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内容提要】明代中后期,白银货币化对明代国家赋税制度具有重大的变革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赋税征银存在着诸多负面问题。在讨论明代白银货币化问题时,这一点是不可回避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上与明代国家的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国家制度自身存在缺陷有关。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征银产生的负面问题时,简单地将其归咎于白银的使用而忽视制度层面的检讨,是远远不够的。

  【关键词】明代;赋税征银;负面问题;制度缺陷

  一、引言

  明代中期以降,社会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大明宝钞因严重贬值退出流通领域。白银以其体积小价值大、易于分割熔铸、便于携带等自然特性,天顺以后逐渐成为主导流通货币,至隆庆初国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白银的货币地位。隆庆元年,明穆宗颁布诏令:“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止许用钱。”[1]这一诏令表明,在白银货币化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明代国家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万历年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标志着白银货币化的最终完成。同时反过来说,在白银货币化过程中,赋税逐渐走向“专征银”[2]而“不征钱”[3]的道路,推动了国家赋税制度变革,使得明代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赋税采取征收银两的形式成为可能。[4]隆庆初年,葛守礼说:“近乃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赵翼据此认为明中叶以后“夏税一概征银,实起于隆庆中”。[5]至明末的时候就出现了孙承泽所说的情势,“今天下自京师达四方无虑皆用白银,乃国家经赋专以收花纹银为主,而银遂踞其极重之势,一切中外公私咸取给焉”。[6]

  关于白银货币化与赋税制度的变迁关系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社会结构等的影响,目前学界主要侧重于正面的讨论,[7]仅有少数几位学者曾提及白银货币化结果的负面问题,可惜未能展开详细讨论。[8]但是一事兴,必然伴随一弊生。因此对于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认识理应持两端看法。明代白银货币化负面问题的产生,与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有着密切关系,包括货币制度、赋税制度等。中国传统国家后期未能如同欧洲国家那样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合理的铸币制度体系。明代的白银是一种秤量货币,以两为基本单位。人们通常根据形状、整碎和使用情况将白银分成三种:其一为碎银,即一两以下的散碎银子,形状与重量皆无一定规范,有滴珠、福珠等名称;其二为银锭;其三为银元,是从外国流入中国的银币,主要流通于闽广地区。流入中国的外国银元也存在成色足与不足的问题,张燮《东西洋考》中的记载说明了银元存在重量大小、成色的问题,[9]这种情况至晚清时期变得尤为严重,外国商人往往以九成、甚至七八成的银元换取中国十成银锭。[10]具体到明代中国的实际情况,银元并不用于赋税缴纳。银锭,是当时中国的“铸币”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种铸币形式并不是由国家铸造,而是由各地银匠铸造或政府督责银匠铸造而成的,上面镌刻的时间、地点、重量、银匠姓名等印记并不具备国家法定货币印记的法律效力。此即所谓的银两制度。这种银锭不是铸币货币,它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亚当·斯密时代就指出这种条块形状的货币存在称量不便与化验困难的制度上的两大缺陷,[11]直至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时的凯恩斯仍然说:“中国所用的价值标准是白银,但一般来说来,直到很近的时期以前并没有将白银铸币。”[12]

  事实上,一般赋税承担者鲜有能力以大块银锭缴纳赋税,百姓赋税缴纳时的银子绝大多数为散碎之银。如所周知,作为货币的白银存在成色、纹潮、碎整、低好之分,这给赋税征银带来很多不便。明代中期以后,赋税征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具有制度性的征收程序,这套程序大致包括秤兑、收柜、辨色、倾煎和装鞘等,但在每道环节上都会产生负面问题。本文着意于考察赋税征银中的这些负面问题,以期对于白银货币化有一全面周瞻性的认识。

  二、赋税征银实现之条件:赋税缴纳人白银的获取

  国家赋税征银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前提条件,是赋税缴纳人手中必须拥有白银。这似乎不成问题,事实上却是大问题。中国不是产银大国,此外还有产银区与非产银区之别。中国的银产地主要分布在福建、云南、两广等有限地区,其他地方则基本属非产银区。不论是在产银区,还是在非产银区,农民都不是白银持有者,他们生产出来的物品一般是本色实物,如粮食、桑丝、手工产品等而非白银。现在国家规定赋税征收采取征银形式,农民必须以己所有换己所无之银,这只有通过交易获取,在这一环节农民会遭受到第一层级的利益损害,“农民无所得银,地产率贱贸”[13]的情况频频出现。

  明代人关于农民以其所有换其所无的白银情况的议论屡见不鲜。成化年间,湖广按察司佥事尚褫说:“凡钱粮军储等项,洪武、宣德间,应本色者征本色,应折色者征钱钞。顷来凡遇征输,动辄折收银两。然乡里小民,何由得银?不免临时展转易换,以免逋责。”[14]乡里无银百姓,每逢缴纳赋税之时,不得已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于是往往出现“其费倍称”[15]的情形。时人或有议论军饷问题时说:“今一切征银,农无银,贱其粟以易银,军得银,又贱其银以买粟,民穷于内,军馁于外,是一法两伤。”[16]由此可知,为缴纳赋税百姓辗转贱价售出产品换取白银的情况应该是一种普遍现象。与之相比,某些地区甚至出现更为惨烈之事。嘉靖初年,张璁载一份奏折中极言沿海灶户备受折色无银被害时云:“……夫灶之所自业者盐尔,今尽征以折色,称贷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穷迫逃徙,无以为生。”[17]顾炎武晚年久居鲁地,目睹了当地百姓无银之苦,“见登莱并海之人多言谷贱,处山僻不得银以输官”。后又行迹至关中,百姓“有谷而无银也,所获非所输也,所求非所出也”,“自樗以西至于岐下,则岁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卖其妻子”,出现人市现象。[18]长此以往,必然出现谷日贱而民日穷,民日穷而赋日绌,年复一年,逋欠自然累积这样的恶性循环局面,正如清代学者赵翼在批评王鸣盛关于明代中叶以后皆用银的论断时指出,至多只能说明代赋税全部用银,而民间并非专用银。[19]银两对于下层平民百姓而言,仍然是处于缺乏状态,这种状况直到清末民初都无多大变化,以至于吕思勉先生在论及田赋征收时还这样说道:“农民所有者谷,所乏者币,赋税必收货币,迫得农民以谷易币,谷价往往于比时下落,而利遂归于兼并之家。”[20]

  事实上,下层百姓手中无银的情况连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是心知肚明。明宣宗曾经于一道诏令中说:“(宗室)制禄以米,从古已然,盖因民之所有也。钱则民间所无,今不受所有而索其所无,又三倍取之,加暴扰焉。民岁岁当输而虐取不已,何以自存?”[21]由此可见,明宣宗心里非常清楚农民所有者本色实物,折色银钱对他们来说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负担。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另外一个事实,根据明代全国总人口与整个明代白银存量来计算白银人均占有情况,人平均拥有白银数约3两左右。[22]这种白银的人均占有量情况,在百姓缴纳赋税时对他们而言也是处于货币相对短缺的状态。由此亦不难理解,何以清初学者任源祥在分析明代赋役制度时鲜明地指出赋税折银存在五害,而其中二害就是针对白银非百姓所有而发,他说:“折色用银,银非民之所固有,输纳艰难,一害也”,又说:“银非贸易不可得,人所逐末,三害也”。[23]

  对农民而言,不仅在赋税征收之时被迫贱价出售农产品是经常的,即使在丰年也会因谷或米价低贱出售农产品。嘉靖年间,许赞说:“折纳京储之例,或宜于北方舟楫不通之处,而南方则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贵之所,而上江则为不便。盖湖广、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价不致翔贵,且每石有折银七八钱者,有一两者,参差不齐,令既下而民尽以米变卖,非其所愿也。”[24]内阁大学士徐阶在一封书函内也说:“漕粮折银,此意本欲为民便。不知适遇米贱之时,又在征纳之后,乃更为扰。”[25]农民辛劳一年,计日占风,盼来丰年却遭遇市场米谷价格低贱,若在征纳之后折银就更成为困扰农民之事。何况荒歉之年?可以说,在多数年份里农民通过生产农产品获利的时候并不多。

  如果说,百姓不得已通过交易换取白银以及受到市场物价下跌遭受损害多少还是受制于客观环境。那么在大明宝钞废弃不用情况下,明代赋税体系中还仍然保留征收宝钞方式导致百姓受害,则更多地是人为因素使然。这就要求缴税百姓一定要按国家规定,根据宝钞与钱银的比价兑换白银。洪武八年大明宝钞初造之时,明太祖规定:钞分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六等,每钞一贯准合钱千文、银一两,[26]则此时钞钱银兑换比价体系处于1贯∶1000文∶1两的平衡状态。这种兑换体系大致到洪武十八年就已被打破,难以维持。当时国家规定“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五贯准米一石,绢每匹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准米二石”,[27]我们以米价作为统一标准来计算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价:1石米=5贯钞=1/2两白银=1/10两黄金,则钞、银、黄金之间的比价为50贯∶5两∶1两。纸钞与银相比已经贬值,纸钞与黄金相比贬值更大。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明太祖对户部尚书赵勉说:“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28]可见此时宝钞面值已贬值为原规定的1/4。洪武二十七年,两浙、江西、闽广等,“民重钱轻钞”,钱钞兑率已降低至“一百六十文折钞一贯”。[29]宝钞面值只有原规定价值的1/6。至洪武三十年时,钞银之间仍为5:1,然而钞与黄金比价已贬值到70:1。[30]

  明代统治者出于国家财政需求的考虑,同时也不可能具有一个现代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方面的认识,而企图通过国家政治权力控制的手段一再坚持将钞钱银几种货币形态的兑换价格维持在洪武八年的水平。但是,这一做法无法阻止宝钞进一步大幅度贬值。[31]至正统十三年左右,钞钱银的市场比价已变成,“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32]明代的货币兑换体系已演变到钞1贯∶钱1文∶银1/40两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至正统末钞与钱相比,宝钞贬值了一千倍;钞与银相比,宝钞贬值了四百倍。而钱与银相比,钱是贬值了四十倍。弘正以后,宝钞雍废不用“垂百余年”。[33]然而国家赋税和部分商课盐税等仍保持征钞,嘉靖六年规定盐钞折银比价为“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一千贯钞共折银四两,钞银兑换比率为850贯∶1两。宝钞接近最低贬值点。至嘉靖七年前后,国家却又毫无道理地将新钞与银的兑换比价规定在80贯折银1两左右。[34]众多方志显示,此后众多地区钞银兑率长期维持在每贯旧钞折银一厘、二厘或三厘。而长期以来,钱银兑换比价却一直维持在制钱700文折银1两的水平。[35]

  由上可见,明代货币兑换体系的极其混乱不合理,宝钞、制钱和白银三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未能保持同进同退,而在货币控制上这一点对于多种货币同时流通的货币体系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明代国家在三种货币兑换价格上的规定体现出国家货币政策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表现了明代统治者缺乏基本的货币经济学知识。显然这种具有随意性的货币政策和兑换体系极大地损害了百姓获取和兑换白银的利益;同时对农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换取无用废物。在明代国家已经规定各类赋役主要征收白银的情况下,国家赋税制度中仍然保留部分税收项目“计钞征之于民”,结果必然造成“民以大困”。[36]

  三、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只有当百姓手中拥有白银以后,他们才能完成国家规定所需缴纳赋税。从技术操作层面来说,古代国家赋税征收几乎难以做到直接征收到户,在这一过程中必定会逐渐产生代理人阶层。明代早期赋税征收是由国家设置粮长来充当这一角色的,粮长制度败坏以后,赋税征收主要转为由包头或揽户负责征收缴纳。通常情况下,包头或揽户是由地方大户、富户或地方势要人家充任。包头或揽户将一定户数或一定范围内人户的赋税集中征收,由他们缴纳至地方政府。他们之所以愿意承担地方赋税征收事务也完全是出于利益获取的考虑。在向地方政府缴纳赋税的每一环节上,百姓又会遭受到层层盘剥,倍受损害。顾炎武关于苏松地区赋税征收的一段话,就充分反映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他说:“每岁编收银总催,重至四千两起,轻至一二百两止,或独名,或朋名,以次分派字号在柜,收纳金花,有倾销、滴补之苦。收时有……火耗常例之苦。解放有折耗、等候之苦。每收银一千两,往年费银五十余辆,今渐至有百金者矣。”[37]下面按缴纳赋税的大致程序,就赋税征银中存在的负面问题一一论述。

  (一)白银秤兑

  银两是一种称量货币,必须经称量后用于支付,在商业活动中商人都是随身携带着天平或银秤。顾炎武记载,在福建地区“虽穷乡亦有银秤”;[38]十六、七世纪来华传教士也观察到中国银两称量使用的不便,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以贬低的话语记录下这一幕。[39]赋税缴纳中,白银同样需要经过称量,官方术语一般称作“称兑”。在这一环节里,接收库官会在由他们掌控的银秤或天平上大展手脚,巧取暗窃。纳税人即使明知作弊,亦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洪武时期,国家对禁止金银交易政策,白银尚处于非法货币地位,库官在秤兑中偷盗白银的情况就屡有发生。《大诰三编》记载了一桩案件,李庭珪勾结通政司官吏考满得授承运库官,掌管金帛。李庭珪在任期间犯有和前任库官范潮宗等一样的偷盗库银罪行,设计偷盗金银二十四两。偷盗手法是每十两多称五钱,即在每次秤兑中将十两五钱的金银算作十两计,余出五钱则被李庭珪私吞,实则就是在秤兑中扣秤。朱元璋据此秤兑办法的逻辑推算,“以百两计之,已出五两;以千两算之,金出一锭。其所折之金,何下数千百两”,因此朱元璋将李庭硅处以重刑,以儆效尤。[40]白银成为合法流通货币以后,赋税征银在秤兑环节作弊的情况愈来愈厉。吕坤巡抚山西,亲眼目击管库官员是如何利用天平作弊的。他说:“及至发解之时,又轻轻扶捏天平,每百两常轻三二两,大户解官遥望叹息,何敢近前一看,及到交纳之处,千巧百伪,务在多压,当事者佯为不知,或伪出公言不知秤兑,官吏熟知其心,已暗笑之。故收受时,打点重则收轻,打点轻则收重;出放时打点重则折少,打点轻则折多,……当事者坐轿出入盲然无见,伺候者道伤号呼,哀而不闻。”又说:“(库官)重收以苦纳户,轻放以苦支人,暗盗以亏公帑。”[41]

  承收赋税的揽头大户在缴解白银时遭到库官重剥,因此揽头大户在向百姓征收赋税时亦只能巧立名色加以多收,从而导致百姓遭到多重盘剥。

  白银秤兑环节中最易出现问题的是天平或银秤上的法马,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法马年久减轻。明代国家对度量衡都有严格规定与统一标准,由规定有司铸造颁行天下各府州县,并且国家法令禁止私造秤尺。[42]法马也是由国家定期铸造颁行各地。嘉靖八年嘉靖帝颁诏:“天下司府州县起解银,俱照钦定天平铜法,……违者按官治罪。其两京内外各衙门,听科道查参。仍敕内府将旧用铜法送工部改造如制。”[43]天下各府州县所用法马一切秤收,“惟以工部法马为准,锻成解进”。[44]明代国家此种做法,目的在于防止法马年久重量减轻,也是防止地方政府使用私铸法马。

  但国家往往不及铸造新法马,地方在赋税征收时依旧使用旧马,这就会出现秤量结果大于实际所收数目的情况。万历时,朱国寿在山西任知县时,颁布赋税征收事宜,其中“较正法马”一款云:“夫法马颁自藩司,法久而错削者有之,更换者有之。”因此他规定“查其原发法马,如无前弊则已;若间有之,即备铜请之藩司”,务必做到法马不致“偏轻偏重”方可用于银两收兑。[45]崇祯年间,户部尚书李邦华亦曾目击解库银两未经库官加勒、银锭未曾改铸,却往往百两之中有轻至二三两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法马之轻重互异,内外不能相符也”,因此他建议:“宜敕户部多铸法马细加较正,每省给以十数枚。凡解官领银即将银一锭与原发去法马一枚,共放一封付入鞘内,以为余锭之准,事完领回。”[46]

  但是,有司颁布的法马常常不合国家规定标准。例如,嘉靖年间颁行旧法马轻重与民间相同,而隆庆元年钦旨颁降的新法马,每百两重一两二钱,结果赋税征收中“民不胜困”,因此科臣叶初春上疏奏言:“新法马之设,非制也。各省钱粮,解官者十之三,杂用者十之七。一概加增而火耗又复不减。兹欲铸而颁降日久,更改不无动扰。若京解用新法马,杂派用旧法马,又非划一之法。宜照原降法马平收平解,分外不得加增,违者访实参究。”[47]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监造法马的太监或官员在铸造法马时故意加重或减轻引起的。[48]

  法马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二,是人为故意做手脚所致,银两秤兑中以此为害至巨。蓄意在法马上做手脚的做法就是如何放置砝码的问题,其中具体的舞弊操作情景由前引吕坤记载可以清楚知道,兹不赘列。重放轻置,称量结果完全不同。重放则所称结果在银之偏下,轻放则所称数在银之偏高。[49]这也就是吕坤所说的打点轻重的问题,白银秤兑中的关窍亦在此。

  赋税链接的两个终端是百姓与国家,秤兑是赋税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秤量足与不足,受益者既非国家,亦非百姓,而只能是负责秤兑银两的管库官与吏胥。

  (二)投柜与白银成色

  在赋税征收中,秤兑以后的一个环节是投柜。起初投柜由柜头负责监管,但是经常出现柜头私自盗窃白银的现象。为防止库官或吏胥秤兑作弊,也防止柜头私吞白银,致使百姓蒙遭欺弊,地方官想出让缴户自秤自投的办法。福建泰和令濮某下车伊始,就与神立誓,令收头直柜,令纳户自兑、自封、自纳入柜中。[50]万历时,袁黄任河北宝坻知县时,公开布告“本县征银,每里佥一大户置柜于二门之侧,令纳户自投。多收者许令即时口禀以凭责治。所收之银,即令收头自解,并不拆封。”[51]吕坤曾见到山西有一府收银时,堂下多树木椿,用绳系于上,解户投到公文时,就到堂下等候,各人将所带银包挂在椿头绳上,挨个点名近天平自行称量银数,自敲针管,而吏员则在旁监兑;如果发生争执堂官则亲自称量审视。[52]吕坤认为这种收银办法是最光明正大的,因此记录下此种收银办法,以告众官。这些用于承装银两的柜子上可能依次贴上标签字号。[53]按常理度之,纳户自秤自投确可起到防止库官秤兑作弊、柜头私窃白银的作用,但无法排除纳户自秤自兑作弊的可能性。

  明代国家对赋税征收的白银成色有明确规定,《大明律》严格规定:“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物货,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54]一般来说,赋税征收的白银主要是九五成色以上,乃至十成足色纹银。郭子章论及福建泰和赋税时说:“据前濮侯《谕民便览》一款,通县官运二千三百零四两正,以九五色银折算。又用司降法马秤兑,每两作纹银九钱四分。夫旧以九五色银征,今以纹银征,大约每两减去六分,于总额内共减银一百三十八两。”[55]原则上,若缴纳赋税的白银成色不足,地方政府是不能起运的。但是明代民间低劣伪银大量流通,甚至出现伪造白银的专业户。[56]如嘉善地区伪劣之银四处流通,出现罕见足色纹银的现象,有的甚至是银匠故意有巧作色银,或九成或八成,甚而七成。[57]顺天府大兴县知县马聪提到京城内外白银流通之时,也说“有造诸色伪银以绐人者……”。[58]陈良谟《见闻纪训》生动记载了湖州府一妇人抱婴投水逢救事,该妇鬻卖家中仅有一猪偿租,结果换来的二十金皆假银,妇人情急之下投水寻短。[59]低劣伪银的大量流通,民间往往难辨白银成色而受蒙骗,破家荡产有之,窘忿致死有之。

  因此,在民间大量低劣伪银的流通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赋税征收上来的白银常不足色,多有含铜、铅和锡杂质的低黑白银,从而使国课受损。曾任提调的某官说:“是故起解金银,成色不宜不足。今某职司提调,取乎民,尽是锱铢;及至输将,解手上,皆为苴土。相欺收受课程,无乃台情贪餐,怙终变卖货物,岂得纳此泛常。”[60]万历年间,丁宾也说:“盖向来存派不一,使此运头本名粮一概派出兑军覆令集收别粮长米起运,跋涉盘桓,殊多转折,且往往被奸黠势要者托负,以累本户。即间有完者,不输本色,中多低银杂货糖只,致使役者十室九空,解运愆期,公私两病。”[61]丁氏这段议论既指出赋税征运中出现的弊端,还明确论析了赋税折色缴纳低杂白银之害。又,朱国寿在四川任知县时颁布条例中有“革假银害众事”一款,其文曰:“照得乡民贸易,或挑或负,用力许多换银无几,方以为可充国赋。而兑官比也不意尽是红铜、黑铅料为四五成色,尚无一二成色,将愚民之万苦,不当奸民之一骗于此,不究低银之根,因而重罪银匠。不啻民受害粮难完,而钱法亦终无疏通之日。”为禁绝低假白银的大量流通,朱国寿明令“撤去私炉,限定官炉,令银匠朔望打卯投结,如有行使假银,即追造银匠役,按律治罪,仍令照数赔偿”。[62]

  更有甚者,负责赋税征收的各级机构中有胥吏互相勾通,故意掺杂,倾煎劣质银锭完纳国课,以填欲壑。嘉靖年间,户部尚书王杲、巡仓御史艾朴被弹劾接受盐运司官贿赂在缴纳太仓银库时接受低银。嘉靖皇帝震怒,下旨将王杲、艾朴等人逮捕究问。王杲辩解说自己对起解至户部的各地赋税银两仅过问其数目存放情况,并无权力干预地方赋税征收事务。最终,这批税银中成色不足的低劣白银被退出九万余两。[63]左光斗在出任巡按御史期间曾破获一起地方胥吏相互为奸、私吞公帑的案狱,主要是地方衙门机构吏胥数人勾结将征收上来的赋课,“杂以铅藏,和以铜锡”,倾煎低劣白银,起解运往中央。[64]又湖州人姚舜牧在一篇诫文中也提到临时府官某将征收上来的钱粮四千两白银,私自取人府衙“以铅易之”。[65]

  (三)白银倾煎、火耗与装鞘

  一般只有富户人家或工商业经营者,才拥有大块银锭的能力。寻常百姓之家所用多为散碎之银,赋税征收时亦是以此种散碎银块缴纳。显而易见,散碎之银不便于税课起解和收贮,加之征收上来的白银成色各异,嘉靖八年,户部尚书王瓒奏请:“各处解到库银,率多细碎,易起盗端。乞行各府州县,今后务将成锭起解,并纪年月及官吏银匠姓名。”[66]嘉靖接纳了王瓒这一建议。此后,地方赋税起解至京或入库之前均要将碎银倾煎成锭,叶盛巡抚宣大时就曾令将征收草束的碎银煎销成锭,起解至宣府官库收贮。[67]起解至京的银锭一般为五十两每锭,例如嘉靖年间山东巡抚陈儒在《藩司事宜》明白责成所属州县起解赋税银俱要煎倾成锭,“本司揣近已通行省谕:各该州县今后解纳银两,俱要五十两为一锭,用工部原降天平法字秤收。”又令:“今后收受兑军折色及蓟州折色银两,俱每五十两为一锭,务要足数,或量加三五钱总倾泄一处,以备太仓秤折,不许仍前短少,亦不许将零碎银两,赴司解纳。”[68]吕坤在山西时,规定每柜收至五百两以上,收头就需禀告于官后自唤银匠倾销。吕氏又规定:“每锭务足五十两二钱,不许零星添搭,白面细纹不许焦心黑色,仍凿造收头、银匠姓名两数,送赴掌印官当堂同库役秤验明白,收头自己封锁收寄库中,但有不足色数者,即时发出另行倾销,如果不足色数者敛官不许滥收,掌印官逼收者参提重处。”[69]这里吕坤对起解的白银银锭倾煎规格、成色均有细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为了防止倾煎的白银每锭不足五十两,还特别在每锭银锭上多加二钱,并按照国家规定做法在银锭上凿上收头、银匠的名姓,然后才送去秤验收锁。然而即使如此,一旦发现有银锭不足色者,就及时重新倾煎。人们通常称这种倾煎成锭的银块为元宝,俗又称圆宝,[70]在银锭上镌刻年号、重量、银匠以及收头的姓名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稽查。

  银锭倾销,既可以是地方政府主持进行,也可以是收税解户自行唤请银匠倾煎。张应俞《杜骗新书》中记载了一则银匠倾煎银锭被骗的故事。某银匠家颇殷富,解户征收秋粮银,常常托其倾煎。某夜倾煎银锭,被一棍痞骗去一块元宝。[71]这则故事说明,揽头解户会把集中征收上来的大量散碎白银,请托银匠倾煎成银锭。散碎白银倾煎成银锭,既是为了便于装解运输,也是尽可能保证白银运输的安全性。但是银匠在倾销白银时经常暗中盗窃银两,明代中后期社会上广泛流传着“银匠打造倾泻,皆挟窃银之法”[72]的说法。在某些地区银匠例有盗银行为,甚至与官吏瓜分盗来之银。[73]姚士麟曾记载了一则银匠窃银事例,“江陵当国时奏请:天下有侵盗官银至若干者斩。苏有管枫洲者,以销银为业,侵渔至数万金。郡县捕得,下镇抚狱。”[74]银匠管枫洲,在倾煎官银的过程中竟然侵盗官帑至数万两白银,数额之大,令人咋舌。正是银匠在倾银中会盗窃银两,因此朱国寿任县令时特别指出赋税起解中要防止银匠,否则难免出现疏漏。[75]

  碎银倾煎成锭,会出现损耗,因此地方政府在征收赋税时不得不多收一定数量的白银以补耗,谓之火耗。还有一个显然的事实,地方上征收上来的白银不能自达京师,运输途中需要物力、人力,还会出现各种损耗,各项所需费用最后一并归于火耗征收。明末清初王弘撰说:“‘加耗’二字,起于后唐明宗。……洪武时定制,每斗起耗七合,石为七升,中制也。江南粮税加耗已至七八升,盖并人杂办,通谓之‘耗’,意不止于鼠雀为也。后于田亩上加耗则失其意矣。……近世有司收银,于正数外有加者,名曰‘火耗’,其数之多寡不等,存乎人而不加者鲜矣。”[76]

  地方政府在赋税征收中采用加耗的办法,无异于给赋税征收者增加了许多渔利其中的机会和空间。顾炎武论火耗时说:“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贱丈夫焉,以为额外之征,不免干于吏议,择人而食,未足厌其贪餍。于是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盖不知起于何年,而此法相传,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77]这里亭林先生论述了火耗产生的根源、火耗成为地方官吏的“巧取之术”,以及火耗赢羡的流向对象。清代姚莹关于火耗也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明嘉靖中,以八事定税粮,以三事定均徭,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耗既归上,有司势不能不更取耗于下。盖银米不能自达于京师,由州县而省司,由省司而上供,舟车转运,折耗实多,故以耗补之。而后入天庾者得如其额。至于银色之优劣,称兑之重轻,不以耗补之,入库之数所损实大,册籍一定,官吏岂能倾?家赔累乎!此立法严禁,所以不能止绝也。”[78]这段话清楚说明了赋税征收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形式都会存在损耗问题,赋税征银中白银成色不足、秤兑轻重等情况的存在都需要额外的银两补足损耗。因此,对火耗来说不管怎么立法禁止,皆属无效之举。

  倾煎成银锭以后,地方官员将这批赋税银锭封好造册登记银锭数目,具体形式各地不一。但大致根据财政收支两项分成出入二簿册,又按州县分载,或百两为一封,或五百两、千两为一封。地方存留部分则经过管库官员点查登记后入库贮存。赋税中起解的部分,则需装鞘输解入京,“每鞘二十锭,每锭五十两,以合一千两之数。此从来解纳旧规,亦备在鞘册可查也”。[79]银鞘以木条制成,再以铁皮裹匝成坚厚的封条,约有四条,押运官二条,州县官二条,目的是防止起解中差役作弊偷盗。[80]一般银鞘由地方吏役、富家大户负责押解。有时也会恶意地让贫苦乡民押解,明代公案小说中大量记载有这样的事例,如《郭青螺柳省听讼新民公案》中就记载了浦城县乡民刘知几被佥点作为解户押解五鞘白银入京,不得不向富户举债,从而遭到放债人高利贷盘剥。[81]

  明代国家对赋税起解至京部分有所规定,嘉靖十三年诏谕:“自今盐银,宜以部发为准,秤兑完足,籍记锭数,差官起解。如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务严法追赔,以杜侵欺。”[82]这基本上确立了鞘银解运过程中“定数不足,责在解官;分两不足,责在运司”的权责归属原则,目的是为了杜绝赋税装解中的侵贪行为。但银鞘如何周密坚厚,仍然无法防止侵盗银锭现象,例如万历年间屡屡发生侵盗解银之事。例一,黄克缵报告从南方起解运往京师的白银在徐州境内屡遭抢掠,“刘太监差委赍进上龙袍七包,并徐州解到赔偿官银一千两,行至苦水铺离城四十余里于二十四日早,遭遇响马强贼二名,半路截拦乱箭射伤,将铁锤凿开皮包,劫去元宝十锭,计银五百两等情。”[83]此事被黄克缵怀疑是押解的太监与参随等合伙蓄意所为,故而在奏折内指出案件的诸多疑点。例二,山东解官周成文侵盗解运漕银。该批漕银每锭都比国家规定的重出三钱五六分,每鞘总量多出七两左右。周成文将其中一锭剪切掉七两,变成四十三两一锭,每鞘中的银锭就是“十九大锭、一小锭”。这一情况被巡库御史马从聘发现,从而怀疑解官侵盗银锭,经过仔细稽查确定周成文侵盗属实。[84]例三,河南开封府地方官员与吏胥合伙作弊,把起解至中央户部的每块银锭截去一角,约二两左右重,且故意漏装几十块银锭不入银鞘。据李邦华所云:“天下解库银两十九不足,非司库之加勒无厌,则运官之侵盗改锭。此不肖库运之常也。”[85]由上揭事例充分说明,装载银锭的银鞘即使制作再坚厚,还是存在侵盗赋税银两这样的常见事情,而且一般多是监守自盗。

  (四)赋税征银与官吏侵贪行为

  我们在讨论明代赋税征银的问题上,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即赋税采用征银的形式大大便利了官吏贪污,刺激了他们贪欲的膨胀。明人赵时春说明朝初期赋税施行征收本色形式,“虽有贱贪,无所取银,欲窃物以行,则形迹易露,而法顾重,是以官吏清而民安乐”,赋税征银以后,情形大变,出现上下鹜求白银的局面,“贪残奸佞之臣,专事乎银,任土之贡,尽易以银,百货出入,以银为估,可以低昂轻重,以施诡秘。窃上剥下,以济其私。交通关节,以崇其宠。賷轻而迹难露,俗敝而上不知。百吏四民,弃其本业,而唯银之是务。银日以登,物日以耗,奸宄得志,贤智退藏,用乃益匮”。[86]明代赋税征银中,官吏往往尽饱私囊,胥吏侵渔,不知几何,有些地方甚至“相沿二百余年”不曾改变。[87]以钞关为例简单说明其中之弊,嘉靖初户部官员奏称钞关出纳官银的胥吏大为奸利,[88]“或秤收之初不尽入官,或蒇贮之处得以私取,或倾煎之际隐匿多余,或类解之时巧为那换”。[89]由此可窥见赋税征银中官吏侵贪行为之一斑。

  这就难怪明清之际的学者在检讨明代赋税制度与货币制度时,不约而同将批判的矛头直接对准了赋税征银。如任源祥说:“轻宝易匿,便于官役侵欺,二害也。”[90]顾炎武也说:“又闻之长老言,近代之贪吏,倍甚于唐宋之时。所以然者,钱重而难运,银轻而易赍;难运,则少取之而以为多,易赍,则多取之而犹以为少。非唐宋之吏多廉,今之吏贪也,势使之然也。然银之通,钱之滞,吏之宝,民之贼也。”[91]顾炎武以银米增加贪污的可能性生动形象地设喻对比讨论,认为使用白银易于侵吞,增加了贪污的机会。他说:“吾未见罢任之仓官,宁家之斗级,负米而行者,必鬻银而后去。有两车行于道,前为钱,后为银,则大盗之所睨,常在其后车焉。”[92]任源祥、顾炎武是从正面发论,得出赋税征银银更便利于官吏侵贪。

  与任、顾二人同时代的冯梦龙和黄宗羲,则从反面来论证白银便于侵贪,而征收铜钱不便于贪污。冯梦龙说:“苞苴用钱难于馈遗,二不便也。”[93]黄宗羲在检讨和总结明代赋税制度时,系统地分析了银钱利弊,提出废除金银之利有七,利之五便是使用铜钱“官吏赃私难覆”。[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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