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垦荒政策分析——《民命所系:清代的农业和农民》

八、清初垦荒成效

  以上,我们就清初国家推行的垦荒政策分别作了介绍,从其实施情况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顺治时期和康熙时期。

  顺治时期基本上是一个战争时期。清朝统治者出于稳定封建秩序,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政治经济需要,对招徕垦荒给予很大的重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然而连年的战争,特别是清朝政府财政绌支情况越来越严重,使得它所颁布的政策、法令,往往无法兑现,从而又严重地影响了垦荒的进行。

  总结顺治年间清朝政府垦田成效不大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社会环境不稳定,二是政策变动多。

  招佃垦荒属于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的范畴。在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提倡生产,目的当然要增加剥削,但要做到这一点,剥削者必须同时给被剥削者提供一定的增加剥削的客观条件。中国历代统治者所说的“休养生息”、“使民以时”,就是这个道理。但这种条件,顺治年间很大程度上并不存在。当时,南方是连年不断的战争,北方则忙于派差派粮以应付前线的战争。社会环境不稳定,广大农民无法从事正常生产活动,招垦工作当然也难以顺利推行。

  至于垦荒政策的多变,实际上是与社会环境的不稳定紧紧关联着。当时,由于战争所造成的局势动荡,使得封建国家颁发的垦荒法令经常无法保证其实现,而清朝政府又急于企图用加速垦荒的进程来增加赋税收入,这样就造成了政策变动多。往往原来的规定还没有完全推行贯彻,又有了新的则例,甚至后来的规定又否定了前面政策的有效性。这种不断更迭的规定和则例,使得广大农民无所适从,视垦荒为畏途,因此大大地限制了垦荒的成效。

  康熙年间是清初统治者推进垦荒的第二个阶段。

  在康熙的几十年中,尽管也发生了持续8年之久的三藩叛乱,但总的说来,政治、经济形势都趋向稳定,清朝政府在推行垦荒的客观条件上,也比顺治时候要好得多。清朝政府还有意识地对过去政策作了比较切实的调整。比如像前面提到的,力图贯彻三年起科的规定,以后又将起科年限一度放宽为4年、6年,甚至10年,还对某些垦荒农民发放牛种,等等。这也是清初垦荒中,康熙年间比顺治时候进行得比较扎实的原因。

  此外,康熙时还注意了整治河道和兴修水利等工程,而这对于扩大垦荒也具有重要意义。张履祥在谈到明清之际水利失修情况时说:“民事不可缓,农田水利之政百年不讲,四海安得不穷困乎!”【163】康熙年间更有不少官员谈到垦荒与水利的关系,有人议论说:“康熙时,令郡县垦荒田,约六年成熟起科纳赋,而畿辅报垦者甚少,盖北方既无沟洫之制,则新垦之田。旱即成赤土,水即成巨浸,有收无收不可知,而赋科一定不可复免,所以小民听其荒芜而不愿垦也。”【164】因此,他们认为“欲民之富在于垦田,欲田之垦在兴水利”【165】。又说:“欲劝垦荒,当先治水,水患全除,则荒地不劳劝而争辟矣!”【166】当时,康熙自己就规划了黄河、永定河的修治。在地方上,不少省、府、县的官员也着手恢复和整修水渠沟洫,这种做法都有利于垦荒的进行。

  下面我们根据《实录》记载,将顺治、康熙两代的垦荒数字作了统计。

  表1

  表2

 

  上列二表说明:

  垦荒年代均以《实录》载明年代为准,实际上很多都是前一年的垦荒数。

  湖广、四川等省的“新增地”、“自首地”亦都列入垦荒田数。

  康熙五年江西省上报垦田数,《实录》记载两次:卷一九,五月乙未条:“江西巡抚董卫国疏报:康熙四年分,江西各属共垦荒地二千八百三十五顷,照例起科,下部知之。”卷二○,十二月丁巳条:“江西巡抚董卫国疏报:南昌等府属三十三州、县、卫,共垦过田地二千八百三十五顷四十五亩,下部知之。”疑实际只一次,故作一次数字列入。

  上述统计,从严格意义上说当然不够精确。比如:①缺少陕四、甘肃、福建、浙江的数字;②某些省区报垦数字过少,如山西只有400多顷,不符合清初的实际,其他像山东、广西、云南等省也是如此;③从时间上看,顺治六年(1649)以前,由于百废待兴,户部没有统计数字,可以勿论,康熙十二年(1678)到二十年间也因三藩叛乱,垦田工作趋于停滞,但中间还有很多缺年。此外,即使《实录》记载已经上报的数字,也不完全确实。有的官员往往重复上报垦田数字,如前些年已经报垦了的,后来又汇总一起,再次上报,而这些重复上报的,有时又不易分辨,更有的官员以“增税为功”,大搞虚报、浮报。特别是顺治年间,情况更甚。十五年,河南巡抚贾汉复一次上报“清察开垦荒地共九万余顷,每岁约增赋银四十万八千余两”【167】。就是虚报充数的典型。

  然而即使如此,《实录》数字还是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参考的依据。

  在顺治的十几年中,报垦数字最多的是十年(1653)、十一年、十四年、十五年。其中十年到十二年是清朝政府推行兴屯的时期。当时,封建国家下令把所有无主荒地和一部分不能按时纳课的有主荒地,变为国家屯地,然后又强迫大批农民变为屯户,这样就造成十年、十一年垦田数字的增加。但是正如前面指出过的,由于兴屯土地剥削很重,封建国家对屯户在人身上的控制也比一般编户要严格,引起农民的逃亡和反抗,使兴屯工作推行不到三年就濒于破产,最后不得不明令停止。顺治十二年垦田数字剧烈减少,到十三年竟然没有报垦数字,也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顺治十四年、十五年垦田数额的重新回升,主要是因为从十三年开始,清朝政府又实行了新的奖励地主乡绅垦荒的办法。特别是十五年,达到98000余顷,是顺治十几年中垦田数字最高的。总计顺治十四年到十八年,共报垦田土117675顷,占整个顺治时期的71%以上,其原因之一,就是各地的地主乡绅,凭借封建国家的优待,大肆侵占田土,并强迫农民为其垦复所取得的结果。明清之际,山东、河南等北方省区,曾遭受农民军的严重扫荡,地主势豪元气大伤,此时便乘机复苏。山东聊城县,原来是“户口愈减,田土愈荒”,到了顺治十二年冬天以后,情况就开始改变,“地土渐熟,户口渐增,而荒芜开垦十有七也”【168】。大学士孙廷铨在谈到他老家山东的变化时也说:“往昔所经大道之旁,一望皆黄茅白土”,顺治十四年左右,“再经其地,颇多开熟,村烟相接,鸡犬相闻,该抚、藩司开荒甚多。”【169】河南的垦荒情况也是如此,顺治十五年,王命岳在《再陈清丈应行事宜一十四条疏》中特别指出:当时已经是“流亡渐集,户口渐蕃,草莱渐辟。”【170】这种在北方农村中生产面貌的变化,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地主阶级经济力量的增长。

  康熙时候的报垦数字,更多的是反映了南方各省区垦荒情况,另外像山东、河南等省的田土,也陆续有所增加。这说明随着清朝政府在政治上的统一,垦荒工作也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得到推行。

  当时,四川、湖广等地积荒最多,而开垦的进程又较迟缓。康熙初年,清朝政府大力奖励四川、湖广等省的垦荒。根据《实录》记载:仅康熙二年(1663)到六年,湖广地区就报垦荒地达30360余顷。四川垦荒工作主要是在平定三藩叛乱以后。康熙年间,四川共报垦荒地107356顷余。都是在康熙三十一年以后陆续垦复、清理升科的。

  为了补充上面的说明,我们根据《清会典》记载的顺治十八年(1661)、康熙二十四年(1685)、雍正二年(1724)直隶等各省的田土数字,再列表如下【171】:

  (续)

  按:上表各年田土总数,都是照录《会典》的原载数字.我们根据各省的田土数重新作了统计,发现里面存在着出入。比如:顺治十八年(1661),《会典》记载是5493576顷,而我们计算的却为5492576顷(上表中顷以下都一概省略,但我们在统计时仍一并计算在内),相差达1000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会典》载录为6078430顷,我们的统计是6078420顷,相差10顷;雍正二年(1724),《会典》数为6837914顷,我们的统计是6837915顷,多出1顷左右。究竟哪一个数字准确,尚待作进一步考证。

  与前二表相比,《清会典》缺少各年的垦田数字,但从顺治十八年(1661)全国田土数额是5493576顷余,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6088430顷余,雍正二年(1724)6837914顷余,我们可以看到半个多世纪来,清代垦田数额的增长,由于《会典》全部载录了各省具体的田土数额,这就弥补了前二表中有的省区没有垦田数字的欠缺。当然,汶單面存在着很多矛盾,最突出的县澍广地区,前表2开列的垦田数是113553顷,而根据《会典》载录数的计算,却只有47664顷,这里除开顺治十八年(1661)以前的垦田数不详外,还相差很大的数额.从这些矛盾的数字中,也可以看出当时各级官吏在上报垦田数时的浮夸或隐漏不实。

  必须指出,在上述统计数字中,没有包括将近40万顷的军漕屯田,17万多顷的内务府官庄和八旗庄田,以及各省的“在官地亩”和学田数等.此外,特别是从康熙中期起,不少人在山区荒岛从事开垦,更有大批农民从山东、河北、山西、陕西等省,不断越过长城到蒙古或关外东北地区开垦荒地,这些也大都没有计算在内。因此,我们根据雍正二年(1724)的田土数字,再参考上述情况,可以说:到了康熙后期,清代的田土数额,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明代万历初年的水平。

  康熙五十一年(1712),康熙皇帝曾得意地说:“前云南、贵捌、广西、四川等省遭叛逆之变(按:系指三藩叛乱),地方残坏,田亩抛荒不堪见闻。自平定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亦间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172】以后,他又不止一次地谈到这个问题。五十二年,当原任偏沅巡抚潘宗洛谈到湖南有500多顷待垦荒田时,康熙帝探为诧异,“今天下户田甚繁,地无弃土,湖南安得有如许未垦之田?”接着他便议论说:“今四川之荒田开垦甚多,果按田起课,则四川一年内可得钱粮三十余万,朕国用已足,不事加征。且先年人少田多,一亩之田其值银不过数钱,今因人多价贵,一田之值竟至数两不等。”“今岁不特田禾大收,即芝麻、棉花皆得收获,如此丰年而米粟尚贵,皆由人多地少故耳!”【173】五十三年六月,又说:“条奏官员每以垦田积谷为言,伊等俱不识时务,今人民蕃庶,食众田寡;山地尽行耕种,此外更有何应垦之田为积谷之计耶!”【174】到五十五年闰三月,康熙还向大学士等各官员谈到:“今太平已久,生齿甚繁,而田土未增,……或有言开垦者,不知内地实无闲处。今在口外种地度日者甚多。”【175】康熙皇帝的话,虽然不免有夸大的地方,但是,清初那种到处都是流民、荒地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同时,农业生产也有了恢复和发展,这一点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在封建制度下,由于地主阶级在政治、经济方面都比农民占有更大的优势,这就使得他们在垦荒活动中,总能得到更多的利益。清朝政府规定,“无主荒地”“开垦耕种,永准为业”,可贫苦农民要认垦土地却很不容易,“报垦之时,册籍有费,核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以致人们叹息,“非中等以上之家不能开垦”【176】。有的农民即或领得一小片荒地,也随时会受到豪强的觊觎。常常土地“一经垦熟,即有势豪认为原业,夤缘告理”,而官府又多站在“势豪”一边,帮助抢夺田产,使农民的劳动和希望落空【177】。顺治十八年(1661),河南巡按刘源浚的秦疏说:南阳、汝宁等府,有许多“急议开垦”的荒地“无人承种”,其中重要原因就是“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兴起讼端。”【178】正如雍正初有人所说:“良懦垦熟而豪强认占,势既不敌,官莫为理,勤而无所,恒有悔心,此垦荒者所以裹足莫前也。”【179】地主豪强不断强占农民的垦荒成果,而官府又总是保障他们的利益,使得“永准为业”,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地主阶级实现土地兼并的目的。如河南因“兵燹之余,多有抛荒”,“贪官、劣衿、奸民、土豪,或要挟州县卫所,或贿通里书产房,膏腴任其开垦,差粮任其隐匿”,贫苦农民不但难于领得荒地,而且还因豪强“隐占”、“飞诡”,大受粮差之苦【180】。贵州省自三藩之乱,“民夷弃业逃避”,田土荒废严重,后来虽得到“恢复”,但“大半为土司豪强者占踞”【181】。甘肃的某些地区,直到雍正初年还是“荒山累累”,其缘故就是“明末兵荒之后,百姓逃亡”,田土“悉为豪强霸占,无人开垦”,因为“一有人耕,则蜂起而夺之,往往经年累月不得一结,所以小民深畏拖累之苦,而地方各官又以息讼宁人起见,相率任其荒废”【182】。

  清初的垦荒,尽管存在着上述种种弊端,但是全面地进行评估,广大农民还是得到了利益。在招垦的整个进程中,清朝政府重视解决贫苦农民缺少牛种等实际困难,鼓励垦辟各种闲荒土地,这就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对于地主豪强的侵隐包揽活动,政府也注意进行限制。即以奖励地主垦荒而言,清廷一面大力提倡,给予种种照顾,同时对于可能引起的有势之家“包揽荒地”,使一般农民甚至中小地主更难领垦荒地的现实,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早在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就向有关官员提出了制止在垦荒中“豪强占隐,以致穷民失业”的现象【183】。十四年,户部在议准奖励乡绅垦荒的同时,又规定了“其贡监生员有主荒地,仍听本主开垦。如本主不能开垦者,该地方官招民给与印照开垦,水为己业”【184】。所谓贡监生员,其中固然也有财力殷实的大地主,但主要都是些中小地主。他们的政治经济实力,难以与“文武乡绅”相匹敌。明确规定贡监生员的有主荒地仍听本主开垦,就是要保障中小地主的利益,防止“文武乡绅”搞大“包揽”。至于“如本主不能开垦者,该地方官招民给与印照开垦,永为己业”则还包含了对一般农民的照顾。有关原则,后来又一再加以重申。此外,在赋役方面也采取一些行动,如更定优免条例,取消自明代以来缙绅地主享有的免赋权利,对于免差特权也大大缩小、范围,自顺治十五年(1658)起规定:“自一品官至生员吏丞,止免本身丁徭。”【185】这样做,除了有利于增加粮差征收外,也具有限制缙绅地主利用赋役特权、在垦荒中搞“隐占”、“诡挂”的意义。

  通过垦荒,很多衣食无着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变成自耕农,也有一部分官僚和地主乡绅从垦荒中得到好处,使部分垦民重新沦为佃农。与明末相比,清初的土地产权得到相当大的分散,自耕农和一般中小地主的比重增加了。比如四川省,清朝政府除鼓励流落外地的川民重返故里外,还大量招徕外省客民,规定荒地“凡一插占,即为已业,后亦不得争论”【186】。“后至者则就前贸焉,官则视值多寡以为差,就其契税之”【187】。这样的占垦者,大多属于自耕农民.还有像湖南的一些州县,亦因“土旷人稀”,占垦者只要“折竹木枝识其处,认纳粮差”,便可成为“永业”【188】。陕西的边邑之地,康熙末,官府多设“招徕馆”以鼓励垦荒,“民之来也,必计口授田,计田给种,朋户给牛”【189】,使农民比较方便的得到小块土地。另外,像南方的闽、浙、赣、粤等省,虽然在垦荒中,地主所有制仍占据统治地位,但地权关系还是比以前有较大的分散。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历的变动又大小不一,因此在垦荒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亦是十分正常的。总之,清初的垦荒,促进了农民和中小地主所有制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使清朝的统治进一步得到加强。

(原载《清史论丛》第2辑,重刊时结尾部分稍有改动)

注释:

【1】 《清世祖实录》卷一三。

【2】贾汉复等:顺治《河南通志》卷一一。

【3】 《明清史料》第三本,《陕西三边总督孟乔芳揭帖》(顺治七年八月十九日到)。

【4】 《皇清奏议》卷九,陈应泰:《整顿边圉疏》(顺治十年)。

【5】 《文献丛编》第二十五辑,“顺治四年奏议稿本”

【6】 《明清史料》丙编第七本,《湖南巡按张懋熺揭帖》。

【7】郝浴:《中山奏议》卷一,《备述蜀省情形疏》,《中山全集》本。

【8】 《明清史料》第六本,《四川巡按张璿揭帖》(顺治七年五月四日到)。

【9】蔡毓荣等:康熙《四川总志》卷三○。

【10】高其倬等:雍正《江西通志》卷一一八《艺文》,王新命:《请除荒疏》。

【11】 (皇清奏议》卷六,班琏:《征绢请改折色疏》(顺治十年)。

【12】王沄:《云间第宅志》,《艺梅珠尘》本。

【13】 《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342页。

【14】 《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697页。

【15】蔡士英:《抚江集》卷三,《为覆查荒芜据实确报仰祈圣鉴事》。

【16】 《洪承畴章奏文册汇辑》,《残县人少地荒钱粮骤无所出泣吁破格重免以俟生聚揭帖》(顺治三年八月初四日到)。

【17】 《明清史料》丙编第八本,《户部题本》。

【18】贾汉复等:顺治《河南通志》卷之一二。

【19】 《清世祖实录}卷四三,顺治六年四月庚子。

【20】 《明清史料》丙编第四本,《山东巡抚夏玉揭帖》(顺治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到)。

【21】 《清世祖实录》卷八七。

【22】 《皇清奏议》卷二,卫周胤:《请陈治平三大要》。

【23】龚鼎孳:《龚端毅公奏疏》卷三,《敬陈民困疏》。

【24】郝浴:《中山奏议》卷一,《备述蜀省情形疏》,《中山全集》本。

【25】 《顾治元年内外官署奏疏》。

【26】 《清世祖实录》卷九三。

【27】孟乔芳:《孟忠毅公奏议》卷下,《题为微臣目击荒粮之紧不能不支,垦祈圣恩速赐除豁以全孑遗事》。

【28】 《明清史料》第三本,《宜府巡抚冯圣兆为塘报事》。

【29】蒋继洙:同治《广信府志》卷五,《兵事》。

【30】 《史料丛编》,《吏曹奏章》顺治三年甲申八月初五日庚申。

【31】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四,《户政》九,《屯垦》。徐旭龄:《安流民以弭盗疏》。

【32】 《龚端毅公奏疏》卷三,《敬陈民困疏》。

【33】 《清世祖实录》卷八一。

【34】万历《明会典》卷一七、一九,《户部》,《田土》、《户口》一.按:丁与口有区别,但差距仍是明显的。

【35】 《清世祖实录》卷七。

【36】 《清世祖实录》卷七。

【37】 《清世祖实录》卷四三。

【38】 《皇清奏议》卷四,李人龙:《垦田宜宽民力疏》。

【39】张玉书:《张文贞公集》卷一一,《个菴王公墓志铭》。

【40】康熙《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

【41】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田赋》一。

【42】 《清世祖实录》卷四三。

【43】 《清圣祖实录》卷一。

【44】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四,《户部》八,《赋役》一。

【45】顾淠:康熙《河南通志》卷三九,《艺文》,李森先:《恭报劝垦疏》。

【46】孟乔芳:《孟忠毅公奏议》卷下.《题为秦省有主荒粮最为苦累,特请圣恩酌议蠲豁以恤孑遗事》。

【4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六,《户部》,《田赋》,《开垦》一。

【48】顾汧:康熙《河南通志》卷四三,《艺文》,贾汉复:《督垦荒田移文》。

【49】据顺治九年给事中刘余谟的奏疏,当时每年钱粮收入是14859000两,支出数15734000余两,差额875000余两,其中用于兵饷的就有1300余万两.(《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四,《户政》九,《屯垦》,刘余谟:《垦荒兴屯疏》;同见《明清史料》丙编第四本,《户部题本》。)顺治十二年,这种收支之间的差额达到80余万两,至十三年,竟增加到440余万两,到了顺治末年,“入不敷出者至七百余万。”(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四,《论滇饷疏》)

【50】蔡士英:《抚江集》卷八,《江省钱粮压欠甚多疏》。

【51】姚濬昌:同治《安福县志》卷末,“详文”,萧恒《请豁虚荒详文》。

【52】康熙《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

【53】 《清圣祖实录》卷六。

【54】 《清圣祖实录》卷一五辰。

【55】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卯。

【56】 《清圣祖实录》卷三六未。

【57】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四,《户部》八,《赋役》一。

【58】 《清圣祖实录}卷四四。

【59】 《清圣祖实录}卷四四。

【60】刘兆麒:《总制浙闽文檄》卷五,《查议清核招垦田地》。

【61】康熙《江南通志》卷六五,《艺文》,徐国相:《请宽升科疏》。

【62】陈殡:《陈清端公文集》卷四,《全川六要》。

【63】陆陇其:《三鱼堂日记》卷八。

【64】方苞:《望溪先生文集》卷三,《礼部尚书陈公神道碑》。

【65】杨昶:《珠官初政录》二卷,《谕归复业共臻太平事》。

【66】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六。

【67】 《清世祖实录》卷七,同见康熙《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

【68】常明等:嘉庆《四川通志》卷六三,《食货》,《田赋》下。

【69】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四,《户部》八,《赋役》一。

【70】 《明清史料》丙编,第一○本,《广西巡抚于时跃揭帖》。

【71】张广泗等:乾隆《贵州通志》卷之一五,《蠲恤》。

【72】查郎阿等:乾隆《四川通志》卷之七。《名宦》。

【73】查郎阿等:乾隆《四川通志》卷之一七,《屯田》。

【74】曾国荃:光绪《山西通志》卷一三二,《乡贤录》。

【75】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一五七,《名宦》。

【76】刘濬:同治《孝丰县志》卷四,《职官》。

【77】除了上引资料以外,还可以再引述一些记载:田文镜:雍正《河南通志》卷之五五,。佟国玺……顺治七年任辉县令,……民贫不能开垦者给以牛种,劝令复业。”同上书,卷五十四,“于鹏举,……顺治十五年由翰林任睢陈兵备道,招流亡,给牛种。垦万余顷.”嵇曾筠:乾隆《浙江通志》卷一七,“方元启,开化人,顺治辛丑进士,任直隶南乐令,治尚清简,先是民多赔累,荒赋逃亡者众,元启至,……多方招徕,给以牛种农具,蒿莱尽辟。”范咸:乾隆《湖南通志》卷之一○六,“汪震元,歙县人,顺治初知桂乐县,……招徕逃户,贫不能耕者给牛种,……由是流移渐集,荒亩尽垦。”宫兆麟等:乾隆《莆田县志》卷二八,“张松龄,……顺治乙未进士,……转四川参议,……松龄下车,赎回难民七千有奇,归时给与牛种,极意拊循,流亡者渐获爱止。”张绍龄:同治《重修昭化县志》卷三○,“刘见龙,……顺治七年任,因兵燹之后,土地荒芜,给牛种,招民垦之。”

【78】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四,《户部》八,《赋役》。《清圣祖实录》卷一五,康熙四年五月辛卯。

【79】 《清圣祖实录》卷二三,康熙六年八月己卯。

【80】 《清圣祖实录》卷一○八,康熙二十二年三月己未。

【81】刘兆麒:《总制浙闽文檄》卷五,《查议清核招垦田地》。

【82】 《清圣祖实录》卷一六。

【83】 《清圣祖实录》卷二一八。

【84】 《清圣祖实录》卷二一九。

【85】 《清圣祖实录》卷二六。

【86】 《清世祖实录》卷一四。

【87】 《清世祖实录》卷四三。

【88】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田赋》一。

【89】康熙《大清全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

【90】 《清世祖实录》卷一○九,按:这条资料在康熙《大清会典》和《清朝文献通考》均作十五年。

【9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六,《户部》,《田赋》,《开垦》一。

【92】康熙《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

【93】康熙《大清会典》卷一○,《吏部》八,《考功清吏司》。

【94】康熙《大清会典》卷一○,《吏部》八,《考功清吏司》。

【95】 《清圣祖实录》卷二二。

【96】周际华:光绪《辉县志》卷六,《田赋》,贾汉复;《豁除包荒地粮疏》。

【97】陈汝咸等:康熙《漳浦县志》卷之七,《赋税》上。

【98】范咸:乾隆《湖南通志》卷之一四四,《艺文》,卢震:《申饬捏报垦荒檄》。

【99】徐乾学:《儋园集》卷二九,《幼庵朱公墓志铭》。

【100】张扶翼:《望山堂文集》卷三,《遵谕陈言条议》。

【101】唐梦赉:<志壑堂文集》卷一,《丁洛湄给谏疏稿序》。

【102】 《清圣祖实录》卷二二。

【103】康熙《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

【104】 《清圣祖实录》卷九四。

【105】 《清圣祖实录》卷九六。

【106】雍正《陕西民赋役全书》,《陕西省总》。

【107】康熙《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

【108】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四,《户政》九;同见《清世祖实录》卷六七。

【109】 《盂忠毅公奏议》卷下,《题为专官开荒屯种以裕兵饷事》。

【110】 《清世圣祖实录》卷六九。

【111】蔡士英:《抚江集》卷七,《分别官民地土疏》。

【11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祖泽远题请征辽饷明示以便遵行本》顺治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书局1978年出版,第156页。

【113】 《清世祖实录》卷八七。

【114】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四,《户政》九,《屯垦》,卢绽:《屯田议》;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四,《户部》八,《赋役》一。

【115】戴凤翔:道光《太康县志》卷二,《田赋》。

【116】 《滑世祖实录》卷七六,顺治十年闰六月丙子。

【117】康熙《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开垦》。

【118】龚鼎孳:《龚端毅公奏疏》卷三,《再陈民因疏》。

【119】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四,《户部》八,《赋役》一。

【120】顺治《湖广赋役新全书》,《司总》。

【121】陶士偰:乾隆《汉阳县志》卷之八,《赋役》。

【122】陶士偰:乾隆《汉阳府志》卷之二六,《田赋》。

【123】刘昌绪:同治《黄陂县志》卷之四,《赋役》。

【124】林祥瑷:同治《汉川县志》卷三○,《民赋》。按:汉川县民田科则中最低的是沉没荒田,每亩仅科米2合7勺8抄零,但因它基本上已属荒田,故不列入。

【125】朱锯绶:光绪《黄安县志》卷五,《赋役志》,《田赋》。

【126】刘恭冕:光绪《黄冈县志》卷之四,《赋税》。

【127】潘颐福:光绪《麻城县志》卷一三,《赋役志》,《田赋》。

【128】刘烽:同治《广济县志》卷三,《赋税》。

【129】陈廷扬:光绪《蕲州志》卷之五,《赋役志》。《田赋》。

【130】李振宗:康熙《蕲水县志》卷一,《食货志》。

【131】黄州府所属各县中,缺黄梅县和罗田县数字。

【132】我们查阅的是王履谦:道光《安陆县志》和吕锡麟:道光《云梦县志》

【133】罗缃;光绪《应城县志》卷之三,《经政志》,《田赋》。

【134】张璿:嘉庆《随州志》卷之七,《田赋》。

【135】周枯:同治《应山县志》卷一六,《田赋》。

【136】李荫祖:《总督奏议》卷三,《详陈屯政疏》。

【137】黄宗羲:《黄梨洲文集》碑志类,《御史余公墓志铭》;又见余缙:《大观堂文集》首卷。

【138】顾研:康熙《河南通志》卷三五《艺文》,《谕监察御史察荒河南李森先敕》。

【139】 《皇朝经世文编》卷一一,《治体》五,《治法》上,魏禧:《论治四则》。

【140】 《清世祖实录》卷八八。

【141】李荫祖:《总督奏议》卷四,《屯田贻累疏》。

【142】王政等。道光《膝县志》卷一,《职官》。

【143】余缙;《大观堂文集》卷首。

【144】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三,《请耑官清丈荒熟地亩疏》。

【145】刘于义等:雍正《陕西通志》卷五二,《名宦》三。

【146】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三,《请耑官清丈荒熟地亩疏》。

【147】 《皇朝经世文编》卷一一,《治体》五,《治法》上,魏禧:《论治四则》。

【148】李荫祖:《总督奏议》卷四,《屯田贻累疏》。

【149】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四,《户部》八,《赋役》一。又,岳濬;乾隆《山东通志》卷二五,《职官》载:“兴屯道,……顺治十年设,十二年裁。”

【150】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四,《户部》八,《赋役》一;同见岳濬:乾隆《山东通志》卷一二,《田赋》四。

【151】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一。

【152】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153】 《广阳杂记》卷三。又,阿桂:乾隆《盛京通志》卷三五,《户口》一中所载亦基本相同。

【154】 《广阳杂记》卷三。又,阿桂:乾隆《盛京通志》卷三五,《户口》一中所载亦基本相同。

【155】 《清世祖实录》卷一○九。

【156】唐熙《大清会典》卷八,《吏部》六,《汉缺诜法》。

【157】唐熙《大清会典》卷八,《吏部》六,《汉缺诜法》。

【158】曲阜文管会藏孔府档案,○○○四○八三。

【159】曲阜文管会藏孔府档案,○○○四○七六。

【160】顺治五年“定优免则例”:在京官员,一品免粮30石、人30丁;二品粮24

石,人24丁;三品粮20石,人20丁;四品粮16石,人16丁;五品粮14石,人14丁;六品粮12石,人12丁;七品粮10石,人10丁;八品粮8石,人8丁;九品粮6石,人6丁。在外各官各减一半,教官、举贡监生、生员各免粮2石,人2丁,杂职、省祭、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1石,人1丁。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闲住免一半,犯赃革职者不在优免例(见《清世祖实录》卷三七,顺治五年直月壬戌)。但后来有所限制。

【161】 《清圣祖实录》卷一四六,康熙二十九年六月乙亥。

【162】杨昶:《珠官初政录》二卷,《平政务在均徭,均徭即以绝盗事》。

【163】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四○,《备忘录》。

【164】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六,《户政》十一,《农政,上,张士元:《农田议》。

【165】陆陇其:《陆稼书先生文集》卷二,《时务条陈六款》。

【166】吴柽:《牧济尝试录》,《垦荒》。

【167】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168】何一杰,康熙《聊城县志》卷一,《户口》。

【169】孙廷铨:《沚亭文集》卷上,《请查垦荒疏》。

【170】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三,《再陈清丈应行事宜一十四条疏》。

【171】资料来源:康熙《大清会典》卷二○,《户部》四,《田土》一;雍正《大清会典》卷二六,《户部》四,《田土》一。又,《通考》所载数字都是照抄《会典》,故亦全部相同。

【172】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九。

【173】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六。

【174】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九。

【175】 《清圣祖实录》卷二六八。

【176】陆陇其:《陆稼书先生文集》卷六,《事务条陈六款》。

【177】康熙《河南通志》卷三九,《艺文》,李森先:《恭报劝垦疏》。

【178】 《清圣祖实录》卷三。

【179】李绂:《穆堂初稿》卷三八,《条陈广西垦荒事宜疏》。

【180】康熙《河南通志》卷三五,《艺文》,《谕监察御史察荒河南李先森敕》;又同书卷四三,贾汉复:《清核欺隐移文》。

【181】 《故宫博物院》(台北):《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0辑,889页。

【182】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5辑,487页。

【183】 《清世祖实录》卷八四。

【184】 《清世祖实录》卷一○九,顺治十四年四月壬午。

【185】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五,《职役考》。

【186】于成龙;《于清端公政书》卷一,《规划铜梁议》。

【187】民国《云阳涂氏族谱》卷一九,《家传》,涂凤书:《功亮公传》。

【188】光绪《湘潭县志》卷一一,《货殖》。

【189】道光《西参县志》耪六,《艺文》,王穆:《招徕叠前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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