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的实物工资——《中古自然经济》第五章

  (五)唐代的实物工资

  由唐初至安史之乱左右,人们因工作而得的报酬,也多为实物。兹就当日公务员的薪俸,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及劳动者的工资,分别叙述如下:

  唐代官吏的俸禄,约可分为三项:(1)禄,(2)职田,(3)俸料钱【13】。禄按官吏等级的高下,分别以粟或米发给,“无粟则以盐为禄”【14】。官吏因领到职田而每年收得的田租,据第四章所述,也以粟或米等实物为主。至于俸料钱,包括月俸及食料钱两种收入,原则上是以钱币支付的;不过事实上政府却没有完全支付钱币,多半按照时价折成物品来发给,故称日俸物。如《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云:

  长寿三年(694)三月,豆卢钦望请辍京官九品以上两月俸物,以助军。……(开元)十六年(728)十一月十五日,敕:“文武百官俸料钱所给物,宜依时价给。【15】”

  这些当作俸料钱来发给的物品,大约以布帛为多,故《旧唐书》卷九八《魏知古传》云:

  景云二年(711—712),迁右散骑常侍。……又进谏曰:“……今……官员日增。今诸司试及员外检校等官,仅至二千余人,太府之布帛以殚,太仓之米粟难给。……”

  因此,当高宗乾封元年(666“67)左右,政府每岁发给中央官吏的俸料钱,据《通典》卷三五所载,一共不过一十五万三千七百二十贯【16】而已。总之,唐人在安史乱前因在政界服务而得的薪俸,以实物为主,钱币则只占绝少部分,这是我们可以断言的。

  除公务员外,中唐以前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也以布帛等实物为主。关于此点,记载较多,兹分别叙述如下:

  (1) 医生——如唐薛用弱《集异记》说某人以绢聘请医生为他的儿子治病云:

  狄梁公性闲医药,尤妙针术。显庆中(656—561),应制入关,路由华州阛阓之北,稠人广众,聚观如堵。狄梁公引辔遥望,有巨牌大字云:“能疗此儿,酬绢千匹。”……

  又唐李冗《独异志》卷上说某医生为高宗治疾,得缯帛作酬劳云:

  唐高宗尝苦头风,而目闭心乱,乃召医工。工曰:“当于眉间刺血,即差。”……遂针之,血出溅黼衣,眼遂明,而悉复平。天后自抱缯帛以赠医工。

  (2)卜者——如唐张鷟《朝野佥载》卷三说某将军以细绫作卜者的工资云:

  崇仁方(坊)阿来婆弹琵琶卜,朱紫填门。浮休子张鷟【17】曾往观之。见一将军,紫袍玉带甚伟,下一匹细绫,请一局卜来。婆鸣弦柱烧香,合眼而唱……将军顶礼。既告请甚多,必望细看以决疑惑,遂即随意支配。

  又唐段成式《酉阳杂俎》卷五说术士钱知微以一卦帛十匹的工资率为人占卦云:

  天宝末(755),术士钱知微尝至洛,遂榜天津桥表柱卖卜,一卦帛十匹。历旬,人皆不诣之。一日,有贵公子意其必异,命取帛如数卜焉。钱命蓍布卦成,曰……其精如此!

  又唐锺辂《前定录》说李揆以缣求卜云:

  李相国揆,以进士调集京师【18】,闻宣平坊王生善易筮,往问之。……揆时持一缣晨往。生为之开卦,曰:“君非文字之选乎?当得河南一道尉。”

  又《太平广记》卷三八五《柳少游》引《广异记》说柳少游卖卜得缣云:

  柳少游善F筮,著名于京师。天宝中(742—755),有客持一缣诣少游。引入问故。答曰:“愿知年命。”少游为作卦成……

  又同书卷二一七《颍阴日者》引《定命录》说陈澍以官绢酬卜者云:

  陈澍为颍阴太守,属安禄山反(755)……澍忧闷,服痢药托疾,令一日者F之。……以官绢五匹赏卜者。

  (3)相者——如唐康骈《剧谈录》卷上说李晟携绢访桑道茂,请代为看相云:

  李司徒尝于左广效职,久未迁升,闻桑道茂善相人,赍绢一匹,凌晨而往。时道茂……闻李公在门,亲自迎接……【19】

  (4)画家——如《独异志》卷上说韩斡为人画马,得绢作酬劳云:

  唐韩斡【20】善画马。闲居之际,忽有一人玄冠朱衣而至。斡问曰:“何缘及此?”对日:“……闻君善画良马,愿赐一匹!”斡立画……之。数日,因出,有人揖而谢日【21】:“蒙君惠骏足,……亦有以酬效。”明【22】日,有人送缣百匹,不知其来。斡亦收用之。

  (5)教师——如第二章第七节引《冥报记》卷下说唐初嘉运在蜀“为人讲书,得绢数十匹”,便是例证。

  (6)刺客——如唐刘肃《大唐新语》(《稗海》本)卷四说崔宣家人拟以绢雇刺客杀仇人云:

  则天朝,或告驸马崔宣谋反。宣再从弟思竞……揣家中有同谋者,乃佯谓宁素同(《广记》作“宣妻曰”),“须绢三百匹,顾刺客杀此告者。”……【23】

  此外,中唐以前的劳动者,其服务所得的工资,也多为布帛等物。当日劳动者每天劳作赚到的工资,大约为三尺绢左右。《唐律疏议》卷四云:

  平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

  计功作庸应得罪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

  又同书卷十一云:

  其借使人功,计庸一日绢三尺。

  这是就一般劳动者说的。至于各业劳动工人赚得的工资,也以布帛为多。如《太平广记》卷一三四《王珍》引《广古今五行记》说金银作工匠王珍等因与寺家造功德而得绢五百匹云:

  唐定州安嘉县人王珍,能金银作。曾与寺家造功德,得绢五百匹。同作人私费十匹,王珍不知。……珍以咸亨五年(674)入海运。

  又同书卷三○○《三卫》引《广异记》说三卫因代人寄信,得绢二匹云:

  开元初(713),有三卫自京还青州,至华岳庙前……遇见一妇人,年十六七,容色惨悴,曰:“……闻君远还,欲以尺书远累。若能为达家君,当有大报。”遂以书付之。……及至北海,如言送书。……大王(妇人之父)……乃谓三卫日:“无以上报。”命左右取绢二匹赠使者。三卫不说,心怨二匹之少也。

  又第二章第七节曾引《新唐书》卷二二○《高丽传》说太宗时以缣一千二百匹造船一艘。这些缣的一部分是用来支付造船工匠的工资的。由此可知,中唐以前的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劳动者,其工作赚得的工资,也以实物为多。

  (六)从敦煌写本中所见的实物工资

  关于中古以实物支付工资的制度,除散见于上述各史籍及笔记外,我们又可根据敦煌写本来探讨当日西北实物工资盛行的情况。

  在敦煌写本中,我们可以见出当日西北人士以布帛支付工资的情形。如《水部式》(《鸣沙石室佚书》)说晋、绛两州勋官因充胜州(故城在今绥远鄂尔多斯左翼后旗黄河西岸)转运水手而得绢布作酬劳云:

  胜州转运水手一百廿人,均出晋、绛两州,取勋官充。……其勋官每年赐勋一转,赐绢三匹、布三端,以当州应入京钱物充。

  又国立北平图书馆藏敦煌写本成字第九十六号《目莲变文》第三种背面为僧人唱曲账目【24】,其中详记寺院僧人因演唱变文小曲而得布的长短,及把这些布分别支付给僧人的情形:

  法律德荣唱《紫罗鞋雨》,得布伍百捌拾尺。支本分一百五十尺。支定真一百五十尺。支政会一百五十尺。支图福盈一百五十尺。余二十尺。

  法律保宣《旧律》,阡捌百玖拾尺。

  僧政愿清唱《绯锦绫被》,得布壹阡伍百贰拾尺;旧衬,壹阡尺。支图海明一百五十尺。支图愿护一百五十尺。支智全一百五十尺。支智荣一百五十尺。支图福盛一百五十尺。支支(?)图应求一百五十尺。支图愿德一百五十尺。支图法兴一百五十尺。支图大应一百五十尺。支图应祥一百五十尺。支图应庆一百五十尺。支图大进一百五十尺。支图大愿一百五十尺。支图谈济一百五十尺。支图广进一百五十尺。

  金刚唱《扇》,得布伍拾伍尺。支本分一百五十尺。余九十五尺。

  道成唱《白绫袜》,得布壹百柒拾尺。支本分一百五十尺。支普列法一百五十尺。余一百三十尺。

  道明旧衬,叁百玖拾尺。

  法律道英唱《白绫袜》,得布叁佰尺。又唱《黄尽坡》,得布伍佰尺。支图道明一百五十尺。支本分一百五十尺。支图祥定一百五十尺。支图谈宣一百五十尺。支图谈惠一百五十尺。支图戒云一百五十尺。支口贤惠一百五十尺。支云祥通一百五(下阙)

  复次,在敦煌写本中,我们又可看见当日西北人士常常以麦粟等物来支付工资。他们以麦粟支付工资的盛况,甚至远在以布帛支付工资之上。如《敦煌杂录》下辑《书幡账目》(鸟字八十四号)说以麦及布、油等支付书幡【25】及书佛堂的工资云:

  丑年五月十五日,杜都督当家书幡卅二口,每一口麦壹硕,准合麦肆拾贰硕。

  寅年三月廿日,僧海印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贰升。

  卯年二月十日,僧福渐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贰斛。

  张山海书幡价,领得物:七宗布一匹,麦两硕,油一升。

  北兰若杜家书佛堂,领麦陆硕。高行真得。

  又同书下辑《僧慈灯与汜英振造佛堂契》(咸字五十九号)说僧慈灯以麦捌硕雇汜英振建造佛堂云:

  寅年八月七日,僧慈灯于东河庄造佛堂一所,口无博士,遂共悉东萨部落百姓汜英振口意,造前佛堂,断作麦捌口硕,其佛堂外面壹文四尺,一仰汜英振垒,并细泥一遍。其佛堂,从八月十五日起首。其麦,平章日付布壹匹,折麦肆硕贰*[豆升];又折先付慈灯麦两硕一*[豆升];余肆(尚?)欠汜英振壹硕柒*[豆升],毕功日分付。一定已后,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叁驮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章,书纸为记。博士汜英振,年卅二。见人僧海德。

  又罗福苌《沙州文录补·僧明哲牒》说僧明哲借贷麦粟,以作修寺工资及粮食之用云:

  金光明寺状上

  贷便麦拾五驮,粟五驮。

  右缘当寺虚无,家客贫弊,寺庙破坏,敢不修营?今现施工,未得成辨(辨),粮食罄尽,工直未埴(支?)。只欲休废,恐木石难存。只欲就修,方圆不遂。旨意成立,力不遂心。伏望 教授都头仓贷便前件斛斟,自至秋八月埴纳。一则寺舍成立;二乃斛斟不亏。二图事仪,似有稳便。伏望教授商量,请处分。

  牒件状如前。谨牒。丑年五月口口日。直岁明哲谨牒。都维那惠微。寺主金粟。

  此外,当日农业工人的雇用,除却以麦作工资外,又须由主人给予衣着皮鞋等物。《敦煌杂录》下辑《卢贝跛蹄雇作儿契》(生字二十五号)云:

  甲戌年正月一日,立契:慈惠乡百姓卢贝跛蹄伏缘家中欠少人力,龙勒乡邓讷儿钵面上,雇男延受造作。口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雇价,每月壹驮,春衣壹蓟,汗衫壹领,褥裆壹腰,皮鞋壹雨(两?)。自雇后,便须魁魁造作,不得抛功壹月。忙时抛功壹月,魁物贰斗。闲时抛功一日,魁物斥(?)。若作儿身上使用笼具镰刀????锹鑺袋器什等,畔上抛扶(失?)打损,棐在作儿身上,不关主人之事;若收到家中,不关作儿之事。若作儿偷他苽、菓、菜、如(鱼)、羊、牛等,忽如足(捉)得者,仰在作儿身上。……雨(两)共面对平章,准格不许番悔。若先悔者,罚青麦拾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凭。

  又同书下辑《文德雇人力约》(殷字四十一号)亦云:

  癸未年三月廿八日,立契:龙勒罗口口口文德欠阙人力,遂于赤心乡贺康三雇取。麦口不得口一日,每月来駞(壹驮?),春衣口鞋一口,春衣为口限口或若车牛笼且(具)镰刀为劫牛畜唤他人田种……

  按此文残阙太多,不易解释。不过细绎文意,我们可以知道:文德雇用为他耕作的工人,其所给工资为麦及衣鞋等物。复次,《敦煌掇琐》五四《吴庆顺质身契》说吴庆顺以身体典质给寺院,以借用麦粟等物云:

  癸卯年十月廿八日,慈惠乡百姓吴庆顺兄弟三人商议:为缘家中贫乏,欠负口深,今将庆顺己身典在龙兴寺索僧正家,见取麦壹拾硕,黄麻壹硕陆鲭,准麦叁硕贰斟,又取粟玖石,更无交加。自取物后,人无雇价,物无利头,便任索家肛驰,比至还得物日,不许左右。或若到家被恶人拘卷,盗灱他人牛羊菌菜麦粟,一仰庆顺祗当,不干主人之事。……如若主人不在,所有农遗失,亦仰庆顺倍(赔)。……两共面对商量为定。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为后凭。

  文中的“人无雇价,物无利头”,意思是说:寺院索僧正把麦粟贷给吴氏兄弟,答应不索取利息;可是,在借麦粟期内,吴庆顺须无偿地为索僧正耕作,不能向他要工资。换句话说,吴氏兄弟所借麦粟的利息,和吴庆顺耕作赚得的工资互相抵消去了。吴氏兄弟所借的既然是麦粟等物,他们因此而偿付的利息自然也以麦粟为主。由此可知,吴庆顺的工资实际上是拿麦粟来支付的。

  总之,我们在敦煌写本中所见的工资,也是以布帛及麦粟等实物来支付的。固然,在现今作者征引的敦煌写本中,因为完全没有确实年月的记载,故他们究竟属于中唐以前,或中唐以后,作者一时不敢贸然断定。不过,这些记载如果不属于中唐以前,便属于中唐以后,二者必有一于此。如果确属于中唐以前,那和作者中唐以前实物工资盛行之说正相符合。如果属于以后,那亦无须惊奇,因为西北地处边隅,不能与内地同时受到货币经济这一大潮流的波及,从而在中唐以后实物工资制度仍旧流行,也是很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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