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两淮盐政改革论纲
六
曾国藩的保价整轮,承前启后,是晚清盐政史上的重要环节,它与陶澍、陆建瀛的票盐改革,以及就场征课、川盐济楚等事件,一并成为梳理两淮盐政改革脉络的基点。时人曾做过这样的评介:“陶文毅公淮北改票,而盐法一变,北鹾畅行,而南盐疲敝日甚。陆沔阳淮南改票,而盐法又一变。发捻苗练之事起,川粤潞私充斥,大湖南北皖军饷盐为害尤甚。自江路肃清,商灶复业,时曾文正公设总栈,置岸局整轮章程,定牌价,盐法至是一新,而淮运乃大畅。惟请引多,势且不给,李文忠公定以循环给运,而纲法与票法乃互相维持于不敝。今之行者,皆曾文正公手订章程也。”[85]曾国藩的改革,与太平天国运动有莫大关系。在太平天国威胁到清政府政权安全情况下,制度创新的机会成本很低。
随着清军逐步恢复在江南的统治,两江总督曾国藩就旧有盐法,核定新章。当时两淮盐业是“岸无真商,商无真本”。曾国藩为增加盐税收入,决定从整顿两淮盐运入手,通过设立淮盐招商局,广事招徕商人,“毋论官绅富商,悉准赴局认办”。但曾国藩的招徕商人,只是扶植少数大盐商大盐商,对中小商人则加以限制。他认为,从前淮北试票,所以从十引起运,不过是因为引地甚隘,道里甚近,民贩甚小。但淮南纵横万里,交错七省,“与淮北迥不侔矣”。听说近来江广各岸,小贩充斥,竞趋微利,争先跌价,“大贩因之受挤于小贩,亦犹官盐之受挤于私盐”。有鉴于此,他主张集隔小贩,仍从百引起票,“否则巨商畏缩,实于大局有妨”。他规定,凡行销鄂、湘、赣三岸者,须以500引起票,谓之“大票”;行销皖岸者,以120引起票,谓之”小票”。商人运盐,最低以一票起运,愿多者听,少者不准。所需办运成本,大票约银五、六千两,小票亦须一、二千两,致小商无力领票[86]。如此一来,导致淮南专招大商,虽名之曰票,实已失票法精神。
轮售是保持曾国藩“票法”制度稳定的关键。出于对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法经济行为存在的担心,以及小商小贩易于不法,大商人易于自律,易于受到的政府控制和管理,故曾国藩为确保税收,毅然决定弃小商人,才有了以上诸多变革。当然,曾国藩之保价整轮改革,只是拉开恢复纲法旧制的序幕,相关的善后事宜,基本上都是由继任者李鸿章来完成的。伴随着李鸿章之“捐输票本”的推行,两淮盐政才彻底走上了原来纲法的老路。可以说,晚清两淮盐政的变革,是由曾国藩与李鸿章两人共同完成的。
李鸿章出任两淮盐政的第一件事,便是决定抽签行盐。同治四年(1865年)闰五月,楚盐招商局运判武祖德称,新纲鄂盐共开办85204引,湘盐共开办114733引,共计199937引,若一并发给照单,赴栈买盐,栈中须按档运盐,“必致转运不及,争竞不已,因而谣言四起”,私买私卖之弊,不一而足,否则亦“必致无船者有盐,无盐者有船,甚至买盐驳运”。他打算将各贩所请之引分别楚湘,以五百引为一票,书签一枝,另编号数,当堂掣定。淮南总局拨多少盐,即抽多少份。对此,李鸿章的意见是,瓜洲河指日工竣,改道在即,所有旧纲买定之盐,准其暂由口岸出江。抽签之事,亦应等改道之后再行之。[87]
在并不完全采纳纲法定点责任,以及票盐自由流通这两方面的优点,而是杂揉两者的短处,自然会滋生如此多的弊端。有鉴于此,他请此后泰州分局之票,概归大通总局备发,于护票到局之日出示晓谕,令商贩报明登记号簿,限以日期,约计人名以通票数,分派榜示,得以周知。如人多票少,则令领票者赴总局签筒内各抽一枝,然后照签给发。现于卡下一里许置一小划船,使一勇每日携号旗二十面,俟盐船进口之际,挨次表发,令客商将旗悬挂艄桅,“不特先后之船共见号次,即岸上之人亦得周知”。倘或颠倒错发,不但商客登时即可查出,纵使到卡缴旗换票,卡员亦即立知。当然,这又易致总局利权独据,“掯客价以营私”,易使行客彼此交易,售价不归总局,故规定不准以货物相抵,亦不准以交易逾期。他还又担心行店之倒骗,于是总局设立号簿,每夜令行客同赴总局,客人新书“某月某日某商贩销售票盐若干斤,某行已将足平足色纹银若干交楚是实”字样,这样一来,盐行必然不敢欠一、二千两之多。[88]这样的建议,当然不会遭到什么反对。
如果回顾李鸿章在两江总督任上对两淮盐政的整顿与改革,不难发现,他的主要措施,无非令已认之贩预完次年之盐,并报效捐款,准予续运次纲之盐,循环转运,以后即停招新商;已认运各商,如有不愿续运者,再行补充。推行这种办法的根本原因,正如学者所言:“一因厘重于课,恐商贩解体;二因预收商人预厘及报效之利,故以循环转运之权相饵。”[89]可见,还是利益驱动在起作用。事实上,确保征课,已经成为主政大员推动改革的唯一评判标准。
自同治三年起,两江总督曾国藩整顿两淮盐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票法为之一变;经后任者李鸿章之改行循环票法于淮南,票法制度再变;同治八年,两江总督马新贻最终仿效于淮北,名为寓票于纲,实则改票复纲。于是,有票者恃循环制度为恒业,藉票本问题为根据,以垄断两淮盐利,与纲商之窝本无异,变相复纲,仍蹈专商引岸之覆辙,票法精神消息殆尽。
由于马新贻在淮北也实行“循环给运”,票盐名称虽在,实质上已是纲法的复旧,“大利尽归于商,而司鹾政者反不得操进退盈缩之权”[90]。有学者评论:“自此以后,淮北亦继淮南而变相复纲,两淮票法精神于是完全破坏”[91]。至此,两淮方面的盐政制度已经基本定型,鲜有变化。
经过陶澍等人的改革,两淮盐政由纲法而变为票法,经过数十年的流变,却重新回归到纲法的旧路上。这不禁让我们有这样的困惑:究竟是票法适应当时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还是纲法体制有充分的历史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