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研究农村公社的动机和方法论——兼论走出“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困境

  

  内容提要:马克思分析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的方法论是从分析农村公社开始的。农村公社具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二重性,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农村公社中的公有制如何被私有制败坏的历史过程。深入研究马克思在各个时期研究农村公社的动机和方法论,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马克思研究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这一方法论的科学性,而且有助于我们走出社会形态划分的争论和“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困境。

  关 键 词:马克思;农村公社;动机;方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

  作者简介:甄修钰,内蒙古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教授;张新丽,内蒙古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讲师。

  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具有普遍性。农村公社又有原生形态和次生形态之分,原生形态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次生形态则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阶级社会中长期残存。马克思毕生特别重视对农村公社的研究,他分析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的方法论就是从分析农村公社开始的,这与他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方法论一样,都有一个切入点。

  中国学者对西方社会历史中的农村公社进行了具体研究,既有对日耳曼公社的研究;①也有对古典型公社的研究;②而对俄国农村公社的研究相对较多。③20世纪70年代以来,俄罗斯学界出版了一批有关农村公社的专著,这些研究成果基本上都肯定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的必然性和普遍性。④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不存在争论,但对农村公社与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的关系依然有意见分歧。由于这个问题涉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争论,也涉及亚洲等落后地区被压迫民族的社会发展道路以及马克思晚年撰写古代史笔记的动机,尤其是还涉及社会形态的划分和社会发展规律问题,因而它是一个依然困扰学术界的重大理论问题。本文不打算具体讨论某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问题,笔者只是依据列宁在《马克思学说的历史命运》一文中把马克思学说划分为三个阶段⑤的分期法,对马克思以农村公社为切入点研究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的学说史和方法论做一些初步探讨,以供讨论。

  第一阶段是1844—1848年,这是马克思研究哲学的时期,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时期。

  在马克思主义形成之前,西方学者普遍认为私有制是永恒的。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试图建立他们的原始社会理论,早在18世纪初,有些学者就否认私有制永恒论。英国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苏格兰人亚当·弗格森就曾指出,公有制是原始社会关系的基础。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在其《人类科学概论》中对人类原始状态的论述也颇引人注目。傅立叶的创见更是受到恩格斯的高度评价,“傅立叶早就天才地想到了摩尔根谈的很多问题”。⑥约翰·洛克和黑格尔也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与人之间无公认的一定法则。所以,马克思在1842年《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中说:“18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虚构,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本性的真实状态。”⑦这些观点在19世纪曾受到进步学者的欢迎,对马克思也产生过积极影响。

  马克思在这一阶段虽然没有提出“农村公社”这一概念,但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异化劳动”和“共产主义”部分中不难看出,马克思把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分为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三个时代,即未产生私有制和劳动异化的时代是第一个时代;由于劳动异化形成私有制的时代是第二个时代;共产主义是第三个时代,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原初地位定名为“部落所有制”时代,他们不仅对人类历史的前程和出发点、人类早期历史活动内容、原始人类的思想意识及其对自然界的关系、原始生产方式的特点及三种生产进行了广泛论述,而且对“部落制度向国家过渡”以及国家起源等问题也做了准确的阐释。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落后于他们的同时代人,关于人类第一阶段的历史,他们已提出一些重要原理。

  当然,这一阶段是马克思主义形成时期,他们对人类第一时代的论述还缺乏史实依据,还有思辨性质的推理,第三时代与第一时代“接近”或是“复归”的提法是运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所得出的结论。此外,部落所有制的社会结构是“家庭的扩大”的表述也不正确,因为摩尔根之后,人们才知道应当是氏族先于家庭。因此,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只是原则上把握了公有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还缺乏具体历史事实的论证,这无疑会影响他们全面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使命。

  第二阶段是1848—1871年,这是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时期,也是马克思研究农村公社的重要时期。

  要全面揭示公有制、私有制、再到公有制的社会发展总规律,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暂时性,就必须用具体史实说明第一阶段公有制的历史,而不能停留在哲学思辨的推理上。这种必要性和迫切性不允许马克思中断对第一阶段历史的考察,如何摆脱当时史料贫乏的困境,马克思从巴枯宁的荒谬观点中得到了线索。

  1845年,德国军官兼作家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农村公社,赫尔岑从他那里得悉这一点后便加以吹嘘,这种认识又由赫尔岑传给了巴枯宁。⑨

  俄国农村公社的发现用历史事实证明公有制先于私有制,但巴枯宁却把俄国的农村公社看成只是俄罗斯特有的形式,否认农村公社的普遍性。因此,他认为俄国的农民是天生的共产主义者,俄国革命不需要无产阶级,只依靠落后的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就可以一步跨入共产主义。⑩这显然是一种视先进为落后、视落后为先进的反历史的俄罗斯特殊论。

  马克思为了批驳巴枯宁这种有危害性的、容易泛滥的俄罗斯农村公社特有论,于1853年开始研究其他地区的农村公社,以便用历史事实论证人类历史第一阶段公有制的普遍性。英国国会的讨论为马克思的研究提供了线索。

  英国国会的讨论是由英国外交官和印度总督的报告引发的,他们发现印度到处都是自给自足的“共和国”(按:这实际上是指农村公社的次生形态),这种组织妨碍英国商品的销售,所以才被总督报告所提及,进而被国会所讨论。国会的记录和讨论所形成的报告详细叙述了印度的土地所有制,这些材料被当时流亡在英国的马克思发现,并深深地吸引了他。

  1853年4月至5月,马克思开始“阅读麦克库洛赫、克里姆、贝尔尼埃、萨尔梯可夫的著作以及其他有关印度和中国的历史和经济的著作,并作摘录”。(11)6月2日,马克思致信恩格斯,表示他特别注意到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一现象。他在评论法国旅行家兼医生贝尔尼埃对东方社会的观察时指出:“贝尔尼埃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6月6日,恩格斯在回信中完全同意马克思这一看法。6月14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更深入地探讨了这一问题,他认为尽管“在克里什纳以南的同外界隔绝的山区,似乎确实存在土地私有制”,但“无论如何,伊斯兰教徒似乎首先从原则上确定了在整个亚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12)这样,马克思就用具体历史事实证明了巴枯宁俄罗斯农村公社特有论的荒谬性。

  1857年,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形式》)中专门分析了源于农村公社平均分配土地的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认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古代的所有制和日耳曼的所有制是形式不同,本质相同,都是“以公社成员身份为中介的所有制”。(13)

  1858年,马克思明确强调,“原始的公社所有制”不是俄罗斯“特有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人那里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罗马和日耳曼的私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14)这样,马克思就用具体史实把农村公社从亚洲扩展到欧洲,以此论证农村公社的普遍性,进而使人类历史的第一阶段,即公有制阶段摆脱了思辨推理的困境,“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术语代替了“部落所有制”术语。

  英国外交官的报告和国会的讨论也改变了部分欧美学者的思维,过去他们在私有制永恒论的影响下不可能关注西欧以外的农村公社,也不可能调查西欧是否有过这样的社会组织。现在,一些欧美学者也开始调查和研究这类社会组织,结果发现西欧也有它的残余。这些学者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人格·路·毛勒。

  1854年至1871年,毛勒的五部著作相继出版,并很快引起马克思的重视。1868年3月14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提到他在大英博物馆里除钻研其他著作外,还钻研了老毛勒关于德国的马尔克、乡村等制度的近著。3月19日恩格斯在复信中说:“老毛勒的著作很好”。3月25日马克思致信恩格斯说:“关于毛勒:他的书是非常有意义的……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着和古生物学中一样的情形。由于某种判断的盲目,甚至最杰出的人物也会根本看不到眼前的事物。后来,到了一定的时候,人们就惊奇地发现,从前没有看到的东西现在到处都露出自己的痕迹……于是他们在最旧的东西中惊奇地发现了最新的东西,甚至发现了连蒲鲁东看到都会害怕的平等派。”(15)

  毛勒著作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证实了马克思“我说过,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的观点,即农村公社不仅亚洲有,欧洲也有,如在马克思的家乡特利尔区当时仍残存着,只是图样保留得不及亚洲那么完整;其次是“俄国人甚至在这方面要标榜其独创性的权利也彻底丧失了”。(16)

  马克思不仅用具体历史事实论证了农村公社的普遍意义,而且特别关注农村公社与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的关系。因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17)所以,马克思研究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的最重要的方法论就是从分析农村公社开始的。“一切文明民族都是同这种公社一起或带着它的非常明显的残余进入历史的。”(18)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的《形式》中列举了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四种所有制形式,具体研究了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形式,认为它们是形式不同、本质相同。“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它们“都是以这样一种共同体为前提的,这种共同体的成员彼此间虽然可能有形式上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是所有者。所以,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共同所有制(东方形式,这种形式在斯拉夫人那里有所变形;在古代的和日耳曼的所有制中它发展成为对立物,但仍然是隐蔽的——尽管是对立的——基础)”。(19)

  把马克思在《形式》中的论述与其他著作中的相关论述相结合,可以进一步了解马克思研究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的方法论。

  在《形式》中,亚细亚所有制“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奴隶制这种私有因素“在这里既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20)但东方社会是一个“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因而实际的公社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21)所以亚细亚所有制与东方社会的关系是公社集体沦为专制政府的纳贡对象,“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东方社会是“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22)的一种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形态。

  在马克思其他著作中,亚细亚所有制长期残存,其图样保留完整,直到19世纪。这种社会形态既不是古希腊罗马式的奴隶制社会,也不是西欧式的封建社会。(23)它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的一种“贡赋关系”的社会。(24)

  在《形式》中,对古代所有制和日耳曼所有制的论述特别明确,这两种具有公有因素的所有制最终被奴隶制和农奴制败坏,前者发展为奴隶社会,后者发展为封建社会。

  在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古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是古代所有制或积极公民所有制曾一度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甚至“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25)

  在西欧封建社会,日耳曼所有制也曾一度占主导地位,并使欧洲返老还童。甚至到19世纪时在马克思的家乡还存在,只是图样保留得不完整,以致“最杰出的人物”看不到。后来,日耳曼所有制被奴隶制和农奴制败坏,私有因素战胜了公有因素,最终发展为封建社会。

  这样,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马克思研究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方法论,尤其是《形式》中的方法论:首先,以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为切入点,分析这三种所有制的产生、发展与解体,进而分析出这三种所有制是形式不同、本质相同的特点;其次,依据所有权、共同体、财产形式、生产目的这四个要素区别了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本质差别;(26)再次,揭示了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与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形态的密切关系,即这种社会形态既不是奴隶制也不是农奴制一直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而是一个源于农村公社平等分配的小土地所有制或者长期残存,或者最终被大土地所有制代替的具有过渡过程的社会形态。所以,马克思把自己写的《形式》的重要性明确评价为“1.它是15年的即我一生中的黄金时代的研究成果。2.这部著作第一次科学地表述了关于社会关系的重要观点”。(27)

  马克思的这些方法论已受到中外马克思主义学者的特别关注,并提出一些与具体历史实际相结合的极有价值的观点。

  就古希腊罗马的社会形态而言,英国学者芬利就曾指出,在古典时代的前期和后期,奴隶制都不是主要的剥削形式,即使在古典时代,在那些奴隶制比较发达的地区,奴隶制也只能在大生产中取得支配地位,社会的绝大多数乃是和奴隶制没有关系的小农。德圣克罗阿也认为,在古代希腊世界,奴隶制只是有产阶级取得剩余价值的主要途径,社会的主要生产者仍然是既不剥削别人也不受他人剥削的小所有者。法国学者威尔南赞同马克思有关罗马阶级斗争主要发生于大、小土地所有者之间,奴隶仅是阶级斗争中的看客不构成一个独立阶级的观点,指出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矛盾虽然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矛盾,却不是主要矛盾,在阶级斗争中仅具有次要的意义。(28)俄罗斯著名学者库济辛也高度赞扬和评价了马克思的古典史素养及学术贡献。他认为,希腊“城邦居民的主体是自由的小生产者,首先是农民(在雅典,他们被称作第三等级和第四等级),以及自食其力的工商业者。公元前6世纪,奴隶的数量并不多,只有在大的地产和手工作坊中使用奴隶劳动,因而奴隶在城邦中的作用还不大”。(29)到公元前5至前4世纪,古希腊城邦的“中等阶层的居民在城邦居民总数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而城邦又采取措施来保持公民集体的稳定,因此不会有太剧烈的财产分化”。(30)他进一步指出,“在希腊任何一个城邦,自由小土地所有者都是最重要的社会集团之一。城邦制度的稳定性,民主制度的作用,社会政治冲突的性质,都取决于这个集团的经济状况、政治积极性及其成熟程度。小土地所有者一般被称为农民,这个术语也用于希腊各城邦的农民。应当指出的是,古典农民的许多特点既有别于古代东方的公社成员,又有别于封建社会的农民。”(31)

  在国内,较早(1057)注意到研究古典史的方法论问题的是雷海宗,他认为,不应把雅典等同于希腊、把雅典的奴隶制等同于整个希腊的奴隶制。同时,奴隶制在雅典和罗马的发展只是特殊的、局部的、暂时的现象,只能看做是整个封建社会大背景下的变种。(32)郭小凌认为,雷海宗的“这一看法较剑桥大学教授芬利提出的类似看法早了23年,至今仍没有失去重要的参考价值”。(33)林志纯是持五种生产方式论的学者,他特别赞同马克思有关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的观点。他认为,古典社会的全盛时期“正是指公元前5至4世纪希腊城邦和公元前3至2世纪罗马共和国。这时,尽管各地奴隶制在末后已有相当大的发展,但只要自耕农民阶级尚未彻底破产,尚未完全被奴隶所排挤,经济基础总还不是奴隶制经济,而仍然是小农经济”。(34)

  至于西欧封建社会形态,苏联学术界在1966年举办过一次有200人参与讨论的专题会。聂苏辛认为,西欧封建化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公社的分化,因为封建依附农主要不是由残存的奴隶组成,而是由自由的公社成员沦落而来,奴隶的存在只是加深了公社内部的不平等。因此,西欧在封建化之前还存在着一个“前封建”或“原始封建”时代。(35)科尔松斯基把封建化的典型——法兰克王国的历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6世纪中叶,是国家萌芽,原始封建制度向早期封建制度的过渡,其特征是未产生封建制度;第二阶段是6世纪下半叶到9世纪,是早期封建国家阶段。此时,农村公社向马克公社过渡,社会性质与后来发展起来的封建国家有本质差别。因此,这一阶段应称为“早期封建社会”,而不是聂苏辛所称的“前封建社会”。因为聂苏辛使用的这个术语体现不出这一阶段的发展趋势和正面内容。(36)

  吴于廑也曾从蛮族法典探讨过日耳曼人的马克公社制度,他认为,“既然有了马克公社这一经济基础的残存,必然会随之以若干相应的上层建筑的残存”。因此,“这些继续存在的东西并不是历史的化石,它们在实际生活中还起着一定的作用。”(37)马克垚对西欧封建社会有专门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从古代向中世纪的转变有一个过渡阶段,而这个过渡阶段是“日耳曼人的经济政治等组织成长而未成熟的阶段,不宜视作一个社会的典型阶段”。(38)

  这样,我们把马克思的方法论与国内外学者的理解相结合就可以看出,古典社会和西欧封建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一个大土地所有制代替小土地所有制的过程。即,小土地所有制(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虽然曾一度占主导地位,但有不断衰落的趋势;大土地所有制(奴隶制和农奴制)虽然在初期不占主导地位,却有发展的趋势。基于这种发展趋势,我们可以把古典时代之前的古希腊社会称之为“早期奴隶社会”;把9世纪之前的法兰克封建社会称之为“早期封建社会”。至于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东方社会形态,马克思在《形式》中已明确指出,“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的这种社会“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只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39)因为“在亚细亚形式下……奴隶制在这里既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但“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勉强度日”。(40)

  现在,把《形式》中的“亚细亚所有制”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相比较就可以看出,后者应当是指前资本主义时代东方的一种社会形态,而不可能是指原始社会,其理由还有以下六点。

  第一,《序言》中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与《形式》中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是既相关又有本质差别的表述,前者是已战胜公有制的私有性质的生产方式,而后者则是还未被私有制完全败坏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或农村公社的残余形式,所以也不是指原始社会。

  第二,在《序言》中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41)这段话之后,马克思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是“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按:凡引文中重点号均为引者所加)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42)显然,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就是第一个对抗形式了。因此,这段话概括的都是“对抗形式”的生产方式,是对原始社会的省而不论。林志纯也承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文明时代或阶级社会各发展阶段时,系统地提及古代、中世纪或兼及近代,而省去原始社会不提,这样就看不到‘部落所有制’之类的史前时代或原始公社时代”。(43)当然,最近也有学者认为,《序言》中所说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既包括对抗形式,也包括非对抗形式”;其依据是恩格斯所说的文明时代的三大奴役形式。这样,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指原始社会,否则就成了“四大对抗形式”。(44)这种看法显然不符合马克思《序言》这段话的原意,尤其是忽视了“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这句话的限定。同时,用恩格斯限定的“奴役形式”来论证马克思限定的“社会形态”显然也不妥,因为奴役形式不等于社会形态,正如奴隶制不等于奴隶社会一样。

  第三,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按:《形式》是其中第3章第2篇的一节)中,有几段话与1859年《序言》中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这段话在本质上也是相同的。我们可以比较以下引文:

  总之,一切人身的义务转化为货币的义务,家长制的、奴隶制的、农奴制的、行会制的劳动转化为纯粹的雇佣劳动。(45)

  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46)

  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进行私人交换,既同以个人相互之间的统治和从属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相对立(不管这种统治和从属的性质是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交换只是附带进行的,或者大体说来,并未触及整个共同体的生活,不如说只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决没有征服全部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又同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相对立。(47)

  然而,凡是这种自由劳动者的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这种关系日益扩展的地方,旧的生产方式,即公社的、家长制的、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等等,就处于解体之中,并准备了真正雇佣劳动的要素。(48)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前三段话都对原始社会略而不提,而在第四段话中,“家长制的”生产方式前面有“公社的”生产方式这个术语,“家长制的”生产方式后面却没有“古代的”生产方式这一术语。这表明:马克思在表述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生产方式时是灵活的,有时对原始社会略而不提,有时对“古代的生产方式”略而不提;同时,《形式》中多处使用“原始所有制”或“公社的生产方式”的方法也有力证明,马克思在1858年已经开始使用“原始的”、“公社的”这些科学术语了。因此,马克思在1859年写《序言》时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用“亚细亚的”这个抽象术语去指代原始社会。

  第四,1857年,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导言》中也提到,“资产阶级经济学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的、古代的和东方的经济”。(49)马克思在晚年致查苏利奇的信中又强调,“原始公社的生命力比闪族社会,希腊社会、罗马社会以及其他社会,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命力要强大得多。”(50)这两段话表明:这里的“东方社会”和“闪族社会”与《序言》中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以及上面的“家长制的”生产方式一样,都是排列次序不同的同义术语。同时亦说明:闪族社会或东方社会之所以能长期牢固不变,直到19世纪初,是因为它存在着顽强生命力的原始公社的一整套图样或残余;西欧地区所以能到处露出原始公社的痕迹,是因为原始公社有比资本主义强得多的生命力。

  第五,恩格斯在1894年编的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也有与《序言》中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这段话特别相似的表述:

  “作为商品而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奴隶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51)

  “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物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52)

  “商人资本占据了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这一方面源于商人资本充当各个共同体之间的中介……是因为在以往那些生产方式中,商人与之做生意的剩余产品的主要占有者,即奴隶主,封建主,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君主),代表供人享受的财富,对于这些财富,商人会设下圈套……因此,占主要统治地位的商业资本,到处都代表着一种掠夺制度。”(53)

  在恩格斯未整理的《资本论》第4卷中,即《剩余价值理论》中也有类似表述。

  “在一切较早的地租形式中,直接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人不是资本家,而是土地所有者。地租……在历史上(在亚洲各民族中还是在最大范围内)表现为剩余劳动的普遍形式,即无偿地完成的劳动的普遍形式。与资本主义关系不同,在这里,对这种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暴力统治为基础(由此而来的还有直接的奴隶制、农奴制或政治的依附关系)。”(54)(按:这里的“政治的依附关系”是指“东方国家的农民对专制君主的臣属关系”,(55)它与农奴制是“或”的并列关系)

  以上这几段话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的社会、“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的社会显然都是指“东方社会”,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致认为东方社会保留着原始共同体的较完整的图样,或者说这里的“原始共同体”实际上依然是指农村公社的次生形态,而不是指农村公社的原生形态。因而这里不存在“亚细亚的”与“原始共同体”相对应的关系,或《序言》中“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与原始社会是同义语的关系,而是指“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中存在着“原始共同体”的残余。

  第六,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序言》中的“亚细亚的”与《形式》中的“亚细亚的”具有地区性特点,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它包括印度、印度尼西亚、波斯、土耳其、阿拉伯、埃及等国家,(56)也包括当时的“中华帝国”。(57)《序言》中的“古代的”与《形式》中的“古代的”一词也具有地区属性,因为众所周知,这个词在西文中通常是指希腊罗马的古代。(58)至于《序言》中的“封建的”与《形式》中的“日耳曼的”术语,在地理范围上显然是指“西欧”,因为马克思在《马·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十分明确地将封建社会只限于西欧,而印度等东方地区不具备封建社会的四个本质特点。(59)显然,这三大区域就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家长制、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典型代表,同时,它们都程度不同地残存着原始公社所有制。因此,《序言》中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这三种“对抗形式”的生产方式正如胡钟达认为的那样,“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类型或模式”。(60)如果把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视为原始社会,既无法解决它与马克思所列举的这几个生产方式都是“对抗形式”的生产方式的矛盾,又意味着这几个生产方式的序列中没有东方社会的地位。当然,要论证这三种“对抗形式”的生产方式“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类型或模式”,就应当论证这三种生产方式的共同本质。对此,胡钟达有详细说明:首先,不论是从马克思的《形式》和《资本论》中有关论述来看,还是从西欧的历史实际来看,“奴隶制和农奴制一样,都是在原始社会解体时期就已出现,而不是在奴隶社会末期作为封建主义的‘萌芽’才出现的”;其次,“那种认为封建社会必须脱胎于奴隶社会,原始社会假如没有受到先进生产力的影响只能发展为奴隶社会而不能发展为封建社会,并且把创立这种理论的‘荣誉’归之于马克思和恩格斯,事实上是毫无根据的”;再次,“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的确是依次出现的”,但它们是“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阶级社会的形态”。马克思虽然“不承认古代东方是封建社会”,但列宁“把东方以地租剥削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压迫和剥削制度,都以‘封建主义’一词来概括”。同时,“在古希腊、罗马的整个历史中,仍然是‘希洛特’型和‘科洛尼’型以及其他类似的生产关系占优势”,因此,“只要把‘封建主义’的含义和使用范围加以扩大,则不仅中世纪的欧洲社会是封建社会,整个古代东方社会、古代希腊罗马社会也都可以认为是封建社会。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可以认为是同一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类型或模式。”(61)

  需要说明的是,把古希腊罗马社会视为封建社会形态的并不限于胡钟达一人,如前所述,雷海宗很早就提出这种观点。不过,我们即使不同意这两位先生的这一观点,也不影响我们把这三种“对抗形式”的生产方式视为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类型或模式,因为把奴隶制和农奴制并列对待是马克思常见的方法论。

  研究农村公社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密切关系并不是马克思的最终目的和唯一方法论,以东方农村公社为切入点,研究东方社会在现代历史条件下的命运问题则是马克思最关心的,也是他研究东方社会的又一个方法论,这不仅可以进一步完善唯物史观,也体现了马克思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论及特点。因此,马克思在致力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繁忙情况下,不仅考察了东方的农村公社,同时也考察了东方社会走向“世界历史”的必然性。

  马克思认为,东方地区的农村公社虽然长期残存,但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革命,只能走“卡夫丁峡谷”的道路,尽管这是痛苦的,但痛苦是快乐的源泉,所以“我们有权同歌德一起高唱”,“英国不管干了多少罪行,它造成这个革命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62)

  不难看出,在马克思学说的第二阶段,马克思对农村公社残余的研究取得了相当重大的成果,尤其是用农村公社残余研究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方法论,对我们走出社会形态划分的争论和“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然,马克思这一时期研究的农村公社毕竟只限于欧亚大陆,同时,这种农村公社毕竟是既有公有因素又有私有因素的次生形态,那么,只有公有因素的原生形态是什么情况,这仍然是个哑谜或者说是研究的空白。鉴于当时革命斗争的需要——俄国革命前途,鉴于原始社会的哑谜没有彻底解开,影响着马克思完成全面揭示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这一重大使命。因此,马克思不得不暂时中断了他毕生心血结晶《资本论》的创作,不顾年迈体衰,抱病开始系统地研究只具有公有因素的原生形态的历史。

  第三阶段是1871年至马克思去世。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这是马克思“慢性自杀”的时期,即马克思意识到自己走了弯路,不得不放弃自己的错误理论,只好通过研究古代史来度过晚年。这样,青年马克思和老年马克思是“对立的”,马克思晚年的学说活动和思想与《资本论》完全脱节,即所谓的“断裂说”。(63)部分权威苏联学者认为,这是马克思的一个“不可饶恕的学究气”时代,因为1870年至1877年,马克思整整7年中断了《资本论》第2卷的修订工作。在他们看来,马克思晚年在高龄抱病的情况下,花那么多时间系统地、详细地所做的有关古代史的摘记,仅仅“对马克思传记作家们”有用,仅仅能表明马克思“直到生命的终结都保持了扎扎实实、有条不紊的工作作风”。(64)事实上,这是马克思丰富和完善其理论的重要时期。

  关于农村公社的研究,马克思除了继续他从1868年开始的对于毛勒《德国的马尔克制度、农户制度、乡村制度、城市制度和公共政权的历史概念》一书的研究工作外,于1873年接着研究俄国的公社土地占有制的历史,阅读了尼·卡拉乔夫的《古代和当代俄国的劳动组合》及其他著作;1875年,马克思对亚·柯舍列夫的《论俄国公社土地占有》一书做笔记。1876年,马克思对农村公社方面做了数量惊人的笔记。这一年5月,马克思对哈克斯特豪森的《俄国农村制度,它的发展及其在1861年立法中的确立》一书做笔记。1876年5—6月,做毛勒晚年共12卷的有关日耳曼、法兰克等著作的笔记。根据阿姆斯特丹国际社会史研究所收藏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遗稿所知,对毛勒的笔记有8开纸286页,大部分于1876年5、6月完成。7月至12月,马克思阅读了弗·德梅利奇《M.V.博吉西对南斯拉夫人习惯法的考察》、勒·克雷齐《印度法和法国法比较》、奥·乌提舍诺维奇-奥斯特罗日钦斯基《南斯拉夫人的家庭共有制》、弗·卡尔德纳斯《西班牙土地所有制史论》、格·汉森《特利尔专区的农户公社(世代相承的协作社)》等书。(65)

  1879年9月,马克思开始做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的笔记。马克思不仅摘录了墨西哥、秘鲁、印度和阿尔及利亚,也就是亚、非、拉地区有关农村公社的资料,而且还对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农村公社进行历史类比。如把东方的农村公社同中世纪拉丁—日耳曼的公社制度、墨洛温—加洛林王朝继承制、俄国的劳动组合、德国的马尔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家族公社、英国、法国、瑞士和瑞典的有关公社情况等作类比研究。(66)

  科瓦列夫斯基的贡献不仅使农村公社越出了欧亚大陆进入美洲和非洲,成为可以用铁的历史事实证明其普遍性的社会组织,同时为马克思彻底弄清原始社会提供了线索,因为此书有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引文。所以马克思摘录完科瓦列夫斯基的著作后,就于1880年开始研究摩尔根的著作,研究的结果是农村公社之前的只有公有因素的原生形态是氏族公社。

  现在,原始社会的所有哑谜解开了。但年迈体衰的马克思在19世纪80年代不仅继续做梅恩、菲尔、拉伯克等人的有关古代史的笔记,同时也特别关注那些农村公社图样保留完整的落后地区的社会的发展前途。众所周知,马克思对这些地区的发展道路有了新的考虑,他不仅指责英国殖民者破坏了农村公社,而且认为像俄国这样具备了工业基础的国家,可以利用农村公社越过“卡夫丁峡谷”。(67)

  不难看出,晚年的马克思并没有停止思想的脚步,始终关注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他做的详细摘录和评论不仅仅是出于完善唯物史观理论体系的需要,而且还是迎接现实挑战的需要。这里显然不存在什么“慢性自杀”、“断裂”、“不可饶恕的学究气”的问题,只能非常明确地看出:有关农村公社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关系的理论在马克思学说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现在,有必要对马克思研究农村公社的动机和方法论做一个总结。

  第一,农村公社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形态中其残存程度不同。亚细亚地区直到19世纪仍保留着“一整套图样”;古希腊罗马保留到“古典社会全盛时期”,其图样不完整;日耳曼地区保留得也不完整,但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仍“到处都露出自己的痕迹”,包括在马克思的家乡特利尔专区仍然存在。

  第二,农村公社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形态中其解体方式也有所不同。在亚细亚地区,一方面,公社“保留着一整套图样”;另一方面,公社集体沦为专制政府的纳贡对象,形成一种“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的“贡赋关系”的社会(68)或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在古希腊罗马,保留到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农村公社被奴隶制败坏或大土地所有制代替小土地所有制后,形成短暂的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或古代的生产方式。在西欧,马尔克被奴隶制和农奴制败坏后,形成西欧式的封建社会或封建的生产方式。正是由于这三种社会形态或三种生产方式的形成都与农村公社有密切关系,所以马克思才把农村公社作为切入点和方法论来研究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形态。

  第三,正是由于农村公社与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社会形态有密切关系,因此,结合《形式》中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可以把《序言》中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69)这段话做这样的理解,即“亚细亚的所有制”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有密切关系,但“亚细亚的所有制”不等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同样,“古代的所有制”与“古代的生产方式”有密切关系,但“古代的所有制”不等于“古代的生产方式”;“日耳曼的所有制”与“封建的生产方式”有密切关系,但“日耳曼的所有制”不等于“封建的生产方式”。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显然是农村公社次生形态的表现形式;而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三种“对抗形式”的生产方式显然是阶级社会的生产方式,是同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类型。

  第四,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笔下并不存在着所谓的“五种生产方式”依次演进的理论,但存在着按历史先后顺序出现的奴役形式的明确表述,即奴隶制、农奴制、雇佣制三大奴役形式。(70)但常识告诉我们,奴役形式毕竟不同于社会形态。奴隶制这种奴役形式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出现,直到美国南北战争时还存在;农奴制奴役形式早在古希腊的特萨利亚就有了。(71)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常将奴隶制和农奴制并列论述。同时,欧洲虽然在时间顺序上先后存在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但欧洲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并不是依次演进的关系,因为古代的奴隶社会走上了绝路,是日耳曼人的公有因素使欧洲返老还童的。所以,这个顺序并不能证明《序言》中“大体说来,亚细亚的……”这段话就是五形态依次演进的经典表述。

  第五,马克思研究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有两大方法论:一是以源于农村公社平等分配的小土地所有制形式为切入点,分析其在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或社会形态中如何被大土地所有制代替;二是特别关注亚洲落后地区仍残存着农村公社的社会发展道路和历史命运。

  这样,我们可以把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的演进归结为四个阶段,即原始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东方的贡赋关系的社会、古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西欧的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社会主义为低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其中,古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因走上绝路无法继续演进,只能由日耳曼人的野蛮性使其返老还童后再向西欧封建社会演进,而东方的贡赋关系的社会和西欧封建社会则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发展道路。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道路应当是一元多线式的演进,而非一元一线式的演进,是多样性的统一。

注释:

  ①参见吴于廑:《从中世纪前期西欧的法律和君权说到日耳曼马克公社的残存》,《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47—280页;马克垚:《西欧封建社会研究近况》,《世界古代史论丛》第1集,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第134—139页;朱寰:《略论日耳曼人的农村公社制度》,《史学月刊》1991年第1期。

  ②参见李雅书、杨共乐:《对古代罗马史若干理论问题的重新考察》,《世界历史》1993年第4期;杨共乐:《马克思“古代所有制”理论研究》,《史学史研究》1997年第4期。

  ③主要有金雁和卞悟的《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曹维安的《俄国史新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罗爱林的《俄国封建晚期农村公社研究(1649—1861)》(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等专著。

  ④参见张广翔:《十九世纪俄国村社制度下的农民生活世界——兼论近三十年来俄国村社研究的转向》,《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

  ⑤参见《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5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6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5页。

  ⑨⑩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9、282—283页。

  (11)中共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生平事业年表》,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1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12、113、11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7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26页注①。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3、48、51—5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281、28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7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0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88、490—491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78、486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7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8、467页。

  (23)甄修钰:《经典作家笔下西欧封建主义理论的考察》,《内蒙古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71页注(24)。

  (26)甄修钰:《对马克思三种所有制及有关理论的考察》,《内蒙古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67页。

  (28)以上所引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观点均引自晏绍祥:《古代希腊历史与学术史初学集》,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8—369页。

  (29)(30)(31)В.И.Кузина/Под ред,,М:Высш.шк,1996,C.128,162,164.

  (32)雷海宗:《世界史分期与上古中古史中的一些问题》,《历史教学》1957年第7期。

  (33)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编:《雷海宗与二十世纪中国史学》,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88页。

  (34)林志纯主编:《世界上古史纲》上册,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7页。

  (35)Α.И. Неусыхии, Дофеодальный период как переходная стадия развития от родоплеменного строя к раннефеодальному, тезисы докладл, Сренuе Выл. 31, 1968, C. 45-48.

  (36)А.Р.Корснский,Р.Гюнтер, ,Москва 1984,C.211,241.

  (37)吴于廑:《从中世纪前期西欧的法律和君权说到日耳曼马克公社的残存》,《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

  (38)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89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85—486、468页。

  (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

  (43)林志纯主编:《世界上古史纲》下册,第224页。

  (44)卢钟锋:《“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与中国文明起源的路径问题》,《历史研究》2011年第2期。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96页。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08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08—109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63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7页。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68页。

  (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62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63页。

  (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68—369页。

  (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40页。

  (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894页。

  (5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112、113页。

  (5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2页。

  (58)在2009年翻译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中,“古代”一词已译为“古希腊罗马”了。参见该书第592页。

  (59)甄修钰:《经典作家笔下西欧封建主义理论的考察》,《内蒙古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60)胡钟达:《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

  (61)以上胡钟达先生的观点均引自他的《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一文。

  (6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6页。

  (63)《马克思主义来源研究论丛》(特辑——马克思人类学笔记研究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5—6、43页。

  (64)杜章智:《国外对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资料》第1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60页。

  (65)汉斯-彼得·哈斯蒂克:《马克思恩格斯与柯瓦列夫斯基及其著作》,《马克思主义研究资料》第3辑,第154—155页。中共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生平事业年表》,第413页。

  (6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参见方迥澜:《学习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制形成的论断》,《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3期。

  (67)需要说明的是,1893年恩格斯在致丹尼尔逊的信中,则认为俄国只能走“向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649、664页。

  (6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62—363页。

  (6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

  (7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7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131页。

来源:《历史研究》(京)2012年3期,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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