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枉不可过正:从冀中定县看近代华北平原租佃关系的复杂本相

  【内容提要】冀中定县租佃关系,为近代中国农村尤其是民国时期华北平原租佃问题提供了重要例证。总体而言,在中共革命之前,租佃关系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当地纯粹的出租地主很少,相应地,纯佃户也不多见。由此观之,传统看法以为农村土地关系主要是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显属偏执之论。不过,如果因此转而认为租佃关系在农村经济生活中无足轻重,则是另一种极端之见。事实上,纯佃户较少并不意味着租佃关系所涉及的总体范围也较小,非纯粹的出租与租种户的比例相当之大,租佃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普通农民之间的复杂关系。就地租形态而言,无论是分成地租还是定额地租,地租率都没有明显的变动,即便考虑荒歉、折成、价格等因素,也不足以说明地租率会因之有明显的提高或下降,所谓地租过高或过低都不切合实际。至于主佃关系,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比较缓和,地主欺压佃户之事并不多见,但如果反将佃户说成是顽劣刁民也是极端的理解,无论对哪一方都不可妖魔化。

  【关键词】定县;租佃规模;地租率;主佃关系

  【作者简介】李金铮,南开大学历史学院、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天津,300071,lijinzhdh@sohu.com

  与地权分配相伴随,租佃种植是农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方式。由于租佃关系具有丰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从而在中国历史上始终受到政府与社会的关注。在中国近代尤其是民国时期,它更成为不同党派、社会各界讨论农村改革、开展农村革命的重要内容。在此历史演进过程中,以中共革命年代最为激烈,无论在理论与实践上均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也正因为此,中国租佃关系史一直受到社会经济史和革命史学者的极大重视,研究兴趣从未稍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历史还是那个历史,历史的解释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1950—1970年代,受革命史观或党派争论的主导,学术与政治的边界模糊化,二者的表述基本上是一样的,即认定佃农比例大、地租剥削率高、主佃关系紧张为中国租佃关系的基本特征,并由此证明封建地主所有制的统治地位和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198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提出新的见解,认为租佃关系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尤其在北方农村),不仅如此,佃农比重和地租率还有下降之势,主佃矛盾也不是以往所想象的那样激烈。[1]对上述新旧诸说,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我以为重要的不在于价值判断,而是认真挖掘资料,还原历史真相,用大量的历史事实加以检验。尤其是要加强不同地区的研究,由此不仅可以发现地方特性,也可为总体结论奠定基础。本文以处于平原地区的冀中定县(今为河北定州)为个案,主要依据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实地调查资料、土改档案资料以及我参与的田野调查资料,对此问题做一剖析,或许可以说明近代华北平原农村的情形,从而加深对租佃关系的认识。租佃经营涉猎问题相当广泛,我主要分析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包括租佃比例、地租率和主佃关系等。

一、纯粹租佃少而所涉关系多

  租佃行为在农户中的比例,是反映租佃经营方式和主佃关系的基础,应先予讨论。

  根据社会学家、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社会调查部主任李景汉主持的调查,1931年定县全县70034户,其中自己占有土地且完全出租的地主514户,仅占总户数的0.73%[2],可见纯粹地主颇为少见。值得注意的是,此为按地权概念做出的划分,是否有占地较少但因劳力缺乏而出租土地的地主,不得而知,如果有,真正有经济实力的纯粹出租地主还要减少。

  除了地权分配标准以外,还有另外一种划分标准,即中共革命的阶级划分,以占有土地和剥削率计算。按此衡量,地主比例将会增加。但即使如此,也甚有限。1948年中共土改时期,第四区15村4007户的调查规模较大,大体可以说明问题。其中,地主有96户,不过占总户数的2.4%而已。[3]

  当然,以上是从全县或县内一个较大地区得出的结论。其实,即便是一个县之内,也有差异性。1931年全县分为6个区,其中城关和第一区的地主比例分别为7.8%、1.5%,而其他4个区多为0.5%左右。[4]至于单个村落,根据土改调查,七里堡村全村406户,地主33户,占总户数的8.1%。[5]在东亭村,总计588户,有22户地主,占总户数的3.7%。[6]有的村子又较低,如翟城村540户,地主6户,仅占总户数的1.1%。[7]

  将所有地主和纯粹出租地主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后者在总地主户数中还不到1/5,亦即大部分地主并不以完全出租土地为其主要农业经营形式。卢晖临提出:“在解放前的村庄内部,并不存在一个以地租为主要剥削手段的地主阶级。”[8]与定县的几个数据对照,我以为这一观点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当然,马若孟说华北农村“好象不存在农户完全不经营土地仅靠地租收入生活的情况”[9],则又有夸张之嫌。

  为什么地主将土地出租者较少?用一句话说,这是出租经营和雇工自营利益比较的结果,也就是说,占有土地者更多地使用自家劳力经营,或兼用自家劳力和雇工({/2Ii…一-工,主要是短工)经营。因为华北农村多为黄土区域,地力比较贫瘠,亩产量比南方水田区域要小,出租土地又只能得到收获物的一半左右,这样一来,不如自己经营所得多。另外,庞大的剩余劳力和工商业相对落后,机会成本低廉,导致劳动力价格便宜,由此降低了雇工经营成本。所以,雇工经营比出租土地更有吸引力。河北丰润县米厂村的调查就表明,雇工经营的农场主每亩净收人相当于土地价值的13%–14%,而出租地主仅为5%。[10]

  从定县土改时期对1937年抗战爆发以前大兴庄、新全村等6个村庄的调查,大体也能证明以上看法,无论是占地百亩以上还是百亩以下的地主,有的完全雇工经营,有的既雇工经营也出租,但雇工比例较大,出租多于雇工的情况很少。[11]2004年我曾带领学生对土改前河北农村包括定县进行田野调查,我们访谈的在世老人也是这种说法,田地较多者主要采用雇工经营,只有雇长工管理不过来时,才会出租部分土地,纯粹的出租地主很少。[12]2010年我又参与了美国学者主持的定县老年妇女调查,调查对象共200-&A,如果娘家和夫家分别计算,共计400多户。其中有占地二三百亩的农户,但没有出租土地者,均以自家劳力和雇工经营。[13]

  出租土地的比例也不像以往传统观念所认为的那么大,以1931年为例,全县耕种面积为1424931亩,其中租种173894亩,占总耕地的12.2%。[14]一些学者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也大体得出了类似的结论。钱俊瑞认为,500亩以下的土地所有者多数是自己经营的地主经营者和富农。[15]史建云认为,在此地区,如无特殊情形,土地不足100亩的农户通常不会出租,而是雇工经营。[16]黄宗智认为,占地100亩至200亩的农户出租比例也很低,沙井村大部分在村富户经营式农场主与出租地主的比例为3:1。[17]刘克祥认为,100亩以上的农户使用雇工的经营地主至少占一半。[18]尽管各家在具体问题上不完全一致,但出租地主总体上比例较小的结论是一致的。

  随着土地占有和家庭经济地位的变化,经营方式也会发生变动。黄宗智认为,华北农村占地200亩以上的地主会趋向出租式经营。[19]对这一说法的普遍意义,我不敢肯定,在定县我没有找到类似的资料予以证实。我只是从土改调查资料发现,随着家庭经济地位的下降,出租地主会将经营方式转向雇工经营。以马家寨为例,七七事变前有地主8户,出租部分土地经营,抗战期间,经济削弱,遂收回出租土地,添置农具和牲口,主要靠雇工经营。[20]此例至少表明,随着经济条件的下降,仍以雇工经营较出租划算。

  与完全出租地主较少相一致,纯佃户也不多见。1931年定县全县,这种佃户有3253户,占总户数的4.65%。[21]这一比例相对于全国乃至河北省都是较低的。1912、1931、1932、1933、1934、1935、1936、1937年,佃农占农户的比例,在全国分别为28%、31%、31%、32%、29%、29%、30%、30%;在河北省110余县分别为13%、13%、13%、13%、11%、13%、10%、11%。[22]定县佃户比例比全国、全省分别低24个和7个百分点。

  与地主一样,佃户比例在该县各地也有不同。1931年,全县6个区中,城关和第一区的佃户分别占总户数的14.8%、11.4%,而其他4个区多为3%左右。[23]王建革认为佃户比例与生态环境也有一定关系,他以华北为例,以纯佃农层10%为基准,认为低于10%佃农层的村庄为少佃户村,高于10%的村庄为多佃户村;在人地关系宽松、生态条件较好的乡村,村内的租佃关系、雇佣关系和阶层分化相对发达;而租佃关系少、阶层分化低的地区,大部分是人地关系紧张或生态条件差的地区。[24]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上面所述定县城关和第一区就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租佃比例也较高。费孝通对此中关系也做过论述,“在这类作坊工业附近的地区,佃户的百分比也比较高”。[25]不过,按王氏标准衡量,定县全县4.65%的纯佃户比例应为极少佃户村,对应的应是人地关系非常紧张、生态环境特差的地区,然而事实上它是一个生态条件和经济发展中等、人地比例不算特别紧张的地区,看来王氏的纯佃户基准尚须斟酌。[26]

  从动态角度看,佃农比例的变化趋势如何?我没有找到定县佃户比重的长时段资料,仅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而言,李景汉的调查发现:“据农民的意见,这一带地方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渐增,而佃农渐少。”[27]国民政府实业部的调查也表明,定县佃农由1933年的14.7%降至1934年的8.8%。[28]可以肯定,这一统计有问题,佃农比例过高了,但它至少反映了佃农比例的下降。其原因一是与世界经济危机影响下的农产品和地价下跌有关,一些“佃农或半自耕农,得购买贱价之土地,而进为自耕农”[29],当然也有贫困佃农离村导致当地佃农比例减少的因素。就此而言,自耕农增加未必就是社会经济繁荣的征兆,反而可能是社会经济衰败的反映。

  以上论述证明,传统观点把土地关系理解为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租佃关系,的确是过于狭隘了。不过,我这里更想表达的是另一个被学者所忽视的现象,即纯佃户比例较低并不意味着租佃关系所涉及的总体范围也较小,也就是说,非纯粹的出租户和租种户并不少。以定县4村为例,见表1:

  由上表可见,租佃关系非常复杂,相关名目多达28种,简直令人眼花缭乱!在这4个村子,涉及租佃关系的农户少的村庄占总户数的50%,多的村庄达90%以上;涉及租入的农户少则占总农户的35%,多则达60%;涉及出租的农户少则16%,多则32%。也就是说,所涉及的租佃关系比前述纯粹地主、佃户的比例高出不知凡几。显然,出租与租人经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一户既是自种者,还可能是出租者,同时又是租入者,从而导致租佃范围的增加。东汶村的张老瑞就是一例,他既耕种自有的几亩地,有时又租种一些地主的地,还出租一点地。[30]黄宗智认为“租佃和雇佣通常不是发生在地主与佃农、富农与贫农之间,而是常常发生于中农和贫农之间”[31],是符合农村实际的。

  值得注意的是,同样是李景汉主持的调查,就全县而言,所有租佃关系占总户数的33.8%,租人户占24.2%[32],比上面4个村子反映的比例小得多。究其原因,这个全县的统计仅包括地主、佃户、自耕农兼租出、自耕农兼租种4个种类,如果像4个村庄一样将其他种类也考虑在内,肯定就高出不少。

  由上可见,研究租佃关系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认定其无足轻重的另一极端。事实上,尽管纯粹地主和佃户很少,但与租佃有关的农户却是大量存在的,租佃关系与农民生活关系非常密切。

二、地租率变化不大

  地租形态和地租率,是租佃关系的另一重要内容。定县地租形态主要有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两种,到1930年代初,二者几乎平分秋色,但货币地租略多,且有上升之势。实物地租又有分成租、定额租两种,但分成租已不多见。[33]这与近代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致的。因学术界对地租形态似无大分歧,我集中讨论地租率问题。

  首先是分成租。两千多年来,中国的分成租佃始终以对半均分为基本分益比率,其他如四六分、三七分、二八分等也偶有实行,但均属少数。西方学者对这一稳定的社会经济现象表示不解,认为在任何租佃制下租金都是佃户付给地主的价格,用以购买土地使用权,分益率既然是价格就应该随市场供需的变动而浮动,两千年来中国人口增加很多,而耕地增加有限,分益率不可能固定在同一水平上。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分成租佃制介于雇工经营和定额租制之间,主佃双方都提供生产要素,共负盈亏。在此安排下,分成租率不是一种购买要素的价格,而是双方合伙人协议的一种比率。中国人十分务实,把这种协商过程大大简化,把分租率固定下来,定为对半均分,并约定俗成。[34]在华北农村,直到近代仍是如此。史建云的研究表明,分成地租率以50%最为普遍,或者说50%是分成制的一个基准,其他各种比例都是在这一基准上进行调整的。[35]1930年代定县的分成租制,也是明证,最常见的是对半分租法,地主与佃农各得农产物的50%,散碎柴草全归佃农,齐整的禾杆与高粱秸也须平分。其他还有四六分租法,地主得4/10,佃农得6/10。[36]

  再看定额租。1928年6个村落的调查显示,中等田地每亩纳租:棉花23.2斤、谷子3.2斗、高粱4.0斗、小麦1.7斗。[37]根据当时定县的平均亩产量计算[38],以上作物的地租率分别为54.8%、14.3%、22.9%、10.6%。1931年又一村落调查,每亩水田粮租最多者为10斗,旱田粮租最多者为5一斗。[39]也按当时粮食的平均亩产量计算,地租率分别为51.1%、28.1%。与分成租比较,定额租较低。1930年立法院对河北省地租率的统计,也显示了类似现象,定额租率分别为上田、中田、下田的48.O%、45.9%、44.8%,分成租率分别为上田、中田、下田的48.1%、47.4%、47.O%。[40]为什么定额地租一般要低于分成地租?方行指出,定额租制是由分成租制转化而来,以分成租原有租额作为依据,但因分成租制下地主的租金与产出密切相关,而定额制下地主的收入是旱涝保收的,其高出部分可以看作是对地主承担风险的回报。[41]

  至于货币地租率,见表2:

  由上表可见,上等地、中等地、下等地的货币地租分别占地价的5.8%、6.2%、5.O%。1931年又有南村、李镇两个村落的统计,南村每亩水田钱租以6元最多,旱田以4元最多;李镇每亩水田以7.5元最多,旱田以3.5元最多。[42]按当时的中等地价计算,南村水田、旱田的钱租率分别为8.5%、10%,李镇分别为10.6%、8.8%。1930年立法院对河北省的统计也显示,货币地租分别占上田、中田与下田地价的8.7%、10.3%、10.1%。[43]

  史建云、张五常的研究都表明,货币地租一般低于实物地租。张五常将这种差异解释为,地主分摊了佃农销售产品的成本。[44]但如表2所示,定县的货币地租率,除了下等地外,都比实物地租率高,与一般结论有明显出入。李景汉认为:“此仅按各种作物收获时之价格而言。若按一年中价格最高之时,也许按农产之租金略高于现金租金矣。且农产物每年之价格涨落不定,很难说何种纳租为高低。”事实上,现款纳租与粮租比较,“有的地方较高,也有的地方较低”。[45]所以,从定县并未发现货币地租低于实物地租的规律。

  无论是实物租还是货币租,其高低还往往受土地质量的影响。郑庆平认为,“按一般常理,地等越高,土地的生产能力越大,其土地的租佃价格也就应该越高,并使其保持较高的地租率。但在中国近代,上述常态并不在现实租佃关系中占大多数,相反地,在大多数场合,却出现了地等高低与地租率高低相背离的特点。即土地越贫瘠,其地租率越高。”[46]但在定县,我没有发现这一背离性的结论。如表2所示,从绝对值而言,土地质量与地租量成正比,上等地、中等地、下等地的定额租平均每亩分别为4.9元、2.6元、1.2元,货币租分别为5.6元、3.3元、0.7元,即与一般常理相符。但地租率则无规律可寻,1931年南村、李镇2个村的统计表明,地租率并非随着土地等级的提高而持续增加或下降。在南村,地价在25元以下、25—9元、50_74元、75—9元之间者,地租率逐渐上升,依次为5.50%、5.95%、6.32%、6.40%,但地价到100一149元、150元及以上,地租率又转为下降,分别为5.25%、5.00%;李镇也是如此,地价25元以下、25—49元、50.74元,地租率逐渐上升,依次为5.92%、8.90%、8.28%,但到75—99元、100—149元、150元及以上,地租率又转为下降,分别为6.35%、6.54%、6.54%。也就是说,随着土地质量的提高,地租率增加到一定程度又转为下降。

  地租额、地租率有无变化,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学者意见不一,有的认为近代中国的地租率具有增长之势,有的意见却相反,认为地租剥削逐渐减轻。[47]从定县看,没有明显变化。如分成租,清康熙朝《保定府志》记载,保定府以西许多州县(包括定县)通行“计谷均其半”。[48]到1930年代,定县分成租仍是50%左右,说明地租率并无变化。就货币租而言,翟城村到1915年前后,有井的田地比较旱地所得的租价可以增至1倍。[49]但地租数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地租率相应增加,因为有井田地亩产量也往往增加1倍。[50]中共土改运动中,有一些地租增加的例子。1947年12月,塔宣村召开全村贫苦农民诉苦大会,“大家一谈受穷,谈着就谈到租种地,1亩地5斗租,有的长到8斗、9斗,一大家人就没有办法了,只得将地交回”。但佃户任老海又说,租地前后达四五十年,“不租地吧,也是没办法”。[51]对上例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贫农诉苦不可避免要渲染地主的剥削,但地租是否普遍增加还很难说。事实上,地租额和地租率不可能无限增长,否则租佃制度无法长期延续,一家佃户租种四五十年也不可能。

  计算地租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有的学者强调,实际地租率比名义地租率要低。事实究竟如何,非常复杂。

  一是遇到荒歉,地租是否会减免?不少学者认为,地主会酌量减免地租,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52]陈正谟1934年的调查显示,实物地租减租者在全国22省1520处占10.1%,在河北省271处占9.2%;钱租多不能减,在全国能减者对不能减者的比例为37.4%,在河北省为21.9%。[53]至于定县,则属于不能减者,“地主对于收获之丰歉,概不过问”。[54]究其原因,黄宗智的解释也许是合适的,“这里的地主多是小地主,他们和佃户问生活水平的差距,远没有象缙绅地主和其佃户之间那么悬殊。对这样的小地主来说,损害了一半庄稼的自然灾害,也即减低了他一半的收入,很可能会威胁到他习惯的生活水平……要他自愿地为维持佃户不好计量的‘生计’朦胧‘权利’而减租,似乎过分乐观。有的大地主,也许会在歉收时按照‘道义’观念减租赈济穷佃,但本区一般的小地主,不见得会这样做。”[55]

  二为是否折成交租?有的学者指出,多数地区的地主不能照额征收,而是按原额折成交租,加之存在佃户拖欠不交现象,地主实收田租比实际租率也低。[56]我在定县未发现折成交租的资料,不敢肯定是否有此现象。至于拖欠或不交者,也很少见,李景汉的调查表明:“至交租时期,多由佃农将租金送到地主家里来,少有待地主催讨而始纳租的。除有特别亲友关系者外,少有不按期纳租的。”[57]

  三为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如果市场价格跌落,对缴纳钱租的佃农不利,他们须出卖更多的农产品才能交够钱租。譬如,由于世界经济危机和中国白银货币紧缩,造成1933–1935年农产品价格连续降低,就等于提高了农民的货币地租率。但值得注意的是,物价的剧烈下降并不常见,此前农产品价格就是上涨的,清末以来直至1932年农作物和手工业品价格一直呈缓慢上升趋势[58],这对佃户又是有利的。从长期来看,物价剧烈变动对地租率的影响只能是短期行为。

  由上可见,近代定县地租率没有明显变化,即便考虑其他因素,也不足以说明定县农民地租率会因之有大的提高或下降。

三、主佃关系比较缓和

  关于主佃之间的关系,历史资料反映极少,但仍可根据有限的记载反映出来。

  传统看法将地主视为欺男霸女、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事实上,哪个阶层都有霸道乃至无赖之徒,地主也是如此。如定县翟城村,地主茂德堂占地600多亩,土改时期农民回忆说:“米老花呀,当时在街上是横着走,谁敢惹他哩!”[59]

  但总体说来,主佃关系并不像传统认识的那样紧张。所谓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的地主毕竟是少数,“大量在现实和具体生活中的农民面对更多的可能并非这种恶霸,或者说碰上恶霸的几率并没有与碰上平平常常的富人那么高”。[60]地租虽反映了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但也是主佃双方基本认可的比例,契约中没有显示出一个集团或个人强加于另一个集团或个人的经济意志,佃农对于地主基本上没有人身依附,是一种单纯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超经济的压迫剥削较为少见。[61]

  李景汉调查定县时就发现:“本区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颇好,没有地主无理压迫佃农的事情。这大半由于双方有同族或近邻或同乡之谊,平日感情都很融洽,每遇婚丧等事皆互相往来庆吊。因此,没有听见有佃农抗租或霸种,或地主欺诈或威吓的事情发生。”[62]李宗黄考察定县时也说:“雇农大多数为佃农,纳租额及习惯尚能按实际情形,得经济上之平衡,故业佃之纠纷极少。”[63]山东邹平乡村建设实验的主持者梁漱溟也曾谈到定县的租佃关系,“在定县这个地方,佃户把地主的土地耕种了,耕种之后嘛,他跟地主分,把收获的几成分,有对半分的,也有六四分的。那么总而言之,到收成的时候给地主交去了,交去的时候,地主要请客,地主要请替他种地的农民坐下来吃酒,地主好要给他敬酒。”他甚至认为,不存在地主和佃户之间的阶级关系,“农民几乎每一个人都有少量的土地,他替旁人、土地多的人耕种,土地多的人就是地主了,地主给他分多少地,请他耕种,关系很平等,不是两个阶级。”[64]其实,这并非定县独有的现象。其他地区也有不少例证。譬如福建厦门林村,林氏地主“对待佃农和村民,都没有什么不当之处”。[65]淮北萧县李家楼村,虽然李氏地主和佃户之间“有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差距,但是李氏并没有因此就虐待他们的佃户,没有在村里村外制造出仇恨。李氏经常比较体贴穷人的苦衷,比如在收割之后,他们允许附近的穷人到他们地里拾麦穗……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和谐与共生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对他们双方来说也是必要的。”[66]

  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费孝通从伦理角度给以解释:“中国传统租佃关系里还常充满着人的因素。这因素又被儒家的‘中庸’、不走极端,所浸染的富有弹性。我幼年常听祖母讲,有些下乡收租的地主非但没有收到租反而放了一批赈。我提到这事实,并非说中国地主阶层怎样慈善……但是我要借此指出的,在传统的礼教中确有鼓励不走极端的力量,在消弭租佃之间的冲突。”[67]

  以上主要是从地主对佃户的态度看主佃关系,从佃户看待地主的角度也可得出同样的结论,只是原因有些微差别而已。在农民看来,“财主”、“东家”是靠起早摸黑、辛勤劳作、省吃俭用,才慢慢起家的,土地多、财富大“成了道德高尚的证明”,无不钦佩有加。尽管现实中的贫富分化、贫富差别,使得在艰难困苦中挣扎的农民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但他们从未意识到地主对农民存在着剥削关系,没有意识到剥削与贫困的必然联系,所以不会对抗既存租佃体制。不仅如此,农民还视地主富农为衣食父母,认交租还债为天经地义,甚至心存感激之情。[68]抗战时期,中共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时农民的反应为主佃关系提供了非常有意思的佐证。1938年初,定县开始减租减息,但“佃户顾虑很大,有的说:‘减了租明年地主不让种地吃什么!’‘种人家的地,给人家租子,是应该的,减了租于心不忍。’”[69]也就是说,主佃关系缓和一度成为中共推行减租减息政策的障碍。

  近些年有的学者为了突破传统认识,在表明地主减租、让租的“仁慈”的同时,又把佃户描述得似乎都是刁民了。如“农民交租,一般只交地租定额的八成或七成左右,而且一般多交瘪谷,即品类较次或水分较大的粮食”。[70]难道佃户都是如此顽劣,不讲诚信吗?这与上述材料所显示的有些出入,值得斟酌。

  佃户对租佃关系的认同,除了以上因素,还有一个原因是,传统中国的社会分层往往是流动的,有的佃户由于勤劳苦干、经营有方,也可能改变自己的地位,这也为租佃关系增强了社会认同性。1934年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定县实验区戏剧教育部主任熊佛西写的一篇小说《桑二嫂》,反映了这一现象。桑二嫂24岁时,丈夫去世,留下大福、二福两个孩子,没有半点财物。桑二嫂帮人做整工零工,辛苦劳作,从不停息。大福二福也养成了勤快的习惯,纺线、织布、缝纫样样都会,长大之后,又学会了种庄稼。于是,桑二嫂租了地主的地,让大福二福耕种。每年的收获,缴纳租金之外,除去三人的食用,还有少许赢余。桑二嫂仍替别人做针线,挣些零钱,贴补家用。就这样,租地几年之后,桑二嫂的家景与她丈夫死的时候已不可同日而语。尤其是大福二福娶了媳妇之后,全家没有吃闲饭的人,桑家的日子更有改观。如果说从前是租地种,这时有了自己的地,在村里虽非富豪,但也不是贫苦之家了。[71]这一事例,反映了租佃土地在农民经济地位转变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他们并不将此视为残酷的剥削关系。

  此外,在各种经营方式中,租佃制度的经营效率并不低,这恰为佃农的生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卜凯就指出,若从企业上观察,佃农对于田场投资的利润稍占优势,假使佃农能获得所耕种的土地所有权,而又保持原来精密的耕作方式,则其经营状况能胜于自耕农。每一作物亩的纯利,佃农比半自耕农高,半自耕农又比自耕农高。[72]这一结论在定县得到证实。1936年江苏南京上下伍旗、余粮庄,浙江肖山湘湖、河北定县共177农家的调查显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复种指数分别为165.5、146.2、187.2[73],佃农的耕地利用程度最高。平均亩产值也以佃农经营最大,1927年定县400农家调查,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平均每亩产值分别为12.0、12.1、12.3元。[74]这也成为佃户与地主关系缓和的经济前提。

  由此可见,认同传统制度已深入农民的骨髓,他们不会轻易滋生反体制的念头,主佃关系并非农村社会的主要矛盾。何况如前所述,租佃关系异常复杂,除了少数是占地较多的地主与贫穷农民的关系,更多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普通农民之间的事情,即便有矛盾,也主要是这些人之间的矛盾,而且往往以宗族、邻里、个人纠葛表现出来,而非自觉地指向现存体制的阶级冲突。中国历史显示的主要矛盾是官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正如革命史家斯考切波所言:“农村动荡几乎很少表现为农民齐心协力地反对本地地主的形式……更为普遍、组织得更好的农村造反形式,则主要是反对帝国政权的官员。这些造反的形式包括:经常发生在县衙门的骚乱、坚决抗税或要求救灾的骚乱以及偶尔发生的大规模的起义。”[75]法国学者比昂科也提供了类似解释:“无论地租多么沉重,高利贷的后果多么惹人注目,他们却很少激起激情的反抗和骚动,就是激起了,也不如土地税所激起的那么频繁。”农民的抗税骚乱往往指向政府当局的地方代表(文职的或军人),而不是富人,不是共产党人所要求和鼓动的反对地主和放债人的社会斗争。[76]

  总之,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安排,租佃经营自有其适应社会经济的理由,是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相互配置的结果。过分强调其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地租剥削的残酷性和租佃关系的斗争,无法解释其长期延续。“如果租佃制真是万恶不赦的话,在过去二千年历史中早就被农民革命所抛弃,农民每一次革命之后,采取的仍是租佃制,说明广大农民也看到了其好处。”[77]

  尽管如此,需要强调的是,主佃关系不紧张,绝不意味着主佃关系是平等的。与完全耕种自己的土地相比,租佃土地仍非农民所愿,毕竟收获不能全部装入自己的腰包,而是要拿出一部分交给地主。明知如此,仍要这样做,完全是“为了避免更糟的命运,他多么愿意遵守这种关系的条件。但是,依赖性和被强制的遵从很难说就是合理的。若非如此推理,就会把‘什么是公正’等于现存的一切。”[78]卜凯对此有辩证的分析,他虽然认为佃农的经营效率较高,但同时又指出:“就实际而言,还是以自耕农为最合算。因为自耕农每年无须交纳田租。”[79]问题在于,在租佃制度既定的情况下,是否有值得改进之处以利于农民的生活。对此,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学者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政府也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焦点集中于“公平地租”。国民政府先后规定,佃农纳租项不得超过租地收获量的40%、37.5%(即二五减租)、1/3以及不得超过地价的8%等[80];学者有不得超过30%、25%、22.1%等说。[81]但事实证明,无论是政府的规定还是学者的讨论,都对地租率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中共革命才颠覆了传统的租佃关系,真正实现了对地主的减租。土地改革后的集体化时期,租佃关系则完全失去了生存的空间。但时至今日,中国农村的土地经营方式似乎又面临新的挑战和选择。

注释:

[1]参见史建云、秦晖、章有义、赵冈、高王凌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其主要观点也可参见李金铮等《二十年来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研究的新探索》,《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笔者在《土地改革q-的农民心态:以1937–1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一文中也有相关论述。

[2]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l卷第2期,l936年1月,第442页。

[3] 《定县第四区平分初步总结》(1948年6月),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9卷。

[4]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l卷第2期,l936年1月,第441页。

[5] 《定县七堡村斗争情况》(1947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l08卷。

[6] 《东亭村平分材料》(1948年4月),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46卷。

[7] 《定县翟城村贯彻土地政策为q-心发动群众的经过情形》(1948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7卷。

[8]卢晖临:《革命前后中国乡村社会分化模式及其变迁:社区研究的发现》,《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5页。

[9] [美]马若孟著.史建云译:《中国农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l999年版,第325页。

[10]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l81–182页;张稼夫:《山西中部一般的农家生活》(1935年7月),陈翰笙主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88页。

[11] 《定县第十三区大兴庄、新全村》(1948年)、《定县二十区小近同村结束土改工作报告》(1949年12月)、《定县四区吴家庄工作情况》(1948年)、《定县官道村基本情况》(1949年)、《定县五区庞家佐村土改平分材料》(1948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1、11、47、50卷。

[12]解放前河北农村雇佣关系调查资料(2004年2月),李金铮收藏。

[13]定县5个村落老年妇女调查资料(2010年4月),李金铮收藏。

[14] 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l卷第2期,l936年1月,第442页。

[15]钱俊瑞:《中国本部两大区域的土地关系》(1933年8月),《钱俊瑞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l986年版,第l43–144页。

[16]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l994年第l期,第94页。

[17]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78页。

[18]刘克祥:《中国近代的地主雇工经营和经营地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增刊,第28页。

[19]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184–185页。

[20] 《定县九区马家寨各阶层经济情况》(1948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64表。

[21]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l卷第2期,l936年1月,第442页。

[22]中央农业实验所:《民国—-I-四年各省农佃之分布及其近年来之变迁》,《农情报告》第5卷第l期,l937年1月,第8页;《民国二十六年各省农佃之分布及其近年来之变迁》,《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l938年6月,第72页。

[23]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l卷第2期,l936年1月,第441页。

[24]王建革:《华北农村的生态与阶级》,复旦大学历史系:《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l20、136页。

[25]费孝通:《乡土重建》,《费孝通文集》第4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26]参见李金铮《也论近代人口压力:冀中定县人地比例关系考》,《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第146—149页。

[27]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29页。

[28]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第3编上,商务印书馆l936年版,F46—7。

[29] 《中国经济年鉴》第3编上.Fl_2。

[30]张老瑞土改时曾被定为富农成分。其实,他出租土地的剥削和租入土地的被剥削相互抵消,已经没什么剥削了。但刚开始只算他出租土地的剥削量,加上他平时死心眼,别人借什么东西也不容易借出来,所以就提高了他的成分。《定县九区东汶村平分工作总结》(1948年6月),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2卷。

[31]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5_6页。

[32]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l卷第2期,l936年1月,第442页。

[33]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上,《社会科学》第l卷第2期,l936年1月,第442页;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年版,第630、634—35页;鲁绍柳:《定县农村经济概况》,《文化建设》第3卷第4期,l937年1月,第80页。

[34]赵冈:《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农业经济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252页。

[35]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佃农的土地经营及地租负担》.《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6期.第106页。

[36]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35页。

[37]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34页。

[38]李景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年版,第3—8页;许道夫:《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及贸易统计资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44_345页。

[39]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下,《社会科学》第l卷第3期,l936年4月,第825页。

[40]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上,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G65。

[41]方行:《中国封建经济论稿》,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3页。

[42]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下,《社会科学》第l卷第3期,l936年4月,第823—824页。

[43] 《中国经济年鉴》上,G63—64。

[44]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佃农的土地经营及地租负担》,《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6期,第110—111页;张五常:《佃农理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l07页。

[45]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况调查》,第634页。

[46]郑庆平:《论中国近代的地租剥削及其发展变化特征》,《中国农史》1991年第2期,第58页。

[47]陈廷煊:《近代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租佃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l991年第4期,第53页;方4-i-:《中国封建经济论稿》,第53页;侯家驹:《我国近代租佃制度之分析》,本书编辑部:《中华民国历史与文化讨论集》第4册,台北,正中书局1984年版,第156、180页。

[48]郭菜编:《保定府志》第l0卷,康熙十九年(1680)刻本。

[49]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12页。

[50]李景汉:《定县土地调查》下,《社会科学》第l卷第3期,l936年4月,第845—848页。

[51] 《定县北一区塔宣村两个会的详细经过总结》(1947年12月),定9·1,1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3卷。

[52]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况》,太平洋书店1929年版,第23页;谢劲键:《中国佃种制度之研究及其改革之对策》,《中国经济》第l卷第4—5合期,1933年4—5月,第25页;董汝舟:《中国农民离村问题之检讨》,《新中华》第l卷第9期,l933年9月,第8页。

[53]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商务印书馆l936年版,第44页。

[54]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30页;郑佩刚:《平汉沿线农村见闻杂述》,陈伯庄:《平汉线农村经济调查》,交通大学研究所1936年版,第l2页。

[55]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16—217页。

[56]高王凌:《地租征收率的再探讨》,《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18—22页。

[57]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32页。

[58]中央农业实验所:《全国各县乡村物价指数表》,《农情报告》第5卷第6期,l937年6月,第201q09页;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四川人民出版社l991年版,第lll页;李景汉:《定县经济调查一部分报告书》,第254页。

[59] 《定县翟城村贯彻土地政策为中心发动群众的经过情形》(1948年),定州市档案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第57卷。

[60]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页。

[61]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地租形态研究》,《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第181页;解放前河北农村雇佣关系调查资料(2004年2月),李金铮收藏。

[62]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35页。

[63]李宗黄:《考察江宁、邹平、青岛、定县纪实》,1935年印行,第193页。

[64] [美]艾恺采访,梁漱溟口述:《这个世界会好吗:梁漱溟晚年口述》,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331页。

[65]黄树民:《林村的故事——l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0页。

[66]韩敏:《回应革命与改革:皖北李村的社会变迁与延续》,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67]费孝通:《乡土重建》,《费孝通文集》第4卷,第375_376页。

[68]李金铮:《土地改革中的农民心态:以l937—l949年华北乡村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4期,第79—80页。

[69]梁双璧:《在减租减息中农民与地主的斗争》,《定县党史资料》总第37期,l984年12月.第22页。

[70]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l30页。

[71]熊佛西:《桑二嫂》,《民间》第l卷第l期,l934年5月,第26q8页。

[72]卜凯:《中国农家经济》,商务印书馆l936年版,第205、208、209页。

[73]杜修昌:《农家经济分析:1936年我国四个地区177农家记帐研究报告》,国家统计局1985年印行,第6页。

[74] Sidney D.Gamble,Ting Hsien:A North China Rura1 Community(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4),P.88;1932年实业部统计司对河北省各阶层平均每家收入的统计,也是以佃农、半佃农较高。(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第229—236页。)

[75] [美]斯考切渡著,何俊志、王学东译:《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76] [美]费正清等编,刘敬坤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下,q-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8年版,第329页。

[77]刘正刚:《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启示——访美国经济学家赵冈教授》,《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l期,第36页。

[78] [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程立显等译:《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79]卜凯:《中国农家经济》,第205页。

[80] 《中国经济年鉴》上,G95;徐穗:《试论抗战胜利后国统区土地改革大辩论》,《民国档案》l993年第3期,第105页。

[81] 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辑:《中国地租问题讨论集》,商务印书馆l937年版,第31—34、50页;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42页;卜凯:《中国农家经济》,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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