资金——《江村经济》第十五章

  在交换过程中,以货物、劳务或现金不能及时偿还时便发生了信贷。简单地说,信贷就是一方信赖另一方,经过延迟一段时间,最后偿还。

  在这一意义上讲,相互之间的义务,互相接待留宿,互赠礼物等非即刻交换的形式也是信贷的形式。这些信贷的偿还是通过社会制度中固有的互惠原则来保证的,并与亲属关系及友谊有密切关系。对于有这种关系的群体之外的交易,偿还的时间必须有明确的协议,并且信贷只有对贷方有利才能被接受。  贷款可以作任何用途,或可能限于协议中规定的某种用途。但信贷一词不能仅限于指对未来产品的预先付款。在这个村里,信贷在多数情况下是用于消费或付租付税,租和税与生产过程仅有间接的关系。同样地,也很难把借来办婚事的钱看做是对借钱人的生产能力有所帮助(除非是隐喻的意义)。

  在讨论中国农村的信贷体系时,托尼教授写道:“这个体系的特点……是借钱人和出借人对用于农业生产的信贷和补助家庭开支的借款两者之间的区别看来都不清楚。这就是说,把一切都记作一笔笼统的账,其结果,在欠债人或债权人的脑海中对借贷来作生产用途或家庭用途的钱无所区别。他们不明确用于生产的钱最后应该产生利润并足以偿还利息,家庭开支在没有意外的不幸事故的情况下,应能以收入偿付。”①

  在本章,我将从信贷的广泛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术语。

  1.积蓄与亏空

  信贷只有在一方面有积蓄,另一方面亏空时才可能产生。积蓄是指村里的经济单位家的收入超过支出时的剩余。收入指家的全部产品。它可以转换为钱,也可以不转换为钱。支出则包括家的成员用于消费、用于完成社会义务和用于生产而由自家生产或从市场购买的全部物品。

  村里每家的生产量,相差不大,因为这种群体的大小,大致相仿,生产技术亦基本相同。它们的消费量也有一致性(第七章第1节)。除个别情况有特殊原因外,其财产分配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是土地占有制问题。佃农必须负担很重的地租。村里三分之二的土地为不在地主掌握。村民每年交付租米总额为4,800蒲式耳。这一负担并不是平均分摊在村民身上,而是由70%以上的人分担。在这些人中间,负担又不同(第十一章第5节)。土地占有制的这种情况导致了每年大量财富从村里外流到城镇,以及村中财富分配不均的情况。

  蚕丝业兴旺时,尽管地租很高,但村民仍可维持足够的生活水平,并且尚可有所积蓄。这种积蓄通常被储藏起来。在村里,很少有投资的机会,除交租以外,城镇没有其他手段吸收积累的财富。农民储藏的货物或金钱首先是用作储备以对付经常发生的灾难,其次是供昂贵的礼节性开支。与个人生活有关的繁重的礼节或当地群体定期的宗教集会实际上是农村地区所积蓄的财富的重要出路。在礼节性场合,炫耀财富的思想替代了勤俭节约。在丧葬、结婚聘礼、嫁妆、宴席等方面,特别是举行村际游行时,财富挥霍严重(第七章第7节)。

  蚕丝业的萧条使村里的平均收入减少了三分之一(第十二章第2节)。在开支方面,消费和社会义务仍然像过去一样。惟一可以缩减或暂缓的款项是礼仪性开支,据我估计,目前这种开支占总货币开支的五分之一(第七章第8节)。由于收入迅速降低,支出依然不变,结果是亏空。

  亏空可以是紧急的或非紧急的。紧急亏空需要采取立即措施。食物不足、资本货物缺少,无能力付租付税等属于这种情况。除非给以资助,否则对有关个人会产生灾难性结果。由于付租义务并不是人人都有的,这种紧急亏空限于一部分村民。一小部分人,即使在目前情况下,仍能有些积蓄,还有另一些人则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非紧急亏空,例如无力支付礼仪所需的费用,这在比较有钱人中问也是较普通的。我已经描述过村民是怎样推迟婚期,暂停每年的团聚,缩减礼仪性开支等情况。

  积蓄减少造成了对外界资金流入的需求增加。内部借贷系统只能对付这个社区内部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不能解决普遍无力偿付债务的问题。因此外界资金流入便成为村里紧急的金融问题。

  以下各节,我将描述各种内部和外部的信贷系统。但目前掌握的材料不足以从定量分析方面来阐明它们相对的重要性。这种数据很重要,但需要比我现在所能做到的更广泛的调查研究。

  2.互助会

  物品、劳务和少量的钱可以不付利息,短期地向亲戚朋友借用。这种补贴的办法主要见于遇有暂时性亏空时,债权人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在短期内还债。此类借贷可能延续数个月。这种相对较长期的信贷在分家后的兄弟之间常见。他们虽然有各自的房子和财产,但仍然有社会纽带把他们联系起来,照顾彼此的福利。为少量借款,向兄弟要利息,被认为是不可能的。

  但需要大笔款项时,向个人商借并在短期内归还常有困难。因此,兄弟之间或其他亲戚之间的互相帮助便不能满足需要。这样才产生了互助会。

  互助会是集体储蓄和借贷的机构,由若干会员组成,为时若干年。会员每年相聚数次。每次聚会时存一份款。各会员存的总数,由一个会员收集借用。每一个会员轮流收集使用存款。第一个收集人即组织者。一开始,他是该会的借债人。他分期还款,交一定量的利息。最后一个收集人是存款人。他最后收集自己那笔存款和利息。其他成员则依次收集存款,从存款人变为借债人。收款次序按协议、抽签或自报公议的办法决定。每次聚会时,每一会员存款数目的计算往往由于各种因素而变得较为复杂,我将在以后描述。

  这种互助会,经常是由于某人需要经济援助而发起组成的。参加互助会的会员被认为是对组织者的帮助。按以上描述的办法,每个人似乎都轮流得到好处。但我们必须记住,投资的机会有限,借一笔款并付利息,可能是不经济的。此外,由于收钱时间不定,收款人可能难以把收来的钱用于最适当的需要。所以组织者对会员不能只强调他们在经济上会得到什么好处,而必须说他自己需要经济上的帮助。因此,会员通常只限于某些有义务帮助组织者的人或一些为了其他目的自愿参加的人。

  通常组织这种互助会的目的是为办婚事筹集资金,为偿还办丧事所欠的债务。这些也是筹集资金的可以被接受的理由。但如为了从事生产,譬如说要办一个企业或买一块土地,人们往往认为这不是借钱的理由。

  有了一个正当的目的,组织者便去找一些亲戚,如:叔伯、兄弟、姐夫、妹夫、舅父、丈人等。他们有义务参加这个互助会。如果他们自己不能出钱,他们会去找一些亲戚来代替。

  会员的人数从8至14人不等。在村庄里,保持密切关系的亲属圈子有时较小。因此,会员可能扩展至亲戚的亲戚或朋友。这些人不是凭社会义务召集来的而必须靠互利互惠。如果一个人需要经济上的帮助,但他没有正当的理由来组织互助会,他将参加别人组织的互助会。被这个社区公认为有钱的人,为了表示慷慨或免受公众舆论的指责,他们将响应有正当理由的求援。例如,周加入了十多个互助会,他的声誉也因此有很大提高。

  但这种互助会的核心总是亲属关系群体。一个亲戚关系比较广的人,在经济困难时,得到帮助的机会也比较多。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像“小媳妇”(第三章第8节)这样的制度,使亲属圈子缩小,最终将产生不利于经济的后果,另一方面,扩大亲属关系,即使是采取名义领养的方式,在经济上也有重要的意义(第五章第3节)。

  在理论上,组织者将对会员的任何违约或拖欠负责,他将支付拖欠者的一份款项。但由于他自己需要别人的经济援助,因此他的负责是没有实际保证的。拖欠或违约并不是通过法律的制裁来防止而是通过亲戚之间公认的社会义务来防止。拖欠的可能性又因互相补贴的辅助办法的存在而减少。一个人在这样的环境中,很容易提出要求补贴,特别是他届时有从互助会中收集存款的机会。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也是一项重要的考虑。拖欠人会发现,他需要帮助时便难于组织起他所需的互助会。然而事实上还是有违约或拖欠的,尤其是以往数年来,有这种情形发生。正如我已提到过,当地信贷系统的有效程度取决于村民普遍的储蓄能力。经济萧条使拖欠人数增加,从而威胁着当地的信贷组织。这对现存的亲属联系起着破坏的作用。但由于我对此问题没有详细的调查,只好将它留待以后作进一步的研究。

  有三种互助会,最流行的一种叫“摇会”,在这个会中,组织者召集14个会员,每人交纳10元。组织者总共得140元。摇会每年开两次会:第一次在七月或八月,那时蚕丝生产告一段落,第二次在十一月或十二月,水稻收割完毕。在每一次会上,组织者偿还摇会10元本钱和3元利息。这样,在第十四次会结束时,他可以把债还清。

  在相继的每一次会上,有一个会员收集70元钱。收这笔钱的人就是摇会的借款人,他在以后的每一次会上应还5元本钱及1.5元利息。由于会员只拿相当于组织者一半的钱,所以计算时稍微复杂。组织者每年交款的半数将在会员中平分(13/2÷14)=0.464,这叫组织者的余钱。会员拿的实际数为70+0.464,借款人每年交款为6.036(6.5-0.464)元。

  组织者和借款人每年交的钱和会员收的钱数均为恒定。没有收款的那些人为摇会的存款人。由于每一次会有一个会员收款,所以借款人逐步增加,存款人随之减少。在每一次会上,存款人存款数目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会员的款数(70.464-{组织者的存款(13)+[借债人数×借债人存款(6.036)]}÷存款人数。

  在每一次会上存款人存款总数减少②。对每一个会员来说,存款总数,按照收款的次序逐步减少。由于收款数不变,存款和收款数目之间的差即借债人付的利息或存款人收的利息。借债人的利率规定为年利4.3%。但由于存款和借款以及两种余额混在一起,因此,会员之间以及每年的实际利率不同③。每次会的收款人根据抽签的办法决定。每个会员掷两颗骰子,点数最高者为收款人。组织者为每次摇会准备了宴席,由各次摇会的收钱人负担宴席费用。席后,组织者收齐了会员交纳的款项,再进行抽签。

  摇会的办法比较复杂。但有它的优点:

  (1)参加会的会员对收来的钱没有预计肯定的用处。减少会员交纳的钱数,会员的负担减少,从而也减少了拖欠的危险。(2)用抽签办法决定收款人,每个存款人都有收款的均等希望。这促使需要经济援助的人去交款。(3)存款人交款数迅速下降弥补了他们延期收款的不足之处。(4)丰盛的宴席吸引会员。有些人,把宴席改在冬天,每年一次,下一阶段的收款人预先决定。人们发现春天收款极为困难,所以放弃了这种办法。

  这种会的办法比较复杂,普通农民很难理解它。事实上在村子里,懂得这种计算办法的人很少,所以必须请村长来教。为了解决这一困难,不久以前,有人提出一个比较简单的互助会办法,叫徽会,因为据说这是从安徽传来的。这个会的收款次序,及每个会员交纳的款数,均事先规定③。

  每次会收款总数不变,规定为80元,包括收款人自己交纳的一份。这一借贷办法便于计算,每个会员能预知轮到他收款的时间并纳入他自己的用款计划。

  第三种互助会称广东票会,来源于广东,采取自报的方式。所有存款人自报一个希望在会上收款的数目,报数最低的人为收款人。存款余钱减去收款人的款数后,在会员中平分。在村子里,此种会不很普遍,向我提供材料的人告诉我,这种方式的赌博性质太重。

  3.航船,信贷代理人

  村庄和城镇之间亲属关系非常有限。住在城镇的农民很少。几代在城镇居住的人,他们与村子里同族的关系已经比较疏远。我已提到过,族人分散后,族就分开了(第五章第l节)。城镇与农村通婚也很少。在我看来,城里人和村民的关系主要是经济性质的。例如,他们可能是地主和佃农的关系,在目前的土地占有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个人的关系。主人和暂时在城里当女佣的妇女,他们之间的关系较密切。但就整体来看,城里人和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密切,不足以保持一个在经济上互相补贴或互助会的系统。当村民需要外界资助时,他们通常只得求助于借米和高利贷系统。

  在稻米是主要产品的农村里,粮食供应不足并非常态。这是农产品价格下降的结果。要使收入与过去一样不变,产量必须增加。结果是村民的稻米储备往往在新米上市以前便消耗尽,以致需要借贷维持。从这方面讲,航船在村庄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村民通过航船出售稻米给城镇的米行。米行与航船主联系,而不是与真正的生产者联系的。为了能得到经常不断的供应,特别是为对付城镇市场的竞争,米行必须与航船主保持友好的关系。另一方面,航船主对生产者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服务对象。生产者依赖航船主进行购销。这些关系使航船主在需要时建立起米行和村民之间的借贷关系。

  航船主代表他的顾客向米行借米,并保证新米上市后归还。他的保证是可靠的,因为借米人生产的米将通过他出售。此外,收购人出借大米不但可以获利而且也有利于保证未来的供应。

  向米行借米的价格为每三蒲式耳12元,比市场价高。借债人将以市场价格偿还相当于12元钱的大米(冬天,三蒲式耳米约为7元)。如果借期两个月,每月利率约为15%。这一利率比较高利贷还算低些。这是因为一方面有航船主作为中保,另一方面对米行来说,可以保证其未来的大米供应,出借人所担的风险不大。由于镇上存在好几家米行,出借大米,价格并不划一,有利于借米人以较低的利息借进大米。

  这是一种比较新的信贷系统。它尚未超出借米的范围。但用同样的原则,这种系统可逐步扩展至通过米行和丝行变成银行来出借钱,作为对收购产品的预先支付。这种产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而且是可以预计的。

  4.高利贷

  当农村资金贫乏时,从城镇借钱给农村是必然会发生的。农民向城镇里有关系的富裕人家借钱。其利息根据借债人与债权人之间关系疏密而异。然而,如我已经提到过的,农民和城里人之间的个人关系有限,而且与农民有个人关系的人也可能没有钱可出借。结果城镇里便出现了一种职业放债者。职业放债者以很高的利息借钱给农民。这种传统制度,我们可称之为高利贷。

  例如,无力支会地租并不愿在整个冬天被投入监狱的人,只得向别人借钱。高利贷者的门是向他敞开的,出借的钱按桑叶量计算。农民借钱时并没有桑叶,也没有桑叶的市场价格。价格是人为制定的,每担(114磅)7角。譬如,借7元钱,可折算成十担桑叶。借期在清明(四月五日)结束,必须在谷雨以前还款(四月二十日)。借债人必须按照当时桑叶的市场价格归还相当于十担桑叶的钱,那时每担桑叶为3元。因此,如十月份借7元钱,到第二年四月必须还高利贷者30元。在这五个月中,借债人每月付利息65%。这种借贷办法被称为“桑叶的活钱”。

  清明时节,人们正开始从事养蚕业。在村里,这是经济上最脆弱的时期。冬天付不起地租的人,也不见得有能力还钱给债权人。在前五个月中,人们除了做一些生意外,不从事大的生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借债人可以向债权人续借贷款,按米计算。这种方式被称作“换米”。不论市场米价如何,借米的价格为每三蒲式耳5元。借期延续至下一年十月。偿还时按市场最高米价计算,每三蒲式耳约7元。一个人在十月借7元到第二年十月应还48元,利率平均每月53%。

  借债人如果仍无力还清债务便不允许再延长借期。借债人必须把手中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交给债权人。换句话说,他将把田底所有权移交给债权人。土地价格为每亩30元。从此以后,他再也不是一个借债人而是一个永佃农。他每年须付地租(第十一章第4节)而不是利息。

  地租为每亩2.4蒲式耳米或约4.2元。如果我们按巴克对农村土地投资所估计的平均利率8.5%计算⑤,我们发现每亩地值56元。因此,7元钱的贷款一年之后使债权人最终得利为一块价值89元的土地。

  通过高利贷者,田底所有权从耕种者手中转移到不在地主手中,不在地主系从高利贷者手上购得土地所有权。不在地主制便是以这种金融制度为基础的(第十一章第4节)。

  高利贷是非法的制度,根据法律,约定年利率超过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⑥。所以,契约必须用其他手段来实施而不是法律力量。高利贷者雇用他自己的收款人,在借债满期时迫使借债人还债。如果拒绝归还,收款人将使用暴力并拿走或任意损坏东西。我知道一个实例,借债人死的时候,债权人便抢走死者的女儿,带到城里做他的奴婢。借债人通常无知,不懂得寻求法律保护,社区也不支援他。他完全受高利贷者的支配,如果借债人既没有钱还债,也没有田底所有权,债权人认为比较巧妙的办法还是让借债人继续耕种,这样可以保留他向借债人未来产品提出要求的权利。借债人被逼得毫无办法时,可能在高利贷者家里自尽。高利贷者便面临着鬼魂报复,也会引起公愤而被迫失去债权。这种极端的手段虽然很少使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对防止高利贷者贪得无厌的做法是有效的。

  高利贷者住在城里,每人有一外号。同我调查的这个村庄有关系的一个高利贷者,姓施,叫剥皮。这一外号说明了公众的愤恨。但他却又是农民急需用款时的一个重要来源。可供借贷的款项极为有限,而需求又很迫切。入狱或者失去全部蚕丝收益的后果更加势不可挡。向高利贷者借款至少到一定的时候,还可能有一线偿还的希望。

  我未能计算出村里高利贷者放债的总数。因为田底所有权转移到村外的其他方式即使有的话,也是很少的。租佃的范围可能就说明了高利贷制度的范围。

  高利贷的存在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在目前的土地占有制下,农民以付租的形式,为城镇提供了日益增多的产品,而农民却没有办法从城镇收回等量的东西。从前,中国的主要纺织工业,例如蚕丝和棉织工业在农村地区发展起来,农民能够从工业出口中取得利润以补偿农村的财富外流。农村地区工业的迅速衰退打乱了城镇和农村之间的经济平衡。广义地说,农村问题的根源是手工业的衰落,具体地表现在经济破产并最后集中到土地占有问题上来。在这个村子里,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曾致力于恢复蚕丝业。这种努力的部分成功是很重要的,它也是在尖锐的土地问题下减轻农民痛苦的一个因素。

  5.信贷合作社

  关于信贷问题,我也应该提一下政府为稳定农村金融而采取的措施。农村的合作信贷系统实际上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而是农民用低利率从国家银行借钱的一种手段。江苏省农民银行专拨一笔款项供农民借贷。这一措施指望基本解决农村资金问题。但它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它的管理水平和政府提供贷款的能力。在我们这个村里,我知道这个“合作社”借出了数千元钱。但由于借债人到期后无能力偿还债务,信贷者又不用高利贷者所用的手段来迫使借债人还债,借款利息又小,不足以维持行政管理上的开支。当这笔为数不大的拨款用完后,信贷合作社也就停止发生作用,留下的只是一张写得满满的债单。

  目前,至少在这个村里,这种实验的失败告诫我们,需要对当地的信贷组织有充分的知识,这是很重要的。如果政府能利用现有的航船、互助会等系统来资助人民,效果可能要好一些。建立一个新的信贷系统需要有一个新的约束办法。在当地的信贷系统中,对到期不还者有现成的约束办法。如果能利用传统的渠道,再用政府的力量将其改进,似乎成功的机会会大一些。

注:

①《中国的土地和劳动》,第62页。

②在第十一次会上,组织者和借债人交纳的钱数已经超过会员的集款数。存钱人不需再交付任何款项而可以分享新的余款。分配余款的原则是:前四次会的组织人和收款人除外,其余会员根据他们集款的次序按比例均可分得一份。例如,在第十一次会上,第五次会的集款人将得0.11元或总余数(2.432)的5/110。但这个会上的三个存款人,其集款次序尚未确定,他们将各得余款的13/110。从第十一次会后的每次会的总余款为:

  第11次………2.432
  第12次………8.O04
  第13次………14.968
  第14次………21.004

③见下表:

  平均利率是这样计算的:把交款数与收款数的差被收款数加存款与还款次数之间的差除。

④收款次序  每次会的交款数
  组织者      13.5
  第二人      12.5
  第三人      11.5
  第四人      10.5
  第五人      9.5
  第六人      8.5
  第七人      7.5
  第八人      6.5

⑤《中国农村经济》(Chinese Farm Economy)第158页。

⑥《民法》,第205条。

载《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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