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分散与较为集中:从冀中定县看近代华北平原乡村土地分配关系的本相
【内容提要】近代定县土地分配关系,为中国近代乡村土地分配的解释提供了重要例证。首先,自有田产者占绝大多数,自耕农比例居优势,中农、贫农阶层占地比例较大。不仅如此,土地分配的演变趋势也处于分散或稳定状态。可见,传统观点所谓地权日益集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七八十以上,在此缺乏充分的依据。地权分配之所以没有如此恶化,主要是因为存在着地权分散的推动力,如分家析产、惜卖土地、土地购买力不大和家庭手工业经营等。分家析产,使土地规模的保持艰难,近代以后人口和家庭数量的增长更助长了这一趋势;惜卖土地和购买土地财力积聚的困难,使民众之间的土地交易规模极小,土地流转很难出现大规模的兼并现象;从事家庭手工业,则有利于农民维持小农土地所有制的延续。当然,这种地权分散仅具有相对意义,从绝对意义而言,仍是较为集中的,如地主富农占地较多,无田或低于土地平均数的农户占有不小比例,基尼系数偏高等。可见,表面上自耕农的占优势,实际上带有一定程度的假象,甚至是经济艰困的反映。也正是由于土地分配不均,才成为中共土地改革的社会经济基础。土地平分虽不能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但可以提高贫穷农民的土地数量,改善农民的福利。
【关 键 词】定县;土地分配;分散与集中
关于中国近代土地分配关系,早在上个世纪1920-1940年代就有许多相关的调查和研究。当时几乎所有不同背景的学者、团体乃至政治对立的党派,都一致认为地权分配不均,而且呈集中之势。只是有个别学者发出了与此不同的声音,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并非革命者所说的那样惊人,而是在地权集中的同时也有分散。[①]当然,这种声音是很微弱的。新中国成立之后数十年内,地权分配恶性集中的观点仍一直居于统治地位。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近代土地关系史的研究开始发生变化。对学界震动最大的,就是有些学者提出土地分配并非以前所认为的那么集中,而是相对分散,并且还处于总体分散之势。[②]尽管他们没有自觉地意识到20-40年代即有学者提出过这种观点,但必须承认,他们对这一看法做了比较认真和深入的论证。我这里想强调的是,此项研究远未走到尽头。因为至今仍是两派对垒,远未取得共识。以往的研究之所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除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外在推力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研究时段和地区的选择的影响。亦即,一些学者仅是从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研究,扩大为整个中国近代地权分配关系的结论,从而引起不应有的争辩。当然,这并非说地区研究的方法是错的,恰恰相反,只有加强和扩大不同地区的细致研究,才有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一个客观的总体性结论,进而避免以偏概全的弊端。本文就是为了这一目的而做的一项实证研究。定县(今为河北定州)是冀中乃至华北平原乡村的一个典型区域,二三十年代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在此举办乡村建设实验,留下了不少珍贵的调查资料。而中共革命期间,又留下了大量的土地改革资料。这些都为本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如果能借此部分地说明华北平原土地分配关系的情形,并多少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则幸甚矣!
一、地权相对分散
迄今,凡是想表达旧中国土地分配高度集中的观点,几乎都源自1950年刘少奇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该报告认为,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仅占有20%—30%的土地。而且,在解放前的几十年间,地权越来越集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而这一观点,实际上又主要来自1927年国民党中央农民部土地委员会报告。[③]但揆诸冀中定县土地分配的实际,与上一说法显然存在着相当的差距。
以上关于土地分配的结论,是以革命的阶级结构和分析方法为依据的。这一方法的主要特征是,将土地占有、土地使用和剥削关系几方面综合起来,划分农村各阶层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陈翰笙指出,只有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才能真正地对农村土地分配关系进行科学的分类。[④]经济学者张培刚也认为:“自耕农、佃农和自兼佃农是田权分配的一部分,但它不是田权分配的全体,因为仅有此种分类是仍不足以表示农民之真正经济地位的,……由自耕农、佃农、自兼佃农的分析中,至多只能看出该地以何种农户占居多数,至于土地的分配状态,则必须更有农户所有田地面积的分析。”[⑤]
通过阶级显示地权分配,或通过地权分配反映阶级,是中国革命尤其是中共革命的新成果。这种方法是否是唯一科学的,暂且不论,但它至少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当无疑义。表1是中共土改调查资料,反映了革命前定县的阶级划分及土地占有情况:
表1:1937年前定县翟城村各阶级土地分配统计
阶层类别 | 户 | 人 | 占有土地(亩) | 人均土地(亩) | |||
数量 | % | 数量 | % | 亩数 | % | ||
地主 | 6 | 1.11 | 65 | 2.22 | 1377 | 15.04 | 21.3 |
富农 | 16 | 2.96 | 106 | 3.62 | 962 | 10.51 | 9.1 |
中农 | 231 | 42.78 | 1451 | 49.61 | 4570.8 | 49.94 | 3.15 |
贫农 | 250 | 46.30 | 1159 | 39.62 | 1718.2 | 18.77 | 1.47 |
无地赤贫 | 37 | 6.85 | 144 | 4.92 | |||
校田 | 525 | 5.74 | |||||
总计 | 540 | 100.00 | 2925 | 100.00 | 9153 | 100.00 | 3.13 |
资料来源:据《定县翟城村贯彻土地政策为中心发动群众的经过情形》(1948年),定县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7卷资料整理。
由表1可知,地主、富农占总土地的25.55%,刚刚超过1/4;中农、贫农占总土地的68.71%,超过2/3。其中,中农占地几近总土地的50%。
其他村庄的土改调查也大体能证明这一点。有的村庄,中农、贫雇农占总土地的60%以上,如东三路村有地950亩,中农、贫雇农590亩,占62.1%;陈家佐有地1120亩,中农、贫雇农670亩,占69.7%。有的村庄,中农、贫雇农占总土地的70%以上,如燕三路村有地693亩,中农、贫雇农490亩,占70.7%;清风店有地5220亩,中农、贫雇农4097亩,占78.5%。还有的村庄,中农、贫雇农占总土地的80%甚至90%以上,如西南合小学区各村有地24460亩,中农、贫雇农17030亩,占80.0%;大三路村有地852亩,中农、贫雇农732亩,占85.9%;北支合有地2610亩,中农、贫雇农2429亩,占93.1%;土厚村有地5481亩,中农5176.5亩,占94.4%。[⑥]
可见,定县的土地分配以中农或中农、贫雇农占地较多,地主富农占地较少。当然,如果按户均和人均计算,则后者所占土地要多得多(见后述)。尽管如此,传统观点所谓地主、富农占地达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的确过于夸张了。这也表明,虽然同属革命理论指导下的调查,但地方资料更为可信。
近些年,社会经济史学者章有义、郭德宏、乌廷玉、高王凌、刘克祥对全国土地分配的研究结论分别是: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60%、50%-52%、50%-72%、30%-40%、50%-60%。[⑦]定县的土地分配状况为此提供了佐证,不过与之相比,这里地主富农占地的比例更低,显示了冀中乃至华北平原乡村的特点。
如果说阶级分配是衡量地权分配的重要指标,而其他如自有田产者比例、自耕农比例等也能说明一定问题。我以为,将三者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也许更为适当。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李景汉等人的土地调查,为此提供了珍贵资料。
首先,从自有田产者的比例来判断。
自有田产者占绝大多数,是定县土地分配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
1931年全县7000余户,有6400余户为有田者,占总户数的92%,如果把其中的非农业者剔除,有田者可占总种地户的95%。[⑧]也正因为此,李景汉认为,“大多数的农家是耕者有其田的”。[⑨]将区域扩大到河北其他县份,也是如此。1930年河北43县2.5万农户的调查显示,有地者占总农户的90%。[⑩]先不论农户占地的实际数量,至少传统革命斗争话语所谓农民贫无立锥之地的情况,是不多见的。
其次,从自耕农的比例来判断。
自耕农占优势,是定县土地分配关系的另一个明显特征。所谓自耕农,是从占田和耕种角度而言的,即只耕种自有田产、不出租、也不租种的农户。见表2。
表2:1930-1931年定县地权分类
种类/时间、地点 | 1930年第一区71村 | 1931年第二区63村 | 1931年453村 | |
自耕农 | 户数 | 2682 | 4152 | 43038 |
% | 40.8 | 51.5 | 63.4 | |
自耕农兼租种 | 户数 | 2308 | 2633 | 16393 |
% | 35.2 | 32.7 | 24.2 | |
自耕农兼租出 | 户数 | 444 | 531 | 3228 |
% | 6.8 | 6.6 | 4.8 | |
佃农 | 户数 | 742 | 423 | 2933 |
% | 11.4 | 5.2 | 4.3 | |
雇农 | 户数 | 110 | 138 | 798 |
% | 1.7 | 1.7 | 1.2 | |
完全出租地主 | 户数 | 95 | 47 | 345 |
% | 1.4 | 0.6 | 0.5 | |
非地主亦不种田 | 户数 | 174 | 138 | 1130 |
% | 2.7 | 1.7 | 1.7 | |
总计 | 户数 | 6555 | 8062 | 67865 |
% | 100.0 | 100.0 | 100.00 |
资料来源: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54页、665页;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2期,1936年1月,第442页。
注:1928年第三区6个村、1929年东亭镇的农户为种地农家。其余年代调查,均为所有户数。
由表2可见,自耕农比例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别,但就全县而言,占农村总户数的63%强。佃户仅占4%多,雇农更少,仅占1%强,完全出租地主才占0.5%。这一统计,与整个华北农村是一致的,1930年代初自耕农约占华北地区总户数的68%。[11]国外中国近代史学者杜赞奇、马若孟通过对华北6村的研究认为“土地分配很不平均”[12],甚至“土地的分配极不平均” [13],应当是过于夸大了。
以上资料主要显示了静态的土地分配状况。除此以外,还需要从动态角度看土地分配关系的变化,即土地分配是集中还是分散的趋势?但非常遗憾,民国以前的调查资料相当缺乏,同一地区连续性的长时段资料更为少见,由此就极大制约了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这里只能根据少许直接间接的资料,大致做一估计。
宋代神宗元丰初年,河北东路、河北西路,自耕农分别占总农户的59.2%、56.8%,佃户分别为26%、29%。[14]《太平寰宇记》载,河北道佃户占总农户的35%。[15]清代初期顺、康年间,据史志宏的研究,华北获鹿县农民土地所有制占到相当大的比重,自耕农土地占全部耕地的50%以上,加上佃农自有的小块耕地,农民土地占全部耕地的70%以上。[16]与此相比,1930年代初华北农村自耕农的比例比北宋和清初时期要大,地权分配较前分散,或基本延续了以前的历史态势。《太平寰宇记》还记载,定州佃户占总农户的8%,比其他相邻地区明显偏低,值得怀疑。即便如此,与之相比,1930年代初定县的佃户比例是下降的。
民国时期的调查,也反映了短期地权分配的变化。李景汉对定县农民的调查就显示,20世纪二三十年代,“据农民的意见,这一带地方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渐增,而佃农渐少。”[17]国民政府实业部的调查表明,定县自耕农在1933年占总户数的50%,到1934年增至59.2%,佃农却由原来的14.7%降至8.8%。[18]实业部对自耕农的统计比李景汉的调查比例要小,不一定准确,但至少反映了自耕农上升的趋势。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报告,河北省111个县,自耕农百分率,1912年为67%,到1934年增至68%,1936年更增至72%。[19]也反映了自耕农有所增加的态势,可作为定县地权关系变化的佐证。
中国乡村史学者张思在他的研究中指出,从19世纪末叶到20世纪前半期,华北农村土地所有的两极分化逐渐加深。[20]但衡诸历史,似乎无实际证据,未可轻信。刘克祥通过对20世纪30 年代的考察也提出,地权存在集中趋势,广大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中小地主也普遍衰败,而大地主、城市地主急剧膨胀,全国土地恶性集中。[21]但从定县地权分配关系来看,与此结论有一定的差距。
二、地权分散的推动力
为什么地权分配不象以往所说的绝大多数土地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也没有发生越来越恶化的趋势?我以为,传统观点忽视了地权分配过程中存在着分散的力量。[22]这种分散力量,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中国分家析产的传统;二是农民对土地的惜卖;三是该地区整体经济水平和收入低下,难以积聚购买土地的实力;四是农民从事家庭手工业也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小农土地的稳定。
首先,分家析产不断瓦解大地产的延续。
正如史家陈旭麓指出的:“更为常见的,则是因土地私有而发生的分家析产。汉代以后,中国在财产继承方面长、幼、嫡、庶之别已趋淡化。……多产之家往往多妻妾子孙,而再多的田产也经不起一析再析,几代之后,集中的土地又会化整为零。这是和土地集中同时存在的另一种方向。与之相伴随的是:在对立的经济等级之间,其个别成员可以相互对流。即一部分人由贫转富,另一部分人则由富变贫。”[23]定县的资料,与上述论断是一致的。
分家析产在定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据1929年李景汉主持的515家调查,兄弟皆已结婚但仍与父母或其他长辈一起生活的家庭有135家,占家庭总数的26.2%。[24]换句话说,除去这些同居共食之家,接近80%的家庭都经历了分家析产的过程。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人丁兴旺的大家庭本来是最为理想的,分家行为显然有违这一原则,“一谈到分家没有人会理直气壮地认为这是应该的”,但事实上又分开了,这“多少要用不得已,不争气等宥词来表示行为和标准不合的苦衷。”[25]也就是说,分家是一种没有办法的被动选择,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没法凑合了”。因为大家庭无论从经济还是生活上都难以维持,容易导致家庭纠纷和冲突。婆媳之间、妯娌之间的矛盾,经常是兄弟间争吵和分家的前奏。分家析产的结果,就是原来富裕的家庭可能走向衰败之路,小农家庭变得更小。土改档案资料为此提供了不少证据。以官道庄村马家为例,1937年前马家大户分为南院北院,北院为马老开、马老贵、马老辰三兄弟,伙占地500亩,300亩自营,200亩出租,雇8个长工,短工经常十几个。1938年,北院大户分家,分为3大股。1942年五一前后又分为10股,马老开3股,马老贵4股,马老辰3股。[26]这样一来,原来500亩地,变成每家50亩,呈现了一家大地主的地权分散过程。又如吴家庄村,吴云学家1937年前有50亩地,雇长工1人,平均每年用3个短工。1937年分家,分得24亩,半头牛。[27]这就使得一家富农降为中农了。再如马家寨村谷家,1947年土改时,贫农团成员谷保田,爷爷一辈还是大地主,有300多亩地,后来到他这辈才穷了。[28]第八区的彭有方,也是如此,他的祖父辈还是地主,而到父亲和他这一辈就变成长工了。[29]尽管家境的下降可能还有其他原因,但分家析产导致大地产之不易维持,是可以肯定的。
还要注意的是,近代以后人口和家庭数量的增长,加剧了分家析产传统的作用,这一点往往为此前研究所忽略。见表3。
表3:清代民国时期定县人口与耕地统计
年代 | 户数 | 人数 | 平均每户人数 | 总耕地亩数 | 平均每户耕地亩数 | 平均每人耕地亩数 |
1672 | 25510 | 58380 | 2.29 | 1557059 | 61.04 | 26.67 |
1733 | 54510 | 156784 | 2.88 | 1557059 | 28.56 | 9.93 |
1850 | 35458 | 208029 | 5.87 | 1451215 | 40.93 | 6.98 |
1871 | 39480 | 213319 | 5.40 | 1453649 | 36.82 | 6.81 |
1923 | 75028 | 376040 | 5.01 | 1450456 | 19.33 | 3.86 |
1924 | 75425 | 378404 | 5.02 | 1450456 | 19.23 | 3.83 |
1930 | 68474 | 397149 | 5.80 | 1470852 | 21.48 | 3.70 |
1931 | 70034 | 400000 | 5.71 | 1470852 | 21.00 | 3.68 |
1934 | 78657 | 439729 | 5.59 | 1470852 | 18.69 | 3.34 |
资料来源:(清)宝琳:《直隶定州志》,1850年刊本,卷20,“政典·赋役”;(清)黄彭年:《畿辅通志》卷96 “经政三•户口”,1884年刻本;《民国八年中国年鉴》,(台北)天一出版社1975年影印,第959页;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21-122页;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李景汉:《从定县人口总调查所发见之人口调查技术问题》,《社会科学》第2卷第3期,1937年4月;冯华德等:《河北定县之田赋》,《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3期,1936年4月。
说明:康熙、雍正朝特别是康熙朝人均耕地较高,这一非正常现象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有关。明末清初战乱频仍,京畿一带首当其冲,大批农民或惨遭屠戮,或背井离乡,导致人丁骤减,康熙、雍正朝定县平均每户为2.3口、2.9口就证明了这一点。尽管人均耕地较高,但可以断定多是无人耕种的荒芜土地。
由表3可见,自康熙到光绪朝200年间,定县人口由58380人增至213319人,增长了近3倍。民国时期,人口增加幅度也较大,到1924年已近38万, 1934年达44万。1934年比光绪时翻了1番,比雍正时翻了1.5番,比康熙时近3番。随着人口的增长,家庭数量也迅速上升。由雍正朝的25510户,连续上升到光绪朝的39480户, 1934年的78657户。1934年的家庭数量,为雍正朝的3倍、光绪朝的2倍。而与此同时,定县耕地面积却没有随着人口和家庭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反而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康熙、雍正朝为155.7万余亩,道光朝降至145.1万余亩,此后到1930年代初仅略有增加。从逻辑关系上说,耕地面积没有增加,而人口和家庭数量增加,分家析产就更将导致的耕地分散。正如赵冈所说,中国传统诸子均分家产的继承制度具有分解大田产的作用,然而这种作用的强弱要视人口增加的速度而定。如果人口的平均生育率是2,人口总数不变,每户业主平均子女2人,一男一女,其中只有儿子可以继承家产,理论上继承制就发挥不了分解田产的作用。只有人口增加才能启动这个机制的作用,因为参加析产的人数增加。[30]
其次,农民惜卖土地阻碍了地产的集中。
在传统中国农村,城镇就业出路很少,农民主要靠农业生存,土地具有极强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因为此,农民对待土地像神一样,拼尽全力抓住和保护这个命根子,不会轻易出卖。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对此指出:“从出卖者方面说,非到万不得已时是不会把农田出卖的,所谓万不得已,就是需要现金交付而筹不到款的时候。”在此意义上,“土地转让远不是单纯商品交易那么简单,而是代表了一种为生存的斗争。”[31]同样是因为土地对农民家庭的重要意义,出卖土地也就意味着辱没祖宗,辱没父母,意味着前景黯淡乃至断子绝孙。为了保全自己和家庭的面子,农民也会对现有的土地尽力抓住不放。尽管如此,现实中还是经常因为度日糊口和生老病死,而被逼到出卖土地的境地。问题是,即便到了这个时候,也往往是先经过了抵押、典当,然后才是出卖的过程。[32]卖地也是零打碎敲,这就导致了一个土地交易现象:土地购买者要想得到较大面积的整块土地,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此土地交易的平均规模较小,“一个家庭从邻居那里买下的往往是小片土地,很少是整块土地。”[33]在李亲顾村,土改调查时,农民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这地来的不易呀!”[34]
定县实际的土地交易,正显示了规模较小的特点。在三十年代,李景汉主持的调查发现:“田地买卖,亩数多的也很少,平常几亩的居多,不到一亩的也有。”[35]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冯华德、李陵调查定县契税时所得到的土地交易契约资料,更为此提供了有力佐证,见表4。
表4:1933年定县土地交易契约统计
税契田地亩数 | 契纸数 | ||||
买契 | 推契 | 典契 | 共计 | ||
1亩以下 | 1930年 | 1077 | 173 | — | 1250 |
1931年 | 1144 | 174 | 2 | 1320 | |
1932年 | 1133 | 151 | — | 1284 | |
1933年 | 876 | 90 | — | 966 | |
1-4.9 | 1930年 | 2954 | 541 | 4 | 3499 |
1931年 | 4350 | 724 | 3 | 5077 | |
1932年 | 2473 | 454 | 5 | 2932 | |
1933年 | 3060 | 479 | 43 | 3582 | |
5-9.9 | 1930年 | 454 | 136 | 2 | 592 |
1931年 | 947 | 228 | — | 1175 | |
1932年 | 496 | 109 | 4 | 609 | |
1933年 | 695 | 190 | 43 | 928 | |
10-14.9 | 1930年 | 43 | 20 | — | 63 |
1931年 | 138 | 39 | — | 177 | |
1932年 | 66 | 22 | 5 | 93 | |
1933年 | 120 | 31 | 12 | 163 | |
15-19.9 | 1930年 | 9 | 6 | — | 15 |
1931年 | 26 | 13 | — | 39 | |
1932年 | 8 | 5 | — | 13 | |
1933年 | 20 | 5 | 5 | 30 | |
20-24.9 | 1930年 | 1 | 1 | — | 2 |
1931年 | 10 | 7 | — | 17 | |
1932年 | 4 | 1 | — | 5 | |
1933年 | 10 | 2 | 1 | 13 | |
25-29.9 | 1930年 | 3 | 1 | — | 4 |
1931年 | 8 | 2 | — | 10 | |
1932年 | 1 | — | — | 1 | |
1933年 | 2 | 2 | — | 4 | |
30-34.9 | 1930年 | 2 | — | — | 2 |
1931年 | 1 | 3 | — | 4 | |
1932年 | 3 | — | — | 3 | |
1933年 | 2 | — | — | 2 | |
35-39.9 | 1930年 | 1 | — | — | 2 |
1931年 | 5 | — | — | 5 | |
1932年 | 1 | — | — | 1 | |
1933年 | 1 | 1 | — | 2 | |
40-44.9 | 1930年 | — | — | — | — |
1931年 | 1 | — | — | 1 | |
1932年 | 1 | 1 | — | 2 | |
1933年 | 1 | — | — | 1 | |
45以上 | 1930年 | — | — | — | — |
1931年 | 2 | 1 | — | 3 | |
1932年 | — | 1 | — | 1 | |
1933年 | — | 1 | 1 | 2 | |
总计 | 1930年 | 4544 | 878 | 6 | 5428 |
1931年 | 6632 | 1191 | 5 | 7828 | |
1932年 | 4186 | 744 | 14 | 4944 | |
1933年 | 4787 | 801 | 105 | 5693 |
资料来源:据冯华德等《河北省定县之田房契税》(《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4期,1936年7月)整理。
由表4可见,土地交易5亩以下者居绝对多数,1930-1933年分别为总交易契纸数的87.5%、81.7%、85.3%、79.9%。在5亩以下的交易中,1亩以下者也占到不小的比例,达到1/4乃至1/3。而10亩以上的交易,才分别占总交易契纸数的1.6%、3.3%、2.4%、3.8%。经济史家史建云通过大量史料证明,近代华北农村土地买卖的规模以1亩以上10亩以下最为普遍。[36]定县的土地交易与此结论是吻合的,而且更加明确地显示出5亩以下的土地交易最为常见。
每次交易的土地价格,也可显示交易规模的大小。冯华德、李陵搜集的土地交易契约显示,每次交易以100元以下者为最多,占总契纸数的95%左右。其中,又以50元以下者居多,1930-1933年分别占总契纸数的67.3%、70.0%、58.6%、77.7%;10元以下者分别占总契纸数的20.9%、19.2%、27.8%、18.1%。[37]结合此时的土地价格[38],大多也在5亩以下,10亩以上的交易极少。
总之,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土地交易频率不低,但由于主要发生在农民的小块土地买卖之间,于是较难积聚成大地产者。
第三,本地区整体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较低,富裕户少,土地购买力有限。
任何商品交易的规模,除了超经济强制因素,一般都与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成正比例关系,入地交易也不例外。与江南相比,华北乡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农家收入不高;城镇工商业比较落后,城居地主力量相对弱小,更限制了财富积的积累。所有这些,都导致商品消费水平低下,也制约了土地交易尤其是大块土地交易,难以出现江南地区拥有数千甚至上万亩的大地主。[39]此外,未见定县有大的军阀官僚地主,没有明显的超经济强制的土地兼并力量。
与普通村民相比,县城城关工商业者比农民赚利大,有可能在农村购买土地。以作坊而言,1931年定县有203家,平均每家每年赚利1065元,多者达四五千乃至10000万以上,但大多数在400元以下,占总家数的75%, 200元以下占55%。[40]定县普通田地价格,1931年为每亩63元左右。[41]假如作坊利润全部购买土地,400元可购买6亩多。事实上,其家庭盈余不可能都用于购买土地,也就是说他们一年的剩余都买不了几亩土地。
普通村落,农家收入更少。根据1927-1932年定县翟城、大西涨等村4种农家收入的统计资料,平均每家收入不过数百元。一般除去各种开支,平均每家盈余十数元或数十元。[42]也就是说,如果每家收入盈余数十元,也不过购买半亩地。如果不是按平均数,而是按收入组分类,则收入250元以下者入不敷出,自然谈不到购买土地,较高者可以购买较多的土地,但也很有限。如1928-1929年34家,收入250-350元的农户盈余45元,350元以上者盈余101元,可分别购买0.7亩、1.6亩。1931-1932年123家,收入400元以上之家才有盈余,平均六七十元,可购买1亩余。
由上可见,定县乡村特别富有者不突出,即便富裕户也多为中偏上层,从而限制了土地交易的规模。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表4关于土地交易的统计,所涉及的1930-1933年正是世界经济危机爆发的时期。这一时期,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民收入减少。他们虽然渴望拥有土地,但又被迫出卖土地,“各地广泛出现了‘卖地者多,买地者少’的局面。”[43]结果,地价大为跌落。定县也是如此,“随着全国一般的农村破产潮流,渐次发生经济恐慌。地价骤落,农民愿出卖田产者甚多。”[44]以中等水田为例,每亩价格由1930年的79元降至1933年的38元。[45]这一现象,反映了特殊历史时期农民惜卖土地的传统遭到一定的破坏。不过,与此对立的是,在农民卖地愿望增强的情况下,实际成交的土地契约数量并未明显增加,1933年比1931年还有所下降,每一次的交易规模仍然很小。它一方面表明,购买土地的力量并未因地价的下降而有上升;同时又说明农民出卖土地的心态尽管比平常强烈,但每一次的出卖仍是零碎的,说到底仍是惜卖的,从而形成出卖与惜卖的矛盾。
最后,家庭手工业为小农土地所有的延续起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如果说整体经济水平低,限制了购买土地财力的积累,而从事家庭手工业则使农户有可能保住仅有的小块土地。以往学者在谈到家庭手工业时,一般都是从维护小农经营的延续,而很少从小土地所有制视角进行论述。实际上,维护了小农经营也就等于延续了小土地所有制。
据平教会张士文主持的调查,1930年代初,定县全县有66205户、386000人从事家庭工业者共计43150家、80800人,占总户数、总人数的65.2%、20.9%。[46]如以从事家庭工业的农户计算,平均每家赚利21元;以所有农家计算,平均每家赚利13.3元。有人估计当时一个普通农家年收入为250元左右,那么从事家庭工业的农家,赚利就占到总收入的8.4%;按所有农家计算,平均每家手工业赚利占总收入的5.3%。[47]不过,根据我对这一时期定县各业总产值的研究,手工业占24%[48],与上述比例差别较大,究竟是何原因,尚需进一步研究。无论如何,如果没有手工业的补充,农民的生活必将艰难得多。也就是说,是手工业收入巩固了小农经济的延续。以大西涨村为例,土地占有数量与从事手工业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随着占有土地的增加,从事家庭工业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越低,由25亩以下占74%、79%下降至75-99亩、100亩以上的36%、39%。[49]可见,“家庭工业的附加收入支持了没有足够土地的农民,使他们能生活下去。”[50]换句话说,是家庭手工业维护了小农土地所有制的继续。
可以说,以上四种因素的合力,推动了地权分散和地权稳定,从而很难形成大的地主、富农群体,也不可能形成地权不断集中的趋势。
三、土地分配较为集中
如上所述,定县地权分配并非呈现传统观点所认为的那种恶性局面,而是处于相对分散状态。不过,与此同时,我还要强调的是,虽然没有如此恶性局面,但并不意味着土地分配关系就是均衡的、合理的。其实,道理非常简单,只要土地私有制存在,只要土地买卖自由,总有经济上升者买地,经济下降乃至破产者卖地,由此土地占有不均就是必然的现象。重要的是,土地占有不均到达何种程?
从人均或户均土地不难看出,富有阶层占地比普通农民高得多。
先看阶级占有状况。
在土地总数中,地主、富农占地比例虽不占优势,但人均占有土地却大大超出中农和贫雇农。在前述表1翟城村的统计中,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人均耕地的不均状况已有体现,分别为21.3、9.1、3.15、1.47亩。又如土厚村,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人均耕地分别为21.2亩、14.8亩、2.39亩、2.48亩。其他村落也是如此,地主富农、中农、贫雇农[51]的人均耕地,在清风店分别为9.28亩、2.48亩、0.82亩。在王庄村,分别为13.7亩、3.16亩、0.56亩;在北支合,分别为13.9亩、4.19亩、1.60亩。在宿家佐,分别为16.8亩、0.64亩、2.98亩。在陈家佐,分别为8.54亩、4.93亩、0.71亩。在南合小学区各村,分别为16.1亩、2.86亩、0.76亩。[52]
1930年代初,全县人均耕地3.5亩左右。[53]与之比较,上述大多数村庄中农、贫雇农的土地不能乃至远不能达不到平均水平。笔者曾根据二三十年代的调查资料研究农民生活水平,认为人均2.53亩才能维持最低限度粮食消费,人均3.8亩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包括粮食消费及其他各种开支)。[54]以此标准衡量,中农尤其是贫雇农所拥有的土地明显不足。这也正可解释,全县人均耕地本来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粮食消费,距离最低生活消费也不算太远,但许多农民为什么仍然贫困呢?除了社会动荡等因素的影响以外,耕地不足应该是重要原因之一。
即便是在土地总量中的比例,在有的村庄,地主富农也大大超出中农和贫雇农,反映了同一区域之内土地占有关系的不平衡性。如东亭村,地主富农占地5000多亩,为全村土地的60%以上;官道庄村,地主富农有地1000亩,占总土地的62.5%;油味村,有地1.3万亩,地主占2/3;辛庄村,地主有地3600亩,也占全村土地的2/3;南支合村,地主富农有地2800亩,为总土地的70%;太平庄村更甚,地主富农占地2400亩,为总土地的99.5%。[55]
更有少量地主,占有土地数量与普通农民相差十分悬殊。1931年全县453村调查显示,19%的村有占地300亩以上者,共有119家,土地49266亩,平均每户414亩。还有1个村有占地1000亩以上者。城关地主的占地规模更大,300亩以上者有13家,共有土地12317亩,平均每户934亩,最多的一户达到3950亩。[56]这些地主一般兼营工商业,财力相对雄厚,土地购买力较强。尽管以上情况属于少数,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分配的失衡。
另外,从平均每户占有土地的分组,也可证明这一问题。见表5。
表5:1930-1931年定县田产大小分配
平均每家土地亩数/时间、地点 | 1930年第一区71村 | 1931年第二区63村 | 1931年134村 | 1931年453村 | |
无田 | 户数 | 1026 | 699 | 1725 | 4861 |
% | 15.7 | 8.7 | 11.8 | 7.2 | |
25亩以下 | 户数 | 3829 | 4829 | 8721 | 45169 |
% | 59.3 | 59.9 | 59.7 | 66.6 | |
亩数 | 50176 | 44963 | 95139 | 405435 | |
% | 35.4 | 24.7 | 29.4 | 33.6 | |
25-49.9 | 户数 | 1060 | 1624 | 2684 | 12117 |
% | 16.2 | 20.1 | 18.3 | 17.9 | |
亩数 | 37544 | 50359 | 87903 | 344465 | |
% | 26.5 | 27.6 | 27.1 | 28.5 | |
50-99.9 | 户数 | 437 | 715 | 1152 | 4387 |
% | 6.7 | 8.9 | 7.9 | 6.5 | |
亩数 | 30889 | 48146 | 79035 | 261009 | |
% | 21.8 | 26.4 | 24.4 | 21.6 | |
100-299.9 | 户数 | 131 | 171 | 302 | 1212 |
% | 2.0 | 2.1 | 2.1 | 1.8 | |
亩数 | 18703 | 27654 | 46357 | 154402 | |
% | 13.2 | 15.2 | 14.3 | 12.8 | |
300及以上 | 户数 | 9 | 24 | 33 | 119 |
% | 0.1 | 0.3 | 0.2 | 0.2 | |
亩数 | 4314 | 11167 | 15481 | 42881 | |
% | 3.1 | 6.1 | 4.8 | 3.6 | |
总计 | 户数 | 6555 | 8062 | 14617 | 63997 |
%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亩数 | 141626 | 182289 | 323915 | 1208192 | |
%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资料来源:据以下资料整理: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49、663页;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汪熙等主编:《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
注:1931年453村原为旧制亩,1旧制亩合0.87市亩,兹改为市亩。
由表5可见,从全县而言,大多数的小田产所有者拥有不到1/3的田产,而占1/8的大田产所有者却拥有将近半数的田产。没有土地的农户,占总户数的7%以上。而且,越是靠近城关,经济越是相对发达的地区,无地户比例越大。第一区就是如此,无地户占当地总户数的15.65%,为其他5个区的两三倍。占地25亩以下的农家,约占总户数的67%%左右。[57]此表将占地最低的一组划为25亩以下,其实,在25亩以下的农户中,占地10亩以下者占大多数。据张折桂对定县1368家的调查,47.5%的农户占地10亩以下。[58]1930年代初,平均每户占地20亩左右,以此推断,大部分农家的土地达不到平均水平。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占地较多者,大地主比较少见,更多是中小地主和富农。
还有一点应该注意,地主占地质量相对较高。见表6。
表6:1940年定县李村店村土地质量分配
土地所有亩数 | 10亩以下 | 10-20亩以下 | 20-50亩以下 | 50-100亩以下 | 100亩以上 | 合计 | |
总户数 | 128 | 111 | 58 | 9 | 3 | 309 | |
所有地亩 | 750.11 | 1586.04 | 1870.68 | 590.55 | 392.40 | 5189.78 | |
水浇地 | 面积 | 499.12 | 930.18 | 1351.60 | 519.05 | 370.8 | |
占本阶层耕地% | 66.50 | 61.75 | 72.26 | 87.89 | 94.5 | ||
旱地 | 面积 | 251.28 | 576.09 | 518.95 | 71.52 | 21.6 | |
占本阶层耕地% | 33.50 | 38.25 | 27.74 | 12.11 | 5.5 |
资料来源:据【日】石井俊之《事变下的北之农村——河北省定县内一农村实态调查报告》,1942年印,第1页资料整理。
表注:原资料给出各个阶层平均每户的水浇地和旱地数量,据此计算的总亩数与原表给出的各阶层总亩数有出入,但出入极小,不影响结论。兹按原资料给出的平均每户水浇地、旱地,计算各阶层水浇地、旱地面积以及比例。
由表6可见,水浇地与占地数量成正比。如果说占地20亩以下者,水浇地占65%左右,而占地50亩以上者,水浇地增至90%左右。土地质量的不同,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土地分配的集中。
上述几个方面,基本上可以说明定县地权分配不均的现象。
现代科学方法基尼系数,为我们进一步分析和验证分配不均的程度提供了方便。
笔者对表5所列的4项统计,进行了基尼系数的计算。其中,63村为0.539,71村为0.495,134村为0.518,全县453村为0.476。按照现在国际通行的基尼系数测定,如果在0.2以下,则分配属于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为分配比较平均;在0.3-0.4之间,分配相对合理;在0.4-0.5之间,分配差距较大;在0.5以上,则表示分配差距悬殊。一般以0.4作为警戒线。据以上标准衡量,定县土地分配从全县总体来看,属于分配差距较大的范围。也就是说,土地分配关系是较为集中的。之所以没有达到悬殊的恶性集中程度,与前述土地分散的推动力相关,也与没有明显的超经济强制兼并力量相关。
无论如何,土地占有的较为集中,就使得前述自耕农占优势(大多数农民无须租地,而是种植自己的土地),就带有一定程度的假象了。这一现象,与华北农村的土地质量有关,其生产能力不及水田区域,所须劳动力较水田少,每一农家所能耕种的土地面积较大,占地较多者往往自己经营而不出租[59],于是一些自耕农不一定不想租用土地,而是想租而租不到土地。也正是因为此,陈翰笙指出,中国的经济学者都以为自耕农是自给自足的,其实这是远于事实的见解,在黄河及白河两流域间,自耕农很占优势,然而大多数和贫农一样,所有土地,不足耕种。[60]孙晓村也认为,一般论者,常说华北一带,大都为自耕农,土地分配根本不成问题。可是在实际上,华北的自耕农,很少有自给自足的意义,大多数和贫农一样,所有土地不足耕种。[61]
曾任平教会定县实验区调查部主任的李景汉,更有亲身的体会。他虽然认为定县自耕农比例最大,但他又断言“其离平均的程度尚远,”“土地分配的不均状态也是很显然的。”[62]他还进一步指出:“我们不能不承认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重心,而土地制度即生产关系,又是土地问题的重心,其次才是生产技术及其他种种的问题。若不在土地私有制度上想解决的办法,则一切其他的努力终归无效;即或有效,也是很微的一时的治标的。”[63]
综上以观,所谓土地分散更多是针对传统观点的一种反正,仅具相对意义,意在说明土地分配不象以往所说的那样恶性集中。之所以没有形成恶性集中的局面,是因为长期存在地权分散的推动力。在相对分散的同时,土地分配仍是比较集中的,地主富农占有较多土地,一般农民占有较少土地,这是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可以说,以上分散与集中的两股力量,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同时存在,这就使得土地分配格局基本上能维持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对此的判断,需要辩证思维,而不能走向任何一个极端。至于如何有效地解决土地分配问题,历史上似乎从未停止过争论,甚至还采取过实际的解决措施。1920-1940年代更是如此,大多数人主张土地改革,马克思主义学者、中国共产党自不用说,所谓资产阶级学者、革命领袖,也都是如此。即便比较温和的改革派,也认为从增加农民福利而言,平均土地对农民仍极有必要,因为它可以增加没有土地或占地较少者的耕地面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生活水平。费孝通即持此看法: “如果因为土地的再分配不会增加很多农业土地,所以就认为人民拥有自己的土地也不能提高自己的福利,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将使得他们保持最低的幸福标准,‘不受饥挨冻’。”[64]就定县而言,如果平分土地,就可以使10%的无地农户乃至50%左右占地不足平均数的农户获得人均3.5亩、户均20亩左右的土地,由此不仅可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粮食消费,也可基本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正是在此意义上,贫苦农民充满着对对土地和财富的渴望,从而构成土地改革的社会经济基础。当然,即便同样主张土地改革,具体方式又有不同,也就是革命和改良的区别。事实证明,革命方式胜利了。与此同时,也有少数学者从经营方式的角度论证,认为大农场的规模经营效率一定胜于小农场经营,而平均土地并不能改变小农经营的局面,由此不赞成平均分配式的土地改革,而是要从土地利用、土地经营方面着手改进。[65]实际上,这涉及到公正和效率的矛盾关系,不再赘述。
*此文为2009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资助计划项目部分成果。匿名评审专家提出了宝贵意见,本文据此做了部分修改,谨此致谢!
注释:
[①] 参见(英)托尼《中国之农业与工业》,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42、31页;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路明书店1949年版,第161页;王劲《鲁东农村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趋势》,《农村经济》第3卷第7期(1936年5月);乔启明《抗战以来各省地权变动概况》(1942年2月),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二编)》乡村经济卷下,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418-421页。
[②]参见郭德宏、章有义、史建云、赵冈、曹幸穗、史志宏、张佩国、黄道炫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刘克祥的观点似乎一直被学界认为是传统的,其实他也有新的认识:中国地权分配从长期看大体处于“常态”。在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地权分配集中与分散并存,但一些地区集中趋势明显。但在国民政府统治前十年,尤其是经济恐慌期间,农民丧失土地,自耕农减少,土地趋于集中。(参见刘克祥《传统集约农业琐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23、764页;刘克祥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41页)
[③]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第199页;章有义:《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76-79页。
[④]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9页。
[⑤]张培刚:《冀北察东三十三县农村概况调查》,《社会科学杂志》第6卷第2期,1935年6月,第286页。
[⑥] 据《1936年与1953年农村经济变化情况典型调查表》,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35卷;《土厚村一般情况》(1949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0卷,整理计算。
[⑦] 章有义:《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第84-85页;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2005年版,第5页;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3页。
[⑧] 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第441页。
[⑨]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年版,第653页。
[⑩] 董时进:《河北省二万五千家乡村住户之调查》,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研究报告第4号,1932年印,第6-7页。
[11]长江流域及南方12省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32%,佃农占40%。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上册,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F4-5。
[12](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页。
[13](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98页。
[14] 李文治等:《中国地主制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15] 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土地分配》,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
[16] 史志宏:《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17] 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29页。
[18]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上,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F46-47。
[19] 中央农业实验所:《民国二十六年各省农佃之分布及其近年来之变迁》,《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1938年6月,第72页。
[20] 张思:《近代华北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6页。
[21] 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
[22] 土地分配过程中同时存在集中与分散的力量,地权集中问题见后述。
[23]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24] 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42页。
[25]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页。
[26] 《定县官道村基本情况》(1949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0卷。
[27] 《定县四区吴家庄工作情况》(1948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47卷。
[28] 定县县委《平分通报》第12期,1948年1月,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94卷。
[29] 《定县县委关于划分阶级成分的指示》(估计为1947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11卷。
[30] 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土地分配》,第162页。
[31] 费孝通:《禄村农田》,1942年,《费孝通文集》第2卷,第369、377、418页。
[32]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129页;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79页。
[33] 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作者前言,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34] 《定县李亲古(顾)土地改革示范村中几个经验的总结》(1946年10月),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11卷。
[35]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513页。
[36] 史建云:《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王先明主编:《乡村社会文化与权力结构的变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37]冯华德等:《河北省定县之田房契税》,《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4期,1936年7月。
[38]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下,《社会科学》第1卷3期,1936年4月;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95、631页。
[39] 即便是江南地区,也不能将地主势力过于夸大。有些地主进城后,反而放弃土地,投资工商业,从而导致土地占有分散。参见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41-51页。
[40] 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219页。
[41] 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下,《社会科学》第1卷第3期,1936年4月。
[42] 参见李金铮《收入增长与绝对贫困:近代冀中定县农民生活水平的量化分析》,《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4期。
[43] 刘克祥:《1927-1937年的地价变动与土地买卖》,《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44] 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
[45] 李景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年版,第95页。
[46]据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第49-50、52-60页整理。
[47]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第16页。
[48] 主要依据李景汉和张世文等人的调查,计算过程比较繁复,从略。
[49]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第399-406页。
[50]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77页。
[51] 有的雇农,家里也可能有小块土地,从事农副业经营。
[52]据《1936年与1953年农村经济变化情况典型调查表》,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35卷;《土厚村一般情况》(1949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0卷,计算。
[53]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冯华德等:《河北定县之田赋》,《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3期,1936年4月。
[54] 参见李金铮《也论近代人口压力:冀中定县人地比例关系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
[55] 《东亭村平分材料》(1948年4月),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46卷;《定县官道村基本情况》(1949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0卷;《油味村复查工作总结》(1947年9月),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9卷;《定县组织贫民小组的经验》(1947年6月),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9卷;《1936年与1953年农村经济变化情况典型调查表》,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35卷。
[56] 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
[57]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清华大学)《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
[58] 田文彬:《崩溃中的河北小农》(1935年4月),千家驹主编:《中国农村经济论文集》,中华书局1936年版。
[59]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28页;金轮海:《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45页。
[60] 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1933年8月),《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7页。
[61] 孙晓村:《中国乡村建设运动的评价》(1935年1月),《孙晓村纪念文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27页。
[62]李景汉:《中国农村问题》,第37页;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1卷第2期,1936年1月。
[63] 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下,《社会科学》第1卷第3期,1936年4月。
[64] 费孝通:《中国绅士》,第75页。
[65]参见李庆噟《中国目前之土地政策》,《大公报》,1935年4月17日;李俊龙《中国社会动乱中的土地问题》,《中国经济》第1卷第4期,1933年4月;琢如:《中国土地问题及其前途》,《求实月刊》第1卷第9期,1934年6月;费孝通:《内地的农村》(1946年),《费孝通文集》第4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陈振汉:《中国土地分配的不均程度》(1948年),《社会经济史学论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335页。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历史学院 300071)
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