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品流通的发展和会馆、公所、行帮的兴起(二)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四章第一节(二)

  

  这种行帮组织是怎样兴起的呢?

  从上述事例可见,手工业中的行帮,虽包括有个体户,但主要是雇工。他们之组成行帮,自是以雇佣关系扩大、雇工取得人身自由为条件的。明代雇工增加,但许多工匠还被束缚于匠籍制度,商人的经营还大量使用奴仆或合伙性的伙计,农村中以主仆关系为基础的雇工人制度也影响城市。在这种情况下,手工业的雇工基本上还是依附于业主,被编入业主的行。明末的反税监斗争,也是以工商业主为主。到清代康熙以后,工商业发展,雇工队伍扩大,匠籍制度早已废除,工商业中的奴仆制也基本废除了。乾隆五十三年(1788)修订雇工人例,“农民佃户雇情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俱依凡人科断”【42】。这都给雇工建立自己的组织创造了条件。我们所见行帮资料,最早在康熙朝,而主要是在乾隆以后,尤以道光以后为多,恐怕就是这个道理。

  行帮是以雇佣关系的扩大为条件,但它又是工商业还不够发达、雇工不够普遍的产物。我国历代都有流民离开土地,其中有一部分流入城市。在明代,他们还主要是借“豪匠冒合”进入手工业,即依靠有匠籍的亲友,“或创造房舍,或开张店铺,冒作义男女婿,代与领牌上工”【43】。到清代,这种情况有了改变,但工商业所能吸收的劳动力仍是十分有限的。上引有行帮组织的十来个行业,都是雇工较多的行业,并且绝大部分在乾隆以后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是,即使在这些行业中,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形式也还不占优势,资本主义关系在整个手工业中更是微不足道。我国从来没有象十八世纪欧洲某些国家那样出现城市劳动力不足、要把农民赶进手工工场的情况,而经常是劳动力有余。乾隆以来,人口骤增,大量流民进入城市,嗷嗷待哺,城市的就业竞争也日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手工业者都需要自卫,都害怕外来的和内部的竞争,而这也是行帮出现的直接原因。

  雇工的行帮,自然与前面所说的业主的组织是两码事,但两者又有共同之处。在行帮中,地域、乡上关系十分突出,在有外籍工匠的行业中,多半是按地区分帮,这一点与商人会馆一致。有些则直接受业主的影响,如上举苏州织级业、景德镇满窑业、苏松的烟草业,业主按乡籍分帮,雇工也就按乡籍分帮,“各归主顾”。地域、乡土观念不仅是一种封建意识,也是经济上的必要,因为到清代,流亡的农民既不能再靠“豪匠冒合”,就只有依靠乡土关系寻找就业途径了。再有,祀神祗、办义举是商人创建会馆的基本口号,也是雇工建立行帮的基本口号,凭此向雇工收取一定的费用,甚至能向业主收取一定的捐助。其实,祀神和义举不仅是一种口号,也是团结同行、保持控制的有力工具和生活接济必需的措施。这样看来,行帮的兴起,也受清初勃兴的同乡会馆之风的影响,许多行帮是模拟会馆组织,或者就径称会馆。

  那么,行帮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呢?我们可以从它的目的和作用,即主要职能进行考察。行帮是雇工的组织,其目的自然是为了维护雇工的利益。不过,这时的雇工还是在狭小的、没有或甚少内部分工的手工业中劳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人阶级。因而他们所要维护的,并不是工人阶级的利益,甚至也不是一个行业雇工的利益,而条狭小的、多半是按乡土观念组织起来的小集团的利益。在整个行帮运动中,我们从未见有各行帮的联合组织,也未见它们联合行动的迹象。这样,行帮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就一方面同雇主发生矛盾和斗争,一方面又同其他行帮或帮外的雇工和潜在的雇工发生矛盾和斗争。

  先看它们同雇主的矛盾。这个时候,雇工与雇主之间的斗争主要是在工值(包括工银和工食)问题上,即所谓“齐行加价”。就苏州渡留的碑刻资料来看,共有28起雇工与雇主纠纷的案件,其中有15起是由工银、工食或工银成色问题引起的。这种斗争多半是由于官府干预,雇工失败,也有少数获得一定成果。此外,也有如广东西家行与东家行共议工价之事。

  原来在手工业中,业主和帮工是在一种师徒的宗法关系上结合起来的,他们生活与共,帮工的前途是上升为师傅,以至变成独立的业主,工值并不是主要问题。【44】后来,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雇佣劳动的扩大,帮工升师傅、做小业主的希望逐渐幻灭了,工值问题便突出出来。在二些工匠众多的行业,如丝织业、端布业,他们就只能一辈子当雇工,工值的纠纷也最多。

  我们应当重视这种斗争,因为它是一个新的因素,是历史上所没有的,而这种经济斗争,也正是工人形成阶级的起点。但是,不能因此而夸大行帮在这方面的作用。随着雇工的增加,尤其是乾隆以后米价陡涨,雇工生活困难,工值纠纷自然增多。而这并不是行帮运动的结果。这种自发的斗争,也不都与行帮有关。在上述苏州15起工值斗争中,有“齐行”“立行头”记载者不过五、六起。另一方面,在苏州总共28起雇工与雇主的纠纷中,有6起是由于雇工阻止雇主收徒弟或添雇工伙引起的;有4起是由于雇工成立组织或办善举敛收捐款引起的;还有3起是:京帮结综掏泛匠侵人了苏帮机坊的业务,苏帮烟匠向微帮烟铺收捐,脚夫划分地界妨碍了米店起卸货物。这12起事件,实际上不尽是雇工与雇主的矛盾,但由于影响雇主利益,雇主告官立碑制止,才记录下来。

  再看行帮之间和它们与帮外雇工或潜在雇工的矛盾,就资料所见,有如下一些情况:

  (一)排他性会籍。人帮有一定的限制,不人帮的不得在本业受雇。这差不多是行帮组织的基本原则,目的在排斥他帮和帮外散工,把持就业。惟其入帮限制有宽严不同,如须拜师、交费、礼神或限一定乡籍等。其把持就业则视帮的力量而定。如上引景德镇的满窑业,可全部垄断;上引苏州腊烛业、北京靴鞋业,则是企图垄断,但未成功。

  (二)限制收徒弟。这是行帮组织十分严格的一条。原来手工业业主也是限制收徒的,前一目所举公所的行规中即常有此规定。而在行帮问题上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如上引苏州蜡笺业、印书业、硝皮业之例,业主放宽了收徒限制,而雇工不准,以至“逼令将所收学徒辞歇”,或要求维持旧规。业主限制收徒,是防止业主之间的竞争,怕出现冒尖户。当行业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劳动力时,他们就会改变主意。上引三例都是在道光之后,大约即是这种情况。行帮之限制收徒,则是为了防止就业竞争,无论行业好坏,加收学徒总是增加未来的就业竞争,所以他们始终是反对的。

  (三)垄断技术。手工业中,业主多是师傅,他们一向有垄断技术的倾向,以至有传媳不传女之事。在雇工增多的情况下,有些行业是由客师、雇工传授技术,他们也要求垄断技术,则是为了防止就业竞争。这也表现在收徒弟问题上。如苏州的金箔业,是由工匠带徒弟,道光十七年(1837)工匠“倡议停收教徒三年”,经官府判决,应“听各作(坊)自主,毋许倡言停收”。同治十二年(1873)再起争执,经双方协议,“九年中每作各收两徒”。【45】上引景德镇的小器制坯,是坯工收徒,他们多属个体户,收徒就极严格了。要十年收一次,还要经过野蛮的“挑红篮”程序。而景德镇的彻窑工,由魏姓一家世袭,收徒就更严格,其最后结局是:两个徒弟还未学成,师傅死了,遂绝传。

  (四)把持业务。即所谓各归主顾,不准搀夺。前引苏州丝织业中的京苏两帮、烟草业中的苏徽两帮,都是这样。在景德镇的瓷器业中,有所谓宾主制,通过合同,把临时性的雇佣关系长期地固定下来,某业主只能用某帮工匠,第五章第四节中还将详述。在木工、铜铁匠、泥瓦匠等行业中,这种行帮把持后来就部分地转化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包工头制度。而在码头搬运工、车船脚夫、轿夫、眺夫等运输行业中,划分地界、把持行市的情况更为严重,这些行业的行帮,在资本主义兴起后,就没有转化为工人的工会,而形成一种封建把头制度。

  行帮除了对付上述两方面的矛盾,即同雇主的矛盾和同其他雇工(或潜在雇工)的矛盾外,还有一个作用,即它是雇工的一种互助互济组织。每个行帮都是向成员收取一定的捐款,作为成员中生老病死救济之用。有些行帮置有义家,有的还买有田地,收田租以充公用。有些行帮还设有成员互助的经济组织。如四川富荣盐场的行帮有“放六月会”,向在帮成员收款,贷放给困难户,六个月为期。行帮之建有会馆、庙堂者,以及把神、演戏等事,也都是成员间团结友爱、排解纠纷的设施。在这一方面,它又有点象十八世纪西方兴起的兄弟会组织。前述广州丝织业工匠有许多馆,有个丛信馆,现录其馆规的序言。这自是文人弄墨,但也见他们的精神:

  “古者朋友,联歧—之形骸,年合一之祸膜,忘年忘分,同志同心,不在春秋,绍其耐久、况复由来一脉,于今序属五伦。幸值锦绣之齐荣,遍经纶之尽美,但念?恰恰手足,须当聚首。时勤而无驻足之区,故死谈心之所,傅得友直友谅之相规,合力合心之互愿,……遂定片纸规章,愿无想情而负义、共守旧模而长诚,以幸甚焉!”【46】
总括以上的考察,对于行帮的性质,可以概述如下:它是在雇佣劳动扩大而又不够普遍的情况下,雇工为防止竞争、保障就业所建立的小集团互助组织。这种组织具有排它性、把持性,并具有浓厚的地域、乡土观念和保守作风,因此,它基本上是雇工的一种封建性组织。但是,由于不可避免地同雇主有矛盾和斗争,它也有了一种新的因素。正是这种新的因素,在资本主义有了发展的条件下,导致行帮向工会转化。但就行帮本身来说,它不是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是阻碍这种发展。具体情况,将在有关行业的专节中提及。

注释:
【1】民国《芜湖县志》卷十三。又光绪二十一年《重建芜湖会馆记》称太平天国时月无会试公车,乱定后会试入都者又多”,足见该馆始终为试馆。又,或旧会馆即古之郡叹,始于汉代。椎郡助是各郡在京师所建官舍,会馆则一邑的官绅私人集资所建,似有不同。
【2】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9页。又会馆盛者不仅在大城市,也发展到小市镇。如四川外省移民众多,据何炳像先生统计,在103个州县有662个会馆,见所著《中国会馆史论》1966年版。
【3】秋县会馆,嘉靖时做商所建,但据乾隆时重定章程称:“创立之意,专为公车及应试京兆而设,其贸易客商自有行围,不得于会馆居住以及停顿货物。”又延平、邵武会馆,万历时福建纸商所建,但后来记载称,“是昔年试馆”,并载有洪武时科甲题名录。见吕作经;《会馆与公所刍议》(未刊稿),原据《道光重续对县会馆志?续录后集》;《闽中会馆志》。
【4】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1980年版第86、96、106页。
【5】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327、352页。
【6】以上引见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1980年版第50、100页;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337、340页。
【7】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9页。
【8】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集》1980年版第15页。
【9】李华:《明清以来北京会馆碑刻选集》1980年版,第60—61页、94—95页、2-3页。
【10】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1980年版第1、7页。
【11】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221—222页。
【12】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9—20页。
【13】指北京的龙岩会馆,见苏金乔;《重修龙岩会馆志序力,载《闽中会馆志》。
【14】工商业者用“公所”一名和他们用会馆一样.都是借来的。最早称公所者是雍正元年设立的八旗公所,为八旗都统的衙门。见奕质:《佳梦轩丛著》八,管见所及。《清史研究资料丛编》上册第458页。
【15】上海博物馆编:《上海碑刻资料选集》1980年版,第235、325、306页。
【16】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250只。
【17】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278、260、261页。
【18】以上两行行规见仁井田欧:《北京ギルド资料集(二)(三)》,昭和五十一、五十三年版第323、364、366、368页。
【19】以上行规及建馆碑记见仁并由区:《北京ギルド资料集(三)》昭和五十三年版,第543、546—547页。
【20】现我们所见最早的行规是在乾隆朝,即彭泽益同志在《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所收集的湖南长沙等地的行规,但不知其与会馆、公所有无关系。
【21】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1980年版,第133—150页。
【22】以上三例,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36、175—176、83—84页。
【23】以上二则见上海博物馆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1981年版,第45—46、410页。
【24】其行规包括:京刀业、戳秤业、靴帽业、明瓦业、花管业、校糊业、木器业、铜器业、金箔业、制香业、染坊业、制烟业、冶房业等。
【25】以上丝织、织缎二业引文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6、46—47页。
【26】胡希明:《百年前广州丝织业工人的生活情况及其参加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的史料入载《理论与实践》1958年第2期。
【27】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广州丝织业历史调查资料队》(未刊稿)。
【28】《杭州绸纱绒缎料房业户条规》见《中国进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续集1960年得版,第417页。
【29】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54、66—67、7578—79页。并见本章第五节。
【30】上海博物馆编:《上涨碑刻资料选辑》1980年版,第98-99页。
【31】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87页。
【32】王宏钧、刘如仲:《广东佛山资本主义萌芽的几点探讨》,载《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0年第2期。
【33】以上蜡笺、染纸二业引语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102—103、90、94页。
【34】莎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95—96页。
【35】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273页。
【36】上海博物馆编:《上海碑刻资料选集》1980年版,第131页。
【37】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214页。
【38】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集》1980年版,第164—165页。
【39】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81年版,第293页。
【40】广东省文史研究馆编:《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民国《佛山忠义乡志》;王在民编:《佛山冶铁、纺织、陶瓷手工业史料》(未刊稿)。
【41】陈一帆:《清门考源》页二十九。酒河指大运河由淮北经黄河的一段,又称河漕。
【42】《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三十四年刊本卷八一0,刑律斗殴。
【43】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皇明文衡》卷二十七。
【44】“他们和师傅之间的宗法关系使师傅具有两重力量:第一,师傅对帮工的全部生活有直接的影响;第二,同一师傅手下的那些帮工的工作成了真正的纽带,…?最后,婚工由于自己也想成为师傅而与现存制度结合在一起了。”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版,第58页。)
【45】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1931年版,第165-166、172页。因不能证明该业有行帮组织,上列资料未引用。
【4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广州丝织业历史调查资料》(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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