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无疑处见有疑——校勘学摭谈之二十七

  校勘古籍,文从字顺,且于理不悖,阅读之下,很易滑过。然与别本或他籍互勘之下,与本文、本书前后对比之间,则往往可以发现问题,进而调动校勘者的综合知识,深入思考,或可寻觅出致误缘由。

  校读《四部丛刊》本范仲淹的《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有云:

  今江浙之米,石不下六七百文足,至一贯文者。比于当时,其贵十倍,而民不得不困,国不得不虚矣。

  这几句话文意显豁,无扞格难通之处。然与其他版本和文献比勘之下,就发现了问题。

  “至一贯文者”,四库本并《国朝诸臣奏议》作“一贯文省”。《宋文鉴》“者”字作“是”,属下。

  按,审前文“六七百文足”,此处似当作“一贯文省”。宋承前世之制,行省陌钱。规定以七十七钱为百。这里说的承前世之制,其实是直接承五代之制。宋人罗大经《鹤林玉露》甲编卷一《官省钱》载:“《五代史》:汉王章为三司使,征利剥下。缗钱出入,元以八十为陌,章每出钱陌,必减其三,至今七十七,为官省钱者,自章始。”检《旧五代史》卷一○七《王章传》载:“官库出纳缗钱,皆以八十为陌。至是民输者如旧,官给者以七十七为陌,遂为常式。”缀以“足”和“省”表示实际钱数,这在宋代属于常识。因此说,范仲淹既然在上文写了“六七百文足”,接下来则当作“一贯文省”与之相应。如果上文无“足”字,下文当然也不必缀以“省”字。

  又同卷《奏元昊求和所争疆界乞更不问》載:

  然后重议边事,退移兵马,减省粮草,安我生民,勤我稼穑,选将练士,使国富民强,以待四夷之变。

    按,“安我生民”的“安”,原作“須”字,勉強可通。四库本作“安”,《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二四引作“绥”,义同。《长编》卷一五一则作“苏”,义近。颇疑原本作“绥”,形误作“須”。四库本作“安”和《长编》作“苏”则均属以意改字。然根据改字须有版本依据之校勘原则,此处只能依据四库本改,“安”毕竟较“須”义胜。

    又,卷下《再奏雪张亢》载:

  又进士黄通来泾州相看,与钱五十贯文。并是一面将公使库钱回易到利息,相兼使用,即不曾亲使着系省官钱,自来边上有公使钱处,为有前项条贯,及有回易利息,但不入己,各是从便使用。

  “亲使着系省官钱”的“亲”,《长编》卷一四六并《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五四均引作“侵”。按,审此奏是为被告张亢挪用公款一事辩护,作“亲”虽可通,不若作侵占的“侵”义胜。

  又,同卷《奏乞召募兵士捉杀张海等贼人事》载:

  伏乞圣慈来日便差中使计会殿前马步军司,于七百料钱已下军分内,召募情愿捉杀强贼人员兵士三百,其人须是勇壮,吃得辛苦,或曾经使唤之人,限一两日内引见,面赐盘缠钱并冬寒绵衣,及大与逐月添支。

  按,“兵士三百,其人须是勇壮”之句,“其”原作“五”,与此后“人”字一并属上,即为“兵士三百五人,须是勇壮”。如此为句,粗看并无问题,但范仲淹为什么偏偏调集三百零五人,而不是整数三百人,总觉得有些难以思议。

  检此奏之后的《奏乞指挥管设捉贼兵士》,讲的是前奏的结果,则有“近奉圣旨,召募到兵士三百人”之语,可知范仲淹要求调集士兵人数的确为三百人,因依据四库本改正。

  古语云,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又云,好学深思,心知其义。再加上对版本与典籍的多查勤翻,自可于无疑处见有疑。

来源:乘桴子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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