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第三章

第十节 本章概况

  假如我们要把中国古代中世纪史上土地所有制的衍变划分一下段落的话,那么我以为,应该从大体上划为三段。三代井田为一段,井田瓦解至唐中叶均田瓦解为又一段,均田瓦解至鸦片战争又为一段,实际上这第三段一直绵延到土地改革的前夜。这样划分的根据,主要是从土地的公有制跟私有制“谁战胜谁”,以及私有制逐渐深化的角度上来考虑问题的。第一段的特征是私有制虽然已经萌芽,但公有制形式基本上还存在,至少农村公社分配和轮换土地的事还是存在的;奴隶主贵族剥削阶级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限制下,一时尚不能彻底战胜公有制,从而不得不在保留某些原始共同体或其次生形态的情况下,对份地农民进行地租国税合而为一的劳役租剥削。第二段的特征,依照我们的看法,是跟着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斗争打击教训力量的推动,私有制在跟公有制进行“谁战胜谁”的斗争中迈进了一大步,并且还是迈进了带决定性的一大步,从此以后,土地私有制确立起来了,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破产了,剩下的只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从维护并巩固其统治出发,所做出来的对土地私有权的种种干预。抹煞这些干预自然是不对的;但夸大这些干预,把这些干预视为什么国有土地制占主导地位等等,也都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看法上的不同,会导致对整个阶级形势看法的差异。把问题看做是干预,那么,这种矛盾冲突的性质,仅仅属于统治剥削阶级内部矛盾的范围,而社会根本矛盾仍然是土地所有者(即地租剥削者)跟农民间的矛盾。但假如把问题看做是国有制占主导地位,那么社会根本矛盾的双方便是国家和在国家统治下包括地主在内的所有被统治者(“全民”),这样,最根本的阶级对立便会被模糊或者被转移了。我们之所以不同意国有制学说,其主要理由在此。

  现在来看第三段。第三段的特征是跟着封建社会由其自身前期向其自身后期的转移,社会生产力更加提高了,阶级斗争的规模也日益宏大,这时候土地私人所有权的绝对意义也更进一步地深化了,国家干预力量也表现为较衰弱和较短暂的;在个别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跟着资本主义萌芽的零星出现,个别“自由的”“运动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开始零星地出现了;但从社会总体上来看,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仍然是最根本的东西,这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民主改革中,它才被彻底打垮。

  从如上的总看法出发,落实到两汉社会,特别是西汉,那么,它恰好处在第二段的开始,或者说,恰好处在从第一段向第二段的过渡。那么,什么是这一过渡的标志呢?回答说,标志有三。标志之一是,这时候土地私有制不仅仅是出现了,而且已经确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而且此后越来越巩固。标志之二是,具有独立意义的地租也出现了,从此以后,地租和国税合而为一的特征开始消退,地租和国税从此清楚地分开了(自然,这丝毫也不排除这二者在特定情况下又会合而为一的现象的重新出现)。标志之三是,在这个由公社残余形式向私有制、由地租国税合一向地租国税分离的过渡时期,土地所有制不是表现为以一种所有制居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其他所有制则若非其前期社会的残余即是后期社会的萌芽,不是这样,西汉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为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尚在消长之中,有的在衰落下去,有的在发展起来。具体一点说,就是在西汉,大土地国有制、大土地私有制和小土地私有制三者并存。大土地国有制,从偏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它依然是十分庞大的,但它再也不是建立在古代共同体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的东西了,并且也正因为这一特点的约制,它的意义和作用就不应该被过高地估计,实际上,它无时无刻不在遭受私有制的浸润和侵蚀之中。大土地私有制呢,这时已经出现,而且开始壮大,但它也正在经历着一种历程。什么历程呢?从这种所有制的体现者的成分来看,它正经历着由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三合一身份的土地所有者向单一的封建领主、封建地主过渡的历程。再从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社会氛围和周围环境来看,它正经历着由古典经济向自然经济过渡的历程。一句话:这种大土地私有者的阶级属性尚未最后定局。至于小土地私有制,它在西汉虽然已经达到了它自身发展历史中鼎盛的时代,但必须指出,它是极不牢固的,当时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率非常之大,它的体现者的身份很不稳固,今天他是自耕农,明天也许就由于高利贷的剥削或者国家徭役的逼迫压榨,就沦为刑徒、隶臣妾或者流民了。以上这样三种所有制的关系和在整个社会力量对比中的分量,尚在不断地调配和调整之中,这就是我所说的“过渡”的具体标志。

  有的同志,对这一看法很不同意。他们以讲矛盾中只有一个矛盾是主导性的矛盾为理由,不同意西汉三种所有制并存,并且正在消长之中的看法。现在,试就这种不同意见,进行一些申辩。第一,“所有制”和“生产关系”并不是两个完全密合的概念,假如说生产关系在一定社会中只可能有一种是主导的话,而土地所有制则完全可以有几种。何况生产关系也的的确确有其过渡形式呢?斯大林在表述五种生产方式时就曾说过,“……也可能是由一种生产关系形式过渡到另一种生产关系形式的过渡关系”。【1】肯定过渡,就是肯定有并存和消长。第二,即便在不是过渡的社会和生产关系中,所有制也不是“单打一”的,斯大林在上引同一篇文章中不止一次地提到,在封建社会除封建所有制外,还有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人所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除资本主义所有制外,也有农民和手工业者的所有制。【2】照此,我们说西汉既有大土地国有制,又有大土地私有制,又有小土地私有制,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底下,让我们结合史料,来进行一些论证吧。

  在井田时期,《礼记·王制》篇中所说的“田里不粥(鬻)”的话,不是一句等闲的话,它是古代共同体时期土地基本上不得买卖在文献中的铁证。到战国时候,跟着井田制的瓦解和货币交换行为的频繁,土地买卖之禁开始解冻了。《史记·廉颇传》里,记述赵奢之妻论其子赵括不可使为将的话中,提到赵括将王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3】在上引同书的苏秦传里也记载了苏秦本人所说的“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十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的这段话。【4】这些资料明确不移地印证出,“田里不鬻”的老规矩、老风气正在破坏之中,虽然在山东诸国中还没有得到法权的承认。而在秦国,在秦孝公和商鞅的当政之下,连法权也做了相适应的规定,“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5】假如有人说这是“孤证”的话,那么,且征引一些足以辅助说明的资料吧。《通典》中记载,自秦始皇卅一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6】东汉时人荀悦也在他的《申鉴》中写道,自井田破坏以来“公禄贬则私利生”、“诸侯不专封,富人名田逾限,富过公侯,是自封也。大夫不专地,人卖买由己,是专地也”,【7】从这里反映出来的土地私有权概念,根本不是什么相对性的。这种土地私有权甚至自“阳间”反映到“阴间”,从西东汉之际开始,一定数量的地莂从考古所获文物中出现了,在西晋太康六年的一件《曹翌铅地券》中,明确地写着“不得有侵抵之者”【8】字样,反映出土地私有权的不可侵犯性。这样的私有权,是丝毫也不“诡诈”的。

  和史料结合着,也还要谈一点理论问题。我们说,私有权是私有制在法权方面的反映,也是统治者意志对所有制的规定。私有制也好,私有权也好,都有其在人类私有财产产生、发展、消亡历史上的一系列衍变过程。假如有人说,私有权从产生到消亡,这中间其深度广度都是等同的,那自然不足以说服人。但它的总历程,只有是逐步深化,而不可能像侯外庐先生所说的那样,只有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和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才有严格意义上的私有权,而中古封建社会的私有权则是虚构的和诡诈的。【9】自然,客观上存在着这样一种差别那也是不容否认的,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私有权的“自由”辐度较前宽广,其意义较前深化,其不容干预的性能较前强烈,这些都是不容否认的。但假如由此演绎出来说,中古土地私有权是不真实的和不严格的,那就与历史事实相背谬了。试看南北朝、隋唐以来,在土地买卖方面,更出现了大量的白券和红券(赤券),由官府批红,这是对私有权加以法权上的承认,试问还有比这更真实更严格的私有权吗?

  其次,我们来探讨地租国税合而为一抑或分离为二的问题。在侯外庐、贺昌群两先生看来,自汉至唐,地租国税仍像三代井田一样地不曾分离,而在我们看来,这二者已经分离了。我们试分两个层次来进行论辩。第一,自秦汉开始,地租国税实际上已经分开了。试看,无论“十五税一”或者“三十税一”的“田租”或者“民岁出二十钱”的“算赋”,或者“二十倍于古”“三十倍于古”的徭役,以及什么“藁税”,什么“亩出五钱”,都是清清楚楚的国税性质,都是国家机器存在的经济体现,而不可能是任何其他的东西。甚至连诸侯王封邑中的“户出二百钱”,在我们看来,也是国税的分割。只有“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剥削,那才是地租。自然,汉初时候这种地租是新生的东西,不一定一上来就多么普遍,所以班固加了一个“或”字。并且,这时古典经济尚在鼎盛,地租身上所带的“自由”气息尚较充分而超经济强制(这无论是在实际上或者反映在文献中)则相对地薄弱,所以《汉书》中对这种地租的最初形态,所用的笔触是不怎么沉重的。但无论如何,它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那是毫无问题的。第二,在人们的概念中,地租和国税也已经分离了。在《盐铁论·园池篇》中,曾有过一番御史大夫跟文学、贤良们针对国家公田出租问题的辩论,当时文学们说,汉武帝时的许多国家公田——苑囿园池,在昭帝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曾经“假”给贫民。什么是“假”?唐朝的颜师古在《汉书·食货志》有关王莽令的注中说,“假,……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可见“假”就是租佃。文学们进一步揭发说,这些公田苑囿园池并未直接租佃到农民手里,而是被有势力的“权家”转假去了,这些“二地主”式的人物按低租率包进来,再按高租率租出去,他们从中取利。所以文学们主张不经过“二地主”的手由国家把公田直接租给贫民,他们说,“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10】这段话的意思,根据我个人的体会,作为地租的“假”和作为国税的“税”,二者在逻辑上是互相排斥的;但文学们要求贫民不经过“二地主”——“权家”的转假手段租到公田耕种,这样可以避开重租额而接受轻租额,这样他们缴纳的虽然在名义上是“假”(地租),而在数额上却同国税(“十五税一”或者“三十税一”)相仿佛,“其实一也”,贫民就可以得到一点实惠了。从这段辩论中间,我们不是完全可以觉察到,在西汉人的头脑中,地租国税的概念已经很清楚地分离开了吗?!

  自然,任何事情都不能绝对化。比如说,地租国税分离以后,在另外特定的条件之下,是不是还会暂时地、局部地又合而为一了呢?这就很难说。比如说,在下节即将予以探讨的西汉屯田中,在其由戍卒耕种、粮食上缴公仓的事例中,地租国税也仍有合而为一的迹象。再例如在下章中将予以探讨的曹魏屯田中,在由屯田士、屯田客所接受的四六分租和五五分租中,地租国税也仍有合而为一的迹象。但话必须说清楚,分离之后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的合一现象的再现;同时,再现现象的出现,也不能障碍我们有关秦汉以后已经分离了的判断。

  根据以上论述,自秦、汉以来,土地私有权确立了,地租国税分离了,这也就是说,土地剥削的脉络,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阵容,比较古代共同体时代可以摆得更明朗更确切了。自然,由于这种新局面刚刚开始不久,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尚在不断地调配、调整之中而未最后定局,所以我们有必要在以下的几节中,把西汉的几种所有制——土地国有制,大土地私有制,小土地私有制,连同本来不是什么一种新的所有制,但由于不少人把它说成是一种所有制,因而我们也不得不拿来作为一种探讨内容的“封邑制度”在内,来一一予以较细密的分析,并借以进一步地检证所谓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学说是否合于历史的真实。

注释:

【1】斯大林:《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4章第2节。

【2】斯大林:《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4章第2节。

【3】《史记》卷81《廉颇列传》。

【4】《史记》卷69《苏秦列传》。

【5】《汉书》卷24《食货志(上)》。

【6】杜佑:《通典》卷1《食货典(1)》。

【7】荀悦:《申鉴》卷2《时事》。

【8】《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第8期,页98。

【9】侯外庐:《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普遍原理》,见《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页115~145。

【10】《盐铁论》卷3《园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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