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
三
上面主要根据唐宋时期的史料,对唐宋社会富民阶层的崛起以及所引发的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进行了扼要分析。事实上,到明清时期,富民阶层仍然在起着这样重要的作用。明人钱士升说:
江南士民富家数亩以对,大率以百计者十之六七,千计者十之三四,以万计者千百中一二耳。江南如此,他省可知。……凡富家必有庄田,有庄田必有佃户,佃户力田完租,以便富家办纳粮税,而因收其余以养人口。至于穑事方兴,青苗不接之际,则富家每出母钱以贷之,而商贾之拥厚资者亦以质库应民之急。且富家之用物也宏,凡养生、送死、宾客、游观之费,百工力役皆仰给焉,则是富家者固穷民衣食之源也。不宁惟是,地方水旱则有司檄令出钱,储粟平价均粜,以济饥荒;一遇寇警,则令集庄客,缮器械,以助城守捍御之用。即今日因粮输饷,富家居多。故富家者,非独小民倚命,亦国家元气所关也。[24]
王夫之也强调:“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25]明代,陈邦瞻在编撰《宋史纪事本末》时指出:“宇宙风气,其变之大者三:鸿荒一变而为唐虞,以至于周,七国为极;再变而为汉,以至于唐,五季为极;宋其三变,而吾未睹其极也。”按照他的看法,宋代以来形成的新的社会,到明代还在继续发展,并未达到它的顶点。这是我们将唐宋至明清的中国社会看成一个完整的“富民社会”的重要原因。
历中唐、宋、元、明、清几朝的“富民社会”,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正是这些特征,使唐宋以来的中国社会具有与前此的汉唐社会不同的历史发展。
首先是流动性。关于唐宋社会的流动,近一二十年来,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张邦炜先生就发表了《两宋时期的社会流动》[26]一文。他在文中指出:两宋与前代相比,呈现出明显的社会流动倾向。这种社会流动,具体说来,就是:(一)政治上:“贱不必不贵”;(二)经济上:“贫不必不富”;(三)职业上:“士多出于商”。近几年,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开展了更大规模的对宋代社会流动的研究。概括起来讲,两宋的社会流动既有各类人群在地域空间上的流动,但更主要的则是社会阶层的流动以及由此引起的新的社会分层。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形成了新的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出现了以财富和职业来界定的明显特征。上面提到的富民阶层和下面将要提到的官僚阶层,都具有这样的特点。富民阶层的崛起,本身就是社会分层最重要的结果。有一种观点认为,唐宋时期,地主阶级内部并没有出现重要的阶层性变化。但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地主阶级内部的阶层性变化确实已经发生。第二,形成了一系列新的职业群体。反映在国家户籍制度和社会生活中,就是出现了诸如“乡村户”、“坊郭户”、“盐户”、“茶户”、“花户”、“行户”等大批新的名词。这既预示着唐宋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也反映着社会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的变化[27]。第三,兼业现象十分突出。这其中,既有小农兼业小工、小商的情况[28],又有官僚阶层兼营工商业的情况,还有工商业者广置田产兼事农业的情况。对于唐宋社会中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和官吏的经商,尽管我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对其原因作深入分析,但不可忽视的是,它们都与社会流动有关。这种兼业现象的日趋普遍,打破了“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的社会结构,既是生产资料、社会资本、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又是对传统社会结构的冲击和对等级制度的瓦解,从而使唐宋社会更具活力。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由于周边民族关系的变化,虽然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的战争不断,但中国社会仍然达到了一个新的文明高度,这显然与当时的社会流动有着紧密的关系。
其次是市场化趋向。“富民社会”的形成,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基础上的。方行先生在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时,指出汉唐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国家财政的拉动,唐宋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地主阶级消费的拉动[29]。这是很富启发性的。愚见以为,唐宋以来,地主阶级的消费之所以能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主要拉动力,关键就在于“富民社会”的这种社会结构。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市场在社会中发挥了更加广泛和深刻的历史作用。在唐宋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国家专卖制度从原来的直接专卖制转变为间接专卖制;国家财政的征收,开始出现许多诸如入中、预买、和买等市场化的运作手段,货币在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在宋王朝的民族政策中,赵宋朝廷一改过去单纯的羁糜之道,大胆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形成“以互市为中心”的新的民族政策体系。所有这些,无不反映了市场作用的增强,同时也使唐宋社会呈现出明显的市场化趋势。对此,我们只有将其置于“富民社会”的历史大背景下,才能得到深入的认识。
进一步来看,唐宋社会的市场化趋向还反映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作用的增强,整个社会从原来的注重公平转向注重效率。谢元鲁指出:
唐宋之际及进入宋代之后,对经济领域效率的注重逐渐取代了平等。宋代经济效率的提高,包括土地产权逐步由国家平均分配土地的均田制向土地私有转换,出现了产权的明晰化趋势,国家权力对某些新兴经济领域控制相对薄弱。此外,制度和组织建立、变迁和运行所产生的社会交易成本也逐步降低,表现在社会商业信用的新体系逐渐形成与逐步完善化。例如在金融货币业方面,唐代后期,长安、扬州等商业发达城市中,豪商巨贾为便利货币的存取,已出现了许多专营钱币存取与贷出的金融机构柜坊,官吏豪商在柜坊中存钱,少则数万贯,多则至数百万贯。除了上述唐宋之际出现的钱币汇兑外,北宋时纸币交子的产生,正是社会商业信用建立的集中体现。纸币的出现,是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的重要例证。其次是宋王朝对于新兴产业部门的国家控制力逐步松弛。在工商业等流动性大,难以控制的领域开始出现经济效率方面的突破。[30]
根据他在另一篇论文——《对唐宋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再思考》[31]一文中的论述,这种由注重公平向注重效率的转变,实际上应是市场成长并对社会经济作用不断加强的一个过程。因为,市场经济讲求的是效率。顺便指出,他认为唐宋社会在经济方面经历了从注重公平到注重效率转化的同时,政治制度方面则与此相反,经历了从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的转变。这种看法颇值商讨。他认为,科举制的出现是社会从注重效率转向注重公平的典型反映。而事实上,正如接下来即将论述到的,科举制的出现,是唐宋社会发展呈现出平民化趋向的重要反映,并不表明由重效率向重公平的转化。
再次是平民化趋向。商品和货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必然使“富民社会”下平民的作用增强。那些只有社会财富而没有社会特权的富民阶层的兴起及其活动于历史舞台,应是平民历史作用的集中显现。同样的道理,两宋农民战争提出“均贫富、等贵贱”的口号,也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农民阶级作用增强的反映。对于唐宋社会的平民化趋向,过去,学者们已从市井文化(平民文化)兴起的角度给予了论述。其实,唐宋社会平民化趋向最典型的还是表现在政治方面。这除了上面提及的“富民”阶层的崛起和农民战争的口号外,最突出的就是科举制的出现。所谓科举制,简单地说,就是“开科取士”。在这种制度下,不论是哪一个社会阶层,只要通过科举考试考取功名,就能够跻身官僚阶层。这其中,虽然读书应举直接与经济力量和家庭背景有关,相较而言社会下层的平民或贫民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毕竟给了下层平民或贫民一线机会和希望。事实上,在唐宋社会特别是宋代,那些一贫如洗、处于社会低层的人,通过科举而进入官僚阶层者,也不乏其人。这样的选官制度,与魏晋南北朝时期那种“士庶天隔”的九品中正制有着天然的不同,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那就是:科举制是适应“富民社会”发展需要的选官制度。以往,我们片面地强调科举制是维护大地主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极其严重的消极影响,但如果放在“富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下,看来还值得我们加以重新认识。
四
对于具有这样鲜明特征的“富民社会”,究竟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呢?这需要放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演变进程中加以认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始终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这种变革,赋予了传统中国社会强大的生命力,而这也正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经久不衰的根本所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变革,使传统社会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发展特征。
上古三代,过去因古史分期讨论,学术界将其分成两个阶段。其实,这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完整阶段。对此业师李埏先生已作了精辟的分析[32]。那么,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究竟是何社会呢?愚见以为,必须看它的社会基本细胞。我们知道,自家庭产生以来,个体家庭就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但是,在上古三代的时候,个体小农家庭是被整合在村社和部族之中的。这时,小农仅只是社会中的基本生活单位,而不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这种情形,如同上个世纪80年代生产队体制下的情况。在生产队体制下,小农家庭是依附于生产队的,它是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但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却是生产队。此时,作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乃是一个个的村社、一个个的部族。《周礼》在记载西周的市场时曾说:“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大市,日仄而市,百族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对于这里的“百族”,过去学者们都释为“老百姓”。其实这是不正确的。它正确的含义应是“许许多多的部族”。可见,在这个时期,部族还是交换的主体,同时也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和细胞。基于此,我同意不少学者的看法,主张将上古三代称之为“部族社会”。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作为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一是铁制生产工具的普遍使用;二是牛耕技术的产生。这两项今天看起来并不起眼的生产技术,在当时却引起了中国社会巨大的变化。它们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这就使个体小农家庭从村社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了可能。原来在木制生产工具和青铜生产工具的条件下,单靠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家庭,很难实现对土地的大规模垦殖和水利的兴修。这决定了个体小农家庭必须联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地开展生产。所以,在春秋以前,虽然已经有个体小农家庭,但这时的个体小农家庭仅只是社会的一个基本生活单位,还不是社会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因为,在这个时候,个体小农被整合在村社之中,村社才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然而,随着铁制生产工具的产生和牛耕的推广,个体小农的生产发展能力大增,于是乎,个体小农纷纷从村社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既成为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同时又成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和生产单位,获得三者的统一。众所周知,小农经济是一种富于分化性的经济。在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编户齐民”发生了迅速的分化。一部分沦为贫者,另一部分则成为社会上的富者。这些富者,凭借自己的财力,“下者倾乡,中者倾县,上者倾郡”,逐渐演变为“豪民”。之后,这些豪民又从控制基层的选官权开始,进而控制整个社会的政治权力,最终演变为门阀士族。日本学者谷川道雄曾将汉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称为“豪族共同体”。我认为这是准确的。不过,从与后来的“富民”相对应的角度,我主张称之为“豪民社会”。
唐宋时期,在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更高程度的发展基础上,中国传统社会又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化。随着社会分层的加剧,一批富民乘势而起,形成了“富民社会”。当时,这些社会上的富有者之所以未能如汉唐间的富有者那样演变为“豪民”,根本的原因当在于社会流动。也就是说,汉唐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衰落,社会基本处于不流动状态。这种不流动,使富有者能够长期据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并长期把持政权;而唐宋时期,社会流动的发展,则使这种情况难以出现。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随着社会流动,形成一个庞大的官僚阶层,随之而来,当官为吏成为一种可以流动的职业,而不能形成汉唐间具有稳定性的世袭门阀。因此,同样是基于商品经济发展下的编户齐民两极分化,汉唐形成了“豪民社会”,而唐宋则形成了“富民社会”。唐宋之后,历元、明、清时期,富民一直是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所以,我主张将唐宋至明清的中国传统社会称之为“富民社会”。
“富民社会”之后,从理论上说,随着商品经济更高程度的发展,市民阶层逐渐壮大,社会将进入“市民社会”。但具体就中国历史的发展而言,明清时期是否已经形成一个市民阶层还是值得慎重研究的大问题。我总觉得,明清时期主要还是一个“富民社会”,市民尚未能形成一个社会阶层。在研究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时,很多学者将“富民”与“市民”混淆起来,这应是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不足之处。由于我们将富民看成为市民,故而就必须找出资本主义萌芽,从而也就必须找出启蒙思想家。
将“富民社会”置于中国传统社会这样一个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来看,显然,“富民社会”上承汉唐的“豪民社会”,下启近代的“市民社会”,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承上启下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不仅奠定了唐宋乃至元、明、清几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而且由于它下启近代,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前面说到,宋代形成的五等户制与我国20世纪中期前后划分阶级的序列颇为相同,就是最典型的例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研究富民社会,就不仅只是唐宋史、明清史研究的重大课题,更是重新认识传统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重大课题。
回顾过去我们对传统中国社会的研究,我们知道,汉唐时期,大家已经充分注意到“豪民”这个阶层的兴起,而在近代,大家已经注意到“市民”阶层的兴起。那么,从汉唐到近代中间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依据本文的论述,这是一个“富民社会”。我认为,对于传统社会来讲,编户齐民的演变,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基础,也就是说,我们不弄清楚编户齐民的演进、变化和发展,就不可能准确地把握中国传统社会。从我们国家古代社会编户齐民的演进变化来看,它经历了从上古三代部族社会解放出来的过程,尔后又经历了从“豪民”到“富民”再到“市民”的演变。随之而来,中国社会也经历了从“部族社会”到“豪民社会”再到“富民社会”并朝着“市民社会”方向发展的变迁过程。这是我们基于“富民社会”的研究,得出的一个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发展与变迁主线和体系的基本结论。同时,我们还必须强调,就像不解剖、不理解“豪民”就不能解构整个汉唐社会、不研究“市民”就不能解构近代社会一样,我们不研究清楚“富民”,就不能解构唐宋以来的社会。过去,我们在传统社会的研究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研究突破不下去,或者在认识上发生误差,这与没有充分挖掘“富民”阶层的重要性和深入研究“富民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富民社会”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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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黄书》大正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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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参阅王曾瑜先生《宋朝阶级结构》。
- [28]李晓:《论宋代的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 [29]参见方行先生《中国封建经济论稿》一书有关部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 [30]谢元鲁:《唐宋制度变迁:平等与效率的历史转换》,中国唐史学会第九届年会暨唐宋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主要观点曾以同名发表于《文史哲》2005年第1期。
- [31]唐宋制度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厦门大学2003年。
- [32]李埏:《夏、商、周——中国古代的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思想战线》1997年第6期。
本文由国学网曹南逸民编辑、整理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6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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