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史和世界史体系
“中心观”与“中心论”
余伟民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在既有的各种世界史体系范式中,“中心”是一个引起争议的概念,也是一个容易牵动民族感情的问题。然而,作为一种结构范式,世界史体系又无法回避“中心”概念。当我们运用各种理论资源建构不同范式的世界史体系时,无论是否直接表述,“中心”问题都蕴含其中,并以此支撑起各自的阐释系统。不过,在以往关于世界史体系的讨论中,“中心”的两种含义,即作为表达研究者立场和视角的“中心观”和作为被考察对象结构特征的“中心论”往往被混淆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讨论的命题往往发生偏移。例如,对“西方中心论”的批评,究竟是在反映研究者立场和视角的意义上,还是在阐释客观历史进程及其结构的意义上?
如果是前者,那么,所谓“西方中心”实际上是指以西方人的视角、经验和观念来考察世界历史,因此而形成“西方中心”的世界史编纂体系。显然,这种“西方中心”乃是一种片面的史学“中心观”,它把世界史理解为西方世界的放大。按这种视角和观念建构的世界史体系不可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世界历史的进程,尤其对非西方世界的历史阐释会出现明显的误读和曲解。
但是,如果在后一种意义上,那么,无论是否站在“西方中心”的立场,也无论何种视角,只要认同世界历史具有整体性和结构性,就会面对同样的问题:作为整体结构的世界历史的“中心”在哪里?在世界历史进程中,“中心”是否发生转移?转移的规律如何把握?这里,所谓“中心”是指客观世界体系的结构中心,也就是在一定历史时段对世界整体发挥支配或主导作用的“力量中心”。关于世界历史的结构分析和过程阐释所体现的是研究者的历史观和各种世界史体系的理论逻辑。在这个意义上,“西方中心论”是否成立,并不取决于主张这种理论逻辑的研究者是否站在西方的立场上,而是取决于世界历史的客观进程中是否发生过西方作为支配性的力量中心崛起于世界的历史事实。当然,即使西方曾经是世界的中心,也不等于它始终或永远是世界的中心,所以,“西方中心论”即使成立也不能成为一个绝对的命题,必须做出明确的时间定位(其他“中心论”同样如此)。
区别“中心观”和“中心论”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既有的各种世界史体系,合理地批判和继承各种理论资源,并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创新。
就“中心观”而言,20世纪史学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以“西方中心”为代表的、片面的、单维的地域中心观。这方面的发展表现在两个向度上。其一,相对主义中心观的提出。这种史学观念认为,在历史研究中不应该以某一地域作为绝对的研究视角并以此为不变的坐标来解释其他地域的历史,因为每一个地域(国家、民族)的历史发展都有自己内在的根据和动力。美国学者柯文(Paul A. Cohen)是这种史学观的倡导者,他在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中提出“中国中心观”,就是“希望摆脱欧洲或西方中心先入为主的假设来审视中国的过去”,在他看来,“根据中国人自己的经验而非西方人的想法去重构中国历史,是至为重要的”。(注:柯文:《变动中的中国历史研究视角》,《二十一世纪》2003年8月号。)显然,相对主义中心观在运用于地域性历史的研究和比较区域历史研究时可以根据研究对象的区域单位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视角调整,具体化为各种层次、各个地域的“中心观”。但是,相对主义中心观在抵制和克服“西方中心观”的弊端时也表现出自己的局限性,这就是,它难以适应以世界历史的整体运动为对象的研究。诚如柯文自己所承认,“中国中心观”只适用于中国历史的研究,如果“把中国与跨国的过程联系起来(移民、现代经济体系的出现、亚洲地域体系的演变),或关系到一些一般性的学术问题……都会把中国从其中心地位拖离”。(注:柯文:《变动中的中国历史研究视角》,《二十一世纪》2003年8月号。)所以,相对主义中心观不能解决世界史研究中超越“西方中心观”的问题。
在世界史研究领域,超越和克服“西方中心观”的向度,主要体现在“全球史观”的兴起上。所谓“全球史观”,是一种超地域、超民族的史学观念,如斯塔夫里阿诺斯所言,按照“全球史观”考察世界历史,“就如一位栖身月球的观察者从整体上对我们所在的球体进行考察时形成的观点,因而,与居住伦敦或巴黎、北京或德里的观察者的观点判然不同”。(注: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应当说,“全球史观”是最契合世界史编纂体系的本质要求的研究视角,一部真正贯彻“全球史观”的世界史著作应该能够避免任何一种地域中心观或民族中心观的片面性,客观公正地反映出世界史的整体性。然而,在具体的历史研究中,这种理想化的“全球史观”能否真正实现呢?因为现实生活中的研究者不可能脱离自己被限定的生活空间和知识文化背景,他们也不可能栖身月球,而只能居住在地球的某一个地方。所以,理论上“去中心”(即没有特定地域性研究视角)的“全球史观”在其史学研究的实践中因研究者自身的空间定位和民族特性,仍然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某种“中心观”的痕迹。换言之,同样主张“全球史观”,美国学者撰写的世界史著作和中国学者撰写的世界史著作在研究视角上仍然会有相当的差异。
至于“中心论”,在世界史体系的讨论中主要是解决客观历史进程的认识问题。从“西方中心观”自然会得出“西方中心论”的历史解释,这种关于世界“中心”的认识往往是表现西方人主观片面的绝对化的历史空间观,按照这种“西方中心论”的逻辑,西方文明具有对非西方文明的绝对优越性,因此,西方将始终是支配世界的中心。但这种观点并非“西方中心论”的惟一版本,从“全球史观”出发,也可以得出“关于西方中心的论点”。(注:在学界的讨论中,“西方中心论”多被约定俗成地特指“西方中心观”的衍生概念。本文认为,作为对客观历史进程的阐释,“西方中心论”并非一定与“西方中心观”相联系,为了避免误解,这里用“关于西方中心的论点”加以区别。)如在斯塔夫里阿诺斯的《全球通史》中,对西方在近代以来的世界上的中心地位作了充分的肯定。他指出,“事实就是,从1500年以来,西方一直是世界事务中起变革和决定性作用的地区。因此,在近代,世界历史以欧洲为中心”。他还指出,“西欧在近代初期阶段中的作用之所以得到强调,并不是因为本书偏向西方,而是因为从全球观点看,这时的欧洲实际上是世界变化的动力之源。19世纪和20世纪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以欧洲为中心并不排除全球性的观点和范围”。(注: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序言,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这里,按照“全球史观”提出的“关于西方中心的论点”有两个基本的含义:
第一,把世界历史理解为一个整体的历史运动。所谓整体性,表现为一种体系结构。因此,世界历史是以结构意义上的“世界体系”为载体的。在结构分析中,“中心”是必要的范畴,结构与中心的一致性既表现在理论逻辑中,也表现在按这种逻辑阐释的历史运动的实际中。
第二,作为客观的历史事实,世界历史运动及其“中心”起源于西欧。所以,“西方中心”在世界历史意义上首先是一种发展过程的时间定位。它标志着人类历史在经历了漫长的多中心的地域文明时期后,开始进入由一个先进的中心区域驱动和主导的整体性发展时期,形成了世界性的结构体系。在这个起始阶段及其后的数百年(16—20世纪),这个中心区域或支配力量基本上位于世界的西方(西欧、北美)。但以“西方”作为世界“中心”的空间定位并非世界历史的不变规律,而只是迄今为止的经验事实。从20世纪下半叶起,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动,西方的中心地位受到非西方世界的挑战,因此世界体系结构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可见,“全球史观”提出的“关于西方中心的论点”,明显不同于“西方中心观”的立场和视角,它不是非历史主义地鼓吹西方的经验和优势,而是历史主义地肯定西方的经验和优势,这是一种从事实出发的历史观点,其结论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世界历史观。马克思在论述大工业创造“世界历史”的进程时,充分肯定了率先走上工业化道路的西方的“资产阶级的民族”对东方的“农民的民族”的支配关系,是人类社会突破地域和民族的壁垒、形成普遍联系过程中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