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的实物工资——《中古自然经济》第五章

第五章 中古的实物工资

  (一)魏晋时代的实物工资

  所谓“工资”,广义说来,不单是劳动者的工资,而且包括官吏的薪俸,和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作者在这里讨论的中古工资制度,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

  中国的工资制度,有如上述的货币、租税及地租那样,从汉末以后发生一个激剧的变动。在汉代,政府给予官吏的薪俸,一半以钱币支付。这种一半以钱币发给的官俸制度,自汉末以后,完全改变。当日因为钱币的缺乏,政府不复能够以钱币发给官吏的薪俸,只好完全以谷帛等实物来支付。如《魏志》卷二五《高堂隆传》载高堂隆上疏云:

  且夫禄赐谷帛,人主所以惠养吏民,而为之司命者也。

  又前引《魏志》卷二七《胡质传》注引《晋阳秋》亦有以绢作官俸的记事:

  (胡)质之为荆州也,威自京都省之。……临辞,质赐其绢一匹,为道路粮。威跪曰:“大人清白,不审于何得此绢?”质曰:“是故俸之余,故以为汝粮耳。”

  曹魏这种以实物支付薪俸的办法,给中古各朝代的薪俸制度以一个很大的影响。

  晋承曹魏之后,实物薪俸制度变得更为精密。当日官吏的收入,除如曹魏那样得到布帛及农产品以外,又从政府那里领到菜田和耕种菜田的工人。《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云:

  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品秩第一,食奉日五斛。太康二年(281—282),又给绢,春百匹,秋绢二百匹,绵二百斤。元康元年(291—292),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后,不及田,食奉一年。特进……食奉日四斛。太康二年,始赐春服、绢五十匹,秋绢百五十匹,绵一百五十斤。元康元年,给菜田八顷,驺八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光禄大夫……食奉日三斛。太康二年,始给春赐绢五十匹,秋绢百匹,绵百斤。惠帝元康元年,始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

  三品将军……食奉,春秋赐绵绢、菜田、田驺,如光禄大夫诸卿制置。尚书令……食奉月五十斛。……太康二年,始给赐绢,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绵七十斤。元康元年,始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太子太傅、少傅……食奉日三斛。太康二年,始给春赐绢五十匹,秋绢百匹,绵百斤。……惠帝元康元年……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诸侯的俸禄,亦以绢、谷等实物来支付。《初学记》卷二七云:

  晋故事……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

  至于军人的廪给,即军饷,亦以布支付。如《晋书》卷六二《祖逖传》云:

  (元)帝乃以逖为奋威将军、豫州刺史,给千人廪布三千匹,不给铠仗,使自招募。

  上述晋代的实物工资,偏于官吏方面。复次,当日自由职业者因为人服务而领得的工资,也以各种实物为主。如《太平御览》卷八一七引王隐《晋书》说以绢支付写作家的工资云:

  刘实为伐蜀人作争功文书,得千匹绢。

  又同书卷六一一引崔鸿《十六国春秋·前燕录》说以柴菜等物支付书记的工资云:

  豫州刺史张悕……幼而好学,事母以孝闻。每日必于牧暇采樵二束,菜二本,一以供母,一以雇人书。昼则折木叶学书,夜则诵所书者。

  又同书卷八一七引《晋阳秋》说以钱绢支付星人的工资云:

  桓温入蜀,闻有善星人,招致之,独执其手于星下,问国祚修短。星人曰:“太微、紫微、文昌三宫气候决无忧虞,五十年外不论耳。”温不悦,送绢一匹,钱五千与之。

  又刘宋刘敬叔《异苑》卷九说以粟支付卜者的工资云:

  北海任诩,字彦期,从军十年乃归。临还,握粟出卜。师云……【1】

  总之,魏晋时代,由于钱币的缺乏,人们无论在政界服务,或充当自由职业者,其工资所得均以布帛及农产品等实物为主,钱币则少之又少。上述星人因替桓温观星而得的五千钱,只是绝无仅有的一个例子,我们不能因此而得出晋代货币工资盛行的结论。

  (二)北朝的实物工资

  北魏在太和八年(484—485)以前,官吏没有正式的薪俸。他们服务时的收入,约有两种来源:第一为接受人民赠送的礼物;第二为派遣商人贩运货物以取利。这可以弘农(今河南陕县)太守崔宽为例。《魏书》卷二四《崔玄伯传》附《宽传》云:

  出为弘农太守。……时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宽善抚纳,招致礼遗,大有受取,而与之者无恨。又弘农出漆、蜡、竹、木之饶,路与南通,贩贸来往,家产丰富。而百姓乐之。诸镇之中,号为能政。

  当日官吏这种收受礼物及经营商业的风气,在政治上自然要发生很坏的影响。为着要免除这种政治上的积弊,贤明的执政者高祖孝文帝便于太和八年六月开始大大的加以改革:他一方面增加人民以布帛谷粟缴纳的户调,以便用来发给官吏的俸禄;他方面又严禁官吏贪赃,及利用商人贩运以取利。《魏书》卷七上《高祖纪》载太和八年:

  六月丁卯,诏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又同书卷一一○《食货志》亦说: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

  由此可知,自太和八年高祖孝文帝班禄以后,北魏官吏服务所得的薪俸,由人民的礼物及经商的利润一变而为布帛谷粟等实物。这种以实物支付官俸的办法,到了太和十九年(495—96)略有改变。《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

  (太和)十九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匹为钱二百。

  不过准绢给钱的办法,却有如同一诏中规定“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的没有彻底实行【2】那样,事实上并没有彻底实行。因为北魏政府虽然自太和十九年起已经开始铸钱,钱的数量却非常有限【3】,故政府因支付内外百官禄而能够拿来准绢发给的钱实在少之又少。因此,从太和十九年以后,官吏的薪俸仍多以布帛等实物来支付。《魏书》卷七一《夏侯道迁传》云:

  (世宗时,500—515)寻改封濮阳县开国侯……国秩岁入三千余匹……

  又同书卷七八《张普惠传》载肃宗时(516—528)张普惠上疏云:

  今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绢布,精阔且长,横发美誉,以乱视听。不闻嫌长恶广,求计还官者。

  除粟帛等外,当日官吏又可领到公田,有如晋代官吏的领到菜田那样。《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云:

  (太和)九年,下诏……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以上都是北魏政府以实物支付官吏薪俸的情形。复次,当日从事政界以外的职业的人因服务而得的工资,也以实物为主。如《魏书》卷一九上《阳平王新成传》附《衍传》说徐謇(字成伯)因给人治病,得绢作诊金的报酬云:

  转徐州刺史。至州病重,帝敕徐成伯乘传疗。疾差,成伯还。帝曰:“卿定名医!”赉绢三千匹。成伯辞,请受一千。帝曰:“诗云:‘人之云亡,邦国殄瘁。’以是而言,岂惟三千匹乎!”其为帝所重如此。

  这位医生又曾经把高祖孝文帝的病治好,孝文帝给他的报酬更多;这种报酬起初打算以钱支付,后来却因钱少而改给奴、婢、马、牛和其他各种物品。《魏书》卷九一《徐謇传》云:

  (太和)二十二年,高祖幸悬瓠,其疾大渐。乃驰驿召謇,令水路赴行所。一日一夜行数百里,至诊省下治,果有大验。高祖体少瘳,内外称庆。……乃下诏曰:“……徐成伯……可一…?赐钱一万贯。”又诏曰:“钱府未充,须以杂物;绢一千匹,杂物一百匹,四十匹出御府,谷二千斛,奴婢十口,马十匹,一匹出骅骝,牛十头。”所赐杂物奴婢,皆经内呈。

  除医生疗病所得外,其他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亦多为布帛等实物。如《魏书》卷五五《刘芳传》说刘芳以每卷一缣的工资率为诸僧抄写经论云:

  芳……昼则佣书,以自资给;夜则读诵,终夕不寝。……常为诸僧佣写经论,笔迹称善,卷直以一缣。岁中能入百余匹。如此数十年,赖以颇振。

  又《魏书》卷七二《贾思伯传》说贾思伯把缣送给他的老师,以作归还旧欠学费之用云:

  世宗即位……迁征虏将军,南青州刺史。初思伯与弟思同师事北海阴凤授业,无资酬之,凤遂质其衣物。及思伯之部,送缣百匹遗凤,因具车马迎之。凤惭不往。时人称叹焉。

  除公务员及自由职业者以外,北魏劳动者的工资也以实物支付。如《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说以绢支付造船工匠的工资云:

  三门都将薛钦上言:“……今求车取雇绢三匹……计船一艘,举十三车;车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雇作手并匠及船上杂具食直,足以成船。……”

  又第二章第四节曾引《魏书》卷四○《陆俟传》附《馥传》说以布帛筑造佛寺;这些布帛的一部分是用来支付造寺工人的工资的。此外又曾引《魏书》卷六一《毕众敬传》、卷八三上《外戚传·冯熙》条、卷八七《石祖兴传》、卷九○《逸士传·冯亮》条,及卷九四《阉官传·抱嶷》条与《孟鸾》条,以证明布帛被用来支付丧葬费用;这些布帛的一部分亦以工资的形式给予从事丧葬工作的劳动者。

  以上都是北魏人士以实物支付工资的情形。北魏以后,北齐及北周的政府也继续采用以实物支付官俸的办法。北周官吏的俸禄,和前代一样,以石数计算。北齐计算官吏俸禄的办法,更为特别,是以布帛的匹数计算的;不过当作俸禄来支付的物品,都是“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此外,这些官吏又如北魏那样领到公田,以收取实物地租【4】。

  由上述,可知北朝因为钱币流通量的稀少,实物工资非常盛行。在北魏,无论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或是劳动者,他们服务所得的报酬,均以实物为主。以后的北齐及北周,也没有多大的改变。固然,北齐官吏的俸禄,有三分之一是以钱支付的;但粟帛等实物在当日官吏的俸禄中还是占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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