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的更名田

注释:

[1] 如康熙八年六月谕令: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九年令:将原同职汉宫品级低于满官者改归划一;十二年三月定:逃人所生女,凡已婚嫁者不得同时没归主人家;十一月诏:民间垦荒田亩十年后起科,等等,均属当时颁行的重要法令。

[2] 《清高宗实录》卷一八,乾隆六年五月甲辰。

[3] 《福惠全书》卷八,《杂课部》,《更名地》。

[4]据光绪《风阳县志》的记载,明朱氏皇陵的祀田、香火地等,也都归人更名地。在有的地区,所言更名“明藩之产”,除一般“王田”外,还有“山坡、山场、水渠、碾磨、房、园、果价、笋竹、油柿等项”(见王如玖:乾隆《直隶商州志》卷六,《田赋志》)。《山西通志》中载录更名藩产,并包括煤窑、炭窑、树株、官房等等。有关解释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

[5] 《清世祖实录》卷五,顺治元年五月庚寅。

[6] 《清世祖实录》卷六,顺治元年七月乙未。

[7] 《明清史料》丙编第三本,《荣昌大长公主揭帖》,顺治二年三月初八日到;又,《荣昌大长公主揭帖》,顺治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到。

[8]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顺治元年十二月丁丑。

[9] 《清世祖实录》卷一三,顺治二年正月辛卯。

[10] 《清世祖实录》卷一八,顺治二年闰六月丙午。

[11] 《清世祖实录》卷一八,顺治二年闰六月丁未。

[12]山西的定例,《实录》亦有记载:“定岁给故明宗室赡养银两、地亩,亲王银五百两,郡王四百两,镇国将军三百两,辅国将军二百两,奉国将军一百两,中尉以下论有无名封及各王家下人丁,每名各给地三十亩。”(见《清世祖实录》卷十九,顺治二年七月壬申)

[13] 《明清史料》丙编第三本,《陕甘巡按魏琯揭帖》。

[14] 《清世祖实录》卷二四,顺治三年二月庚辰。

[15] 《皇清奏议》卷二,《请将屯田王田归并民田议》。

[16] 《孟忠毅公奏疏》卷上。

[17] 《清世祖实录》卷二五,顺治三年四月乙酉。

[18] 《清世祖实录》卷三四,顺治四年七月丙寅;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全宗”,顺治六年五月三十日户部尚书巴哈纳等题:“明朝宗室除原赐予田产清查人官外,其无名封散宗革去宗室名色,自置地土房屋,准其照旧为业,与庶民一体当差。”基本内容和顺治四年的题请相同。

[1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中华书局1979年,150页。(以后简称“丛编”4)

[20] 《明清史料》丙编第五本,《登莱巡抚陈锦残题本》。

[21] “丛编”4,211页。按:据杨祖宪:道光《博平县志》卷五, 《土俗》记:“故明德王府籽粒夏秋二季银两,明季旧例岁佥佃户征收解纳,……复佥佃户为庄头,民益不堪。”可见有的庄头、小甲等,本来就是佃户。

[22]曲阜县文管会藏:“孔府档案”,编号6308之15。

[23] “孔府档案”,编号4065之1。

[24] “孔府档案”,编号4058之3。

[25] “丛编”4,151、157页。

[26]指河南、湖广、山东、山西、陕西五省。

[27] “丛编”4,155页。

[28] “丛编”4,160页,254页。

[29] “丛编”4,160页,254页。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署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31]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四,《莅任部》,《忍性气》。

[32] “孔府档案”,编号4076之1。

[33] “孔府档案”,编号4077。

[34] “孔府档案”,编号4076之25。

[35] “孔府档案”,编号4076之26。

[36] “孔府档案”,编号4076之20。

[37] “孔府档案”,编号缺。

[38] “孔府档案”,编号4076之17。

[39] “孔府档案”,编号4076之21。

[40]比如河南汝宁府所属各州县上报的原福、瑞、周、崇四藩田地房产数,都是依照“积年庄头、校书举报”的(何显祖:康熙《汝宁府志》卷十四,《艺文》上,金镇:《条议汝南利弊十事》)。又如:山东各州县清查明德、鲁、衡三藩田房产业,其中重要根据,也是“济守等八道……中军旗鼓住种藩产登记清册” (“丛编”4,206页)。

[41] “孔府档案”,编号4077之3。

[42] “丛编”4,210页。

[43] “孔府档案”,编号4077之1—22。

[44] “孔府档案”,编号3912之l。

[45]陈奕禧:《春霭堂集》卷一五,《卢中丞行状》。

[46]何显祖,康熙《汝宁府志》卷一四,《艺文》上。

[47] “丛编”4,152、153页。

[48] “丛编”4,200页。

[49]孙廷铨:《沘亭文集》卷上,《请查垦荒疏》。

[50]王政:道光《滕县志》卷四,《赋役志》:“更名原额湖山五瓶厂三十六亩二分,全荒。兖州粮厅册报:康熙三年查出更名连青山厂新垦大亩地二十四亩。”又,周来郃:乾隆《昌邑县志》卷三,《田赋》:“更名衡藩……原额地五百三十顷七十四亩,俱抛荒。……顺治年间陆续垦复地三百三十顷一亩五分。”

[51]李光照:民国《东安县志》卷六,《田赋》,《庄田》。

[52]杨晨:光绪《定兴县志》卷三,《赋役志》,《粮赋》。

[53] “丛编”4,203页。

[5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

[55] “孔府档案”,编号6308之10。

[56]潘相:乾隆《曲阜县志》卷四七,《恩例》。

[57]载《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

[58] 《清世祖实录》卷一三五,顺洽十七年五月己巳。

[59]刘健:《庭闻录》卷四载:康熙六年闰四月,“诏圈拨云南府属州县卫所给平西藩下兵丁口粮”。七年,三桂“请以原赐沐氏庄田七百顷并入圈内”,由此可知,当时实拨给数为700顷。

[60]江浚源:嘉庆《临安府志》卷一八,《纳楼土司》:纳楼,“明初为沐氏勋庄,国朝顺治十七年,吴三桂请并云南荒地给与藩下庄丁耕种。康熙七年奉旨圈拨。迨后叛逆伏诛,始一例变价归附近州县征收。”可见在云南圈地中,包括了沐氏庄地在内。

[61] “丛编”4,205—220页。

[62] “丛编”4,150页。

[63] “丛编”4,l67—168页。

[64]何显祖:康熙《汝宁府志》卷一四,《艺文》上。

[65]唐梦贲:《志壑堂文集》卷一二。

[6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顺治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广总督祖泽远题。

[67] “丛编”4,211页。

[68] “丛编”4,192页。

[69] “丛编”4,198页。

[70] “丛编”4,151页。

[71] “丛编”4,157、159页。

[72] “丛编”4,152页。

[73] “丛编”4,152页。

[74] “孔府档案”,编号4076之15。

[75] 《清世祖实录》卷四四,顺治六年五月癸未。

[76]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四,《户政》九,刘余谟:《垦荒兴屯疏》。按:据大学士范文程奏报,当时“各直省钱粮每年缺额四百余万”(《清世祖实录》卷六九,顺治九年十月戊辰),比刘所谈的情况还要严重。

[77]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一,《议经国远图疏》。

[78]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四,《论滇饷疏》。

[79]顺治十三年九月,户部尚书车克在题本中说:“看得废藩王宗等项遗留房产,顺治三年奉文,无论府第、别业、赐田、自置,俱照时估酌变。”(“丛编”4,183页)又据该年六月湖广总督祖泽远言:“看得废藩田产,顺治四年奉文变价。”(“丛编”4,165页)由此可证顺治三、四年间已开始实行藩产变价。

[80] “丛编”4,168~169页。

[8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题本”,顺治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江西巡抚夏一鹗题。

[82] “丛编”4,165页。

[83] “丛编”4,173页。

[84] “丛编”4,195页。

[85] “丛编”4,198页。

[86] “丛编”4,251页。

[87] “丛编”4,163页。

[88]龚景瀚:《平凉新乐府》,载《清诗铎》卷二五,中华书局,1983年,936页。

[89] “丛编”4,212页。

[90] “丛编”4,108页。

[91] “丛编”4,157页。

[92] “丛编”4,155页。

[93] “丛编”4,153页。

[94] “丛编”4,169页。

[95] “丛编”4,195页。

[96] “丛编”4,194页。

[97]李祖年:光绪《益都县图志》卷一九,《食货志》,《赋税》。

[98]傅赉予:光绪《高密县志》卷三,《田赋志》,《地征》。

[99]周来郃:乾隆《昌邑县志》卷三,《田赋》。

[100] “丛编”4,249页。

[101]郭琇:《华野疏稿》卷二,《奏请均赋疏》。

[102]赵先甲:嘉庆《华亭县志》,《田赋志》第四。

[103] “丛编”4,154页。

[104] “丛编。4,214页。

[105]陈泽霖:光绪《长治县志》卷七,《循政传》。

[106] “丛编”4,170页。

[107] “丛编”4,165页。

[108] 《于清端公政书》卷二,《黄州书》,《筹废藩汉江淤地亩议粮议》。

[109]吴翀:乾隆《武清县志》卷一二,《艺文》,王熙:《怡斋赵公墓志铭》。

[110]常星景:康熙《隆德县志》上卷,《田赋》。

[111]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康熙七年十月丁卯。

[112] “孔府档案”,编号4076之20。

[113] “孔府档案”,编号4075之5。

[114]吴翀:乾隆《武清县志》卷一二,《艺文》,王熙:《怡斋赵公墓志铭》。

[115]吴翀:乾隆《武清县志》卷一二,《艺文》,王熙:《怡斋赵公墓志铭》。

[116] 《清圣祖实录》卷二八,康熙八年三月辛丑。又,《实录》所载内容亦同见于赵玮奏疏之后。

[117]康熙《六部题定新例》,《户部新例》,《地丁》。

[118] 《清圣祖实录》卷三二,康熙九年正月己酉。

[119] 《清圣祖实录》卷三二,康熙九年正月己酉。

[120] “孔府档案。,编号6359之5。

[121]尹继善:乾隆《云南通志》卷一○,《田赋》。

[122]师范:《滇系》卷八之三,《艺文》,蔡毓荣:《筹滇十疏》第四疏,《理议财》。

[123]管学宣:乾隆《石屏州志》卷二,《沿革志》。

[124]江浚源:嘉庆《临安府志》卷一八,《纳楼土司》。

[125]尹继善:乾隆《云南通志》卷一○,《田赋》;《皇朝政典类纂》卷二,《田赋》二,《田制》。

[126] 《略论清初经济恢复和巩固的过程及其成就》,《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7年第2期。

[127]见《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

[128]江西省在顺治年间虽曾几次清查藩产,但工作始终做得不好。据顺治十三年户部尚书车克题称:当时“江西王府每府止报地十余亩,甚至一二亩,并藩宗叛逆竟不开报房屋,且上等熟田估价仅止一两”(“丛编”4,173页).后来虽经巡按笪重光请旨,准予重新清核,但结果如何,亦未见下文。前面我们提到康熙七年,朝廷曾派出钦差大臣到各省“估变”藩产,江西就不在其内。为了搞清该省更名田情况,我曾查阅了江西的《赋役全书》、《地丁钱粮奏销黄册》,以及早期通志和府州县志,都没有见到有关更名田的记载,更不用说具体数字了.康熙三十九年(1700)初,湖北巡抚年遐龄咨文该省,询问更名田赋事,答复是:“江西藩产应纳钱粮俱系按亩输将,并无更名藩产租谷折价.”(见郭琇,《华野疏稿》卷三,《再请均赋疏》)说得十分笼统。据此,我推测顺治年间江西省清理明藩田地,只是一件草草了事的没头公案,所以康熙八年的更名田诏,对于它来说也就没有多大意义。这就是江西省缺载更名田数字的原因。

[129]穆尔赛:康熙《山西通志》卷一○,《贡赋》。

[130]贾汉复:康熙《陕西通志》卷九,《贡赋》。

[131]贾汉复:康熙《陕西通志》作:“西布政司,废肃、韩、楚、沐四藩,原额废藩本折赡田自置并油斤王田共一万六千二十五顷三十五亩零,止该地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六顷三十五亩零,又地七十九处六段,十八窖一百四畦,房店铺面共三千三百十一间,大门三座,水磨三十四轮,船磨三只,煤洞六眼,玻璃磁窑八座,杂树九十九株,地基课程十处……”

[132]孙廷铨:《沚亭文集》卷上,《请查垦荒疏》后按。

[133]顾汧:康熙《河南通志》志第一二,《田赋》。

[134] “丛编”4,194页。

[13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河南)开封、归德、彰德、卫辉等府地丁本折钱粮文册》;又,管竭忠:康熙《开封府志》卷一四,《田赋》。

[136] “丛编”4,223—224页。

[137]严有禧:乾隆《莱州府志》卷三,《丁赋》。

[138]河南卢氏县和陕州两州县有“原无地亩,在大粮地内征解”的“瑞府租银”(康熙二十一年《(河南)河南、南阳、汝宁三府并汝州地丁本折钱粮册》);安阳县有“于正赋内照粮银摊派”原赵王“宗禄米。(贵泰:嘉庆《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都属于有租无田地。

[139]在一些文献资料中,我们经常看到在开列原额更名田后还有:清出隐漏地、自首地、查出地、额外清出地等名目。这些土地,很多就是被豪强侵隐,或农民占种没有归人更名田原额的那部分藩田。这样的土地在各地也不在少数,比如:湖北江夏县,康熙十六年到五十二年间,就清出额外更名地近180顷(王庭桢:同治《江夏县志》卷三,《赋役志》四,《更名地款项》)。河南洛阳县,“康熙三十一年查出更名地五顷”(施诚:乾隆《河南府志》卷二十四, 《田赋志》, 《则壤》)。据山西太原府阳曲等6县的统计,康熙八年以后清出的隐漏地、自首地就有160多顷(张煦:光绪《山西通志》卷五十八。 《田赋略》一)。据雍正十一年(1733)湖北全省7府统计,共清出额外开垦地1503顷22亩(见附表四),等等。即令如此,比起没有或无法清出的土地来,恐怕还是少数。

[140]徐淦:同治《醴陵县志》卷三,《赋役志》,《赋役提纲》。

[141]刘德昌:民国《两丘县志》卷二,《赋役》;孙椿荣:民国《灵宝县志》卷四,《赋税》,《正税》;张之清:民国《考城县志》卷六,《田赋志》。《田赋》。

[142]孙传金:嘉庆《南阳府志》卷三,《赋役志》,《田税》。

[143] “丛编”4,217页。

[144]所谓四柱式,就是“原额”(也有称“旧管”的),“新收”、开除”、“实在”四栏目。这是明清以来官府登录有关田土赋税的规定格式。“原额”就是原定数额,更名田的原额最初规定以康熙八年更名田诏后归人数为准。“新收”,主要指康熙八年以后陆续清出的隐漏田、自首田,故亦有称“额外田”的。 “开除”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变故政府准予豁免税粮的那部分土地.“实在地”就是除掉“开除”地再加上“新收”地后的征粮熟地。

[145]周植瀛:光绪《东光县志》卷三,《田赋志》,《地粮》。

[146]王荣陛:道光《武陟县志》卷一三,《田赋志》,《田赋》。

[147]周淦:光绪《灵宝县志》卷三,《赋税志》,《丁地》。

[148]吕懋勋:光绪《蓝田县志》卷七,《田赋志》,《更名地》。

[149]吴其均:光绪《繁峙县志》卷二,《食货志》,《田赋》,《田粮》。

[150]张承熊:光绪《晋政辑要》卷九,《户制》,《田赋》。

[151]比如宝鸡县“更名原额地八十六顷九亩”,乾隆末“实熟地四十九顷八十二亩”零(邓梦琴:乾隆《宝鸡县志》卷五,《赋役》《屯丁》《更名附》);道光初更名地49顷80亩,道光的田地额与乾隆时接近。又,嘉庆十九年《民地屯卫更名地赋役全书》载;咸宁县“更名地原额实熟并随碾磨庄基及新垦地九百八十七顷四十六亩”,“实在熟地九百二十七顷六十三亩”(见高廷法:嘉庆《咸宁县志》卷一一,《田赋志》),道光初该县更名地927顷60亩。又,张聪贤:嘉庆《长安县志》“乾隆四十二年府志所载……里名实熟地一千一百五十八顷一亩,迄今逾三十年,遇有垦豁,按时增除”,道光初该县更名田数亦为1158顷。据此可见,道光间的数额,显系当时的宴熟地。

[152]沈用增:光绪《孝感县志》卷三,《赋役》,《赋役议》中的一段记载可以说明一些问题,文中说:“又有近湖之田,先年原是湖地,夏秋皆水,冬春可行,仅出青草为肥田之用,无粮也。后给藩府丈量起科,其则稍廉,名曰淤洲,乡人于近岸稍高之处开垦作田,而所纳之粮仍是淤洲。名曰淤洲田地.工于作弊者或借口卖田,遂贿嘱册书将所卖田地尽作民田,除粮尽,自后遂借口淤洲以盖有田无粮之脚,此无论册书不可清查,即丈量亦便难究诘者也。”

[153]有关情况可见(康熙)《(河南)开封、归德、彰德、卫辉等府地丁本折钱粮 文册》、康熙二十一年《(河南)河南、南阳、汝宁三府并汝州地丁钱粮文册》。又, 该省的有关府州县志田赋目中亦多有载录。有的还具体记录了改租为赋的年代,康 基渊:乾隆《嵩县志》:“更名地,明福府赡田,康熙二年奉文变价,依民田则例起 科。”吴乔龄:乾隆《获嘉县志》: “明废藩地原额一百三十九顷八十二亩三分四 厘……于康熙六年奉旨改为更名地,又废藩福府地七顷七十四亩……于康熙八年奉 上谕,废藩地除豁租银,止纳正赋,依照民田起科,编人民田册内纳粮。”其他记载 不多加列举。

[154]陈奕禧:《春霭堂集》卷一五,《卢中丞行状》。

[155]童秀春:同治《宁乡县志》卷一○,《赋役》,《征额》。

[156]如颍州府颍上县更名田,本系“明洪武间赐宿缘寺火炉田,其赋颇轻,至乾隆间 始与民田同赋”(刘耀春:道光《颍上县志》卷四,《食货》,《田赋》)。又,滁州:“更名田地 山塘……每亩原科银三分七厘三毫,乾隆三十五年遵旨汇议案内,依民赋科则加升银 三厘九毫七丝。”(熊祖诒:光绪《滁州志》卷二之四,《食货志》四,《田赋》)又如泗州,亦 “四原编科则较轻,照依民赋一例加升”(叶兰:乾隆《泗州志》卷五,《食货志》,《田赋》)。

[157] 《清圣祖实录》卷九,康熙二年六月戊申。

[158]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康熙三年六月壬辰。

[159] 《清高宗实录》卷一八,乾隆元年五月甲辰。

[160]李祖年:光绪《益都县图志》卷一九,《食货志》,《赋税》。

[161]刘焕:光绪《潜江县志》卷九,《赋役志》,《藩租》。

[162]郭琇:《华野疏稿》卷三,《三请均赋疏》。

[163]王庭桢:同治《江夏县志》卷三,《赋役志》四,《更名地款项》;罗缃:光绪《应城县志》卷之三,《经政志》,《田赋》。

[164]吴炳南:光绪《三续华州志》卷一,《地理志》,《田赋》。

[165]陕西的更名田租直到雍正九年(1731)经巡抚武格的题请,才各归所在州县征收运解(见严书麟:光绪《新续渭南县志》卷五,《食货志》,《更名地、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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