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第三章

第十四节 讨论所谓封邑制度

  封邑制度本身,根本不应该列在土地所有制的范围之内。在开始,它是封邑内国税征收权、部分行政权,以及偶尔的徭役征调权从中央那里的分割,后来连部分行政权和徭役征调权也排除了,只剩下国税的分割。这中间根本不反映什么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在封邑民户的征调(户出二百钱)中,根本没有什么地租的性质。

  为什么历来对封邑制度的认识上,发生了这么多的纠缠呢?例如有人认为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有人认为它是领主土地所有制,有人认为它是有条件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甚至有人把问题弄得更加复杂,说什么封邑中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其有条件的、直接的占有权在于领主,最低层的所有权则属于一般地主和自耕农民。【1】事情之所以弄得如此麻烦,察其根源,不外有其客观方面的和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与学术偏见有关,也就是说,与国有制占主导的学说有关。客观原因与封邑制度在西汉初确曾一度“尾大不掉”的历史事实有关。

  现在先从封邑制度的历史渊源说起吧。汉高祖刘邦及其集团,为了在楚汉之争中取得胜利,为了在胜利后能继续笼络住各方面的势力,他们就不断地扩大军功报偿制度,这种军功报偿制度是自秦孝公和商鞅时候就开始实行着的。战国时秦国的这种军功报偿制度,具体表现在“二十级爵”的颁赐。《汉书·百官志》记载说,“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我们试看,秦、汉的这种“爵”是有它自己的历史特点的,它是在晚周血缘贵族所塑造的等级制(所谓“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已经不适应用,而中古封建主的等级制(九品)尚未形成之前,属于过渡时期的一种等级制规定。试看,它的面子(亦即受爵幅度),无论比较它以前,或者比较它以后,都是铺的相当宽的。下自杀敌首一级的士卒,上至皇帝之下最大的军功者,中间不惜叠床架屋,弄出好几个“更”,好几个“大夫”,好几个“庶长”来。这些都是花样,都是有意拉宽受爵面子的一种表现。这时,血缘贵族的特权应该打倒,封建世族的特权尚未形成,秦和西汉的统治者企图制造一种假象,仿佛他们除了强化以皇帝为首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外,并不提倡任何其他的社会特权阶层。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二十级爵”是应该被看做两截的。上半截,特别是“彻侯”(又叫“通侯”“列侯”)和“关内侯”这两个等级,(再拿几级“庶长”来点缀一下)才是真正的特权等级,跟“王”级贵族距离不远,(《汉书·诸侯王表》中就说,在西汉之初,不过“立二等之爵”、“大者王,小者侯”而已)下半截,自“公士”以上,不过是政权对其直接剥削对象——小农的一种敷衍手段,并且是对其秩序的危害者——豪强的一种斗争手段而已。也许在秦孝公和商鞅时候,有过按等级授给一点田宅,以及上一级对下一级保持一点隶属和服役的影子;【2】无论如何,到西汉连一点影子也不多了,仅仅剩下一点点免徭役优待。试看西汉农村中的人一遇水旱便争卖爵命,一级二千钱、一千钱不等,可见人们对这种爵命并不多么留恋。在个别古典经济发展地区(如齐郡),人们甚至经过讨论宁愿到刁间那样的豪强家去当奴隶,而不肯接受这种无济于事的爵命,这就是由“宁爵勿刁”这个话头反映出来的一种社会意识。颜师古注引孟康的话来解释这句话的意思说,“宁欲免去作民有爵邪?!无将止为刁氏作奴乎?!”【3】由此可见,低级爵命在真正物质利益上,并不起多大作用。等到东汉末建安年间,曹操已经将沉重的人身隶属关系加到劳动人民身上之后,这种“二十级爵”的敷衍手段就更加显得无用了。建安二十年冬十月,“始置名号侯至五大夫凡六等,以赏军功”。裴松之的注说,“今之虚封,盖自此始”。【4】这“虚封”二字,是颇耐人寻味的。

  总的说来,“二十级爵”是统治者的两手,一手拉住底下的,一手拉住上头的。其拉住底下的“一手”,上节已予论列,且与封邑制度无大关系,故置不论。现在只说拉住上头的“一手”。在西汉初,这拉住上头的“一手”,幅度放的很宽,连谋臣张良都产生了“天下不足以遍封”【5】的顾虑。班固也这样地写道,“汉兴之初,……剖裂疆土,……大启九国。……为燕、代,……为齐、赵,……为梁、楚,……为荆吴,……为淮南,……为长沙。诸侯比境,周匝三垂,外接胡越。天子自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巴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京师内史凡十五郡。公主列侯,颇邑其中。而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可谓矫枉过其正矣。”【6】这时的西汉国家,确实给人一种“联邦”的印象。藩国对中央称“汉”,文献中经常见到藩王侯入朝叫做“入于汉”,仿佛藩国就不是汉似的。可是经过韩信、彭越等阴谋叛乱的教训,“七国之乱”的教训,淮南、衡山王叛乱的教训,乃逐渐推行“使藩国自析”的政策,到汉武帝时“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7】又借宗庙酎金不符,“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8】此后藩王们甚至败落到“贫者或乘牛车”【9】的境地。以上,就是西汉国家扩藩和削藩的大概情况。

  这些封邑,其剥削(“食租税”)的范围,在西汉初是“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10】这样的侯者在西汉初是“百四十三人”,【11】王者尚不计在内。到文景之时及其以后,户口增加,于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12】如卫青累封万六千三百户,连三个儿子计算在内,共二万二百户;霍去病累封万七千七百户;霍光累封二万户。这些封邑主对所封民户按照怎样的一种剥削率来进行剥削呢?文献中唯一可以依据的,是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作为足以跟商人利润作比较的封君收益而提出的,“今有无秩录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美好矣”。【13】关于这段材料,历来的争论也比较多。有人说,数字不一定那么整齐,“户二百”不过是司马迁为了凑足“二十万”数字以跟“素封”收益也是“二十万”相看齐而塑造出来的。又有人说,租税实际上不一定收钱,如匡衡的例子就是收租谷若干石入其家。其实,人们对于历代制度(特别是剥削阶级的制度),不应该抱持一种“刻舟求剑”的态度,应该看到法令规定与具体执行间会有差距,不同地区在执行同一法令时会有差距,不同年代和段落间会有差距,试观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所抄各府州县施行“一条鞭法”过程中千差万别的情况,就可以推想出其他朝代也会大体相类,不会那么整齐划一的。

  但是,一些史学研究者还是在这个问题上钻了一下,他们各自算了一算细账。韩连琪先生就匡衡“专地盗土”的例子算了一笔细账说,西汉封邑中封户的租税不一定是按“户出二百钱”的,很可能是按亩出多少谷物的,如匡衡盗封地四百顷,合四万亩,收的租入是“千余石”而不是若干万钱。四万亩按“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的最低收获量计算,应收四万石。若按“见税什五”的私租率征收的话,当收两万石上下;若按“三十税一”的国税率征收的话,当收1333余石,而史料中恰好说“千余石”,与后一数字大体相符。可见匡衡榨取的是国税性质的剩余劳动成果,而不是地租。【14】安作璋先生又另算了一笔细账。他说,西汉个体小农家庭(户),按晁错的说法是五口之家耕田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今按“十五税一”的国税率来计算,百石之十五分之一当为6.66石,再按西汉粮食平均价格每石三十钱来计算,每户应纳199.8钱。而史料中恰好说“户出二百钱”,数字是极类似的。【15】但人们也有异议和辩论,如说,汉田租以行“三十税一”时间为长,行“十五税一”时间为短,何以算细账时单单按“十五税一”计算呢?又如说,汉谷米每石价格最低有五钱者,最高有五千至万钱者,东汉末献帝建安中甚至达到五十万钱的最高记录,何以单单挑选石三十钱的价格呢?!谢忠梁先生也算了一笔细账。他说,按张汤的孙子、张安世的儿子张延寿的情况看,他食封13640户,户出二百钱,当收入272万9千钱才对,但文献中记录他租入岁千余万,这就比“户二百钱”的应得数额多出三四倍,甚至四五倍,即便将他在魏郡的别邑收入也计算在内,这笔账也仍然不对头。再者,按东汉的马皇后和陈敬王刘羡的事例来看,【16】他(她)们的收入每年在两千万至八千万之间,若按户出二百钱计,那么他们所封户数须达十万户至四十万户方可。但是西、东两汉封户数字从来没有过那么高的记录。谢先生根据以上两例来论证,说封主对于封户,似乎绝不只“二百钱的”剥削。【17】

  从以上三笔细账来看,汉朝封邑剥削额的底蕴,多少有了一些揭露。但我们万不可“刻舟求剑”地去对待。很可能司马迁说的是在凑一个整数,也可能西汉初确曾有过“岁出二百钱”的规定,但跟着地域的各异、年代的变迁,就发生了不收钱而收谷、不仅收与二百钱相当的钱谷,而收多过与二百钱相当的钱谷;所有这些变异,都是可以设想的。试看正规国税,于“三十税一”的田租之外,不是又添加了什么“藁税”吗?到东汉末桓、灵时候不是又添加了什么“亩加十钱”的额外捐税吗?何况在封国中,虽然从法令上它仅仅是执行国税的分割,而在实际的衍变中,那些荒淫、腐朽、贪婪的封邑主贵族们,他(她)们岂是冷冷清清坐食“二百钱”就满足的人吗?他们的阶级本能和政治特权就迫使和方便他们去追求更多的收益,这样,他们就自然而然地从原本不含有土地所有制性质的封邑制度之内,培养出私人兼并土地、抢夺土地的大土地私有制来。

  这也有印证。西汉末哀帝的诏书说,“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议限列”。有司条奏,“诸王、列侯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颜师古注引如淳日,“名田国中者,自其所食国中也。自收其租税,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顷。名田县道者,令甲,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今列侯有不之国者,虽遥食其国租税,复自得田于他县道,公主亦如之,不得过三十顷”。【18】这说的很清楚了。食邑原本是国税的再分割,与土地私有制无关;但是事实上无论居住在封邑中的,或者是居住在京都中的男女封君们,都大量买了土地,并把大量小农流民化为近乎奴隶身份的劳动者,这影响统治的巩固,所以最高统治者跳出来予以限制,规定不得超过三十顷(三千亩)。从这段限制的法令推测,早在哀帝之前,这种土地兼并早已在进行着了,而且数额远远超出三十顷。由此可见,封邑实际上已经是培养大土地私有制的温床和基地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两汉三种土地所有制之后,仍有把封邑制度拿来谈一谈的必要。

注释:

【1】参看谢忠梁:《两汉封邑性质的商榷》,1963年四川大学第五次科学讨论会论文。

【2】《荀子·议兵篇》中有“五甲首而隶五家”之语。

【3】《汉书》卷91《货殖传·刁间传》。

【4】《三国志》卷1《太祖纪》。

【5】《汉书》卷40《张良传》。

【6】《汉书》卷14《诸侯王表》。

【7】同上注。

【8】《汉书》卷24《食货志》。

【9】《汉书》卷38《高五王传》。

【10】《汉书》卷16《功臣表》。

【11】同上注。

【12】《汉书》卷16《功臣表》。

【13】《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14】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

【15】安作璋:《汉史初探》,页132。

【16】《后汉书》卷10与卷80。

【17】谢忠梁:《关于两汉食封制度的几个问题》,见《四川大学学报》1959年第3期。

【18】《汉书》卷11《哀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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