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租佃关系和农村雇佣关系的变化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三章第二节
第二节 租佃关系和农村雇佣关系的变化
一 土地占有状况
第二章中,我们估计明代初期自耕农占有民田总数的一半左右;而弘治以后,由于官田的扩张和豪绅地主的兼并,佃农激增,租佃关系逐渐占到总耕地面积的70%左右。现在我们探讨一下清前中期的情况。
王朝更替,经长时期的农民战争,旧的地主豪强势力被打倒,新的地主豪强势力尚未形成,因而出现大量自耕农。但明清有所不同。明王朝建立后,招流民和移民垦荒,是集中在明初洪武年间,加以朱元漳出身佃农,推行给垦民以上地所有权的政策较好,因而我们可以根据明初垦荒数量(1.8亿亩)估计自耕农的比重。清代也规定垦民所垦田亩“永为己业”,但垦荒进行很慢,自顺治起经康熙、雍正达百余年,其间新的地主阶级势力已成。加以中央和地方民族隔阂,政策执行不彻底,新老田主“认业”“冒承”,官僚、富豪插手其间,有一人认垦千亩以至几千亩者【1】,情况十分复杂。
尽管如此,从各省区“招徕流寓土著”、查定“贫民”“有粮无地户”等垦荒报告来看,从若干地区平均每户垦田亩数来看【2】,清代垦民中大部份仍然应当是自耕农。同时,清初的土地荒废较明初为多,从表3—1看,达2.3亿亩,占顺治时民田总数的42%。垦荒多,自耕农也会多。又清代官田较少,雍正二年(1724),官庄、旗地与电田合计约0.54亿亩,仅占全部耕地面积的7.4%【3】(明前期占14%)。这也相对地增加自耕农比重,因官田中是没有自耕农的。还有,清初战乱长,流民多,客籍垦民数量大,尤其在四川以及河南、湖北等省。客籍垦民中自耕农的比重也较大。
我们找不到清前期农民占有土地数量的材料,只有乾隆时的一些事例。有个记载说,安徽霍山县,乾隆时“中人以下咸自食其力,薄田数十亩,往往子孙守之,佃田而耕者仅二三”。【4】这是自那农比较多的例子。江太新同志根据清代编审材料,整理出直隶、安徽两个地方的农民占有土地的分类数字,摘列如表3—6和表3一7。
表3-6 直隶获鹿县郑家庄社八甲农户分缕 乾隆元年(1736)
类别 | 户数 | % | 占有土地(亩)* | % |
无地及不足一亩 | 888 | 33.33 | 不计 | 不计 |
1-10亩 | 835 | 31.34 | 4,175 | 11.03 |
10-40亩 | 732 | 27.48 | 15,050 | 39.76 |
40-100亩 | 164 | 6.16 | 9,660 | 25.52 |
100亩以上 | 45 | 1.69 | 8.969 | 23.69 |
合计 | 2.664 | 100 | 37,854 | 100 |
资料来源:江太新:《从清初的垦荒政策看清代前期的地权分配的历史研究》1982年5期。原据北京档案馆《获鹿县档案入案》。
*土地分类数系估计数。
表3—7 安徽休宁三都十二图六甲农户分类 乾隆五十五年(1790)
类别 | 户数 | % | 占有土地(亩) | % |
无地 | 11 | 4.7 | – | – |
不足一亩 | 58 | 24.9 | 27.43 | 2.4 |
1-10亩 | 122 | 52.4 | 494.62 | 43.6 |
10-20亩 | 36 | 15.4 | 469.36 | 41.4 |
20-25亩 | 4 | 1.7 | 85.34 | 7.5 |
25-30亩 | 2 | 0.9 | 57.52 | 5.1 |
合计 | 233 | 100 | 1,134.27 | 100 |
资料来源:江太新:《从清初的垦荒政策看清代前期的地权分配》。原据休宁编审红册。
北方一夫耕地约80—100亩,表3—6中占有土地100亩以上者可视为地主。40—100亩这一类可视为独立的自耕农;10—40亩一类也是自耕,不过一般还需要租进一些土地,或从事其他经营,才能维持一家生活。这两类农民共占全甲耕地的65%。南方一夫耕地约10—20亩,表3—7中占有土地10—40亩这一类可视为独立的自耕农,他们占有全甲耕地的41%;占有10亩以下的也是自耕农,不过多需依靠副业或租进一些土地才能维持生活。在南北这两个乾隆时的例子中,自耕农大约都占有全区耕地一半左右。清代的土地集中过程在康熙时已开始,因而乾隆以前,自耕农还会多些。在直隶获鹿这个例子中,也确实查到在康熙四十五年(1705)的编审中,10—40亩这一类占有全区耕地的51.5%,而100亩以上的(地主)只占有17.7%。
以上霍山、获鹿、休宁三个例子都只是个别县、个别甲,当然不能代表全国。也有相反的例子。据顾炎武说,苏松一带在清初佃农即占人口的十之九【5】。可是,据叶梦珠说,松江华亭在康熙十九年(1680)以前还是“相率以有田为戒”,这以后“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五万至一二万者”【6】。盛枫说,淮南一个一万户的县,大约有十之一的大户“拥一县之田”,“安然食租衣税”【7】。孙额棠同志还曾找出“玉区”十甲有九户大地主占有全部耕地96%的实例。【8】但是,这些例子都是在江苏一省。我们或者还可加上浙江北部【9】。此外,就未见佃农比重较高的事例了。江苏、浙江本来都没有垦荒问题,自耕农自然没有增加。
因此,从全国来看,如果说清前期自耕农占有全国耕地的40-50%,似乎并不为过。清帝玄烨在康熙四十三年(1704)说”出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10】;这是在他出巡江南时所得印象,是以偏概全了。
清代土地集中的过程比明代来得早,规模也大,而土地集中也就是自耕农失掉上地,怕农增多,租佃关系扩大。明代的土地集中是由扩大官田和官田出租给们农开始的。清初圈占的旗地也是在康熙间逐渐招民佃种;攀辅旗地则除内务府庄田、宗室庄田外,大都典卖,典卖给地主的也成为佃种。不过清代官田不多,到乾隆时连同电田只占耕地总面积的5.7%。租佃关系的扩大,主要还是由于民田的兼并。
第二章中,我们已分析了土地自由买卖的意义和它对民田兼并的作用。同时指出,明代豪绅地主势力大,他们集中土地不一定要通过买卖,由土地买卖形成的地权集中主要是中小地主;在明后期,大地主并不多,清代情况有所不同。清代庶民地主大量增加,土地买卖也大为繁盛了。当然,土地买卖中仍然是以小量交易为主,【11】但是,如下面表3—8所承,象刑部尚书徐乾学、权顷一时的和冲这些一次集中大量土地的例子,他们的土地也是买来的,在他们受控或抄家的案卷中,并无霸占民产的罪状。表中还见有商人大地主。象这种几十万亩以至一百万亩的民田大地主,在明代还罕见。这也说明,土地自由买卖在调整和巩固我国地主制经济中的作用加强了。
表3-8 清代大地主占田举例
时代 | 地区 | 地主姓名 | 占田数量 |
清初 | 湖南桂阳 | 邓仁心、邓仁恩(诸生) | 田数百顷 |
康熙 | 江苏无锡 | 徐乾学(刑部尚书) | 买慕天颜田一万顷 |
康熙 | 浙江平湖 | 高士奇(少詹事) | 置田千顷 |
乾隆 | 直隶怀柔 | 郝 氏 | 膏腴万顷 |
乾隆 | 江苏海州 | 孟思鉴 | [约五千余亩] |
嘉庆 | 和 珅(大学士) | 地亩八千余顷 | |
嘉庆 | 刘全及马某(和 家人) | 地亩六百余顷 | |
嘉庆 | 湖南衡阳 | 刘重伟(木商)子孙 | 田至万亩 |
嘉庆 | 百 龄(广东巡抚) | 买地五千余顷 | |
嘉庆 | 山东济宁 | 孙五庭(两江总督) | 买地三万余亩 |
道光 | 江苏吴江 | 沈懋德 | 有田万余亩 |
道光 | 直隶静海 | 娄步瀛 | 地四十余顷 |
道光 | 琦善(大学士,总督) | 地二百五十六万一千二百十七亩* | |
道光 | 湖南武陵 | 丁炳鲲 | [地四千亩以上] |
资料来源。李文治:《清代鸦片战争前的地租、商业资本、高利贷与农民生活》,载《经济研究》1956年第1期。[]号内系李文治所加。惟嘉庆间孙玉庭一项据景甦、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1959年版第93页。
*琦善所占土地系据外国人著作,似不可靠。
到清中期,自耕农与佃农的比重究竟发生多大变化,租佃关系扩大到什么程度,还难作出全面估计。乾隆十三年(1748)杨锡钹奏称:“近日日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12】。此语不实,若说地主占有耕地十之五六,未免偏低;至说原来的自耕农都已变成伯农,又属过甚。乾隆时方苞说:“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拎商贾之产,……地亩山场皆委之佃户”【13】。这个说法,比较合理,再看后期光绪朝的材料,在南方,佃农约占总农户的50—60%,在北方,约占30—40%【14】;佃耕士地的比重当然要比佃户的比重为大。这已是在太平军之后,有些省份自耕农又有发展。看来在乾、嘉之世,地主占有全部耕地的70%左右,大体是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