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国奴隶考述

 三、齐国奴隶的悲惨命运

  奴隶本身是奴隶所有者的财产,因而“子女”与“玉帛”并称。由于具有财产性质,所以奴隶可与土地、器物等一样被馈赠、赏赐、买卖、甚至被杀害,以至于殉葬。
  1.馈赠。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往往以奴隶作为相互馈赠的物品。如《战国策·秦策二》载,秦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给义渠君。《国语·吴语》载,越国为了报仇,结援楚、晋、齐等大国,“春秋皮币玉帛子女以宾服焉,未尝敢绝。”这些馈赠给楚、晋、齐等国的越国“子女”就是奴隶。齐国不但接受外国赠送的“子女”。同时也以“女乐”送人。《论语·微子》说:“齐人归女乐,齐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
  2.赏赐。春秋战国时代,国君赏赐给臣属奴隶司空见惯。晋侯把郑国送他的乐师、歌钟、女乐,“以乐之半赐魏绛”。鲁大夫臧武仲说:“礼焉以君之姑姊与其大邑,其次皂牧舆马,其小者衣裳剑带”(注:《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不仅君臣之间,用奴隶作为赠品,父子之间也往往赠送奴隶。吴太宰嚭说:“父子之亲,张户别居,赐臣妾马牛,其志加亲。若不与一钱,其志斯疏。”(注:《越绝书》卷五。)臣妾与马牛并列,可见奴隶地位之低下。齐灵公赏赐叔夷时说;“锡女厘都□□,其县三百。……余锡汝车马、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注:见《叔夷钟》《墨子·天志下》。)。厘仆与土地、车马相提并论,齐国奴隶的社会地位也就可想而知了。
  3.买卖。买卖是齐国奴隶主要来源之一,前文已叙,兹从略。
  4.杀戮。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主人不仅随时可以对之进行凌辱,甚至可以随意杀害他们。鞭打是奴隶常受的一种刑罚,如鲁公子般使人鞭打圉人荦,齐庄公鞭打侍人贾举。出土《秦律》规定,如果男奴“骄悍,不田作,不听令”,主人可以请求卖给官府,变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将她判处黥刑和劓刑。《周礼·秋官·禁暴氏》:“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可见奴隶出入劳作,也要受纠察,且稍有闪失,就要受戮。《史记·平原君列传》记载了平原君赵胜杀妾的故事。“平原君家楼临民家,民家有躄)者,槃散行汲,平原君美人居楼上,临见大笑之。明日,躄者至平原君门,请曰:‘臣闻君之喜士,士不远千里而至者,以君能贵士而贱妾也。臣不幸有罢癃之病,而君之后宫,临而笑臣,臣愿得笑臣者头!’……于是平原君乃斩笑躄者美人头,自造门进躄者,因谢焉。”为了情不自禁地讪笑了一个汲水的平民跋子,奴隶所有者所宠爱的美人就会遭受杀头之祸,尽管衣穿文绣,终归是奴隶,因而改变不了悲惨的命运。齐国姜氏的蚕妾因无意中知道了主人的机密,就立即被杀,其生命之无保障,也是显而易见的。
  5.殉葬。在原始野蛮时代,战俘当初是被当作食物吃掉,后来被杀殉。只是到了其有可供剥削的剩余价值时,才转化为奴隶的。变作奴隶后,仍逃脱不了被用于殉葬的不幸命运。
  春秋战国时代仍残存着以奴隶殉葬的习俗。列国国君之死,往往用人殉葬。如:“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灰,益车马,始用殉”(注:《左传》成公二年。),秦武公卒,“初以人从死,死者六十六人”(注:《史记·秦本纪》。)。晋灵公死于厕,“小臣有晨梦负公以登天,及日中负晋侯出诸厕,遂以为殉”(注:《左传》成公十年。)。邾庄公卒,“葬以车五乘,殉五人”(注:《左传》定公三年。)。其中殉葬的人,不一定都是奴隶,但大多数必定是奴隶,为晋灵公殉葬的小臣即是显证。《墨子·节葬下》说:“天子诸侯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又说:“今王公大人之葬埋,……舆马女乐皆具。”这数十百的“女乐”便是奴隶。
  在我国考古发掘中,战国墓中有殉人现象。在山西侯马乔村战国中晚期已发掘的墓中,殉人最多的一墓有十八人,其中可以辨识的有男的十人,女的六人。大都是青壮年,他们牙齿嚼面磨损严重,说明生前食物极为粗糙,而且都象牲畜一样被杀害、肢解后埋入,或被活活埋入(注:见《侯马战国奴隶殉葬墓的发掘——奴隶制度的罪证》,载《文物》1972年第1期。)。
  关于齐国用奴隶殉葬的例子尚未见于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然据《墨子》中所说,齐国当不会例外。
  应该补充说明的是,奴隶的悲惨命运尽管是注定了的,但另一方面,表现在主奴关系上,在阶级压迫、阶级剥削的残酷现实上还笼罩着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寺人披、竖头须和晋文公的关系,就是比较明显的例证。寺人披在晋文公出走时,和文公站在敌对的立场上,曾经斫断文公的衣袂。文公回国后,他马上求见。文公不见,他就援用齐桓公释射钩之仇而任管仲的故事自比,最后晋文公接见了他。竖头须曾经给晋文公看管仓库,文公出走时,他席卷财物而逃。文公回国后,他也来求见。文公不见,他竟然说出:“国君而仇匹夫,惧者甚众矣”的话,文公还是接见了他(注: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至于竖刁,齐桓公竟把他列入继管仲之后为相的名单。管仲死后,齐桓公病,竖刁与易牙、开方勾结,“三子专权”(注:《史记·齐太公世家》。)。与东汉时宦官专权的情况极为相似。

 四、齐国奴隶的反抗斗争

  奴隶受着奴隶主的残酷压迫与剥削,为了打碎奴役的枷索,自然会起来反抗,其表现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逃亡,二为暴动。
  1.逃亡。逃亡是广大奴隶经常采用的一种形式。例如公元前563 年,郑国“为田洫”,贵族子西不加戒备,引起内乱,结果“臣妾多逃,器用多丧”(注:《左传》襄公十年。)。又如晋公子重耳出走时,管库藏的奴隶竖头须,“窃藏以逃”。由于逃亡者大有人在,所以晋国赵盾执政时,曾把“董逋逃”当作一项重要措施。楚灵王修章华宫时,公然招诱逃亡的奴隶。《左传》昭公七年记述这件事说:(楚灵王)为章华台之宫,纳亡人以实之。无宇之阍入焉,无宇执之。有司弗与,曰:“执人于王宫,其罪大矣。”执而谒诸王,王将饮酒,无宇辞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故《诗》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今有司曰:“女胡执人于王宫?”将焉执之,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王事无乃阙乎?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故夫人致死焉。君王求诸侯而则纣,无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盗有所在矣。”王曰:“取而臣以往,盗有宠,未可得也。”遂赦之。这段文字很重要,为言奴隶者所乐道。需作几点说明:第一,“人有十等”说明春秋时代是等级社会,王、公、大夫、士是贵族阶级;皂隶以下是奴隶阶级,两个阶级的内部又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差别。皂,大约是牧奴的头目,韦昭释为养马之官,大致不错。《周礼·秋官·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又,《夷隶》:“掌役牧人养马。”可见养马是奴隶的服役范围。舆,即《左传》中的舆人,杨树达《读左传》以为执杂役者,或用以筑城,可用以挽柩车,无固定任务。《周礼·冬官》有“舆人为车”,是造车工匠。隶,即罪隶。《周礼·秋官·司隶》:“役国中之辱事。”又《罪隶》:“掌使令之小事。”当是隶的服役范围。僚,即《叔夷钟》“为汝敌寮”之寮,是从事手工业的奴隶。仆、台是从事农业的奴隶。皂、舆、隶、僚、仆、台六种奴隶地位也分高低,大约以服役的轻重为标准。第二,芋尹无宇的看门阍人就是用奴隶来充当的,完全像牛马一样隶属于他的主人,而且其隶属关系简直是不可侵犯的。虽以楚王的权力,也不能从他的臣下无宇手中夺取过来。第三,“纳亡人以实”“章华台之宫”,说明其时逃跑的奴隶很多。而且虽早有“二文之法”,仍阻挡不住奴隶逃亡的潮流。第四,从文中“盗所隐器,与盗同罪”,“盗有所在矣”,“盗有宠”等字句看,是逃亡奴隶亦可称“盗”。那么,从此可知,春秋时诸侯国“多盗”中的“盗”,一定有逃亡奴隶参加。而《周礼·秋官·司隶》“帅其民而搏盗贼”,就是说,逃亡奴隶也在所扑捉范围内了。《周礼》一书既为齐人所作,其所反映的“搏盗贼”的材料当是针对包括齐国在内的一切逃亡奴隶了。
  据《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齐贵族崔杼家中发生内乱,“其众皆逃”,致使崔杼”求人使驾,不得”。在这皆逃的众人中,肯定包括崔氏的家奴。
  逃亡奴隶被捉回后,要受严重的惩罚。据出土《秦律》规定,“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3页。)。就是说,隶臣本人要“完为城旦”,其妻、 子要被收为官奴婢。
  2.暴动。如果说奴隶们的“不田作,不听令”式的怠工或逃亡是消极反抗,那么暴动便是以积极的方式反抗了。“役人”造反是暴动的典型形式。《左传》僖公十六年载,齐人“城鄫,役人病。有夜登丘而呼曰:‘齐有乱!’不果城而还。”襄公二十三年载:“陈人城,板坠而杀人,役人相命,各杀其长。”哀公十七年载:“(卫庄)公使匠久。公欲逐石圃,未及而难作。辛已,石圃因匠氏攻公。”又,襄公二十九年,守舟之阍“以马弑”吴子余祭,也应算奴隶集体暴动。此外,像圉人荦弑鲁公子般,侍人贾举参与弑齐庄公的个人行动,也具有奴隶暴动的性质。
  毫无疑义,奴隶逃亡或暴动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然而它却不是等级社会阶级斗争的主流,两者不能混为一谈。马克思说:“古代的罗马,阶级斗争只是在享有特权的少数人内部进行,只是在自由富人与自由穷人之间进行,而从事生产的广大民众,即奴隶,则不过为这些斗士充当消极的舞台台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406 页。)。列宁也说过:“我们知道,奴隶举行过起义,进行过暴动,掀起过内战,但是他们始终未能造成自觉的多数,未能建立起领导斗争的政党,未能清楚地了解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甚至在历史上最革命的时机,还是往往成为统治阶级手下的小卒”(注:《列宁全集》第29卷, 第442页。)。春秋战国时期的阶级斗争也是如此。这个时期的奴隶逃亡或暴动,基本上都是作为统治阶级手下的小卒出现的。如圉人荦是在庆父指示下,侍人贾举是在崔杼指示下,卫国的“匠氏攻公”,也与石圃有关。即便是盗跖,果如《庄子》所说,“从卒九千人,横行天下”,至多也不过如古罗马的西西里暴动和斯巴达克起义,勇则勇矣,却不曾起改变社会性质的决定性作用。

五、齐国奴隶的个别解放

  逃亡或暴动都改变不了奴隶的不幸命运。恩格斯说:“在奴隶制下,只有单个人不经过过渡状态而立即获得解放(古代是没有用胜利的起义来消灭奴隶制的事情的),而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却作为阶级而逐渐实现了自己的解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77页。)。
  春秋战国时期,如要免除奴隶身分,其途径大致有三:一是通过战争,杀敌立功。二是因工作卓有成效。三是赎身。
  1.因军功获免。《左传》哀公二年记赵简子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至于齐国有无因军功而免除奴隶身份者,因文献不足征,不便臆测。
  2.因殊绩而获免。《左传》哀公二十三年载:“初裴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裴豹谓宣子日:‘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日: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裴豹杀了督戎,丹书被焚,奴隶身份便被免除了,这是因为做出了特殊的贡献,齐国的“赘婿”淳于髡当也是由于做出不同凡响的功绩而跻身于士大夫之列的。
  3.因赎而免。出土《秦律》有赎替官奴婢的规定,但条件是苛刻的:要用两名壮男去赎替一名隶臣,用一名壮男去赎替一名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或年幼而没有劳动能力的隶臣,而不允许赎替做针线活的隶妾。壮男要前往边疆戍守五年,才得以免除他的母亲或姊妹一人的隶妾身份。同时秦国为了奖励军功,允许隶臣从军,以“斩首”的军功取得爵位,从而免除奴隶身份;还允许士兵归还二级爵位来免除他的父母的隶臣妾身份。
  奴隶赎身的现象在春秋战国时代较为通行,甚至有些国家还鼓励人们去赎回在别国当奴隶的。例如:“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敢取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注:《吕氏春秋·察微篇》。)。又如宋人以兵车百乘,文马百驷,以赎华元于郑(注:《左传》宣公二年。)。卫以一个叫左氏的邑去赎逃到魏国去的卫嗣君的一个受宠的胥靡(注:《战国策·卫策》。)。这些当都是公家出资赎回的。至于晏子以一匹马赎回在晋国中矣“为人臣仆”的齐人越石父当是以个人身份为人赎身。
  良史司马迁有言,“齐俗贱奴虏”(注:《史记·货殖列传》。),当非虚语。先秦文献关于齐国的论述不谓不宏富,但有关齐国奴隶的材料却极少而又零散,欲收集完全,诚非易事。挂一漏万,在所难免。为补苴罅漏,不得不借助《周礼》,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目的算是基本达到了。唯不敢自是,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阅了前哲与时贤的研究成果,有些甚至择善而从,特此说明,以示不敢掠美,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出自《聊城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9年06期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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