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统经济的通信(上)

  【《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者按】著名经济史学家吴承明先生不幸于2011年7月8日与世长辞。吴先生学贯中西,淹通今古,给经济史学界留下了丰厚的学术遗产。对本刊的成长发展,吴先生始终给予热情的关怀和指导。在吴先生逝世一周年之际,本刊特发表方行先生整理的吴先生《关于传统经济的通信》,并约请与吴承明先生有较多交往的学者撰写回忆纪念文章,以纪念这位睿智可亲的前辈。

  引言: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就在吴承明教授领导下工作。六十余年的言传身教,使我获益终生。1978年,我开始研究清代经济史,有时提出一些问题和意见向吴老请教,有些文章也呈请吴老指正他每次总是回复我一封信,对我提出的问题和观点以及文章中论述不足之处,一一作答,并从理论上引申,以求题无剩义。从1982年至2004年,这类信函共达23件,约三万余字。这充分体现了他诲人不倦的崇高美德,也体现他与我之间一种诚挚的师生般情谊。遗憾的是,有些重要问题未能按吴老要求,作出改正,或进一步深入研究,有负他的厚望,至今深为愧悔。在这批信函中,吴老有许多真知灼见,我一直妥为保存。如今哲人已萎,睹物思人,眼泪潸然,悲伤难已。为寄托我的怀念和感激之情,特将全部信函,汇编成吴承明教授《关于传统经济的通信》的学术资料,加以发表,以惠同仁。此次整理,信函中开头一段中的繁文客套,一律删除,只保留与后文有直接关联的文字。结尾部分也都删除,只保留全部正文。信函按时间先后排列。不妥之处,请读者指正。

(一)

  商人支配生产“成了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障碍”,是专指包买商制度而言的,因为它不破坏而是竭力保存旧的生产方式,即小生产。“真正的资本主义”是由小生产者分化而来的,即“两条途径”中的第一条。这是由于商业资本(脱离生产)“独立”发展的性质决定的。列宁说,这种独立发展“阻碍着农民的分化”。(全集3卷154)

  包买商制度下,生产仍然是简单再生产,不是扩大再生产。生产者的目的是求生不是求富。并且,由于商人资本的多变性,在一个地方一个行业变为不利时,商人可迅速转入别的地方别的行业。  

  只是在有一个不断扩大的大市场的情况下,商人才要求改变生产方式。但第一步只是在商品加工过程中,如棉布流通中的染、踹。在有新生产方式的竞争的情况下,这一步可走得较远;例如由于有外国机器缫丝业的竞争,丝商才由收购生丝改为收购生茧,然后租厂雇工加工。茶也是这样。

  不过,在商人雇主(或商人雇工)的形式下,就谈不到“障碍”了,因为它已改变或部分改变旧的生产方式。然而,如原稿中所分类,那种临时性的、季节性的农产品加工,和贩运商设立的作坊,是不同的。前者,劳动者仍是小生产者,不是无产者。后者,已多少具有工人身份。这条路一发展,就是三重过渡中的第一重:“商人直接成为工业家”,原是很好的一条路。

  可是,这条路很难。在欧洲,照马克思说,这条路特别是在“奢侈品工业中”,“这种工业连原料和工人一起都是由商人从外国输入的”(资本论三卷375)。在中国,最典型的是后来(30年代)的橡胶业。在早期,只有丝厂。所以,实际上这条路多是半通不通的。

  (至于盐商、鸦片商、钱庄老板投资开纱厂、面粉厂,那不是上述意义的“商人直接成为工业家”,而是在商业“积累货币资本”意义上的作用。)

  商人雇主(商人雇工)虽谈不到“障碍”,其积极作用也很有限。这是由前资本主义商人资本的性格决定的。其性格是“独立存在”,独立运动(独立于生产),而关键是这种独立运动是以不等价交换为基础,有较高利润。尽管商人已有雇工,乃至开设加工作坊,他主要还是商人,这种性格未变。这种性格和利润结构,实际是扼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扼制,在橡胶业中非常明显。现代化大橡胶厂,几乎都是橡胶商号创办的。但在创办后,他们要求由商号控制厂的生产和分配,在控制不了时,仍要求由商号包销或独家经销,到最后,才不得不结束商号,并入工厂,这时,商人才成为工业家。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商人资本从它原来的独立存在,下降为一般投资的一个特殊要素,而利润的平均化,又把它的利润率化为一般的平均水平。”(资本论三卷366)这就是困难之所在。显然,当商人资本不只是经营商业,并且支配了生产时,这种“下降”和转化,就尤其困难了。在有支配生产的商业中(各种包买主、附有作坊的中药商、有垄坊的米商等),大约到1936年也还没下降多少。

  总之,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前提(资本论三卷365页),这是不容怀疑的。商人资本所以有这种积极作用,在于①它积累货币财富;②它开拓大市场。而不是因为它必然采取新的生产方式。商业资本的发展,使生产朝着交换价值发展,对旧生产方式起着或多或少的解体作用,这也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这种解体作用有多大,首先并不取决于商业资本本身。至于用什么生产方式代替它,更是不取决于商业本身。

  何以阻碍过渡?首先是分析(前资本主义)商人资本的本质,它是古老的资本形式,但它只有资本剥削的形式,没有生产的形式。封建社会商人资本的发展,是以小生产为基础的,这种商人资本的发展,不反映生产方式的改变。商人支配生产仍是剩余农产品的交换,而不是(像资本主义商业那样)全部商品的交换。

  其次,商人资本支配生产,一般并不要求改变(它所支配的生产的)生产方式。这是因为它有广泛的活动余地来剥削小生产者,在这些生产(农产品加工)中,利用农民家庭和农闲劳动最有利。并且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地方变为不利时,商人资本多变的本性,可以迅速转移到别的地区和别的行业。只是在有一个不断扩大的大市场(如海外市场)的条件下,商人资本才要求改变生产方式,由小生产变为扩大再生产(工场手工业),以满足这个大市场的需要。即使在这种条件下,也往往是因为有外在的竞争,商人才不得不如此。例如,由于海外市场上丝厂的价格远高于手工缫丝,丝商才由收购生丝改为收购生茧,再租厂加工。

  前资本主义商业,原是独立于生产,独立活动的。商人支配生产,并不改变,并且加强了它的独立活动的力量。而资本主义则是产业资本支配商业资本,商人变成奴仆。“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商人资本从它原来的独立存在,下降为一般投资的一个特殊要素”。(资本论三卷366)转变为产业资本的分离部分。显然,商人支配生产愈厉害,这种下降和转变就愈困难。

  前资本主义商业,是从不等价交换中获取利润的。资本主义则要求等价交换,“把它(商人资本)的利润率化为一般的平均水平”(同上)在商人支配生产的情况下,它会用不等价交换保护落后的生产方式,这也造成过渡的困难。

  “起初是商业利润决定产业利润,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生产者自己变成商人之后,商业利润才被归结为”平均利润。(资本论3卷320)这个过程恐怕到1930年代还未完成。商人支配生产在这里起着推迟的作用。

  商人雇工(作坊)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的生产方式。其改变程度,决定于雇工的数目和雇佣形式。在主要是临时性、季节性的情况下,生产者仍然是农民,而不是无产者。在主要是农产品加工的情况下,加工的价值是有限的,商人基本上还是商人。但是不同商品情况是不同的。例如酿酒、制纸已不是简单的加工,而是制造了。

  从支配形式说,丝织业和踹坊是不同的。丝织业中,①商人支配个体机户、络工、手艺人(这三种人都是家庭劳动者),这是主要的一类。不过支配这三种人的有的不是商人,而是工场手工业主。②商人支配小作坊(有雇工的机户),③商人自设作坊,雇工生产。

  对丝织业,应说明此业已有了雇工生产的小作坊、工场手工业;但仍以商人支配生产为主,即以①为主,因为,机户大都是一户一机。

  至于踹坊,不是独立作坊,不同于②,也不是商人所设,不同于③。它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包头”制。还应说明,染坊大概也类此,因无材料,从略。

  踹坊,很有点像“(五)贩运商人兼营生产加工”一类,只是它已不是农产品加工了。  注:对讨论商人支配生产问题的来信。1982年2月

(二)

  什么是市镇?第9页讲市镇的功能,它是农村产品外销的起点,又是输入农村商品的终点,即集散市场,以下三页都讲这种功能。我赞成这个看法。这是从商品流通理论上讲的,商品流通需要各级市场,各级市场功能不同。由于市镇的主要功能是集散商品,故趋向专业化。市镇专业化趋向比城市大得多,大城市多不专业化。台湾刘石吉研究了江南395个市镇,有桑蚕丝织市镇25个,棉花棉布市镇52个,米粮市镇l 3个,铁市3个,陶、靛各2个,刺绣一个。

  但本文第6页所下市镇的定义却不是这样,而是定义为“商贾贸易”。这是“商贾所集谓之镇”(正德《姑苏志》)的说法,用店铺多少来区分市镇与墟集。我不赞成这个定义。集散商品不完全靠座商,而店铺不一定是集散作用。

  另外还有两种市镇理论。

  一是以人口(户)数为断,所谓“人烟凑集之处谓之市镇”(弘治《吴江县志》)。因市镇之设本为治安收税,地方志书载市镇始于元丰九域志,前此无有。唐以500人为上镇,300人为中镇,原指军;宋废军将,留镇监,其职务就是“主烟火征商”了。这个定义的好处是把市镇和建置联系起来,事实上我们统计市镇数只有依靠建置,历朝发展情况也靠建置。按人口定义,似与经济无关。其实不然。因经济学上有个城乡关系,城市经济与乡村经济大不同,两者对立矛盾,现代化就是城市化。但两者之间还有个中间层。晚近社会学家称为“似城聚落”(City.1ike Settlement),它半似城市,半属乡村;生活文化上如此,经济上也是半城半乡。现在我们讲社会主义市镇经济学,多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用于研究经济史,如吴柏均研究江南,取100—500户市镇6个,1 000—5 000户市镇12个,万户以上的6个。因他研究粮食供销,与人口关系密切。

  另一理论,是把市镇作为一定范围(区域)的经济中心,它多在交通枢纽,有经济集中和向边区扩散的功能。这是根据“中心地理论”(Centrat place theory),是晚近经济地理学通行的理论,演化为卫星城理论。台湾的沙学俊、张秋实,我们的詹小洪都是用这个理论研究市镇。其好处是把市镇的作用同区域经济联系起来。不能全国去任意挑选例子,而要一个大区、一个大区地去研究本区市镇的作用,研究其水平。我们现在打破条条块块,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协作区,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本文第三节封建政府扶持小农一节,与全文不甚协调。本文是讲小农再生产的市场条件,这些市场,无论是墟集、市镇或雇工、资金市场,都是自发形成的,不是政府布署的。政府只是治安收税,以至和买勒索,恐怕利少弊多。至于政府的仓储、救灾等,不构成“市场条件”,也不是为了小农的再生产。讲市场条件,可提到政府的干预(收税等),在清代,干预不太大。

  本文结束语不够明确。结束语主要作了反面文章,说上述种种不可夸大。而未说明市场在农民再生产中究竟起多大作用。文中说:“市场是小农经济再生产实现的必要条件”(2页8行),小农是通过市场“以实现需求和供给的平衡,持续自己的再生产”(3页1—2行),好像没有市场,就不能再生产,农民就只能活一年了。本来,所有农业生产都是再生产,因为小农经济中,再生产的条件,即I(v+m)=II c根本不存在,不必要,有了市场,才有这个条件。因此,在结束语中,就应明确,到了清代,小农经济已是市场经济了,或是半市场经济了,或是以自给生产为主、市场为辅的经济了。在国外,马若孟(河北农村)、Evelyn Rawski(湖南、福建)都认为是依靠市场的经济。黄宗智(山东、河北)是分为市场、半市场、自给三类。地区不同,一地区内作物品种不同,其情况也是不同的。

  注:对拙作《清代前期农村市场的发展》的意见,文载《清代经济论稿》。1987年3月19日,系吴老来函年月,下同。

(三)

  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基本方法是把生产者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交换型甲、交换型乙四种类型。四种类型户的消长或“分配比例”,决定“结合”的程度,即封建早期和后期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

  从方法论上说,划分四种类型是从微观上来考察,四者有不同的质。进一步是上升到宏观层次,考察全社会经济是什么质,这里只提“结合”,未明确中国封建社会究竟是什么质,是什么经济占统治地位。

  从方法论上说,宏观的质,不是微观相加的和。宏观系统的运行,决定于各微观的行为。在这里,微观中的自给性生产(包括赋税生产)是宏观层次的稳定因素;而其商品性生产(交换行为)是宏观层次的变动(振荡)因素,它给予宏观新的质。一般说,变动因素到了宏观领域,有加强趋势(放大效应)。例如第四类农户占10%,到了宏观,其行为效果也许是20%。但另一方面,稳定因素有很强的惰性,而上层建筑是保护稳定因素的。这是控制原理,微观上自发的东西(受自然规律支配),到了宏观,就变成受控的东西。封建上层建筑(政府和学者们)尤然,所以总是重本抑末,重农轻商。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在微观生产上,是互补作用,缺一不可。但两者的质不同。自给性生产是旧质,在宏观上表现为土地权利,在上层建筑上表现为封建主义,其代表是地主阶级。商品生产是新质,在宏观上表现为货币权利,在上层建筑上是钱神论,其代表是商人。所以到了宏观领域,特别是上层建筑中,两者的互补作用成为次要的,矛盾变成主要的。

  生产是决定的因素,因而任何封建社会不能取消商品生产,而是不同程度地容纳商品生产。所谓不同程度,同制度(控制)有很大关系,领主制下小,地主制下大;分裂地区小,统一帝国大;保守派政权下小,开明派政权下大;等等。但是,容纳商品生产到一定程度,新质超过旧质,货币权利超过土地权利,尽管君主、大臣仍然存在,它已不是封建社会,至少不是典型的封建社会,而是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社会了。

  从方法论上说,划分类型的办法是可用的。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时,即将合作社按经营情况分为三类。六十年代考察农业经济,也是分为三类,一类户增多,三类户减少,表现进步。近年来仍有万元户、贫困户的用法,不过更多是引进了一些纯宏观的概念,如人均产值、人均国民收入、积累率、投资率等。这些是“纯宏观概念”,因为用在微观上毫无意义。阶级社会,贫富悬殊,何来“人均”?许多部门或单位,没有积累,或没有投资,何来“率”?它们纯是社会(宏观)指标。这类指标的运用,是根据“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这一原理。再如“粮食商品率”“农产品商品率”“农村消费结构”这些概念也是纯宏观的,用在微观上没有意义,如独立手工业户,根本不发生“率”的问题。

  现在问题是,中国封建社会,例如乾隆(十八世纪),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我的看法,是由近及远。我认为,鸦片战争后,农村自然经济解体这一过程是确实存在的,为此,在“中资史”中设了两节,一节讲1840–1920年的解体,一节讲三十年代的解体。三十年代初,发生一次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和一次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我认为,两次论战的结论是正确的,其结论之一即农村仍是自然、半自然占统治地位。解放以后,三中全会决议、直到最近赵紫阳的报告,仍是这种看法。1952年,征购粮食665亿斤,返销102亿斤,商品粮约占产量3088亿斤的18%。三十年代到1952年,人口是低率增长,所以三十年代粮食的商品率也不过如此。三十年代经济作物产值约为粮食的37%,以80%作为商品,全部农作物的商品率不过40%。乾隆到三十年代人口也无大膨胀,经济作物远不及三十年代,故商品率会更低。

  注:对我一个讨论提纲的意见。此提纲未形成文章。观点在其他文章中引用过。1987年11月12日

(四)

  文章我反复读过,用过深思。文章的最大好处是贯彻辩证唯物主义。所提各项观点,我都同意。下面是我自己的一些想法,供参考。

  全文是论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两者的互补作用和发展过程。因此,题目似可放宽,改为“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这还有一层意思:在五、六年前,即孙冶方同志批我们社会主义理论中的“自然经济论”时,自然经济是个重要问题。目前已不是重要问题。目前,商品经济的研究是重要问题了。历史研究总是为现实服务的o

  P.2说,自然经济“本身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可存在于各种社会。商品经济更是这样,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有。历史家的任务在辩明其不同的质,不是说有买有卖就是商品经济。  

  P.2说,在历史过程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阶段性的部分质变”。商品经济更是这样。但是,现在要研究的不是在不同社会中的质变(如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而是在同一社会,即封建社会中,它有什么“部分质变”。

  文中对自然经济的部分质变并未讲清楚。按照P.6—10页“三层次”和“四种类型”的说法(我同意这种说法),自然经济在各层次或类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如在自给型中起主导作用,在交换型中仅是辅助作用了。这也可说是部分质变,但究竟是量变。商品经济就不同了,它变化很明显,以商品论:物物交换、剩余品交换、小商品交换、大商品(=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是截然不同的j是质变。

  P.12—13一段似乎说,在封建社会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然经济有一个发展或完善的过程。这点我还有点怀疑。这是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说的,生产力发展,可生产更多样的东西。但从社会上说,自然经济是否发展了?就商品经济来说,则无疑问,是发展的,日趋完善的。

  我认为,研究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的发展或衰退,已经不是很重要的问题;重要的是研究它的反面,即商品经济,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更重要的,是什么性质。我提出“不完全意义的商品”,强调剩余品生产、小商品生产、大商品生产之不同,原因在此。

  我觉得,大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生产,才是商品经济史上的分水岭,或大的质变。那就是资本主义了,但未必是机器大工业;在西欧,16世纪已进入真正的商品经济,也就是工场手工业和重商主义时代。这有两个意义:(1)不要以为市场上农产品多了,就是“变自给经济为商品经济”了,还要看那些农产品是怎样生产出来的。(2)不要以为机械化才能商品经济,粮食专业户还是手工为主,已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生产了。

  文中把独立手工业户(包括城乡)和小农并论,其区别在于自然经济成份或补充之大小。这点值得商榷。西方的行会(=封建)手工业者,在城郊都有小块地种粮种菜,但他们已是小商品生产者。我国的手工业者,在家乡有地,现在的专业户定义是70%收入靠专业,并非100%。封建社会独立手工业者马克思称为生产的“第二个历史阶段”,“第二所有制”,以区别于农户、农民家庭手工业。自给经济在这里已无足轻重,其“补充”作用限于生活资料。当然,文中用“痕迹”还是很好。总之,小商品生产者与农户大不相同。

  P.21“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和下句“具有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分别何在?我看,独立手工业者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尽管没脱离土地。

  P.28的地方小市场,所谓使用价值的交换,不排斥经商人之手。没有商人经手的交换,在封建社会墟集上怕已是很少见了,有无商人中介似不重要。当然,地方小市场上的交换有不同性质,有的是剩余品,有的只是余缺调剂、品种调剂,是所有农户都能生产、因偶然原因而未生产或少生产的。这见恩格斯在资本论三卷中的跋。

  文中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看作是互相结合、互相补充的(指在封建社会),共同促成封建经济的协调和发展。从历史上看是这样。不过,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究竟是不同质的,对立的。前者基于土地权利,主张使用价值生产;后者基于货币权利,注重交换价值生产。两者并不是完全和谐的。我们说:中国地主制经济(比西方领主制经济)能“容纳”更多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宋元以前中国封建社会发达的原因之一。但这“容纳”并非有意的调合、利用。历史上,人们不是抑商,就是轻商,究竟是末,不是本,因为它对封建经济来说,是异质的东西。系统论的理论,有异质的东西才能进步。商品经济代替自然经济是历史的必然,问题在于代替的程度和时间早晚,包括量的比重,也包括质的变化。马克思说,“中世纪”是剩余品的交换。“中世纪”一般指9至14世纪,这以后已不是中世纪了。15世纪,地理大发现,海外殖民,已是完全的商品经济。在中国,即弘治、嘉靖,还不能这么说,商品经济还不算发达,恐怕还是以剩余品为主。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注:对拙作《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封建经济论稿》。1987年10月25日

(五)

  封建领主的家庭消费,不限于生存、享受、发展资料。分封土地的前提是提供军事义务。军队是领主家计中首要的支出,而兵器,甲胄、车骑也是较早商品化的东西。领主愈小(如骑士级),军费在其家计中所占比重愈大。较大领主都是一级政权。因而,教会、司法、行政以及官吏、牧师的费用都列入领主的家计簿。领主剥削农民,同时也向农民提供一定的服务:社会治安、宗教生活、评议诉讼以至交通、货币、市场等便利;这些服务都可计价(当然远小于地租量)。这是领主经济内部的交换(非物质交换)。

  经济学用抽象法,把物质的生产、交换、消费从整个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考察。于是治经济史者也只研究地租和生存、享受、发展消费,未免把领主经济“简单化”。若从历史学、整体论、系统论的观点考察,情况就不同了。

  地主制经济中,地主作为一个阶级,也负有军事、司法、行政的义务和同样的服务。不过,这种功能和行为已脱离地主家庭,而社会化了,不见于地主的家计簿。孤立地研究地主家庭生活,就看不见。宏观经济学的兴起,就是要补足这个缺陷。经济史,就其本来意义说,应是以宏观经济为基础。

  总之,我的看法是:生产和交换是人类经济生活的基本行为(恩格斯)。从历史看,交换早于生产。生产和交换不仅是物质的,还有非物质的,随着社会进化,非物质的愈来愈重要。任何社会,物质的和非物质的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中国地主制经济中,这种商品化、社会化的程度高于西欧领主制,这是古中国人的骄傲。不过,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主要的不是决定于生产关系,主要的是决定于生产力。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化、社会化程度很高,那是由于生产力很高。社会主义社会,如果生产力不高(初级阶段),也还得致力于商品化、社会化。

  注:对拙作《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封建经济论稿》。1988年2月15日

(六)

  一、湘川粮食生产的小农与江南织布桑蚕的小农是两种类型,完全正确。但孰优孰劣,未可厚薄。作者似有厚此薄彼之意。如13页谓江南小农“其商品量是有限的”,未必是。按理,粮食生产是有限的(土地限制),手工业则可无限(如从北方运原料棉花来)。作者主要是从积累着眼:湘川小农有积累,江南小农则无。此亦无征。按理,同样劳动投于加工业能创造更大价值。事实上,江南小农还是比湘川小农要富些。并且,湘川余粮之能运出,正因为江南从事手工业(本来江南粮食是自给的)。以湘川之米易江南之布(和盐),优势在后者。依38页,江南小农原也可上升为地主,后来不行了。湘川是开发较晚,也有这一天。江南小农的手工业始终是副业,有种种原因,是须另外探讨。所以,本文专研川湘,似不必同江南比较优劣。

  二、川湘是押租最发达地区,文中论押租非常精彩。押租有两重性,本文似乎偏重它是“地租之外的又一层剥削”(28页)“使佃农的积累转化为剥削农民的资产”(39页)这一面。对其另一面论述不够。这另一面是,它保障佃权,减轻常租负担。文中也指明,“押重租轻”在押租“初起之时”就是如此(30页)0也提到对缴大额押租的佃农等于“买田”(33页)。据我看,对缴小额押租的佃农,也是因祸得福。地主即田主,按年收租,这是封建古例。今要押租,减常租,表示地主地位没落了。急需钱用,只好减少经常收入;等于借债,每年所减之租即债息。从佃农说,地位上升了,等于有钱放债,年取其利。

  押租不是永佃。永佃制行于江南,四川没有,湖南似也没有。但,湖南有换约之例,即缴押租,一佃十年,或二十年,或三十年,到期换约(湖南通志卷49)。这与永佃何异?有10一30年的佃权(我们现在仅给15年),佃农即可垦荒、水利、改良土壤,增加生产。永佃是个进步,因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文中也有佃农转佃他人之例(35页),以及“有押无租”之说(31页),这不就是永佃吗?我看,此曰押租,彼日永佃,其实有共同之处。具体建议是:论押租,可提到永佃。

  注:对拙作《清代前期湖南四川的小农经济》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1990年8月1日

(七)

  地租率是租额占产量的百分比。西方则用租额占土地投资(地价)的百分比。刘克祥讲近代,是两者并用(租额占地价5—10%)。本文已有定义,自可不管地价。但由于中国早就土地自由买卖,地价确会影响地租率。证明材料是太平天国战争时。清前期,似未见。

  本文(一)节的概念是:由地主供牛种发展到佃农自备牛种,对半分的地租率实际是提高了。第(二)节的概念是:由于复种、春作增加,对半分的地租率实际上是降低了。这个降低是写在“定额租”一节中,实际上分成制地区春花也是不交租的,也应降低。

  那么,清初到乾嘉,地租率究竟是提高趋势、还是降低趋势呢?

  地租率提高或降低的原因何在?本文屡提农业生产力提高了,它是地租率增加的原因(P.13),也是地租率降低的原因(P.18)。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没有证明。

  生产力的提高可作分析(如无证明的话):(1)投入增加了,即劳动力、肥料、排灌(水浇田)的增加。这主要在南方(北方仅增井灌)。这应该反映为,南方地租率的提高或降低大于北方。(2)复种指数提高,经济作物扩大,高产作物推广(包括麦田变稻田)。这应该反映为地租率下降,因为地租是按正田粮食计算的。

  还有一节,(3),清代农业生产力的增长得力于湖南、湖北、江西等丘陵地、山地和湖田的开发,四川的开发,西北的放垦和东北的放垦。因而耕地面积增大。这种增大,不都是劣等土地。但即使有1/3是劣等地(新垦地相当于劣等地),也要增加级差地租I。另外,江南原有的好地的改良,尤其是施肥,也会增加级差地租Ⅱ。这都是理论,未经证明。级差地租的存在以农产品有生产价格为前提,我以为,乾嘉时多少有了一些生产价格,因为粮价的变动是全国性的。四川、湖南、东北粮食流往江南。

  P.23—24一段,押租增加了地租率。我想这种增加有保障佃农佃权的作用(十年到二三十年),农民可以投资土地,对农民不一定是不利的。

  第(四)节的结论,我完全同意。地租率的变动十分复杂,要用种种影响地租率的因素去分析,不能用地主阶级的贪婪来说明一切。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对半分的地租率似乎从古到今没什么改变(尽管实际地租率有变)。并且,似乎也是中外一律;尤其像法国这种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也是对半分。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一半对一半呢,难道只是为了简单易算吗?我的想法是,在手工劳动的农业中,土地价值和劳动价值大体相当,而资本投入并不重要,主佃双方都投入一点。大的资本投入是由国家或领主用徭役或赋税执行,与地租无关。

  注:对拙作《中国封建地租率》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封建经济论稿》1992年2月14日

方行整理 2011年7月25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

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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