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阶层:解构唐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钥匙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读后
二、构建“富民”阶层研究的学术概念和学术体系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系统论证了“富民”阶层的特征和“富民”所发挥的社会作用,从概念上论证了“富民”阶层有别于其他阶层的特征,也说明了“富民”阶层何以成为基层社会运行的主导力量,如何起到国家与基层社会纽带作用这些基本问题,由此也回答了为什么唐宋以后的中国社会可以称为“富民社会”的原因,从而构建了“富民”阶层研究的学术体系。
(一)“富民”阶层的特征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对“富民”的定义和“富民”阶层的特征作了论述,指出:“富民”是社会上的富有者,更是乡村中的富裕阶层,虽然包括少数以工商业致富的人,但绝大多数是乡村中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但富民又不完全等同于财富占有者,因为财富占有者中还包括那些依靠特权占有财富的人,就富民来说,它所拥有的只是财富,而没有任何特权,是与魏晋以来的士族和宋代以降的官户和形势户不同的新兴阶层。富民维持其家道不败,一靠财富,二靠文化教育。该书还特别强调了富民的两个内涵:占有财富而没有政治特权,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该书还指出,唐宋以后,由于贫富分化处于经常状态,所以,对单个富民来说,地位不太稳定,但由于在有的富民衰败时,又有人上升为富民,因此,作为一个阶层,富民又是稳定的。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与林文勋教授等人此前所著的《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是姊妹篇。在《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一书中,林文勋教授还特别系统地比较了“富民”阶层与官僚阶层的异同,指出,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不同点则是官僚阶层拥有政治特权,而“富民”阶层只有财富而没有特权。所以总的来说,两者是泾渭分明的。
综合以上的论述,可以说,富民主要是乡村经营土地的富裕者,也包括工商业致富者,他们的身份是“民”,拥有财富而没有政治特权,同时也是拥有良好文化教育的阶层。
宋代以后,消除了豪强和士族存在的社会根基,另一方面,在“不抑兼并”、与民共利的经济环境中,获取财富的道路再一次向民间开放了,门阀和特权不再是生成乡村主导阶层的基础,唯有财富是跻身乡村上层的最主要阶梯,所以乡村起主导作用的阶层必是以财富立身。而富民要获主流社会认同,必然以文化教育传家。这是汉武帝以后,乡村上层人士上升为社会领袖,社会领袖又得以巩固自身地位的最重要手段。许倬云先生对汉武帝以后豪强富人通过儒学教育进身为士大夫,从而实现由国家意欲抑制的对象转变为为国家所吸纳的对象,成为与皇帝共治天下的社会领袖的过程论述经典地说明了文化教育对乡村上层人士的重要。在已进入“科举社会”的宋代以后的社会中,文化教育当然更为重要。林文勋教授对“富民”定义和特征的论述抓住了宋代以后社会主导阶层的本质。
(二)“富民”阶层是联系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中间层”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论述了富民与国家、富民与基层民众的关系,及其在联系国家与基层民众中的作用,将富民的地位准确地概括为“中间层”。
该书认为,“富民”阶层是国家实现统治的社会基础,保障着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和赋役征收。中唐以后,乡官制开始向职役制转变,北宋时,乡村组织的头目完成了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变,乡村组织的职役形式一直沿袭到明清。这一转变与“富民”阶层的崛起有很大关系。在宋代,不论是乡里制下的里正、户长、耆长等,还是都保制下的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都是由乡村上户充任的,明代前期的粮长和里甲头目,中期后的保甲头目等也都由乡村富民担任。这些以职役形式充任乡村头目的富民承担着乡村赋税征收和治安管理方面的责任,在乡村社会控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这些职能,汉代以来都是由乡官承担的。唐宋以来的乡村社会控制中,变化的主要是乡村控制的组织形式与方式,而富民作为国家乡村控制的主要依靠力量、富民在其中起主导作用这一本质没有改变。而且,在赋役承担上,富民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来源,在国家的财政运行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富民与国家也有博弈、有矛盾和冲突,但更主要的方面是它已成为国家的统治基础。
富民以职役形式,上服务国家,下联系民众,成为国家与民众的媒介,是社会运行中的“中间层”。富民没有官方身份,却能成为国家所依赖的实行基层社会控制的主导力量,原因是富民以其财富力量和文化权力影响民众,富民在基层社会发挥着经济支柱和精神支柱的作用,在乡村中具有号召能力和控制能力。
该书还分析了富民与基层民众关系的特征,指出,由于富民作为“民”的身份,与普通民众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因而不可能以权和势御使民众,与民众的经济关系主要是租佃契约关系、借贷关系和救济关系。同时以自己的文化权力掌握乡村的话语权。这种关系与汉代以后的豪强士族以势御人,与民众结成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领主与徒附部曲关系迥然不同。从这意义而言,该书使用“中间层”这一概念,而未以地方领袖或社会领袖称之,应该说,更准确地反映了唐宋以后富民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该书还对中唐宋代以后的“保富论”作了极赋特色的研究。因为富民不再如汉代以来的豪强士族那样具有与国家相互离异的因素,而是成为了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社会运行的维持力量,因而产生了保护富民的思想言论。其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富人出现的合理性,视富人为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客观评价富人的财富积累及对生产发展的作用,主张保护富人,为富人呼吁参政权。该书肯定了这一崭新的经济思想的积极意义。如果考察从汉代以来旨在打击商人的抑商政策和思想,意欲限制豪强兼并势力的限民名田的主张和实践,我们很容易明了保富论在经济思想上的变革性意义和它所反映的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对这一思想的揭示和论证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三)“富民”阶层是基层社会运行中的“稳定层”和“动力源”
如上所述,该书论述了“富民”阶层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主导力量,在赋税征收和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这说明富民是维持乡村社会运行的重要的稳定力量。同时富民在基层社会灾荒救济和慈善事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该书以宋代为例,论述了富民在灾荒救济和民间慈善活动中的作用,指出,富民广泛而频繁地参与灾荒的救济,提供救灾物资、安置灾民、稳定物价、参与救灾仓储的管理等,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政府在灾荒救济中的作用。富民在社会慈善活动中,也通过低价粜米、施粥舍药助葬、帮扶弱势群体、参与公益事业等方式救助社会贫弱群体。富民具有很强的抗御灾荒的能力和社会救助能力也说明富民是乡村社会经济关系的中心,富民的稳定关乎乡村的稳定。
该书指出,在乡村借贷关系中,富民是借贷的主体。富民的借贷虽有剥削的一面,但比官方借贷更灵活快捷,对小农生产的稳定和恢复有着重要的意义。梁庚尧先生也将借贷视为农村生产资本的融通方式,认为借贷既有可能使贫家日益困顿,也有将富家的财富转移作贫家生产资本,由放债而投入生产,有其贡献[5]。可见富民借贷客观上维持了乡村再生产的进行,在经济发展上具有一定的稳定作用。“富民”阶层这些活动和作用,说明这一阶层是乡村社会的“稳定层”。
在推动乡村经济发展方面,该书特别强调了“富民”阶层对租佃契约关系确立的作用。因为富民与普通民众都是“民”的平等身份,没有政治特权,这就决定了租佃契约关系成为两者间最普遍和最主要的经济关系。富民是租佃契约的基础,没有富民,租佃契约关系就不可能成为宋代以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该书指出,租佃契约关系在当时已经成为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选择,在这一制度下,实现了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紧密结合。在租佃契约关系下,富民与佃户既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但更主要的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它调动了两者的积极性,对唐宋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起了重要地推动作用。
该书还指出,富民也是经济开发和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富民以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成了土地垦殖和水利兴修的主要力量。同时富民由于占有财富,也就能够对农业进行更多投入,以提高产量,推动农业走上精耕细作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唐宋时期,乡村经营商品性农业者也主要是“富民”阶层。也可以说,富民代表着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方向,富民的活动推动了乡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
该书指出,在文化方面,富民同样是乡村文化教育的重要推动力量。富民通过兴办书院、义学、族学、社学等各种形式的私学,以及延请学者教学,广泛藏书,资助士人等形式推动乡村文化教育的发展。这一方面为乡村民众提供了受教育的机会,同时也提高了富民自身的社会地位,培养自己的子弟进入仕途,从而推动了富民自身的士绅化过程。乡村文化教育的发展,扩大了乡村与城市,下层与上层的联系通道,使乡村社会不断获得新的信息和观念,是推动乡村发展的持久动力。而近代以来,由于乡村“富民”阶层的流失,特别科举制废除后,乡村士绅阶层消失,直接导致了乡村文化教育的迟滞。“富民”阶层在乡村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生产关系、生产技术等各方面的推动作用充分说明了“富民”阶层是中国社会内部形成的“动力源”。
该书还对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的士绅化倾向、明清是否存在市民阶层、富民与市民的区别、富民与中国社会变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阐述了研究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的方法:在社会分层视野下研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研究,突出重点等。通过这些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富民”阶层作为社会“中间层”、“稳定层”和“动力源”的阐述,说明“富民”阶层已成为了唐宋以后社会发展的主导阶层,唐宋以后的社会堪称“富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