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第三章

第十五节 土地所有制由西汉向东汉的转移

  在我们有关两汉土地所有制的叙述和分析过程中,显然是侧重到西汉的一方面了。理由是西汉的事迹典型些,材料也丰富些,并且东汉跟西汉间的差距,就其根本性质来看,不是很大的,因此,假如把西汉弄清楚,对于理解东汉的问题,也有关连和帮助。

  东汉的土地所有制,也仍然是土地国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小土地所有制,以及本来不属于什么所有制,但仍可被看作培育大土地所有制的温床的场所的封邑制度,——这样四种形式。大框框没有变,只是分量和关系上有所变动。譬如说,土地国有制可能比起西汉鼎盛时期以来不那么庞大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干预力量可能减弱了一些,国家对豪强世族的妥协一面较之斗争一面成为更主要的;大土地私有制可能大大地发展了,土地的兼并和集中较之西汉时候更加严重。它之所以有发展是既凭借财力的富厚,更凭借超经济方面的若干特权。由于超经济特权的使用在大土地所有制体现者身上较之西汉为更主要的,从而在劳动人民身上的“自由”性质就逐渐减退,人身依附的性质就逐渐强化起来。小土地所有制在东汉依然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基础,但它的危机更严重化了,竞东汉之世几乎元时不在闹流民问题,政府继续使用赐爵手段来企图笼络小农、稳定小农,西汉时候假如隔二三年赐一次爵、每次赐爵一级的话,东汉时候几乎年年赐爵,每次有赐爵三级的,但受“效用递减率”的影响,这已经元救于小农的破产了。至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性质,则是自然经济有所发展,而古典经济(奴婢的使用和商业高利贷的活动)仍然保有巨大的社会传统的影响力,尚有待于黄巾大起义的打击,以及军阀混战对生产力的彻底破坏,到那时候,古典经济才被迫退下历史舞台。以上是对本节内容的概说,底下,我们试来看一些更具体的东西。

  我们试拿东汉统治的段落(公元25~219)跟西汉统治的段落(公元前206~公元24)来进行一些比较的话,那么就会发现,承担社会生产劳动的人手,两个段落基本上差不多,但由生产技术发展所引起的生产量的增高率方面,却有极大的变化。先看全国人口。西汉人口的记录不多,我们所可以凭借的几乎是唯一的,但也是比较可靠的数字,那就是《汉书·地理志》于每一郡国末尾系以局部口数之后,又在全文末尾记录了一个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的户口汇总数字,它们是:

  户:12233062;口:59594978。

  这个数字在东汉初光武时候是大大地跌落了,中元2年(公元57)的数字是:

  户:4271634;口:21007820。

  这看得很清楚,从表面数字来判断,东汉初人口减少了一半到三分之二,剩下的只有西汉鼎盛人口的三分之一强了。但经历了东汉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东汉中末期的人口又大有增长。有关东汉人口的记录,数字是较多的,这是因为从东汉起、豪强世族开始庇荫人口了,政府也就开始了对户口的检核,所以史料中便经常保留下一些数字。但由于古人对人口调查的方法极不科学,所以很多数字的可信程度都是极差的。在范晔《后汉书》中所插入司马彪《续汉书》十志的《郡国志》末尾,注释者刘昭和后代集解者王先谦都在这方面花费了很大笔墨,但收益仍然不大。《晋书·地理志》中所载东汉桓帝永寿三年(公元157)户口数字,倒是更能减少许多纠缠而且可信的。它们是:

  户:10677960:口:56486856。

  可以看出,公元157年的统计数字跟公元2年的数字,已经相差不甚远了。

  劳动人手是社会生产力的一个方面,生产工具和技术是社会生产力的另一个方面。从文献史料中看,东汉的生产技术是较前大有改进的。其一是陂塘水利灌溉的大量修建(西汉时候是由国家比较集中地修建);其二是施行了“区田法”。在两汉时候,西汉的“代田法”将生产提高了一步,东汉的“区田法”又将生产大大提高了一步,这两个促进的关节是颇值得留意的。关于“区田法”,见于《后汉书·刘般传》中“通使区种增耕”一句,唐太子李贤注所引《汜胜之书》中的一段:

  上农区田法,区方深各六寸,间相去七寸,一亩三千七百区;丁男女种十亩,至秋收,区三升粟,亩得百斛。中农区田法,方七寸深六寸,间相去二尺,一亩千二十七区,丁男女种十亩,秋收粟亩得五十一石。下农区田法,方九寸深六寸,间相去三尺,秋收亩得二十八石,旱即以水沃之。【1】

  很多人对亩产百斛的记录表示怀疑,其实这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因为那是经过特别精耕细作而树立起来的高产田样板,不是每块普通田土都能够达到的。距此以后不久的西晋嵇康在其《养生论》一文中说,“夫田种者,一亩十斛,谓之良田,此天下之通称也,不知区种,可百余斛”【2】。这说的很清楚,特高产田的记录是亩产百石,而偏高一点的普产田记录则是亩产十石。假如把普产田偏高和偏低的平均一下,那么连十石的数字也会达不到的。东汉末的仲长统说,“今通肥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3】

  根据以上的情况汇总起来,可以看出从西汉到东汉农业种植的亩产量是一直在增高的。西汉初,根据晁错的反映是亩产一石;武帝时行赵过“代田法”,“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一斛以上,善者倍之”。【4】缦田一石,那么畎田上就是两石到三石了。东汉特高亩产量是百石,一般高产量是十石,平均亩产量是三石。由此判断,两汉粮食的生产量是一直在提高着。于是问题便发生了,粮食产量在成倍地增长,人民生活却更加水深火热,社会劳动的剩余产品跑到什么地方去了呢?这必要到政府和豪强世家两方面去寻找。而东汉政府的法定剥削数额却跟西汉基本相同,除光武建武的最初六年实行过“十五税一”的田租,六年后即刻宣布向“三十税一”复旧之外,口算、更钱、藁税等一仍西汉之旧。只是到桓、灵、献时经常加征每亩增税,李贤注日,“亩十钱也”。【5】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引胡三省《通鉴》注云,“计亩敛钱,则自此始”。除此之外,再无新增加的剥削征敛项目,这是东汉政府对豪强世族较之西汉更加妥协让步、不敢争夺豪强世族利益的具体表现。这样推论下来,社会劳动的大量剩余产品,自必是被豪强世族攫取去了。这是完全可以根据推理而获致的结论。试翻读王符在其《潜夫论·浮侈篇》中所反映,东汉上层社会饮食衣服是如何奢侈,巫祝迷信如何流行,婚嫁、丧葬、衣衾、棺椁、坟墓、祠堂等浪费如何庞大的社会财富,就可以印证以上论断的元误了。

  社会最主要的剩余劳动产品,既然是绝大部分被豪强世家攫夺去了,然而问题在于这种剥削是在什么气氛之下、在什么道路上被剥削去了的呢?说的更明确些,这种剥削是在古典经济气氛下,抑还是在自然经济气氛下进行的呢?考察了整个东汉的社会,我们只能说古典经济的气氛较之西汉仍然有增无减。我想我这样说的根椐至少有三。其一,东汉男女奴隶(奴婢)的使用,数量依然很大。虽然光武帝刘秀在削平割据的过程中曾经以解放奴婢作为瓦解政敌的手段,多次宣布奴婢放良的诏令,但蓄养奴婢、掠卖奴婢之事,仍然是大量的。如窦融家奴婢以千数,马援的儿子马防兄弟的奴婢各千人以上,梁冀家奴婢至数千人,不管这些奴婢是被用到重劳动抑或轻劳动,单从这些奴婢的来路考虑,可以判断是高利贷负债的结果。由此可以推断,这样大量蓄养使用奴婢的现象是从属于古典经济而不是从属于自然经济的。其二,东汉在全国范围征税的主要形式是征钱,而非征谷物布帛。我们知道,自战国直至西汉,征税的主要形式一直是货币形式的,只西汉昭帝元凤二年(公元前69)有过一次“得以菽粟当赋”【6】的诏令,但言明仅限于三辅和太常所管的土地上。到后汉章帝元和二年(85),又有尚书张林上言“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虽经朱晖反对,认为“不可施行”、“事遂寝”,但终究又“有诏施行”了。【7】施行的彻底不彻底,史料中没有反映,只知道直到东汉之末桓、灵、献时候,依然主要征钱。征税形式是民间最普遍情况之最好、最敏捷的反映。民间货币流通,征税必然用钱;民间货币减少、流通阻塞,征税必然取谷物布帛。张林提出尽封钱,取布帛为租,这是社会有转向自然经济趋向的反映,但这种趋向始终未能取货币经济的主流而代之。其三,从一般的社会生活来看,由“本”、“末”二字所代表的社会力量仍然是“本”受“末”之害。上引《潜夫论》作者王符在另一篇中写道,“今察洛阳浮末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者什于浮末,是则一夫耕百人食之,一妇桑百人衣之,以一奉百,熟能供之?!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本末何足相供?!”【8】这里反映的情况,显然不是什么城乡不分的情况,也不是以乡村为出发点造成城乡对立的情况,而是代表古典经济的城市建立在广大农村之上,靠剥削广大小农经济这个基础而维持其侈糜生活的情况。根据如上的三点理由,我个人认为,东汉社会不仅几种土地所有制跟西汉基本一样,就是古典经济的气氛也较西汉未见截止,亦未退缩。即刘备岳家东海竺氏,也仍是古典经济的类型。

  唯一可以作为西、东汉间差异点的,是小农的身份不再像西汉那么“自由”了,加在他们身上的依附的枷锁有所增长。在边地的屯田上,带爵位的自由民身份逐渐减少,带强制性的弛刑士的“士”的身份大大增多。作为豪强世家的依附人员的“客”的字样,在史料中日益增多。假如战国时候的“客”是宾客的话,现在逐渐带有役使劳动者的身份了。从西汉末,皇家亲戚王立就在南郡太守李尚的包庇下,使用“客”的劳动力“垦草田数百顷”。【9】更典型的例子是马援,他在北地郡“宾客多归附者,遂役使数百家”,【10】归附于光武以后,“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11】《水经注》说,“河水又东,过天水北界。苑川水地,为龙马之沃土,故马援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也”。【12】从“将”、“役使”、“中分”等字样来看,中古农奴制的萌芽已经显然在培育之中了。不久以后,经过黄巾大起义对豪强世家给予了沉重的打击,军阀混战又给整个社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古典经济一蹶不能复振,中古农奴制才得以在新的环境中发展巩固起来,中国历史才走进了魏晋南北朝那样的中古社会。

注释:

【1】《后汉书》卷39《刘般传》。

【2】梁昭明太子:《文选》卷53嵇叔夜《养生论》。

【3】《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引所著《昌言·损益篇》。

【4】《汉书》卷24《食货志》。

【5】《后汉书》卷7《桓帝记》(延熹八年八月。)

【6】《汉书》卷7《昭帝纪》。

【7】《后汉书》卷73《朱晖传》。

【8】王符《潜夫论》第12《浮侈篇》。

【9】《汉书》卷77《孙宝传》。

【10】《后汉书》卷24《马援传》。

【11】同上注。

【12】郦道元:《水经注》卷2《河水注》。

载《赵俪生文集·第二卷·中国土地制度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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