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江村经济》第三章

  农村中的基本社会群体就是家,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个群体的成员占有共同的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他们通过劳动的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儿童们也是在这个群体中出生、养育并继承了财物、知识及社会地位。

  村中更大的社会群体是由若干家根据多种不同目的和亲属、地域等关系组成的。由个人成员组成的社团很少而且占次要地位。以下四章将提供该村的社会背景以便我们研究其经济生活。

  1.家,扩大的家庭

  家庭这个名词,人类学家普遍使用时,是指一个包括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单位。中国人所说的家,基本上也是一个家庭,但它包括的子女有时甚至是成年或已婚的子女。有时,它还包括一些远房的父系亲属。之所以称它是一个扩大了的家庭,是因为儿子在结婚之后并不和他们的父母分居,因而把家庭扩大了。

  家,强调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依存。它给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它也有利于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

  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这个群体本身无限的扩展很可能是不利的。在扩展进程中,其成员之间的摩擦增加了。我们即将看到,家是会分的,即所谓“分家”。而且,分只要较为可取,它就分。因此,家的规模大小是由两股对立的力量的平衡而取决的,一股要结合在一起的力量,另一股要分散的力量。在下面几节里,我将分析这两股力量。

  关于这村里家的规模,有一些定量的数据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开展讨论。尽管大部分对中国的研究强调中国大家庭制度的重要性,但非常奇怪,在这个村里,大家庭很少。在家的总数中,我们发现有一对以上已婚夫妇的家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

  最常见的类型是,以一对已婚配偶为核心,再包括几个依赖于此家的父系亲属。事实上,超过一半的家,准确地说,占总数58%的家都属于此类。但并不是每一个家都有一对已婚配偶。有时候,在一个妇女丧夫之后,她就和她的子女在一起生活,而不去加入另一个单位。也有这样的情况,一个父亲和他儿子居住在一起,家中没有女人。这些都是社会解组的结果,主要是由于这个群体中从事劳动的成员死亡所致,因而它们是不稳定的。鳏夫会再结婚,孩子也会在不久的将来,一有可能就结婚。任何一种情况都能使一个不正常的家庭得到恢复。这一类不稳定的家占总数的27%。①

  村中,一个家的成员平均为4人。这说明这种群体是很小的,而且这绝不是一种例外的情况,从中国其他农村地区的材料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中国农村家庭,平均的人数大约是在4至6人之间②。所谓大家庭,看来主要存在于城镇之中,很明显,它们具有不同的经济基础。就现有材料看,可以说,这个村里的家是一个小的亲属群体,以一个家庭为核心,并包含有几个依靠他们的亲属。

  2.“香火”绵续

  父母与子女、夫与妻这两种关系是家庭组织的基本轴心。但在中国所谓的家,前者的关系似乎更为重要。家的基本特征是已婚的儿子中往往有一个不离开他们的父母,父母之中如有一人亡故,更是如此。此外,为儿子找一个媳妇,被视为父母的责任。配偶由父母选就,婚礼由父母安排。另一方面,婚姻的法定行为尽管先于生孩子,但结婚总是为了有后代。生孩子的期望先于婚姻。在农村中,结成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传宗接代。选聘媳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延续后代,保证生育男儿是向算命先生明白提出的要求。如果当媳妇的没有能力来完成她的职责,夫家就有很充足的理由将她遗弃而无需任何赔偿。妇女在生育了孩子之后,她的社会地位才得到完全的确认。同样,姻亲关系只有在她生育孩子以后才开始有效。因此,先从父母与孩子的关系着手来描述研究家的组织是有根据的。

  传宗接代的重要性往往用宗教和伦理的词汇表达出来。传宗接代,用当地的话说就是“香火”绵续,意思是,不断有人继续祀奉祖先。关于活着的子孙和他们祖先鬼魂之间联系的信仰,在人们中间是不太明确和没有系统的说法的。大致的观点是,这些祖宗的鬼魂生活在一个和我们非常相像的社会中,但在经济方面他们部分地依靠子孙所作的奉献,这就是定时地烧纸钱、纸衣服和其他纸扎的模拟品。因此,看来死者在阴间的福利还是要有活人来照管的。

  有人用纯伦理的观点来解释生育子女的重要性。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做人的责任,因为只有通过他们的子女才能向自己的父母偿还他们对自己的抚育之恩。因此,要有子女的愿望是出于双重的动机:首先是传宗接代;第二是向祖宗表示孝敬。

  这些信仰,无疑地和宗教及伦理观念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有实际的价值。在以后的章节里我将说明子女如何有助于建立夫妇间亲密的关系,因为丈夫和妻子在结婚前是互不相识的。子女还起着稳定家庭群体里各方关系的作用。子女的经济价值也是很重要的。孩子很早就开始给家庭福利作出贡献,常常在十岁之前,就打草喂羊。女孩在日常家务劳动及缫丝工业方面是非常有用的。再者,孩子长大结婚后,年轻的夫妇代替父母担负起在田地上及家庭中的重担。当父母年老而不能劳动时,他们就由儿子们来赡养。这些可以由以下的事实来说明:这个村子中有145名寡妇,她们不能靠自己的经济来源维持生活,但这并没有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她们之中的绝大多数都由成年子女赡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孩子是老年的保障,即所谓“养儿防老”。

  亲属关系的社会延续问题,由于强调单系的亲属关系而变得复杂起来。一个人的身份和财产并不是平等地传递给子女的。总是把重点放在男性这一边。在幼年时期,男孩和女孩都由父母抚养。他们都用父亲的姓氏。但当他们长大成亲后,儿子在分家前还继续住在父母的房屋里,而女儿则离开父母去和自己的丈夫住在一起。她在自己的姓名前要加上丈夫的姓氏。她除了能得到自己的一份嫁妆外,对自己父母的财产不能提出什么要求。出嫁的女儿,除了定时给父母送礼品及有时给父母一些经济帮助外,她也没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第十五章第2节)。财产由儿子继承,他的责任是赡养其父母(第四章第3节)。在第三代,只有儿子的儿子接续他的家系。女儿的孩子则被视为亲戚关系,他们使用自己父亲的姓氏。因此,在村子中,传代的原则是父系的。

  然而,这个原则有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加以修改。经过协议,女儿的丈夫也可以在自己的姓名前面加上他妻子的姓,他们的孩子则接续母亲的家系。也有时夫妇双方各自接续双方的家系。总之,这些是总的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次要变动(第四章第4节)。由于男女平等的新概念,现行的法律制度企图改变这种传统的偏重单系的亲属制度(第四章第6节)。关于这些变化,留到以后再加以讨论。

  3.人口控制

  尽管村中的人认识到后代的重要性,但现实中还存在着必须限制人口的因素。儿童的劳动能对家庭经济作出贡献,这是事实,但必须要有足够的劳动对象来利用这些劳动力,由于拥有土地的面积有限,能养多少蚕也有限度,家中多余的成员,成了沉重的负担,有鉴于此,让我们先来观察一下这个村平均的土地拥有量情况。

  该村的总面积为3,065亩,农地占90%,如果将2758.5亩农田平均分配给274家农户,则意味着每户只能有一块约10.06亩大的土地。正常年景,每亩地能生产6蒲式耳稻米。一男、一女和一个儿童一年需消费33蒲式耳稻米(第七章第5节)。换句话说,为了得到足够的食物,每个家庭约需有5.5亩地。目前,即使全部土地都用于粮食生产,一家也只有大约60蒲式耳的稻米。每户以四口人计算,拥有土地的面积在满足一般家庭所需的粮食之后仅能勉强支付大约相当于粮食所值价的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每家平均有四口人的村子,现有的土地已受到相当重的人口压力。这是限制儿童数量的强烈因素。

  按照当地的习惯,孩子长大后就要分家产。有限的土地如果一分为二,就意味着两个儿子都要贫困。通常的办法是溺婴或流产。人们并不为这种行为辩护,他们承认这是不好的,但是有什么别的办法以免贫穷呢?从这个村子中儿童的总数可以看到这个结果:16岁以下儿童,总共只有47名,平均每家1.3个。

  杀害女婴就更为经常。父系传代及从父居婚姻影响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在父母亲的眼中,女孩的价值是较低的,因为她不能承继“香火”,同时,她一旦长成,就要离开父母。结果0~5岁年龄组的性比例是:100个女孩比135个男孩(第二章第5节)。只在131家中,即占总数37%的家中,有16岁以下的女孩(不包括“小媳妇”),只在14家中,有一个以上的女孩。

  正因为人口控制是为了预防贫穷,一些有着较大产业的家庭就不受限制地有更多的子女。他们对自己有为数众多的子女感到自豪,而在人们的眼中,又视之为富裕的象征。有后嗣的愿望,厌恶杀婴、流产及经济上的压力等等,这些因素同时发生作用使土地的拥有量趋向平均化(第十一章第6节)。

  4.父母和子女

  孩子出生之前,当母亲的已经有了明确的责任。在妊娠期间,当母亲的要避免感情冲动,避免观看令人憎恶的事物,禁忌吃某些食物等。这种看法叫胎教。期望母亲的良好行为会影响到孩子将来的性格。对父亲则无特殊的要求,只是认为他应避免和妻子同房,因为这被认为对孩子的生理发育不利,甚至可能导致夭亡。

  对生育的期待与恐惧,使家庭充满了紧张的气氛。怀孕的妇女被认为处于特殊地位并免除了她各项家务劳动。这是因为人们对性有一种不洁净的意识。她自己的父母也分担了这种紧张。小孩快出生之前,娘家的父母给她喝药汤。母亲要在女儿房里陪住几天,以便照顾她。她的母亲也有责任去洗涤污脏的衣服,并在产后,守在她身边。

  孩子出生后,按习惯当母亲的不长期休息。她在一个星期之内便恢复家务劳动。当地向我提供情况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是造成妇女产后高死亡率的原因。真实的死亡率还不得而知,但在人口统计中,26~30岁及41~45岁两年龄组妇女人数的明显下降(第二章第5节)说明了这个问题。

  婴儿的死亡率也是高的。如果把年龄组0~5岁与6~10岁相比较,会发现人数有很大的下降。两组数字相差为73人,占这个组总数的33%。这种现象也反映在当地人迷信“鬼怪恶煞”。孩子“满月”时要剃头,并由孩子的舅父起一个小名。这通常是一个带贬义的名字,如阿狗、阿猫、和尚等等。人们迷信孩子的生命会被鬼怪追索,受父母宠爱的孩子尤其如此。保护孩子的一种办法,就是向鬼怪表示,没有人对这孩子感到兴趣;其理由是鬼怪性喜作恶,看父母溺爱孩子,就要进行打击;孩子既然受到冷淡,鬼怪就不再继续插手了。甚至有时采取这样一些方法,名义上把孩子舍给那些被认为大有影响、甚至在神道面前也是很有影响的人物,以求得保护。这种假的领养孩子的办法以后还会讲到(第五章第3节)。因此,父母原来在表面上表露出来的对儿子的珍爱,被小心地掩藏起来了。

  关于父母以及长亲对孩子的态度问题,必须联系下述各种因素来加以理解。这些因素是:由于经济压力需要控制人口;儿童为数很少;婴儿死亡率高;迷信鬼怪恶煞;要子嗣的愿望及有关的宗教伦理观念。从这众多因素的结合中可以看到,活下来的孩子便受到高度的珍爱,虽然从表面上看,对待孩子的态度是淡漠的。

  村里的孩子整天依恋着他们的母亲。只要有可能,孩子总是被抱在手里,很少用摇篮。孩子吃奶要吃到三岁或更长的时间。喂奶无定时。每当孩子哭闹,母亲立刻就把奶头塞到孩子的嘴里,使他安静下来。村里的妇女不到田里劳动,整天在家中忙碌。因此在平常的环境里,母子的接触几乎是不间断的。  孩子与父亲的关系稍有不同。在妻子怀孕和生孩子时,丈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责任。在一年之中,男人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户外劳动。他们早出晚归,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接触相对地比较少。在孩子的幼年,就孩子来说,父亲只是母亲的一个助手,偶然还是他的玩伴。在妻子养育孩子时,丈夫会接过她的一部分工作,甚至是厨房里的工作。我曾经看到,一些年轻的丈夫,经过一天忙碌的劳动,在傍晚余暇的时候,笨拙地把孩子抱在手里。

  孩子大一些以后,父亲对孩子的影响就增加了。对男孩来说,父亲或为执行家法的主要人物,对女孩子,则管得较少些。母亲对孩子总有点溺爱。当孩子淘气时,母亲往往不惩罚他而只吓唬说要告诉他的父亲。而父亲经常用敲打的办法来惩罚他。傍晚时分,常常听到一所房子里突然爆发一阵风暴,原来是一个坏脾气的父亲在打孩子。通常这阵风波往往由母亲调解而告平息。有时,也在夫妻之问引起一场争辩。

  孩子过了6岁就参加打草、喂羊的劳动。孩子们对这种劳动很感兴趣,因为可以和同伴们在田野里随便奔跑而不受大人的任何干涉。女孩子过了12岁,一般都呆在家中,和母亲共同操持家务和缫丝,不再和孩子们在一起了。

  只有通过这样一个过程,一个依赖别人的孩子才逐渐成为社区的一个正式成员,同样,通过这种逐渐的变化,老年人退到了一个需要依靠别人的地位。这两个过程是总的过程的两个方面,这就是社会职能逐代的继替。虽然在生物学上一代代的个体是要死亡的,但社会的连续性却由此得到了保证。由于社区的物质条件有限,老的不代谢,新生力量的社会功能就得不到发挥。农村中物质基础的扩大极为缓慢,情况尤为如此。例如,在生产技术不改变的情况下,土地所需要的劳力总量一般来说是不变的。一个年轻人的加入便意味着生产队伍里要淘汰一个老人。

  虽然这个过程是缓慢的,但老的一代逐步隐退。在这一过程中知识和物质的东西从老的一代传递给青年一代,同时,后者便逐步承担起对社区和老一代的义务。因此,也就产生了教育、继承和子女义务等问题。

  5.教育

  孩子们从自己的家庭中受到教育。男孩大约从14岁开始,由父亲实际指导,学习农业技术,并参加农业劳动。到20岁时,他成为全劳力。女孩子从母亲处学习蚕丝技术、缝纫及家务劳动。

  另外还要讲几句村里的学校教育。公立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生就学的时间为六年,是单纯的文化教育。如果孩子在6岁开始上学,在12岁以后还有足够的时间来学习他的主要职业技能,蚕丝业或农业劳动。但在最近的十年里,养羊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副业。以后我们还要讲到这个问题。羊是饲养在羊圈里的,因此要为羊打饲草(第八章)。打草就成了孩子们的工作。因此,村子里的经济活动与学校的课程发生了矛盾。

  再说,文化训练并不能显示对社区生活有所帮助。家长是文盲,不认真看待学校教育;而没有家长的帮助,小学校的教育是不易成功的。学校里注册的学生有100多人,但有些学生告诉我,实际上听课的人数很少,除了督学前来视察的时间外,平时上学的人很少超过20人。学校的假期很长。我这次在村中停留的时间比学校正式的放假时间长,但我仍没有机会看到村中的学校上课。学生的文化知识,就作文的测验看,是惊人的低下。

  姓陈的村长,他曾经当过村中的小学校长,向我诉说,认为这种新的学校制度在村中不能起作用。很值得把他的理由引用在下面:第一,学期没有按照村中农事活动的日历加以调整(第九章第3节)。村中上学的学生大多数是12岁的孩子,他们已到了需要开始实践教育的年龄。在农事活动的日历中有两段空闲的时间,即从1月至4月及7月至9月。但在这段时间里,学校却停学放假。到了人们忙于蚕丝业或从事农作的时候,学校却开学上课了。第二,学校的教育方式是“集体”授课,即一课接着一课讲授,很少考虑个人缺席的情况。由于经常有人缺席,那些缺课的孩子再回来上课时,就跟不上班。结果是,学生对学习不感兴趣,并造成了进一步的缺课。第三,现在的女教员在村中没有威信。

  在这里,我不能就此问题更深入一步进行讨论,但明显的是,村中现有的教育制度与总的社会情况不相适应。廖泰初③先生在山东地区对教育制度进行了实地调查。从他的材料中可以看到,不适应的情况不限于这个村子,而是中国农村中的普遍现象。应当进一步进行系统的调查以便提出更为实际的建议。

  6.婚姻

  关于继承问题和子女的义务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提出来,要到孩子长大成人并且要结婚的时候才会提出来。因此,我们首先要提到婚姻问题。

  在这个村子里,儿女的婚姻大事完全由父母安排并且服从父母的安排。谈论自己的婚姻,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和羞耻的。因此,这里不存在求婚的这个说法。婚配的双方互不相识,在订婚后,还要互相避免见面。

  婚姻大事,在孩子的幼年,经常在6~7岁时就已安排了。如果要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这是必要的,因为好人家的孩子往往很早就订了婚。村中向我提供情况的人曾多次说到,如果女孩订婚过晚,她就不能找到好的婚配对象。但由女孩的母亲来提亲也是不合适的。而且前面讲过,母亲和女儿之间的关系是极为紧密的。结婚意味着女儿和她父母的分离,因而当母亲的总是很勉强地来办这件事。女儿留在父母的家中时间过长也是不可能的。在父系社会里,女人没有权利继承她父母的财产。她的前途,即使是一个安定的生活,也只有通过她的婚姻才能得到。因此,需要有第三者来为双方的婚姻作出安排。村里的人说做媒是一件好差使,因为媒人从中说合可以得到很好的报酬。

  媒人的第一件事是弄清楚女方的生日。就是在红帖A-写明女孩的八字,即诞生的年、月、日及时辰。当父母的对媒人送去红帖子的那一家男方从来不表示反对,至少是假装不反对。媒人把红帖送到有合适男童的家庭时,把红帖供在灶神前面,然后媒人说明来意。一个普通家庭的男孩,同时会收到几张帖子,因而他的父母可以进行选择。

  下一个步骤是男孩的母亲拿着红帖去找算命先生。他将根据生辰八字的一种特殊推算办法,来回答一些问题,即这个女孩的命与男孩家里人是否和谐。他要对每个女孩命中的优点加以介绍,并圆滑地让他的顾客来表示她的真实态度,并依此做出决定。即使算命先生的判断和顾客的意愿不一致,顾客的愿望通常是犹豫不定的,她不一定要把算命先生的话当作最后决定。她可以找这位算命先生再商量,或者另找一位算命先生。

  用理智选择儿媳妇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没有一个女孩子是完美无缺的,但每户人家都想找到最好的。因此很容易出错。如果找不到其他出错的原因,那就要归罪于挑选的人了。因此,算命先生不仅是充当做出决定的一种工具,同时,也被用作把错误的责任推卸给上天意志的一个办法。如果婚姻不美满,那是命运。这个态度实际上有助于维持夫妻关系。但必须明白,真正起作用的挑选因素,首先是男孩父母的个人喜好,在表亲婚配时尤其如此(第三章第8节),但这都被假装说成为天意的决定。

  挑选时主要考虑到两点:一是身体健康,能生育后代;二是养蚕缫丝的技术。这表明了对一个儿媳妇所要求的两个主要职能,即是,能绵续家世及对家中的经济有所贡献。

  当一个对象被选中之后,媒人就去说服女方的父母接受订婚。按照风俗习惯,女方应当首先拒绝提亲。但只要不出现其他竞争者,一个会办事的媒人,不难使对方答应。为了做好以后的婚事安排,要进行长时间的协商,双方的协议要经过第三者,即媒人来达成。村里的人说,在协商的阶段双方家长相持如同对手一般。女孩的父母提出极高的聘礼要求,男孩的父母表示要求过高,难于接受,媒人则在中间说合。聘礼包括钱、衣服、首饰等,聘礼分三次送去。聘定所花的钱,总数约在200元至400元之间④。

  如果把双方的争议看成一件经济交易是完全不正确的。财礼并不是给女孩父母的补偿。所有的聘礼,除了送给女方亲属的一部分外,这些聘礼都将作为女儿的嫁妆送还给男家,而其中还由女方父母增添了一份相当于聘礼的财物。究竟女方的父母增添多少嫁妆,是较难估计的,但按照一般能接受的规则来说,增添的财物如果抵不上聘礼,那就是丢脸的事,女儿在新的家中的地位也将是尴尬的。

  尖锐而热烈的协商本身具有双重的意义。它是母爱与父系继嗣这两者之间斗争的心理反映。就像人们所说的,“我们可不能随随便便地把女孩子给人家”。从社会学方面看,它的重要性在于,这些聘礼与嫁妆事实上都是双方父母提供新家庭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为每一家物质基础定期的更新。

  应当明确,从经济观点来看,女儿的婚姻对女方父母是不利的。女孩一旦长成,能分担一部分劳动之后,却又被人从她的父母手中夺走,而父母为了把她抚育成人,是花了不少钱的,所收下的聘礼并不属于父母,这些聘礼要作为嫁妆陪嫁;此外,还要加上一份至少和聘礼相等的嫁妆在内。新娘婚后将要在她丈夫家里生活和劳动,这对她父母来说,是一种损失。再说女儿结婚后,她的父母和兄弟又对这门亲戚承担了一系列新的义务,特别是对女儿生的孩子将承担更多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不论父方还是母方的亲戚,都对孩子感到兴趣,但由于是单系继嗣,因而孩子对他母亲方面的亲戚承担的义务较小(第四章第5节及第五章第2节)。在女方父母方面,对女儿出嫁受到的损失所作出的反应,首先表现在整个安排过程及举行婚礼方面;同时,也表现为大量溺死女婴,从而造成人口的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现象。

  婚礼照例有如下的一些程式。由新郎去迎亲,乘坐一条特备的“接亲船”。他要做到很谦逊而不惹事,他要面对的是新娘家的一群亲戚,他们对他的态度通常都是装得不友好的。他的一举一动必须严格按照习惯行事,一些专门管礼仪的人在旁进行指导。发生的任何一个错误都会使整个进程停下来。有时,这种仪式要延续整整一夜。最后结束的场面是新娘作出表示拒绝的最后努力。她在离开她父母的房子之前痛哭流涕,于是由她父亲进行“抛新娘”的仪式,把新娘送进轿子。如果她没有父亲,则由父方的最近男亲来代替。一旦新娘上了船,男方的迎亲队伍马上安静地离去,乐队默默无声,直到离开村庄。女方亲属的这种象征性的对抗,往往会引起男家亲戚们不愉快的感觉,如果他们缺乏幽默感的话。

  下一步的程序是用“接亲船”接新娘、两人拜堂、新娘向丈夫的亲戚见礼以及向男方的祖先祭拜等等。这些,我在这里就不详加描写了。新郎的父母为亲友准备了盛宴,这是亲属会集的一个场合,他们之间的联系因而也得到了加强。每门亲朋都要以现钱作贺礼,至于送多少钱,由他们之间的关系亲疏而定。举行婚礼的开支,在200元至400元之间。

  7.家中的儿媳妇

  女孩子终于到了她丈夫的家中。她发现自己处在陌生人的中间,但这些人又属于和她有着最亲密的关系的人。她的地位是由习俗来支配的。夜间,她和丈夫睡在一起,她必须对丈夫十分恭顺。她只能和丈夫发生两性关系。白天,她在婆婆的监督下从事家务劳动,受她婆婆的管教。她必须对她的公公很尊敬但又不能亲近。她必须灵活机敏地处理她和小姑子、小叔子的关系,否则他们将同她捣乱。她要负责烧饭,而在吃饭的时候,她只能坐在饭桌的最低下的位置,甚至不上桌吃饭。

  必须记住,她在娘家的时候,生活是相当自由的,因此,可以想象她进入了一个什么样的新环境。这是她要严守规矩的时候了。她偶然也被允许回家去看望她的母亲,并向她的母亲哭诉一番以解心头之闷,差不多所有的新娘都是这样做的。但正如俗话所说:“泼水难收”,没有人再能帮助她。她只能接受她的地位和处境。宗教信仰在此也起着促进的作用。人们相信,人间的姻缘是由月下老人用肉眼看不见的红线绿线牵在一起的。在结婚仪式上也象征性地用红绿绸带来表示这种结合。每一个结婚典礼中都可看到刻印在纸上的“月老”神像。人类本身无能为力的感觉,引起了这种宗教信仰,并借此减轻现实的压力。至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缓和新娘的反抗倾向。

  一般说来,新娘适应她夫家的状况并不需要很长的时间。她在家中,特别对从事蚕丝生产是很有用的。后面还要讲到,蚕丝业在家庭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第七章第2节)。在结婚之后的第一个春天,新的儿媳妇必须经过这样的一种考试。新娘的母亲送给她一张特殊挑选出来的好蚕种。她完全靠自己的能力来养这批蚕。如果她养得好,显示了她的技能,就能赢得她婆婆的好感。这被认为是女孩子一生中的重要时刻,据此可以确定她在丈夫家中的地位。

  同样,她如果能生一个孩子,特别是一个男孩,她的地位也可以得到提高。在生孩子之前,丈夫对她的态度是冷淡的,至少在公开场合是如此。在讲话的时候,丈夫都不会提到她。甚至在家中,只要有别人在场,她的丈夫如果表示出对她有一些亲密的感情都会被认为是不妥当的,结果会成为人们背后议论的一个话题。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坐也不挨得很近,而且彼此极少交谈。他们宁愿通过第三者来交谈,而且彼此还没有一个专门名词来称呼对方。但一旦生了孩子,当丈夫的就能称他的妻子为孩子的妈。从此之后,他们能比较自由地交谈,彼此之间也能较自然地相处。对于其他亲属来说,情况也是相同的。真正使丈夫的家接受一个妇女的,是那个孩子。对孩子的关怀是家中的一种结合力量。

  然而,新娘和她的新的亲属之间的关系,要调整得好,总是有困难的。她对自己的丈夫,由于过去并不熟悉,也许不会很快就喜欢他。人们对一个妇女与婚姻之外的任一个男性比较亲密的关系都存在着偏见。为了防止这种可能性,社会上绝不允许成年的女孩和男孩有亲密的关系,以严格保持女孩婚前的贞洁。女方的任何失检将导致原定婚约无效,并亦为其他的婚事安排带来困难。对已婚妇女的通奸,看得更为严重。从理论上说,当丈夫的可以杀死奸夫而不受惩罚,然而在实际上很少这样做。由于结婚花费很贵,甚至防止人们遗弃有不轨行为的儿媳。晚上人们聚拢在一起时,也会很随便地谈到私通的事。我的情况提供者告诉我,有那么一个例子,有一个丈夫因经济上的原因纵容妻子另有一个男人。但毫无疑问的是,妻子的不忠实始终是家庭中发生争吵的一个因素。

  但家庭纠纷更经常地发生在媳妇和婆婆之间。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婆婆是媳妇的潜在对手。她们之间发生摩擦是司空见惯的,因而关系和睦就会得到特殊的赞扬。有人如果听到老年妇女的私下议论,就会证实我的说法。那些老年的妇女总是喋喋不休地咒骂她们的儿媳。如果考虑到日常的家庭生活,婆媳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是可想而知的了。丈夫和公公白天不在家中,终日外出劳动,但婆婆总是在家。儿媳对婆婆本来毫无感情基础,来到这个家之后,感到自己被婆婆看管着,且经常受到批评和责骂。但她必须服从婆婆,否则,丈夫会替婆婆来打她。婆婆就代表着权力。

  老年妇女都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儿媳妇总是不合意。我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父母和孩子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夫妻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是父母与儿女关系中的干扰因素。如果婆媳之间发生纠纷,当丈夫的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如果他站在母亲一边,这往往是结婚后不久发生的情况,夫妻之间将发生争吵。如果他站在妻子一边,就成为母子纠纷。我曾亲眼看到过这样一个例子,由于婆媳之间的纠纷,儿子对母亲大发雷霆以致打了母亲,受到社会的谴责。家庭中的这种三角关系使家庭很难保持和睦相处。

  如果纠纷闹得忍无可忍,儿媳妇就可能被休弃。休妻通常是由婆婆提出,甚至违背自己儿子的意愿。如果婆婆能为采取这种行动找到一些站得住脚的理由,如儿媳通奸、不育等,则儿媳不能要求赔偿,否则必须给离弃的女方60至70元。当儿媳的没有权利来改变这种行动,但她可能说服她的丈夫坚定地站在她一边。如果发生后一种情况,就要闹分家。

  媳妇无权提出离婚。她惟一可以采取的有效行动是放弃家庭。她可以逃奔到城里去,在那里找些事干来维持生活,直到有可能和家庭慢慢达成和解。如果她丈夫坚决地支持他的母亲,以致夫妻和好无望时,她可能采取更加绝望的行动,即自杀。人们普遍都迷信她将变成鬼为自己报仇。此外,她自己的父母、兄弟将要求赔偿,有时甚至把丈夫的房子部分拆毁。因此,仅仅是自杀的威胁,实际上已足以使人们重新言归于好。另一方面,当婆婆的由于害怕面临这种可能性,因而她通常还不敢把媳妇逼到这种地步,以免激起她自己都十分害怕的后果。

  家中的不和睦也不应当加以夸张。在这群体中,基本的情况是合作的。当婆婆的有特权,这是事实,只要她得到她的丈夫和儿子的支持。但也应当考虑到她维护家规所具有的教育作用。男孩从父亲那里受到的管教,媳妇从婆婆处得到。而且正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日久天长总有公道。因为当这个女孩自己有了一个儿子并娶了妻,她自己也能享受当婆婆的特权。一个媳妇的经济价值和对小孩的共同兴趣,使家庭中得失相抵,大致上得到了和谐。

  8.表亲婚姻与“小媳妇”

  我已扼要地叙述了父母与-y=女的关系及夫妻关系,并提出了这样的事实,在男方和女方亲家之间,很明显地缺少经济的互惠关系。而且婚姻的安排很少考虑到丈夫和妻子的爱好,因而存在着家庭不和睦的可能性,它会导致家的不稳定。从长远看来,经济互惠还是存在的,它是亲属制度基本稳定力量;但在短时期内,媳妇的处境不利于这个群体的和睦相处。因此,表亲联婚成了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村中可以看到有两种不同的“表亲”婚姻。一个女孩子嫁给她父亲的姊妹的儿子,叫做“上山丫头”,  “上山”意味着家庭的兴旺。一个女孩子嫁给她母亲的兄弟的儿子,叫做“回乡丫头”,就是一个女孩又回到她的本地。这被认为对这家不利的。可以从这字面上表达的意思,看到人们都喜欢“上山”的一类,而不喜欢“回乡”的一类。

  让我们来看看这两种类型之间有哪些真正的不同。如甲家庭在第一代将一个女孩给乙家庭,成为乙家的儿媳妇;到了第二代,又重复了这个过程,这种婚姻就叫做“上山”型。如果这个过程在第二代向相反方向发展,这女孩子的婚姻就成了“回乡”型。在第一种情况下,这女孩子成为她父亲的姊妹的儿媳,她的婆婆是从她的父亲的家中来的,和儿媳的父亲还有着亲密的关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一个女孩成为她母亲的兄弟的妻子的儿媳。兄弟的妻子曾在婆婆手里受过苦的。兄弟的妻子的婆婆正是女孩的母亲的母亲。当母亲的总和她出嫁的女儿之间存在着一种亲密的关系,而这种亲密的关系往往被她的儿媳所嫉恨。当这个女孩子落到了她母亲的兄弟的妻子手上当儿媳,而她的婆婆正是她母亲的母亲的儿媳,她正好成了她婆婆报复的对象。

  在这种家庭情况下,可以看到心理上的因素往往超过了经济上的因素。因为从经济观点来看,第二种情况更利于两家在承担义务问题上取得平衡。

  我不能证实每类表亲婚姻的准确数字。但向我提供情况的人认为,如果有合适的上山型婚配机会,往往就办成了。在邻村,只有一对“回乡”型的婚姻,恰好成为被引用来作为结局不愉快的最新证据。此外,从中国南部得到的对比材料也证明了这里所提出的结论。在那里,一样的父系家庭制度以及婆媳之间潜在冲突,同样,也存在着偏爱上山型表亲婚姻中的情况。⑤

  女孩带来的经济负担导致了大量的溺女婴,这在前面的章节里已有所述。现存的两性比例的情况,使一些贫穷的男孩子难以找到对象。如果以16岁为结婚的最低年龄,我们发现有128个婚龄男子,占总数的25%,仍是单身汉。另一方面,超过16岁的妇女只有29名,占总数的8%,没有结婚。25岁以上的妇女没有一个是未婚的,但村里却有43个25岁以上的男单身汉。

  两性比例的不平衡也影响到夫妻之间的年龄差别。在294例中,夫妻之间的平均年龄差别为4.9岁,其中,丈夫比妻子平均大3.65岁。应当知道,在农村里娶年龄太小的妻子并没有什么好处,因为她们还不能分担家务劳动。有许多例妻子的年龄大于丈夫,事实上,有一对夫妻,女的比男的大11岁。

  我必须进一步说明,这些数字仅限于这个村子,而大部分婚姻是本村与外村之间的。因此,我假定在别的村子中也存在着相同的情况。这种假设是由以下的事实来证明的,即进行婚配的地区与从事某种家庭工业的地区是相同的,而这地区的蚕丝业对女孩子的需求也是相同的。在城市中,情况可以不同,城市中的两性比例尚不清楚。但农村中的人,常把女孩送到城里去给大家庭作养女,或把她们送到慈善机构里去,以代替溺婴。此外,我发现在城中较少溺婴。因此,可以预期在城市中女性的比例比农村中为高。由于农村和城市中两性比例的不同,导致了从城市中把妇女送到农村的现象。例如,在城里的年轻女佣,到了结婚的年龄,她的主人就为她安排一门农村的亲事。在这个村子中,我知道有十一对(占已婚妇女的2.5%)就属于这种情况。

  晚婚也是由于婚事费用过高而造成的。虽然我还没有找到这种开支的一个肯定的数字,粗略地估计,大约需500元(第七章第7节)。这个数字相当于一个家庭一年的开支。由于近几年来经济萧条,村里几乎中止办婚事。农村工业的不景气从根本上向现存的婚姻程序进行了挑战。但由于成婚是不可能无限期推迟的,所以出现了另一种结婚的方式,这就是所谓的“小媳妇”制度,“小媳妇”的意思是年幼的儿媳妇,即别地方所说的“童养媳”。

  在女孩很小的时候,男孩的父母领养了她。她未来的婆婆甚至还要给她喂奶,并一直要抚养她到结婚。如果这女孩是在她丈夫家中养大的,那么婚姻的一切复杂程序如做媒、行聘、接亲船、轿子等等都不再需要了。有些“小媳妇”甚至不知道她自己的父母。而那些与自己父母还保持联系的女孩,由于早期即与父母分离,父母对她们也就没有特别的兴趣。婚事的费用,可以缩减到少于100元。

  由于这种新的制度,家中的成员之关系和姻亲之间的关系起了很大的变化。我曾观察到,有许多从幼年起就被未来的婆婆带领大的女孩子,十分依附于她的婆婆,就像一个女儿对母亲一样。特别是,如果这家真的没有女儿,情况就更是如此。甚至那些受到未来的婆婆虐待者,逐渐习惯于自己的地位,在婚后也不至于经受不起。故婆媳之间的纠纷,即使不能完全避免却常常不是那么尖锐。姻亲关系是松散的,在许多情况下它已经消失了。

  在最近的十年里,“小媳妇”的数字增加了。在已婚的439名妇女中,有74人,即17%,在婚前是“小媳妇”。但在未婚的妇女中,“小媳妇”有95人,而非小媳妇有149人,“小媳妇”占39%。平均起来,每2.7户人家就有一个“小媳妇”。这个数字是非常有意义的。但现在就来预测这种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为时尚早。从成婚率和人们关心的程度来看,传统的婚姻仍然是主要的制度。“小媳妇”制度是受到轻视的,因为它是在经济萧条的时候产生的,而且通常是贫困的人家才这么做。此外,它使姻亲联系松散,影响亲属结构的正常功能。它对妇女的地位、甚至对年轻夫妇建立一个独立的家庭都有不利的影响,因为他们缺少双方的父母供给的聘礼和嫁妆。有意思的是,据提供情况者说,此类型的婚姻,在太平天国运动(1848~1865年)之后,曾在很相似的情况下流行过。太平天国运动以后接着是普遍的经济萧条。但一旦情况恢复正常,传统婚姻就取代了这种类型的婚姻。

注:

①下表列出了各类不同的家的数字

Ⅰ.不包括一对已婚夫妇 ……………………………………………………99
  (a)没有远亲……………………………………………………………62
  (b)有远亲………………………………………………………………37
Ⅱ.包括一对已婚夫妇 ………………………………………………………223
  (a)完全与家庭一致……………………………………………………85
  (b)有远亲………………………………………………………………138
Ⅲ.有一对以上的已婚夫妇 …………………………………………………37
  (a)父母和一个已婚儿子及其妻子……………………………………25
  (b)父母之一,和两个已婚儿子及其妻子……………………………9
  (e)父母及两个已婚儿子及其妻子……………………………………3
总计(不包括和尚) …………………………………………………………359

②R·H·托尼(R.H.Tawney),《中国的土地和劳动》(Land and Labour in China),第43页,注1。

③《动变中的中国农村教育》燕京大学,1936年。

④按正常兑换率,中国币制一元等于英国货币约一先令至一先令三便士。

⑤林耀华《福州的族村》,未出版的专著,燕京大学(汉文),及库尔普Ⅱ(KulpⅡ),《中国南方的农村生活》(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第l67—168页。

载《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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