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的官僚资本(二)
——《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第五章第三节之二

  二 矿业和汉冶萍公司

  洋务派所办较大的矿业,或为外国资本吞并,或失败停闭,北洋政府时期继续经营者大都是小型矿,仅汉冶萍公司所属煤铁矿颇有发展。北洋政府时期新设矿场20余处,以官商合办者为多,其中有些情况不明,大约不久即停闭,有的仅属管理机构。我们仅将有文献记载之继续经营和新设之煤矿12处、金属矿24处列入表5—20。这36处矿设立资本共约2,400万元(缺4处资料,不包括汉冶萍所处各矿)。这些矿场也多半经营不善,并有改归商办的趋向。

表5—20 北洋政府时期官僚资本经营的矿业(1912—1926年)

矿名 地址 设立年份 设立资本万元 经营性质 备考
煤矿          
尾明山煤矿 奉天辽阳 1903 2.8 官商合办  
甘河煤矿 黑龙江嫩江   22.6 官办  
西湾煤矿 广西贺川富县 1905 59.5 官办 胡铭 创办
鸡鸣山煤矿 直隶宣化   70.0 官办  
贺富官矿局 四川贺县 1907 13.6 官办  
八道壕煤矿 湖北大冶   80.0 官办  
炭山湾煤矿 东北黑山县 1909 170.0 官办  
临城煤矿 河北临城   200.0 官商合办 赎自法商
北票煤矿 热河朝阳 1909 250.0 官商合办 张作霖投资
水东煤矿 安徽   110.0 官办  
馒头山煤矿 安徽贵池 1912 90.0 官办  
西安煤矿 辽宁辽源   220.0 官商合办  
金属矿   1919      
象鼻山铁矿 湖北大冶 1920   官办  
龙烟铁矿 河北宣化   500.0 官商合办  
漠河金矿 黑龙江漠河 1921 28.0 官办 1919年改商办
三姓金矿 吉林依兰   14.0 官商合办  
观都金矿 黑龙江漠河 1924 7.0 官商合办 1923年改商办
黄金洞金矿 湖南平江   42.0 官办  
兴隆沟金矿 吉林密山 1924 1.0 官办  
余庆沟金矿 黑龙江漠河   20.0 官商合办 1923年改商办
库玛尔金矿 黑龙江漠河 1926   官商合办 资本15万卢布
奇乾河金矿 黑龙江漠河     官商合办 1919年改商办
吉林采金局 吉林   30.0 官办  
磐石铜矿 吉林磐石 1916 50.0 官商合办 1914年改商办
彭县铜矿局 四川彭县   5.7 官办  
石嘴山铜矿 吉林磐石 1918 4.2 官办 1910年改商办
邓家台铜矿 湖北竹山 1889 2.7 官办 1913年改商办
云南东川铜矿公司 云南   36.7 官商合办  
水口山铅锌矿 湖南常宁 1890 70.0 官办  
个旧锡务公司 云南个旧   176.9 官商合办 1920年增资200万元
富贺锡矿 广西贺县 1897   官办  
湖南矿务局(锑) 湖南益阳 1897   官办 1914年议改商办
新化锡矿山锑矿 湖南新化   20.3 官办  
沅陵锑矿 湖南沅陵 1908 6.9 官办  
云南文山锑矿 云南文山 1911 3.6 官商合办  
延长石油矿 陕西延长   38.5 官办  
    1912 40.0   升允创办
    1916      
    1903      
    1908      
    1908      
    1913      
    1907      
    1909      
    1911      
    1896      
    1897      
    1898      
    1909      
    1908      

  资料来源:丁文江:《中国官办矿业史略》1928年版;胡荣铨:《中国煤矿》1935年版,侯德封:《中国矿业记要》第四次,1932年版;其他有关资料。

  说明:不包括汉冶萍公司所属各矿。

  煤矿中,接办清政府开办的甘河煤矿,民初时年产量约3,000吨,年亏损约3万元。余干煤矿也属亏损。惟鸡鸣山煤矿由京张铁路经营,1912—1916年年产由2万余吨增至4万余吨,除1913年亏损外,均有盈余,少则7,000元,多时达3.2万元。原被比利时资本侵占之临城煤矿,1920年合同期满,由华商芦汉银公司偿还比方借垫款,改为官商合办。产量由1919年的约18万吨增至1921年的28万吨,惟以后产量下降,1926年仅10万吨,1928年由河北省政府接管。

  新开煤矿中,炭山湾煤矿系湖北省政府于1912年以80万元向法商赎回自办的,日出煤约200吨,经营亏损。水东和馒头山两矿是安徽官矿督办王达所办。水东规模不小,年产一二万吨,但成本高,加以耗资50多万元的运煤铁路被水冲毁,亏损颇巨。馒头山日产仅十几吨,亦属亏损之例。

  本期东北煤矿颇有发展。黑山之八道壕煤矿于1919年由乡民刘甲三开采,后由张作霖投资,组益民矿务局经营,日产约250吨。北票煤矿先由热河实业厅经营,颇具规模,后由张学良出资,年产50余万吨。西安原有10个矿区,由商人经营,1926年由奉天财政厅予以合并,改为官商合办西安煤矿公司,年产约20万吨。

  这期间的铁矿,有1916年湖北官钱局出资、湖北官矿局经营的象鼻山铁矿,年产约4.5万吨,主要供应汉冶萍公司输往日本。该矿经营不善,成本过高,亦属亏损。1918年创办的龙烟铁矿,资本达500万元,官商股各半,由执政段祺瑞派陆宗舆为督办。次年在北京石景山兴建炼铁厂,以容纳龙烟之矿;建厂迟缓,1922年才完成80%的工程。这时欧战早已结束,铁价大跌,北洋政权又屡易其主,无力经营,厂和矿俱处于停顿状态。

  金矿主要在东北。原来的吉林三姓金矿,分自采及收租二项,1908—1911年收入逐年递增,1912年以后则递减,收金不过三四百两。黑龙江漠河金矿则颇有发展,1912年产13,088两,1913年产27,635两,连同该矿区的观都、库玛尔、余庆沟、奇乾河称五大金矿。1912—1914年,观都年产6,700两,盈余48,000元;库玛尔年产20,000两,盈余138,000元;余庆沟年产18,000两,盈余147,000元;奇乾河1914年产17,156两,盈余63,968元。1916年以后,银贵金贱,遂致亏损。至1919年,漠河、奇乾河改由商办广信公司经营;1923年,观都、余庆沟分别由商办逢源公司和兴安公司经营。

  铜矿仍以云南东川铜矿为主。1913年由矿商与云南军政人士合组东川矿业公司,资本60万元,以原清代招商矿务公司设备为官股,约占半数。公司建有12吨冶炉一座,开采20余处,但仍以放本收铜为主。欧战时,销路大增,兼以川省铸铜元需铜,1915—1918年公司盈利达70—80%。战后,铜价暴跌,年产量亦由560吨减至312吨,加之公司内部大小舞弊案丛生,遂一蹶不振。四川彭县铜矿,民国初期年产120吨左右,盈余36,000元左右;1915年后减产,几至不支。吉林磐石铜矿原为官商合办,1914年改为官办,年产约40吨,1918年后停办。

  湖南水口山铅锌矿是一大矿,机器设备较全,由湖南官矿经理处经营。民国初,年产铅砂约3,000吨,锌砂近万吨,主要卖给德国洋行。欧战中,铅价猛涨,惟该矿与洋行订有合同,仍按低价出售。战争期间,铅砂年产量增至9,000余吨,1926年达10,095吨;锌砂增至2万余吨,1925年达3万吨;获利亦丰。1916年,北洋政府因日本大借款,拟将该矿由中日合办,因湖南各界反对未果。1920—1923年,该矿又有中美合办、中法合办、中比合办之议。总之,该矿以产品质佳,帝国主义垂涎,主事者各谋私利,致屡见危机。

  锡矿仍以云南个旧为主。该矿经营方法与官办金铜矿略同,即官放款给炉商,收锡作抵。1905年建个旧厂官商有限公司经营,1909年改为官商合办个旧锡务有限公司,实收官股100万元,商股769,500元,设制炼、开采两部,购置机器,计划用新法自行开采。1910年动工建厂,1913年完工,资本用罄,1914年又由云南实业公司拨款20万元,先后借款130余万元,1920年增资为200万元,内商股仅605,500元。由于机器选购和安装工程有盲目性,致高线索道不能利用,洗砂、炼砂厂原料不济,动力厂无煤可烧。结果,除用土法自采一部分锡砂外,仍用老办法向土矿放账收锡。1912年,该公司产锡219吨,1921年增于21,000吨,1924年又回至1,200吨,其中自采自炼约占40%。 该公司成立后,一直亏折。

  广西富贺锡矿于1911年收归官办,土法开采,1913年产200余吨,1914年议改商办,1915年以有利可图,仍归官办。

  锑矿主要在湖南。新化锡矿山锑矿为最大之锑矿,1902年因砂价过贱停开,1915年复开。欧战中锑价大涨,获利颇厚,但自1920年后锑价跌落,此官矿亦衰。湖南益阳之官矿局为唯一用新法开采者,并沅陵官矿,均因经营不善,鲜有收益。云南文山、阿迷锑矿由官商合办之宝华公司经营,较有起色。该公司官股29万元,商股9.5万元,设炼厂于蒙自。民国初期年产纯锑400余吨,1915年以后转亏为盈,该年盈利达14万元。

  我国唯一之石油矿延长矿创于1905年,民国后继续经营。1912—1916年平均年产轻油68吨,重油82吨;此时平均年亏损3,400两,惟1916年盈余3,300两。这以后,原开之二井渐枯产量锐减;1924年开凿新井二口,甚少见油,至1926年废。该年仅产原油24吨。

  2、汉冶萍公司

  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1908年由盛宣怀组织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承办后,名义上已属商办。但清政府的巨额投资并未偿还,公司中亦有官股和大量公款,并由清廷派孙武为都办,盛宣怀为总理。盛为邮传大臣,亦官亦商。因此,汉冶萍实际仍是官督商办。辛亥革命爆发,盛宣怀遭受国人指责,亡命日本,求日人保护,遂有汉冶萍中日合办之议。此事经过曲折,大略是,合办之议出自日本资本家,而以正金银行董事长小田切乃寿之助为代表;同时,南京临时政府因军政费用孔急,拟以汉冶萍产业为抵向三井洋行借款500万元,亦同意了中日合办。1912年1月29日,盛宣怀的代表李维格与“日商代表”小田切在神户议订了中日合办草合同:新公司资本3,0000万元,中日各半,须待中政府批准,原股东通过。2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汉冶萍公司、三井洋行三方代表在南京议订中日合办草合同,并认证了盛宣怀在日本商定的条件。此事一出,舆论大哗,各社会团体声讨盛宣怀,临时政府实业部长张謇、枢密顾问章炳麟反对尤烈。2月22日左右,大总统孙中山发电称:“该草约前虽批准,后以其交款濡滞,……决定取消“(指南京草约)。3月22日,汉冶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全场一律反对合办(指神户草约)。其事遂寝。至于借款事,由汉冶萍公司于2月10日与正金银行订立借款300万日元借款合同,其款即由三井洋行交与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200万日元,又于5月14日交政府在上海机构35万两(合50万日元),另50万日元供汉冶萍公司之用。

  汉冶萍在武昌起义中受到损失,战后萍煤运输受阻,铁厂修复开工需款,公司欠债累累,适湖北省议会有没收该厂矿之议,江西省有派员监理萍乡煤矿之举,于是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将汉冶萍收归国有,于1912年8月20日送呈文给北洋政府。袁世凯等以收归国有需巨款接办,同时,日本方面竭力反对,乃于10月10日由国务院会议决定,拨给汉冶萍公司南京政府所发公债票500万元;公司于12月7日以该项债票向上海正金银行押借款250万两。其实,公司方面亦非真想改为国有,借以谋求北洋政府支援而已。汉冶萍在1911年有实收资本1,380万元(包括官股),而华洋债务总额达3,268万元,其中日本债款1,721万元。

  辛亥革命后,除借上述日款300(实得50)万日元和公债押款250万两外,又陆续借短期日款6笔(见表5—21),仍不敷恢复生产和开支之用,乃于1913年12月3日与横滨正金银行达成1,500万日元的大借款。这次大借款分甲乙两个合同。甲合同借款额900万日元,是沿用1911年5月1日签订的预借生铁价值草合同;该草合同原订预借1,200万日元,除已由前述于1912年2月10日合同拨借300万日元外,再拨余款900万日元,作为扩建工程之用,乙合同借款额600万日元,供公司偿还前欠短期重利旧债之用。两合同期限均为40年,由每年运交日本制铁所(即八幡制铁所)的铁矿石和生铁价值中抵还。

  这次大借款和过去该公司的日本大借款相同,表面上是由正金银行和日本制铁所签订合同,实际上是由日本政府主持,经10月14日内阁会议决定的。这次大借款不仅数额空前,而且条件更苛。比之1904年的预借矿石价值借款和1911年的预借生铁价值借款利率增高,期限加长(见表5—21)。前两次预借价值借款,共须运交日本铁矿石150万吨,生铁114万吨;这次大借款则需运交铁矿石1,500万吨,生铁800万吨。这就迫使汉冶萍一半左右的资源和生产力固定下来为日本钢铁业服务,40年内不能摆脱。而更严重是是,这次大借款的“别合同”中规定汉冶萍须聘请日本顾问工程师和会计顾问,具有掌握全公司生产和财务的大权。顾问工程师为日本制铁所所派,第一任大岛道太郎1914年上任直到1921年死于住所,第二任服部渐继任直到1927年年年老退休。会计顾问则由日本大藏省派出,代表日本政府监督汉冶萍财政。

  在这次大借款中,北洋政府曾进行干预,派杨廷栋晤盛宣怀密谈,盛不理会。借款合同成立后,北洋政府农商部又电公司“必须先呈本部核准……否则无效”;盛以“商借商还”相抗争,农商部则以“持论强辩”“应即暂缓实行”批复。最后,日本公使山座向北洋政府代理国务总理孙宝琦提出警告书,说不要“破坏已成之议,致酿国际戮国葛”,北洋绅商界汤化龙、孙武等上书大总统请查处。

  在这种情况下,盛宣怀遂于1914年2月2日和4月13日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名义呈北洋政府请将汉冶萍公司改为官商合办。北洋政府派肃政史曾术綮赴沪调查,曾述綮报告历术汉冶萍办理之四项失败,反映三个方案:(1)维持商办;(2)收归国有;(3)官商合办,即公司官款列作股票,政府再出7,580,420元现款凑成股东3,000万元,与商股持平。公司的意见显系明知政府拿不出现款,故作要挟。曾述綮是主张国营的。农商部总长张謇也主张国营,惟无法应付一千余万元商股和二千余万元外债,“不可必得而思其次”,乃力主官商合办,并于1914年8月5日呈袁世凯,以后又屡有陈述,希望拨款四五百万两完成合办。

  官商合办,和1912年的国有案一样,立即引起日本的反对。1914年2月28日由外务大臣牧野密电驻华公使山座进行干预,又由于正金银行向盛宣怀提出警告。袁世凯自不敢有所动作。到了这年底,日本向袁世凯提出致命的“二十一条”,其第二号条款有“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之语。1915年5月25日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陆徽祥照会日本公使,允准中日合办,又声明“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这样,官商合办之事也就无法再议了。不过,北洋政府仍力求染指汉冶萍。1915年6月,由孙宝琦、周学熙、梁士诏等策商,由孙多森所办之实业公司发行债票,筹借1,200万元贷给汉冶萍公司,终又引起日本方面的干预和反对而未成。

  日本方面以前述900万日元之扩充工程借款(甲合同)拟在大冶建新炼铁厂,乃提出与汉冶萍在日本九州地方合办一炼钢厂,用新厂生铁炼钢。1916年初,派安川敬一郎与盛宣怀和孙宝琦(时接替盛宣怀任汉冶萍董事会会长)协商,1917年8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由安川借给汉冶萍250万元作为华方一二期股份。这时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结束,钢价惨跌,九州钢厂虽建成而未开工生产。1925年解散合办组织,借款亦作废。

  以上是这时期汉冶萍的内外关系,现再回过头来看它的生产和经营。

  汉阳铁在在辛亥革命中停工,大冶和萍矿也大量减产。汉厂的三个炼铁炉在1912年底和1913年4月修复,1913年产量恢复到80%以上,大冶和萍矿生产则已超过辛亥前水平。这年年底获得900万日元扩充工程借款后,即着手扩建计划:(1)在大冶新建炼铁厂原有100吨炼铁炉2座,250吨炼铁炉1座,兹添建250吨新炉1座,使最高年产量共达23万吨。原有30吨炼钢炉6座,兹添建30吨马丁炉一座,共7座,年产钢能力达7万吨。(3)扩充大冶铁矿矿山,增添、改进机器设备和铁路、码头设施。(4)扩充萍乡煤矿。工程进行缓慢,到1921年底已用银886万两,原日无借款因金价下跌已不足用,由公司盈余中拨付299.9万两。1922年大冶新厂勉强投和,全部扩建工程一再缩减,到1923年才告完成。扩建工程迟缓,汉冶萍的生产仍主要靠老设备,原计划年产生铁40万吨、铁矿石150万吨,迄未能实现,实际产量不过三分之一。现将1912—1926年间汉冶萍的主要产品产量列如表5—22。

表5—22 汉冶萍公司主要产品产量(1912—1926年)

  生铁 铁矿石 焦炭
1912 7,987 2,321 240,646 243,923 29,834
1913 97,513 42,637 485,865 693,411 176,824
1914 130,800 51,253 549,700 682,000 194,400
1915 136,531 48,369 622,200 927,500 249,200
1916 149,930 45,045 628,800 992,500 266,400
1917 149,664 42,653 633,900 946,100 239,800
1918 139,152 26,996 684,756 694,400 216,000
1919 166,096 4,851 751,442 794,999 249,016
1920 126,305 38,260 824,491 824,500 244,919
1921 124,360 46,820 560,000 808,971 206,087
1922 148,424 - 580,000 827,870 225,000
1923 73,018 - 486,631 666,939 208,900
1924 26,977 - 448,921 648,527 190,100
1925 53,482 - 315,410 ? -
1926 - - 85,732 75,715 -

  资料来源:汉冶萍公司产量,各种资料不尽一致。本表据武汉大学经济系:《汉冶萍公司史》1962年稿本第10—2、10—10、12—1页。1912—1919年原据公司《事业纪要》,1924年抄本。1920—1926年原据谢家荣、候德封:《第二次中国矿业纪要》,1926年版,第133页;《第五次中国矿业纪要》第367、484、485页;丁格谢家荣译:《中国铁矿志》1923年版第209页;《矿业周报》第327号,1935年3月版。

  世界大战期间,我国进口钢铁由战前的23万余吨减至13万余吨,而铁价猛涨(见后)。汉冶萍的增产计划虽落空,财务状况却大为改善。原来公司于1908年成立时,适值国内大修铁路,1909、1910年曾获少量盈余,1911—1913年则遂年亏损,共亏451万元。1914年转亏为盈,至1918年5年间共盈余2,940万余元,为汉冶萍历史上最好时期,其情况如表5—23。表见此项盈余主要来自汉厂和大冶矿,而萍乡煤矿仍有两年亏损。再从销货方面看,1914—1918年销售总值为洋例5,664.6万两,其各项所占比重为: 

  钢轨        12.0%      铁矿石     5.5%

  生铁        37.7%      焦炭      16.3%

  钢铁等件    16.1%      煤        12.4%

  可见,这五年公司的盈余主要来自生铁和钢材,收大战时钢铁价格猛涨之利,其利润带有投机性质。

  大战期间,汉冶萍盈余2,940万元,合当时公司所负华洋债务一半以上。惟公司并未能趁机减轻其债务负担。缘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股票均按年发息八厘,1908—1910年照发息金;1911—1912年以公司亏损,两年合发息股八厘(即以填发股票方式付息);1913、1914年各发息股八厘,1915年发息股四厘和现金四厘;1916年发现金六厘,1917—1919年均发现金一分以上。此外,发酬劳和奖金100余万元,并提40万元在上海建盛公祠堂(盛宣怀卒于1916年),其情况亦见表5—23。值此之故,汉冶萍仍处于负债累累,债息严重的局面。

表5-23 世界大战时期汉萍公司的盈利和分配(1914-1919年)

  汉厂冶矿
洋例千两
萍  矿
洋例千两
汉冶萍
合计
付股息后
净利千元
洋例 千两 折合 千元
1911 -133 -1,044 -1,177 -1,658 -2,302
1912 -945 -813 -1,758 -2,476 -2,872
1913 -178 -88 -266 -375 -1,538
1914 692 120 812 1,144 -101
1915 665 -1 664 936 -388
1916 1,777 311 2,088 2,940 1,879
1917 3,362 124 3,486 4,910 2,802
1918 9,551 -371 9,180 12,930 3,780
1919       6,547 2,918
1914-1919年盈余总额          29,406,408.51分配情况

报销以往亏损             6,653,467.88

提存公积及准备            7,838,028.14

填发息股               1,906,541.40

发现金股息              7,296,283.20

发酬劳及奖金    1,055,582.31   10,658,406.91

盛公祠建筑费             400,000.00

拨充扩建工程费            4,224,000.00

盈余滚存入下届            32,505.58

合 计                29,406,408.51

  资料来源:武汉大学经济系:《汉冶萍公司史》1962年稿本第10-35页。

  大战时期,汉冶萍获利不小,而实际损失也巨大。这是因为战时铁价猛涨,而该公司供应日本制铁所的生铁和铁矿石,须按合同规定的低价结算。大战爆发后,日本需铁甚急,仍于1916年8月向汉冶萍提出增加生铁及铁矿石输日量。过去日本以输入铁矿石为主,此时则更注意于生铁。12月,公司派李维格(此时任公司高等顾问)赴日交涉,即提出:“照敝公司生铁成本每吨十八九两,照现在汇水[每百日元]洋例五十八两须合日币三十一二元,而照前合同售与贵所只二十六元,每吨须亏五六元”,这是照成本算。如照市价计算吃亏更多,例如汉冶萍“售与三井之铁,[因无合同约束],都有每吨六十三元之多”。

  经过交涉,日方允1917年输日之生铁按每吨42.5日元计价,而铁价上涨不已。1917年6公司再派副经理盛恩颐赴日交涉,谈判六次,订立一公式,即按合同价(每吨26日元)与前一年英国铁价两数之和折半计算。

  当时市价极高,26元底价几可不计;而英国前一年铁价约为今年之半,再折半计算,只有当年市价1/4强,吃亏更大。至于铁矿石的交售价格,原合同底价为每吨3日元,经交涉,1917年更订为3.4日元,1918年更订为3.8日元。

  现将1911—1926年汉冶萍公司运交日本制铁所的生铁和铁矿石数量列表5—24。再将大战期间各年运交的生铁数量,按日本市价和公司结算价的差额,估算价格损失,列表5—25。铁矿石因无市价资料,姑按生铁价格变动指数估算其价格损失,亦列入表5—25。依表,1914—1918年汉冶萍在运交生铁上损失2,292.9万日元,在运交铁矿石上损失1,077.8万日元,两共损失3,370.7万日元。汉冶萍的价格损失,也就是日本制铁所的额外收益。截至1919年,汉冶萍公司所次日债为3,250万元,折合2,885万日元,日本制铁所的额外收益,已超过汉冶萍的日债结欠额。换包话说,如果汉冶萍能按照市价将产品销往日本,或销往美国(此时美国销路很好),所得外汇偿还全部日债还有余。

表5—24 汉治萍公司运交日本制铁所的生铁和铁矿石(1911—1926年)单位:吨

  生铁 铁矿石
1911 19,164 121,000
1912 15,752 192,980
1913 14,800 273,900
1914 15,000 292,400
1915 50,936 298,350
1916 40,950 284,500
1917 49,684 3232,495
1918 50,000 321,100
1919 60,000 356,730
1920 75,460 385,950
1921 63,300 29,900
1922 116,346 294,144
1923 57,345 303,650
1924 122,306 351,011
1925 32,297 361,067
1926 105,215

  资料来源:武汉大学经济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1985年版第1122—1123页。

  说明:1900—1905年运交317,092吨;1906—1910年运交524,610吨。汉冶萍产品除运交日本制铁所外,有些年份还有少量销往日本其他机构。

  世界大战结束,钢铁价格骤跌。日本生铁市价,1918年9月最高达每吨541日元,逐步下跌,到1921年9月最低下降到65日元,下降88%,同时期,钢板价格下降90%。在中国市场上,大战期间每吨生铁最低价约160元,最高价约260元,战后1920、1921年下降为45元左右,下降70—80%。同时,钢铁销路也日缩。汉冶萍公司1920年开始出现亏损,至1923年共亏损8,410万元,平均每年亏损210万元。汉冶萍公司在大量亏损情况下,只好停工减产。汉阳铁厂日出100吨的炼铁炉2座及日出30吨的炼钢炉7座于1919年即停炼,日出250吨的旧炼铁炉也于1922年停炼。1922年,大冶新铁厂投产,原期以此较新设备代替老炉,节省费用,而日本方面又提出将原定1923年交售生铁25万吨之计划减为10万吨。到1924年和1925年,大冶新厂的两座大炼铁炉也先后停火。公司生铁产量由1919年的16.6万吨减至1925年的5.3万吨,1926年更全部停产(见表5—22)。

表5—25 汉冶萍公司输日生铁和铁矿石的价格损失(1914—1918年)

1.生铁

  公司交售额
(千吨)
(1)
交售价格
(每吨日元)
(2)
日本市价
(每吨日元)
(3)
运费关税等
(每吨日元)
(4)
差额
(每吨日元)
(5)=(3)-(2)-(4)
价格损失
(日元)
(6)=(1)×(5)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5.0
50.9
41.0
49.7
50.0
206.6
26.0
26.0
26.0
42.5
120.0
49
58
89
215
406
15
15
20
24
30
8
17
43
148.5
256
120,000
865,300
1,763,000
7,380,450
12,800,000
22,928,750

2.铁矿石

  公司交售额
(千吨)
(1)
交售价格
(每吨日元)
(2)
生铁价格
指 数
(3)
按生铁价格
指数调整价格
(4)=(2)×(3)
差 额
(每吨日元)
(5)=(4)-(2)
价格损失
(日元)
(6)=(1)×(5)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292
298
284
323
321
1,518
3.0
3.0
3.0
3.4
3.8
100
118
182
439
829
3.0
3.54
5.46
13.17
24.87

0.54
2.46
9.77
21.07

160,920
698,640
3,155,710
6,763,470
10,778,740

  资料来源:公司交售额见表5—24;交售价格、运费及关税等见武汉大学经济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1985年版第399、706页及公司文件;日本生铁市价五年平均价,见日本商工省:《制铁业参考资料》第134—135页,1937年6月。此次计算摘自武汉大学经济系:《汉冶萍公司史略》(待刊稿)第10、22页。

  大冶铁矿,因有日本顾问直接管理,并因大战后日方的需求又由生铁转向铁矿石,故生产尚能维持。但在1920年达82.4万吨高峰后,因3本公司炼铁需要的矿石减少,亦行减产,到1926年仅产8.5万余吨。不过,1922年起,公司在日本人支持下竭力向湖北省谋取开采象鼻山铁矿,到1924年已开始有象鼻山铁矿石输日。

  萍乡煤矿,1920年产量达80万吨,以后因冶炼需要减少,亦减产。1925年停止炼焦,1926年煤产仅7.5万吨。(见表5—22)

  在汉冶萍陷入困境后,公司无他。出路,只谋再借日债,进一步投靠日本帝国主义。1922年3月,公司总经理夏偕复到日本,向正金银行申请借款500万两(850万日元),名为补充未完工程,实则主要应付财政困难。这项借款,由于日本制铁所转而重视安徽繁昌铁矿,而对汉冶萍的经营不满,借口重新调查,一再拖延。在国内,湖南省公股提出反对,湖北省公署提出质问,社会团体纷纷斥责,北洋政府亦加干预。公司内部,又有人组织“新股东联合会”通电反对。公司董事会会长孙宝琦、代理总经理盛恩颐等,一方面应付各方的责难,一方面以暂借方式陆续向正金银行支用达639.8万日元,到1925年1月21日正式签订这笔850万日元借款合同时,已是既成事实了。这时的汉冶萍,除大冶铁矿外,都已陷入停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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