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第三章

第十一节 西汉的土地国有制

  土地国有制是西汉社会几种平行的所有制中间很重要的一种,也是纠缠着国有制、私有制哪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争论最难于论断的一种。我们说“重要”,主要是由于西汉时候国有土地的数量可能是相当庞大的;但数量大,不一定意味国家对土地私有权的干预力量就是无限的,无限到使贺昌群先生形成了他的“绝对君权”说。贺先生在他的专著《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中,把汉武帝及其以后的百余年间,看做是什么“绝对君权”的时代,说当时的国家找了种种藉口(如酎金不符、赀算不实、有罪、赃十万以上、以及“七科谪”等等)将大量土地源源掌握进了“县官”(皇帝,及其中央集权政府)之手。【1】这仿佛就是贺先生主张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主要论据。他又说,到哀、平之后,绝对君权衰落了,大土地私有制这才逐渐抬头。我们试来对此进行商榷吧。我们承认,汉武帝时候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是相当强化的,但是不是已经强化到“绝对”程度了呢?怕值得怀疑。第一,人民会打击它。这不需要等到西汉末,即以汉武帝时候来看,山东“群盗”的活动已经史不绝书,“行王母筹”的半起义活动甚至在“三辅”地带也很流行,不久之后,铁官徒暴劫更是激烈,他们“攻官寺,劫库兵,篡囚徒,杀长吏”。敢于这样去对待的君权,怕也不是“绝对”的。第二,豪强也跟它斗法。西汉的豪强,确确实实受到过君权的打击,酷吏们杀人有“血流十余里”【2】的记载。但也必须指出,(一)这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有斗争的一面,也有妥协的一面。(二)君权斗豪强,豪强也斗君权,而且君权斗豪强往往是采取“突然袭击”方式,一阵就过去了;而豪强跟君权斗法,则是漫长性的,如勾结贵族官僚、兼并土地、进行种种非法活动控制物资物价、套租公田转租贫民,等等,甚至君权作为“小恩小惠”赐给小农的很小很小的一小块土地也即刻被豪强使用高利贷的网给攫夺去了。汉宣帝时的贡禹说,“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价)”【3】试看,像这样的君权能说是“绝对”的吗?!

  因此,为了弄清楚问题,为了把西汉当时的国有土地以及国家对土地的权力,估计得比较准确,我们在这里有必要把西汉属于国有制范畴之下的一切有形无形的因素,都拿来进行一些定质定量的分析。

  先看国有的土地,这又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叫做“屯田”的,算作一个部分;“屯田”以外叫做“公田”的,又算作一个部分。其实这两个部分的内容性质相差不远,不过“屯田”更像一个被人们独立起来研究的项目罢了。先说“公田”。主要看它的数量和性质、作用。谈到数量,从现有的文献史料和实物史料中,要得出一个哪怕是比较准确的数字来,怕也是困难的。只能看一个大概。秦始皇时候,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第一遭强化起来,可能在畿辅及外郡都曾圈占了大量的土地,作为苑囿园池。汉高祖二年,宣布“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田之”【4】,这是刘邦改换统治手法的表现之一。这里的“田”字,根据颜师古注,就是后世的“佃”,就是由国家把公田租佃给人民,租率多少,史料中元迹可寻,只能推测说,比“见税什五”要低得多,比“三十税一”或者要高一点。汉武帝时候,这种情况又反复了一次,他也是圈占了不少土地作为苑囿园池,到他儿子昭帝、曾孙宣帝、玄孙元帝时,由于看到流民、“群盗”、官徒等的活动已经严重地威胁了统治的巩固,所以不得已又拿出一点苑囿园池来,作为一种“小恩小惠”来安插一下脱离开生产手段的劳动者。昭帝时这方面的记录很少,只拿出了一个中牟苑。宣帝、元帝时,这方面的记录多起来,但也不过是挑选苑囿园池中之“未御幸者”及“可省者”,给农民去种。这种通过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史料中除中牟苑一项叫“赋”外,其余都叫“假”。“赋”除却寓有“租给”之义以外,还寓有“给与”之义。“假”,根据前引颜注的解释,是“赁”,也就是租佃。在个别例子中,当提到把公田假贫民的时候,还加一句“勿租赋”。【5】租是田租,赋是口赋,都是国税性质,这种带国税性质的既经宣布豁免,那么,租佃者只缴纳一点地租性质的剩余劳动产品就行了。由此可以推测,当时国家公田上的地租可能比国税(“田租”、“口赋”)额稍高(所以才有豁免田租口赋的命令),比私租额(什五)较低(所以豪强在“转假”过程中才有利可图)。

  除苑囿园池之外,还有几项“公田”。如《汉书·食货志》中提到赵过推广三畎种植的“代田法”的时候说“教田太常三辅”,又说“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几个琐节要先推敲一下。什么是“三辅”?“三辅”就是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个地区。什么是“命家”?“命家”就是受有爵命之家,是被国家赐予了一级以上不等爵位的个体家庭。什么是“太常”?太常是中央九卿之一,颜师古注引苏林曰,“太常主诸陵,有民,故亦课田种也”。这说得很清楚,是皇帝陵墓附近的祭田,也是按照公田租课的方法交由农民耕种的。在汉武帝的时候,管理并出租这些土地的,除太常外,还有大农、少府、太仆、水衡等衙门。此外,在诸郡国中也有公田,如中牟苑在荥阳,北假田在新秦中(今河套)。总起来看,当时所谓“公田”者,不外如下诸项:(一)太仆等所领苑囿园池;(二)太常所领诸陵祭田;(三)少府、水衡等匠作、财政衙门所领散在诸郡国中的江、海、陂、湖;(四)散在诸郡国中由郡国代管的一些公田(如充公的罪人田土之类);如此等等。单从项目看来,这些公田的数量是不可能少的。

  我们试对这些“公田”的性质,来进行一点讨论。从来路看,这些“公田”自然不是“县官”掏钱买下来的,而是绝大多数使用政权力量圈占或者充公下来的。这丝毫也不奇怪,也一点不值得夸大,因为各种社会形态的政权都有这种权力。但根据这一点能不能论断西汉是国有土地制占主导地位呢?在我们看来,不能。理由是国有土地虽然貌似强大,它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从而也就不得不受私有制的约制、侵蚀和浸润。试来看一些史料中的证据。《盐铁论》中反映“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利不尽”。【6】《汉书》所载王莽诏令中说“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7】东汉崔寔在他的《政论》中也说,“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泰半。……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8】试看,在豪强面前,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倒是显得软弱可欺,哪里谈得到什么“绝对”呢?!

  再看“屯田”。“屯田”是西汉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对后世历朝屯田也都有影响,它们之间也存在着若干同异,值得比较分析。但在研讨“屯田”的过程中,也会遭遇种种困难。其一是资料少,《汉书》中对屯田几乎没有多少记载,汉简中材料稍多些,但竹头木屑断简残编,一鳞半爪,要把这些东西连缀起来说明问题,需要很大的功力和科学的细致性。其二是屯田的性质,放置到土地所有制的角度上来,也不容易辨析。我们几乎可以说,最初设置屯田时,似乎压根儿就没有什么土地所有制的问题存在,几乎纯是国家机器存在的经济体现,而不是任何其他的东西。说得更简明扼要些就是,西汉政府要打仗,要运送军粮军需,又嫌消耗太大,于是便择国疆边缘地带,将若干无主荒田跟屯戍士卒以及弛刑刑徒等的劳动力结合起来,生产一些可供军食的粮食,节约一些军费运输开支。一句话:纯乎是徭役性质。但财产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在广大中原早已发展到相当程度,屯戍人员又多来自中原,那么叫土地私有制对屯田不起作用,那是不好理解的。很快,屯田地区上的情况就复杂化起来了,买卖出现了,借贷出现了,雇佣出现了,土地买卖也出现了。以居延为例,汉简中在进行卖买之物,至少就有布、缣、絮、缎锦、袍、马、牛、羊、粱、脂、酒等物。【9】一个侯君出黑牛一头、谷27石,雇佣一个叫寇恩的人去替他卖鱼【10】。没粮食吃的人可以借贷粮食,如“出中舍谷一斗贷水门卒张咸”、“……食乏,今毋(无)所食,愿贷五斗”【11】。最后发展到了买卖土地,简文中就有“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以及商人淳于次儒等“置长乐里受(授)奴田卅五亩”……【12。这就说明开始是自然物的土地,继之是政权对土地的使用和所有,然后是通过人和土地的关系复杂化起来,引出人与人间的种种关系,诸如卖买、借贷、雇佣、租佃等等,都发生了。在这中间,我们要牢牢抓住的,是国家徭役剥削和国家以至私人的租佃剥削之间的界线。旧时代几位治汉简的就是由于在这些要点和界线上纠缠不清,深深影响了他们成果的精度。

  确实,屯田一开始,并不表现土地所有权的作用,表现的是国家权力的作用,剩余劳动的榨取形式也是徭役而非地租。《汉书》中记载经营边远地区支付代价太重的情况,《食货志》中记载通西南夷时的情景“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饷,率十余锤致一石”,《主父偃传》中又说“率三十锺致一石”。据《左传》昭公三年的杜(预)注说,六斛四斗为一锺。那么,西汉时候往边远地区运送一石粮食,其代价要比一石粮食高出七十倍至近二百倍。《食货志》又说,“筑朔方,转漕甚远,自山东咸被其劳,费数十百钜万。”颜注说,这笔数字可达“数十万至百万万”。开支庞大,是国家财经的消耗,而徭役不息,又会增大社会危机,直接引发国家统治的不稳。屯田的目的,就是减少一些军运费用开支,减轻一些社会危机。宣帝时赵充国的《屯田疏》中,一开始就谈到“益积畜,省大费”【13】,后来在《上屯田十二便》中,又两次提到“省大费”。从以上这些情况看,开始屯田,纯乎是国家机器存在的经济体现,而丝毫不带有要奠定一种什么土地所有制的意图。使用国家权力进行劳役剥削,所以对每个劳动者都有定额,《赵充国传》中说“田事出,赋人二十亩”。汉玉门简中也有一条“□玉门屯田史高禀班田七顷,给弛刑十七人”。【14】这也是一种劳役定额,不过玉门定额较青海定额高一些,不是二十亩,而是四十亩零罢了。

  但什么事情都有转化。劳役剥削受中原租佃制影响,或迟或早,也会使国家不以政府权力,而以土地所有者身份进行租佃剥削的。试看如下的两条汉简:

  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15】

  右家五,田六十五,租大石二十石八斗。【16】

  我们试来分析这两个简。首先,简中所说的田是官田不是私田,是无可置疑的,若是私田,国家简书不应著录,何况还有“长官”的字样呢。这些田由什么人来种呢?前简无所说明,后简说明了是“家五”,可见不是单身屯士戍卒,而是有家口的人。或者是中原移民,或者是河西土著。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他们是个体农民家庭无疑了。再看租率。前简亩收4斗(不言大斗,可能是小斗),后简亩收3.4斗,是大斗,折合成小斗,当是5.5斗。按当时社会生产的总水平来看,文景时候的晁错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武帝时行赵过代田法,中原亩产量当在一石与三石之间。但是河西气候较旱较冷,虽也施行了代田法,施行了一定的水利灌溉,但仍以亩产一石为比较中允的估计。有时,连一石也不到。例如新出土居延汉简中有一条极典型的屯田简文,精确地记录了某片屯田上的总田额、总劳动日、日劳动力、总收获量,等等。中云“人田三十四亩”,“人得二十四石”(72、E、D、1),足见连“百田之收,不过百石”也达不到。那么,亩收4斗至5.5斗,从数量来判断性质,当是此后魏晋五五分租、四六分租的萌芽状态。这个数量不可能是国税,不可能是政权存在的经济体现,而只可能是地租,是中原“现税什五”在河西的出现,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这说明,在这里国家已以地主的身份,向屯戍士卒的家属,向中原来的移民,或者河西的土著农民,——在进行地租性质的剥削了。

  我个人认为,处理屯田性质问题,关键在于把份地劳役定额剥削和履亩分成的地租剥削二者区别开来。近人张维华先生已经初步接触到这一点上来了,他在一篇文中说“秦、汉时代,在国有土地上,有“军屯”之制,有“民屯”之制,有“假田”之制。【17】我之所以未遽尔采用这种说法,是由于在我看来这种三分法也仍有足以商兑之处。第一,严格按照所有制角度来划分的话,只有“军屯”为一种,“假田”为一种,“民屯”若非“军屯”的延续,即是“假田”的别称。第二,“军屯”、“民屯”这些称谓自曹魏直迄明初的洪武、永乐,不同朝代不同制度间颇有差异,中间颇有一些细微处尚待进一步说清楚,现在拿来套在河西屯田上,是否利多弊少、抑或利少弊多,还很难说。所以,我个人还是以份地劳役定额剥削和履亩分成地租剥削两者来划分,把前者看成是国家机器存在的经济体现,后者是以地主身份来施行的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

  假如不区别开来,便会产生无穷无尽的混乱。陈直先生在他的书中写道,“总起来说,屯田政策不是裕财,而是消费。试以每个田卒种田二十亩来估计,每亩收租四斗,则二十亩收租八石,每石平均百余钱,每人食粮每月大斗二石,每年二十四石,以一人的耕种所得,在食粮方面尚缺十六石,折合一千六百钱。而田卒的俸禄,每月约三百五十钱左右,每年四千二百钱。合粮俸两项,每人即缺少五千八百钱左近。而守御器具,军马刍茭,以及戍田卒家属的口粮,一切杂项开支,尚不计算在内。”【18】试看在这里,作者把张维华先生说的“军屯”“民屯”之别,不予区分;把我个人所申述的份地劳役定额剥削和履亩分成地租剥削的分别,也不予区分。作者把按五五或四六分成缴租的租佃农民,也看成是食国家禄钱者;又把食国家禄钱者全部上缴公仓的粮食,也看做是劳动者可以自留一部分的分成制剩余。这样做的结果,有意无意就把西汉统治者既说成是既付俸钱(工资),又不要全部劳动产品,又发冬衣津贴,又照顾家属的“深仁厚泽”的人,又是一伙专做赔钱生意的傻子!事情果真是如此吗?我们认为,绝对不是!我们认为,服徭役食俸钱者,其劳动产品全部上缴公仓,观赵充国湟中屯田所获粮食全部上缴金城公仓可知。至于按五五或四六分成的耕种者,那就不可能是服徭役食俸钱者,他们可能是中原移民,也可能是四郡土著,也可能是士卒的家属,这类社会成分,在我国自周、秦至明清的历史上经常看到,一般被叫“余夫”、“余丁”、“贴军”等等。他们作为佃种者,接收国家加给他们的地主式的剥削。从这里茁下根苗,私有制便展开它的对国有制的侵蚀了。将屯官吏,便有可能地主化起来,对佃种者进行剥削和役使。《盐铁论·备胡篇》中记载贤良们揭发说,“吏未称奉职承诏以存恤,或侵侮士卒,与之为市,并力兼作,使之不以理。”【19】这就是说,当时古典经济正在鼎盛,即河西亦不例外,军官们利用商业、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士卒及其家属,以及附近土著,使他们成为负债者,从而给他们的脖颈上加上“并力兼作”的套索,使他们既受国家的徭役剥削,又受私人的地租剥削,以及经济以外的勒索。这类情况,只要接触过明初洪武、永乐间屯田瓦解历程的人都会理解得到的。我们既应该把猴体解剖的经验使用到人体解剖上去,也未尝不可以把人体解剖的经验有条件地推广到猴体解剖上来。

  有关“屯田”的分析,就暂时到此为止。以上,分析了苑囿园池,又分析了屯田,现在该来谈第三个项目:国家权力对土地私有权的干预问题,包括干预权力的强弱,干预范围的宽窄,以及干预的后果,等。

  应该说,西汉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干预,假如拿来放置在历代政权干预的历史上予以观察的话,可以说是表现为有一定的强大的;但我们须要紧接着指明一句,即无论它多么强大有力,在总结点上它总归是失败的。因为私有制已经是带根本性的东西了。我们说国家权力强大有力,主要表现在如下的三个方面。其一,国家有权对封国的领地予以减削、废除。其中属于食封领地的部分,从我们的看法看来不过是政治权限的变动,即由封君手下重新拨归郡县手下管辖而已,这中间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侵夺和干预;但贵族们私人购买、占夺的土地,在爵废国除的过程中,也往往被国家宣布充公,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干预。其二,国家有权对违法的工商业奴隶主豪强富人凭借财力富厚而兼并下的土地进行充公,这就是《汉书》中所记“杨可告缗”一类内容所说的“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20】的情况。其三,国家不断使用强迫命令手段,把一批批“山东”(太行山以东,或云华山以东)富豪迁徙到关中诸陵地带或巴、蜀地区。在迁徙时,动产是可以带走或者变卖的,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呢,自然不能带走,那么遗留下来的土地是无条件缴公呢,抑或是卖掉呢;再者,缴公或者卖掉后是由地方郡县政权予以拍卖呢,抑或是进行无代价的分配呢。史料中缺乏足够的反映,我们不易判断。史料中只见曾经经营过西域的军官陈汤在一份上书中提到:

  天下民不徙诸陵三十余岁矣,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可徙初陵,以强京师,衰弱诸侯,又使中家以下,得均贫富。【21】

  这条材料,值得密切注意。从这条材料中透露出许多消息,秦汉强迫迁徙“山东”(或作“关东”)豪民的作用,有如下几点:第一,可以加强中央对豪民的管制,强化中央集权;第二,可以分离豪强和封君间的勾结,削弱地方割据;第三,可以由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在某种局限内,执行一些土地财产的均衡。三国初年魏国的仓慈也曾在敦煌那样一个小范围内进行过某些土地均衡,史料中说“随口割赋,稍稍使毕其本直(值)。”【22】这是说,叫平民多少出一点赎买的钱,从国家手里按人口配得一点土地。我们留意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的人,对上引的这些事情兴趣特大。因为像这类似的措施,在悠久的历史传统中,并不是个别的、偶发的,而是成为一个传统的东西了。我们试看如下的一系列材料:

  (一)西汉末哀帝时有诏,“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议限制。”于是制定最高限额田土三十顷,奴婢二百人,以及贾人不得名田为吏。因权要以为不便,遂寝不行。

  (二)王莽篡位,下令曰“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23】按,此令颁于始建国元年;至四年,又令“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同上注)

  (三)东汉末仲长统在其《昌言·损益篇》中主张,“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址,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24】又主张“限夫田以断并兼。”又主张,“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同上注)

  (四)东汉末荀悦主张,“诸侯不专封,富人名田逾限,富过公侯,是自封也。大夫不专地,人卖买由己,是专地也。或曰,复井田欤?曰,否。专地,非古也;井田,非今也。然则如之何?曰,耕而勿有,以俟制度可也。”【25】

  (五)与荀悦同时前后,司马朗主张恢复井田,“往者,以民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及宜此时复之。”【26】

  (六)明中叶海瑞主张,“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税,尚可存古人遗意。”【27】

  从以上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从陈汤、仓慈到仲长统、荀悦、司马朗到海瑞,人们总有一种矛盾的设想,一方面感到土地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已无可能恢复,另一方面又感到土地私有制无限制发展下去,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统治的稳固,因此挖空心思,总想寻找一种折中、改良的办法出来,对土地私有制进行一些干预、限制、约束,甚至像荀悦那样,把所有权降低为使用权,等等。但所有这些设想和措施,在最终结点上总归是失败的。所以我们似乎可以说:干预——失败——再干预——再失败,是封建国家权力跟土地私有制较量过程中规律性的表现,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试看,从这中间,怎样会得出什么“绝对君权说”或者“国有制占主导地位”等等的认识出来呢?!

注释:

【1】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页268。

【2】《汉书》卷90《酷吏王温舒传》。

【3】《汉书》卷72《贡禹传》。

【4】《汉书》卷1《高祖纪(一)》。

【5】《汉书》卷9《元帝纪》。

【6】《盐铁论》卷3《园池篇》(第十三)。

【7】《汉书》卷99《王莽传(中)》。

【8】杜佑:《通典》卷1引崔寔《政论》。

【9】散见1972~1974年发现的居延诸简。

【10】参看《文物》1978年第1期,有关《粟君所责寇恩事》诸文。

【11】1972~74年发现的居延汉简EJF3:382A及EPF22:660。

【12】见1930年所发现的居延汉简,编号:1982A,2544A·B,(见《居延汉简甲编》页82与104。)

【13】《汉书》卷69《赵充国传》。

【14】《西陲木简汇编》页56。

【15】1930年居延汉简,见《居延汉简甲编》页225。

【16】同上注,见上注同书页122。

【17】《试论曹魏屯田与西晋占田上的某些问题》,见《历史研究》1956年9月号。

【18】陈直:《西汉经济史料论从》页74。

【19】《盐铁论》卷7《备胡篇》。

【20】《汉书》卷70《陈汤传》。

【21】《汉书》卷11《哀帝纪》。

【22】《三国志》卷16《仓慈传》。

【23】《汉书》卷99《王莽传(中)》。

【24】《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25】荀悦:《申鉴》卷2《时事》。

【26】《三国志》卷15《司马朗传》。

【27】《明史》卷226《海瑞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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