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农家经济生活——《中国家庭史》第二卷第五章第二节

  四、非常性大宗家庭开支

  唐代农家非常性大宗家庭开支主要是丧葬费用和婚嫁费用。丧葬费用包括购买墓地的开支和办丧事的花销。就墓地而论,依时代、地区和地段而有很大差异,风水好的墓地价格贵于农出。[1]墓志中可以看到若干关于墓地面积和价格的数据。平民陈子珍的妻子龚氏(744_804)死后,他与儿子少儒为此买一块宅基地做墓地:“葬于吴城东北干将乡和合坊界。买陈昭宅地一所,东西各长四步半,南北各长四步半。”[2]平民徐及(751—834)以84岁高龄去世,生前与夫人刘氏养育有五男二女。他们的合柑墓地的面积较大:东面41步;西面41步;南面24步;北面24步。共花了13500文。其中墓穴的而积足四方各13步。这块墓园地于大和五年(831)三月十四日立契购下。[3]墓地方984步,相当于4.1亩。显然具有很大的规模,足以成为家族的墓地,价值超过了13贯。唐代后期的粮食价格变动很大。贞元时为斗l50文,[4]文宗时的粟价为每斗70文。[5]如此墓地价格则相当于粟12~l9石之间。徐家男丁较多,而且有两个儿子还在地方E有一定的身份,所以家境比较好。按照这个价格比较,陈子珍家只有一个儿子,家境当较差,其墓地只需要花278文钱,相当于l.8~3.9石粟的价格。

  买墓地对于官宦人家当然不是大事,生前早就有所安排。[6]但是那些孤寡人家,丧事的各项开支足以倾家荡产。元和十五年(820)向某的妻子宋氏(759—819)死后,其儿子和女儿等“乃强扶力,苟延残息,罄竭家产,而修葬仪”。[7]

  婚丧的开支与前面几项有所不同的是,它一般不属于一个家庭经常项目下的支出。一个家庭的周期中会发生几次。对于那些温饱家庭,每当有婚丧之年,就会有入不敷出之虞。而正常年成则会有所赢余。因此,民间有时候通过结社合作的形式来解决婚丧吉凶之际突然增大的开支问题。敦煌文书所见的社邑条文,有通知为本社丧事纳财务的“社司转贴”。如索押牙之妻亡,社司通知每个社员纳粟l斗,饼20个,柴1束,绫绢色物2丈。[8]另外一个纳赠历中总计33户成员纳油31合,饼560枚,粟2石,柴31束。分摊下来,大体与上例的数目相当。[9]那么这个数目也许是一般北方农村办丧事的基本开支。

  婚姻的费用。聘财的支出,小说中的数字高达500缗[10],甚至《霍小玉传》中的聘礼高达千缗,在此无法进行讨论。唐高宗曾规定平民之家,聘财不得超过50匹绢。[11]唐代后期民间有利用丧期的所谓借吉成婚,以便简化成婚礼仪,节约开支。因为婚姻的礼仪也需要很大的开支。后唐时期沙州阴家小娘子结婚招待来宾的“荣亲客目”,仅残卷中的名单就有450多人,则这个官府人家结婚的排场自然不是一般农家可以相提并论。但是,一般农家的吉凶之事的开支,大约两者旗鼓相当。

  与婚丧相关的还有送礼的问题。根据敦煌文书《邓家财礼目》,所送财礼大体有各种质地的套服(包括裙、衫和帔或巾之类)6套,各种丝织品(锦、罗、绫、绢)共12匹,被褥等6面(张),油酥4驮,麦4载,羊2玖,驼2头,马2匹,此外,还有布缫1玖,联盏l副。[12]礼单的落款称“亲家翁”,显然不是订婚的聘财,而是结婚时所送的礼品。

注释:

[1]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天复002.第ll68页。

[2]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贞元131,第l934页。

[3]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元和147,第2164页。

[4]《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十三贞元三年七月:“计岁食粟二百四万斛,今粟斗直百五十,为钱三百六万缗。”见第7493页。

[5]《唐会要》卷九十二《内外官料钱下》。

[6]如李德裕大和三年(829)为爱妾徐盼(807—829)撰写的墓志说:“余自宦达,常忧不永,由是树槚旧国,为终焉之计。”(《唐代墓志汇编》大和025,第2114页)

[7]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元和147,第2053页。

[8]伯5530号文书,参见[日]池田温编:《敦煌的社会》(讲座敦煌3),(日本)大东出版社l980年版,第474页。

[9]斯2472v号文书,参见[日]池田温编:《敦煌的社会》,第471~472页。

[10]《玄怪录》卷一《张老》。

[11]《通典》卷五十八《札典·嘉礼》。

[12]《敦煌婚划文化》,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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