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两淮盐政改革论纲

注释:

[1]《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食货四·盐法》。

[2] 杨久谊认为,两淮盐区之专场特点存在差异,即淮北与淮南之“食岸”采用的是“引地”运销方式,而淮南之纲岸则采用“引窝”运销方式。前者是将盐区再行细划,并交由个别盐商独占;后都则由有引窝之盐商自由贩运。他还认为,这一“引窝”占有方式,“对减低扬州商人的营运成本及风险确实助益良多”。见杨久谊《清代盐专卖制度之特点——一个制度面的剖析》(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7期,2005年3月)。笔者以为,两者的区别虽然存在,但意义不可夸大,后者无非是专卖制度的一种改良而已,更谈不上什么“自由贸易”。

[3]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四《通例四·缉私门》。

[4]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五《小倦游阁杂说二》。

[5] 王守基:《山东盐法议略》,席裕福等纂:《皇朝政典类纂》卷七十一。

[6] 李澄:《淮鹾备要》卷一《场产场境》,参见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747页。

[7]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四《通例四·缉私门》。

[8]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五《通例五·职官门一·官制》。

[9] 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四《课入八·奏销》。

[10] 乾隆《两淮盐法志》卷二《转运二·两淮纲食纳课行盐始末总略》。

[11] 参见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674-683页。

[12]《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食货四·盐法》。

[13] 参见刘隽:《道光朝两淮废引改票始末》,《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一卷二期,1933年5月。

[14] 备公报效皆供内府需用及乾隆两次南巡、皇太后万寿大典开支。

[15]《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食货四·盐法》。

[16] 嘉庆《两淮盐法志》卷四十《优恤一·恤商》。

[17] 嘉庆《两淮盐法志》卷十七《转运十二·借帑》。

[18] 刘隽:《道光朝两淮废引改票始末》,《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一卷二期,1933年5月。

[19] 孙鼎臣:《论盐二》,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五十《户政二十二·盐课一》。

[20]“乏商月折”,系豢养困乏盐商子孙,按月折取银,多用至十余万两。

[21]《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钦差大臣王鼎等折。

[22]《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月十六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23]《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月十六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24]《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月十六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25]《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钦差大臣王鼎等折。

[26]《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钦差大臣王鼎等折。

[27]《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钦差大臣王鼎等折。

[28] 单渠等撰:《(嘉庆)两淮盐法志》卷十五《转运十》,同治九年扬州书局重刊本。

[29] 包世臣:《小倦游阁杂说二》,《安吴四种》卷五,光绪十四年刊本。

[30]《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钦差大臣王鼎等折。

[31]《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月十六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32]《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33]《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钦差大臣王鼎等折。

[34]《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两江总督陶澍等折。

[35]《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户部尚书英和等折。

[36]《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朝·财政类·盐务》,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37]《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一年正月十三日,两江总督陶澍折。又按,两淮盐政于嘉庆年间即有改革之必要,惟因考虑到此4千余万两积欠,政府勉为其难,敷衍旧制,维持专商,孰料积重难返,不仅全无挽回希望,且更导致新的积欠。这当是政府下决心推行盐政改革的关键因素。

[38]《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朝·财政类·盐务》,道光九年九月初八日,御史王赠芳折。

[39]《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朝·财政类·盐务》,道光十年二月初五日,大学士两江总督蒋攸銛等折。另外,需要指出的事,正是在道光十年,据史致俨、吴椿、卞士云等人奏,仪征县绅士写信称,向来淮南纲食引盐,俱归仪征掣捆,“数万夫役得受佣资,以敷口食,因闻有盐课改归场灶之议,夫役人等恐嗣后掣捆不归仪征,顿失生计,约会千数百人赴县奔诉”。他们在信中还宣称,“四五千人哀求乞命,哭声满路,市铺关歇,货物不通”,“掣捆不在仪征,生计全无,死亡立见,现已抢夺公行,民难安堵,怆不忍罄言。”虽然其中有夸大之处,但课归场灶之事不可行,已可概见。参见《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一年正月十三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40] 魏源:《淮北票盐记》,童濂编:《(增订)淮北票盐志略》,同治七年木刻本。

[41]《清史稿》卷三九七《陆建瀛传》。

[42] 童濂:《酌定票盐验赀章程禀》,道光十七年二月,《(增订)淮北票盐志略》卷四下《设局》。

[43] 陶澍:《奏明票盐验资挂号章程附片》,道光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发折,童濂编:《(增订)淮北票盐志略》卷二《改票》。

[44]《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三年二月初十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45] 俞德渊、邹锡淳:《筹议设卡防私章程》,道光十二年,童濂编:《(增订)淮北票盐志略》卷五《设卡》。

[46] 对于加大官员缉私力度的考核,其意义不可低估。根据小偷和守卫的博弈模型(“激励的悖论”)可知,如果政府力量有松懈失职的可能性,那么只是加大对走私盐犯的惩罚力度只是在短期中对抑制走私有所作用,长期中不一定有效果,长期效果必须靠加强对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和失职行为的查处来保证。

[47] 黄钧宰:《金壶浪墨》卷一《纲盐改票》。

[48]《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三年二月初十日,两江总督陶澍折。

[49]《通饬浮议阻挠札》,道光十二年六月,童濂编:《(增订)淮北票盐志略》卷四上《设局》。

[50] 魏源:《太子太保两江总督陶文毅公神道碑铭》。《魏源集》第329页。

[51]《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胶片28,第2986-88页,两江总督陶澍折。

[52]《上谕档》,道光十二年十月初五日。

[53] 双方的论争,可参考《陶文毅公全集》之《盐法》部分。

[54] 陶澍为争取舆论支持,曾广泛征求京师权门意见,如他对英和称:“盐务大不可支,有言归灶丁可无误课者,虽系探险本之论,然立法以人,无人则法难自立。以海运之妥善,省费百余万,添米十余万,尚且不免浮议,恐盐议更难着手耳。”(见陶澍:《复煦斋相国书》,《陶文毅公全集》卷四十一《书》)而其座师曹振镛以盐荚起家,陶澍亦曾致书探其意,曹振镛复书曰:“淮北盐务之敝极矣。势非更张不可,吾子有所见,何不急行之,如有困难,老夫当从中主持。老夫行年七十,何能更为子孙作家计,且天下焉有饿死之宰相乎!”表示完全支持。台湾故宫博物院藏,清史馆《曹振镛本传》,转引见魏秀梅:《陶澍在江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12月版,第150页。

[55]《上谕档》,道光十九年三月初九日。

[56]《上谕档》,道光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57]《清史稿》卷三百八十六《列传一百六十六· 陶澍》。

[58] 包世臣:《安吴四种·中衢一勺》,卷七上附录四上《上陶宫保书》。

[59]《清史稿》卷三百八十六《列传一百六十六· 陶澍》。

[60] 王守基:《盐法议略》卷一《两淮》,光绪丙戌十月刊本。

[61] 吴慧、李明明:《中国盐法史》,第299页。

[62]《清史稿》卷三百八十六《列传一百六十六· 陶澍》。

[63]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一百十五《两淮十六·运销门六·商运二·淮北票法》。

[64] 王安庆等纂修:《重修两淮盐法志》卷一百五十七《杂记门》,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光绪三十一年刻本,刊于《续修四库全书》第842-845册,《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2002年3月版。

[65] 冯桂芬:《利淮盐议》,《校邠庐抗议》,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132页。

[66]《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朝·财政类·盐务》,道光三十年二月初八日,两江总督兼盐政陆建瀛折。

[67]《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朝·财政类·盐务》,道光三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两江总督陆建瀛折。

[68]《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三十年九月二十八日(朱批时间),两江总督陆建瀛折,见《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朝·财政类·盐务》,胶片号220,第1159-1160页。

[69]《上谕档》,道光三十年十月十三日。

[70]《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四》。

[71] 王守基:《长芦盐法议略》,《皇朝政典类纂》卷七十。

[72]《上谕档》,道光三十年十月十三日。

[73]《军机处录副奏折·咸丰朝·财政类·盐务》,咸丰元年十二月初六日,大学士户部赛尚阿等折。

[74]《军机处录副奏折·咸丰朝·财政类·盐务》,咸丰元年十二月初六日,大学士户部赛尚阿等折。

[75] 李祖陶:《变盐法议》,《皇朝经济文编》卷五十三。

[76]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一百十四《两淮十五·运销门五·商运一》。

[77]《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三十年九月十六日(朱批时间),见《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朝·财政类·盐务》,胶片号220,第1149-1150页。

[78]《军机处录副奏折·咸丰朝·财政类·盐务》,咸丰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两江总督怡良折。

[79]《军机处录副奏折·咸丰朝·财政类·盐务》,咸丰三年八月十七日,大学士户部尚书祁寯藻等折。

[80] 鸦片战争后,银贵钱贱的情形更为严重。盐商卖盐,所得为制钱,纳课则为银两,随着银贵钱贱,易致兑换损失,运盐利润减少。

[81]《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咸丰七年九月初三日,两江总督何桂清折。

[82] 署运司郭沛霖:《泰栈章程详》,咸丰七年六月,《淮南盐法纪略》卷一《就场课税》。

[83]《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咸丰七年九月初三日,两江总督何桂清折。

[84]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一百十一《两淮十二·运销门二·引目二·引地引额二》。

[85] 两江总督魏光焘序,《重修两淮盐法志》,王安庆等纂修。

[86] 曾国藩:《与刘星房都转盐务》,《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一。

[87] 楚盐招商局运判武祖德:《签掣鄂湘引盐挨次给照详》,同治四年闰五月,《淮南盐法纪略》卷三《招商督销》。

[88]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一百二十五《两淮二十六·运销门十六·督销四·皖岸督销》。

[89] 刘隽:《咸丰以后两淮之票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2卷2期,1934年5月。

[90]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一百二十四《两淮二十五·运销门十五·督销三·西岸督销》。

[91] 刘隽:《咸丰以后两淮之票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2卷2期,1934年5月。

[92]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一五六《两淮·杂记门》。

[93] 王安庆等纂修:《重修两淮盐法志》卷五十五《转运门·淮南规复引地一》,光绪二年五月沈葆桢咨。

[94] 王安庆等纂修:《重修两淮盐法志》卷一百《成本下》。

[95] 曾国藩:《淮北票盐章程》,《曾文正公全集·杂著》卷三。

[96] 欧阳北熊、金安清:《水窗春艺》,《扬州史志资料》第一辑《盐商周扶久二三事》。

[97]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一百五十三至一百五十六,系捐输之助饷、助赈、助工及捐收票本,其他善举不在此列。

[98]《宣统政纪》卷十四,宣统元年五月戊辰。

[99]《清德宗实录》卷五一一,光绪二十九年正月丙寅。

[100]《清德宗实录》卷五九六,光绪三十四年九月癸丑。

[101]《宣统政纪》卷二十八,宣统元年十二月己亥。

[102]“帕累托最优状态”是指资源配置应达到这样一种状况,无论作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没有其他人受损,也就是说,经济运行所达到的效率已经使一部分人处境改善必须以另一些人的处境恶化为代价。

[103] 吴慧、李明明:《中国盐法史》,第299页。

[104]《清宣宗实录》卷三三四,道光二十年五月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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