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演变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二章第一节

四、农村雇佣关系的性质

  在我国地主制经济中,雇工本来不是罕见。到明代,农村雇工显然增多了。这首先表现在,不仅在江南地区,在北方以至四川的一些地方志书中,也常有农村雇工的记载;还有一些公牍政书,对雇工或雇工案件加以评述。【96】其次,出现了长工、短工、忙工、伴工等类名称。如吴江,“若无产者,赴逐雇倩,抑心殚力,计岁而受值者曰长工,计时而受值者曰短工,计日而受值者曰忙工”。【97】松江,“农无田者,为人佣耕日长工;农月暂用者曰忙工;田多而人少者,倩人助己而偿之,曰伴工。”【98】其三,农民去外地做工的记载增多。如江西南丰人到宁都佣工,每年不下数百人;【99】福建古田“壮者多佣之四方”【100】;山西辽州农民“近(明末)多佣力他乡”【101】;加以正德以后流民日众,就在许多地方出现客籍佣工。此外,棚民聚集山区受雇,也是明代开始,首先在福建上杭、安徽宁国一带,清代推广。

  明代农村雇工队伍有多大规模,尚难推测。不过,鉴于我国雇农人数始终并不太多,再参考清代一些情况,看来明代农业的雇工还是有限的,在江南雇工多的地区,恐怕也不过占人口百分之一、二。【102】明代奴仆还盛行【103】,如前所说,他们仍被大量用于农业生产,不象清代那样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在明末农民起义中,史书记载常概称“奴弑其主”。这样看来,明代农村劳动力中,雇工可能还少于奴仆。

  前章提到,我国古代雇工大都与主家有人身隶属关系,因与奴仆同样看待,不加区别,大约宋以前都是这样。而“佣奴”并称,直到清代仍有此习惯,并屡见于文献。不过,雇工与奴仆原是有所不同的,例如雇工都有服役年限,并有工钱,这就和一次出卖人身、衣食主人的奴仆有区别。到了明代,随着雇工人数增加,已渐有加以区别的必要了。弘治时有人为处士陆俊作墓志铭,说他家“有佣无奴”【104】,就是特为区别以示称颂之意。而在王朝法律中,也逐渐注意到这一点。

  原来,在我国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中,佃户、雇工、奴仆都属于贱民阶层,在封建家长制中,他们与主家都是主仆关系。明洪武定刑律,对佃户不再明定主仆关系了,而对雇工则仍沿旧例。按明律:雇工人打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家长打骂雇工人无罪。雇一工人折伤家长,罪至绞;家长折伤雇工人,减罪三等。雇工人谋杀、家长,已遂未遂均处死;家长殴死雇工人,杖一百,徒三年,并可以粮或银赎罪。并且,这些规定都适用于家长的期亲,即家庭血缘成员与雇工人之间都有主仆关系。从这一点来说,他们与奴仆是一样的。但是,明律中创立了“雇工人”的称谓,这就表示与奴仆相区别。

  然而,雇工人的身份是到了明后期,在万历十六年(1588)的“新题例”中才在法律上明确起来的。其条例是:

  “一,奴婢,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论;只是短雇,受值不多者,以凡人论。其财买义男,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同子孙论;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家以雇工论,缙绅家以奴婢论。”【105】

  “新题例”的前段,明确了“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即长工,属于雇工人身分;而短工遇有刑事纠纷是依凡人论处,即属于凡人也就是良民身份。这个问题下面再评论。“新题例”的后段,是按主家身分来确定某些服役者的身分,即看主家是缓纳之家还是士庶之家,来确定服役者是雇工人还是奴婢。这一原则,后来为清代立法采用,用于区别全部雇工。这段题例还反映一个重要原则,即时间的原则。土庶之家财买义男,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是雇工人身分;若“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就视同家长的子孙了。这在刑部尚书李世达等呈报“新题例”的奏章中说得更明显:“一,奴婢,凡官民家倩人限年者,以雇工论;其买配年久,同子孙论;买暂未配,士庶家以雇工论,缙绅家以奴婢论。”【106】给主人服役,时间愈长的,就与主人愈亲,这是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有些大家族的老奴,可以成为亲随、管家,执掌大权,而“限年”的雇工则无此希望,也是同样道理。这个原则,客观来看就是,时间愈长,人身独立性就愈少,以至成为主家不可分离的属从。这与雇工中长工、短工的区别,理论上是一致的。

  “新题例”规定短工依凡人论,一般认为这是短工人身解放的开始,其实未必。原来这“新题例”是根据万历十五年(1587)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来时上疏的建议制定的。吴来时疏中说:“有受值做少、工作止月日计者,仍以凡人论”。李文治同志曾指出,从“仍以”二字看,短工在这以前早是自由身份了。【107】我们看法,还不只此。

  短工虽然很早就有,但它比较多的出现,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在依附农制度下,不需要什么短工,即使在这以后,一般经营地主也主要是依靠奴仆和长工劳动。照列宁说法,短工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富裕的自耕农经营的规模超过了家庭劳动力所能负担的程度。【108】按马克思的意思,短工阶级刚出现的时候,他们是为境况较佳的佃农所雇佣的。【109】都指小生产者雇用短工。中国情况恐怕也差不多。前引“伴工”的称谓,即由于“田多而人少者,倩人助己”而来。

  短工都是些什么人呢?前引吴江、松江两记载,说是“农无产者”、“农无田者”,即失掉了土地的农民,不过,这只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是小生产者,因家境发生困难,或为补充一些收入,出去打通工。这种情况,宋代即有;“颖昌阳翟县有一杜生者,……乡人见怜,与田三十亩,令于耕之,尚有余力,又为人佣耕”【110】。这是自耕农出雇。明嘉靖时有个震泽的记载:“有佃人之田以耕,而还其租者,日租户。少隙又计日而受直,为人佣作,曰忙工”。【111】这是佃户出雇。到清代,这种情况更多了,据吴量恺同志研究,清代档案中小生产者出外作短工的案例更多于专业的短工。【112】

  短工的工作,主要在春播秋收,或摘茶、车水,长不过数月,短的只有几天。他们受雇是临时性的,雇无常主,亦无契约,身分原无明文规定。加以雇佣双方都不少是自耕农、佃农,若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主仆从属关系来,似无必要,也不大可能。因此,我们以为,短工(忙工、伴工同)这种雇佣劳动形式,本来就没有什么人身从属关系,受雇者本来就有人身自由,只是在习俗上受雇者总是处于服从的地位而已。乃至唐、宋文献中偶见的短工,也可这样看。【113】因此,“新题例”中短工“依凡论”,不过是肯定历史事实,并没有多少新的意义。

  我们说,短工本来就是有人身自由的,这一点也不奇怪,恩格斯说:“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114】这种雇工既然不是奴隶,就是自由人了(奴隶社会有大量的自由人或平民)。在封建社会,有一些人身自由的雇工与依附农、佃农。奴仆和雇工人并存,也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这种雇工是临时性的、零散的,如恩格斯所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115】不过,短工的性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短工的历史发展中有一个转变期,这个转变期可称之为短工阶级的形成。马克思说:“不仅在由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的同时,必然形成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雇的短工阶级,而且甚至在这种转化之前就形成这个阶级。”【116】按照马克思的意思,短工阶级的出现是富裕农民(通过雇工剥削)转化为资本主义经营的前提,这以后,短工阶级也就成为农业无产阶级的一部分了。

  那么,到明后期,我国的短工是否已达到了这个转变期呢?明代,如上所说,已有了“无产的”短工,但不知他们是否占主要数量;即使占多数,也还不完全是“为货币”而受雇的(见后)。照马克思的说法,短工阶级的形成是和货币地租的出现、租佃关系转化为“纯粹的货币关系”分不开的。这种转化,如我们在租佃关系一目中所见,在明代还未开始。再从短工的经济作用来看,富裕农民通过雇工剥削转化为资本主义经营的情况,明代也还未开始(见后)。这样看来,尽管明代农村雇佣关系有了扩大,但是还没有达到马克思所说的形成短工阶级的程度。明代短工的性质,还没有重要变化,基本上仍然是恩格斯所说的那种前资本主义短工的性质,但不都是“有几亩地”了。

  再来看长工。按“新题例”,明代长工,即雇工人,是有人身从属关系的雇工,从属关系并存在于长工与雇主的期亲之间,即家长制下的主仆关系。他们居住于主家,多少还为主家做一些非生产劳动。他们在主家时间较长,也就较“亲”,或称家主为爷娘。【117】因此,长工(不管他原来身分如何)一旦受雇,他所出卖的就不仅是一定年限的劳动力,同时也出卖了一定年间的人身权力。这种出卖的代价,即工值,包括工钱和工食两个部分。据魏金玉同志研究【118】,明代雇工人的工钱部分只占整个工值的20%左右,而工食占到80%左右。雇工要靠工钱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恐怕是很困难的,从下面材料也可看出,他们生活主要靠工食。工钱是一个双方议定的价值量,而工食部分则是不固定的,由雇主掌握。这就可以看出,明代的雇工人,既非自由劳动者,其工值也还保留着自然经济的特征,与近代工资的意义相差甚远。(短工也是供工食,清代才有完全货币化的千工;不过短工工值较高,因而工钱较重要。)

  明代的长工,性质上与前代没有什么新的变化,但是,法律上终于把他们从奴仆中划分出来,确立了雇工人的身分地位,这也是一个进步。而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是在江南地区,会走得更远一些。下面几则事例,颇可注意。

  庞尚鹏,嘉靖至万历时人,是一个当过浙江、福建巡抚的经营地主,家有“男妇仆”,也有长工。他著有《庞氏家训》说:

  “雇工人及撞仆,除狡滑玩惰斥退外,其余堪用者,必须时其饮食,察其饥寒,均其劳逸。……其有忠勤可托者,尤宜特加周恤。”

  《沈氏农书》的作者,明末人,在浙江吴兴经营农业。他讲对待雇工:

  “供给之法,亦宜优厚。炎天日长,午后必饥罢;冬日严寒,空腹难早出。夏必加下点心,冬必与早粥。若冬月雨天捻泥,必早与热酒。饱其饮食,然后责其工程。……古云:善使长年恶使牛;又曰: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主人不可不知。……旧规:夏秋一日晕两日素,今宜间之;重难生活连日晕。春冬一日晕三日素,今间二日,重难生活多加晕。……”

  《补农书》的作者张履祥,明清之际浙江嘉兴人,善农业经营。他提出对雇工奖励之法:

  “别忙闲,一也;异勤惰,一也;分难易,一也。……惟惰者与勤者一体,则勤者怠矣。若显然异惰于勤,则惰者亦不能平。惟有察其勤者而阴厚之,则勤者既奋,而惰者亦服。至工银酒食,似乎细故,而人心得之,恒必因之。……谚曰:食在厨头,力在皮里;又曰:灶边荒了田地,人多不省,坐蹈其弊,可叹也。……。”

  这三个例子说明,地主为了更多的剥削长工,已不能完全依靠人身从属关系,而须注意采用经济的办法。这当然不是什么“仁慈”,而是生产经营的必要。这种改善伙食的办法,并不改变长工的人身地位,也不改变工价的结构,反而增加封建的温情面纱,剥取更多的剩余劳动。钱澄之诗;“调停力仆私加酒,护惜耕牛少种田”,对待劳动者的办法还不如对待牛来得实惠。又上述三人都是当时思想比较开明的地主兼文人,不能代表整个地主阶级,他们著书立说,却未必真能实践,不过多少反映明后期地主经济中的一种思潮而已。

五、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探讨

  以上我们考察了明代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前提条件(还有商品经济和市场状况这一重要条件,限于编制,将在下节专门讨论),能得到什么结论呢?大体看来,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地主制经济的成熟来说,在明后期,已经有了产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一定条件;但是,从租佃关系和地租形态方面来看,从农村雇佣关系的性质来看,前进甚少,仍然是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重要阻力。当然,明代农业中究竟有没有资本主义萌芽,不能靠推论,还需要有直接的史料证明。但也正因为直接史料太少,继续作些理论探讨,乃有必要。

  在具体确定资本主义萌芽的时候,如我们在导论中所提,不能只看雇工的性质,还须看雇主,即他是从事什么性质的经营。下面即就明代的农业经营作些探讨。

  明代农业,大体还是在家庭制经营之下的。就是说,家庭是生产单位,也是生活单位。家长是一家之主,他既是生产的组织者,又是分配和消费的主管人,也是这个家庭宗法秩序、婚姻、礼教的维护者。他领导全家庭劳动力,包括血缘关系成员、奴仆和雇工(如果有雇工的话),从事农业和家庭副业生产,而这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供给这个家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了维持家庭的生存和延续。因此,它的生产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基本上是自然经济的生产,在这种生产中的劳动,包括雇工(如果有的话)的劳动,也是同样性质。

  如果是在一个自耕农或佃农的家庭,这就是小农经营。在小农经营中,总是尽可能利用家内劳动力来生产应付租税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产品,即使有一部分产品出卖,也是为买而卖,即为了换取家庭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勤俭自给是治家最重要的格言。他们也雇佣少量短工以至长工,这主要是由于家内劳动力不足,或遭病困。对小农经营来说,雇工是个额外负担。明末人熊人霖诗:“更喜天稍暄,絮衣聊可质,一以修来招,一以偿佣值”【119】;要靠典当来付工钱。稍有余裕之家,雇用工人,也不过是为了改善生活,而不是为了谋利,这种雇工也还是家内劳动的补充,是一种辅助劳动。

  在地主家庭,情况有所不同。地主是剥削者,他们或是出租土地,或是使用奴仆、雇工从事生产,这后者即封建经营地主。地主愈大,家庭生活水平也愈高,宗法、婚姻、礼教的花费也愈大。封建经营地主,其生产也是为了生活,不过是在较高水平上的生活罢了。大的经营地主,自有桑田、厩圈、蔬圃、鱼塘之属,有大量家内劳动者,以至“所御之器物,不由市得”【120】。至如皇室、藩王,更是完整的自给经济。但一般地主家庭,总是要出卖部分产品的,除为了缴纳货币赋税和换取家庭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外,主要是为了满足奢侈生活,购买奢侈品,从绫罗、珠宝直到美女、亭园。这里,他所出卖的是全家(包括奴仆、长工)自给有余的产品,而所购买的仍然是使用价值。无论他所役使的是奴仆、雇工人或自由劳动者,都不改变经营性质。

  上述小农经营和封建经营地主这两种家庭制经营中,生产资料和营运资金(如果有的话)还都是家庭的财产,而没有转化为资本。他们的雇工当然也是受着残酷的剥削,但他们是受雇于家庭,而不是受雇于资本;工钱是由雇主家庭的收入来支付,不是由垫支资本来支付;所剥削的是剩余劳动,而不是剩余价值。因而,即使是雇用自由劳动者,也不表现资本主义因素。【121】

  当然,这种经营制度不会是永远如此,而必然会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各种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而有所改变。经营性质一旦改变,雇工的性质也就不同,资本主义关系就会出现。前面我们考察各种社会经济条件,是从宏观方面来考察的。而资本主义萌芽,只能首先是在少数的、个别的生产单位现;换句话说,是在那些突破了家庭制经营的人家,首先出现。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它出现的过程。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从资料比较多的清代来看,大体有三种形式:(1)自耕农或佃农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2)地主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3)商人租地雇工经营农业。现在我们也依这三种形式来考察一下明代的情况。

  第(1)种,自耕农或佃农雇工生产,也就是通常所说富农或佃富农。明代史料中,我们看到一些小生产者“力农致富”的记载,主要在江南一带。如前引朱国桢所说,吴江“有自手致万金者两家”;归有光记有昆山魏钟、魏壁、张翁,陈君;王士桢所记太仓张某。【122】但是关于他们雇工以及经营情况,并无记载,只知道他们发家后,都变成了著名的大地主,也正因此才有文人把他们记录下来。那些未被记载的由小生产者分化出来的富裕农民,是否有雇工从事商品生产的,就不知道了。不过,明末期,有一则关于福建上杭一带山区察主的记载:

  “山主者土著有山之人,以其山俾寮主执之,而征其租者也。寮主者,汀之久居各色山中,颇有资本,披蔡蓬以待箐民之至,给所执之种,俾为锄植,而征其租者也。箐民者,一曰畲民,汀、上杭之贫民也,每年数百为群,赤手至各邑,依寮主为活,而受其佣值;或春来冬去,或留过冬为长雇者也。”【123】

  这个租山经营者寮主,是汀州府久居各邑山中者,大约不是商人,而是个“颇有资本”的富裕佃农。这里的作物有蓝,那当然是商品生产;即使这个宗主是种粮食,看来也不是为了自用。因此,他的经营性质已突破了小农家庭的框框。这个寨主是“征其租者也”,此语难懂,又和上句“征其租者也”重复,也可能是文字错衍。下面讲雇佣关系比较清楚,不过,赤手来的雇工虽“数百为群”,但不知每个寮主雇工多少。尽管如此,仍可把它看作是资本主义萌芽的迹象。至于雇工的性质,“春来冬去”者例属短工,是自由身分;“留过冬为长雇者”,不知是否“立有文券,议有年限”。不过这点不很重要,因为即使他们在法律上是雇工人身分,这些从河州、上杭流亡进山的箐民,在实际上,也不会同山区的佃农有多大的人身从属关系。

  福建箐民之外,安徽南部开垦山区的棚民,明后期也已开始。是否有类似的雇工经营情况,则未见记载。

  第(2)种,地主雇工,即通常所说经营地主。明代大的经营地主主要是使用僮仆劳动,已如前述。但也有些是奴仆、雇工并用的,如我们前引的庞尚鹏,以及常熟大地主钱海山等,都是这样。这类地主大都是缙绅之家,就资料所见,还都是家庭制经营,未见商品生产。【124】他们的雇工,主要是长工,当时仍是有人身从属关系的雇工人身分,或者更坏。【125】因此,我们不考虑这一类的经营地主。其他的地主雇工,有如下一些事例。

  首先是前面说过的谈参,即谈晓。他家大约也是力农致富的,不过记载他的经营时,已是大地主了。

  “谈参者,吴人也,家故起农。参生有心算,居湖乡,田多洼荒,……参薄其值收之。佣饥者,给之粟。凿其最洼者池焉。周为高塍,可备防泄,辟而耕之,岁之入视平壤三倍。池以百计,皆蓄鱼。池之上为梁,为舍,皆蓄豕。谓豕凉处而鱼食豕下,皆易肥也。塍之平阜植果属,其污泽植菰属,可畦植蔬属,皆以千计。……室中置数十匦,日以其〔入〕分投之。若某匦鱼入,某匦果入,盈乃发之,月发者数焉,视田之入复三倍。”【126】

  这里是多种经营的大农业,显然不是以自用为主。数十匦投人的当是钱,至少总收入的四分之三已完全是商品生产所得了。谈参已突破了家庭制经营,成为一种商业性经营。但在雇佣劳动上,却只有“佣饥者,给之粟”六字。在别的记载中。还有说谈晓、谈照兄弟“佣乡民百余人”【127】,但也是指在凿池、平地、筑膛时用的劳动力。这些搞基建的雇工是“给之粟”,那么长年搞生产的是些什么人呢?是用奴仆还是雇工,并无记载。此外,我们仅知谈参也是出租土地的(见后)。因此,这则史料,也只是提供一种资本主义萌芽的迹象,还不能十分肯定。

  其次是小说《卢太学诗酒傲王侯》中的一段说法;

  “卢楠田产广多,除了家人,雇工也有整百。每年至十二月中,预发来年工银,到了是日,众长工一齐进去领银。卢桶恐家人们作弊,短少了众人的,亲自唱名亲发,又赏一顿酒饭”。【128】

  这也不完全是小说家言,卢楠确有其人,既是太学,也是经营地主。按上述,他家也是奴仆和雇工并用的,但长工有整百,又预发工银,这就引人注意。但在小说中,卢家完全是个封建地主,没说有什么商业活动;一个大家族,用整百人的劳动供食衣享受之需,即使用价值的生产,那完全是可能的。再从他所雇长工来看,是属于当时雇工人的身分,而非自由雇工。原来这个故事是,卢构打死了雇工钮成,被逮捕入狱。经过戏剧性的发展,新任县官证明钮成是“立有文券”的雇工人,“雇工人死,无家翁偿命之理”,把卢楠释放了。

  前面屡次提到的《沈氏农书》的作者沈氏、《补农书》的作者张履祥以及《庞氏家训》的作者庞尚鹏,也都雇工生产。雇工多少,则无记录。但从他们著作中可以看出,他们的生产仍然都是家庭的。使用价值的生产,因而也就很难说有什么资本主义萌芽了。

  并且,这三人都是既雇工生产,又出租土地的。照庞尚鹏的家训是,应当尽量“亲身踏勘耕管”,只有“旷远不能尽耕者,方许招人承佃”。而沈氏的实践则是,“西乡地尽出租”,只因“本处地无租例”才“不得不唤长年”耕种。张履祥出租土地的情况未洋。出租土地兼雇工自营,大约是当时经营地主的常例。上举的谈参,也是出租土地的,而且对佃户奇苛【129】。值得注意的是,在明代地主中,我们还没有找到不出租土地、完全雇工经营的实例。

  第(3)种,商人租地经营农业,在明代我们还未找到史例。

  总的看,以上探讨中,除福建上杭一带山区的殡主一例外,都还不能十分肯定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

注释:

【1】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43页。

【2】《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二。

【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丁巳;卷二○六,洪武二十三年十本月出于;卷二三○,洪武二十六年十二月庚子。

【4】《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

【5】明《成祖实录》卷一二八,永乐十年五月乙未。

【6】《元史》卷五十八,志第十,地理一。

【7】这是按1936年情况计算,这时期人口增长不大。解放后,1953年为527斤,1957年为563斤。明以前可能要高于580斤,本文主要着相对变动,绝对数字并不重要。

【8】宋真宗时,天橹五年记载为5.247亿亩,见《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续通考》卷一,食货一。然宋代其他记载常在3亿亩左右。

【9】见本书本节第二小节。

  历代田地统计均为纳赋税亩数,非实际耕作亩数,由于豪强地主隐匿,并地主官折大亩上报以截留粮税,统计数大都低。偏低多少,难于稽考,国外有一律加三分之一,殊少根据。本文目的在于比较,相对数字已足,不作调整。又宋、明亩制为240平方步,每步5尺。据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推算,宋尺合0。9126市尺,是明尺合0。9330市尺,比宋尺大1。2%。惟据现实物及诸家考证,各有不同,尚难定论,且亩之计法各地习惯不同。就本文目的来说,所差关系不大,不予推算。

【10】范仲淹:《上执政书》,《范文正公集》卷八。

【11】《金史》卷四七,志第二十八,食货二。

【12】蒙文通:“应当说亩产二石是(宋代)平均现象”。见所著《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及学术思想的演变》,《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

【13】吴承洛:《中国度量简史》1957年修订版。

【14】谢肇浙:《五杂俎》卷四。参见王毓瑚:《中国古代农业科学的成就》1957年版,第17页。

【15】张巨祥:《补农书下》,《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张巨祥著作本书引用较多,以下仅注《沈氏农书》、《补农书》,即《全集》中《补农书上》、《补农书下》。

【16】春花(麦或豆)一般不缴租,故佃农多种之,若地主自营,未必皆种。若表2-3中吴兴亩产3.025石,按《沈氏农书》所记,似即属单季稻。

【17】二十世纪初,复种指数亦不过123。

【18】宋应星:《天工开物》第一卷,乃粒。

【19】美国学者珀金斯氏,据地方志材料估算宋代的亩产量:浙江402斤,江苏326斤,湖北255斤,四川178斤;明代的亩产量:江苏450斤,湖北250斤,广东416斤,广西300斤。见Dwight H.Perkins: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1368-1968,1969年版,第21页。

  余也非同志估算:折合每市亩市斤,宋代南方为米138.7斤,北方为麦69.4斤;明清南方为米260.4斤,北方为麦130.2斤(以清前期为主)。见所著《中国历代粮食亩产量考略》,载《重庆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

  吴慧同志估计:折合每市亩市斤,宋代南方为387斤,全国平均为309斤;明代南方为369斤,全国平均为346斤。见所著《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1980年,未刊论文。

【20】谈迁:《枣林杂俎》卷下,木牛;同治《富顺县志》卷八;同治《郧阳志》卷二。

【21】同治《郧阳府志·官师志》记嘉靖二十三年欧阳必进官郧阳府,发生牛瘟,乃物唐王方翼近制,造人耕之法。顺治《延庆州志·艺文志》载李衍《木牛图序》,称成化二十年李衍总督陕西,因连年大旱,民“宰牛驴以充腹”,“牛之存者百仅一二”,因造木牛五种。按,宋之人力踏犁,须四五人同时操作,可比牛一具。张尔歧:《嵩庵闲话》卷一载:崇祯时,“五六年民间畜牧几尽”,只得作人耕,“率六七人曳一犁,日三四亩,已困惫矣”。人为犁之效率可知。

【22】清人李树人校刊《代耕架图说》,见《农学丛书》初集十三,称安徽桐城人于道光间在西北仿制王澂的代耕架,又于太平天国时在湖北随州仿制;又咸丰时洪子泉在浙江平州、衢州仿制过。

【23】宋应景:《天工开物》卷十,锤锻。

【24】王澂:《新制诸器图说》。

【25】参见赵雅书:《中国水车之演变》,《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7年第4期。

【26】引见《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水车部。

【27】方以智:《物理小识》卷八,器用类。

【28】崇祯《松江府志》风俗。

【29】吴晗:《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上册,1957年版第131页。

【3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三,江南。

【31】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堤利。

【32】费尚展:《市隐园集》卷一八,外舅张公小山翁墓志铭。

【33】参见本书本节。

【34】邱濬:《大学衍义补》。

【35】到清代,植棉的收益更小于植麻,见本书。

【36】陈振汉:《明末清初(1620-1720)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载《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上册,1957年版。

【37】《欧阳文忠公文集》外集卷九。

【38】余也非:《中国历代粮食平均亩产量考略》,载《重庆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又方回:《续古今考》,秀州佃农种30亩。

【39】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发展》,《清史论丛》1979年第一辑。

【40】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发展》,《清史论丛》1979年第一辑。

【41】徐献忠:《吴兴掌故集》说:“大约良地一亩可得桑八十个”,而此例为九十个。

【42】弘治《大明会典》(正德初刻本)卷一七,户部,田土、参看表2-1。

【43】《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二。

【44】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1980年版,第331页。

【45】陈斐:嘉靖《广平府志》卷六,版籍。

【46】《明典章》,洪武五年五月诏。

【47】洪懋德:《丁粮或问》,《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五二,赋役部艺文五。

【48】无地的鳏寡孤独不堪赋役,只好作为“畸零”附于黄册图尾。地主有地而缺乏劳动力,黄册制度将赋役分开,地主出赋,佃户承役。但豪绅地主竞用飞洒、诡寄、包纳、悬挂等法逃避赋册,佃户也投献、冒合于豪强之家得到免役。只者直耕农,赋税都不能逃。

【49】《续通典》卷三,食货三。

【50】清初,令将明代藩王的庄田编人所在州县,与民田一起与民为业,称更名田。据陕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五省合计,就有更名田1,690万余亩、见《光绪大清会典》卷一七。尚有山东、江西、四川三省数字未详。如加上三省更名曰,当超过2,000万亩。

【51】弘治六年兵部尚书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即皇明经世文郸卷六三。

【52】傅维以:《明书》六十七,土田志。

【53】万历《大明会典》卷十八,屯田。据王统性:《明代的军屯》,认为此数有误,但出入不大。

【54】《海瑞集》下编,使毕战问井地。

【55】张直《西园闻见录》卷二十五,治生。

【56】马克思:《资本论》1975年版,第3卷,第696页。但下面说,在亚洲,土地自由买卖的观念是由欧洲输入的,却完全不符合中国情况。

【57】《海瑞集》上编,被论自陈不职疏。

【58】顾公燮:《消夏闲记摘钞》卷上,明季缙绅田园之盛。

【59】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卷一,生员论上。

【60】张居正:《张文忠公全集》书牍六。

【61】李文治:《晚明民变》,1948年中华书局版,第5页。

【62】《明史》卷二五一,钱士升传。

【63】徐渭:《徐文长集》卷一八,户口论。

【64】叶梦珠:《阅世编》。

【65】陈懋仁,《泉南杂志》卷上。

【66】弘治六年进土胡世宁:《为定册籍以均赋役疏》,载《皇明经世文编》卷一三四。下引同。

【67】万历时耕地总数按7.842亿亩计。(1)官田军屯田转作佃耕的共1.171亿亩”(此数比弘治十五年原列官田数多0.573亿亩)。(2)弘治时原有民田中假设有一半为地主占有,即1.815亿亩。(3)弘治至万历新增耕地3.614亿亩,减除(1)项多列数,计增3.041亿亩,假设全部为地主占有。以上三项地主土地共6.027亿亩,占万历时全部耕地总数的76.8%。其中(2)(3)两个假设都是从高的。并且地主的土地并非全部出租。

【68】崇祯《常熟县志》卷一四,摭遗。

【69】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70】王世贞:《弇州山人稿》卷八五,龚孺人小传,卷九三,沈淑李墓志铭。

【71】王鏊:《震泽先生别集》附郢变总论。

【72】王葆心:《蕲黄四十八砦纪事》。

【73】康熙《麻城县志》卷三,民物志,风俗。

【74】章有义:《从吴谋和堂庄仆条规看清代徽州庄仆制度》,载《文物》1977年第11期。

【75】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奴仆。

【76】《元史》卷一0五,志第五三,刑法四。

【77】《皇明诏旨》抄本,北京图书馆藏。

【78】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一三,典卖田宅。

【79】《大明会典》卷一六三,户役。

【80】成化二年进士徐格:《徐司空疏》卷二,地方五事疏,载《皇明经世文编》卷八。

【81】明代移役分里甲、均徭、杂泛三类。里甲负责官府供应,均摇包括力差和银差,杂泛为各种杂役。一条鞭法改为征银后,仍有丁银,然较徭役银为少。但明末差役复起,征派转巨。

【82】乾隆四年八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见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1979年版,第11页。

【83】吕坤:《实政录》乡甲约,乡甲事宜。

【8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

【85】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86】张履样:《杨园先生全集》卷十九,赁耕末议。

【87】庞尚鹏:《庞氏家训》。庞广东南海人,不过所说亦可能是浙江习惯。

【88】江太新:《清代前期押租制的发展》,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

【89】“相率为平斛之说。其言曰:今夏田熟,不许挑送业主,第留谷在,俟业主自来驼载。吾一石大租,第以十二八升斗与之。且一人不出争攘,一人纳租业主,则相率罚之、殴之。”蔡献臣:《清白堂稿》卷十,与吴旭海新令君。

【90】崇祯《太仓州志》卷四十。

【91】郑光祖:《一斑录》杂述二。

【92】官田中早有货币租,但情况不同,不能视为地租的货币化。

【93】一般是引用魏泰:《东轩笔录》卷八记的一个故事:某田主没落,有人劝说其佃户出钱帮主人赎回田产,以日“常为佃户”,免遭新主人遣散。其实,这里并未提及永佃权,更没有土地耕作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意思。

【94】乾隆《龙溪县志》卷五,赋役,官民田赋始末考原注。

【95】崇祯《海澄县志》卷四,田赋。

【96】如应贾《谳狱稿》、海瑞《海瑞集》、吕坤《实政录》、祁彪佳《莆田谳牍》、张肯堂《塋(宝盖下为“田”)辞》、李日宣《谳豫勿喜录》等。

【97】嘉靖《吴江县志》卷一三,典礼三,风俗。

【98】成化《松江府志》卷五,疆域志,风俗。

【99】魏待:《魏叔子文集》卷七,与曾庭闻。

【100】万历《福州府志》卷七,舆地志七。

【101】《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三六七,江州部,汇考三,辽州风俗考。

【102】1933年,全国农村人口中雇农占10.3%,其中浙江占9.3%,河南最高占19.4%。据魏金玉:《明清时代农业中等级性雇佣劳动向非等级性雇佣劳动的过渡》(见《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清末期,浙江归安雇工占全县人口6%,而河南密县占3.2%,上蔡县占1.6%,可见北方雇工发展甚晚。

【103】明代奴仆主要是买来或典来的“典买家人”,抵债来的奴婢,以及“财买义男”,不仅缙绅地主,在士庶之家也有。此外,豪势之家包荫、冒合农民,包庇通逃罪犯,强夺良家于男,也都成为奴仆。

【104】王鏊《震泽先生集》卷七,陆处士墓志铭。

【105】明《神宗实录》卷一九四,万历十六年正月庚戌。参见刘维谦:《明律集解附例》卷二○,斗殴。

【106】谈迁:《国榷》卷七四,万历十六年正月庚戌。

【107】李文治:《论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

【108】“这里的经营规模大多是超过家庭劳动力所能担任的,所以一批农村雇农,特别是短工的形成,是富裕农民存在的必要条件。”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146页。

【109】“在这个新阶级(按,指短工阶级)刚刚产生,还只是偶然出现的时期,在那些境况较佳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中间,必然有那种自己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习惯发展起来”。马克思:《资本论》1975年版,第3卷,第900页。

【110】沈括:《梦溪笔谈》卷九,人事一。

【111】咸丰《南浔镇志》卷二一,农桑一,引《震泽县志》嘉靖时人沈同语。

【112】吴量恺:《清前期农业经济中的短雇》(未刊论文)。

【113】《敦煌资料》第一辑(第337页)中有一件《樊再生雇工契》,樊再生“缘家中欠少人力”,雇纪再员种地,“从正月至九[月]末为期”,“自雇已后,便须驱驱,不得抛敲功夫。如若忙时抛工一日,克物二斗。”按惯例,九个月内的都算短工,但唐代这个短工是有契约的。契约也只规定雇工要“驱驱”听指挥,旷工时是给予经济处分,未见人身关系。

【1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版,第62页。

【115】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972年版,第311页。

【116】马克思:《资本论》1975年版,第3卷,第900页。

【117】吕坤:《实政录》卷四,民务,查归流民。

【118】魏金玉:《明清时代农业中等级性雇佣劳动向非等级性雇佣劳动的过渡》(见《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1983年版。

【119】熊人霖:《操鳗草》卷五,田家。洪迈:《夷坚志》丁集上,记吴升九“从其母假借所着皂绨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钱与雇夫工食”。看来,从宋到明,这种小农经营并没有多少改变。

【120】唐甄:《潜书》下篇上,为政。

【121】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8页:“在资产阶级前的各种关系解体的时期,零散地出现一些自由劳动者,……贵族除了自己的农奴,还使用自由劳动者,并把他们创造的一部分产品又拿去出售,因而自由劳动者为他创造了价值,那么这种交换只涉及多余的产品,并且只是为了多余的产品,为了奢侈品的消费而进行的;因而这实际上只是为了把他人劳动用于直接消费或用作使用价值而对这种劳动进行的伪装的购买。”

【122】归有光:《震川先生全集》卷二十五,魏诚甫行状;卷十三,张翁八十寿序;卷十八,陈君墓志铭、王世贞;《弇州山人稿》卷九十五,引见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

【123】熊人霖;《南荣集》卷十一,防箐议下。

【124】明代有从事商品生产的地主,如有南阳李义卿,有千亩地种棉,运往湖、湘间销售(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十七):湖州茅处士,喜种桑,种桑万余唐家村上(唐顺之:《荆川集》卷十六),四川新都杨佥宪,有千余亩种红花,每年卖红收八九百两(《二刻拍案惊奇》卷四)。但可借都未说他们是用奴仆还是雇工生产。

【125】象钱海山的雇工是“赁屋佣保”,地位与奴仆无异。见李诩:《戒庵漫笔》卷四,海山覆向败。

【126】李诩:《戒庵漫笔》卷四,谈参传。又《常州先哲遗书》谈晓传,略同。

【127】光绪《常昭合志稿》卷四八,轶闻。

【128】冯梦龙:《醒世恒言》第二十八回。

【129】“谈参…凡佃人每户课其纺绦娘凡几枚,以小麦杆为笼盛之,携至苏城,每一笼可取钱一二百文。……其取利也,穷无极地而尽人。”李诩:《戒庵漫笔》卷四,谈参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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