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普尔《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之文本研究
——“历史学中的个别与一般”讨论之二
【《史学史研究》编者按】本期“历史理论”栏目发表的两篇文章,探讨历史学中的“个别”(或典型性)与“一般”问题。关于此问题,张耕华教授在本刊2010年第四期发表的《略论历史归纳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已有讨论。在本期发表的《历史学中典型性研究的类型及其限度》中,张耕华教授对此问题作了更为深入的探讨。他指出,历史研究要涉及两种不同类型的历史事实,即特殊的历史事实(历史的“个别”)和普通的历史事实(历史的“一般”)。普通的历史事实在大部分情况下要通过对典型性的研究来加以推论。张教授引用中外史学研究的大量例证,对李凯尔特所提出的三种典型性进行了解释,并指出典型性研究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限制。董立河副教授的文章对亨普尔的名作《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作了深入的文本解读,同时对历史学中的普遍性问题表述了自己的见解。历史学中的“个别”与“一般”及其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史学理论问题,本刊希望有更多的学界同仁能参与对此问题的讨论。
【作者简介】张耕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研究方向为历史哲学(上海200241);董立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西方历史哲学(北京100875)。
【原文出处】《史学史研究》(京),2012.1.1—15,24
1942年,亨普尔于《哲学杂志》第39卷第2期发表了一篇题为《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的论文。[1]在这篇仅有14页的短文中,针对那种认为历史学在方法论上迥然有别于自然科学的流行观点,亨普尔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他明确主张,与在自然科学中一样,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也同样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是历史研究不可或缺的手段。此观点一经提出,立即激起了分析哲学家们对历史认识问题空前的探究热情。在随后大约30年左右的时期内,哲学家们围绕着亨普尔所提出的历史解释和因果规律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持久的论争。
熟悉西方哲学史的人知道,亨普尔的观点并不新颖,它实际上是来自于波普尔在《研究的逻辑》(Logik der Forschung,英译本为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avery【《科学发现的逻辑》】)(1935)中所提出的因果解释理论。[2]而根据多纳根的研究,莫里斯·柯亨(Morris Cohen)在其《理性与自然》(Reason and Nature)(1931)一书中,已经早于波普尔提出了类似的观点。[3]但是,思想史上一种颇为常见的现象是,某种伟大学说或理论的巨大影响力往往不在于它的首次被提出,而是由于它表述的精确性和说服力,或者它所提问题的时代性和代表性。在我看来,亨普尔的这篇短文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大的效应,一方面是由于其篇幅虽短但严谨紧凑的论证结构以及清晰明快而又措词精当的语言形式,它们体现了作为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亨普尔之卓越的逻辑分析功力;一方面是由于它所提出的是历史学中的“普遍化”(generaliza-tion)这样一个史学家和哲学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它体现了作为科学哲学家的亨普尔之敏锐的理论洞察力。另外,亨普尔在这篇文章中详细而又明确阐述的覆盖率问题,不仅构成了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历史哲学的核心话题,而且还间接影响了当前西方历史哲学的理论趋向。
一、论证特点和语言特色
亨普尔的这篇论文共分8部分,个别部分(第2、第3、第5和第7部分)以下细分为若干小节,部分或小节之下又包括若干段落。每一部分都突出了某个主题或论点,小节则是对论点的详细论证或例示。前后各部分之间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彰显出逻辑的力量,散发着理性的光辉。
在第1部分中,针对“历史学关心对过去个别事件的描述,而自然科学关注对普遍规律的探究”这样一种较为通行的看法,亨普尔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普遍规律在历史学和自然科学中起着非常类似的作用,它们形成了历史研究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们甚至构成了经常被认为是与自然科学大相径庭的社会科学所特有的各种研究规程的共同基础。”紧接着,作者对“普遍规律”(general laws)或“普遍假设”(universal hypothesis)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凡某个特定的事件C(cause)在某地某时发生,另一个特定的事件E(effect)就会在与该地该时相关联的某地某时发生。
接下来的三部分(第2、第3和第4部分)主要考察自然科学中普遍规律发挥作用的两种主要模式:“解释”(explanation)和“预测”(prediction)。
第2部分第1节,作者用说明“汽车水箱何以在某寒夜破裂”的例子来阐明(科学)解释的步骤以及普遍规律在其中的作用。在自然科学中,对于事件E的解释,就是根据一组普遍规律,再参照一组“决定性因素或条件”(Cl,C2—C。),最后合乎逻辑地推断出E的发生。作者在第2节强调指出,虽然很难获得对某个事件的完全“解释”或者“描述”(description),但历史学和自然科学一样,能够根据普遍规律把握其研究对象的“独特个性”。
第3部分用三小节分别从三个方面强调了普遍规律在解释中的重要作用:第一,对于某种“原因”及其“结果”,“只有当(onlyif)”我们把其中所涉及的普遍规律指明以后,才可以说它们之间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第二,类似地,对于某种解释而言,无论其中有无“因果术语”,“只有当”它应用了“经验规律”之后才算是科学的;第三,是否把“普遍的经验假设”作为“解释原则”是区分真假解释的唯一标准。另外,亨普尔指出,一种具有科学性的解释,其中的各个步骤,从决定性的条件到普遍规律再到推断过程,都应经得起经验的检验或者符合逻辑的要求。
在第4部分,作者通过6个段落阐述了普遍规律在科学预测中的重要作用。科学预测与科学解释具有逻辑同构性,因而也同样包含“普遍的经验假设”。而且,只有当解释具有预测功能时,才可以说是完全的解释。然而,解释很少具有预测性,因而通常都是不完全的。
在探究了主要是自然科学的解释和预测之后,亨普尔在第5部分用了很大的篇幅(共5小节15个段落)详尽考察了历史学中的解释问题,从而构成了论文的核心部分。
在亨普尔看来,有关科学解释和科学预测的论断也同样适合于历史解释,也就是说,普遍规律也同样在历史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有些情况下,历史解释中所包含的普遍假设是显而易见的,但大部分的历史解释都缺少对普遍规律的明确陈述。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历史学中的普遍规律通常都与个人或社会心理相关,人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视为当然;其二,历史学中的普遍规律往往很难精确地表达出来,而且经不起所有经验证据的检验。
因此,历史学中的解释仅仅具有“统计学性质”(statistical character),而其中包含的所谓普遍规律不过是“概率性假设”(probability hypothe-ses)。亨普尔把这种统计性的历史解释称为“解释略图”(explanation sketch)。虽然解释略图需要完善和补充,但绝对不是“伪解释”(pseudo-expla-nation),因为它终究能够得到经验的检验。
在全面阐述了依据普遍规律的历史解释之后,亨普尔接下来在第6部分批驳了另一种截然相反的历史解释方法:“移情理解方法”(the method of empathetic understanding)。在他看来,移情理解仅具有启发作用,它根本不可能像普遍规律的那样保证解释的可靠性。
第7部分,在前面详尽探讨了普遍规律对于“解释”、“预测”甚至历史“理解”的重要性之后,文章又较为简略地考察了它在其他历史研究方法中的作用。比如,对于“历史现象的阐释”(interpre-tation of historical phenomena)来说,它的一种含义就是根据普遍规律进行解释;另外一种研究方法是确定特定历史事件的“意义”(meaning),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确立所论事件与其他事件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会涉及普遍假设;至于对某些社会制度的历史解释,史学家也并非仅仅平铺直叙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所有事件,而是有选择地陈述那些与制度的形成“相关联”(relevant)的事件,而且,这种关联性并不是出于史学家主观的价值判断,而是要依据基于普遍假设的客观的因果分析;同样,在包括历史学在内的经验科学中,使用“决定”(determination)和“依赖”(dependence)等概念也会涉及普遍规律。
在文章的最后也就是第8部分,亨普尔阐述了科学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在经验科学中,“纯粹描述”(pure description)与“假设概括和理论建构”(hypothetical generalizationand theory-construction)之间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科学研究的不同的领域之间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线,它们具有方法论上的统一性。因此,作为经验科学的一种,历史研究也同其他经验科学一样,广泛运用普遍规律;而且,历史学本身并没有“特殊的历史规律”(specifically historical laws)或“真正的历史规律”(genuinely historical laws),史学家所使用的大部分“规律”或“假设”均来自其他经验科学。
进一步概括说来,论文观点集中明确,一以贯之,这便是,普遍规律在历史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文章论据充分,典型性强:作者运用了不少有说服力的例证,其中诸如“冬夜汽车水箱破裂”、“干旱多尘地区的农民移居加利福尼亚”等后来还被人们反复引用;论证过程首尾一致,逻辑严谨:第1部分提出论点,中间六个部分详细论证,最后第8部分形成结论,同时也是对第1部分所提论点的呼应、强调和深化。另外,作为一位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亨普尔在措词上力求字斟句酌,准确精到,拒绝空泛。难能可贵的是,他同时又极力使自己的表达清晰明白,免于晦涩。
上述所有这些文本形式特征都是使这篇文章富有感染力和说服力的重要因素。当然,深刻的思想洞见和敏锐的问题意识,是该文产生深远影响的主要原因。下面我们就详细讨论一下其中包含的主要观点和所提出的重要问题。
二、普遍规律在历史解释中的作用及其局限
亨普尔在这篇文章中主要探讨的是自然科学的解释原则应用于历史学的适切性,以及普遍规律在科学解释特别是历史解释中的作用。因此,他首先要做的就是尽量把“科学解释”问题阐述清楚。
1.普遍规律在自然科学解释中的作用及其限制
亨普尔认为,普遍规律在自然科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事件的解释中。具体来讲,对发生在某地某时的某个特定事件E的科学解释,就在于指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一系列决定因素或原因Cl,C2-Cn,也被称为“初始和边界条件”(initial and boundary conditions)。比如,对于“某汽车水箱在某寒夜发生破裂”这样一个事件,如果要对之进行说明或解释,我们很可能会列举出如下的原因:汽车整夜停放在马路上;铁质的水箱装满了水;水箱盖拧得很紧;夜间温度从傍晚的华氏39度降到次日清晨的25度;气压正常;水箱材料的破裂压力为某某数值。
但是,在亨普尔看来,仅仅罗列出事件发生的“决定条件”(determining conditions)或“边界条件”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指出其中或明显或隐含的普遍规律,它们是我们陈述这些事件原因的根本依据和解释科学性的可靠保证。就刚才的例子来说,在对“汽车水箱破裂”的科学解释中,诸如以下这些普遍规律至关重要:在标准大气压下,气温在华氏32度以下,水会结冰;气温在华氏39.2度以下,如果体积保持不变或减小,水体的压力会随着温度的下降而增大;当水结冰时,压力就会增大。
这样的话,我们就能够根据这一系列的普遍规律,并充分考虑上述初始条件,对“某汽车水箱在某寒夜发生破裂”现象作出科学合理的说明或解释。这种科学解释的方式后来被亨普尔称为“通过演绎地包容在普遍规律内的解释”(explanations by deductive subsumption under general laws)或者“演绎一定律论解释”(deductive-nomological ex-planations,其中“nomological”一词的希腊语词根“nomos”在英语中表示“law”),有时被简称为D-N模式。科学解释中所援引的普遍规律被称为被解释现象的“覆盖率”(covering laws),因为解释论证就是把被解释项涵盖在这些规律下的过程。[4]因而,此类解释模式也被称为覆盖率解释模式。
亨普尔特别强调初始条件尤其是普遍规律的经验可检验性。实际上,在他那里,普遍规律就是“经验规律”(empirical laws)或“经验的普遍假设”(universal empirical hypotheses)。在科学解释中,无论是有关初始条件的陈述还是有关普遍规律的陈述,都应该是“可检验的”,都必须“由经验证据充分而合理地加以证实”。只有这样的“经验的普遍规律”才会把“真解释”(genuine explanation)与那些模棱两可的“假解释”(pseudo-explanation)区分开来。(2.1,3.3)
而且,“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也是判断某个解释是否科学和完备的重要标准。虽然操作程序相反,但解释和预测具有同构性,而且都要诉诸普遍规律。一个真正完全的解释也能起到预测的作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根据它所提供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预测到被解释事件的必然发生。但是,亨普尔指出,大部分解释都是有残缺不全的,因为其中所包含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往往是不充分的,从而不具有预测性。拿上面的例子来说,一方面,在解释水箱破裂时,我们通常只限于指出“汽车停放在马路上”、“水箱灌满了水”这类初始条件,而对其中所包含的普遍规律想当然地不予提及;另一方面,即便我们有意识地罗列尽可能多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也总会存在可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或可能。
另外,亨普尔提醒我们,所有的经验科学解释都应该是具体的,通常都仅限于对某经验客体内部某一特定事件在某时某地的发生所作的描述或说明。比如,对停在马路上的某汽车水箱在某个寒夜破裂所作的解释。我们不可能根据普遍规律对某个事件在其发生期间所涉及的空间地域或个别物体所展示出来的所有特征都描述清楚,而只能“使有关某时某地发生的某事的解释越来越具体和全面”。(2.2)
2.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
在亨普尔看来,上述覆盖率解释模式也同样适用于包括历史学在内的其他经验科学,也就是说,有关历史事件的解释也必须同样诉诸普遍规律(亦即覆盖率)。
亨普尔注意到,在个别情况下,作为历史解释基础的普遍规律在历史文本中会得到明确阐述。他摘引如下历史文本予以说明:
由于政府的活动扩大,更多人在政府职能的延伸和拓展中发展了自己的既得利益。有工作的人不愿意失去工作;那些习惯于某些技能的人不想改变;那些习惯于操控某种权力的人不想放弃他们的控制——如果可能的话,他们还想获得更大的权力和相应更大的威望……因此,政府机关和各种部门一经被创立,就会依次开始竞争,不仅是为了强化自身,抵制攻击,而且也为了扩张他们的活动范围。(着重号为该文本作者所加)[5]
按照亨普尔的解释模式,这段文字中加着重号的部分应该就是历史社会领域中的普遍规律,“政府机关和各种部门被创立”即是初始条件,如此一来,“政府活动不断扩大”的现象也就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对此,沃尔什应该不会反对。在探讨历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相似性时,沃尔什也基本同意有关“历史学中的某些教训采取了普遍真理形式”的说法。比如,阿克顿勋爵的有名格言“一切权力都使人腐化,绝对权力则使人绝对腐化”。而且,沃尔什也不否认,“历史思维确实包含着有某种普遍性的成分”。也就是说,历史学家不会满足于逐条逐项地复述一个特定时期的各种事件,他们还试图阐明某个时代或民族的气质和特性,以及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们的普遍特征。[6]
张耕华教授最近也撰文认为,“一个完整的、可理解的历史叙事,不仅要联结特殊事实,也要使用‘普通事实’”。为了证实他的这一观点,他还参阅有关西汉武帝时代的各种史学著述和论文,撰写了下面一段基本符合史实的历史叙事: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继位。此时西汉开国已有六七十年了,经过汉初以来的轻徭薄赋,与民休养,到武帝当政时,人口增殖,经济富庶,国家强盛。史书的描写是:“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财”。西汉王朝达到了空前的繁荣阶段。然而,也是在这六七十年间,西汉社会积聚了多种矛盾:贫富分化、土地兼并,繁盛之中隐含着深刻的社会危机。正所谓“物盛而衰,固其变也”。[7]
当然,张教授这里所说的“普通事实”采用的是金岳霖的说法,指的是历史上某时某地普遍流行的历史事实,它不同于特殊时空点上的“特殊事实”,也与亨普尔所说的“普遍规律”相区别。张教授因此认为以上文字中的大部分叙述都是在讲“普通事实”。但我认为,至少其中的最后一句话“物盛而衰,固其变也”应该属于亨普尔所说的普遍规律。
在我看来,正如张教授自己也意识到的那样,他所引征的吕思勉的那段有关“求状况非求事实”的话,是对亨普尔有关历史解释理论的绝好注解。吕思勉说:“求状况非求事实。……所以求状况的格言,是‘重常人、重常事’,常人、常事是风化,特殊的人所做的特殊的事是山崩。不知道风化,决不能知道山崩的所以然,如其知道了风化,则山崩只是当然的结果。”。[8]这里的“风化”(常人、常事)可以理解为“普遍规律”,而“山崩”(特殊人、特殊事)则可以理解为某个特定事件的发生。那么,这段引文的最后一句话就等于说,只有诉诸普遍规律,我们才能把某个历史事件的“所以然”解释清楚。这恰恰就是亨普尔的观点。
再回到亨普尔的文本。亨普尔认为,即使没有对普遍规律的明确陈述,我们也可以通过某些转换词来识别甚至重构历史解释中的普遍规律。历史叙述中常常出现的“因此”(hence,thus,there-fore,consequently)、“因为”(because)、“当然”(nat-urally)和“显然”(obviously)等词往往连接的是初始条件和被解释现象,其中不言而喻地假定了某种普遍规律。比如以下陈述:多风沙地区的农民迁往加利福尼亚,“因为”持续的干旱和沙尘暴使他们的生存境况日益艰险,而加利福尼亚似乎能够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在这个陈述中,“因为”这个词之前的部分是被解释项,之后的部分是初始条件,这里隐含的普遍规律是:人口总是倾向于迁往那些生活条件更好的地区。而且,在亨普尔看来,所有那些以“阶级斗争”、“经济和地理条件”、“某些集团的既定利益”和“挥霍浪费的倾向”等这些经得起经验检验的概念为基础的解释都暗含着普遍规律。(5.2)
另外,根据亨普尔的考察,除了历史解释需要借助于普遍规律而外,其他一些历史研究方法也会诉诸普遍假设。比如,正如我在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那样,在亨普尔看来,无论是确定特定历史事件的“意义”,还是叙述某些社会制度的“发展”,还是在历史文本中使用“决定”和“依赖”等概念,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普遍规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历史学本身有无“特殊的历史规律”的问题,亨普尔的态度是暧昧不明的。实际上,在他看来,并不存在“真正的历史规律”,史学家所使用的大部分“规律”或“假设”均来自其他经验科学。拿Joynt和Rescher的话来说,史学家对于科学的态度具有“寄生性”,他不是普遍规律的“生产者”,而是它们的“消费者”。[9]但是,在有关历史学与其他经验科学的关系上,亨普尔的观点是坚定明确,一以贯之的。他相信,历史学没有自律性或独立性,起码在方法论上与其他经验科学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即使史学家试图把他的研究限制在对过去的‘纯粹描述’上,不想提供有关相关性和决定性的陈述亦即解释,他也必须不断地利用普遍规律。”(8)
3.普遍规律在历史解释中的局限
在将覆盖率解释模式应用于历史学领域以建立经验科学方法论帝国的努力中,亨普尔淋漓尽致地向人们展示了历史学中普遍化和科学化的种种倾向。但是,历史学本身毕竟具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独特个性,它的存在将挫败亨普尔建立帝国的信心,抵制覆盖率对历史学领地的入侵。实际上,对覆盖率应用于历史学后出现的种种困难和局限,亨普尔本人具有充分的自觉和正确的判断。他不得不作出一些修正和妥协,以维持历史学和其他经验科学之间脆弱的统一性。
我们已经知道,亨普尔特别强调普遍规律的经验可检验性。根据他的理解,普遍规律就是“经验规律”,它是“能够由适当的经验发现来加以确证或否证的全称条件形式的陈述。‘规律’一词暗示:该陈述实际上得到了可获得的相关经验证据的充分证实。”(1)
但是,亨普尔自己也承认,即使在自然科学中也很难明确地阐述出这样与所有经验证据都符合的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就更是如此。或许我们已经认识到,上一节被当作普遍规律的那些有关社会历史现象的普遍假设,它们的确无法得到所有经验证据的证实。无论是“习惯于操控某种权力的人不想放弃他们的控制,甚至还想获得更大的权力和相应更大的威望”和“人口总是倾向于迁往那些生活条件更好的地区”,还是“一切权力都使人腐化,绝对权力则使人绝对腐化”和“物盛而衰,固其变也”,它们都无法覆盖所有的历史事件。正因如此,在论及普遍规律特别是历史学中的普遍命题时候,亨普尔常常用“普遍形式的假设”(hy-pothesis of universal form)或者“普遍假设”(univer-sal hypothesis)之类稍显温和的词语,而尽量避免使用刚性的“普遍规律”术语。
而且,由于上述经验检验的不充分性,加之人们习以为常的心理因素,大部分历史解释(也包括不少自然科学解释)都缺乏对普遍规律的明确陈述。即便我们有意识地罗列尽可能多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也总会存在可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或可能。不完全的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致使历史解释不具有预测性,从而也就缺乏科学性。这样一来,历史学中普遍规律的刚性原则就进一步削弱了。
最后,亨普尔不得不承认,诉诸普遍规律的历史解释仅仅具有“统计学性质”,而其中包含的所谓普遍规律不过是“概率性假设”。亨普尔把这种统计性的历史解释称为“解释略图”。这幅略图仅仅模糊地标示出了初始条件和普遍规律(实际上是“概率性假设”),因而需要加以“填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填充”决不是胡乱的“涂鸦”,它的每笔每划都应该服从经验的指引。在这里,我们又看到了作为逻辑经验主义者的亨普尔对经验可检验性的强硬要求。在他那里,不同于“伪解释略图”(比如,通过“某个民族的历史命运”或“历史正义原则”等隐喻性概念的解释),“解释略图”必须是“科学上可接受的”,也就是说,它所要“扩充”的有关“初始条件”和“概率性假设”的陈述都应该是具体的或经验的。(5.3,5.4)
因此,亨普尔反对仅仅通过阐述某个事件的大概特征来解释这个事件的大量细节。比如,根据某个社会群体生存所必需的经济和地理方面的大体条件,我们虽然可以笼统地说明该群体的艺术和道德现象的某些一般特征,但却无法解释其艺术成就和道德体系的详细情况。这里所要诉诸的因果规律必须明确而又具体,必须能够说明经济和地理条件中的哪些特定变化导致人类文化中的何种改变。总之,规律或假设越是具体和精确,解释也就越容易受到经验的检测,从而也就越具有科学性。(5.5,7.4)
这种具体明确而又经得起经验检验的概率性假设已经非常类似于沃尔什所说的“对特殊事情的高度压缩了的提要”,后者“虽然与有关个别事实的陈述比较起来乃是普遍的,但在真正的意义上并不是普遍的判断。”它实际上就相当于沃尔什所说的概括社会历史现象的“封闭的类”(closed class),其中的每个成员在原则上都可以一一列举,其适用范围远小于囊括自然科学现象的“开放的类”(open class),其中成员因数目无限而不能一一枚举。[10]这种概率性假设亦犹似于金岳霖先生所说的介乎特殊与普遍之间的“普通事实”。亨普尔的概率性假设与后两者不同的是,前者是取自其他经验科学的“非历史的”规律,而后两者则是对社会历史现象进行归纳的产物。
这样,经过一系列的修正和让步,历史解释模式被理解为“解释略图”,严苛的“普遍规律”成为了松散的“概率性假设”,从而也就使得历史解释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实际上,亨普尔将历史学同化为科学的努力最终并没有达到其预想的目标。
三、几点评论
在考察这篇短文的时候,我们必须记住一点:亨普尔不是一个史学理论家,更不是一个历史学家,而是一个逻辑经验主义派的科学哲学家。他有攻读数学、物理学和哲学的经历,但从来没有历史学的实践经验。他涉及历史解释问题的主要动因不在于关注具体的历史研究和写作,而在于论证包括历史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的相似性,从而营建一个经验科学的方法论统一体。因而,正如沃尔什敏锐指出的那样,作为所有实证主义哲学的共同策略,亨普尔将历史学同化为经验科学的做法具有一种强烈的先验味道。“事先决定了一切知识都必须是同一种,于是实证主义者们就从事对构成科学知识和科学论证的东西奠定一个公式,然后就根据它们适合于这张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的能力来检验所有现存的学科。有些,诸如形而上学和神学,就被宣告是由无意义的命题所组成的;对待历史学却客气得多,但仍然是以某种高压的方式。”[11]可以说,亨普尔的历史解释理论乃是科学哲学向历史学强行植入的结果,因而对于历史学家们来说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外在性。事实上,人们注意到,“亨普尔告诉历史学家们,他们应该怎么做而非他们实际上如何做的。”[12]的确,我们已经看到,如同亨普尔本人也已认识到的那样,由于历史学所固有的独特性,覆盖率解释模式似乎不太适于解释历史现象。
而且,亨普尔在文章中对“移情理解方法”的批驳也并不完全令人信服。虽然也会面临一些颇为棘手的理论难题,但支持这种方法的唯心主义者们(其中许多人都具有相当的历史从业经验,比如狄尔泰、克罗齐和柯林武德,他们本身就是老到的历史学家),在有关历史知识性质的问题上的确得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洞见。如他们所言,史学题材的历史性恰恰体现在其不可还原的特殊性上。而对特殊性的把握主要依靠的是同情式的直觉和想象而非依据一般概念的逻辑推论。他们据此充分论证了历史学对于自然科学的自律性或独立性。因而,较之亨普尔那种将历史学生硬地同化为经验科学的实证主义历史解释理论,唯心主义的历史理解理论反倒更容易获得历史学家的认同,虽然后者的主观主义倾向也有动摇历史学根基的危险。
尽管亨普尔的历史解释理论存在上述缺陷和局限,但它对历史哲学的发展和史学方法论研究的意义和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首先,亨普尔在这篇具有创新意义的文章中所阐发的基本思想影响了后来西方历史哲学的基本走向。我们知道,19世纪末,针对孔德、J.S.穆勒和H.T.巴克尔等老一辈实证主义者的方法论还原论,德罗伊森和狄尔泰首先对“解释”和“理解”进行了专门的区分,认为前者构成了自然科研究方法学的根基,而后者是历史学和精神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在此以后的大约六七十年的时期内,主要是在新康德主义者和新黑格尔主义者的推动下,偏重“理解”的解释一理解两分法以及随之而起的历史学和精神科学的自主性主张占据了明显的优势。直到波普尔特别是亨普尔明确提出基于普遍规律的历史解释模式,侧重“解释”的新实证主义科学统一论才获得了同唯心主义的历史理解理论相抗衡的力量。而且,正如K.-O.阿佩尔指出的那样,亨普尔的“新的‘科学逻辑’的威信是如此之大,新的精确性标准是那样令人畏惧,那样有威慑力,以致于一时间理解一解释的争论似乎变得不那么引人注目了。”[13]覆盖率和因果解释问题成为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历史哲学的中心论题。而且,即使进入70年代西方历史哲学出现了“语言学的转向”之后,演绎一定律论模式也是后现代主义者构筑史学理论新范式的重要参照。[14]
其次,亨普尔明确提出了历史学中的“普遍化”(generalization)这样一个史学家和哲学家都无法绕开的问题。唯心主义者正确地指出,历史学家主要关心个别事件的精确过程,充分论证了历史学的特点在于其个别性,但是,他们显然忽视或低估了一般性在历史学中的重要作用。虽然亨普尔有关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作用的论证存在一些困难,但它起码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了“普遍化”或“一般性”对于历史研究的意义。的确,没有理论和概括的历史学是不可想象的。虽然与自然科学家不同,历史学家的主业并不在于总结普遍规律或假设,但他们并非不关心普遍性和概括。历史学家不会满足于单纯描述个别事实,他们还必须借助规律和一般概念来理解或解释它们。但是,与亨普尔不同,我们认为,历史学家不仅仅是规律或概括的消费者,他们也是生产者。他们的确方便地利用了自然科学的某些一般性概念,也从人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那里借取了不少现成的普遍性范畴,以满足他们撰写各种历史学的需要。但正如沃尔什所言,在作为历史思维基础的有关人性的普遍性概括中,历史学家(尤其是那些伟大的历史学家)也有自己创造性的贡献。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关于这些概括和历史学家们对它们的知识所引起的某些困难”。[15]
另外,亨普尔的历史解释理论,尤其是他有关普遍规律应具有经验可检验性的观点,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唯物史观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亨普尔不赞成在缺乏经验根据的情况下仅仅通过阐述某个事件的大概特征来解释这个事件的大量细节,因而反对根据社会经济和地理方面的大体条件来笼统地说明艺术和道德现象的一般特征。这似乎是在影射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解释理论。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必须说,一方面,亨普尔所抨击的并不是真正的唯物史观,因为马克思本人从来不把自己的历史理论视为可以解释一切历史现象的万能钥匙;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承认,亨普尔的批评也并非空穴来风,它的确指出了在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因果解释理论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简单化倾向,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反思。
从1942年至今,亨普尔的《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已经发表整整70年。由于其合理严谨的论证和明晰简练的语言,更由于其所提问题的尖锐性和典型性,这篇短文引发了西方史学家和哲学家的持久兴趣。亨普尔详尽阐发的演绎一定律论历史解释模式,唯心主义者们所倡导的历史理解理论,以及当今后现代主义者所提出的历史诗学,已然构成了西方有关历史思维性质的三种具有张力的理论视野。相对于后两者,国内对前者的研究尚显单薄。抛砖引玉,引起国内学界同仁对亨普尔历史哲学的重视,引发一些有关历史学中“普遍化”问题的高见,正乃拙文奢望之所在。
注释:
[1]Carl G.Hempel,“The Function of Ceneral Laws in Histo-ry”,The Jour 7 Ud of Philosophy,Vol.39,No.2(Jan.15,1942)pp.35-48.除特别注明外,本文引文均出自亨氏该英语论文,引文后括号内数码表示章节。
[2]Karl.R.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Pt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0,n.7 to ch.25.
[3]Alan Donagan,“Explanation in History”,Mind,V01.66 (1957),reprinted in Patrick Cardiner,ed.,Theories of History, Clencoe, Free Press, 1959 ,n.2 ,p.428.
[4]Carl G.Hempel, Philosophy of Natund Science,Print-ice-Hall,lnc.,1966,p.51.
[5] Donald W.McConnell,Economic Behavior,New York, 1939,pp.894-895.
[6]沃尔什:《历史哲学一导论》,何兆武、张文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7]张耕华:《略论历史归纳中的几个问题》,《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4期。
[8]转引自张耕华《略论历史归纳中的几个问题》,《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4期。
[9]Carey B.Joynt and Nicholas Rescher, “The Ptoblem of Uniqueness in History”,History cmd Theory,Vol.l,No.2(1961), p.154.
[10]⑩沃尔什:《历史哲学一导论》,第34页。
[11]沃尔什:《历史哲学一导论》,第42页。
[12]伊格斯尔:《欧洲史学新方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13]K.—0.阿佩尔:“解释—理解争论的历史回顾”,载《哲学译丛》1987年第6期。
[14]后现代主义历史哲学的代表人物海登·怀特在其著述中多次提到亨普尔的“演绎一定律论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针对亨普尔的这种科学主义解释模式,他才提出自己的历史修辞理论的。
[15]沃尔什:《历史哲学一导论》,第61-68页。关于沃尔什所指出的这些困难,张耕华教授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论述。详见张耕华《略论历史归纳中的几个问题》(《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4期)和《历史学中典型性研究的类型及其限度》(《史学史研究》本期本栏目)。
文章来源:《史学史研究》2012年第1期,《历史学》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