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代普通民众的家庭生计——《中国家庭史》第一卷第五章第四节

二、农民家庭的经济支出

  尽管我们拼合文献中的零碎记载,对秦汉时期农民家庭的经济生产作了如上描述,但却无法对它们的经济收入情况作出数量上的合理估计,因为相关资料实在太缺少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很难对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的经济境况进行恰如其分的描述,特别是难以进行数量化的说明。不过,从《汉书·食货志》引述李悝的议论,我们大体可以判断:一个汉代农民家庭的必须开支项目,与战国时代的魏国没有太大变化,仍然主要包括如下几项,即:(1)饮食开支;(2)衣物开支;(3)赋税方面的开支;(4)社会交际开支;(5)非常开支(包括婚姻、丧葬和医疗等方面的开支等)。

  曾有多位学者花了很大力气,试图对当时农民家庭的消费开支情况进行估算,其中用功最深的是许倬云和林甘泉两位先生[1]。兹在许先生估算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并参考林先生的论述,对某户虚拟的农民家庭的正常开支情况略作述说,然后再谈谈其他特殊开支。

  许先生在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虚拟了一个自耕农家庭:这个家庭共有五口人,包括祖孙三代,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直系家庭;家中拥有70亩土地;有五口人,分别是户主(40岁),户主之妻(36岁),一个老人(56岁),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分别为20岁和l8岁)。这个家庭的开支有三类:(1)家庭消费,包括食物和衣服等;(2)赋税,包括土地税、人头税等;(3)社会活动支出,包括祭祀和亲族聚会等。

  首先是衣食消费。

  食物方而,根据《居延汉简》中有关屯边士卒及其家属口粮发放的资料,十卒本人每人每月用谷约3石,一个成年家属约2.1石,一个参加劳动的未成年家属约1.6石,一个不参加劳动的幼年家属约1.1石[2];以上虚拟家庭的所有成员均为成年人,每月约需消费粮食ll.4石,每年需要140石[3]。除了口粮之外,食盐也是家庭必须的饮食消费,这一项许氏未计在内,而林甘泉估计:一个五口之家,每年需要盐l8升,按每升盐30钱计算,共需支出540钱。或者折合成粮食,需要5.4斛粮[4]。以上这些粮盐数字,应可视为一个汉代家庭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口粮和食盐数量,也是家庭中最大的一笔开支。如按当时亩产粟2石计算,则该家庭自己生产的粮食,仅能勉强满足一家人最基本的饮食消费需要。

  衣物方面,许先生根据同一资料中关于屯边士卒间衣服买卖的价格,并考虑到内地和边地粮食和衣服的差价,估计每个家庭成员一年在衣服上须花1000钱以上,全家5口人,需5000钱以上。林先生则估算:五口之家每年购办衣物所需支出,折合成粮食约需82石。如按许先生选择以每石粮食的价格为60钱计算,共需用钱4920钱,亦与许先生的计算接近。在“男耕女织”的家庭经济结构下,我们可以假设:这个家庭的衣物也是自产自用。

  其次是赋税方面的支出。见于文献记载的汉代赋税,包括土地税、物产税、人头税以及代役金等[5]。土地税交纳以粮食计算,在汉代大部分时间里,税率是1/30。不过,征收并不根据实际产量,而是按照田亩数,以每亩纳税5升粮食计算,70亩土地须纳税3.5斛粮食;财产税,汉代称为“訾算”,以价值l万钱的财产为一算,假定该家庭的财产总共值两万钱[6],以每算征税120钱计,需交纳财产税240钱;汉代人头税包括算赋和口赋两种,其中,算赋是针对成年人的人头税,通常是每年l20钱/人;口赋是针对7~14岁未成年人的人头税,一般为23钱/人/年。该家庭中没有未成年人,故没有口赋而只有算赋,5个人一年需纳算赋计600钱;代役金,假定一个服役年龄内的男子每年为免除戍边义务须纳300钱,为免除地方徭役亦纳300钱,则每人每年须纳代役金600钱。该家庭应有2人须纳代役金,每年需支出l200钱。

  再次是祭祀和社会活动支出。每年乡村社邑中都有春秋两社祀神活动,冬天则有腊祭和元日(后代的春节)祭典等,这方面的开支估计需要花费1600钱。社会活动方面的支出,实际上还包括亲友邻里之问的礼尚往来,这方面的支出需要花费多少,对家庭生活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无法估计。不过,既然是“礼尚往来”,就是有进有出,不妨视为一种收支大体平衡的行为,可以忽略不计[7]。

  为简明起见,我们根据许教授的研究估算,将上述家庭开支列为下表:

  我们可以对这些开支再进行一些分析。假如将所有这些开支都折算成现金,按每石粮食60钱计算,则该家庭全年的总开支约需l7790钱;反过来,如果折算成粮食,则约为296.5石。在所有这些开支中,赋税支出约为12.6%,宗教祭祀等社会活动支出近9%,衣服和食物则各约占总开支的50%和28%。

  根据以上的估算,这个虚拟的农民家庭所生产的粮食,仅能勉强供给家庭121粮需要即糊口,家庭的其他支出,包括衣物、赋税和社交开支等等,都必须通过粮食种植以外的其他生产项目如家庭纺织、蔬果栽培、禽畜饲养、农闲时充当雇工和其他副业来解决,因此,粮食种植以外的各种生产经营对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来说,不仅是一个增加收入的策略,而且也是非常必需的。否则,家庭生计将不能维持。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在这些支出中,有相当一部分(比如食盐、赋税等)必须以现金支付,这就决定汉代农民家庭需将相当一部分的农副产品投入市场交换。当然,农民优先获得现金的途径可能不是出售粮食,出于家庭生活安全的考虑,其他副业产品更倾向于被投放市场;另外,市场行情是不断发生变化的,随着年成丰歉及其他因素的变化,粮食及其他产品的价格常常发生较大波动,在中国历史上,大丰收年里,往往“谷贱伤农”,谷价低至数钱一石;至饥荒年代,则常达千钱乃至数千钱一石。这种波动无疑导致各部分支出在家庭总开支中所占比重发生很大的变化,这些都是必须加以说明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家庭不得不节衣缩食度日。由于粮食消费具有刚性,而赋税支出除非皇帝专门下诏减免,也是必须支出的,因此,当家庭经济发生困难时,除减少社交费用等非必需支出外,农民可能被迫首先减少衣服方面的支出,把纺织原料或者布匹拿出去换钱,亦即“节衣”更甚于缩食。

  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由于纺织、缝衣劳动是由妇女来承担的,衣物支fl{方面5000钱的家庭经济收益差不多完全是她们创造的,如果按照同样的价格计算,这部分已约占全部支出的28%;考虑到妇女还承担了其他劳动(包括日常家务、家庭饲养和农作中的辅助劳动),我们完全有理由说汉代妇女在家庭经济活动中具有“半边天”的地位。

  维持家庭生活运转所必需的经济支出,显然还不止以上几项。其中有一项重要支出必须考虑在内,这就是生产性垫支。首先,农民家庭需将所收粮食中的一部分用作种粮,我们估汁这部分至少应占5%;其次,购置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农具等也需要一定开支,其中购买铁制农具尤其可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如前所述,西汉时期,铁制农具至少在中原地区已经普遍推广使用。铁制农具是农民自家所不能生产的,必须从市场卜购买,但汉代铁农具相当昂贵,尤其是国家实行盐铁专卖之后,官府铸造和售卖的铁农具不仅笨重粗劣,而且价钱更贵,贫穷的农民因买不起铁器,难以正常地开展生产活动,甚至不得不“或木耕手耨,土梗淡食”。显然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9]。

  以上所述,仅仅是家庭生活常态下的经济开支,严重影响家庭生计的还有嫁娶、丧葬、盖房建宅之类的大事。这些事情虽然不是年年都有发生,但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必定要遇到的。其中前两者对家庭生汁的影响最明显,而且深受时代风气的左右。

  男婚女嫁是绝大多数人在生命历程中都必须经过的一件大事,也是整个家庭的大事。前文已经指出,周代“婚礼不贺”的传统在秦汉时代逐渐被摒弃,娶妇嫁女越来越讲究摆场和面子,举办隆重靡费的婚礼成为一种普通社会习俗,于是,本该是人生的一件大喜事,反而成为普通人家的一个大愁事和许多家庭难以承受的沉重负担。早在西汉时期,王吉就已注意到当时社会“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的事实[10]。《后汉书》卷49《王符传》引所著《潜夫论·浮侈篇》曰:“其嫁娶者,车毂数里,缇帷竞道,骑奴侍童,夹毂并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其不逮,一飨之所费,破终身之业。”事实上,不单是为子娶妇难,嫁女也难,汉代曾流行一句谚语说“盗不过五女门”,意思是养女儿太多定使家道贫困,连盗贼都不肯光顾[11]。这一谚语的出现,当与其时人家嫁女往往耗竭家财备办资送嫁妆有关。如果嫁妆办得过分寒酸,不仅家长有失体面,女儿在婆家的日子大概也不会很好过。

  丧葬也是汉代家庭的一件大事,同样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时人办理一桩丧事要花费多少,今天已经无法估计,但从文献所透露的信息来看,贫富悬殊极大。两《汉书》中记录了一些皇帝的诏令,在重大自然灾难如地震、水灾、瘟疫中死亡的人,如果家贫无力埋葬,国家赐予二千至五千钱不等的丧葬费,显然这是丧葬费用的最低限[12]。但汉代人的普遍观念是视死如生,故“……厚资多藏,器用如牛人”[13]。“厚资多藏”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死者在另一个世界的生活需要(尽管当时相信有这样的需要),更是为了显示活人有孝心,实质上也是一个面子和摆场问题。在“盐铁会议”上,“贤良”揭露说:“古者,事生尽爱,送死尽哀。故圣人为制节,非虚加之。今生不能致其爱敬,死以奢侈相高,虽无哀戚之心,而厚葬重币者,则称以为孝,显名立于世,光荣著于俗。故黎民相慕效,至于发屋卖业。”[14]这种风气到了东汉时期仍未稍见减弱,王充指出:由于先儒对死后的世界未加明言,“是以世俗内持狐疑之议,外闻杜伯之类,又见病且终者,墓中死人来与相见,故遂信是,谓死如生,闵死独葬,魂孤无副,丘墓闭藏,谷物乏匮,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积浸流至,或破家尽业以充死棺,杀人以殉葬”[15]。这种互相攀比的厚葬之风,不仅导致普通百姓家庭的经济困顿,甚至连一些大户人家也因此家道中落。在这方面,崔寔就是一个典型:其父亡故之后,崔寔“剽卖田宅,起冢茔,立碑颂。葬讫,资产竭尽,因穷困,以酤酿贩鬻为业。时人多以此讥之,寔终不改。亦取足而已,不致盈余”。他虽然担任了不小的官职,但自己死时竟至“家徒四壁立,无以殡敛”,还是朋友们出资给他办理了丧事[16]。

  在两汉时代,嫁娶、丧葬讲究侈靡,上行F效,竞相矜夸,乃是一种普通的社会风俗。《汉书·地理志》明确记载故秦地、太原、上党、卫地“嫁娶尤崇侈靡,送死过度”,“嫁取送死奢靡”,“其失颇奢靡,嫁取送死过度”[17]。《盐铁论·散不足》篇在历数当时的攀比奢侈风气之后说,时人“无而为有,贫而强夸,文表无里,纨袴枲装,生不养,死厚送,葬死殚家,遣女满车,富者欲过,贫者欲及,富者空藏,贫者称贷”。既败坏了社会风气,也导致了经济的匮乏,严重影响了民众的家庭生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所以两汉皇帝曾屡下诏令,试图加以遏制[18],但均未能真正奏效。一旦侈靡风气形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习俗,众多百姓家庭就不得不被裹挟其中,不知道有多少庄稼汉们曾因曩中羞涩,不能给出嫁的女儿备办嫁妆、不能让早已长大成人的儿子完婚,或者不能让老父老母走得稍微风光一些,整年整月里愁眉不展、夜不成寝!又不知有多少经济状况尚算不错的家庭,为了一时的体面排场而耗尽了家赀,不得不长年节衣缩食!

  毫无疑问,我们不能仅仅从家庭内部来理解秦汉普通民众的家庭生计,自然环境、政治清浊和国家赋役政策变化,对于普通民众的家庭生计更具有全局性的影响。事实上,任何一个时代,百姓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态好坏,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好坏。

  就自然环境来说,遇到风调雨顺的年景,农业生产丰收,农民家庭生计有可能相对稳定;一旦遭遇呖雨不时、旱涝成灾、年谷不登,则天下饥困、贫穷人家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就势所难免。从社会环境来说,在政治清明,朝廷厉行“与民休息”政策的时期,赋税不重,力役不繁,百姓安居乐业,家庭生计相对稳定;一旦国家多事,土木屡兴,边境不安,徭役繁重,则百姓不能正常开展农业生产,亦必定导致田地荒芜,众多家庭生计维艰。兼以贪官污吏峻削,恶霸盗贼攘夺,地主和高利贷者盘剥,普通人家想要维持家庭经济的正常运转,实在不易。对此,两汉政论家们言论不休。西汉初期,晁错即曾这样概括农民的家庭生计景况,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卣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巾。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19]

  在秦汉时代,频繁的自然灾害和苛重的赋役压榨,常常导致百姓大量流徙,妻离子散,命如悬系,朝不保夕,在天灾人祸的沉重打击下,农民的家庭生计事实上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情形,鲍宣曾总结说:“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官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时,五亡也;部落鼓呜,男女遮列,六亡也;盗贼劫略,取民财物,七亡也。七亡尚可,又有七死: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冤陷亡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怨雠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20]政治稳定时期尚且如此,在秦末、新莽和东汉末期天下大乱的社会局势下,百姓家庭生活的窘迫就更加可想而知了。

注释:

[1]分参见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展开》,第72~85页;林甘泉:《“养生”与“送死”:汉代家庭的牛活消费》,载《中国考古学与历史学之整合研究》(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会议论义集》之四,l997年)。由于两位前辈的论述角度和估算项目有所不同,对本文来说是互有长短,兹并取之而参以己意。

[2]按:此处的月用口粮均为约数,《居延汉简》(甲乙编)卜册第135页(二。三·七,乙壹肆贰版)载:“武成队卒孙青肩,妻大女婪,年卅四,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于年十,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足年六,用谷~石一斗六升大。儿用谷五石。”又,同页(二。三·一三,乙壹肆叁版)云:“俱起队卒王韭,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义同页(二。三·一九,乙壹肆肆版)云:“口卒李护宗,妻大女=包年廿九,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男望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四石三斗二升少。”可知当时l3粮配给,七岁以上的家属为“二石一斗六升大”,六岁以下者则为“一石一斗六升大”。据信:当时口粮发放大致以整数发给,零数则不给。

[3]林甘泉先生设想了两种类型三个家庭的情况并进行了计算,称:“父母妻子型的无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2 x 3)+(2×2.16)+2.16=12.48石,年消费量为149.76石;如果有三个人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3×3)+(2 x2.16)=13.32石,年消费量为159.84石。夫妻子型的四l21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2×3)+(2×2.16):10.32石,年消费量为123.84石;如果有一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3+(2×2.16)+2.16=9.48石,年消费量为ll3.76石。”这些数字,与许氏的估算实际相差不远。

[4]如按每石粮食60钱计算,则为9石粮

[5]据载汉代还有草秣税,但税额不详,未计算在内。

[6]许倬云教授假设这个家庭的大宗固定财产包括:住房l所,值3000钱;土地70亩,值7000钱;牛2头,值6000钱;牛车2辆.值4000钱。

[7]以上两项均据许倬云估算。

[8]许氏所制表见于其著作的第85页,我们据上述分析对他的表格进行了一些修正。表中的粮食均为原粮.

[9] 《盐铁论·水旱》。

[10] 《汉书》卷72《王吉传》。

[11] 《后汉书》卷66《陈蕃传》。

[12] 《汉书》卷l0《成帝纪》,《后汉书》卷5《安帝纪》、卷6《顺帝冲帝质帝纪》、卷7《桓帝纪》等。

[13] 《盐铁论·散不足》。

[14] 《盐铁论·散不足》。

[15]王充:《论衡·薄葬》。

[16] 《后汉书》卷52《崔骃传》。

[17] 《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

[18] 《汉书》卷l0《成帝纪》引皇帝诏书日:“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四方所则,未闻修身遵礼,同心忧国者也。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池,多畜奴婢,被服绮毅,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吏民慕效,浸以成俗,而欲望百姓俭节,家给人足,岂不难哉!”《后汉书》卷2《明帝纪》载皇帝诏曰:“昔曾、闵奉亲,竭欢致养;仲尼葬子,有棺无椁。丧贵致哀,礼存宁俭。今百姓送终之制,竟为奢靡。生者无担石之储,而财力尽于坟土。伏腊无糟糠,而牲牢兼于一奠。糜破积世之业,以供终朝之费,子孙饥寒,绝命于此。岂祖考之意哉!’卷5《安帝纪》又载皇帝诏曰:“旧令制度,各有科品,欲令百姓务崇节约。遭永初之际,人离荒厄,朝廷躬自菲薄,去绝奢饰,食不兼味,农无二采一比年虽获丰穰,尚乏储积,而小人无虑,不图久长,嫁聚送终,纷华靡丽,至有走卒奴婢被绮谷,著珠玑。京师尚若斯,何以示四远?设张法禁,恳恻分明,而有司惰任,讫不奉行。秋节既立,鸷鸟将用,且复重申,以观后效。”其后,又“诏三公明申旧令:禁奢侈,无作浮巧之物.殚财厚葬”。

[19]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

[20] 《汉书》卷72《鲍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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