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种“封建”概念的演变看三种“封建社会”的形成

  关于西欧“封建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以及中国有无“封建社会”的问题,中外学界长期一直争论不休。中国内地对封建问题的再探讨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对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大讨论,起初并没有像对奴隶社会问题的争论那样热烈。对“封建”问题的专门讨论在最近的两三年内渐成热潮。法国学者马克·布洛赫研究封建主义的经典性著作《封建社会》中译本于200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推动了学界对西欧封建主义有无普遍性的更深入研究。在《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4期组织的“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译本出版笔谈”中,一些著名学者(主要是西欧史学者)发表了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西欧封建主义具有普遍性,因而世界各国,包括中国都曾有过封建社会,另一些人则对此持保留态度。2006年,冯天瑜梳理“封建”概念的学术史著作《封建考论》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引起较大的反响,从而将对封建问题的讨论推向高潮。目前,学者们对辨析“封建”概念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一定成就,笔者以为还需更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会,从中西各自的社会来看“封建”的真实含义。

一、“封建”概念和“封建社会”的关系

  迄今为止,大多数学者——无论是封建论者还是非封建论者——所确认的“封建”概念基本只是三种:西周的、西欧的和五方式理论的。尽管非封建论者批评中国人对封建概念普遍存在着误解和滥用,但并没有把它当作单独的一种。而封建论者认为,中国人认定的“封建”概念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例如,李根蟠说:“这里所说的‘封建’,不同于中国古义的封建,也不完全同于‘西义’的封建,属马克思主义的封建概念。”[1]

  笔者则认为还有第四种封建概念,那就是中国秦以后的。主张不能把它与五方式论的“封建”混为一谈,因为其中包含的大多是中国自身的内容。五方式理论的“封建”概念是中性的和高度抽象的,而中国的“封建”概念多是贬义的、批判性质的,针对的是中国社会里存在的种种具体事物和制度——基本上是落后的和丑恶的。这一特征和表现无论是在西欧封建概念还是在五方式论的封建概念中都难以找到(尽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把封建当作恶谥,严厉批判,但那并非历史学的观念)。现代中国人最为熟知,而且运用最广的就是中国式的“封建”概念,即被误解和滥用的封建概念。

  何怀宏、叶文宪等学者对中国的这种封建(秦以后的封建)作了较为全面的归纳。叶文宪说:“自从把feudalism译为‘封建’,尤其是引进五形态论以后,孽生出一系列以‘封建’为前缀的名词,形成了一个‘封建族’名词群,如:封建制度、封建专制、封建等级制、封建帝制、封建帝国、封建国家、封建王朝、封建压迫、封建割据;封建领主、封建主、封建地主、封建官僚、封建士大夫、封建军阀、封建把头、封建余孽、封建残余、封建势力、封建农民、封建农奴;封建经济、封建领地、封建庄园、封建剥削、封建地租、封建土地制度;封建主义、封建思想、封建道德、封建遗毒、封建迷信、封建脑瓜;封建家庭、封建婚姻、封建习俗等等。”[2]

  把上述概念和其他三种概念作比较,便可发现它的独特性:

  西周“封建”是“封土建国”,“封爵建藩”,概念具体、明确而又简单。中国秦以后的那一系列“封建”概念显然与之不相符合。五方式论的“封建”主要有两点:一是大地产加小农,二是地主剥削农民。这两者实际上是一致的,可合二为一(关于这种封建概念,将在下面详细论述)。可见,五方式论的“封建”并没有中国“封建”那么复杂多样。它是抽象的,而中国封建多是具体的。

  西欧的feudalism是以封土feud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具有广泛意义的社会制度。上述“封建”名词群中,只有少数可用于西欧社会,即封建领主、封建主、封建农奴;封建经济、封建领地、封建庄园、封建剥削、封建地租、封建土地制度;而且其中有些是与中国共有的。

  西欧的封建制有着严格的规定,这是由具体的历史内容决定的。对于这一点,不仅研究封建社会的专家马克·布洛赫有明确的说明(具体可见布洛赫《封建社会》一书),即使是马克思、恩格斯也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并未一般性地赋予西欧封建主义普遍性的意义。从他们的一些具体论述来看,封建制即使在西欧也并非是无所不在的。

  从对中西“封建性”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那些在中国被视为“封建”的事物与西欧历史上的“封建主义”不仅从根本上毫不相关,而且有许多是背道而驰的。可以说,每一个带有“封建”前缀的名词都是值得怀疑和值得推敲的。下面试举数例说明:

  首先论述历史学方面的“封建”:

  “封建专制”:已有不少学者指出这一词的荒谬。刘北成指出:“在马、恩那里,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这是两个不相兼容的概念,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只存在于没有封建主义的东方社会,它只是‘东方专制主义’,西欧中世纪是典型的封建主义,因此没有专制主义。”[3]何怀宏也指出,“封建专制”、“封建大一统”这一类的词“从其本义来说,其实是自相矛盾的。”“‘封建’就意味着分封,意味着权力分散。因而,如果是‘封建’就不可能是中央集权,不可能是君主一人‘专制’,不可能是天下‘大一统’。”[4]这种错误恰恰是因为将中国的专制命名为“封建”所致。

  “封建政府”:西欧中古既没有统一的,也没有同质的“封建”政府。王室与教会、贵族及城市分享权力。一些城市有自己的议会和市政府。那么,城市政府是否是封建的呢?中古后期,王权与议会共同形成等级制国家机构,这种政府也非完全封建的。无论这些形式是否是“封建”的,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绝没有这种分权的“封建政府”,只有皇帝、官僚集团组成的大一统国家机器。

  “封建政治”:这究竟是指封建主搞的政治,还是指所有发生在“封建社会”中的政治行为或政治现象?英国封建贵族联合市民阶级共同制约王权,制定具有宪政意义的《大宪章》,成立议会;以及西欧普遍发生的,王权联合城市,削弱封建主势力、发展资本主义等等,究竟是什么样的“封建政治”?城市自身的政治运动又将如何解释?如何定性?进一步看,中国的中古社会是否有这种“封建政治”?无庸置疑,如果中国有这种“封建政治”的话,就不会长期停滞、落后了。

  “封建王权”及“封建君主制”:首先,西欧的王权只是多元社会中多种权力的一部分,与教权、城市权力、贵族权力相互制约并分享权力。其次,西欧的君主具有双重性,即封建性与非封建性,前者表现为封君,后者表现为国君。国王作为最高的封君,即最高封建主,与其封臣有着直接的个人关系,但是与封臣之外的人则缺少权力关系。作为国君,国王对所有的臣民行使一定的权力。君主制中封建性与非封建性的比重决定了王权强弱的程度,王权的强大即表现为非封建性高于封建性。例如,法国的王权起初比较微弱,国王只能享受封臣提供的有限的封建义务,而不能征收更多的赋税。渐渐地,法国国王通过各种方式扩大了王权,才取得比封君更高的地位。正如布罗代尔所说的:“君主制由封建制脱胎而出。法兰西国王原是一名普通领主,后来区别于其他领主,出类拔萃;他使用领主的语言,奉行领主的原则,而终于超过领主。王权仍然带着自己的胎记,‘贵族与国王具有同质性’。”[5]中国的皇帝独霸所有的权力,决不与其他势力分享。中国的皇帝也不具有双重性,他与所有的臣民都是国家关系而无私人关系,即使是皇帝的家人也是皇帝的臣属。

  “封建法律”:西欧中世纪从11世纪后期起,产生了这样一些法律体系: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由于教会部分地处于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所以教会的财产法部分地具有封建性质,同时又具有部分的资本主义性质。而王室法中也有一些鼓励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容。除此之外,封建法是调整封君、封臣关系的法,庄园法是调整领主和农奴关系的法,并都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领主也对农奴有义务,农奴也有自己的权利)。严格地说,只有这两种法基本上与“封建”经济基础相对应。而城市法和商法则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法。法律史专家伯尔曼指出:“在11、12世纪,广泛的商业活动是与庄园的生产方式和封建的社会政治关系并存的。新出现的商法体系──它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法──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的。”[6]然而,即使是具有封建性的庄园法,也不是完全为封建主服务的。许多中外学者指出,西方的法律是一把“双刃剑”。马克·布洛赫在《法国农村史》中就曾这样说过。伯尔曼指出:“在所谓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法律不仅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7]国内学者侯建新在他的著作中对此也有详细的论述,认为封建法律既有维护领主利益的一面,也有维护农奴利益的一面。[8]除了上述诸多法之外,西欧中古社会还继承了古代的罗马法和自然法。这些法显然不是什么封建性的法了。中国中古社会的法律只是皇帝、官僚一家的法,它不规定民众的权利,而只是维护皇帝、官僚集团利益的工具。所以说,“中国封建社会”(如果说有这样一个社会的话)中的“封建法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实质,以及法律的精神,都与西欧中古社会中的法律根本不同。

  “封建军队”:西欧中古社会中的军队有多种:早期的封建军队是封君给封臣分封土地换取军役组成的军队,主要是骑士自备武装,为封君服军役。恩格斯在《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一文中所说的“封建军队”,就是指这种军队。他说:“同封建制度作斗争而使用本身就是封建的军队(这种军队的兵士同他们的封建领主的联系要比他们同国王军队指挥官的联系更为密切),显然意味着陷入绝境,走不了一步。所以,从14世纪初起,国王们就力图摆脱这种封建军队,建立自己的军队。从这时起我们就看到,在国王军队中,由召募的或雇佣的军队组成的部分不断增长。——这种迹象表明了封建的军事制度的彻底崩溃。”[9]除封建军队外,还有雇佣军、民军(包括城市武装和王国临时征招的军队),以及中古后期国家建立的常备军。在这多种类型中,虽然仅有常备军可与中国军队相比,但也有极大的差异。中国中古的常备军不仅规模大,时间久,而且与西方的常备军的功能不同。中国国家的常备军除了对外作战之外,主要是皇帝、官僚镇压和防范民众的工具。大量军队用来护卫皇宫以及王府、公主府和官僚府第。而西方中古后期建立的常备军不仅规模大大低于中国的常备军,而且主要是对外作战,为民族开辟海外市场。西方君主或大贵族依靠雇佣的私人武装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不是国家军队。

  “封建社会”:以往我们不假思索地说“封建社会”这个词,却未考虑它的结构和成分,以为有了地主剥削农民的制度,就有了封建社会,无论东方或是西方,性质都一样,社会自然也就一样。然而社会的构成并非如此简单。西方“封建社会”是多元结构的,由多种社会实体构成。如布罗代尔所说的,用“封建主义”概括西方11—15世纪的社会很勉强,“不合逻辑”。他认为西欧“封建社会”至少由五种不同的社会组成:领主与农奴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神权社会、领土国家为中心组织起来的社会,贵族社会以及城邦社会。[10]这些社会实体并非都具有封建性。中国从秦至晚清的社会是皇帝、官僚统治的一元的国家/社会。无论它是否是“封建社会”,从结构到组成要素都与西方社会根本不同。

  “封建关系”:以往历史学对“封建关系”的认定仅限于地主和农民(西方则是领主与农奴)这一层关系。然而,这一种关系并不能代表全部的社会关系。在西欧中古社会里,最重要的一层关系是教会与俗界的关系,包括教权与王权、教会与贵族及其全体教民。没有教会,西欧“封建社会”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仅仅凭着分散的庄园,是无法组织社会的。此外,贵族内部的结合也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中有封建性(封君—封臣关系)的贵族关系,也有非封建性的贵族关系。这些从各国内部凝聚了社会。最基层的才是庄园及其所属的领主农奴关系。各自孤立和分散的庄园需要贵族、教会和国家作为组织者和粘和剂才能组成社会共同体。以往以为只要有了庄园,有了领主剥削农奴,就形成了西欧的封建社会,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中国中古社会中,教俗关系显然并不重要。中国是国家统治社会,所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地主与农民的关系是次要的。尽管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与西方领主与农奴的关系有相似之处,即都是个人关系,但是却缺乏西方那种领主对下层保护的关系和双向互惠原则。

  “封建经济”:西欧的封建经济是个人经济。按照封建制原则,国王要“靠自己过活”,以自己的领地为生。如果国王需要征收非封建性的收入,则必须取得纳税人的同意。中国中古社会中,国家经济,也就是权力经济占据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皇帝、官僚集团主要通过国家权力取得大量的财富,供他们挥霍、享用。西欧封建经济的特点是公私分明,因为封建制的原则就是严格划分封建的个人经济与非封建的公共经济或国家经济的界限。中国则不仅不是公私分明,反而是假公济私,以公养私。可以说,中国恰恰是因为没有西欧那种封建经济和封建的原则,所以对社会的征收就毫无限制。

  “封建财政”:,马克垚主编的《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中的第14章《中西封建财政》(由顾銮斋撰写)明确区分西欧的两种财政:“封建”收入和国税。封建收入是国王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国王个人领地和个人权利,如司法收入等,无论在征收范围还是使用方面都是私人性质的。国税,即非封建性财政是向全国臣民征收的公共性税收,用于公共事业。日本学者井内太郎把以封建收入为基础的国家命名为“国王领地收入国家”,而把以国税为基础的国家称为“赋税国家”。分析角度是一致的。国税的扩大表明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其内在机制则是国王从封建君主变成国家的代表。英国在1129年至1130年国税不及封建税的1/9。16世纪都铎王朝试图征收一种新国税,却没有成功。井内太郎认为,这表明直到16世纪末,英国尚未完成向“赋税国家”的转变,因而以往人们所说的都铎王朝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的观点也是值得怀疑的。[11]

  中国没有西方那种“封建收入”,却有国税,而且是以国税作为国家经济的基础。

  “封建地主”:以往学界基本上是将地主制(或地主土地所有制)当作是决定一个社会“封建性”的重要标志,认为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构成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尽管人人都知道,西欧中古的统治者是封建领主,但是人们笼统地将地主和领主当作是同一种性质的阶级,认为他们只是形式上不同,两者是大同而小异。这种将地主与领主混为一谈的做法,恰恰是造成“封建”概念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英国史学者徐浩指出,英国的地主landlord与领主lord产生的历史条件和阶级属性不同,领主是庄园化和政治多元化,即封建化的产物。地主在时间上晚于领主。他们起源于农业生产中新的经营方式。后来庄园制瓦解,地主完全取代了领主。地主实际上是农村资产阶级。[12]所以说,在西方,领主并非是“地主阶级”中的一个类型,领主和地主是性质、身份和作用都不同的两个阶级。在中国的中古社会,尽管没有西方那种领主,也没有西方那种地主。同样也没有“地主制”理论所认定的那样一个抽象的“地主阶级”。只有两种具体的和性质不同的地主,一种是具有贵族身份的官僚地主,另一种是庶民身份的地主。与欧洲领主不同的是,官僚地主主要用政治权力取得财富,所以他们对政治权力的追求超过了对地产的经营。庶民地主也与西欧的领主不同。因为他们没有领主所有的个人领地,和从领地中派生出来的种种权利,更没有欧洲领主所有的独立人格。他们时时遭受官僚地主的欺压和剥夺。这种地主剥夺地主的现象,也是中国中古社会所特有的。用抽象的地主论来解释中国历史,许多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例如中国历史上频繁出现的周期性社会动乱,是皇帝、官僚集团残酷剥削编户民(编户民中既有编户农民,也有编户地主)的结果。以往人们一直以为这是“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造成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概念。

  “封建思想”:中国人头脑里的“封建思想”主要是忠与孝两字。首先是忠君思想和君尊臣卑观念,其次则是孝敬父母和为家族利益服务的观念。尽忠尽孝,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日常生活中的“封建思想 ”则缺乏具体的规定性,例如重男轻女等,都可算做此类)。西方封建社会中的思想,其内容与实质都与此不同。在西方,最重要的是神权至上观念,其次才是真正的封建思想,即封君与封臣之间的效忠。封君与封臣的关系是个人关系,是非强制性的。布洛赫说,它相当于朋友关系。不仅封臣要向封君效忠,封君也要向封臣效忠。这种效忠并不是对个人的无条件服从,而是以相互的义务为条件。这种封建义务关系高于人们对国王和国家的臣服关系,也高于家族的利益。正如布洛赫说的;“附庸义务有时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义务──如臣民义务或亲属义务──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附庸义务几乎总是战胜其他义务,不仅在实际活动中是如此,而且在法律中也是这样规定。”[13]正是由于神权至上的思想和封建思想的制约,西方才不可能有中国的这种忠(君)和孝(父)思想。

  “封建特权”:中国中古社会中,皇室贵族和官僚及其家族享有免役(军役和徭役)特权。而西方,服军役却是贵族的特权。前者是摆脱义务的特权,后者是尽义务的特权。中国官僚贵族还有犯罪后减免刑罚的特权,即所谓“八议”和“官当”。而在英国,议会的议员享有人身保护的特权。现代社会一些国家的议员豁免权,包括中国人大代表的“免责权”,都是法律赋予议员们的特权,就是从西欧中世纪继承而来的。中国的特权是皇帝恩赐给官僚的种种个人待遇,而非真正的权利。既是恩赐,就可随时剥夺。而西方特权的实质是权利,它保障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一旦授予,就不能随意剥夺,特权享有者随时为保护这些权利而奋斗。中国的皇帝和官僚独享、独占特权,目的是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和剥夺。而在西方,统治者和人民分享特权。人民经常自己争取特权,由此而维护人民的利益。正如汤普逊所说:“新形成的资产阶级要求承认城市的权利与特权;这项要求从政治上来说是:那在封建世界几百年来有效的契约原则应扩充到非封建世界。平民也要求‘权利’与‘自由’来执行自己的司法、征税、铸币、市场管理等等,像封建王公在他们领土上所做的那样。”[14]正是因为有这些“封建”特权,西方资本主义才能迅速发展。特权的意义本是形成社会成员间的不平等待遇,但是西方的特权由于为社会广泛分享,可以扩大平等,产生出与特权本义相反的效果。例如贵族的一项特权是只接受同等级贵族的审判,“同等人的审判”这项原则也为其他等级所应用。商人只出席商人法庭,只接受商人的审判。而“封建”的庄园法庭,则是由农奴和领主代理人共同组成的,农奴自己成为法官,参与审判和裁决。在中国,绝不可能有人民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只能是官府决定一切。

  “反封建”:中国的“反封建”是现代社会中人民反对地主、军阀及其政府的政治行为,而西欧的“反封建”是“封建社会”中各种群体共同的政治、经济行为。作为封建主首领的国王联合城市资产阶级反对封建贵族,不少中外学者指出,教会在有些方面是反封建的,例如限制封建主的权力,反对封建主之间的私斗等等。封建主也反封建,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其次论述日常生活方面的“封建”:

  “封建迷信”: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率似乎最高。但是令人费解的是,现代社会中的种种迷信现象为什么统统被说成是“封建迷信”。如果说这是因为它们是从“封建社会”中流传下来的,那么是否意味着迷信只是“封建社会”所特有的?实际上,时代越往前,迷信就更严重。可是为什么没有“原始迷信”和“奴隶社会迷信”之说呢?这些迷信与“封建迷信”又有何区别?为什么更为严重的迷信反倒没有命名?这一现象恰恰说明了滥用封建的结果。

  “封建军阀”:军阀就军阀,何必冠以“封建”二字。加上了“封建”,反而把事情搞乱。因为这使我们分不清究竟是指古代的军阀,如安禄山、史思明,还是近代的军阀,如阎锡山、张作霖。反过来说,西欧有中国的这种“封建军阀”吗?

  “封建大家庭”:这一说法十分普遍,尤其在文学作品和一些回忆录中常见。然而,这既可能是指地主家庭,也可能是指官僚家庭,或者还有军阀家庭。与上述词汇一样,表述不清,画蛇添足。不如直接说明究竟是哪种大家庭。

  “封建包办婚姻”:是否仅“封建社会”有包办婚姻?实际上现代社会中也有这种现象,尤其是在农村。由于农村青年男女缺乏社交的条件,就只得由家长来操办婚姻,这与“封建”毫不相干。

  “封建脑瓜”:这种称谓语焉不详,难以理解其意义。

  还有许多歧义颇多的“封建”概念,限于篇幅,难以一一列举。

  令人惊讶的是,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竟是如此地不同。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如此不同的事物长期以来却被看作是完全相同的。正如侯建新所说:“本来是两种不同的物品。为什么贴上同一标签并且装进同一箩筐?”[15]历史为什么要开这样的一个大玩笑?这的确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迄今为止,也有不少学者指出中西“封建”是不同的。旅美作家林达多次强调中西方的差异,明确提出:“我们觉得,‘欧洲封建’和‘中国封建’,肯定不是一个‘封建’。”[16]王家范也说:“现在教材里中世纪的中国和西欧都是封建社会,殊不知彼封建而非此封建。”[17]

  中西中古的差异不仅在于各个具体的方面,还在于其根本的精神或原则。西欧封建主义的实质是明确规定各等级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以往简单认定的那种领主剥削、压迫农奴的阶级对立。最基本的有两点:一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享受权利就得尽义务,同样,尽义务就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议会制就是根据此原则建立的。二是无论上下,都既有权利,也有义务,非一方独享权力和权利。以往我们因对封建的误解,以为封建主义是落后的和丑恶的,因而未能看到,西欧的封建主义有它的积极的一方面,例如契约的原则、互惠的原则、等级内相对平等的原则、分权制约的原则等等。这些都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封建主义为社会留下了相当充裕的空间,使得新生力量有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而中国 “大一统”的国家/社会中,新生力量难以产生和发展。中国恰恰是因为没有西欧的这种封建主义,才长期停滞、落后。

  正确认识西欧“封建”,不仅可以发现中西历史的不同发展道路,而且能够有助于认识中国“封建”的特殊性。通过进一步考察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的特征一是多为贬义,正如叶文宪所说的:“我们发现,大凡冠以‘封建’前缀的名词都是贬义词。于是我们恍然大悟,原来‘封建’成了垃圾桶,不管什么坏东西都往里扔;‘封建’也成了恶谥,凡是坏人就给他贴上一张‘封建’的标牌。这种做法只是一种丑陋的权术,不是科学的研究。”这种“封建”的第二个特征是无所不包,封建成了形容词、前缀,可以加在所有当时的事物之上。没有规定性的概念必然被滥用。还是叶文宪说:“我们使用‘封建’一词之混乱已经到了该封建的不封建,不该封建的都封建的不可复加的地步。”[18]对“封建”的批判性解释原因主要在于误解西欧封建主义。由于五方式论的误导,认为封建主义只是一种剥削方式。此外,将近代中国定性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革命任务确定为反帝、反封建,也加深了对封建的批判和抵制。而中国“封建”的滥用则是由于经五方式论的定性,将中国秦以后的社会命名为“封建社会”,从而该社会中的一切事物就都被赋予“封建”性。

  近代中国学者将西欧的feudalism译为“封建”,是名实不符。这种误译不仅妨碍了对西欧封建制的认识,而且在其后的岁月里,因把中国中古社会命名为“封建社会”而造成更大的误解和混乱。

  关于“封建社会”有几种,似乎没有人专门论述,看起来无论哪一派都认为只有一种。否定论者认为中国没有封建社会,只有西欧有封建社会。肯定论者认为西欧封建社会与中国封建社会都是五方式论中的封建社会,属于同一性质,或许是不同类型。本文则以为有三种不同的“封建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五方式论的封建社会以及中国所谓的封建社会。它们都以西周“封建”概括或命名。虽然都被中国人叫做“封建社会”,在实际上却有各自的内容和意义。

  西欧封建社会是具体、真实的原生型态。五方式论的“封建社会”是高度抽象的,完全脱离了西欧封建的原形;中国“封建社会”是根据五方式论的抽象公式取得封建性而产生的(实际上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尽管是具体的真实的存在,但其社会结构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西欧不同,是名不符实的封建社会。

  虽然中国秦以后封建概念与其他的三种不尽相符,但是,却是从它们演变而来,并由此形成中国式的“封建社会”。其中五方式论的封建概念起了关键的桥梁作用。所以,要了解中国“封建社会”,或认识中国有无封建社会问题,就必须详细考察五方式论的封建概念和封建社会。

二、五方式论的“封建”概念和“封建社会”

  中国有没有封建社会,取决于西欧封建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进一步讲,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西欧封建制度。如果注重西欧封建制的具体规定性,就不会得出封建主义普遍性的认识。如果舍弃西欧封建制的具体内容,抽象地概括它,就会认为封建主义在世界上普遍存在,那么,中国当然就会有封建社会。五方式论关于封建主义普遍性的结论就是这种抽象化的产物。

  在这里,马克垚的论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不止一次强调:“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19]“经过长期的研究,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各国家、民族的共同经济特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20]按照这种理论,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它与西欧中世纪社会有多么大的不同,只要用这个简单公式定性之后,就都可成为“封建社会”。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就是靠这种公式定性而形成的。

  然而,这个大前提本身就存在疑问:这种概括过于抽象,由它形成的“封建社会”只是观念形态的,在世界上找不出任何一个实际的例证,从而中国是封建社会的论断就难以成立。关键在于这些学者是用政治经济学方法研究,研究的是生产方式,而不是真正的社会,把社会高度抽象化,只说大地产,看不到中小地产;只关注地主和领主的地产,不重视小农的地产;仅重视生产性经济,忽视非生产性经济;只看农村、农业经济,不说城市、工商业经济;只说生产关系(地主—农民),不说非生产性社会关系(教会、贵族、市民、皇帝、官僚),等等。对城市,仅注重其封建性,而不做历史学的分析。然而,正是因为这种不合理的抽象舍弃了历史的具体内容,才赋予西欧封建主义普遍性。

  马克垚的这一看法显然是受了苏联学者的影响。在为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作的“中文版序言”中他说:“苏联史学家进一步确定了封建生产方式、封建社会的概念。他们认为封建生产方式是一种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方式。”[21]

  与中国和苏联马克思主义学者不同的是,西方学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都比较注重西欧封建制的具体内容,只不过马克思、恩格斯与其他一些(主要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西方学者的关注点有所区别。马恩注重对社会的全面考察。其他西方学者则较重视西欧封建制的具体历史规定性,即封君—封臣制。

  我们说,五方式论的“大地产加小农论”以及“地主剥削农民论”过于抽象,首先就在于它抽去了城市和工商业经济,而将封建制锁定在农村社会以及农业中的生产关系。尽管持此论的学者在具体历史研究中也注意到城市以及工商业经济,但是在理论阐述时,为了论证封建主义的普遍性而有意无意地排除了城市。在这方面他们忽视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大量具体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较全面地考察西欧封建社会,提出“全国的封建结构”这一概念,从乡村的封建制说到城市的封建制。认为:“随着封建制度的充分发展,也产生了城乡对立的现象。”从而产生了城市和乡村两种封建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说:“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所决定的。在封建制度繁荣时代,分工不太发达。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城乡之间的对立;虽然等级结构表现得非常明显,但是除了在乡村里有王公、贵族、僧侣和农民的划分,在城市里有师傅、帮工、学徒以及后来的平民短工的划分之外,就再没有什么大的分工了.。”[22]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西欧中世纪的等级: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就是对城乡两种等级的全面概括,与上述的概括是基本一致的。可见,马恩并没有将封建生产关系仅仅局限于地主(或领主)和农民的关系。

  这段话中的“城乡对立”、乡村的农奴、僧侣、王公贵族、城市里的师傅、帮工等等,主要是论述西欧社会的。然而,五方式论者却将他们简化了。去掉城市,只留下乡村。又将农奴变成“农民”、“小农”,西欧的特殊劳动者变成了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的劳动者。另一些特殊人群僧侣、贵族等等也都不予考虑。这样便得出了封建主义具有普遍性的公式,即“大地产加小农”。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重视封建时代的城市以及工商业经济,在于他们始终是以资本主义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的研究也主要着眼于它对于资本主义起源的意义。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并非像现在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只是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抽象的运动方式考虑问题,而是具体考察西欧封建制如何转变为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西欧城市及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资产阶级的形成和壮大。

  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西欧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之间有着密切关系,这种关系恰恰体现在城市中。他们多次指出,资产阶级的前身——市民等级是在封建社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一个拥有一定封建特权的封建等级。恩格斯说:“在封建的中世纪的内部孕育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在它进一步的发展中,注定成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这就是市民等级。最初市民等级本身是一个封建等级。”[23]由此看来,五方式论者不考虑城市以及工商业经济显然无法解释资本主义如何能战胜封建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重视城市,还由于城乡的对立是西欧中世纪的一大特征,是资产主义的兴起改变了这一特征。马克思明确指出城乡对立是西欧中世纪特有的,不仅与古代的希腊、罗马不同,也与“亚细亚”社会不同。马克思说,亚细亚的历史,“是一种城市和乡村不分的统一(在这里,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在中世纪(日尔曼时代),历史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现代则是城市关系渗进乡村。[24]

  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佩里·安德森说:“城镇和乡村一种强有力的对立只有在封建生产方式中才有可能。”他认为,主权的封建分裂化产生了中世纪的城市,这是西欧封建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特征。在中国那样的大帝国中,城市由朝廷官僚所控制,是不会有这种特征的。[25]安德森的这种分析显然是受了马克思上述理论的影响。

  第二,“大地产加小农论”的抽象去掉了西欧封建制中一层极重要的社会关系。西欧封建制度由两层关系构成:首先是贵族内部的封君与封臣关系,其次是贵族与非贵族之间的领主与农奴关系。封君给封臣分封土地,以换取军役;领主给农奴分配土地以获取地租。由此建立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两种关系都通过法律来调节。美国法律史专家伯尔曼指出,调整封君—封臣关系的封建法和调整领主—农奴关系的庄园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对西欧“封建”的不同理解形成三派学说。一些西方学者只认定封君—封臣关系,这派学说不认为西欧封建制具有普遍性,因为封君—封臣制是西欧特有的。中国和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将其称为“狭义封建主义”。法国学者马克·布洛赫看到了两种关系,被称为“广义封建主义”。关于布洛赫是否认为西欧封建主义具有普遍性,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据我看来是没有的。因为从他的具体分析看不出有这种取向,而且他主张不要把人类社会抽象化,认为历史学家不应脱离具体时代来理解一种社会现象。尽管苏联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赞赏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但是他们却不持同样的看法,他们欣赏的仅是布洛赫对领主农奴关系的关注。

  五方式论者只注重领主与农奴的关系,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封君与封臣关系弃之不顾,丝毫不考虑第二种关系实际上是由第一种关系发展而来——领主给农奴的份地就是从封君分给封臣的土地(领地)中划出的。舍弃封君—封臣制,不仅庄园制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西欧历史许多方面难以说清。

  五方式论者为什么置封君—封臣关系于不顾?因为他们认为“资产阶级”学者将封君—封臣制理解为法律、政治制度,这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相违背。问题是他们不自觉地因袭了西方学者的这种片面认识,因而不是去超越它和改进它,却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同泼掉了。没有了封君—封臣制的封建主义,已不是西欧的封建主义,在这个前提下再来讨论西欧封建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仅毫无意义,而且是不可能的。

  中国和苏联学者指责西方学者是“狭义封建主义”,岂不知他们自己也是狭义封建主义,我将其视为“后期狭义封建主义”。这种观点甚至比早期狭义封建主义离史实更远。因为它完全脱离了西欧历史的本来面目,把“封建”理解为地主剥削农民,或“大地产与小农”的经济关系,忽视了西欧封建制中极其重要的法律关系。不仅庄园法的意义和作用无从认识,西欧社会率先现代化的发展状况也无法解释——封建的经济关系是由法律来调节的,西欧封建社会正是因其法治的性质而有极大进步。

  把复杂的社会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概括,难以看到社会的全貌。从史实来看,封君—封臣制首先是经济制度.正如马克·布洛赫说:“各种保护关系从一开始就涉及到经济方面,附庸关系和其他关系都是如此。”具体来看,封地形成庄园地产,是封建经济的基础。领主和农奴都赖以谋生。其次,作为军事制度的封建制也有极大的经济意义。战争的经济收入是西欧中世纪贵族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马克·布洛赫阐述了贵族作为武士职业的重要意义,认为战争是武士获利的重要手段。贵族打仗,除了为上级尽义务(而为上级尽义务也是为了换取土地作为酬劳)外,“也许首先是一种利润来源,事实上,它是贵族的主要产业。”[26]据布氏的描述,武士在战争中有多种获利方式:一、得到上级的奖赏,二、自己掠夺平民的财物;三、分配战利品;四、从俘虏身上获取赎金。由于战争已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业,所以法律对分配战利品和支付赎金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战争对于贵族的经济意义是如此地重要,以致和平对于他们来说,就意味着贫穷和灾难。这种产业尽管是非生产性的,但其经济意义也许比产业经济更重要。布洛赫不是说,“它是贵族的主要产业”吗?布洛赫称战争为一种“职业”。这种需要付出流血牺牲的代价,和自己花费巨金购置武装的职业,绝不是为了消遣和娱乐或冒险而形成的。不是大利所驱,很难想象武士们会有如此大的热情。认识了封君—封臣制的经济意义,就能更全面地认识封建制的两层次的密切关系。封建贵族有两种身份:武士和领主,有两种职业:战争和经营地产。这两方面恰恰分别体现在两种封建制中。而且是第一种身份决定了第二种身份。两种封建性质的法律: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封建法和调整领主和农奴关系的庄园法正是这两种关系的体现。

  “大地产论”主要是出于经济学理论。在传统理论的影响下,以往人们仅注意生产性经济而忽视非生产性经济,实际上人类的经济活动有多种,非生产性经济在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传统理论还将土地制度看作是社会的基础,将地租收入(或称“剥削”)看作是地主阶级的主要的或唯一的收入。他们没有看到,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非经济收入,即权力收入占有重要的地位。

  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中古社会,非生产性经济都占据重要的地位,所以“大地产和小农的结合”并非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主要特征,更不是唯一的特征。西方的封建贵族有多重身份、多种职业,因而就有多种谋生手段,最重要的或主要的一种是战争。这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其次是作为地方的统治者获取权力/特权收入。例如司法收入等。第三种收入才是通过经营地产,取得地租收入。

  中国的地主有两类:庶民地主只有一种收入,即地产收入,而皇族地主和官僚地主则有两种收入:强权收入和地产收入。与西欧领主收入不同的是,一、中国官僚地主的强权收入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和决定性的地位。首先是官俸,官俸是国家用强权征税赋税后在官僚集团中的再分配。其次是官僚贪污、贿赂所得。二、官僚的强权收入和地产收入是密切相关的。强权收入直接决定了他们的地产收入(也可称为“经营性收入”)。因为土地是用官俸购买的,或国家分配、皇帝赏赐的,或者个人强权掠夺而来。中国的强权收入与西方的特权收入有很大的不同,西方领主的特权收入是有条件的和有限的。农民不打官司,就不用向领主交纳司法费用。同样,若不使用领主的磨房或面包房,也不需交纳相关的费用。当然,用是要用的,只是有一定的限度而已。而中国官僚的强权掠夺则是无条件的、任意的和无限的。具有专断性。更为重要的是,西欧领主的特权是个人的,特权收入也只能根据个人的能力和社会的习惯法来征收,不能任意而为。中国皇室和官僚的强权收入是靠庞大的国家机器:军队、监狱及严刑、酷法来征收的,是血腥统治的结果,而不是靠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汉高祖刘邦把天下当作是自己挣的莫大“产业”,他当着群臣得意地向其父炫耀说:“始大人常以臣亡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27]刘邦经营的产业就是政治产业。

  领主和农奴构成的庄园制也并非仅是经济制度,而是政治的和法律的以及经济制度的复合体。汤普逊指出:“庄园制度的性质与范围是理解中世纪时代的经济社会史的关键。”“它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经济制度。”庄园领主具有“地方的政治统治权”,“他对他的农奴和贱农兼有征税权和司法权。”[28]没有非经济制度,领主恐怕很难获得其地产的收入。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安德森也指出:“把封建社会只概括为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并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通过超经济强制而运行,有关的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是其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是剥削剩余价值的中介,因此不可能不通过如主权分割、封君封臣关系等来理解封建社会。”[29]

  现在让我们来进一步具体分析“大地产与小农”的公式是否符合历史的真相。

  “大地产”显然是指地主或领主的地产。然而,在地主、领主地产之外,还有众多小农的地产。在西欧,除了自由农民拥有自己的地产外,占人口多数的农奴也都占有小土地,即“份地”。庄园的土地就是领主的大地产和农奴(佃农)的小地产的结合。

  马克·布洛赫说:“庄园的土地分成两部分,区别十分明显,但又相互关联,极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领主亲自管理或委托代表管理相当大的一部分耕地,我们称其为领地或领主产业。另一方面,还有众多的中、小型地块,它们的持有者要向领主提供各种服务,特别是在领地上劳动,历史学家称它们为‘采地’。从经济角度看,一份大产业与许多小地产在同一个组织中的共存是领主制的最基本特征。”[30]“绝大部分采地形成一些不可分割的固定单位,人们称为份地。”[31]

  马克·布洛赫还说:“在领主制度下农奴人数占总人口的大多数。”[32]那么,农奴的小地产从总体上来说是数目不小的。

  封建普遍论者把农奴仅仅看作是受剥削者,出卖劳动力的生产者,看不到他受剥削的经济前提是领主给予他的采地,而这正是西欧生产方式的特征,为中国所无。更重要的是,忽视了农奴的财产关系,西欧封建制解体的原因就无从认识。因为农奴对份地可以继承、买卖,取得对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封建制解体的一大表现。

  就地主和领主们的地产来看,大地产也只是其中的部分。在英国中世纪早期世俗封建主以小地产居多。据1279年的一项调查,可耕地面积在500英亩以下的小地产占65%,500英亩至1000英亩的中等地产占22%,1000英亩以上的大地产为13%。[33]

  布洛赫说:法国“占地面积1/4—1/2的耕地为国王、高级贵族、大教会地主占有,并且他们的地块面积往往十分大,有几百公顷。”[34]不过大地产有向小地产发展的趋势。一方面由于不断分封,另一方面是经营方式的改变造成。在法国如此,英国也是这样。据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35]第三章《中英封建地产演变的比较研究》(刘光临撰写),1086年,王田占全英格兰耕地的1/7到1/5,180个大封建主的土地几乎占了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一半。而到了1436年,王田只占全国耕地的5%,大地产只占20%。“15至16世纪的英国是以自耕农为主体的社会,我们进一步总结说,从11世纪到16世纪折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内,英国地产总的运动趋势是,封建大地产日益缩减,而中小地产越来越多。”
  地产的大小,即规模仅仅是现象,地产的性质则是实质问题。

  西方地产有封建和非封建之分,无论哪种,都是个人的。中国的地产则主要是官民之分,大地产多为官田。官田包括国家的和官僚个人的。国家地产有屯田、营田、职田等。中国民间地产以中小地产为主。因为庶民百姓主要靠自身财力,长期的艰苦经营所得购置田产,不像国家和官僚地主可以靠强权轻而易举地获得大量土地。明清时期,无论南方还是北方,都少有大地产。

  中国国家地产常常靠掠夺庶民地主的地产来扩充。汉武帝时,“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36]可见,被掠夺的是“中家以上”的民间中、大地产。明初,朱元璋下令“藉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通过藉没扩大官田。《明史·食货志》说,官田中有“占夺民业”得来的。清初,从顺治元年到康熙八年通过执行圈地令,清皇室、八旗宗室、八旗官兵掠夺了大约二千万亩土地。

  官僚地主也凭借政治权力兼并、掠夺庶民地主的地产。汉代丞相萧何“强贱买民田宅数千万”,由此形成他的大地产。[37]明代大学士梁储之子为夺取一个富民的土地,竟然杀死他家200余人,事后却逍遥法外。[38]

  官僚地主的土地兼并,都是以好地、大面积地为目标。宋代大贪官朱勔假传圣旨,一次就把苏州城中数百家庶民百姓的田产、房屋全部占为己有。他的花园别墅遍布吴郡,良田耕地多达三十万亩,跨州连县。明代的大贪官严嵩在其家乡广占土地。史载:“袁州一府四县之地,七在严而三在民,在严者皆膏腴,在民者悉瘠薄。”[39]大部分官僚地主都以掠夺广大庶民百姓为生存的条件。明代“官豪势要之家,其堂宇连云,楼阁冲宵,多夺民之居以为居也;其田连阡陌,地尽膏腴,多夺民之田以为田也。”[40]官僚地主在兼并土地时,并不从地主阶级利益出发,在连片的土地中专挑上中农以下的农民土地,而把庶民地主的土地宽厚地放在一边。恰恰相反,与自耕农相比,庶民地主的土地好、面积大,这正是官僚们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虽然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官僚地主与庶民地主同属于一个阶级。但是古代社会的人没有明确的阶级意识,只有鲜明的等级意识。官僚地主不会照顾与他们有着严格等级差别的庶民地主的利益。更何况官僚地主与庶民地主仅仅是在经济行为上有着部分相同之处,并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

  可见,中国的大地产主要是由政治权力和暴力获得的。此外,中国古代特有的漕粮的生产和运输,不论是来自大地产,还是小地产,都是政治权力支配下的经济形态。

  地产经济并不是中古社会经济的全部,工商业经济也十分重要。西方的工商业是私人的、民间的,因此而有市民自己制定的城市法和商人制定的商法。

  而在中国,国家不仅严密控制民间工商业,而且自身就拥有庞大的官营工商业。这使得皇帝官僚集团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需要。例如,清朝雍正皇帝的御用作坊无所不能,制作的器物数量之多,令人难以置信,甚至还能制造重型武器。雍正五年、七年、八年各制造大炮130位、100位和92位,造炮车(安置大炮所用)3400辆。除此之外,还制造大量其他武器。如雍正七年,做腰刀一万把,八年,命制作鸟枪一千枝,腰刀二千把,大小刀二千把。

  按照朝廷的制度,武器的设计、制作和使用是国家的事,权归兵部、工部。可是雍正皇帝用国库银两制造大量武器,无论兵部、工部,还是内阁都无权过问。造办处还制作其他物品。这些物品(包括小型兵器,如刀剑)一部分用来赏赐群臣,以笼络臣下。一部分为己用,如出宫防卫。

  官营工商业无限制地征收民间财力、物力,严重破坏百姓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充分自给自足,不需借助市场,不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重要的是,皇帝、官僚集团主要利用强大的国家权力剥削、奴役广大编户齐民(其中有编户农民,即所谓的自耕农,也有庶民地主),而不是仅靠地产剥削农民。这是中国与西方的重大区别,造成这种区别的恰恰是因为中国没有西方那种封建制。

  至于用“小农”概括中古时代的劳动者,也是过于简单。秦汉时期的国有农业和一些私有农业,还有手工业的劳动者有许多是奴隶,国有手工业中还大量使用刑徒。这是集体劳动,而非个体小生产,更不是小农。历代的屯田也多是集体劳动。中国国家经济的特征是西方所没有的。中国无论是经济类型,还是劳动者成分都比西方要复杂多样。用“大地产小农论”很难解释这样复杂的历史现象。

  中西方劳动者不仅成分不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地位和生存条件有着极大的差异。封建论者把地主剥削农民当作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主要的和普遍的表现,这实际上忽视了西欧封建制的特殊意义。西欧封建制的实质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无论封君、封臣还是领主、农奴,各自都有权利和义务,领主不仅仅剥削农民,还有保护农民的义务。农奴不仅仅向领主尽义务,即所谓的受剥削,也有许多法律规定的权利。伯尔曼指出:“到12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包括农奴在内的全部农民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41]包括以下几种:占有自己份地和使用公共村社土地的权利、接受领主保护的权利、拒绝不合理负担的权利、在法庭上指控领主不合法行为,尤其是过度剥削的权利、参与审判,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及参与庄园管理的权利。

  侯建新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42]中指出,西欧生产者尽管经济发展的起点很低,物质生活比较艰苦,但是他们很早就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因此能坚守一种个体权利的底线。比如迫使领主不能随意提高地租或增加劳役,地租和赋役量都要在法庭上受到严格的限定;惩罚农奴必须经过法庭,由庄园全体共同裁决等等。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剥削,而仅仅是说农奴已经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某种权利,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凭借着习惯法,即使是在农奴制最严酷的条件下,农奴也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力地抑制统治者的过分侵夺。与西欧农奴相比,中国农民缺乏个体权利,哪怕是最基本的权利,因此面临着更苛刻的压迫和剥削。

  恩格斯也曾注意西欧农奴的特殊性。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通过与无产者的比较,指出,农奴拥有并使用生产工具和一块土地,农奴生活有保障;农奴可以通过各种道路获得解放;“总之,农奴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加入有产阶级的队伍并加入竞争领域而得到解放。”[43]

  权利、义务关系使得西欧领主的剥削以及领主与农民的关系与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正因为农民有权利抵制领主的过分剥夺,他们才能较多积累个人财富,由此获得解放,并极大地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中国劳动者缺乏法律保护,没有最基本的权利,只能忍受统治者的无限奴役和掠夺,实在忍无可忍时便起义造反。生产者的不同状况是中西方不同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因。“地主剥削农民论”(“大地产小农论”的另一种表述)则未能反映这种历史真相。

  传统的“大地产与小农结合论”形成了“地主和农民对立”观点,认为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也是封建主义普遍性的一个内容或规定。一个社会必有一个主要矛盾的观点是受阶级斗争理论的影响,以为每个社会形态中两大阶级的对立就构成了该社会的主要矛盾。然而这种看法与史实并不相符。西欧中古是多元的社会,多元社会无所谓主要矛盾,而是多种矛盾:教权与王权、贵族与王权、城市与贵族或与王权、领主与农奴等等,各种矛盾都对历史进程起作用,很难区分哪个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如果非得比较的话,恐怕是领主与农奴的矛盾对历史进程的影响较为次要。正如古代社会中,自由人内部,即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对历史进程的影响大于奴隶与奴隶主的斗争。在中国中古社会,虽然是一元的社会,“主要矛盾”说能够成立,但是它是皇帝、官僚集团与广大编户齐民的矛盾。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则是次要的和从属的。这从历代“农民起义”的原因即可看出。王毓铨指出:

  “历朝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多起于北方,北方土地占有比南方分散。在北方,除皇室官庄外,岁收二三十万担租子,占着三二千户佃户的地主,或占有上万顷多至七万顷土地的地主好像是没有或没有几个(这有政治原因和历史原因),小土地占有者个体农户居农耕人户乃至全体编户的绝大多数。这些小农户的负担是丁田赋役,而且那赋役的征调签拨是绝对强制的。农民军的成员主体也是个体农民,不是个人地主的私家佃户。农民军中杂有逃军、逃匠,军、匠户下也有田土,也并未脱离分散的小型农耕。历史上最大的农民军,应该说是明末李自成的农民军。李军活动地区有明朝的几个王府。……耕种王府庄田的都是佃户(庄民)。却不见他们首先发难组成农民军,或焚劫府库起而响应农民军。李自成农民军的口号是‘不当差不纳粮’,是个体农民的要求,而不是私人佃户的要求。

  居于主体地位的个体小农户所遭受的剥削和压迫是赋役(粮差),而赋役的超经济强制性出乎人们意料之外。朝廷赋役重,其重者如明之军户、灶户、民户中之库子、斗级、解户、役夫户,一役即破人之家荡人之产,当役的人常是被迫逃亡。

  历史上多见军、民、匠、灶(编户齐民)逃往官府控制达不到的偏远山区,多见他们逃往权贵豪宦之家,充当他们的奴仆佃户,却很少见逃民和地主家的佃户逃归朝廷,重新附籍当差。

  “民逃,为逃役耳’(明宣宗)。过去我们的史学家不大注意这一点,也可以说有意无意地躲避这一点。不幸的是这一点在农民战争史上正是关键性的一点。前年出版了《中国农民战争史》(魏晋南北朝卷),朱大渭在《绪论》中说‘几乎所有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都与徭役有关’,这话不仅合乎魏晋南北朝的实际,也能印证其它时期农民战争的原因。这不是为古代地主开脱剥削和压迫农民的罪孽,而是说(就全体编户齐民来说)以皇帝为主的地主阶级的朝廷更残酷。……我们一直在说中国古代的封建政权是地主阶级的政权,皇帝是最高最大的地主。可惟独对这个最大的地主我们寡言少语。中国古代史研究工作中不少问题就出在这里。”[44]

  传统“地主制理论”有一个重要观点是认为“封建国家”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或者说“封建国家”是社会上所有地主阶级的代表。以此来证明“封建社会论”的合理性。因为他们可以据此将官僚的种种恶行归结为“地主”的行为,把官僚对社会的掠夺说成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对此观点,陶希圣、王亚南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国家以及官僚只为自己的利益,而不代表其他任何阶级的利益。近代社会的政治理论和由此产生的历史理论则认为国民党政府是社会上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总代表。以此来证明反封建的必要性。这种理论与前述地主制理论是基本一致的。同时也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的中国化表述。然而,它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美国学者小科布尔在《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中指出:所谓南京政权代表资本家的利益,“这个论断是站不住脚的,这是因为事实上,存在于两个集团之间的关系的真正特点是:政府竭力从政治上压制城市资产阶级,并榨取这些经济现代化部分的力量。”他还指出,南京政府只代表自己的利益,而不代表社会上其他任何阶级的利益,无论地主还是资产阶级。他说:“南京政府的政策只图谋取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至于除它以外的任何社会阶级的利益,它是完全不管的。”他还说,无论是地主还是资本家等等,都对这个政府的存在构成了一种潜在的挑战势力。因此政府竭力将他们置于其控制之下,甚至对地主阶级支配的地方机构也要逐步战而胜之。[45]

  可以说,五方式论的“封建”概念是不合理抽象的结果,它所构成的“封建社会”只存在于它的理论中,在世界上任何地区都找不到其原型和表现形态。它既与西欧封建社会不符,也不能说明中国的社会状况

  然而,五方式论的抽象将“封建”及“封建社会”普遍化(正因其高度抽象,才能够普遍化),使之成为放之四海而皆有的历史现象。中国中古社会就根据这一理论被定性和命名为“封建社会”。具体过程是,根据五方式的理论,认为中国社会因为有着地主剥削农民或大地产与小农的现象,可以认定它是“封建社会”,于是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事物就都可称为“封建”的。于是人们就用贴标签的方式无限制造“封建”的东西。以致中国的封建漫无边际,无所不在。

  就这样,以西周“封建”为名称,从西欧的具体的封建,到五方式论的抽象的封建,又到中国的具体的封建,四种封建概念经过大幅度的时空转换,不断置换了其中的含义,由此形成三种不同的“封建社会”。

  一些学者主张回归西周封建的本意,这无疑是必要的。不过,西欧封建的本意似乎更应得到重视。因为对封建的所有认识都是从西欧封建开始的,因而对中西中古社会的比较研究应该是认识中国有无封建社会的关键。以往的研究恰恰忽视了这一方面,西周的封建只是起命名的作用,较容易区分。比较西欧与中国则是难度和工作量都更大的工作。

  中西中古社会在社会结构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极大的不同。例如,西欧是多元社会,各个社会共同体具有一定的自治性,有自己的法律;政治权力由各共同体分享并相互制约。中国是集权国家统治的一元社会。西欧的君主不得不自己跑腿,到自己的领地就地消费农产品,即所谓的“就食巡行”,而中国的皇帝官僚可以用漕运,调动大量人力去为他们运送粮食。中国的国家有数不清的这政那政,偏偏没有西欧的宪政;西欧虽然没有中国这么多的政,甚至连行政都缺乏,却因有宪政而得以长足进步。西欧的君主要靠自己过活,即以自己的领地为生;如果需要征收额外的赋税,则须取得纳税人的同意;中国的皇帝实行家天下制度,无限征收赋税、徭役,供其家族和家奴享用,而无需取得被征收者的同意。西欧的农奴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而有能力限制统治者的任意剥夺;中国的庶民百姓却只能任官府和官僚宰割;西欧的城市有自己的法律:城市法,商人也制定自己的法律,即商法,这都是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中国的城市和商人则没有这种法。

  西欧的多元社会中,,封建制与非封建制并存,并且相互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转型是具体的封建制被非封建制所取代,而不是五方式论中那种抽象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战胜封建生产关系的简单过程。具体到封建社会本身来说,是领主个人领地所有制。中国“封建社会”是国家强权支持下的皇帝“家天下”的社会。皇帝利用国家权力统治并剥削掠夺广大编户齐民(其中既包括编户农民,即通常所说的“自耕农”,也有为数不少的编户地主,即庶民地主,非身份性地主)。国是家的扩大。国家财政也主要为皇室、官僚私人服务。例如明初宗室人数仅40余人,而到明末已达28924人,将近3万人。全国为他们每年提供的禄粮多达870万石,是京师漕粮的一倍多。[46]

  与之不同的是,西方的国家支用出自国税,而王室消费出自国王个人收入。

  把中国中古社会说成是“封建社会”,抹煞了与西方的差异,无视中西方各自的特点,对于历史研究只能是有害无益。

注释:

[1] 李根蟠:《“封建”名实析义》,《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2期。

[2] 叶文宪:《封建和“封建社会新论》,《浙江学刊》2000年第4期。

[3] 北成:《关于“专制君主制”的译名》,《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2期。

[4] 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及42页注(43)。

[5] [法]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08页。

[6]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7页。

[7]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7页。

[8] 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9]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5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10] [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506—507页。

[11] [日]井内太郎《协助金:都铎是专制王朝?》,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一辑,三联书店2005年版。

[12] 徐浩:《地主与英国农村现代化的启动》,《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13] [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5页。

[14]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25页。

[15]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16] 林达:《带一本书去巴黎》,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0页。

[17] 王家范:《阅读历史: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9期。

[18]叶文宪:《封建和“封建社会新论》,《浙江学刊》2000年第4期。

[19] 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

[20] 马克垚: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文版序言,商务印书馆2004年。

[21] 马克垚: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文版序言。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29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4页。

[24] 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型态》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5] 参见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第15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6] [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490页。

[27] 《汉书·高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

[28]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58、391页。

[29] 转引自 [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文版序言,第8页。

[30] [法]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0页。

[31] [法]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4页。

[32] [法]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

[33] 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34] [法]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35] 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

[36] 《汉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

[37] 《汉书·萧何传》。

[38] 《明史·梁储传》

[39] 《皇明经世文编》卷329。

[40] 《皇明经世文编》卷251。

[41]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39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

[42]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4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3页

[44] 王毓铨:《研究历史必须实事求是》,《王毓铨史论集》(下卷),中华书局2005年,第696—698页。

[45] [美]小科布尔:《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20、321页。

[46] 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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