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两淮盐政改革论纲

  清承明制,除少数地区外,各地基本上都推行晚明的专商世袭卖引纲法,连明代实行票盐法的部分地区,如山东、浙江、河东的一些地方,也都革票行引,以归画一。商收商运,专商专岸的纲法,其弊与日俱深。在清前中期曾因地而异对一些非主要盐区改行过官运、民运等其他形式,以期补救,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仍以纲法为主,“行之为广且久”。

  纲法得以推行的两大前提是盐销区的划分与引额的分配。为保专商引岸的推行,清代牢牢确立了盐产区与盐销区的一一配套。清代疆域辽阔,食盐、产盐皆众,即蒙古、新疆等地,亦“多产盐地”,“而内地十一区,尤有裨国计”[1]。按照规定,一旦盐销区划定,产区与销区之间就形成一种固定的关系,盐商只能在规定的盐场买盐配运,按规定的路线转输,然后在规定的引地销售。[2]否则,即以私论,“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 [3]。这就是清代产盐与销盐的基本态势。

  食盐行销之前,首先必须“请引”。清代大多数盐区实行先课后盐的办法,而盐商又有总商和散商之别,故在官督商销体制下,盐引一般由总商一次领出,然后散商分认额引,“滚于总下,以责考成”[4]。这就是王守基所云的“一切领引纳课,责成纲首经理,以取整齐”[5]。

  请引之后,即按单配运和掣验。此程度各盐区略有不同。以淮南为例,大致要经过场商收盐出场→沿运河运至泰坝,“泰坝官称其盐斤,放船开行”(即所谓“过坝”、“坝掣”)→仍沿运河运至北桥,“北桥亦抽引验斤”(即所谓“过桥”、“桥掣”)→由北桥抵扬关,“关吏加戳于票,填其期”(即所谓“过关”、“关验”)→由扬关经三仪河至仪征木关外候掣(即所谓“抵仪”)→在仪征由南掣厅提盐至所,“所有所大使主其事,临掣摆马于东角门内,提盐过秤”(即所谓“过所”、“所掣”)→出西角门而入于垣(即所谓“入垣”)→于垣所改大包为小包,“曰子盐,其事则子盐大使主之”(即所谓“改包”)→出垣上船,子盐大使往来巡视,“点验上船,埠头揽载,商厮押运,领桅封而后开江,直达于行盐之岸”(即所谓“开江”),可见手续之繁。[6]即便如此,盐商亦须一一遵守,“若将引盐不由正路,越过批验所而不经官掣挚,及引上未曾印盖关防者,杖九十。仍押回批验所盘验,如盘有余盐,亦从私盐法论”[7]。

  从食盐的颁引、征课到产运疏销,盐务衙门均有“分治其事”之权。还应指出,除盐务衙门外,地方行政官员也有疏销盐引、核定盐价、缉查私盐的责任。特别是在通商疏引方面,上自督抚,下至州县卫所,责任更为重大,所谓“征课为盐官之专责,而疏引缉私,则地方有司亦与有责焉”[8]。

  为与纲法体制相配合,盐商组织对盐务管理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盐区的盐商组织称谓不一,两淮称为“盐商公所”,山东称为“商司”,河东称为“商厅”。各盐商组织的主事之人,两淮、两广称为“总商”,两浙称为“甲商”,山东称为“纲头”、“纲首”,河东称为“纲总”、“值年”,一般由财力雄厚的大盐商充当。尽管称谓不一,其职能却大致类似。

  两淮盐区设置总商的时间,一般认为是在康熙十六年(1677)。此年十月,两淮巡盐御史郝浴奏言:“臣受事后,传集众商,用滚纲旧法,公取资重引多之人,佥二十四名,尽以散商分隶其下,一切纳课杜私,皆按名责成。”[9]总商的产生与滚总制度密不可分,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行他商年窝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外下,听其开送总商”[10],然后由总商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以后不按所领引数行盐纳课。两淮总商的权力相当广泛,除纳课杜私、承办报效、摊派杂费、参弹疲商等职责外,还有参与制定盐策之权。在某些时候,总商甚至凌驾于盐政官员之上。简言之,清代在盐务管理方面,形成了以盐政衙门为主,以地方有司和商人组织为辅的管理系统。[11]

  顺治和康熙初年,军务倥偬,军需浩繁,清廷为应付开支,屡次以增引、加斤方式增加盐课,而适时人口锐减,无力承受,故盐积引滞,日甚一日。经过清初的恢复与调整,至康乾时期,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食盐市场容量扩大。《清史稿》称:“至是海内殷富,淮南宁国、太平、池州等府,及两浙、山东、广东、福建,先后增引,利获三倍。不特额外照旧行销,且原先呈课银,请将以前停引补还。”[12]与盛世相伴随,以纲法为特征的两淮盐政也逐渐步入了它的鼎盛时期。

  乾隆年间,两淮盐务大多额引销尽,额课全完,且每年尚有溢销引至二、三十万引之多,故有“提引”名目出现。所谓“提引”,即预提次纲之盐运销,以补本年之不足。此“提引”之法,自乾隆十一年(1746年)丙寅纲至嘉庆八年(1803年)甲子纲止,五十余年中,屡次试行,共计提引7053815引之多[13]。

  两淮销引超额,盐商皆获厚利,故盐商之捐纳报效甚巨。清代的盐商报效大致可分为军需报效、助赈报效、助工报效和备公报效几种[14]。《清史稿》称,“或遇军需,各商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年,芦商捐银十万两”[15],故一般认为,盐商之军需报效起于雍正时期。经过承平时期的长年积累,两淮盐商资本迅速膨胀,得以更大规模地投入到报效中来。《清盐法志·捐输门》对此有较为详细的统计。以乾隆朝为例,两淮盐商共计军需报效1480万两,助赈报效210万余两,助工报效231万余两,备公报效927万两,以上共计2849万余两。

  在得到大量报效的情况下,清廷亦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盐商得到更多的实惠,如加斤、加价、豁免、缓征等。乾隆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及二十七年,清廷就五次给两淮盐商“加赏”盐斤,每次每引加赏无须纳课的食盐十斤、二十斤不等。[16]另外,清廷还多次发放库存帑银,借给盐商领运,俾资周转。自乾隆十三年至嘉庆六年,清廷即向两淮盐商发去库帑银2309756两[17]。

  即便如此,在大量报效、浮费加大、私盐冲击、盐商夹带及官吏贪污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两淮盐区的运盐成本仍然稳步增加,导致即便在盛世时期,一些地方也开始出现官盐滞销、盐引积压的局面。有鉴于此,有学者在总结陶澍改革前的淮盐弊病时称:“淮盐疲败之结症所在,皆因引法制度之窝根引岸有以致之。盖有窝根,斯有专商,有专商,始可垄断引岸。专商垄断,独擅盐利,斯有捐输报效,以及一切官商狼狈为奸之盐规、黑费。浮费日重而私盐畅行,私畅则官滞,官滞则课绌,课绌则库空,而盐务遂败至不可收拾,此自然之结局。”[18]确为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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