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三章第三节

  

第三节 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上面两节,我们考察了清前中期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租佃关系和农村雇佣关系的变化这些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前提条件(还有商品流通这一条件因编制关系放在下一章)。大体看来,这些条件中,从经济作物的发展、佃农封建束缚的松弛和农村雇佣关系的变化来说,比之我们在第二章中所述明后期情况,有了显著的进步。但地租形态的演进仍属缓慢;而就整个农业生产力来说,发展迟滞,处于相对落后状态,成为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一个根本障碍。

  农村雇工扩大,不仅短工,农业长工也基本上获得人身自由,这是清前中期一个重要发展。但是,如我们在导论中所阐明的那样,不能从自由雇佣劳动直接引申出资本主义萌芽,而要看这些劳动者是受雇于什么样的经营,即看他们是否受雇于资本。在第二章第一节探讨明代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迹象时,我们曾着重分析了当时自耕农、佃农和经营地主的经营性质,指出他们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家庭制的,即非社会化的和使用价值生产的经营制度;他们雇工的劳动也只能是这种性质。同时,也指出了某些业户突破家庭制经营、向商品生产转化的趋势,并提出我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三种主要形式,即(1)自耕农、佃农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2)地主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3)商人租地经营农业。那里提出的观点、论据和一些基本情况的分析,也适用于清代,读者可以参照,这里就不重复了。本节只是从清代的史例中考察这三种形式出现的状况,然后着重讨论一下农业雇工的经济利益问题。

  为便于下面讨论,我们将乾隆、嘉庆间清刑部档案中农村雇工三人以上的一些事例列为表3—14。该表是有选择的举例性质,以反映雇主、雇工和生产经营的各种类型,不具有统计作用。不过,从目前已收集到的事例看,绝大多数是雇工一人或二人,大规模雇工的事例只占极小比重。

表3-14 清中期三人以上的农村雇工举例

年代 地区 雇主及经营性质 雇工及劳动内容
乾隆元年
乾隆十五年
乾隆五十八年
嘉庆十五年
乾隆二十四年
乾隆三十年
乾隆三十八年
乾隆五十七年
乾隆五十八年
嘉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五十四年
嘉庆二十年
乾隆二十二年
嘉庆二十一年
乾隆十六年
乾隆三十九年
嘉庆二十一年
嘉庆二十一年
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四十四年
乾隆三十七年
乾隆六年
乾隆三十八年
浙江海盐
广东阳春
吉林三姓
四川洪县
贵州怀仁
北京附近
河南舞阳
浙江龙游
贵州振宁
吉林三姓
山东
山西蒲县
甘肃固原
甘肃平凉
江苏丹阳
江苏泰州
江苏青浦
广东高明
湖南龙阳
四川灌县
安徽休宁
直隶新城
广东琼山
北京附近
杨培升 自有地兼佃种
颜文泽
石从德、纪伟国合伙佃种
李步恒自有地和竹林
刘希文兄弟租山
牛希武(兼商)佃种
梁良
余添
沈士青
邢隆海
任继生
王中孝佃种
贺世花
陈继之
张鹤寿
周添吉 典草荡
王永仁(监生)自有地
冯亚生
杨列三
张宣
丁云高 租山
钱瑾(庄头) 官庄
柯凤翔兄弟 买山
刘汉昌 佃种
长工工人种稻,短工2人插秧
雇工3人种蔗榨糖
十月工3人种大田
长工3人种山并砍竹卖笋
长工4人种笋
长工4人分在二村种大田
雇工4人放蚕
长工2人种稻,短工2人农忙添雇
雇工3人帮工,一人看牛
短工4人收烟
长工夫妇2人种麦,短工3人川麦
长工5人种大田
雇工5人
短工6人割麦
雇工6人内短工3人帮割麦
短工7人人砍草
长工2人种稻,短工5人插殃
短工7人砍草
雇工8人赴洲割草
雇工12人割谷
雇工12人垦山种玉米
雇工50-60人割麦
雇工栽槟榔5万株
雇工种西瓜及葱14.5亩

  资料来源:清刑部档案抄件,黎民:《乾隆刑科题本中有关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材料》,《文物》1975年第9期;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发展》,《清史论丛》1979年第1辑。

一、自耕农、佃农雇工经营

  小生产者的两极分化是资本主义产生的途径之一,这在农业中就是较富裕的自耕农、佃农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表3—14所据刑部档案材料中很难分辨雇主是地主或自耕农,他们都属于清律所称“农民”一类(以别于“官民”)。佃农雇工的案例则甚多,大约因为佃农本来占农村人口最大数量,发案自也多。佃农雇工较之自耕农雇工更有代表性,因为他们所付地租和他们付出的工资一样,都可看成是经营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转化为资本。自耕农则有可能部分地借助于土地权力,而上地是不能转化为资本的。

  佃农雇工,有的是由于家庭劳动力不足,或是遇到疾病、变故,这自然不改变他们原来经营的性质。也有的是因为他们所营农业的规模超过了家庭劳动力可能耕作的限度,求之于雇工,在这种场合,就有进入商品性生产,改变经营性质的可能了。原来在家庭制经营中,雇佣劳动只是家庭劳动力的补充;但雇工达到一定数量,成为生产的主要力量,雇主的地位就会改变,剥削收入成为生活主要来源。这个数量界限是很难确定的,我们只能从一些具体事例中作些探讨。

  表3—14中有吉林三姓地方石从德一例。据石从德供称:他在乾隆五十一年租进40响旗地(附房2间),每年交租11石粮,同纪韦国“合伙耕种”。乾隆五十八年,雇袁德兴做活,十个月工钱42,000文,预付5,000文;又雇高忠、李维周,十个月工钱各35,000文,预付2,000或3,000文。石、纪二人在乾隆五十一年到五十八年这几年间是否有雇工未详,我们可以假定他们在这几年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有了扩大生产的可能,开始雇工经营。他们经营的农场颇大,合600亩,地租则甚少,因而有从事商品经营的可能。不过,他二人在雇工后仍是主要劳动者,并与雇工三人“都在一处同坐吃饭,同炕睡觉”。这样,他们的剥削收入是否已成为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还不是很肯定的。

  表3—14中有乾隆三十年北京牛希武一例。他在齐家村、馒头村租地两处,雇长工董大、牛黑子、董三、张老实等四人。我们不知道牛希武租地多少,但知他是山西太谷人,捐过监生,又与李永升、杜成德三人合伙开钱铺,资本1,560多两。看来他自己是不参加劳动的,雇长工4人,总是剥削为生了。不过,他实际上不是真正的侗农,很象个迁居京城的大户人家,既是大户之家,他种的粮食是否商品性生产,就又有可疑了。

  再如表中乾隆五十四年山西蒲县王中孝一例。王中孝是租种地主张武高的“坡地一段”,按对半分成交实物地租。他雇用任明章等长工5人耕种,每人月工钱3,000文。我们不知道这段地有多少。不过,假定王中孝本人和一、二个家属参加劳动,雇长工5人,其剥削收入恐怕就可超过他净收入一半了;总共七、八个劳动力所生产的粮食,也许就会有相当大部分出售了。这一例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看待的可能性,似乎比上两例还大些。

  以上是雇工3、4、5人之例。雇工6、7人以上的,比较更有可能超过一般农民的家庭劳动力。但长工、短工又有不同。档案材料所见,雇工较多的大半是播种、收割的短工,他们属于计日忙工性质,大约六、七个忙工的劳量只相当于一个十月工或长工。表3—14中张鹤寿雇工6人,内3人是割麦时添雇的短工;王永仁雇工7人,内5人是插秧时添雇的短工。这二例如折合长工,则不过4人、3人。王永仁是自有地,张鹤寿未详,这两例是否有资本主义萌芽,也还准予肯定。

  第二章中,我们曾提及福建上杭一带山区有索主租山雇工经营之事,是明后期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唯一比较明显的迹象。清代,这种山区富裕棚民的经营仍然是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事例。

  所谓棚民,是到山区去搭棚为屋、齐垦荒地的游民。清前中期,在四川、陕西、安徽、江西、浙江、福建等省边界的山区,都有众多棚民。他们有的冬天还回到故乡,有的就在山中落户了。他们大都是破产的贫苦农民,赤手入山谋生。但也有一种富裕棚民,是挟资进山,图取利益的。在安徽南部山区,有人描写这种富裕棚民是“奈作苦,似甚贫;挟重资,又似甚富”【1】。他们也从事劳作,租山垦植,故属佃农;但又有一定资金,雇工生产,有的还是合伙经营。在皖南山区贫苦农民向山主租地是行分成制。而富裕棚民则是交货币地租,他们租地量大,并要求十年以上的租期,山主居奇,要预付地租;所以“向业主租取荒山,租价反倍于买价”【2】。表3—14中有乾隆年间安徽休宁丁云高一例:

  “据丁云高供:小的是怀宁县人,今年三十七岁。是乾隆四十四年上与姐夫胡宗义到休宁,合伙向巴鸿万、巴五德、巴遂租这山场,写立租批,计价五百三十两,议定十五年为满,价银都要陆续交清。……胡宗义在左祝源等处搭棚开垦,小的在这吕洞汰等处搭棚兴种,两棚相隔二里多远。这冯建周、郑昆山、储玉章、汪南山、陈文翰、冯朝佐、丁添南、郑添光、钱国丰、钱柱丰、纪秀升、何永盛都是小的雇倩耕种之人。”【3】

  这个丁云高有相当的资金,预付地租,搭盖住棚,备办工食。雇工12人,都是外地“异民”,靠“拥工度日”的,每年工钱4两、6两不等。他是租山种苞芦(玉米),据说这里的苞芦产量颇高,可“获利倍徙”【4】。从他雇工人数看,似乎也不是为自家食用,而是出售

  牟利。就这一例看,应当是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了。

  到嘉庆年间,这一带的富裕棚民大约又有发展。原来,清王朝唯恐棚民聚众作乱,从雍正时起,就令在各地区棚民中推行保甲;乾隆时,“定稽查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之例”;【5】而皖南山区的棚民,即在嘉庆时遭到驱逐,并禁租山开垦。据查禁的文献看,当时富裕棚民预交租金有多达1,000两以上,租期长20年以上,雇工达20—30人者。如有方会中等租休宁山田,预付租价2,600多两,后因人命案被勒令退佃,只领回价银1,400两,其余1。100多两“因承租数年,俱经得有利息”【6】,而被扣除。不过,这种富裕棚民应只是很少数。休宁驱逐棚民时,共拆90余棚,驱逐600余人,则平均每棚不过六、七人,并且是“饬各棚民率领了属工伙下山”【7】,其中丁属恐怕还是主要的。

  在四川、陕西交界的南山、巴山老林,是棚民最多的一个垦区。这里也主要种玉米,并也作商品出售。山中有不少木厢厂、铁厂、纸厂等,雇工甚多,都靠棚民供应食粮。因为玉米不能久贮,这里的棚民就“取苞谷煮酒,其糟喂猪,一户中喂猪十余口,卖之客贩……以为山家盐布、庆吊、终岁之用”。在汉川,“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栽烟草数亩,田则栽姜或药材数商”,出卖后“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8】。这个地区,工场手工业有一定发展,颇引起学者注意。但从农业方面看,除有商人种植经济作物(将在下面论及)外,棚民中未见有雇工记载。大约所产玉米仍只是山中销售,市场有限;烟草、姜、药材和作酒、养猪所得,亦只是补充日用。因而,还不能断定棚民中已有资本主义萌芽。

  其他地区的棚民,也还没找到明显有资本主义萌芽的直接史料。不过,在新垦山区一般地力较肥,并适于多种经营。包世臣说:“山棚人多,粪非所乏,故宜多备区种”,并多养猪,“收利既重,又资其粪”【9】。我们介绍过,区种法是当时先进的耕作技术,收益较大的。象江西东部宁都州,自明后期即有福建农民来此垦山。山主先收批田银,属押租性质,颇重,农民或向山主称贷,付三分利息。但其地收益较大“佃户一石(租)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杂种”,(其他作物)。因此棚民“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10】这里亦兼有雇工之事,因而有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可能。又如浙江南部宣平、龙泉、泰顺一带山区,棚民“皆以种麻、种青、栽烟、烧炭、造纸张、作香颖等务为业”【11】,其收益更大,也有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可能。雍正间,在泰顺有打州人三人合伙租山,雇工种靛,结账时某欠某银130两【12】,反映其投资还是不小的。

二、地主雇工经营

  作为资本主义农业的开端,地主雇工经营,好象是比较容易出现的,因为地主本来就是剥削者,有现成的土地,资财也比自耕农、佃农充裕。实际情况却不尽然。在长期实行领主制的国家,农奴制崩溃后,旧领主就没落了,能转变为资本主义经营的,概属少见。德国的容克地主之转向资本主义经营,那是较晚的事。英国农业最早实现资本主义化,它主要是由商人转化的租地农场主来完成的。马克思说:“资本的形成不是来自土地财产(在这种场合至多是来自作为农产品商人的租地农民)”【13】。这种租地农民,即雇用短工的侗农(我们在上节中已引述过),可以是租地农场主的前身。

  在我国地主制经济中,原来就有比较发达的经营地主,他役使依附农和奴仆,经营大的农场。随着租佃制的发展,经营地主逐渐该少,前已提到,入清以后,更形衰退了。张履祥在《补农书》下卷中曾有分析说:“归安茅氏,农事为远近最;吾邑庄氏,治桑亦为上七区首;今皆废弃。一者由天,世乱而盗起也;一者由人,膏粱之久,不习稼稿艰难也。”这个说法,未必全是。明末的农民大起义,即所谓“世乱盗起”,确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也就是我们前引张履祥所说近来“仆隶都无善良”,因而他提出分给奴仆份地,改仆为佃的方案。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清代取消了特权地主的赋役优免权,农民带产投靠、投献富豪的情况甚为少见了,从而失去廉价劳动力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地主要维持自营,只有雇工。地主雇工经营,和本身也是劳动者的自耕农、怕农雇工,情况是不同的。后者是雇用补充劳动力,或为扩大生产的劳动力。地主则无论生产是为了自用或是为了出售,首先都要计算是雇工好呢还是出佃收租为好,也就是雇工的经济利益问题。这问题我们下面再作专门讨论。这里先就史料来考察地主雇工情况。

  首先要把一般地主雇工和经营地主的雇工区别开来。清代经营地主衰退了,但地主人数(主要是庶民地主)是增加的,因而地主雇工的总数仍是增加的。这是因为,一般出租地主,多半也要雇一、二个长工或短工,从事场院、仓储、放牧、修建等劳动。同时,出租地主差不多又都保留少量土地自营。有本《致富奇书》说:如田有百亩,则使仆从自耕三十亩,其余佃人种之可也。”【14】通常是大田出租,宅院附近的隙地自营,种植一些租谷以外的杂粮,以及饲料、油麻、瓜菜豆之类。这种自营地的耕作,如无奴仆,自然也要雇工;而其生产,显然是为了地主家庭自用,不是商品。在文献中,在档案中,有大量的地主雇工材料应属此类。而这种雇工,其作用只不过是加强地主经济,或作为租佃制的补充,而与资本主义萌芽无关。

  我们要考察的地主雇工,是指经营地主,其雇工数量的标志,又和自耕农、佃农不同。我们在讨论家庭制经营时曾指出,地主家庭成员包括一些亲族和奴婢,除奢侈的物质生活外还管理宗祠、婚配、礼仪、教育等精神生活,消费需要是很大的。前引方苞所论,一个中等地主家庭需有十来个佃户的地租供应生活所需;他家是大家,有40口人吃饭,需100家上农佃户供应他家消费。依此,如果改出佃为雇工,一个中等地主家庭雇10个长工,也只是供家庭消费而已(地租约为产量之半,但一家佃户总有两个劳动力)。

  事实上,我们还没有找到地主雇工进行粮食商品生产的确切史例。表3—14中有乾隆三十七年直隶新城钱撞一例。钱理是一个公主庄田的庄头,由钱谨的家人李显宗出去雇张德兴、于囤子到钱谨家割麦:

  “那时他家共有五六十人在地里割麦。都是每人散给一个牌子,到晚上收牌给工钱的。”【15】

  这五、六十人中,除张德兴、于囤子二人肯定是短工外,其余未详。这样一个大规模的庄田,总雇有相当数量的长工。但是,这个有庄头、庄头又有家人的蒙古四等台吉孟喀喇及正身嗷汉公主的大家族,吃饭的人口比方苞家多得多,即使有点余粮出售,恐怕也难说是商品生产了。

  表中还有乾隆三十一年四川灌县张萱一例。他雇工12人割谷,也不知长短工各多少。从雇工规模看,可能是地主,也可能是在耕农。若作自耕农论,其资本主义关系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是地主,是否有商品性生产就可怀疑了。

  无论地主或自耕农、佃农,如果是从事经济作物生产,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经济作物一般是商品性生产,它需要较多的农业投资,一也需要较多的劳动力,有一定的规模就需要雇工。并且,生产经济作物的收益较高,如我们在第一节所说,大约除棉花外,都可超过粮食一倍以上。这对业主来说,是经济效果较大;从雇工来说,就是劳动生产率较高。这两者,正是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真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是在经济作物的经营中开始的。

  第二章中所举明代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唯一迹象,即是在福建山区种靛的农民中产生的。表3一14中我们也有意选了一些经济作物的事例,如广东阳春颜文泽雇工3人种蔗榨糖,四川做县李步恒雇长工3人栽竹卖笋,河南舞阳梁良雇工4人放蚕,吉林三姓邢隆海雇短工4人收烟等。他们都雇工不多,也不知是地主还是自耕农,还不能肯定有无资本主义性质。不过,经济作物如果收益多,有利润,倒也不在乎雇工多少。前面我们提到过的郑念祖一例,其事如下:

  “郑念祖者,邑素封家也。佣一兖州人治圃。问能治几何?曰:二亩,然尚须俄一人助之。问亩之费几何?回钱二千。其邻人闻者哗曰;吾一人治地十亩,须粪不过千钱,然岁之所出常不足以偿值。若所治少而须钱多,地将能产钱乎?郑亦不能尽信,始给地而试之。……蔬就皆鲜美硕大,殊于他团,市之即速售,终岁而会计之,息数倍。”【16】

  这例子有特殊性,因该雇工有较高技术,瓜菜早熟,质量又好,“殊于他圃”。但也说明经营菜园的经济效果,地虽少而投资多,利润也大;那些治稻田十亩的邻人是不理解“地能产钱”的道理的。从这二亩地的经营说,颇有资本主义味道;但郑念祖是个大地主,号素封,这二亩园子的利润和他的地租收入相比不过九牛一毛,也就谈不上什么资本主义萌芽了。

  表3—14中有乾隆十六年江苏泰州周添吉一例。周添吉向程仰山典了草荡77引,砍草一熟期交银56两。这种典是取得收割权,周添吉还不是地主;但他又转手将草荡22引典给别人,收银23两。五个月后,周添吉雇了朱云土、周引方、周盛远、周得兼、王添九、王有道、王英选7个“四处觅活”的工人去砍草。这7人都是短工,但经营草荡的主要劳动就是砍草,一般是不需要长工的。所砍的草无疑是为了出售。这一例看来已经是资本主义经营了,但是一季性的,周添吉可能还搞别的生意,也不敢说一次雇工砍草的剥削收人即可维持他一家全年生活。

  表中有嘉庆二十一年湖南龙阳杨列三一例。杨列三雇工8人“赴洲割草”,其情况与上例相仿。不过杨本人可能是地主,如他另有生活之道,卖草就纯是做一笔额外生意了。

  表中有乾隆六年广东琼山柯凤翔兄弟一例。柯凤翔、柯风集兄弟2人各出银20两,他们的妹夫林嵩山出银10两,合伙买了一座荒山,雇工栽种摈榔树5万株。投资不算多,雇工多少也不知道。不过,过了几年5万株摈榔树都长成了,每年把榔子包给别人收割。乾隆六年,梆子包给刘白石收割,包价86两;这年榔价看涨,又有人出价132两向刘白石转包。管理模榔国恐怕也需要雇工和费用,都未详,但看来经营是有利的。这个摈榔园可说是具有资本主义萌芽的性质了。

  黄志中同志曾收集到福建侯官县郑宗样买卖、租赁土地、山场以及借贷等契约131件,兹列二例如下。【17】

  (嘉庆三年郑宗梓)“因要山栽培松树,问到梧安刘合良、开良处,公议承出税山一所(坐落四至略)。今合议山场栽培松树,俟至长成之日,刘郑二姓面的,刘家应分三分,郑家应分七分。其松树发模,照凭松树均分。其山内颌麓、栽培松树并火路锄界系郑家雇。前去;用心领麓,不得抛荒山场。使至松树发卖之日,刘郑二姓公议发 ”。

  (道光五年郑宗粹)“因要山坪栽培龙眼树,问到本靥弟宗辑处,承出税山一块(坐落四至略)。自栽之后,其龙眼材并所产子粒,面仪三七均分,揖应三分,梓应七分。具递年看管子粒工资亦凭三七均出。及递年犁锄、灌溉俱梓之事,与楫无干。”

  这些契约都未言山场、果园面积和雇工人数6看管园林要用长工,但人数不会多;栽培、犁锄、灌溉等也可由家内劳力或雇短工担任。但是,郑宗样自乾隆四十六年至道光六年(1781—1826),除租进山场、果园十多起外,共买进山场、果园44起,共付出本银1,087.25两;而当出果园只1起(2.3亩)。这样大规模的园林种植业,就完全有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可能了。

  傅衣凌同志曾揭示嘉庆十年(1805)江西新城(今黎川)县的《大荒公禁栽烟公约入并专文探索该地烟草种植中的资本主义萌芽【18】。《公约》内容摘要如下:

  “新城僻处万山中,户口日增,田亩无几。彼栽烟必择腴田,而风俗又惯效尤,一人栽烟,则人人栽烟,合千百人栽烟若干亩,便占腴田若干亩。……古称粪多力勤者为上农,近年粪 拥挤河下,皆符烟家借债屯粪,竞以昂价长年搬运。……莳烟之耗人力数倍于谷,合一家老幼尽力于烟,其惰者姑无论,即勤者亦难兼顾禾亩。而雇工则种稻轻其值,种烟重其值,子是佣工者竟趋烟地而弃禾田。……盖吾邑烟叶向凭客商贩自土地广饶有闲地栽烟

  之处,今则外郡客商转贩于新城。……而栽烟未必获大利。彼第计烟叶发贩之期,颇觉充裕,抑未计本资比栽禾加贵,更未计无小业内出息。……有一种无恒产者,专靠赁田栽烟,通计各乡此类不过数十人。”

  这《公约》主要是缕述栽烟的大大害处,从中透露了一些新城栽烟情况:栽烟“本资”加贵;用肥较多,以至“荫烟家借债屯粪”;雇工工资较高,因而“佣工者竞趋烟地”;有数十人“专靠赁田栽烟”等。但所述甚简。“两烟家”的种植规模,尤其是雇工多少,无从知悉。从“人人栽烟,合千百人栽烟若干亩”来看,主要还是家庭劳动。有“赁田栽烟”的佃农,但未提他们是否雇工。我们也无从探讨其经营利润,因为《公约》意在禁栽,故说“未必获大利”。新城烟草种植中有无资本主义萌芽,也就难作结论了。

三、商人租地经营农业

  商人租地经营农业,实际就是租地农场主,是英国(以及后来美国)农业资本主义化的主要形式。马克思因此得出结论说,资本的形成不是来自土地财产,“而是来自商人的和高利贷的财富”【19】。在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中,商人投资也具有典型意义。因为商人的财富本身就代表货币权力,而不是代表土地权力,当他雇工生产的时候(他也势必雇工生产),货币就转化为资本,劳动者就变成资本雇佣的工人。这时候,商人付给地主的地租仍然多少带有封建地租的性质,至少在量上还是封建地租的水乎,不是平均利润的水平。但从商人方面说,已是他垫支资本的一部分,因为如果无利可图的话,他就不这样干了。

  明后期,尚未发现商人租地经营农业的例子。在清前中期,这种例子也还只是在经济作物中略见。下面是蒋 在《禁开茶山议》中关于福建匝宁茶厂的一些记述。“两邑[建阳、崇安]出米,仅足自食。……茶厂既多,除阳、崇不计,欧宁一邑,不下千厂。每厂大老百余人,小亦数十人,千厂则万人。兼以客贩担夫,络绎道途,充塞逆旅,合计又数千人。田不加辟,而岁多此万数千人耗食,米价安得不贵?”

  “彼厂户种茶下土,既出山租,又费资本,一旦勒令废弃,谁能甘心个’…’近来茶山蔓延愈广,欧辖四乡十二里几遍,西乡在万山深处,亦有茶山。”【20】

  这段记述时间较晚,约在道光十五、六年(1835、1836)。这时福建产茶区已由崇安、建阳扩展到欧宁(今建阻)。这里原来水利甚好,“田不畏旱”,但“自开茶山,寸草不留”,以至生态破坏,“雨泽偶低田立干涸”,“损坏田士”。加以茶厂人多,粮价踊贵。因此,蒋荷建议禁止再开茶山。他所说“茶厂”是指种植茶场(“场”“厂”通用),当然也包括初春采茶、制茶的工作,从厂户“既出山租,又费资本”可知。

  文中并未说茶厂是商人所置。建阳的茶山原“多租于江西人开垦种茶”【21】,属佃农性质,他们也雇临时工采茶、制条,多至数十万人,那时并无茶厂称呼。所产茶自然是由商人贩运,据说有挟资数十万以至百万来山者。产茶扩展到欧宁,是嘉庆以后武夷茶大量出口英国的结果,在这个新茶区始有茶厂之称,这种茶厂,应是商人雇工经营的。【22】至于雇工的规模,文中说“大者百余人,小亦数十人”,但又说“千厂则万人”,自相矛盾。以数十人到百余人的规模说,恐怕也是临时工多于长工。不过,既是商人投资,长短工都不是辅助劳动,那就会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了。

  再有陕西南部山区的药材厂、木耳厂、香章厂等,主要见于严如慢的《三省边防备览》:

  “山内木、笋、纸、耳、香蕈、铁、沙金各厂皆流寓客民所籍资生者”。

  “药材之地道行远者为厚朴、黄连两种。老林久辟,厚朴、黄连之野生者绝少。厚朴树则系栽成于小坡平坝。中有笔筒厚朴,言其小也。树至十数年,如杯女。碗,则好一厚朴美。黄连于既辟老林山凹、山沟中栽种。商人写地数十里,偏栽之,须十年方成。常年佃棚户守连,一厂软数十家。……雪泡山、灵官庙一带,连厂甚多。”

  “木耳厂,择山内八九年、五六年花栗、青拥、样树用之,不必过大。每年十月内将树伐倒,纵横山坡上,雨淋日晒。至次年二三月间,将木立起,二三十根攒一架,再经淋晒,四五月内即结木耳。第一年结耳尚少,二年最旺,三年后木朽烂,不出耳矣。采耳遇天晴则晒晾,阴雨用火焙干,然后打包。”【23】

  (西乡县有)“耳厂十八处,每厂工匠不下数十人。”【24】

  “香菌厂于秋冬砍伐花栗、青钢、样树、秒移等木。树必择大者,小不堪用。将木放倒,不去傍枝,即就山头坡上任其堆积,雨淋日晒。至次年树身上点花,三年后即结菌,可收七八年。……菌于每年三四月收采,先用火烘干,再上蒸笼蒸过,然后装桶。”

  “笋厂于小满后十日采笋,焙干发客。”“山内居民当(常?)佃山内有竹林者,夏至前后,男妇摘笋砍竹作相,赴厂售卖”【25】

  第一条史料是药材厂。“商人写地数十里”可视为商人向山主租地。其租必是长期的,因药材种植后要十年左右才能长成,这期间大约不需专业的田间管理。文中未提雇工,仅说“佃棚户守(黄)连,一厂辄数十家”。这可有两种理解,一是委托给药山附近的棚户看守;一是商人把租来的山转佃给数十家棚户。因黄连是栽在山凹、山沟,棚户仍可种玉米自给。若是后者,则黄连的栽种、采收也都可由租地的棚户完成,不需另行雇工了。这样,可看成是棚户向商人提供劳役地租,也可看成是商人免收或少收地租代替工资来使用棚户的劳动力。不过,从商人方面说都是牟利的商品生产。以上所说,都指黄连。厚朴是种于小坡乎坝,与粮争地,如何经营文中未详。

  第二、三条木耳厂。严如煜文中也未提雇工。但其生产过程有伐木、攒架、采耳、晒晾、火焙、打包等工序,并且都是在七、八个月的生产周期之内。又一架木料收耳旺季只一年,必须每年伐木才能连续经营。因此,木耳厂虽经营规模和生产价值不能和药厂比,但其所需常年劳力颇多,《秦疆治略》中所述“每厂工匠不下数十人”倒是可信的。这一例也就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性质。不过,木耳虽也属农业生产,但非种植业,经营者也不一定要租山场,尽可买树伐之。

  第四条香菌厂。生产过程比木耳简单,且一次伐木可采收七八年,采收时有烘干、蒸菌、装桶等工序,都属临时工。文中未提及雇工。不过,香菌厂须择大木,在原料上投资当较木耳为大。这种厂是否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就看经营规模如何了。

  最后一条笋厂。这是商人收购山中佃农所种的笋运销别处,并非生产事业。但是,严如煌此文是记于纸厂之内。该地是用竹制纸。纸厂须择有柴林并近水处,以便烧灰浸料,“如树少水远,即难做纸,只可就竹管开笋厂”。这种笋厂是附属于纸厂的,从“男妇摘笋砍竹作捆,赴〔纸〕厂售卖”可知。也可能是柴林尚未长成,水流尚未凿通,先做笋厂。至于纸厂的性质,后有专节论述。

四、农业雇工的利益

  以上讨论的事例中,可以大体确定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约有10例。在自耕农、佃农雇工经营一类中有5例,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皖南山区富裕棚民一例和从事经济作物的一例。在地主雇工经营一类中有2例,都是从事经济作物的。在商人租地一类中有3例,也都是从事经济作物的。

  当然,清前中期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不会仅只这些。有些我们已发现有资本主义萌芽的可能,但因记载未详不能肯定。而更多的是我们尚未发现有关史料,或者根本没有记载。但总可以说,直到清中期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还是极其微弱的,并且主要是在经济作物范围。下面我们从雇工利益的分析上来加以论证。

  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从经济上说,总是要以雇工经营的利益能够获得一个超过地租的余额为前提的。对于租地农场主或佃农来说,如果没有这个余额,他就不会雇工经营或者继续雇工经营。对于地主和拥有较多上地的自耕农来说,如果雇工没有这个余利,他就不如将土地出租或者部分出租。事实上,清代的农学家是十分重视雇工的利益问题的。张履祥在他所辑的《沈氏农书》中有这样一段分析:

  “长年每一名工银五两,吃米五石五斗,五两五钱,盘费一两,农具三钱,柴酒一两二钱,通计十三两。计管地四亩,包价值四两。种田八亩,除租额外,上好盈米人石,平价算银八两。此外,又有四至、短工之费,以春花、稻草抵之。俗所谓条对条,全无赢息,落得许多起早宴眠,费心劳力,特以非此劳碌不成人家耳。”

  这里所记为明末浙江湖州一带的情况,是当时农业最发达地区之一,桑粮兼营。一个长工管桑地4亩,种稻田8亩,稻田又种一季春花(麦或豆),大约是当时劳动生产率的最高水乎了。但是,经营下来,还是“全无赢息”。不过,他的计算方法似是只算稻田,未计桑地收入。而这个地区桑地的产值远高于稻田。据该书材料,好年成8亩稻田可收米24.2石,值银24.2两;而4亩桑地可收桑叶360个(每个20斤),值银36两;两项合计共值60.2两【26】。那就不会“全无赢息”了。不过赢是赢在经济作物,即假使把桑全部在市场上出售的情况下。实际上这里人家栽桑是为了自家养蚕,有余叶才出售,也就不能在此计算雇工的赢利了。因而沈氏得出结论说:

  “西乡地尽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岂不甚美!但本处地无租倒,有地不得不种田,不得不唤长年,终岁勤动,亦万不得已而然。”

  张履样根据他本人经验,在《补农书》下卷中也作过比较,这可代表清初情况:

  “瘠田十亩,自耕尽可足一家之食。若雇人代耕,则与石田无异。若佃于人,则计其租入,仅足供赋役而已。”

  “吾里地田,上农夫一人只能治十亩。故田多者,辄佃人耕植而收其祖。”“佃户终岁勤动,祁寒暑雨;吾安坐而收其半,赋役之外,丰年所余,犹及三之二,不为薄矣。”

  前条“瘠田”,无论雇工、出租都无利可得。他的设计是改作3亩桑地、3亩豆地、2亩竹、2亩植果树,加以养鱼、畜羊,便可“累其赢余”。后条“吾里”是指浙江嘉兴府的桐乡,也是鱼米之乡。张本人也雇工经营,他的长工一人可种稻田5亩,兼管桑地5亩,劳动生产率也是较高的。他还对雇工做过专门研究,提出“别忙闲”“异勤情”“分难易”三原则,以及酒食笼络之道。但是,仍然不如出租,收“佃户终岁勤劳”之利。这里,张履祥也是只算稻田,未计桑地的。

  康熙时安徽人张英,创择佃说,对于出佃之利有详细分析:“谚云:良田不如良佃。……良佃之益有三:一耕种及时;二培星有力;三蓄泄有方。……佃有余而主人亦利矣。……且良佃所居,则屋宇、整齐,场围茂盛,林木葱郁,此皆主人憧仆力之所不能及,而良佃自为之。”【27】

  佃户有自己的经济,竭力把地耕好是“自为之”,有许多事是主人憧仆力之所不能及,也是雇工力之所不能及的。

  乾隆时无锡人钱泳是个颇精于农业的学者,他在《履园丛话》中对于雇工有一番议论:

  “大凡种田者,必需亲自力作,方能有济。若雇工种。田,不如不种,即主人明察指使得宜亦不可也。盖农之一事,算尽销铣。每田一亩,丰年岁不过收米一二石不等。试思佣人。食用度,而加之以钱潜差摇诸费,计每亩所值已去其大半,余者无几。或遇凶岁偏灾,则全功尽弃。然嘈银岂可欠耶?差摇岂可免耶?总而计之,亏本折利,不数年间家资荡尽,是种田者求富而反贫矣。”【28】

  雇工经营原是为牟利,即“求富”,结果反而得贫。钱咏的时代与张履祥不同,这时米价上涨,对营田求富者来说,原应是有利的。但赋役、工值(主要是米)也随之增加,终属无利可图。

  当然也有相反的看法。嘉庆时顾禄作《买田二十约》,其说云:

  “治膏田百亩,高下不等,……课耕似不如募种之逸。顾抗租涉讼,大都与乡人为难,而岁入又不及三之一。若自耕百亩,可抵召种三百亩,其他泛角芙菱,陌头鼓粟,则又在两熟之外,享自然之利者也。”

  “百亩之四,丰歉相半,岁入米二百石。使之仰事俯育,顾瞻家口,不外二十人,即日食斗米,岁只需三十余石,其余易布为衣……”

  “躬治国圃亩许,……栽桑十亩,而不育蚕,……叶利独厚。老困一人,傅之芙育培养,……购现成树地,八九亩,花果环市,……役工花衣,责以移根剔蕊,接李分条诸任”【29】他说田地出租,收租只合产量的三分之一,这大约是嘉庆时江南情况,春花一般不收租;因此,如果自种,可以全得,并收涣角陌头之利。但是,这百亩地自种,需雇工多少,费用若干,他没有计算。约中只说菜圃、果园(约十亩)须雇老圃一人,花农二人,未说稻田劳动。又约中透露,他家“不外二十人”,那么,这“自耕百亩”也许是全用家庭劳动(或者包括奴仆),农忙用些短工,那当然是优于出租了。还有,这个“约”是顾禄设想的一个归农的方案,并非实践总结,对于种田的各项生产费用也没有计算。

  农田的生产费用,章谦在他的《备荒通论》中所述甚详。章,嘉庆时安徽人:

  “一亩之田,来 有费,籽种有费,另斜有费,雇募有费,祈赛有费,牛力有费,约而计之,率需千钱。一亩而需千钱,上衣耕田二十亩,则。食之外,耗于田者二十千。以中年约之,一亩得米二石,还田主租息一石,是所存者仅二十石。当其春耕急需之时,米价必贵(折中计之,每石。贵一千有余)势不得不贷之有力之家。而富人好利,挟其。至急之情,以邀其加四加五之息,以八阅月计之,率以二石偿一石。所存之二十石,在秋时必贱,富人乘贱而索之。其得以暖不号寒、丰不啼饥而可年岁者,十室之中无”一二焉”【30】

  这是指一般佃农。所说“雇募有费”是指播种、收割时的短工。这肿雇工只是增加农户的工本,并不能增加收益。随着农业的集约北,“耕褥收获,均倩人力”,工本也随之增大。按章谦所说,每亩工本1,000文,当时米价每石超过2,000文,即合米5斗余,而地租为1石。至道光以后,米价升至每石约3,000文,工本则上升更快。下面是道光时江苏松江的一段记述:

  “凡田须人工,自开耕至上场,亩须十余工。……旧时雇人耕种其费尚轻。今则佣值已加,食物腾贵,一亩已约需工食二千钱。再加膏至二千钱,在农人自种或件工牵算或可少减。丰岁田近来每亩不过二石有零,则还租人。一而外,更去工本,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日用云”【31】

  照这里所说,每亩工值2,000文,壅肥2,000文,工本共4,000文,比上引嘉庆记述增长3倍,超过米价增长的速度,因而雇工经营更不利了。但是,价格的变动也使得地租所占比重相对地降低了。这从下面一段记述可以看出:

  “近年粪田之价,每亩需钱一千五百,库水之费五百,自犁垦耘耨以至收获约人工十日,若以雇工计,即须二千余。中岁,亩收二石五斗,以一石输田主,余名五斗。以石值三千计,适无赢余。岁稍歉,即称贷不遑矣。”【32】

  这个记述中,工本费也是4,000文。其“人工十日”是指播种、收割的短工,而回水费500文也可看成是雇工,即工本费中,雇工占了60%以上,反映雇工量的增加。同时,工本费4,000文合米133石,而地租仍为”1石,工本(也就是农业投资)超过了地租。这里产量也较高,达每亩2石石,但仍然是“适无赢余”。

  以上所引清人的议论,都是讲雇工不利,并且乾隆以来,工值上涨,好象愈来愈不利了。这在地主之家,就是雇工不如出佃。这些议论中自然有地主阶级的偏见,但也有其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受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提高雇工的劳动生产率。在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中,雇佣劳动力的协作不一定就优于家庭劳动力的协作。因为,除某些经济作物外,没有什么专业技术和专业分工,而所谓雇工也都是一般农民。农业手工劳动,也没有严格的劳动条件和操作规程,因而佃农可以“自为之”的事情,雇工则力不能及。在雇工不如出徊的比较中,还有个重要原因,即雇工只是剥削其剩余价值,而封建地租不仅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还能占有其部分必要劳动,在定额租流行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

  以上的分析无非是说明,农业经营的利润还没有摆脱地租的限制。所谓“全无赢息”“所余无几”等议论,事实上也都是把利润作为交付地租后的余额来考虑的,而不是象资本主义农业那样,地租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但是,这种一般概念不能否定资本主义萌芽的存在。因为资本主义萌芽正是在封建经济体系中,在某些地方、某个范围内突破一般的限制而出现的。事实上,乾隆以来,农村雇工不是减少,而是增加的。这种增加,与人口有关,但也和农业生产、特别是经济作物的发展,以及租佃关系、雇佣关系的演变,密切相关。上面我们已提及地租在整个经营中所占比重下降的趋势,而在某种地租形态下,就甚至可以使利润从地租中解放出来。下面是江西宁都的一段记载;

  “佃人承赁主田不自耕,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交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如五十亩之田,岁可获谷二百石,……则以五十石为骨租,以七十石为皮租,借耕之人自得八十石。”【33】

  这一例乍看与雇工无关。但仔细考虑,这个“佃人”的70石的所得是白白拿到的,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已另有补偿了。换言之,就是地租与劳动补偿之间产生了一个不小的余额。这个余额的产生,是由于在永佃制之下,田主所收地租较低,只合产量的四分之一(而通常是二分之一);因此,它是原封建地租的一部分,故称皮租,仍属地租性质。但是,田主所收地租之所以较低,是因为承佃者交纳过粪土银,或有过开垦费用,或付出过其他代价,取得了永佃权;因此,这一余额又可视为投资的所得,年年照收,也就是说,它又有了利润(以至平均利润即利息)的性质。并且,这个具有一定利润性质的东西(70石),已经超过田主的地租(50石)了。在有永佃制流行的地方,都有这种情况。

  永佃制只不过在江南小范围内流行。但利润的出现并不能以此为限。吴量恺同志曾从清刑部档案中计算过两个事例,介绍如下。

  一个是表3-14中的乾隆元年浙江海盐县杨培升之例。杨培升种水田43亩,内9.8亩是向黄伦章租来的,每年租额9.8石米。杨种田是“开圳筑堰”,“重本肥壅”,兼值“雨水调匀,稻禾畅茂”,因而亩产达二石四五斗米。依此,这租来的9.8亩水田可产米24.5石,值银24.5两。他可能兼种春花,按秋粮三分之一计,值8两。两项共值32.5两。他雇长工一人,按浙江桐乡、富阳例,年伙食、工钱合银11两。又雇短工2人割谷,按5天计,约需银0.7两。此外,肥料、种籽、农具损耗等计银3两。这样,他的总收入32.5两,扣除工本和地租,还有剩余8两,合米8石是经营的利润。

  我们前面讨论资本主义萌芽的事例时,没有列入杨培升,因为情况还有不足。上面的计算是专就他9.8亩租地说的。专就这块租地说,余米8石,恐怕他全家食用都不够,也就谈不上什么商品性生产了。杨培升的其他土地不知是怎样耕种;如果是他家庭劳动力耕种,那他雇工的剥削收入决不会成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也就谈不上资本主义关系了。

  另一例是表3-14中乾隆三十八年北京附近刘汉昌之例,是关于经济作物的。据刘汉昌供称:

  “小的是山西太原府太原县人,……一向在京西一带地方种地度日……向马金太租了十四亩半地;说是八吊七百钱租价,伙后归租。小的种了八亩来地西瓜,下剩的地都种了葱,人工资本原在(马金太管理的富兴)庄上支取。后来瓜熟卖了钱,先还了马金太七吊,那种的葱还没有起卖。不想马金太疑心小的混使他的钱,总是恼小的的样子,……小的想陆续支用连地租人工一总算来只用了他五十多吊钱,……【34】

  这一例,刘汉昌不仅是马金太的佃户,也是马金太雇用的富兴庄管事,他种西瓜、葱的工本也都向马金太支取,而马金太是富兴庄的庄头。由于这种关系,并由于雇工人数未详,我们在讨论资本主义萌芽事例时也未列人。不过,单就这14石亩租地说,是可以计算利润的。案发后,据经纪人估计,刘汉昌未收的7亩葱地值31,500文;8亩来西瓜地产值未详,但不会少于葱地,按葱地计应有33,700文,两共65,200文。除工本、地租50,000多文外,尚余15,200文。吴量悄同志并估计,若连同瓜地收后的秋季作物和葱地的全部夏季作物合计,全年可盈余22,200文。【35】

  一般说,在经济作物中,经营利润是比较容易出现的。前面我们讨论的经济作物中有资本主义萌芽的5例,看来都是有利润的,只是记载不详,无从作数量分析而已。

  总的看来,到了清中期,在江南某些地区我们已约略看到地租在整个经营费用中所占比重下降的趋势,也看到农业投资增长的迹象。在东北新垦区和某些山区,地租本来较低。这是有利于资本主义关系产生的。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经济作物中,也稀疏地有经营利润出现。但总的说来,地租还保持封建地租的性质和水平,它在农业中占统治地位,仍然是阻碍资本主义经营的巨大障碍。在没有新的生产技术足以提高雇工劳动生产率的条件下,突破这一障碍是很不容易的。已出现的农业经营利润,也是极不稳定的,因而我们常看到资本主义关系此出彼没,富裕起来的自耕农又变成地主,经营地主变成出租地主,乃至商人也再度变成地主的现象。甚至可以说,在没有新的生产力的情况下,要使我国的地租普遍地成为农业利润的余额,几乎是不可能的。鸦片战争后百年来的农业经济史,就是这样。

  应当承认,在清中期,我国农业中已经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和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同样看待。我国农业是个汪洋大海,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全国有几千万个生产单位。前面我们举了十来个萌芽的事例,即使我们能证实几千个事例,也还占不到万分之一。它们在整个农业生产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事实上,直到近代,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没有起多少作用。

【注释】

【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方椿:楚颂山房杂若。

【2】《明清笔记丛谈·野语》卷十。引自冯尔康:《试论清中叶皖南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载《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

【3】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抚萨载题本。

【4】道光《做州府志》卷四之二,道宪杨撤恬查禁棚民案稿。

【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考一。

【6】陶谢:《陶文毅公全集》卷二十六,会同皖抚查禁棚民开垦折子,引见冯尔康:《试论清中叶皖南富裕棚民的经营方式》,载《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

【7】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道宪杨松括查禁棚民案稿。

【8】严如惕:《三省边防备览》卷八,民食。

【9】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二十五上。

【10】魏礼:《与李邑侯书》,见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三一之二,艺文。

【11】雍正《朱批谕旨》,李卫奏折二。

【12】乾隆元年八月四日浙江巡抚稽曾翎题本。

【13】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08页。

【14】转引自魏金玉《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1983年版。

【15】乾隆三十九年四月五日刑部尚书舒赫德题本。

【16】李兆洛:《凤台县志论食货》,《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六。

【17】黄志中:《试论清代福建农业资本主义的萌芽》、《福建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演本主义的萌芽》,分载《福建师大学报》1980年第4期、1981年第2期。

【18】傅衣凌;《清代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一个探索》戊历史研究》1977年第5期。原载同治《新城县志》卷一,风俗。

【19】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08页。

【20】蒋蘅:《禁开茶山议》,《云寥山人文钞》卷之二

【21】陈盛韶《问俗录》卷一,建阳县,茶山。

【22】我们还查有民国时的调查,武夷山区的所谓茶厂确实茶商所设。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

【23】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九,山货。

【24】芦坤:《秦疆治略》。

【25】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九,山货。

【26】参见本书第49页。又薛国中:《从(补农书)探索十五至十七世纪中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变化》,载《武汉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

【27】张英:《恒产琐言》戊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六。

【28】钱泳:《履国丛话》卷七。

【29】顾禄:《颐素堂丛书·买田二十约》。

【30】章谦:《备荒通论》上,《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九,户政。

【31】光绪《松江府续志》卷五,疆域志五,风俗。

【32】沈镜贤:《 东草堂笔记》,引自魏金玉:《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1983年版。

【33】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十一,风俗志。

【34】乾隆三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周元理题本。

【35】吴量恺:《清前期农业经济中的短雇》(未刊论文);《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发展》,《清史论丛》1979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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