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吏之私营商业

六、纲运官吏之私营商业

  《宋史》卷二六○《李怀忠传》说:

  上(太祖)幸西京,爱其地形势,得天下中正,有留都之意。怀忠乘间进曰:“东京有汴渠之漕,岁致江、淮米数百万斛。禁卫数十万人仰给于此,帑藏重兵皆在焉。根本安固已久,一旦遽欲迁徙,臣实未见其利。”上嘉纳之。

  这个故事在当时非常有名,宋人笔记中如《玉壶清话》卷七,司马光《涑水纪闻》卷一,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七均有记载。由此可知北宋汴梁的粮食取给于江、淮等地之多。若再加以详细分析,则有如《梦溪笔谈》卷十二所述:

  发运司岁供京师米,以六百万石为额。淮南一百三十万石。江南东路九十九万一千一百石。江南西路一百二十万八千九百石。荆湖南路六十五万石。荆湖北路三十五万石。两浙路一百五十万石。通余羡岁入六百二十万石。

  由这些地方运米往汴梁,分开一批一批来运,称为“纲”。如《宋史》卷二九九《李溥传》说:

  漕舟旧以使臣若军大将人掌一纲,多侵盗。自溥并三纲为一,以三人共主之,使更相司察。

  所以称为“纲运”。不过纲运的内容虽然以米为主,却不限于米,还包括有上供钱粮、布帛及其他物品。

  关于北宋纲运官吏的私营商业,现在先从这方面的高级官吏说起。纲运官吏的最高负责人是发运使。《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说:

  发运使、副、判官: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中都,而兼制茶、盐、泉宝之政,及专举刺官吏之事。

  作发运使而私营商业的人是李溥。他利用官船来贩卖竹木。《宋史》卷二九九《李溥传》云:

  景德中……以溥制置江、淮等路茶、盐、矾税,兼发运事……溥时已为发运副使,迁为使。……溥既专且贪,繇是浸为不法。发运使黄震条其罪状以闻。罢知潭州,令御史鞫治。得溥私役兵为姻家林特起第,附官舟贩竹木,奸赃十数事。末论决,会赦,眨忠武军节度副使。

  《宋会要·职官》六四亦记载此事,不过“竹木”写作“材木”:

  (天禧)二年闰四月十六日,宫苑使、奖州团练使李溥责忠正军节度使,不签书州事。溥为江、浙发运使,私役兵健,为姻家吏部侍郎林持(《宋史》及《续通鉴长编》均作“特”,“持”误)起宅,又附官船贩鬻材木,规取息利。为黄震所举。鞠(鞫?)之得实。未论决,会赦,故薄责焉。

  又《续通鉴长编》卷九一亦说:

  戊申,宫苑使、奖州团练使李溥坐贪猥,责为忠正节度副使。初黄震发溥奸赃,遣御史鞫治,得溥私役兵健,为姻家吏部侍郎林特起宅,又附官船贩鬻材木,规取利息,凡十数事。未论决,会赦,有司以特故,将不穷治。大理寺详断官刘隋请再劾之,卒抵溥罪。

  其次,直接从事纲运的官吏亦私营商业。这可分为两种,述之于下:

  (1)纲运时,在官船上附带贩运货物到各地销售。这当然以到经济发达的地方为有利。《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说:

  后发运使权益重。六路上供米团纲发船,不复委本路,独专其任。文移坌并,事目繁夥,不能检察。操舟者赇诸吏,得诣富饶郡,市贱贸贵,以趋京师。

  又同书卷三○一《赵贺传》说:

  发运司占隶三司军将,分部漕舡,旧皆由主吏自遣,受赇不平,或数得诣富饶郡,因以商贩;贫者至不能堪其役。

  这些纲运官吏,不单在运输的起点及终点私营商业,而且沿路都托故住岸贩卖。《宋会要·职官》四二云:

  宣和三年正月十三日,发运副使赵亿奏:“臣契勘诸路合发上供钱粮、金银、匹帛、杂物等纲,在路多是妄作缘故,住岸贩卖,百端作过。其催纲地分官司容纵,不行催赶。……”

  这样私营商业的纲运官吏是太多了,即使政府要干涉也干涉不了这么多,所以反而采取相当放任的态度。这可以太宗的话来作代表。李攸《宋朝事实》卷十六云:

  上(太宗)闻汴水辇运卒有私货市者,谓侍臣曰:“幸门如鼠穴,何可塞之?但去其尤者可矣。篙工楫师,苟有少贩鬻,但无妨公,不必究问。冀官物之入,无致损折可矣。”吕蒙正曰:“……圣言所发,正合黄、老之道。”(《续通鉴长编》卷三五有相似的记载。兹从略。)

  政府所以要放任,也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纲运人员太穷,往往偷盗或侵吞所运载的官物。这对于政府是一大损失。可是他们私营商业以后,得钱较多,生活较好,就没有这种行为了。《宋史》卷三○○《王沿传》说:

  (王鼎)累迁司封员外郎,淮南、两浙、荆湖制置发运副使。……居二年,遂以为使。……官舟禁私载,舟兵无以自给,则尽盗官米为奸。有能居贩自赡者,市人持以法,不肯偿所逋。鼎为移州县督偿之。舟人有以自给,不为奸,而所运米未尝不足也。

  又同书卷三三八《苏轼传》说:

  徙扬州。旧发运司主东南漕法,听操舟者私载货物,征商不得留难。故操舟者辄富厚,以官舟为家,补其弊漏,且周船夫之乏。故所载率皆速达无虞。近岁一切禁而不许,故舟弊人困,多盗所载以济饥寒,公私皆病。轼请复旧。从之。

  关于此事,《苏轼全集》卷三六《论纲稍欠折利害状》有较详细的记载。兹从略。

  (2)纲运官吏私营商业的另一方式是偷卖所载的官物。这样,不用私人资本,只要揩一揩公家的油,便可以营商了。《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说:

  至太平兴国初,两浙既献地,岁运米四百万石。所在雇民挽舟。吏并缘为奸,运舟或附载钱、帛、杂物输京师。又回纲转输外州,主藏吏给纳邀滞。于是擅贸易官物者有之。

  此外《宋会要·职官》四二记载更多:

  英宗治平三年三月,三司言:“许、汝州石塘河催纲屯田郎中徐说……又称所管纲船,其人员纲官多不用心铃辖梢工,爱护舟船;容纵偷卖;钉<金匊>动使,遇有损坏,相验不堪修补,遂恣拆拽散失。今后乞据少数估价,令人员纲官承认陪纳;欲依所申,并诸河纲船准此。”从之。

  纲运既是以米为主,在这些被盗卖的官物中,米当然是最重要的一种了:

  (建炎元年)八月二日,京东转(运)副使李祐言:“诸路应副朝廷大计,发运司最为浩瀚。近年岁额,未尝敷足。盖缘管押使臣不曾选择;又沿河居民盗卖官米,官司并不觉察。致每运少欠不下数千石,甚者至沉溺舟船。……”

  此外又有偷取所运载的上供钱作资本来营商的:

  (宜和六年)三月三日,太府少卿李著等奏:“比年以来,外路上供钱往往贩卖行货,或移易他用。到京交纳,方见少欠。虽有发运司于真、泗州还官点检之法,未尝举行。……”

  至于纲运官吏之盗卖淮盐,见第七节。纲运官吏这样偷卖官物,对于政府有很大的损害,政府可不能采取放任的态度了。薛向遂代表政府来取缔纲运宮吏偷卖官物的行为。《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云:

  是时(治平),漕运吏卒上下共为侵盗贸易,甚则托风水沉没以灭迹。官物陷折,岁不减二十万斛。熙宁二年,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始募客舟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旧弊乃去。

  关于此事,同书卷三二八《薛向传》有更详细的记载:

  神宗知向材,以为江、浙、荆、淮发运使。纲舟历岁久,篙工利于盗货,尝假风水沉溺以灭迹。向募客舟分载,以相督察。官舟有定数,多为主者冒占。悉夺畀属州诸运,皆诣本曹受遣。以地有美恶,利有重轻,为立等式,用所漕物为诛赏。

  《宋会要·职官》四二亦载有此段文字,但错字颇多。

  除上述纲运官吏私营商业外,又有官吏假称御前纲运来私营商业。《宋会要·职官》四载宣和三年:

  九月二十七日,应奉司……又奏:“兼契勘王子献起纳济、郓二州租钱,于广济河行运,从来多被官司船纲在前,于岸下系泊,不敢蹉运,动经阻留旬日。及诸路州县陆路车乘,亦皆如此。若以旗牌书写御前钱物,纲船车乘必无留滞。检会奉御笔:水陆船车辄置旗号牌榜,妄称御前急切纲运物色,因而搔扰州县者,以违制论;系臣僚之家私物及兴贩,而辄称御前纲运物色者,以违御笔论,许人告,赏钱五百贯。勘会上件御笔处分,止为妄称御前急切钢运物色,辄置旗号牌榜,并臣僚之家私物及兴贩而辄称御前纲运物色者。应御前纲运所置旗牌,即无条禁。”诏依,付应奉司照会。

  这种“臣僚之家私物及兴贩,辄称御前纲运物色”的人,朱靦就是其中的一个。本文第二节曾引《独醒杂志》卷十说他:

  以御前供奉为名,多破官舟,强占民船,往来商贩于淮、浙间。

  以上都是北宋纲运官吏私营商业的概况。到了南宋,情形大变。此时中国的政治组织分裂为二,淮水以北之地属金,淮水以南之地属宋。从前纲运最主要的河流——运河——被分割为二。政治中心的汴梁与经济区域的江、淮等地不再共同隶属在一个政治组织之下。这么一来,北宋漕江、淮等地之粟于汴梁的条件便不存在,从而以这方面为主的纲运官吏之私营商业的行为亦不再发生。不过别方面纲运官吏之私营商业,就《宋会要》的零星记载中,亦可窥见一二。如《职官》七二载淳熙九年二月:

  二十八日……湖北运判崔渊……放罢。以言者论……渊……除漕湖北,挟带商人舟船随行,营私废法,故有是命。

  在这些纲运官吏之私营商业中,以在边境的为多。在西南边的,《职官》七四说知藤州姜安行不依限起发上供及经总制钱的纲运,以便贩卖规利云:

  (嘉定五年八月)十三日,知藤州姜安行降一官放罢。以知静江府李凯言其每年合解上供及经总制钱,并不依限起发,科罚贩卖,无非规利。

  在西北边的,《职官》七二载淳熙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知均州张昌诗特降一官。言者论:均州岁贡银七百两。缘极边本非产地,往往运米麦于金州回易起发。每米一斛,得银一两。以千斛为一纲,足充进贡。昌诗两年之间起四纲,而米麦至五千斛。皆由官吏乘此附带回易。科差人船,民被其扰。至是昌诗坐守臣不职之责。

  除此以外,泉州是南宋海外贸易要港之一,距离当时政治中心的杭州甚近,每年都由福建市舶司一纲一纲地把海外物货运往杭州的中央政府;在这种纲运当中,官吏亦私营商业。《职官》四四云:

  绍熙元年三月八日,臣僚言:“福建市舶司每岁所发纲运,有矗细色陆路纲,有粗色海道纲。其押纲官无酬赏。至于海纲,人畏风涛,多不愿行;每差副尉小使臣,多有侵欺贸易之弊。……”

七、专卖品贸易之私营

  甲、概况

  北宋蔡襄《蔡忠惠公集》卷十五《废贪赃》说当时官吏私贩茶、盐、香等物云:

  臣自少入仕,于今三十年矣。当时仕宦之人,粗有节行者,皆以营利为耻。虽有逐锥刀之资者,莫不避人而为之,犹知耻也。今乃不然。纡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楙迁往来,日取富足。

  又《宋会要·职官》七三说南宋官吏私卖酒、醋等物云:

  同日(绍熙元年七月二日),诏武翼郎士珤特降授修武郎,不逭、不<辶贝>送西外宗正司收管。士珞寄居建宁,纵容男不逭、不退聚集不逞,殴打居民,酝、醋、屠牛,官司不能禁约。至是守臣具奏来上,故有是命。

  按,盐、香、酒、醋等物,大部分都是人民生活上所必需的物品,消耗量极大。宋代政府因为财政上的关系,完全把它们垄断着,不许人民私卖或私制。《宋史·食货志》说:

  宋榷茶之制,择要会之地……为榷货务六。……在淮南则蕲、黄、庐、舒、光、寿六州,官自为场,置吏总之,谓之山场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隶焉,谓之园户。岁课作茶输租,余则官悉市之。……其出鬻皆就本场。(卷一八三)

  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卷一八一)

  宋之经费,茶、盐、矾之外,惟香之利最博,故以官为市焉。(卷一八五)

  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同上)

  祟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言:“建立学舍,请以承买醋坊钱给用。”诏常平司计无害公费,如所请。仍令他路准行之。初元祐臣僚请罢榷醋。户部谓本无禁文。后翟思请以诸郡醋坊日息用余,悉归常平。至是景允有请,故令常平计之。(同上)

  可是,百姓虽然不许点灯,州官却可以放火。这几种物品,一般民众虽不能私卖或私制,官吏们却可凭藉他们在政治上的力量来私营取利。这种情形,除如上所述外,关于香的私卖,第四节曾引《宋会要·职官》七二说知随州汤暈“纵亲弟带领凶恶人私贩香货人榷场。”又《职官》七三载庆元五年:

  七月二十五日,新除大理评事费埏指挥寝罢。以臣僚言埏监杂卖场门,强买香货,出卖客人,所得掊利,以为马下支遣,实为己私。

  关于茶、盐的私卖,《职官》六五载治平二年:

  八月二十五日,前提点福建路刑狱公事度支郎中王陶责建宁军节度副使,不佥书州事,复州安置。坐……男履洁兴贩私茶、盐,收买铜器,受客人银钱,夹带私盐故也。

  此外关于盐、酒的私卖,《宋会要》有如下的记载:

  (天圣)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前河北转运使王沿候服阕,以僻小知州授之。先是命河北李识覆验沿治状。识按沿尝假官舟贩盐;以男为名,令其干酿。故免鞠(鞫?)问,而有是责。(《职官》六四)

  (淳熙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诏新除大理寺丞沈维与宫观……。以旨者论维贪冒营私,不顾廉耻。昨守剑南日,纵容子弟,交通关节,般贩私盐,屠牛开酤,丑秽狼籍。……故有是命。(《职官》七二)

  其中关于王沿私贩盐、酒的记载,《续通鉴长编》卷一一。亦说:

  丁卯,降权三司使给事中胡则知陈州,殿中侍御史王沿候服阕,与僻小处知州。初则为河北都转运使,沿尝就则假官船贩盐;又以其子为名,求买酒场。张宗诲摘发之。朝廷虽责宗诲,复下其事转运司。按得实,故则与沿并坐责。

  按张宗诲所以被责,是因为他摘发王沿事,动机不纯洁,是借端复仇的原故。《宋史》卷二六五《张齐贤传》云:

  宗诲在开封日,御史王沿劾其嗜酒废事。及为河北转运使,乃发沿居丧假官贾贩。朝论恶之。

  此外《宋史》卷二九九《胡则传》亦记有王沿私贩盐、酒事:

  初则在河北,殿中侍御史王沿尝就则假官舟贩盐;又以其子为名,祈买酒场。至是张宗诲摘发之。按验得实,出则知陈州。

  以上是宋代官吏私营专卖品贸易的大概情形。其中关于茶、盐、酒等贸易的私营,因为材料较多,分为下列三项述之。

  乙、茶业之私营

  宋代私卖茶的官吏,以主管茶政的人为多。那时主管茶政的机关名叫榷货务,设于京师及产茶要地。《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说:

  商贾贸易入钱若金帛京师榷货务,以射六务十三场茶。给券随所射与之。

  宋榷茶之制,择要会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汉阳军,曰无为军,曰蕲州之蕲口,为榷货务六。

  这些榷货务的官吏,在北宋时往往不用私人资本,盗取官茶贸易。《续通鉴长编》卷十八载太平兴国二年的法令云:

  榷务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五百以下,徒三年;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更载有此年前后的法令:

  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太平兴国二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淳化三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

  此外他们又往往私与茶商交易。《宋史》卷二八五《梁适传》说:

  进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罢知郑州。京师茶贾负公钱四十万缗。盐铁判官李虞卿案之急。贾惧,与吏为市,内交于适子弟。适出虞卿提点陕西刑狱。

  据上引《食货志》,在京师与茶贾发生关系的政治机关是榷货务;所以这里说“京师茶贾”“与吏为市”的“吏”,应即是榷货务的官吏。

  其次,宋代边吏也常常私营茶叶。在北宋,《宋史》卷二五五《张永德传》说:

  永德在太原,尝令亲吏贩茶规利……为转运使王宗嗣所发,罢为左卫上将军。

  在南宋,《宋会要·职官》七二载淳熙十六年:

  三月六日,诏知盱眙军葛技降两官……放罢。以淮东安抚司究实技买低茶转卖公库,钱入己……故有是命。

  此外北宋官吏在西北边境私营茶的出口贸易,已见第四节,不复赘。

  丙、盐业之私营

  宋代官吏私营盐业之风甚盛,见于各史籍的记载亦很多。尤其南宋,私营盐业的官吏,不限于各地的地方官,或是主管盐政的当事人,而且包括有当时的宰相及将帅等。南宋宰相之私营商业,以史嵩之及贾似道二人为最著。《东南纪闻》(撰人佚)卷一说史嵩之私卖盐云:

  理宗朝,史嵩之当国,往往以深刻得罪公论。鹾之商运,自昔而然。嵩之悉从官鬻。价直低昂,听贩官自定。其各州县则有提领考其殿最,以办多为优。于是他盐尽绝,官擅其饶。每一千钱重,有卖至三千足钱者。深山穷谷,数百里之钱,无不辐辏。……有无名子以诗嘲之曰:“万舸千艘满运河,人人尽道相公鹾。相公虽是调羹手,传说何曾用许多?”

  关于此事,李昴英《文溪集》卷八《再论史嵩之疏》亦说:

  席卷部内之帑藏,囊括诸路之利源,借国用匮乏之名,鹾贩货易,笼归私室,富且数倍于国,是为蠹国之盗臣。

  至于贾似道之私营盐业,明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五说:

  似道令人贩盐百艘至临安卖之。太学生有诗云:“昨夜江头长碧波,满船都载相公鹾。虽然要作调羹用,未必调羹用许多。”

  此外,关于南宋将帅之私营盐业,《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说:

  (宝祐四年)十有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盐近者课额顿亏,日甚一日。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见亏二千余万。皆由台阃及诸军将帅兴贩规利之由。”于是复申严私贩之禁。五年,朱熠复言:“……是以贪墨无耻之士大夫,知朝廷住买浮盐,龙断而笼其利。……为今之计,莫若……一则可以绝戎阃争利之风;二则可以续锅户烹煎之利。”有旨从之。

  至于地方官吏及主管盐政的当事人之私营盐业,散见于下引各文。

  现在分述宋代官吏私卖解盐、川盐、淮盐、浙盐,及粤盐的情况:

  (1)解盐私卖解盐的官吏,以主管解盐的人为最多。《续通鉴长编》卷十八载太平兴国二年的法令云:

  其诸处池监监临主者盗官盐贩鬻以规利,亦如盗煮盐之法。……于是比乾德之禁,增阑入至二百斤以上,煮碱及主吏盗贩至百斤以上,蚕盐入城市五百斤以上,并杖背黥面送阙下。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亦说:

  自乾德四年后,每诏优宽。太平兴国二年,乃诏阑入至二百斤以上,鬻碱及主吏盗贩至百斤以上,蚕盐入城市五百斤以上,并黥面送阙下。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正配本州牢城。

  按同书又说:

  引池为盐,曰解州解县、安邑两池。

  《续通鉴长编》卷十八所说“诸处池”,即指这些盐池而言。《食货志》说:“自乾德四年后,每诏优宽。”这乾德四年的诏令,即《续通鉴长编》说的“乾德之禁”,不见载于《食货志》,但《续通鉴长编》卷七却载乾德四年十一月:

  诏重宽盐麴法。官盐阑入至百斤,煮碱至五十斤,主吏贩易及阑入百斤以上乃死。

  由此可知“主吏贩易及阑人百斤以上”,在乾德四年要处死刑,在太平兴国二年只“杖背黥面送阙下”,到了淳化五年则处罚更轻,只“正配本州牢城”。除此以外,别种官吏亦私营盐业。《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说:

  元符元年……永兴军、渭州、河北、高阳、栎阳、泾等县,如同、华等六州军,官仍自卖盐;而禁官司于折博务买解盐贩易规利。

  按官司于折博务买到解盐,除在永兴军等地贩卖外,大多数运往四川销售。同上:

  庆历二年……又禁商盐私入蜀。置折博务于永兴、凤翔,听人入钱若蜀货,易盐趋蜀中以售。

  四川本来出产井盐,但其中益州、利州等地出产较少,所以要仰给于解盐。《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云:

  先是益、利盐入最薄,故并食大宁监、解池盐。商贾转贩给之。庆历由……

  此外,由四川贩茶往陕西的官吏,亦私运解盐回四川销售。苏辙《栾城集》卷三六《论蜀茶五害状》说:

  川茶本法,止于官自贩茶,其法已陋。今官吏缘法为奸……因贩茶还脚,贩解盐入蜀。所贩解盐,仍分配州县,多方变卖,及折博杂物货,为害不一。

  (2)川盐关于官吏之贩卖川盐取利,《续通鉴长编》卷十八载太平兴国二年:

  夏四月辛卯朔,右拾遗郭泌言:“剑南诸州官粜盐,斤为钱七十。豪民黠吏,相与囊橐为奸。贱市于官;贵粜于民,斤为钱或至数百。望稍增旧价为百五十,则豪猾无以规利,而民食贱盐矣。”从之。

  又《栾城集》卷三六《论蜀茶五害状》说:

  今官吏缘法为奸,遂又贩布,贩大宁盐,贩磁器等物。

  按《宋史》卷八九《地理志》说:

  大宁监,同下州。开宝六年,以夔州大昌县盐泉所建为监。

  又同书卷一八三《食货志》说:

  鬻井为盐,曰益、梓、夔、利,凡四路。……夔州路三监,二十井,八万四千八百八十石。

  所以大宁监就是夔州路三监中之一。

  (3)淮盐淮南出产的盐很多,故行销的范围亦很阔。《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说:

  其在淮南,曰楚州盐城监,岁鬻四十一万七千余石;通州丰利监,四十八万九千余石;秦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万六千余石。各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陵府、安、复、潭、鼎、岳、鄂、衡、永州、汉阳军,海州板浦、惠泽、洛要三场,岁鬻四十七万七千余石;涟水军海口场,十一万五千余石。各给本州军及京东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寿州,两浙之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

  由此可见淮盐的行销地,除两淮外,包有江南、荆湖诸路及京西、两浙的一部分。淮盐的行销地是那么大,由生产地运出的数量是那么多,水陆——尤其水道——运输的规模当然是很大的。主管这种运输的官员,上自转运使,下至纲吏舟卒,都乘机贩卖私盐,或偷卖官盐。《宋会要·职官》六四载庆历四年:

  八月三日,前淮南路转运使司勋郎中张可久责(保)信军节度副使。坐贩私盐部中也。

  《续通鉴长编》卷一五一亦载此事云:

  司勋郎中张可久责授保信节度副使。坐前为淮南转运使,贩私盐万余斤在部中也。监察御史包拯乞不以见获斤两定罪,特于法外重行远地编置,以警赃吏,故有是命。

  这是转运使贩私盐的例。至于纲吏舟卒之偷卖官盐,《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说:

  明道二年,参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

  李觏《直讲先生文集》卷十六《富国策第九》亦云:

  今之郡国者,昔之郡国也;户口蕃息,则倍蓰矣。而粜益少,盐益滞者何也?是奸谋入焉耳。彼盐之来,远者逾江湖,岁于波,月于风焉。近者亦百数十里,维堤堰,宿葭英焉。军之穷,吏之狡者,家于是,食于是,私卖其什之几而足以它物,固其常也。既辇而仓,则举掌之人又私卖其什之几而足以它物。无虑公盐常失其半而半它物焉。

  其中关于运往江南西路的盐纲吏卒之私营盐业,王巩《闻见近录》亦云:

  江西旧漕盐至州,有余悉输于官。漕舟沿江货所附私盐。既尽,遂盗官物。盐尽,凿舟沉之,声言风水。每岁抛失十之三四。而盗取监临私货抵法,枕藉于市。

  除运输官吏外,在淮盐生产地作官的人,也私营盐业。《宋会要·职官》七三载庆元元年:

  四月二十七日,淮东提举陈损之……放罢。……以臣僚言损之盗官盐贩往江上,得钱买货入蜀。

  又淮盐行销地的官员,也常常私卖淮盐。在荆湖北路的,《宋会要·职官》七二载淳熙九年:

  五月十五日,朝奉大夫知岳州赵善特降一官放罢。以漕臣劾其……收买客盐,倍增市价,均配属县,故有是命。

  这里说的“客盐”,是指淮盐而言。因为上引《食货志》说过,荆湖的岳州是淮盐行销地之一。又《续通鉴长编》卷十八载太平兴国二年:

  右千牛卫将军董继业,前知辰州,私贩盐赋于民,斤为布一匹,盐止十二两,而布必度以四十尺。民甚苦之,有诣阙诉其事者。下御史狱鞫实。于是责继业为本部中郎将。

  知辰州董继业所私贩的盐,也是淮盐。上引《食货志》虽然没有说淮盐供给辰州,但却说供给荆湖大部分的地方。由此类推,其余小部分的地方,如辰州等,虽然没有说及,实亦是淮盐的行销地。因为北宋时,荆湖各地的食盐,除淮南外,再没有其他地方可以仰给。固然,广西盐(因为产盐的廉州,在宋代属广南西路。见《宋史》卷九○《地理志》。)也到那里行销,但这只是南宋时的事。《岭外代答》卷五云:

  时杨么扰洞庭,淮盐不通于湖、湘,故广西盐得以越界。一岁卖及八万箩,每箩一百斤。

  此外,在两浙路的,《宋会要·职官》七三云:

  (绍熙三年三月)九日,诏前平江府许浦水军统制陈绪降两官,羊滋展三年磨勘。以本军都统司言绪等关借官钱,令将官董端等在外贩卖私盐,故有是命。

  (庆元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许浦驻剑御前水军副都统制冯健放罢。

  以臣僚言健出自行伍,本无勇略,多役水军兴贩盐货,贪淫不法,败坏军政。

  按《宋史》卷八八《地理志》云:

  平江府,望,吴郡。太平兴国三年,改平江军节度,本苏州。政和三年,升为府。绍兴初,节制许浦军。

  上引《食货志》曾说淮盐供给苏州,而平江府不过是由苏州改来的名称,所以平江府许浦水军统制及副都统制等私卖的盐是淮盐。

  (4)浙盐《宋会要·职官》七二载淳熙十二年十一月:

  十四日,知台州熊克放罢。以浙东提刑赵公硕、提举常平岳甫奏克在任纵容军人盗贩私盐……故有是命。

  又《职官》七三载绍熙三年八月:

  十八日,诏前襄阳府宜城县令持服钱逖降两资,候服阕日与远小监当差遣。逖居天台,贷米谷与逃军周念二等,令各持凶器,护送私盐,藏于其家。为县尉捕获。本路提举黄唐言之。故有是命。

  此事又见于楼钥《攻媿集》卷三四《从政郎钱逖降两资候服阕日与远小监当》:

  敕具官某:细民以煮海为业,私贩冒禁,或未能免。尔仕至邑令,又方执丧,使者廉按,谓尔为逋逃之渊薮,何耶?削去二阶,姑令终制。朝祥暮贬,其尚何辞。

  据《宋史》卷八八《地理志》,天台是台州的一县。又据同书卷一八二《食货志》,台州是浙盐产地之一:

  其在两浙,曰……台州黄岩监,一万五千余石。

  以上是官吏在台州私贩浙盐的情况。此外,《宋会要·职官》七三又载官吏于外出公干时乘机私贩浙盐云:

  (绍熙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诏温州通判傅颐……降一官放罢。颐被檄往处州审问大辟,其所带人从贩卖私盐,傅颐全不钤束,因致捕捉,杀死人命。……故有是命。

  按《宋史》卷一八二《食货志》云:

  温州天富南北监,密鹦、永嘉二场,七万四千余石。……以给本州及越、处、衢、婺州。

  由此可知温州是浙盐的出产地,处州是行销地。傅颐和他的随员由温州往处州公干时,正好贩运私盐以取利。

  (5)粤盐两粤的盐,以广州和廉州的出产为主。《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云:

  广州东筦、靖康等十三场,岁鬻二万四千余石……廉州白石、石康二场,岁鬻三万石。

  在这两地作官的人,大都私营盐业。同上:

  宝庆元年,以广州安抚司水军大为兴贩(贩盐——作者),罢其统领尹椿,统辖黄受,各降一官。

  这是关于广州方面的。至于廉州,《宋会要·职官》七二载淳熙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曰,诏知廉州黄万顷……放罢……特降两官。以臣僚论万顷天资贪鄙,专事苛刻,违法卖盐、采珠二事,尤为民害……故有是命。

  此外,在两粤各地,官吏也私营盐业。《宋会要·职官》七三载绍熙五年正月:

  二十九日,诏贺州通判张适……放罢……永不得与亲民差遣。以臣僚言适擅卖官盐,及……故也。

  又《职官》七四云:

  (庆元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武郎知万安军张凑降一官放罢。以广西经略司奏凑……科配民丁计口卖盐,规图剩利,以归私帑。

  (嘉定五年五月三十日)知高州黄凤追三官,水不得与亲民厘务差遣。先是右正言董居谊言……既而广西提刑崔与之复言,凤治郡亡状,勒主客户纳钱买盐,发卖收利。故有是命。

  丁、酒业之私营

  北宋官吏私营酒业的风气,以仁宗时为最利害。《宋史》三二○《吕凑传》说:

  徙成德军。……凑豪侈自放,简忽于事。与都运转使李参不相能。还判流内铨。参劾其借官麴作酒,以私货往河东贸易,及违法受馈赆。事下大理,议凑未尝受。而外廷纷然,谓凑有死罪。帝(仁宗)知其过轻。但贬知和州。

  又《宋会要·职官》六五载嘉祐三年三月:

  二十一日,刑部郎中直龙图阁知兖州王逵追一官勒停;都官员外郎通判马预赎铜,徙小处通判。初逵以公用蜡烛及墨遗京师要官,又……马预讼其事。而预亦以鬻所得酒于部中,故偕坐之。

  又前述殿中侍御史王沿命其子私营酒业,也是仁宗时事。此外,哲宗时也有官吏私卖酒的记载。《栾城集》卷三六《论蜀茶五害状》云:

  兼臣访闻陆师闵去年自成都移治永兴,仍取成都供给,有本府衙前杨日新者为之卖酒。至十二月中,师闵自觉非法,始移牒永兴、成都止就用永兴供给。其违法差衙前卖酒,及多请过成都供给,即不曾举觉。其贪冒无耻,一至于此,亦乞令所差官便行体量。

  到了南宋,官吏私营酒业之风更盛。俞文豹《吹剑录》说当时最高财政长官开设酒肆云:

  高宗以(叶)梦得善理财,除资政殿学,兼提领财用。朱胜非曰:。昔张悫兼此,至于自设酒肆。人皆非之。”

  《宋史》卷三六三说张懿:

  建炎改元,为户部尚书。除同知枢密院事,措置户部财用,兼御营副使。(本传)

  又《鸡肋编》卷下说当时主要将帅张俊:

  营第宅房廊,作酒肆名太平楼。般运花石,皆役军兵。众卒谣曰:“张家寨里没来由,使他花腿抬石头。二圣犹自救不得,行在盖起太平楼。”

  这都是当时行都的情形。至于各地,北至淮水,南至广东,官吏也是同样的私营酒业。《宋会要·职官》七二载淳熙五年五月:

  十八日,淮西转运副使张士元,知安丰军丁逢放罢。以言者论士元冒佃官地……逢遣人过淮鬻酒,二人罪恶不可缕数,故俱罢。

  又《职官》七三载庆元元年:

  十二月三日,广东运判徐柟放罢。以右正言刘德秀言,棉立朝则人以为怪僻,在外则又加以贪暴,居家则纵子女沽卖私酝,临政事则交通贿赂。

  南宋官吏之私营酒业,有两大特色:

  (1)以公家的米麦作原料来造酒,贩卖所得的利润却归人私囊。如朱熹《按唐仲友第三状》(《朱文公文集》卷十八)云:

  公使库自来不许卖酒。缘添归正人,合支些小供给钱。(知台州唐)仲友到任以来,以此为名,公库每日货卖生酒一百八十余贯,煮酒亦及此数。一日且以三百贯为率,一月凡九千贯,一年凡收十万余贯。其所造酒,米麦之属,既并取于仓库羡余;而所收息钱,太半不曾收附公使钱历,并是入己。

  有些官吏甚至盗取公家的酒来卖。《宋会要·职官》七三载绍熙二年六月:

  二十二日,诏权发遣澧州万良耜放罢。以本路运判薛叔似言其卖公库酒,而不入经制,私籴军粮,刻剥兵士,贪状浸露故也。

  (2)私酒可以不纳税,成本较贱,从而售出的价格亦廉。合法——要纳税——的酒因成本重,价格遂贵。二者相遇,后者销路大减,或甚至全被打倒。结果,酒的课额大受影响,亏损得很利害。《宋会要·职官》四一载绍熙五年十二月:

  九日淮西总领郑浞奏:“总领之职,在调度粮饷,稽察军政而已。乾道八年,总领周闷欲兴酒利,始奏乞拨诸司酒课并归总所,管趁御前并朝廷净息钱三十万贯。递年又抱认净息钱二十五万贯,又增认建康府税钱一万贯,通管趁到净息钱五十六万贯。自拨并之初,朝廷约束方新,诸司不肯过数造酒,亦不敢私自酤卖。数十年来,诸司私造之酒,月增岁盛。始者举在城之酒惟归一总所,故所亏税额不为甚多。后来裂为四五,各私其利。酒课既已暗分,每年尝亏净息二十余万;往往皆侵移经常钱兑发,及别作营运补掩。见今已侵过经常钱四十四万余贯,抱欠朝廷桩管钱八十三万余贯。若不以利害分明控告,向后转见狼狈。乞……”

  又《职官》七二说:

  同日(淳熙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知鄂州赵善括放罢。以总领周嗣武、漕臣陈延平言赵善括……强令拍户沽买私酒,白纳利钱,侵都统司课额故也。

  上述官吏私营酒业的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事情。可是干这些事的官吏们,因为利之所在,却不管这许多。就是被干涉,他们不特不服,而且恃势凌人。如《宋会要·职官》七二载淳熙六年十月:

  十六日,新知鄂州周极放罢。先是极知秀州日,自带私家坐船,于本州酤卖私酒,为酒务辖下人所捕。极忿怒其人,诬以行劫,绷栲有至死者。大理寺鞫得其实,先诏追三官勒停。至是起废。中书舍人郑丙官其为恶不悛,愈益恣横,故有是命。

  又如《职官》七三载嘉泰二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新国子书库官赵师苍罢新任。以殿中侍御史张泽言其因私酒敗获,必欲求胜,强横健讼,凌压官司。

  此外,下述二事也是官吏凭藉政治势力来贩卖私酒的例子:

  (淳熙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户部侍郎李安国放罢。坐……为湖广总领,纵亲戚子弟于诸库买酒,托兵将官大价出卖,多占破……故也。

  (嘉泰元年正月)十九日,知彭州史容特降一官……放罢。以容守彭州,用亲随冒请军粮,交通关节,夹造私酝货卖……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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