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的市籴与民间货币流通

二、北宋市籴制度及其演变

  北宋时期,籴法繁多,演变情况比较复杂。归结起来,大体如《宋会要》所说:“宋时市籴之名有三,和籴以见钱给之;博籴以他物给之;便籴则商贾,以钞引给之”(31)。这种区分,如王曾瑜先生所说,实际上只是宋代前、中期的三种主要名目(32)。“博籴”一法后来的演变已经不成其为一种单独的籴法。和籴在庆历后,由于籴本的不足,已经频繁地以他物折博;便籴本身不管是“三说法”抑或是“四说法”,在主要意义上是一种博籴。因此,笔者认为,北宋时期官府用于上供或军饷的粮草市籴,只有两种最基本的籴法—一和籴和便籴。这里的和籴是在狭义上使用,系指官府置场收籴。广义地说,便籴也是和籴的一种形式。斯波义信先生认为:置场和籴是和籴的正常(或一般)形式(33),笔者持相同看法。二者的区别不仅在于和籴是官府直接设场收籴,便籴是借助于商人的力量以支付交引的形式收籴;而且,还在于两种籴法演变的流脉不同:置场和籴由于主要是直接依靠各级政府机构进行,后来演变成一种近似于赋税的摊派,和籴数额一直延续到南宋。“和籴粮草自北宋初迄南宋末,始终是一项似税非税的经济负担”(34)。而便籴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一种商业手段,商人是无法借助于政治权力对农民进行抑配的。便籴制度只盛行于北宋。至南宋,由于宋、金之间以淮河为界,已经不适合于大规模实行便籴了。

  这里需要指出,除了上述两种籴法外,宋代还存在着一种市籴—一平籴。中国的平籴理论与平籴制度渊源流长。中唐以后,随着和籴的兴起,逐渐形成了两个粮食市籴系统—一和籴与平籴。二者虽同为官府市籴,籴本亦均为国家财政支拨,但区别较大:第一,和籴而来的谷物主要是作上供和军饷,属于官府粮食消费系统;而平籴则主要用于赈荒,在范围上属于民间粮食消费系统;第二,和籴籴本是官费、军费的转化形态,只有投入,无须保持籴本的平衡;平籴籴本则是贱籴贵粜,周转使用,不得亏欠籴本;第三,演变的流脉不同,平籴在熙宁年间演变为常平新法(青苗法),籴本变为青苗钱(和籴前已述及);最后,经管的机构不同。和籴一直按正赋渠道由三司或户部经管,而平籴先由司农寺经管,后归户部右曹。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北宋市籴制度的内涵应该由三部分构成:和籴、便籴与平籴。

  (一)和籴。和籴始于太祖建隆年间。《宋史·食货上三·和籴》:“建隆初,河北连岁大稔,命使置场增价市籴,率以为常。”但整个太祖、太宗二朝和籴量不大,范围也较小。至真宗咸平后,逐渐成为常制。每到夏秋粮食收获季节,诸州、军、县设场市籴。收籴时节,路一级由转运司“专切提举”,各籴场通常派有监籴官。监官或由朝廷直接使派,或委州、军官吏充任、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宦官周廷峭被派至宋州“视官籴”,因饮酒遗失诏书被斩,说明监籴官也有由中官充任者。

  市籴粮食的价格确定,北宋与南宋有别。南宋的“时估”要10天一次上报。北宋则是由地方官、监籴官共同参照行人提供的市场粮食价格来确定。籴场收籴时的内部分工,缺乏具体史料,但根据王之道《相山集》中《论和籴利害札子》关于改进南宋时期的籴场的建议,除了监籴官外,尚有手分、斗给、库子等。

  北宋和籴粮食的地域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遍及全境。京畿、京东、京西、河东、两淮、江浙、荆湖都有和籴。陕西、河北是军需供应的重点地区,主要是招商入中。和籴有各种名目,除了和、便、博籴外,又派生出了坐仓、结籴、俵籴、对籴、寄籴、劝籴、推置、折籴、配籴、均籴、敷籴、量籴、科籴、青苗等。有些籴法之间在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而只是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的不同称呼。

  北宋各种籴法,大致可归结为四大类。

  第一类:配额到户。即将原来州县在丰收季节置场收籴的方式,改为将数额分配到户,随二税交纳。均籴、科籴、对籴、配籴等大都属于此类。

  第二类:强征民户存粮。推置、括籴即属于此类。推置:河北缺兵食,州县括民家所积粮市之,谓之推置(35)。括籴:官储有乏,括索赢粮之家,量存其所用,尽籴入官,谓之括籴(36)。二者都是兵饷紧缺、而官府仓储不足或转运不供时的应急措施。

  第三类:官、民信用关系。如俵籴、结籴、寄籴、青苗等大致属于此类。俵籴是讲先给粮价,收后于指定地点还粮。结籴则是借贷人以结保和财产抵押的形式向官府预贷官钱作籴本,贩籴粮食充还贷金。宋代的结籴,是商人或“散官浮浪之人”套取官钱,移作他用,谋取暴利的机会。寄籴是官有余谷,事先贷与农户,至收获后,让农民出一定的息粮,连同本粮还官。青苗钱天圣前行之于陕西。陕西青苗钱是“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之官,号青苗钱”(37)。与熙宁年间的青苗钱有别。

  第四类:低价抑配。如劝籴、坐仓等。南宋时以官告、度牒之类向上户“劝籴”,意即“劝诱博籴”。北宋劝籴的意思不详,大约抑配的成分大。《宋史·食货志·和籴》说:“鄜延经略使钱即言‘劝籴非可以久行。’”坐仓则是收籴“军人食不尽月粮口食”(38)。

  由于和籴是由国家财政拨付籴本,粮食又主要用于供军,因此,和籴制度的演变主要受到国家财政状况及当时社会政治、军事形势的影响。如果以市籴是否偿值,价格是否合理,籴粜是否自愿三条作为标准衡量北宋和籴,笔者认为,以熙宁年间为界限,大体可以划分为前、后二个时期。

  前期:建隆初(960年)一治平末(1067年)。这一时期的和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逢稔进行。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江淮发运司言:“淮南、江浙、荆湖诸路州军年谷大稔,谷食至贱。诏委所在长吏增价收籴,以惠农民”(39)。

  2.现货支付。这一期间的和籴通常是现货支付,偿值以货币为主,兼以绢帛、银两、珠宝、布匹等折博或易钱支付,较少发生亏欠。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真宗谕宰臣王旦:夏麦虽稔,至于和籴,当优给其价,仍支现钱(40)。

  3.高于市价。和籴通常是“优给其价”。和籴价高的原因,一是为了平物价、抑兼并。如景德元年(1004年),时宰相言:今岁丰稔,菽麦甚贱,多为富民所蓄,请官为敛之,于是,“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付三司市菽麦”(41)。价高的另一原因是监籴官员与商人通同作弊,乘机谋利,“率皆高抬价例,倍给公钱”(42)。《宋会要》记载过天圣末年,和籴“所定物价高大”,“察其弊源,盖逐处官员自将收获职田及有月俸余剩,或籴买粗弱斛斗中籴,是以互相容隐,不惟亏损官钱,兼且仓库守吏易为损恶”(43)。真宗年间,因官籴出价太高,曾发生过拉动京畿地区物价上浮的例子,原因在于“平籴之处,三司许其饶价”(44)。

  这一期间也发生过“假民钱”和籴、配籴等情况。尤其是宝元至庆历年间,由于宋、夏战争,朝廷财政困窘,籴本短绌,科配比较严重。欧阳修谈到过河东的情况:“河东百性科配最重者,额定和籴粮草五百万石。……和籴则村户均摊,已逃者既破其家,而未逃者科配日重。……一村有逃及一半人户者,尚纳全村和籴旧额”(45)。但总的说来,朝廷对抑配有所约束,基本上坚持了偿值原则。

  后期:熙宁初(1068年)—一靖康二年(1127年)。北宋时期,名目繁多的抑配籴法,大多产生于熙宁后。《文献通考·市籴考二》:熙宁而后,始有结籴、寄籴、俵籴、均籴、博籴、兑籴、括籴等名。”(46)这与熙宁后西部用兵有关,其次,和籴的方式分摊到户且不偿值。如河东路,“熙宁以来,复以盐、布、见钱中半支给。至元丰元年,有司复请和籴价钱更不支与人户。……于是,和籴始不用钱”(47)。因和籴已不副其名,“遂易和籴之名为助军粮草”(48)。至政和年间,非但“不偿其值”,且“敷数过多”,“有一户而籴数百石者”(49)。再次,籴本由现钱、布帛等轻货开始转向度牒、官告、交子、大钱之类。熙宁之前,僧、尼剃度的度牒并非鬻卖,也未充当籴本。约在治平末或熙宁初,开始鬻卖度牒充籴本,八年间鬻卖八万九千余道。林駉说:僧牒至熙宁以后,则冗滥矣,河东修城则以僧牒,陕西籴谷则以僧牒,永兴籴本则以僧牒”(50)。《九朝编年备要》(以下简称《备要》)卷一八:“自后诸费多仰给于此。”交子本行于川蜀,熙宁后也作为籴本行于陕西、河东。熙宁二年(1069年),河东行交子法,置务于潞州。熙宁四年(1071年),又行于陕西。

  (二)北宋的便籴。便籴,又称为入中、折中、入便等。是宋朝政府招募商人在指定地点入纳粮草,然后给以交引(钞引)作凭证,至京师偿以缗钱、象牙、香药、犀角等物品,或移文到江淮等茶、盐产地领取茶、盐。便籴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一种商业手段,是宋政府利用商人逐利的特点,对其入中的物品给以“虚估”,高价诱商,达到纳粮草于边陲的目的。《长编》卷三○:“自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即令商人输刍粟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直,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谓之折中”。招商入中边粮始于雍熙二年(985年),乃是为次年开始的雍熙北伐做准备。

  1.入中者的人员构成。

  商人 宋代又称其“商旅”、“客旅”。商人按其拥有的商业资本状况,又分为豪商与小商。景德年间(1004-1007年),交引停积,商人滞留京师不能兑得粟价,朝廷命林特与刘承珪等议新法,“(林)特呼豪商问讯,别为新法”(51)。此外,还有小商。原来,北宋便籴以南盐偿商人值,后又对江淮盐实行禁榷,使小商大受其困。“初,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朝廷又令等兑现盐引者“每十分别输见钱二分,谓之贴纳”,“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与豪商”(52)。围绕宋政府市籴粮草这项大规模的商业活动,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自发的分工,以经营业务与地域关系,分成南商与北商。南商多坐贾,北商多行商。北商多直接从事粮草入便活动,南商则驻京从事交引贸易。《备要》卷一四:刍粟之直,大率虚估居十之八,券至京师,为南商所抑,北商无利,三司患之。”

  土人 即边地人。也是这项商业活动中自发分工的一个环节。“其输边粟者,非尽行商,率皆土人,既得交引,特诣冲要州府鬻之,市得者寡至京师”(53)。

  闲官、举人、浮浪之人,这部分人比较善于投机,钻政府空子。如熙宁年间(1068-1077),总管王君万负熙、河两州“结籴钱十四万六百三十余缗,银三百余两”,朝廷遣蔡确“驰往本路劾之”(54)。

  2.便籴法—一三说法与见钱法的频繁更易。三说法,最初是作为茶法,由陈恕于至道年间创立。当时的“三说法”,又称为“三分法”,即凡入中者,偿以一分现钱;一分香药、象牙;一分茶(55)。宋代的入中粮草所以与茶联系紧密,是因为宋代有意对茶叶实行禁榷制度,以造成厚利,然后诱使商人入中粮草。《宋史·孙长卿传》:“本祖宗榷茶,盖将备二边之籴,且不出都内钱,公私为便。”

  三说法至景德年间(1004-1007年),演变成为缗钱二分、象牙、香药八分。由于宋与辽、夏边境战争的缘故,戍边军队迅速增多,主要依靠南货折搏,“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茶,当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者,“辄加给百千”。“切于所须,故不吝南货”(56)。结果,由于虚估(加饶)过高,交引泛滥,大幅度贬值,携至京师,无法按引值数额兑换,商人大困,公私俱无利。林特、刘承珪召集豪商“别义新法”的结果,只不过是局部地作了一些改良,并未解决虚估和交引贬值问题。三说法的演变愈来愈走向其反面。于是,便产生了“见钱法”。

  见钱法实行于天圣元年(1023年)五月。实行见钱法的目的,在于解决虚估过高与交引贬高。商人入中,不能直接得茶,须先在京榷货务入纳现钱。例如,纳8万,支给茶价值10万;其入粟边地,再根据距离远近,增加运价。“度地里远近,量增其直,以钱一万为率,远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给券至京,一切以缗钱偿之,谓之见钱法”(57)。“见钱法”的基本做法是均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以实钱入粟,实钱售茶”,二者“不得相为轻重”,“各以实钱出纳”(58)。见钱法的施行,杜绝了“虚估”,商人“果失厚利”,“怨谤蜂起”(59)。倡导者李谘因他事坐贬,法亦废。天圣三年(1025年)十一月,复行三说法(60)。

  其后,见钱法与三说法又几次发生更易,兹不赘述。

  3.便籴法频繁变易的原因分析。三说法与见钱法是宋代便籴制度的二种最基本的籴法,二者频繁变易,交替使用,这种现象在中国经济史中较为少见,内含着更深层次的财政结构方面的原因。

  首先,见钱法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可以禁绝虚估,避免财政收入的流矢;并且商人失利的事也不难解决,通过制订合理的运价价例便可以做到。但是,见钱法固有的二大缺陷亦不容回避:其一,一开始实行就要耗费大量的货币收入,而宋初恰恰不具备这一条件。至道年间全部货币收入也不过2200万缗,还要大量用于赏军。所以,将一部分生活必需品(茶、盐)与厚利、奢侈品(象牙、香药、矾)等加以垄断,用以充当粮草市籴的支付手段,弥补货币数量的不足。这也是三说法经常取代见钱法的基本原因。如,庆历八年(1048年),董沔请行三说法,三司言:自见钱法行,京师钱入少出多,庆历七年榷货务缗钱入百十九万,出二百七十六万,以此较之,恐无以赡给,请如沔议(61)。于是有四说之法。其二,实行见钱法,通常要辇运见钱或轻货至便籴场所,如不实行官运,即需和雇差夫或募商人入中钱帛。而三说法则是“沿边粮草商人先入之,诣京师请慢便钱、慢茶钞及杂货”(62)。辇运轻货一项是由交引来替代的,即所谓边地交货、京师取偿,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这也是见钱法经常被取代的原因之一。如景祐三年(1036年),复见钱法,“久之,上书者复言:自变法以来,岁辇京师金、帛,易刍粟于河北,配扰居民,内虚府库,外困商旅,非便”(63)。

  其次,三说法在国家赋税结构货币化程度较低的条件下,以实物替代货币作籴本,是一种带有时代特征的必然选择。但是,由于这种籴法不是直接以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而是用所谓“南货”折算,客观上造成货币与南货(茶、盐、香药、象牙等),货币与交引、交引与南货之间的反复折算,再加以“不吝南货”的动机驱使,很难避免虚估。而虚估愈多,一方面是交引的急剧贬值;另一方面是茶、盐等税利的大量流失。与三说法相比较,见钱法也会造成府库亏空;三说法虽然可以节省现钱,但是,是“虚盈”与“暗亏”,且暗亏的数额更大。

  再次,见钱法虽然是一种较为优越的籴法,但推行起来,难与垄断茶、盐的禁榷制度相配套,最好是弛茶、盐之禁。否则,那就是一方面货币收入被大量用于市籴;另一方面茶、盐等所谓“山泽之入”生产萎缩,税收减少,造成财源枯竭。换言之,三说法植根于“榷”,而见钱法的出路却在于“放”。这便是为什么见钱法推行,盐、茶“通商之议”便起,“论者皆谓宜弛茶禁便”(64)。

  (三)宋代的平籴。宋代平籴制度的建立较施行和籴的时间为晚,终太祖一朝未见平籴的记载。太宗淳化元年(990年)、二年(991年),是北宋全国性的自然灾害年,淳化三年(992年),北方地区普遍粮食丰收,于是,宋政府开始施行平籴。正式在全国普遍建立常平仓,筹集籴本、确定管理机构,是在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

  正月,上封官请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各置常平仓(惟沿边州军不置),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或三、二千贯付司农寺系帐,三司不问出入,每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所减仍不得过本钱。……所收钱谷羡利止委本寺专掌,三司及转运司不得支拨。(65)

  从是年开始,全国普遍建立了常平仓,福建建立了惠民仓。“常平、惠民仓殆遍天下矣”(66)。

  1.管理机构。初期,平籴事务由三司度支兼领。自权归司农寺后,诸路的平籴事务由提点刑狱兼领(提点刑狱一职在北宋的前、中期曾几次罢而复设,其间,由诸路转运司直接执掌,但以提刑兼掌的时间为长)。形成了司农寺—提刑—州—县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司马光曾经批评过这种管理制度权力过分集中,贻误收籴良机的情况:“又有官欲趁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提点刑狱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回报,动涉累月,已至失时,谷价倍贵。”(67)

  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推行新法,建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总其事。常平新法的推行,权归司农寺。诸路设提举常平官具体掌管。元丰三年(1080年),官制改革,循唐典“寺监不治外事”的原则,将司农寺“旧职务悉归户部右曹”(68)。户部右曹虽名义上隶户部,但实际上仍独成系统。司马光说:“左曹隶尚书,右曹不隶尚书,天下之财,分而为二”(69)。元祐初,路级罢提举常平,复归提刑。

  2.从常平法到青苗法。宋代的常平系统,建立后发挥过救荒、赈灾作用。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京师赈粜粮米,由于籴粮人多“遂至壅溢”,令从七场分为十四场粜粮便民(70)。类似的记载还有不少。但是,由于籴本太少,难以大量收籴,至天禧年间(1017-1021年),全国诸路“总籴数十八万三千余斛,粜二十四万三千余斛(71)。至景祐年间(1034-1038年),常平积有余,而军饷不足,“乃命司农寺出常平钱百万助三司给军费,久之,移用数多,蓄藏无几矣”(72)。

  常平系统获得较大发展是在仁宗嘉祐年间(1056-1063年),数次“赐常平籴本钱”,每次“凡百万缗”(73)。嘉祐间,还将天下户绝田买入,建立广惠仓田,划归司农寺(74)。至治平年间(1064-1067年),常平籴数已有“五十万一千四百十八石”(75),熙宁二年(1069年),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76)。三司制置条例司请将常平钱“依陕西出俵青苗钱”,“使出息二分”(77)。

  大体说来,熙宁二年(1069年)—一熙宁七年(1074年)期间,诸路的常平籴本原则上必须全部作为青苗钱俵散。史载陕西转运副使陈绎“止环、庆等六州,勿散青苗钱;且留常平仓以备用”,因而“条例司劾其罪”(78)。据此推测,约1500万贯、石常平钱谷悉变为青苗钱是确定无疑的。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出知江宁,由韩绛代相,“诏诸路常平钱谷常留一半外,方得俵散”(79)。此后,才实行一半常平、一半青苗的制度。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罢青苗钱。“诏府界诸路提点刑狱司,自今后常平钱谷令州、县依旧法籴粜,其青苗钱更不支俵”(80)。

  至徽宗年间,平籴制度日趋衰废。一方面是常平籴本被大量移作军饷;另一方面是诸司、州县大量的侵吞挪支,“诸路侵借七百余万”(81)。大观年间,常平系统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宰相白时中说:“比岁以来,任非其人,官失厥守,侵紊堕废。……而本息交废,……遂使良法善治,殆成文”(82)。

  3.北宋平籴制度的作用评价。北宋市籴制度占主导地位的是供应军需的和籴制度。由于其主要是弥补正赋之不足,所以,在籴本支拨和收籴方面,均按正赋形式管理。尽管北宋的和籴远远超过唐代,但就常平积米数而言,一直到治平年间,也不过是唐天宝八年(749年)的九分之一。由于“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83),这可能是推动熙丰年间将其作为青苗钱俵散的重要原因。不管是青苗法加重了民间负担抑或是促进了熙丰年间的社会生产,都不能不承认宋朝政府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将1500万贯左右的货币以敛(回笼)、散(投放)的形式,在城乡之间建立起了一种货币循环系统,这在宋代以前是没有过的。

  宋代平籴制度的兴衰嬗变,突出地反映了宋代“国防财政”的特点。当国家财政宽松、军饷有供的情况下,平籴制度就坚持的好些;反之,则成为和籴制度的附属部分,成为“军国之资”的另一储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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