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四、问题的分析与结论
由上论述可见,明代国家赋税制度采取征银的形式,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诸多负面问题。但是必须清楚指出的一点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使用白银本身产生的,而是源于深层次的国家制度性缺陷。首先是货币制度体系。明清时期的银两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铸币制度,银两的使用缺乏铸币的精确性,成色和重量均得不到国家法律保证。货币史权威学者彭信威早就说过虽然银两是中国的银元,铸币的各种标志它都具备,但是也指出这种货币制度是一种落后的形态。[95]与此同时的欧洲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统一的铸币制度,全国通行的货币由国家指定的铸币厂负责铸造,按比例收取一定铸造费用。这样货币的发行权控制在国家手里,保证了流通货币形式、质量等的统一性,便利于商业贸易和国家赋税的征收操作,降低了货币的流通成本,同时也可以大大降低减少货币伪造的机会。
明清时期,银锭的铸造却不是由国家设局铸造,用于缴纳赋税的银锭主要由各地银匠完成铸造的,民间流通的小额银锭甚至是由白银持有人自行倾煎而成,银锭的铸造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监督体系。从货币学理论上来说,明清时期国家主动放弃了银两的铸币权,这样就出现了凡是白银持有者都可以自行铸造的局面,也就是说人人都有铸币权。铸币权的这种分散性,必然导致流通货币白银的成色、轻重和形状等的不统一。因为未能建立起铸币制度,因此使用白银货币的流通成本增加,带来了操作上的繁琐和技术上的困难,如称量、鉴别成色等,提供了商业贸易中的欺骗行为和增加了民间伪造货币的机会。货币的制度性缺陷,增加了赋税征收的手续,手脚愈多弊端愈容易滋生。[96]如果白银采取铸币形式可以减少不少问题,铸币是按个数流通,可以省去了称量的麻烦,[97]散碎之银倾煎成锭的火耗问题无需考虑,赋税征银中借“火耗”之名而行侵贪之实的可能性也会随之降低。然而,传统中国国家直至清末才出现白银铸币货币。
与这种货币制度性缺陷密切相关的是,明代国家财政制度违背了财政经济学原理中的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98]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主要是指在赋税征收中,税务行政应该讲求效率,税收制度应当尽可能的简便,征纳双方的费用必须均应节省。它旨在考量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状况,关注税收成本、赋税征收手续简便与否、赋税征纳双方费用节约的问题。
银两是一种称量非铸币货币,因此白银秤兑、成色鉴别、倾煎成锭等程序的存在,给赋税征收带来了诸多的操作不便和困难,增加了地方政府、赋税征收人员和缴纳赋税百姓三者的成本。倾煎银锭所需火耗和赋税征收中出现的侵贪行为,无疑增加了缴纳人的成本,未能达到赋税征纳双方费用节约的效率。倾煎银锭所需耗银的最终承担者是百姓。明代贺逢圣说正赋之外征收耗银,“为古所无”,并进一步指出耗银“内部取之外省,大吏取之州县,滴滴归源,仍属取之于民”。[99]顾炎武论及山东百姓深受火耗之害时说:“山东之民,无不疾首蹙额而诉火耗之为虐者”。[100]可见火耗为害之一二。火耗,往往被赋税征收执行者利用,成为他们谋利的渊薮,地方官员亦大多深谙其道。朱国寿就曾说:“革火耗多端事照得火耗有明加有暗加,明加在正数之外,暗加在正数之中,有重收轻放,重收在银之偏下,轻放在银之偏高,所剩羡余皆火耗也。”[101]赋税采用征银的形式,碎银倾煎成银锭产生的耗损以及钱粮的各种运输费用,宋元以降统治者从未想出一种多方都可接受的理想方案解决此问题。统治者采用了一种非常简单的做法,将一切耗费全部推卸给了赋税承担者,这种做法致使明清两代百姓被害匪浅。对老百姓而言,“火耗”是一种附加税,这笔附加税收的存在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这种做法使明清两代百姓深受其害,而国家却未能与纳税人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因此,这种违背税收本身效率原则的赋税制度体系产生的负面问题最终只能单向度指向承担赋税的百姓。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赋税征收中地方政府和赋税征收人员往往利用耗损作为借口,增收此类附加税。地方政府征收附加税在某种意义上说,有其不得已之难处。明代赋税大致分成三块,一起解部分,二对拨或调拨部分,三地方存留部分。赋税征收绝大部分被中央起解运走,地方存留不足,地方政府正常行政费用支出经常缺乏,更无论地方公共开支的费用。赋税征收时,每岁会计、收催、秤兑、坐柜、收银、登记簿册、雇役解运等一应事务,均需工食费用。[102]此外,各地方衙门日常的公务开支,亦需要大量财政费用维持。正如贺逢圣所云:“夫大小官吏,案牍纷繁,十倍于古,延幕办公。纸笔饭食之类,百无一有,束手缚足,圣贤莫措,势不得不内部取之外省,大吏取之州县,滴滴归源,仍属取之于民。”[103]因此,王弘撰才会说赋税征收中收取耗银,“岂得尽罪有司?”[104]但是,增收“火耗”这类附加税形式也给赋税征收人员贪污中饱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现代西方国家通过税种、赋税结构和赋税制度的合理设计与建构,达到赋税制度系统自身可以消除赋税征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的效果,同时还建立了一套具有现代法律效力的监督审计机制来惩处赋税征收中出现的侵贪行为。显然,明代国家不具备建立现代赋税制度体系的可能。
正是由于明代赋税制度采用征收银两的形式产生了诸多负面问题,加之这些问题难以克服,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制度得失时,都把白银货币看成罪魁祸首。他们认为,白银弊多而益少,提倡行钱,更有极端者甚至主张赋税征收恢复到本色形式。[105]客观而论,赋税征收货币是符合税收本身效率原则的,节约了赋税征收的费用成本。明代赋税征银减少了征收本色带来的诸多不便,简化了征收程序,降低了征收成本与监督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减轻百姓的负担,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从赋税征收形式上来说货币形式是最为合适的一种选择方式。[106]毋庸怀疑,赋税采取征银形式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与赋税采用征收货币银两的形式相比较而言,赋税采用征收本色形式产生的弊端问题更多。本色米麦的征收、缴纳、运输、过关等程序中,耗费物力和人力资源更大,运输成本与监督成本也更高过。本色征收、运输中暴露出来的弊端甚于折银。关于这一问题言论指陈,自明代早期就已开始出现,此后更是不断。仅漕运一项弊端之论,已是不绝于明代文献。对于赋税征收本色与折色二者的优劣比较,明末李中馥《原李耳载》记载的一则掌故颇可具有说明性。李氏载云:“太原太守黄公洽中,存心爱民,欲更所辖二十八州县征粮旧例。谓粮因地起,地中出粟,本色是征,正也。军糈曰粮,义取养兵,本色是给,亦正也。易以折色,粮之名失矣。在纳粮者有银尚可,无则必以粟易银;在领粮者有粟尚可,无则必以银易粮。是折色一行,并粮之实失矣。至羡银之侵收,大户之消累,批解之搭架,重重弊害,苦毒民间,莫此为甚。复征本色,则农免于粜,军免于籴,官清火耗,解省添搭,便民未有过此者。乃会集在省乡先生议之,诸公齐声称颂,此从兵民两便起见,真可为美意良法,堪垂永久。……竟详三院批允本色。时各州县已春收矣,檄行改造本色团簿举行,民间纷纷称不便。……黄公不得已,恳司道传谕营弁,仍执前例不可。后催领稍急,遂哗然鼓噪。黄公出示,言本色只此一次。覆云一领便成常例,终不可。是岁秋冬雨雪过多,虽加铺苦,粟已朽蠹若干。黄公不得已,檄所属仍造车载回,以易折色。民益大扰,诅怨沸腾。三院亦不得已会劾,得旨下褫职。”[107]
当是时,李中馥外祖父马朝阳复命回籍,亦参与讨论,极力反对黄知府赋税征收本色形式,他说:“本色之废、折色之行久矣,唯久则安。银有纹潮,粟有美恶,秤有轻重,量有盈缩,其必须人监视也同;银收用柜,粟收用廒,柜司大户,廒司仓给,其必须人存贮也同;银赔添搭,粟赔折欠,鞘累夫役,载累车辆,其必须人运载也同。其中苦累,本色更甚于折色。至车辆必从乡中签报,乡至县计羁迟五日,县至府计羁十日,即如太原一邑,本色近四万石,计用车一万辆,每辆费以五钱计,则已五千两矣。此犹约略言之也。如给散于军,即领尚可;倘以粟色留难,或不愿得粟,孰得而强之?百姓受累,更有难于言者。总之,银之用活,粟之用滞。”[108]
据此,李中馥比较分析赋税折色与本色,他认为:“盖收纳折色,设柜在县大门内,银苟足色,何从刁难?等有星位,末由捎勒,本分火耗外无他需索也。”然后又认为赋税征收本色,存在三不便,即交收时之不便民、起解不便民、解纳时不便民。[109]虽然李中馥对赋税征收本色与折色的分析并不全面,但却切中两者利弊之要害。对于折色之便利议论,大概莫过于崇祯末年户部尚书倪元璐的分析,他认为赋税改征折色“其便有六”,其言日:“凡物估一两者,民间必倍费至于二两。今议每估一两外加四钱,另加铺垫二钱,其他增价不同,悉以此例为率,则是在官常得四钱之赢,在民常得四钱之缩,公私两利,便一也。凡货材之外,至者意在取盈,不能精良,以致驳换往返,非惟物力坐困,亦且时日久稽。今敛银入官,官自买购,征材必当需用之时,致物只充所用之数,因便得良,以少得精,不至浮滥,便二也。货物积之内库,日就耗损,积镪千年,岂得无用,猝有急需,又可通那,便三也。四方商贾,占望缓急,京师所需物必辐辏,便四也。官自为市,国帑之财,时与民间流通,京师亦有润色,便五也。以折色而入者,亦可折色而出,如黄绢本为抚裔,而绢或不敷,即以折色与之,庶更忻然,便六也。”[110]
凡事有利必有弊,犹如一枚硬币存有正反二面。赋税征银中也确实存在弊端,使国家和百姓不同程度受害,令赋税征收者可以上下其手,渔利其间。事情至此,赋税征银已不仅仅是白银货币化这么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了,而是衍变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如果仅限于自身,则不免纠结于本色、折色之间的无谓之争,于解决赋税采用征收白银形式中出现的负面问题无甚裨益,即使是明清之际三大思想家亦难脱“往回倒看”的落后认识。以今日眼光观之,当日讨论若能关注于如何改善国家货币制度,完善财政税收结构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审计机制等方面,方有可能消除或降低赋税征银带来的负面问题。否则,对于赋税折色征银难免出现“折色之为害乃大矣”、“赋役之弊,莫甚于折色”[111]这种极端认识。然而,赋税征银中出现的负面问题,提醒我们在讨论白银货币化与赋税变革之间关系的时候,切不可忽视和检讨明代国家制度性因素的制约,采取回避的方式更是非理性的做法。
注释:
- [1][明]胡我琨:《钱通》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2]《明史》卷81《食货志》5《钱钞》,中华书局1997年版。
- [3]《明穆宗实录》卷4,“隆庆元年二月丁酉”,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
- [4]刘志伟:《〈梁方仲文集〉导言》,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5][清]赵翼著,栾保群、吕宗力校点《陔余丛考》卷30《银》,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13页。
- [6][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8《户部四·宝泉局》,广陵书社:1990年版。
- [7]相关研究参见刘重日:《金花银、轻赍与金花籽粒》,刘重日:《濒阳集》,黄山书社2003年版,第215—219页;高王凌:《关于明代的田赋改征》,《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3期;鲍彦邦:《明代漕粮折色的派征方式》,《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1期;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初步考察》、《明代白银货币化与制度变迁》、《关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思考》、《白银货币化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分别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暨南史学》第2辑(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第5期、《学术月刊》2007年第5、6期,以及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3章《白银货币化与中午变革》(由万明执笔)。
- [8]赵轶峰:《试论明代货币制度的演变及其历史影响》,载《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晁中辰:《明后期白银的大量内流及其影响》,载《史学月刊》1993年第1期。
- [9][明]张燮:《东西洋考》卷5《吕宋·物产》载:“银钱,大者七钱五分,夷名黄币峙,次三钱六分,夷名突唇;又次一钱八分,名罗料厘,小者九分,名黄料厘,俱自佛郎机携来。”梁方仲就这类西班牙银元成色提出质疑。而且根据西方货币史可知,欧洲的金银铸币也不是以足量金或银铸成,而是以合金铸成,但人们习惯上认可以足量货币使用。
- [10]章炳麟著,徐复注《訄书》,“制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642页。
- [1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页。
- [12][英]凯恩斯:《货币论》(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页。
- [13]《古今图书集成》卷147《赋役部·总论十》,中华书局影印本。
- [14]《明宪宗实录》卷93,“成化七年七月己卯”。
- [15][明]于慎行:《谷山笔尘》卷12《赋币》,中华书局1997年版。
- [16][明]张怡:《玉光剑气集》卷4“国是”,中华书局2006年版。
- [17][明]姜淮:《岐海琐谈》卷1“十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 [18][清]顾炎武:《钱粮论》(上),《顾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
- [19][清]赵翼著,栾保群、吕宗力校点《陔余丛考》卷30《银》,第513页。
- [20]吕思勉:《吕思勉遗文集》(上)《田赋征收实物问题》,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7页。
- [21]《明宣宗实录》卷91,宣德七年六月甲午。
- [22]明代中国人口总数各家估计不一,据何炳棣认为明代人口自14世纪末达到6500万口,此后至万历二十八年前后或多或少的呈直线上升。他提供了顺治八年清朝政府首次编审人口时达到1.06亿。而明末白银总存量,国内白银生产总量据全汉昇估计约1159万两,国外白银流入总量据王裕巽估计最高超过3亿两。据此可知,自1500年以后中国人均拥有白银数约3—5两左右。如果考虑到不同时间段与白银总量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话,人均拥有白银数量约3两左右。
- [23][清]任源祥:《赋役议》(下),引自巫宝三《中国经济思想史资料选辑》[明清部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 [24][明]许赞:《陈言六事疏》,[明]陈子龙辑《明经世文编》卷135《许文简公奏疏》,中华书局1962年版。
- [25][明]徐阶:《经世堂集》卷23《复黎汉门》,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80,齐鲁书社1997年版。
- [26]清修《续通典》卷13《食货·钱币下》,王云五主编万有文库本,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 [27][30][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续修四库全书史76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 [28]《明太祖实录》卷205,“洪武二十三年十月”。
- [29]《明太祖实录》卷234,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
- [31][清]傅维鳞:《明书》卷81《食货志一》,王云五主编万有文库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 [32]《明史》卷57《食货志》5《钱钞》。
- [33][36]《明史》卷81《食货志》5《钱钞》。
- [34]不著人《钦明大狱录》卷下,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15册。案:事实上,《钦明大狱录》是嘉靖年间张璁等在嘉靖帝授意下编著而成,关于其中详情可参阅张宪文、张卫中所著《张璁年谱》第9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 [35][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卷7,“嘉靖六年二月十三日”,续修四库全书,史部458。
- [37][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苏松”,四部丛刊本。
- [38][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
- [39]比如,西班牙传教士克路士在《中国志》中这样叙述道:“中国没有金银钱币,只有铜钱。金银是按重量计算。……如我所说,中国没有金银钱币,只通过金银的重量,每件东西都按重量买卖,因此人人在家里都有秤和秤砣,那都是非常完备的。他们有寻常的秤砣,从十克朗到一克朗,从十坦格尔到一坦格尔(一坦格尔是九便士。又引者注:相对于中国当时的7点5两)。……一般是按重量计算的银子,不量钱,所以如上所说每人都有自己的秤。这是因为每人都想方设法去骗别人,总带着一副秤砣和秤及碎银到市场去买东西。秤是一根小象牙杆,一端用绳子挂着秤砣,另一端挂着一个小秤盘,秤砣的绳沿杆移动,那上面标出一个康得林到十个的重量,或从一个马斯到十个马斯,这种秤是供零买之用,至于大宗购买,他们有很古怪而且精致的大秤,配备全套砝码。”[西]克路士《中国志》,[英]C·R·博克舍编注,何高济译《十六世纪中国南部行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0—91页。
- [40][明]朱元璋:《大诰三编》“库官收金第三十五”,《全明文》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 [41][明]吕坤:《实政录》卷1“库官之职”,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史部48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 [42][明]刘惟谦等,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10《私造斛斗秤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43]《明世宗实录》卷120,“嘉靖八年六月癸巳”。
- [44][明]周孔教:《宜从民便以昭节爱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451《周中丞奏疏》。
- [45][明]朱国寿:《考成录略》清集《完钱粮》,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史部61册。
- [46][明]李邦华:《文水李忠肃先生集》卷1《条陈太仓银库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81册。
- [47]《明神宗实录》卷234,“万历十九年闰三月丁丑”。
- [48][明]张国维:《抚吴疏草》卷2《回法马疏》,四库禁毁书丛刊,史39册。
- [49][明]朱国寿:《考成录略》仁集《陈兴革》。
- [50][明]郭子章:《蠙衣黔草》卷21《泰和令公濮侯去思碑》,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156册。
- [51][明]袁黄:《宝坻政书》卷4《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史部48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 [52][明]吕坤:《实政录》卷1《库官之职》。
- [53][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苏松”。
- [54][明]刘惟谦等,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7《户律·起解金银足色》。
- [55][明]郭子章:《蠙衣黔草》卷7《与本省诸公祖论官运》。
- [56][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11《伪银》,岳麓书社1996年版。
- [57]崇祯《嘉善县志》卷10《物产》,日本所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
- [58]《明英宗实录》卷139,“正统十一年三月癸未”。
- [59][明]陈良谟:《见闻纪训》(下),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 [60][明]佚名纂:《新纂四六合律制语》卷上《起解金银足色》,郭成伟、田涛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61][明]丁宾:《丁清惠公遗集》卷7《与谢凤皋父母》,四库禁毁书丛刊,集44册。
- [62][明]朱国寿:《考成录略》仁集《陈兴革》。
- [63][明]徐学谟:《世庙识余录》卷11,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13,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 [64][明]左光斗:《左忠毅公集》卷1《捉获假印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46册。
- [65][明]姚舜牧:《来恩堂草》卷14《警世录》,四库禁毁书丛刊,集107册。
- [66][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10《仓储》,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 [67][明]叶盛《经画边储疏》,[明]陈子龙辑《明经世文编》卷60《叶文庄公奏疏》,中华书局1962年版。
- [68][明]陈儒:《芹山集》卷27《藩司事宜》,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 [69][明]吕坤:《实政录》卷4《敛解边饷》。
- [70][明]叶盛:《水东日记》卷11《元宝》,中华书局1997年版。另[明]张应俞:《杜骗新书》,“冒州接着漂白鏪”,车吉心主编《中华野史》(明朝卷),泰山出版社2000年版。
- [71][明]张应俞:《杜骗新书》,“膏药贴眼抢元宝”。
- [72][明]江盈科:《谐史》,“一三九”,《江盈科集》,岳麓书社1997年版。
- [73][明]郭正域:《袁通议公小传》,湖北文征第3册。
- [74][明]姚士麟:《见只编》卷中,泰山出版社2000年版。
- [75][明]朱国寿:《考成录略》清集《完钱粮》。
- [76][清]王弘撰:《山志》二集卷2《加耗》,中华书局1999年版。
- [77][明]顾炎武:《钱粮论》下,《顾炎武诗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
- [78][明]姚莹:《寸阴丛录》卷3《赋税加耗》,黄山书社1991年版。
- [79][明]马从聘:《兰台奏疏》卷1《查参解官疏》,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 [80][明]吕坤:《实政录》卷四《敛解边饷》。
- [81][明]吴还初:《郭青螺六省听讼新民公案》卷1《富户重骗私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版。
- [82]《明世宗实录》卷163,“嘉靖十三年五月辛卯”。
- [83][明]黄克纉:《数马集》卷2《禁诬赖以杜奸计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180册。
- [84][明]马从聘:《兰台奏疏》卷1《查参解官疏》,丛书集成初编本,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 [85][明]李邦华:《文水李忠肃先生集》卷1《条陈太仓银库疏》。
- [86][明]赵时春:《赵浚谷文集·处州银冶志序》,转引自武新立《明清稀见史籍叙录》,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 [87][明]钱天锡:《郡倅汪公建仓记》,《湖北文征》第四册。
- [88]《明世宗实录》卷113,“嘉靖九年五月乙卯”。
- [89][明]梁材:《题钞关禁革事宜》,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 [90][清]任源祥:《赋役论》(下)。
- [91][92][清]顾炎武:《钱粮论》(下)。
- [93][明]冯梦龙:《钱法议》,《冯梦龙诗文集》,海峡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
- [94][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财计一”,《黄宗羲全集》第1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 [9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658页。
- [96][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14《驳宦户贴银一款》,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版。
- [97][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1页。
- [98]当代西方国家经济学界总结了自古典时代以来至20世纪上半叶威廉·配第、亚当·斯密、攸士第、萨伊、瓦格纳等经济学家提出的国家财政原
则,逐渐形成推崇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两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每个人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最重要的或首要的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可以从资源配置、经济机制、税务行政等不同角度来界定。 - [99][明]贺逢圣:《答奉天学台征耗羡议》,湖北文征第四册,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 [100][明]顾炎武:《钱粮论》(下),《顾亭林诗文集》。
- [101][明]朱国寿:《考成录略》仁集《陈兴革》。
- [102]关于明代赋税征收过程中的诸多情境和弊端,明清之际松江人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有翔实的记载。
- [103][明]贺逢圣:《答奉天学台征耗羡议》,湖北文征第四册。
- [104][清]王弘:《山志》二集卷2《加耗》。
- [105]参见明末清初时,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任源祥、唐甄等人对货币与财政赋税制度的论述。
- [106][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第385页。
- [107][明]李中馥:《原李耳载》卷上《粮征本色》,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14页。
- [108][明]李中馥:《原李耳载》卷上《粮征本色》。
- [109][明]李中馥:《原李耳载》卷上《粮征本色》。
- [110][清]倪会鼎撰,李尚英点校《倪元璐年谱》卷2,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2页。
- [111][清]任源祥:《赋役论》(下)。
文章来源:《史林》[沪]2007年6期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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