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租佃关系和农村雇佣关系的变化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三章第二节

  

三 地租形态的演变

  我国地租形态的演变,包括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转化,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押租制和永佃权的实行等。这些演变,在明后期有的已较普遍,有的刚刚开始,有的还只见端倪。清代的变化,都只是这些趋势的进一步发展,没有新的内容。这些演变都还没有超出封建地租的范围,都还是封建剥削形式,但它反映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佃农经济独立性的增长,以至上地耕作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对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这我们在第二章中都已详述,这里仅考察它们在清前中期发展的程度,对于各种制度的内容都不再作介绍。

表3一10             清代嘉庆朝地租形态(刑科题本件数)

省别 总件数 寺田及族田 私田
实物地租 货币地租 实物地租 货币地租
江苏 11 1 4 6
浙江 35 3 6 18 8
安徽 10 2 6 2
福建 28 9 13 6
广东 36 16 8 9 3
广西 15 2 1 10 2
江西 23 2 2 12 7
湖南 9 2 2 4 1
湖北 3 1 2
四川 26 1 17 8
云南 8 2 6
贵州 9 2 6 1
陕西 17 1 2 98 5
山西 4 1 1 1 1
甘肃 4 2 2
河南 2 1 1
直隶 17 4 6 7
山东 4 2 1 1
盛京、吉林 11 5 6
合计 272 46 28 131 67

  资料来源: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1957年版第70页。原据清刑部档案抄件。

  李文治同志和刘永成同志先后根据浩瀚的清代刑部档案研究过清代地租形态,现将他们整理的乾隆、嘉庆两朝分类统计列为表3—9和表3—10。这里所列是各省报刑部处理的有地租记载的重大刑事案的件数,不是选样调查,用此材料时必须注意。

  从表3—9看,到乾隆时,实物定额租不仅在南方,在全国也已占优势,比重达60%。货币地租也属定额租,与实物定额租合计,已占到80%以上。由于下述原因,这个比重数并不准确,但总可以说定额租制已代替分成租制成为我国地租的主要形式了。

  货币地租,在明代还只有个别折租出现,到清代则有了扩展。从两表来看,乾隆时已占28.7%的比重,嘉庆时更增至34.9%。不过,这个比重数是不可靠的。例如就表3—9来说,当时山东、河南田亩最多,而表列案件少;广东、福建田亩甚少,而表列案件最多;即报案率有地方差异。表3—10案例不足,代表性更差。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平均比重较之分省计算误差更大,我们不如作些分省的观察。

  据表3—9,货币地租占比重最大的是盛京、吉林,达61.5%。这是因为东北是新垦区,又多旗地,属大地产(乾隆末东北耕地还占不到全国的1%)。其次,货币地租比重较高的是直隶57.4%,山西51.1%,湖北44.9%,四);143石%。直隶比重高,大约受旗地、寺田、族田影响(参见表3—10),这类田地货币地租较为流行。山西情况可能相似。湖北、四川则因为有大量的新垦区和山区,大地产较多。再其次,河南货币地租占36.8%,陕西35.3%,山东31石%,是华北一般情况,难案例过少,代表性不强。南方情况,却又不同。安徽、湖南、江西这三个大米输出省份,货币地租所占比重反而颇小,分别为27.7%、25.0%、20.7%。值得注意的是,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这四个商品经济最发达的省份,货币地租比重更小,分别为32.5%、21.3%、18.3%、15.3%,四省平均为19.3%(乾隆末四省耕地占全国20.8%)。余如云南、贵州、甘肃,案例过少,不足为据。

  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是封建地租形态最重要的变化,与资本主义农业的产生关系密切。西欧在十六世纪,货币地租已很普遍。在我国,如上所述,到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初,这个过渡还是有限的。货币地租大约只占三分之一左右,主要是在新垦区、山区和官田、公田较多之地,而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货币地租反而不发展。事实上,直到解放前,我国并未完成这个过渡,实物地租仍占绝对优势。

  下面谈谈押租制和永佃权的发展。

表3—11                        前申用押租制的发展

省别 有押租记载之州县烽 附州县不详之押租事例数
康熙 雍正 乾隆 嘉庆 乾隆 嘉庆
直隶     1 3    
盛京       1    
山西     2      
内蒙       1    
河南       3    
陕西       3    
江苏 1   1 2 1  
浙江       7    
江西     3 3    
安徽     1 3    
湖北     3 2    
湖南   1 9 5    
四川     3 22 2 2
福建 1   2 2   1
广东   2 3   1  
广西       2    
云南     2 2   1
贵州       1    
合计 2 3 30 62 4 4

  资料来源:江太新:《清代前期押租制的发展》,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

  注:同一朝代同一州县发生几起事例者,按州县计一数。同一州县连续有押租事例者,只在最早出现之朝代计一数。

  明后期,押租还只在福建仅见,清代有了发展。现据江太新同志的考察,将其发展情况列如表3—11。

  由表3—11可见,押租的推广主要是在乾隆、嘉庆时。表列是有押租记载或事例之州县数,到乾、嘉时,全国26个省中有18个省的90多个州县有押租事例,押租已成为一种制度。其未有记载或事例之州县,不能说就没有押租,但我们的估计亦不能过宽。例如四川是押租最发达的省份,乾隆时,有人奏称:“川省近年以来,凡以田出佃,必先取银两,名曰押租”【35】。这就夸大了。据江太新同志考察,四川在嘉庆朝上报刑部的租佃案件共61件,涉及37个州县,其中有押租的只28件,占案件总数46%,涉及22个州县,无押租的租佃案仍占多数。从表中可见,押租次多的省份是湖南,有15个州县,而江南各省只各有5—7个州县,北方则更少。总的看来,押租虽已成为一种制度,但还只限于少数州县中的部分业户,不是很普遍的。

  清代押租制的发展,主要是由于佃农人身关系松弛,定额租普妇化,客佃增多,加以农民抗租斗争日盛,乃加强经济手段,索取押租以为保证。也由于乾隆以来,人口剧增,地少人多,地主趁机勒索押租,所谓“买田承种”。

  押租是交货币,或银或钱,地区间和业户间差异很大,很难求得一个标准。不过,据近人研究,到乾、嘉时,押租额多数是超过一年的地租额,一般超过20—50%,多的超过正租一倍以至几倍。这对农民是个沉重负担,交不起的须借债,有的地方曾引起农民抗争,以至官府干禁。不过,交押租的田,多半正租稍轻。同时农民的佃权得到保障,可以比较稳定地组织生产,并可以导致取得永佃权。

  第二章中我们曾提到,押租制的发展要以佃农有一定的独立生产的能力为条件,这种条件在明代还很差,到乾、嘉时已有所增进了。同时,押租制的扩展也以佃农自己的经济条件为限制,在北方各省就难得发展。不过,从表3—11看,押租制最普遍的是四川、湖南,而东南各省并不很盛,故押租制的流行,又有地方性因素,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并无多大直接关系。

  有押租的田可导致永佃制,但这不是必然的。乾隆时湖南的押租契约,“有议定年分者,亦有约载永远耕种者。然近则十余年,远则二三十年,仍出银再们,谓之转耕”【36】,所以还不是永佃。江西的押租原称礼银,有十年一换租约、重收礼银的习惯。乾隆三十五年(1770)宁都县仁义乡立了个碑,说嗣后“不许十年一换”,但在“易主换佃”时仍须“换立批赁”【37】。近人研究,永佃权的来源,或由于耕户开垦荒地时投入过较多的工本,或由于们户向田主交纳过粪土银,或是出钱买来佃权(田皮),而更多的是自耕农将地典出时保留了佃权。农民斗争也有以此为口号者,所谓“倡永佃,起日兵”,江南一带反夺徊的斗争颇为激烈。当然,也有园交过押租,“佃户虎踞”,形成永佃的,但在法律上田主仍可按约期退押另佃。总之,永佃与押租各有渊源,不能混同。

  永佃权在明代还只见端倪,清代开始流行,但主要是在江南,并集中于江苏南部。在浙江、江西、安徽和福建、广东的某些州县也有所闻。可见它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关系密切,而在押租制最盛行的四川,尚未发现永佃事例。

  佃户取得永佃权后,就成为田面(田皮)的主人,形成“主佃两业”,他并可将田面出租以至典卖给第三者,因此成为“二田主”。这在明代,还视为异端,我们曾引用过当时人议论:“佃户出力耕田,如佣雇取值,岂得称为田主?”到清代,则已为社会所承认,官家也不得不认可了。前引乾隆间江西宁都的碑记说:“查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上流下接,非自今始,不便禁革”。这样,永佃也就成为一种租佃制度。

  永佃制使土地的耕作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这无论对于租佃关系来说或对于土地私有制来说,都是一个深刻的变化。对地主阶级来说,原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受到破坏。从佃户来说,买永佃权成为一种土地投资,如果他有足够财力的话,就可以进行土地改良和实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有点象十六世纪英国租期九十九年的农场主。但是应当看到,永佃虽然已形成一种公认的制度,但流行范围很小,主要集中苏南几县,说耕作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从全国来看,还是微不足道的,而苏南这个地区又有它的特殊性。这里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但地少人多,不易形成较大规模农场。并且,它是个缺粮地区,农民争取永佃也并不是为了从事商品生产。事实上,农民限于财力,无力改良土地,不少还是把田皮转租或转让了。因此,尽管有永佃制,在苏南一带的农业中,并未发现资本主义萌芽的迹象。

四 城居地主的兴起

  清前中期,由农村移居城镇的地主增多了,这和上述租佃关系的变化有一定联系,并对地主经济发生一定影响。

  乾隆时,方苞说:“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拎商贾之产,所居在城或他州异县,地亩山场皆委之佃户。”【38】这是个总的估计,但太夸大了。实际上,城居的地主只是地主中的少数,他们一般是较大地主。“子弟有二三千金之产,方能城居。盖薪炭、蔬菜、鸡豚、鱼虾、醯醢之属,亲情应酬宴会之事,种种皆取于钱,……若千金以下之业,则断不宜城居矣。”【39】在苏州,“土著安业者田不满百亩,余皆佃农也。上日半归于郡城之富户”【40】,城居地主是要据有上等田的。又据陈恒力调查浙江桐乡一带情况,到晚清,有田100亩以上的地主就可以进城居住了。【41】

  城居地主“种种皆取于钱”,是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故江南较多。同时,他们也不都是坐城消费,不少是从事商业和高利贷活动。康熙时有人说:“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廓者什之四五”【42】。嘉靖间包世臣说:南京城郊有砻坊32家,“每家有粮万余石,是三十二家所贮,足敷城中三月之食。又城中富户租人亦不下数十万石,闻俱固乡庄,陆续运寄砻坊,按日送宅济用。”【43】这32家砻坊,可视为城居地主所营事业,他们供应全城食米。还有一批城居地主,把他们在乡的租谷运来加砻自用,年有数十万石,按每家食用数十石计,即有万把家了。

  地主城居以后,主佃不直接接触,对佃农的干涉可能少些。同时,他们更关心的是“择佃”,所谓“良田不如良佃”,以及在经济上保证地租的实现,推行押租制。象官庄、旗地之多用货币地租,也一半由于这些业主都是城居的享乐者,处处需钱。在有永佃制的地方,地主仅有地骨权,与农业完全脱离,也就更乐于城居了。

  可是,我们在史料中所见,似乎还有一种现象,即地主城居以后,佃农的抗租斗争有加强趋势。如福建,“宁邑田主多在城居,罗遂等待倚乡众,欲改小斗还租,即与罗世养、罗通等七人为首,倡议较斗【44】”。主佃间的矛盾有尖锐化倾向。福建“佃户以抗租为长技,收割之时,恃强求减,田主往乡,畏其凶横,勉强依从。待佃户人城市,则拘禁于家,令其补完田租,始行放回,否则任意凌虐”【45】。看来,大量的城居,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地主阶级在农村的势力下降。

  地主移居城镇,将一部分地租投资于工商业,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个促进的因素。但是,它也加强了封建地产和商业高利贷资本的结合。这种结合消失了资本的革命作用,曾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阻力;这一点,我们将在第六章中再作详论。

  事实上,城居地主所经营的主要是粮食和典当,以及市镇上的粮油杂货店等,顶多有一些农产品加工,对发展生产力作用极微。而地主城居后的直接结果,是他们的生活消费大大增加了。城市生活和乡村生活是大不相同的,物价较高,花费较多,奢侈性较大,原来仰仗于佃农额外劳动者现在也需另置仆役。前引“二三千金之产”“种种皆取于钱”已说明问题。下面方苞的一段话更有意义。方家是个卜居南京的大地主。他说:“金陵上田十亩,一夫率家众力耕,丰年获稻,不过三十余石。主人得半,于暴减十二,米之得大石余”。这是说,从一个上等田的佃户身上可剥削净租米大石。地主的消费,“计中人之家,主人一身调度,必弹上农夫五家之力;妻子人所费,役三家,仆婢半之。”就是说,中等的城居地主,年需米60石左右,须十来个上农佃户供应。而方家是个大户,“吾家亲属及仆婢近四十人,常役上农夫百家,终岁勤动以相奉给,果何德以堪之”【46】这就要消耗100家上农夭的剩余负动了。

  地主居城,增大消费,也就意味着增大剥削,加重农民的负担。而从社会上看,就是减少积累。封建社会的积累,基本上都是来自地租(赋税乃至大部分商业利润也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地主阶级消费愈多,社会积累就愈少。虽然封建积累大部分并不转化为投资,但社会积累的减少总是要影响经济的发展的。古罗马贵族(他”们都是城居的)将积累大量用于宫殿建筑和奢侈娱乐,曾是罗马经济破产的原因之一。这是问题的一面。

  另一面是,地主的消费,总要转化为别人的收人。但是,他们把钱花在城里和花在乡间,是大不相同的。试想如果地主在乡间建一所堂皇宅院,农民多少会得到一些工价;如果建在南京,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地主城居,起了抽取农村资金集中到城市的作用,同时,。加大了农产品向城市的单向流转,扩大了城乡间的不等价交换。这对农业生产自然是极这不利的。在我国近代史中,曾发生过农村金融枯竭、农村商品入超、农村对城市负债以至农村破产的情况;这有多方面的原因,而城居地主的大量榨取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不过,在鸦片战争前,地主移居城市的还不很多,对上述作用不能估计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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