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第三章

第十三节 西汉的小土地私有制

  西汉的小土地私有制跟大土地私有制之间,有“同”有“异”。他们中间的“同”,表现在它们都是把地球表面的一部分认为是应该归自己所有,或者至少归自己使用。他们之间的“异”点则是很多的。第一,大土地私有制的体现者是社会上最主要的剥削阶级,而小土地私有制的体现者则几乎包括了社会上各种类型的劳动者。第二,大土地私有制的体现者是一个剥削阶级的综合体,而小土地私有制的体现者则是一种劳动阶级的综合体,按照严格的成分划分法,它们是一个包括自耕农、佃农、雇农、以至农村无产者在内的综合构成;按性质说,这些人应该属于上自农村小有产者、下到农村半无产者、甚至纯无产者的行列。这只要学习一下毛泽东主席在其《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的方法,便可得到具体的启示。并且,还应该指出,在有“同”有“异”的情况下,也并不是“同”“异”均衡的,往往不是“同”占主导,便是“异”占主导;而在西汉的具体情况下,我们认为,“异”是占主导的,因为在大土地私有和小土地私有两种体现者中间,体现着当时社会中最根本的阶级对抗,至少也是阶级对抗中主要的构成。

  小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历史上,几乎可以说没有哪个朝代是没有的。在以封建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为基本的许多朝代中,零碎的小块土地所有制仍然存在,(譬如北宋,这种存在就曾相当大量过)构成为土地兼并得以进行的客观条件。但现在我们要讨论的,不是这样的小土地所有制。我们现在要集中讨论的,是自战国前后份地制度瓦解以来,也就是说,自从自由的、独立的个体小农家庭出现以来,到西汉时候,已达到了它自身的鼎盛时期。在这里,对于“自由的、独立的个体小农家庭”的概念,有从理论和史料两方面进行诠释的必要。我们说“自由”,是针对和对比着井田农民的锢闭性和封建农奴的人身依附性以及被固著到土地上的情况而言的。也就是说,西汉农民对比起井田农民“死徙勿出乡”的情况来,对比起以后的佃客、部曲、家兵对主的隶属关系来,是自由的。此外,他们跟生产手段(土地)的关系,也是自由的。恩格斯曾经描写过公社瓦解后出现的对土地财富的自由,“现在又出现了土地的财富。……此后不久,对土地的完全而自由的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它,而且意味着也可以出售它。……这件事的意义如何,跟土地所有权同时出现的货币给它说明了。土地如今成为可以出卖和抵押的商品了。……你们渴望的、完全的、自由的、可以出卖的土地所有权,正好你们得到它了。”【1】在中国历史上,从战国开始,历秦至于西汉,恰好是恩格斯所说的这种自由开始并逐渐大量出现的时候。这种自由大大鼓励了农民,使他们“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2】无疑这是一种促进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积极性。以上解释了“自由”,底下再解释“独立”。所谓“独立”,主要指当时他们尚未被固著到土地上。晁错对汉文帝说:“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3】,正是反映的这种情况。这跟中古期农奴制下的情况,是截然区别着的。试看马克思是怎样表述农奴制的呢?他说“……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赖关系,有人身的不自由,有人身当做附属物而固定在土地上的制度,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制度”。【4】我们再看,列宁又是怎样来表述农奴制度的呢?在1895~1896年时,他表述了劳役经济的四大特点,第一是自然经济的统治,第二是生产者束缚于土地上,第三是农民对地主的人格依赖,第四是生产技术的极度低下与墨守成规,他说“必须使直接生产者束缚于土地上,否则地主便没有保证获得劳动人手了。”【5】又说,“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人格的权力,他就不能强迫分予土地而自行经营的人们来为他做工”。【6】在这次表述之后十五年,在1908年,列宁又一次把农奴经济跟资本主义经济各自的特点进行了对比,他指出三点,与十五年前表述的四点中的前三点完全一致。【7】由此可见,生产者束缚在土地上是农奴制的特征,而“不地著”是农奴制尚未形成以前的特征,两者是截然区别着的。所以,像侯外庐先生在其《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中【8】所得出的汉世农民“自由民其名而农奴其实”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

  在文献中,像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由的、独立的个体小农家庭,是有很多反映的。战国时孟轲在其《梁惠王篇》和《尽心篇》中两次提到“五亩之宅”和“百亩之田”以及“八口之家”。稍后,荀卿在其《大略篇》中也恰好提到“五亩宅,百亩田”,这绝不是一种偶合。《汉书·食货志》中这方面的反映就更多。如李悝说“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如晁错上疏中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以上是个体小农家庭自然生长的情况,而政府也就按照这样的模型来培养这种家庭。举两个例。其一,晁错上书主张徙民边地,招募一些罪人、一些富人家输官的丁奴婢,以及平民前往垦种,他主张设立城邑,备具农器,建筑居室,其形制是“一堂二内”【9】(即俗话所说的“一明两暗”),这恰好符合个体小农最小型家庭的需要。其二是当时有个所谓“循吏”,他在齐郡想人为地转变一下古典经济的风气,“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10】由此可见,五口之家、五亩之宅、一堂二内、百亩之田、二母彘、五鸡:——这样的一种家庭单位是西汉时候最流行、最普遍的,我们就是据此来论断西汉是小农经济的鼎盛时期。

  马克思对于这样的小农经济,在《资本论》中曾经有两处地方谈论到它,一次是在谈“地租”的时候,另一次是在谈“协作”的时候,现将文段引录于下:

  自耕农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态,当作支配的通常的形态,一方面在古典的古代的最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近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由封建土地所有制所引起的各种形态中的一种。【11】

  小农民经济和独立手工业二者,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之后,又和资本主义经营一起出现。它们在原始东方共有制消灭之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之前,还是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12】[以上两段引文中的重点号是本书作者所加。]

  对此,我们试来进行讨论。第一个问题,有人主张上述两段文字其基本内容是一样的,从而这两段文字可以互相补充、互为注脚。是不是这样呢?我们承认这两段文字的内容有其相互重叠之处,但也有其互相歧异之处,如前段文字的主词是“自耕农民的自由的土地所有制形态”,后段文字的主词是“小农经济和独立手工业经营二者”,一为单主词,一为复合主词。再如,述词部分也有歧异,如后段文字虽然既谈封建社会、也谈古典社会,但究竟以谈封建社会为主旨,指出个体农业与个体手工业的结合是封建社会的基础;前段文字则只谈古典社会,指出小农经济是它的基础。两段文字,无论在主词方面,或在述词方面,都不是等同的,所以不能说它们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但这两段文字,却也反复申说了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小农经济(或者小农经济与个体手工业相结合)在人类历史上鼎盛过两次,一次是在封建形成之前,另一次是在封建瓦解之后。这是这两段文字的共同主旨之所在。人们争执的焦点,倒是在“原始东方共有制消灭之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之前”的这两句话,到底可以施用在中国历史的哪个段落。我们说,西、东周之际“昼尔于茅,宵尔索绚”的情况,正是共同体瓦解之际,个体小农与个体手工业结合成为东方社会基础的写照。魏晋南北朝隋唐时候男耕女织一夫一妇谓之一床的情况,正是个体小农与个体手工业结合成为中古社会基础的写照。而我们面对的西汉呢,则恰好是自耕农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当做通常的形态,形成为社会的经济的基础的时代。这个时代的手工业不是跟个体农业相结合,而是跟古典经济结合到一起去了。到东汉,情况又有转变。举一证例。西汉桓宽《盐铁论》中的“本”、“末”,跟东汉王符《潜夫论》中的“本”、“末”,其界线是不一样的。西汉人视农为“本”,视奴隶制的手工业为“末”;东汉人视正规的农业和手工业(二者正逐渐结合)为“本”,视社会上一切非法活动为“末”。这说明东汉时候古典经济有所衰落,农业手工业结合有所进展,这时候上引第二段话所指的情况逐渐展现;而在西汉呢,则只有上引第一段话所指的情况恰好可以相为印证,也就是说,这时候,当自耕农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作为通常形态而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时候,恰是古典经济的鼎盛的时候。

  第二个问题,有人提到上引两段文字中的“基础”二字,究作何解的问题。很显然,它不是和“上层建筑”一词相对称的“基础”一词的涵义,因为马克思在上引两段文字中根本不曾涉及到“上层建筑”的问题,所以其“基础”一词自然不可能是“经济基础”的意思。在这里,“基础”一词的涵义,看起来与毛泽东主席对新中国建设方向所说的“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那个“基础”很相近,它意味着社会中最主要、最普遍的生产部门和这一部门中主要生产劳动的承担者。落实到西汉的具体历史上,特别使我们又联想到马克思在城乡关系方面的论证,小农经济是“基础”的涵义,便意味着乡村中的小农经济是承受城市中古典经济剥削最沉重的一个社会力量。

  小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经济是极不稳定的,它的历史命运是悲惨的。马克思说,“高利贷和赋税制度到处都使小土地所有制陷于灭亡。资本之应用到土地购买上,就从土地耕种上夺去这个资本。生产资料的无限分散和生产者本身的各自分离。人力的无限浪费,生产条件的日益恶化和生产资料的腾贵——是小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于这种生产方式,丰收也是灾难”。【13】这段话虽然不是针对古代共同体瓦解以后的小农经济,而是主要针对农奴制瓦解以后的小农经济而言的,但是,其所指的诸特点,如高利贷和赋税的压榨,生产资料的分散,生产者的分离,生产条件的恶化等等,倒还是可以在极大幅度上运用到对西汉的小农经济的分析中去的。从史料中印证,也正是如此。董仲舒反映说“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14】秦是如此,汉亦循而未改。晁错反映说,“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15】贾谊反映说,“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兵旱相乘,天下大屈,有勇力者聚徒而衡击,罢夫赢老易子而咬其骨”。【16】贡禹反映说,“农民已奉谷租,又出藁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价。穷则起为盗贼”。【17】鲍宣反映说,“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略,取民财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冤陷亡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怨雠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民有七死,而元一生。”【18】这些反映者虽然各有各的角度、折光和局限,但他们所反映的总情况则是不谋而合的,带有很大的真实性的。所以,说他们是“自由”的“独立”的,仅仅是对比着井田锢闭性和中古农奴之被束缚在土地上的情况而言的。我们从来不认为这种“自由”和“独立”具有什么绝对的意义。并且,说他们是“自由”和“独立”的,也绝不意味着说他们是幸福的。恰巧相反,这种小土地私有制是极不稳固的,其土地权的转移率是极大的。在这种土地所有制体现者中间,个别爬上去成为大土地私有制体现者的例子不能说没有,但是很少;维持小块土地的可怜状态使之长期稳定的,为数也极其寥寥;绝大多数则是随时随地丧失了这点可怜的生产手段,使自己成为流民或者雇农去了。流民问题,是西汉中晚季最大的社会问题。这问题在东汉也一直延续。赤眉、绿林、铜马等巨大起义队伍,主要是靠流民来提供群众之大多数的。

  小农的贫富两极分化,史料中也不乏例证。先看向上爬的。张耳和陈余的传中,曾提到“赵苦陉富人公乘氏”,【19】“公乘”是二十级爵中的第八级,这家富人可能是靠受爵一级一级积累起家而名其姓氏的。仅简中也有一条很多人都使用的资料,即“公乘礼忠赀值十五万”,【20】这与张耳、陈余传中的事例可能是同一类。以上是靠积资爬上去的。还有靠政治爬上去的,如陈平,“少时家贫,有田三十亩,与兄伯居,伯尝耕田,纵平使游学”。【21】他的家“在负郭穷巷,以席为门”,这是极小的自耕农家庭出身。又如贡禹,他对宣帝自述说,“臣年老家贫,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22】卖去百亩之后,就跟陈平与兄嫂同居时差不多,是最小的自耕农家庭。再看佃农。《汉书·食货志》中“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反映了一些总的情况。

  《汉书·沟洫志》中又曾提到“租挈”一词,颜师古的注中说“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可见租佃契约当时已经有了。有人根据有租佃,就判断是封建社会。那可不一定。有古典经济下的租佃,有自然经济下的租佃,有资本主义的租佃。有“自由”的租佃,也有附加人身依附条件的租佃,这也是西汉社会之所以是过渡形态的表征之一。最后,让我们来看小农中最低层的和最大多数的成分——雇农和流民吧。最著名的例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起义的领导人陈胜,他“尝与人佣耕”,颜师古注说“佣耕,谓受其雇直而为之耕,言卖功佣也”。【23】汉简中也多次记录着“庸”、“僦”、“僦人”的痕迹。《汉书·郑当时传》中也有“任人宾客僦”一句,颜师古注说,“僦谓受顾赁而载运也”。【24】可见当时在农业和农业以外诸部门中,雇佣劳动都相当普遍。观《汉书·昭帝纪》中所载诏书,多有“流庸未尽还”一句,颜师古注说,“流庸,谓去其本乡而为人庸作”,【25】这已经说的不能再清楚了。正是这些“流庸”,即流民,是西汉小农中的绝大多数,他们的命运是最悲惨的,生活是最痛苦的,其革命性的蕴藏量也是最大的,试看西汉末农民大起义远距离活动的情况,他们北达鲁城(河北仓县)、西达乌氏(甘肃平凉)、南达长江、东达东海,这确实是其他年代中被锢闭在小天地里的农民所不容易做到的事情。

  总之,小土地所有制在西汉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段落中,扮演了一个特殊的角色。这种所有制的体现者——小农,其两面性侧重在一面发展,即其小私有者的一面在当时尚远不如封建社会瓦解时候小农面对着充当资产阶级后备军抑或无产阶级后备军的歧路上时那样地带有关键性;其担当社会主力劳动者的一面,在当时是主导的。他们是当时社会的“基础”,是城市剥削乡村的主力承担者,也是革命队伍中的最主力军。与这种所有制面对面的,是两个力量,其一是大土地所有制的体现者——豪强,用土地集中和高利贷的网残酷地迫害他们,使他们破产,使他们沦为奴婢;其二是土地国有制的体现者——专制主义政府,他们以凌驾在两者之上的第三者的伪装来进行干预,用二十级爵中低级爵命的手段来对小农进行“小恩小惠”的安插,而其效果往往是徒然的。西汉的小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无时无刻不在国家徭役剥削和豪强土地兼并与高利贷剥削之下,而日益动荡不定。

注释: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译本页160。

【2】《吕氏春秋·审分览》。

【3】《汉书》卷24《食货志》。

【4】马克思:《资本论》第Ⅲ卷中译本页1032。

【5】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第3章第1节《劳役经济的基本特点》。

【6】同上注。

【7】《列宁文集》第3册中译本页16~17。

【8】《中国思想通史》第Ⅱ卷第1章第4节,页34。

【9】《汉书》卷49《晁错传》。

【10】《汉书》卷89《龚遂传》。

【11】《资本论》第Ⅲ卷,旧中译本页1053。

【12】《资本论》第1卷,新中译本页543。

【13】见《资本论》第Ⅲ卷,此处转引自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译本页262~263。

【14】《汉书》卷24《食货志》。

【15】同上注。

【16】同上注。

【17】《汉书》卷72《贡禹传》。

【18】《汉书》卷72《鲍宣传》。

【19】《汉书》卷32《张耳陈余传》。

【20】《流沙坠简》。

【21】《汉书》卷40《陈平传》。

【22】《汉书》卷72《贡禹传》。

【23】《汉书》卷31《陈胜传》。

【24】《汉书》卷50《郑当时传》。

【25】《汉书》卷7《昭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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