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与结构的历史变化(1930-1998)
——基于“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数据的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保存的“无锡、保定农村调查”资料,分析了跨度近70年的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结构的历史变化。研究发现,保定11个村的人均纯收入水平除1946年是降低外,其他时点(1930、1936、1957、1986、1997年)都是增长的,改革开放后的1986年增长较快。人均纯收入结构的历史变化与全国农村居民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占比不断下降,工资性收入的占比不断提高。

  【关键词】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

一、引言

  本文利用的数据资料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保存的“无锡、保定农村调查”资料。“无锡、保定农村调查”始自1929﹣1930年,其后在1958年、1987年、1998年又先后进行过3次。这一系列调查积累了南、北两地数千农户跨度长达近70年的家庭经济数据。这批资料尽管保存相对完整、集中,但却“由于种种原因。除少数学者曾对其部分利用并发表过一些零星的学术成果外,[②]至今未能得到与其价值相当的全面研究和利用,甚至知道其存在、了解其内容和巨大价值的人也并不是很多。”[③]为此,本文试图以收入为切入点,利用这批珍贵的历史数据资料,分析近70年来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及结构的历史变化。一来对20世纪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结构的变化进行初步估算,并求教于方家;二来向学界展示“无锡、保定农村调查”系列资料的开发利用价值。

二、数据整理与估算

  河北省统计局曾经在1958年利用1930、1936、1946、1957年的调查数据撰写了调查综合资料,数据较为详实,结果较为可靠。其中包括对总收入及纯收入的计算。

  所用方法如下:

  1、植物栽培收入的计算方法:各年度的农作物的价格均按1957年的统购不变价格计算,但不包括农作物的副产品价值。1957年的统购价格见表1:

表1:1957年主要农产品的统购价格(计量单位:100斤/元)

作物名称 小麦 玉米 谷子 高粱 薯类 大豆 其他杂粮 花生 芝麻 籽棉
价格 10.93 7.58 7.03 6.56 7.14 8.95 8.25 11.37 26.47 26.9

  注:①花生带皮;②薯类以四斤折成一斤粮。

  2、纯收入的计算方法是植物栽培扣除30%后加上各栏收入。[④]1957年度的纯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只加“其中劳动报酬”。

  3、工资收入包括从事副业加工的工资和出雇长、短、零工的工资等收入。

  4、副业收入是指自己经营副业的毛利润,其中动物饲养收入系指其出售部分,自食、赠送等不包括在内。

  5、1930年、1936年、1946年的币制换算成人民币的办法:1930年银元每1元折成人民币1.819元;1936年法币每1元折成人民币1.9215元;1946年因币值不稳定,所以折成谷子,然后按1957年统购不变价格每百斤7.03元,折成人民币。[⑤]

  据河北省统计局《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综合资料》可知,1930年保定调查的村庄数为11个,调查户数为2119户,人数为11199人。收入分项及结果见表二。

表2:1930年保定农户家庭农副业及其他收入(单位:户、人、元)[⑥]

  1930年合计 1930年人均
户数 2119  
人数 11199  
植物栽培 574663.4 51.31
出售家畜家禽及其他产品 12519.76 1.12
34.56 0.003
109.14 0.01
鸡鸭及蛋 1156.55 0.1
其他 1249.95 0.11
肥料 31.11 0.003
采集渔猎收入 810.77 0.07
副业收入 46553.24 4.16
工资收入 60504.21 5.4
在外人口寄回 26636.5 2.38
出租生产生活资料 10382.97 0.93
其中:房租 293.7 0.03
救济补助及赠送 1480.8 0.13
其他 7717.05 0.69
合计 743850 66.42
其中:纯收入 571450.1① 51.03

  注:①河北省统计局的计算是在1958年,主要依靠纸笔,笔者利用计算机软件计算,因此,数据上会有一些出入,但不大。以下如遇有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与此同。

  据表1的结果计算农村人均纯收入,方法是:家庭经营纯收入=植物栽培扣除30%后加上出售家畜家禽及其他产品、采集渔猎收入和副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一半;工资性收入=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出租生产生活资料收入加上其他收入中的一半;转移性收入=在外人口寄回加上救济补助及赠送。把“其他”项的收入一半归为家庭经营收入,一半归为财产性收入,是根据原始卡片资料的记载所作的大致估算分配。

  根据卡片资料,“其他”项包含的内容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拾柴火、捡破烂的收入;一方面是出售自己旧的生产生活资料所得的收入。如:1957年卖废品收3元(张登乡建华社谢庄村王林其);1957年卖给张登饭铺小缸一个3.3元,废品铁铜破烂等1.5元(张登乡建华社谢庄村杨德仲);1957年打草卖钱21元,卖废铁5元(清苑县臧村乡光辉社固上村王玉成);其他收入是卖砖的收入(清苑县臧村乡光辉社固上村王伏);其他收入是卖水缸一个14元,檩一条5元(清苑县臧村乡光辉社固上村王乐三)。1957年表项与1930年表项含义相同。[⑦]由此,笔者推断,1930年的其他项收入应由家庭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共同构成。从卡片材料提供的说明看,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他项的一半归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另一半归为财产性收入。

  分类计算结果见表3。

表3:1930年的保定农户家庭纯收入及人均纯收入

    合计 人均
户数   2 119  
人数   11 199  
家庭经营纯收入 合计(元) 468 588.00 41.84
  占比(%) 82.00 82.00
工资性收入 合计(元) 60 504.21 5.40
  占比(%) 10.59 10.58
财产性收入 合计(元) 14 241.50 1.28
  占比(%) 2.49 2.50
转移性收入 合计(元) 28 117.30 2.51
  占比(%) 4.92 4.92
纯收入合计(元) 571 451.00 51.02

  1936年保定调查的村庄数为11个,户数2 272户,人数11 258人。收入分项及结果见表4。

表4:1936年保定农户家庭的农副业及其他收入(单位:户、人、元)[⑧]

  1936年合计 1936年人均
户数 2 272  
人数 11 258  
植物栽培 607 275.4 53.94
出售家畜家禽及其他产品 141 56.46 1.26
鸡鸭及蛋 1 668.66 0.15
其他 35.7 0.003
肥料 120 0.01
采集渔猎收入 537.45 0.05
副业收入 44 933.05 3.99
工资收入 60 420.83 5.37
在外人口寄回 33 448.72 2.97
出租生产生活资料 8 361.08 0.74
其中:房租 232.5 0.02
救济补助及赠送 1 809.18 0.16
其他 6 052.04 0.54
合计 778 818.5 69.18
其中:纯收入 596 635.9 53

  依据同样方法计算,结果见表5。

表5:1936年的保定农户家庭纯收入及人均纯收入

    合计 人均
户数   2 272  
人数   11 258  
家庭经营纯收入 合计(元) 489 570.1 43.491
  占比(%) 82.05508 82.05694
工资性收入 合计(元) 60 420.83 5.37
  占比(%) 10.12692 10.13188
财产性收入 合计(元) 11 387.1 1.01
  占比(%) 1.908551 1.905624
转移性收入 合计(元) 35 257.9 3.13
  占比(%) 5.90945 5.905549
纯收入合计(元) 596 635.9 53.001

  1946年保定调查的户数为2595户,也是11个村,人数共有12 485人。收入分项及结果见表6。

表6:1946年保定农户家庭的农副业及其他收入(单位:户、人、元)[⑨]

    1946年合计 1946年人均
户数   2 595  
人数   12 485  
植物栽培   644 732 51.64
出售家畜家禽及其他产品 15 966.1 1.28
  147.5 0.01
  85 0.01
  鸡鸭及蛋 1 170.89 0.09
  其他 56.4 0.01
  肥料 28 0.002
采集渔猎收入 569.08 0.05
副业收入   38 201.89 3.06
工资收入   38 089.71 3.05
在外人口寄回 22 115.72 1.77
出租生产生活资料 5 159.16 0.41
其中:房租 169 0.01
救济补助及赠送 2 326.41 0.19
其他   4 320.66 0.35
合计   772 968.5 61.91
其中:纯收入 579 548.9 46.42

  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结果见表7。

表7:1946年的保定农户家庭纯收入及人均纯收入

    合计 人均
户数   2 595  
人数   12 485  
家庭经营纯收入 合计(元) 509 697.6 40.835
  占比(%) 87.94729 87.9496
工资性收入 合计(元) 38 089.71 3.05
  占比(%) 6.572303 6.569029
财产性收入 合计(元) 7 319.49 0.585
  占比(%) 1.262963 1.259961
转移性收入 合计(元) 24 442.13 1.96
  占比(%) 4.21744 4.221409
纯收入合计(元) 579 548.9 46.43

  1958年保定调查的村为11个,3178户,14905人。1957年,新中国农业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与之前的三个年份相比,体制变化较大。统计口径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河北省统计局所作的收入分项及结果如表8所示。

表9 1957年保定农户家庭的农副业及其他收入 单位:户、人、元[⑩]

    1957年合计 1957年人均
户数   3178  
人数   14 905  
植物栽培   92 287.6 6.19
出售家畜家禽及其他产品 15 482.58 1.04
  376 0.03
  74.8 0.01
     
  鸡鸭及蛋 2 567.1 0.17
  其他 209.73 0.01
  肥料 7 154.03 0.48
采集渔猎收入 920.12 0.06
副业输入   17 611.36 1.18
工资收入   95 935.11 6.44
在外人口寄回 106 064.2 7.12
从农业社取得收入 988 369.1 66.3
其中:劳动报酬 565 489 37.94
出租生产生活资料 9 003.86 0.6
其中:房租 269 0.02
救济补助及赠送 23 192.61 1.56
其他   11 472.78 0.77
合计   1 370 721 91.96
其中:纯收入 920 154.6 61.73

  计算方法如下:家庭经营纯收入=植物栽培×0.7(相当于扣除30%)+出售家畜家禽及其他产品+采集渔猎收入+副业收入+其他×0.5;工资性收入=工资收入+劳动报酬;财产性收入=出租生产生活资料+其他×0.5;转移性收入=在外人口寄回+救济补助及赠送。之所以把从农业社取得的收入与劳动报酬之差作为家庭经营收入,是因为劳动报酬是指社员依据工分所取得的收入,而二者之差则意味着社员通过将积肥、所拾的柴火等出售给农业社获得了收入。这部分归为副业收入,因此也可以归为家庭经营收入。当然,对于大多数农户来说,从农业社取得的收入与劳动报酬是一致的。结果如表9所示。

表9:1957年的保定农户家庭纯收入及人均纯收入

    合计 人均
户数   3178  
人数   14905  
家庭经营纯收入 合计(元) 114733.4 7.698
  占比(%) 12.46893 12.46781
工资性收入 合计(元) 661424.2 44.38
  占比(%) 71.88185 71.87859
财产性收入 合计(元) 14740.25 0.985
  占比(%) 1.601932 1.595323
转移性收入 合计(元) 129256.8 8.68
  占比(%) 14.04729 14.05827
纯收入合计(元) 920154.6 61.743

  1987年的保定农村调查,不包括试调查的1个村,正式调查共10个村,934户。[11]但由于数据库没有10个村农户的家庭人口数量,因此,无法根据10个村的收入数据来计算人均收入水平。幸好,我们保留有6个村的家庭人口名单,因此,我们对保定6个村的582户(2 691人)的收入数据进行计算,并得出人均纯收入水平和结构。计算方法是:家庭经营收入=种植业收入+畜牧业收入+林业、渔业、副业收入+工业收入+运输业收入+建筑业收入+商业、饮食业收入+服务业收入+其他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其他劳务收入+从乡镇企业得到的工资收入+职工、干部的工资及退休金+(集体分配收入+从集体得到的其他收入+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其他收入)×0.8;财产性收入=(集体分配收入+从集体得到的其他收入+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其他收入)×0.1;转移性收入=干部、教师、医生等补贴收入+集体优抚照顾收入+在外人口带回、寄回收入+抚恤金、复转费、救济金、助学金+亲友赠送收入+(集体分配收入+从集体得到的其他收入+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其他收入)×0.1。[12]结果见表10。

表10:1986年保定6村的农户家庭纯收入及人均纯收入的结构(单位:元)

    1986年合计 1986年人均 占比(%) 备注
家庭经营收入 1445499 537.1605 85.64  
  种植业收入 825294 306.6867 48.89  
  畜牧业收入 155135 57.64957 9.19  
  林业、渔业、副业收入 148025 55.00743 8.77  
  工业收入 86160 32.01784 5.10  
  运输业收入 77630 28.84801 4.60  
  建筑业收入 74106 27.53846 4.39  
  商业、饮食业收入 54694 20.32479 3.24  
  服务业收入 8315 3.089929 0.49  
  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16140 5.99777 0.96  
工资性收入 160215.2 59.53742 9.49  
  其他劳务收入 78836 29.29617 4.67  
  集体分配收入 2150 0.798959 0.13 取80%比例
  从乡镇企业得到的工资收入 6980 2.593831 0.41  
  从集体得到的其他收入 2912 1.082126 0.17 取80%比例
  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 10300 3.827573 0.61 取80%比例
  其他收入 4147 1.541063 0.25 取80%比例
  职工、干部的工资及退休金 58792 21.84764 3.48  
财产性收入 1950.9 0.724972 0.12  
  集体分配收入 2150 0.798959 0.13 取10%比例
  从集体得到的其他收入 2912 1.082126 0.17 取10%比例
  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 10300 3.827573 0.61 取10%比例
  其他收入 4147 1.541063 0.25 取10%比例
转移性收入 80294.9 29.83831 4.76  
  干部、教师、医生等补贴收入 7740 2.876254 0.46  
  集体优抚照顾收入 0 0 0.00  
  在外人口带回、寄回收入 39740 14.76774 2.35  
  抚恤金、复转费、救济金、助学金 1568 0.582683 0.09  
  亲友赠送收入 29296 10.88666 1.74  
  集体分配收入 2150 0.798959 0.13 取10%比例
  从集体得到的其他收入 2912 1.082126 0.17 取10%比例
  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 10300 3.827573 0.61 取10%比例
  其他收入 4147 1.541063 0.25 取10%比例
收入合计   1687960 627.2612 100.00  
家庭其他支出① 53101 19.73281    
家庭经营支出② 589850.7849 219.1939    
纯收入合计 1045008.215 388.3345 100.00  
家庭经营纯收入 855648.2151 317.9666 81.88  
工资性收入 160215.2 59.53742 15.33  
财产性收入 1950.9 0.724972 0.19  
转移性收入 27193.9 10.1055 2.60  

  注:①家庭其他支出包括:寄或带给在外人口;赠送农村内亲友;赠送城镇亲友;各项提留、摊派;交纳税金;其他。

    ②由于原始数据样本的缺失,不能根据原始数据计算家庭经营支出。在原始数据丢失的过程中,我们保留了根据原始数据计算出的一些统计报告。报告中,人均家庭经营支出为219.1939元,因此,可以计算2691口人的总的家庭经营支出为589850.7849元。当然,这个报告中的人均不是6个村,2691人的平均值,是10个村,934户的人均值。

  1998年保定农村调查的户数是2 010户,11个村,8 066口人。这次调查的口径与估算口径基本吻合。计算结果如表11所示:

表11:1997年保定11个村农户家庭收入结构(单位:元)

      合计 占比(%)
劳动者的报酬收入     7923093 19.12
  在集体组织劳动的报酬收入 1840714 4.44
  在企业劳动得到的报酬收入 3825800 9.23
  其他劳务收入 1803790 4.35
家庭经营收入     31607260 76.26
  种植业收入 7228778 17.44
    其中:粮食收入 4938557 11.91
  林业收入   19113 0.05
  动物饲养业收入 6118509 14.76
  水产业收入 141941 0.34
  家庭副业收入 11264764 27.18
  工业收入   3014517 7.27
  运输业收入 1605591 3.87
  商业收入   1502440 3.62
  饮食业收入 527829 1.27
  服务业收入 120469 0.29
  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26400 0.06
转移性收入     857662 2.07
  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 146625 0.35
  亲友赠送收入 219770 0.53
    其中:农村亲友赠送收入 64060 0.15
  保险赔款   96 0.00
  救济金   1740 0.00
  救灾款   0 0.00
  退休金   254626 0.61
  抚恤金   4420 0.01
  五保户的供给 0 0.00
  奖励收入   1700 0.00
  土地征用补偿收入 81660 0.20
  其他转移性收入 128411 0.31
财产性收入     1061183 2.56
  利息收入   334442.8 0.81
  股息红利收入 401125.6 0.97
  租金收入   297140 0.72
  出让特许权收入 0 0.00
  集体财产收入 0 0.00
  其他财产收入 13225 0.03
家庭收入合计     41449199.75 100.00
家庭生产经营费用支出     7001373.71  
寄给或赠送支出①     553222  
家庭纯收入合计     33894603.04  

  注:①寄给或赠送支出包括:寄给在外人口、赠送农村亲友、赠送城镇亲友、其他。

  进一步整理和计算数据,可得表12。

表12:1997年保定11个村农户家庭及人均纯收入结构(单位:元)

  1997年合计 1997年人均 占比(%)
家庭经营性收入 31607260 3918.579 76.26
工资性收入 7923093 982.2828 19.12
财产性收入 1061183 131.5625 2.56
转移性收入) 857662 106.3305 2.07
总收入合计 41449199 5138.755 100.00
家庭生产经营费用支出 7001374 868.0106  
寄给或赠送支出 553222 68.58691  
纯收入合计 33894603 4202.158 100.00
家庭经营纯收入 24605887 3050.569 72.60
工资性收入 7923093 982.2828 23.38
财产性收入 1061183 131.5625 3.13
转移性收入 304440 37.74362 0.90

  与1986年相比,1997年的纯收入计算中,没有减去各项摊派以及所交纳的税金。原因是1997年的调查表中没有对此项进行调查。因此,1998年的纯收入比实际略高。

  综合以上计算结果,可得表13。值得注意的是,表13中虽然单位都为元,但是含义不同。1930、1936、1946、1957年为1957年的统购价格,1986年、1997年为当年价格。

表13:保定11个村人均收入水平和结构

  家庭经营纯收入 工资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纯收入人均合计(元)
人均合计(元) 占比(%) 人均合计(元) 占比(%) 人均合计(元) 占比(%) 人均合计(元) 占比(%)
1930年 41.84 82.00 5.40 10.58 1.28 2.50 2.51 4.92 51.02
1936年 43.49 82.06 5.37 10.13 1.01 1.91 3.13 5.91 53.00
1946年 40.84 87.95 3.05 6.57 0.59 1.26 1.96 4.22 46.43
1957年 7.70 12.47 44.38 71.88 0.99 1.60 8.68 14.06 61.74
1986年 317.97 81.88 59.54 15.33 0.72 0.19 10.11 2.60 388.33
1997年 3050.57 72.60 982.28 23.38 131.56 3.13 37.74 0.90 4202.16

三、农村人均纯收入结构的历史变化

  家庭经营纯收入在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中的占比一直较大,其次为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财产性收入。纵观70年的历史,可以发现,家庭经营纯收入在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中的占比经历了一个先上升后逐渐下降的过程。1946年为最高点,达到87.95%。工资性收入则经历了一个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最低点也是1946年,为6.57%。财产性收入的占比大体上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升较大。转移性收入的占比则大体上是一个不断下降的过程(见图1)。

图1 保定11个村人均收入结构的变化

  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结构的变化主要源自于经济发展,同时也与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事件息息相关。历史进程中的制度变迁、技术进步以及战争等都对经济发展乃至人均纯收入结构的变化有着重要影响。

  1957年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水平和比重都大为降低,主要原因是农民加入合作社,植物栽培分项的收入仅来自社员自留地。比如,王之犹家1957年植物栽培是8棵桃树的收入(清苑县臧村乡光辉社固上村王之犹)。[13]工资性收入水平和占比大幅度提高,原因是从社里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工分计算)记为工资性收入,这一含义与其他年份的工资性收入含义不同。解放前的工资收入既有干副业获得的报酬收入,也包括出雇所获得的收入。出雇意指外出受雇于人。解放前这种现象很普遍,解放后由于有了土地出雇的人逐渐减少。如赵树理在《三里湾》中所言:“范登高本来早就想雇个人赶骡子,可是……自从平分土地以后,愿意出雇的人很少,所以没有雇成。”[14]出雇收入的比重在解放前一直较大,1930年占工资收入比重的68.28%,1936年占62.93%,1946年占62.93%。[15]解放前,保定地区的雇佣关系比较普遍,长工虽不太多,短零工却十分普遍。据11个村的调查数据,地主、富农几乎百分之百地雇入人工。贫雇农几乎是百分之百地出雇,甚至部分中农也出雇。[16]改革开放以后农户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劳务收入、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入。这一性质与解放前的大为不同,与计划经济时代也不尽相同。改革开放后,随着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其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的占比越来越大。

  1930年,尽管财产性收入的数值和比重不小,但要注意到阶级成份和财产性收入来源的不同。1930年、1936年、1946年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出租土地,其次是出租房屋。1930年出租土地取得收入所占比重为96.2%,出租房屋所占比重为3.8%;1936年出租土地获得收入所占比重为97.22%,出租房屋为2.78%;1946年所对应的比例分别为96.72%和3.28%。能够出租土地和房屋的家庭主要是地主家庭。1957年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出租生产生活资料,而且是出租给农业社。出租给农业社生产与生活资料取得收入的占比为97.01%,出租土地的现象消失。[17]

  转移性收入的比重1957年为最高。这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加大了对农民的救济,尤其是1956年又为水灾歉收之年。比如:王福振家1957年政府救济13元,社内救济30.8元(粮食385斤),食油3斤,棉花3斤(张登乡建华社谢庄村王福振)。其次,在外人口寄回的数额和比重也加大。如王六栓家1957年国家社会救济45元,户主之岳母、内妹一年赠送共200来元(其岳母在外给人作活,内妹与干部结了婚,收入高些,常给捎钱来)(清苑县臧村乡光辉社固上村王六栓)。除此之外,也有亲友赠送的钱。如王伏家是闺女给的钱(清苑县臧村乡光辉社固上村王伏)。[18]与1957年相比,1930-1946年的转移性收入主要是在外人口的寄回和出租生产资料,政府给予的救济和补助并不多(见表14)。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增长的大好局面下,国家加大了社会救济和救助。但与快速增长的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相比,增速较慢。因此,造成比重不断降低。1998年,转移性支出的占比仅为0.9%。

表14 调查户(每人平均)收入及其结构变化[19]

  1930   1936   1946   1957  
  合计(元) 构成(%) 合计(元) 构成(%) 合计(元) 构成(%) 合计(元) 构成(%)
全部收入 66.42 100 69.18 100 61.91 100 91.96 100
1.农业收入 51.31 77.25 53.94 77.97 51.64 83.41 6.19 6.73
2.副业收入 5.58 8.4 5.56 8.04 4.5 7.27 2.98 3.24
3.工资收入 5.4 8.13 5.37 7.76 3.05 4.93 6.44 7
4.其它非生产性收入 4.13 6.22 4.31 6.23 2.72 4.39 10.05 10.93
其中:在外人口寄回 2.38 3.58 2.97 4.29 1.77 2.86 7.12 7.74
出租生产资料 0.93 1.43 0.74 1.07 0.41 0.66 0.6 0.65
补助救济赠送 0.13 0.2 0.16 0.23 0.19 0.31 1.56 1.7
5.从农业社取得收入             66.3 72.1
其中:劳动报酬             37.94 41.27

  注: 副业包括动物饲养和采集渔猎。

  为了观察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结构与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结构变化是否一致,我们将全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结构与保定调查的计算结果进行了对比(见表15)。不难发现,二者的趋势大体一致。

表15:全国人均纯收入与保定人均纯收入的结构对比

  家庭经营纯收入 工资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纯收入合计(元)
  合计(元) 占比(%) 合计(元) 占比(%) 合计(元) 占比(%) 合计(元) 占比(%)
1957年(全国) 21.46 29.42 43.40 59.49 0.00 0.00 8.09 11.09 72.95
1957年(保定) 7.70 12.47 44.38 71.88 0.99 1.60 8.68 14.06 61.74
1986年(全国) 313.30 73.93 81.60 19.25 0.00 0.00 28.90 6.82 423.80
1986年(保定) 317.97 81.88 59.54 15.33 0.72 0.19 10.11 2.60 388.33
1998年(全国) 1466.00 67.81 573.60 26.53 30.40 1.41 92.00 4.26 2162.00
1998年(保定) 3050.57 72.60 982.28 23.38 131.56 3.13 37.74 0.90 4202.16

  注:①1957年的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表格中数据。数据将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视为一项,并为“其他非借贷性收入”。1986年、1998年的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9》,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数据。比例由笔者计算。

    ②因为没有找到1957年之前的数据,所以没有做结构对比。

四、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历史变化

  为了衡量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历史变化,需要把通货膨胀因素去除。我们根据国家统计资料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及纯收入指数来计算出通货膨胀率,然后据此重新计算出1998年和1986年的人均纯收入水平。结果见表16。

表16:重新计算1986年和1998年的人均纯收入(单位:1978年的元)

年份 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元) 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指数(1978=100)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名义增长率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以1978年价格为基期) 保定农村调查人均收入水平(按当年价格:元) 保定农村调查人均收入水平(按1978年价格:元)
1978 133.6 100          
1986 423.8 277.6 2.17 1.78 0.40 388.33 278.14
1998 2162 456.8 15.18 3.57 11.61 4202.16 333.12

  注: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及纯收入指数数据均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数据。

  由于找不到1957年以来的纯收入指数,我们在此用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将按1978年价格计算出来的结果进一步折算成1957年价格。计算结果如表17所示:

表17:进一步计算保定11个村的人均纯收入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1986年保定农村调查人均收入水平(元) 1998年保定农村调查人均收入水平(元)
1950年 100    
1957年 146.2 187.05 224.02
1978年 217.4 278.14 333.12

  注: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第20页数据。

  将上述计算结果归并到一个表格中,并根据这一水平变化计算出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实际增长率。如表18所示

表18“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历史变化及实际增长率

  保定农村经济调查人均纯收入水平(按1957年价格:元) 实际增长率(%)
1930年 51.02  
1936年 53.00 3.88
1946年 46.43 -12.40
1957年 61.74 32.97
1986年 187.05 202.96
1998年 224.02 19.76

  根据以上数据,作图2。由此可观察到:在国民党执政时期,保定11个村的人均纯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增长率较小,仅为3.88%。增长的趋势说明,这一时期农村的经济发展与1927-1937年的黄金十年判断大略一致。[20]1946年,由于战争因素导致社会不稳定,因此,经济发展受到了影响。该年的人均纯收入水平低于1936年,实际增长率为-12.4%。1957年,中国已经步入了新中国经济发展时期,制度变迁带来了社会稳定和人心的稳定,人们发展经济的热情高涨,因此,人均纯收入水平有了提高。同时,由于当时采取了合作社的方式来发展经济,因此,提高的幅度有限,与1946年相比,增长32.97%,与1936年相比,增长16.49%。[21]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后。1986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87.05元,与1957年相比,增长了2倍多。[22]之后的1998年虽然绝对水平上也有增长,但增长率大为降低,甚至还不及1957年相对于1946年的增长(见图二)。

图2: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历史变化及实际增长率

  工资水平可作为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变动趋势的一个指标。假设解放前和改革开放后,农民都生活在经济学家所言的“完全竞争”市场中,那么,选择受雇与自己经营就会根据工资水平而变化。如果工资水平高,那么农户就会更多地选择受雇,如果工资跌落到自雇劳动所得之下,那么,农民就会从劳动市场中退出,直至工资水平上升到与自雇劳动产生的收益相等。根据这一原理,工资水平的变动趋势应该与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变动趋势大体一致。而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纯收入占据人均纯收入中的绝大部分比例,因此,可以认为,工资水平与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有大致相同的趋势。经过测算,发现解放前的3个年点符合这一趋势,而改革开放后不明显(见图3)。

图3:工资水平与 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变动比较

  注:1930年、1936年、1946年的工资为长工的平均工资(不包括伙食),来自于陈翰笙、薛暮桥、秦柳方合编:《解放前后无锡、保定农村经济:1929年至1957年》(未公开出版),1958年8月,第96页;1986年、1998年的工资为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货币工资(通过缩减通货膨胀率,折合成1957年的价格)。

五、小结

  本文是利用“无锡、保定农村调查”数据的初步尝试。这一尝试无论在数据上,还是在方法上还有值得商榷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数据整理和估算上,需要根据原始卡片重新完善数据库,并据此重新计算收入水平和结构,同时可以检验河北省统计局的测算是否准确和科学,当然,这是一项艰苦浩繁的工作。据现在的整理情况,经济所保留的原始卡片存在缺失,在此条件下,如何利用缩小的样本进行估算,而且兼用河北省统计局的计算资料,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重新估算,一方面要核对数据库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要研究币制换算方法和实物收入的计算方法。关于平减方法,本文首先通过纯收入水平和纯收入指数来完成了向1978年价格的平减。然后,向1957年价格平减时,利用了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这种平减是否科学或者可否采用更稳健的方法也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另外,对于1998年的数据还需要借助于其它资料,把当地实际存在的各种摊派数据估算出来,然后重新计算,这样会更准确一些。

  在现有数据和方法下,本文测算了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结构的变化,这一变化符合全国农村居民的整体趋势。从结构上看,家庭经营纯收入一直在人均纯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改革开放以来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占比有不断减小的趋势。与此同时,工资性收入比重不断提高。转移性收入的绝对水平虽然一直增大,但其比重却在不断降低。从水平上看,保定11个村人均纯收入解放前变动不大,解放后有所提高,但明显的提高发生在改革开放后。90年代以来,虽然也有增长,但增速降低。

注释:

[①] 感谢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武力研究员、史志宏研究员、南开大学王玉茹教授、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朱文强副研究员、赵学军研究员、曲韵副研究员给本文提出的建议以及对本文的帮助。感谢匿名评审专家对本文所提出的修改建议。保定11个村包括李罗侯村、何家桥村、东顾庄村、南邓村、蔡家营村、薛庄村、固上村、谢庄村、孟庄村、大祝泽村、大阳村。1986年的数据资料为6个村的资料,其余各时点数据均为11个村,为简便计,称保定11个村。本文为中国社科院经济所《近百年工业化、城镇化中的无锡保定农户经济转型》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②] 如崔晓黎:《家庭·市场·社区——无锡清苑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比较研究(1929-1949)》,《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朱文强:《怎样认识20世纪50年代无锡农民的纯收入——对<第二次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的再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集中趋势及其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史志宏:《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史志宏:《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武力:《20世纪30-40年代保定农村土地分散趋势及其原因》,《古今农业》2004年第3期;史志宏:《20世纪30、40年代华北平原农村土地以外主要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朱文强:《20世纪3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研究——以无锡、保定为例》,《河北学刊》2006年第5期;张丽:《人口、土地和农业生产力水平:20世纪初无锡农村地区人口压力的测量》,《中国农史》2007年第3期;JAMES KAI-SING KUNG, NANSHENG BAI, YIU-FAI LEE. Human capital, migration, and a ‘vent’ for surplus rural labour in 1930s China: the case of the Lower Yangzi: RURAL LABOUR IN CHINA,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2010,等等。

[③] 史志宏:《无锡、保定农村调查的历史及现存无、保资料概况》,《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

[④] 纯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当时通行的一种统计估算方法,即植物栽培收入扣除百分之三十比重后再加上农副业、工资等收入即为纯收入。河北统计局采用了这种估算方法。笔者认为,如此估算,大约是因为农业生产经营费用、各项租税等大体占农业种植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扣除百分之三十,相当于从总收入中减去了农业生产经营等费用。但笔者并没有找到支持这种说法的材料依据,当然也暂时没有更好的统计方法。因此在本文,采纳了河北统计局的统计估算方法。

[⑤] 1958年第二次无锡保定调查确定的4个调查年点,其中3个年点在解放前,1个年点在解放后。4个年点之中不仅新、旧社会货币不同,而且同是旧社会的三个调查年点,其货币也各自不同:1929年时是银元,1936年是法币,而1948年一年之中就有两种货币:8月20日以前使用的是抗战后的法币,而从20日起改为金圆券。根据无保调查的规定,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例如自己种的粮食)都要计算收入。为了使调查资料统一,并能为新社会的人们所理解,第二次无保调查不管调查过程中使用何种货币报帐,当写出调查报告时,必须把全部收入换算成人民币。因此,换算工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货币换算;2、实物折算。这两项换算的共同点,是要把解放前各个调查年点的收入全部用1957年的人民币表现出来。首先分别计算出1929年、1936年、1948年对1957年的货币换算率,然后,依率将解放前三个年点的货币换算成人民币;而实物折算是用1957年的实物价格去乘各个调查年点的实物量。本文暂不对河北省统计局给出的币制换算率及实物折算方法进行讨论。在找到更为合适的换算率之前,认定河北省统计局的估算方法正确。

[⑥] 本表根据河北省统计局:《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综合资料》(内部资料),第61页的表格整理。

[⑦] 卡片资料均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⑧] 本表根据河北省统计局:《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综合资料》(内部资料),第101页的表格整理。

[⑨] 本表根据河北省统计局:《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综合资料》(内部资料),第141页的表格整理。

[⑩] 本表根据河北省统计局:《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综合资料》(内部资料),第181页的表格整理。

[11] 1987年的调查由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所属的农村发展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合作,具体负责人为农村发展所的白南生。保定10村(分属保定市和清苑县)调查主要由河北大学经济系统计专业的师生进行。两地抽样调查的农户数量,包括试调查村的户数在内,无锡有1 200余户,保定近2 000户。原始资料在机构变动时带到了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但因人员变动、资料管理等原因,目前不知所终。所丢失的资料中还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原来保存的一些珍贵资料。极其令人痛惜!

[12] 国家统计局的计算方法是把集体分配收入、从集体得到的其他收入、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其他收入全部划为工资性收入。保定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集体分配收入、从集体得到的其他收入、从经济联合体得到的收入、其他收入中,有的属于工资性收入,如在乡镇企业上班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也有的属于财产性收入,如农民通过投资分红得到的收入。也有的属于转移性收入,如从公益金中得到的救济收入、从集体得到的补助等。当然,这些情况都是根据当事人的回忆来定的,因为丢失了原始调查表,上述比例的选取只是一个相当粗略的估算方法。

[13] 卡片资料均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4] 赵树理:《赵树理文集 2》,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第428页。

[15] 陈翰笙、薛暮桥、秦柳方合编:《解放前后无锡、保定农村经济:1929年至1957年》(未公开出版),1958年8月,第147页。

[16] 陈翰笙、薛暮桥、秦柳方合编:《解放前后无锡、保定农村经济:1929年至1957年》(未公开出版),1958年8月,第96页。

[17] 陈翰笙、薛暮桥、秦柳方合编:《解放前后无锡、保定农村经济:1929年至1957年》(未公开出版),1958年8月,第148页。

[18] 卡片资料均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9] 本表根据河北省统计局:《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综合资料》(内部资料),第41页的表格整理。

[20] 关于中国近代农村经济是否发展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历来有两派观点,即“沉沦观”和“发展观”。“沉沦观”认为近代中国农业衰退,以章有义为代表。章有义认为“清朝末年农民生活状况不如鸦片战争前,尤其不如18世纪。再由晚清到民国,由北洋军阀时期到国民党统治时期,截至抗日战争前夕为止,基本上是一代不如一代,从未出现过什么繁荣时期”( 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238页)。 而吴承明和研究近代华北农村的中青年学者则多持“发展观”。国外学者也持有两种观点:马若孟认为,华北的小农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而黄宗智则提出,小农农场的生产力未发生质的改变,说明了农业经济的停滞。近年来,争论仍存。慈鸿飞认为黄宗智、吴承明等学者对近代华北农村市场发育水平“估计不足”, 史建云、郑起东也认为华北平原农村手工业的发展使农户收入提高,但夏明方持不同观点,他对近年来对华北平原农村经济估计较为乐观的研究都进行了批评。

[21] 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增长趋势可以得到中央农村工作部调查的佐证。1955年,中央农村工作部对1949年以来的农民收入增长情况进行了调查。1949年每一农民平均农副业收入为55.19元,而1955年则增为84.94元(当然本材料所说农民平均收入均系指农、副业总收入,不是纯收入),比1949年增加29.75元。从1950年到1954年,农民平均收入分别为63.75元、68.43元、76.76元、76.49元、78.85元。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农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5页。又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954年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64.14元,1956年为72.92元,1957年为72.95元,可见,1954-1957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持续增长,但幅度并不大。参见国家统计局农业统计司,《中国农业的光辉成就(1949-1984)》,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版,第145页。

[22] 据《中国统计年鉴:1981》第431页数据,可知1978年全国农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33.57元,折算为1957年价格,则为89.82元,同样将1986年的全国农民平均每人纯收入423.8元折算为1957年价格,为204.15元。而1957年全国农民平均每人纯收入为72.75元,由此可见,1957-1978年,农民平均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少,仅为23%,而1978-1986年,增长1.27倍,即农户人均纯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后。

(作者简介:中国社科院经济所 100836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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