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代普通民众的家庭生计——《中国家庭史》第一卷第五章第四节

第五章 秦汉时代的家庭面貌

第四节 普通民众的家庭生计

  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生产与消费单位,其生计方式既与家庭制度和形态密切相关,同时又受到特定时代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国家政治(特别是赋税徭役政策)等多种因素的严重影响和制约。同一时代的普通家庭的生计,通常会表现出某些共性,但由于地理环境、社会地位、职业类型、劳动能力等等的不同,具体家庭的生计策略、水平和状态又是千差万别的。同其他历史时期一样,由于社会群体和地理环境的多样性,秦汉时代的家庭生计类型众多,生活面貌复杂多样,要对它们一一进行全面描述是不可能的。单对两《汉书》传记中所记录的职业和生计类型进行一个最简单罗列,就足够让我们眼花缭乱了。

  出现于正史记载的谋生实例,当然主要是关于那些名人的。由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在上层社会和富裕阶层中,除那些寄生贵族之外,亲自治生理家、组织和参加生产经营的人,既有卜式这样以牧养发家致富者,也有樊宏这类广置田产的大地主,又有许多通过贩运、办矿等各种方式家致千万金的大商人和大手工业主,他们的家庭生计方式和生活而貌,都各不相同。关于贫穷人家的家庭生计方式,文献记载大多是泛泛的议论。

  不过,秦汉之际是一个社会变迁与流动剧烈的时代,不少名人在发迹之前出身贫贱,文献关于他们贱微时的生活的记载,为我们了解贫民阶层的生活境况提供了某些信息,从中我们可知:当时凭一技之长乃至仅凭苦力苟且度日者,谋生的方式也是各色各样。例如,汉初大将名臣多出身贫贱,发迹之前往往从事不同职业甚至贱业以谋取衣食,其中栾布“穷困,卖庸于齐,为酒家保”,甚至曾被略卖为奴;周勃“以织薄曲为生,常以吹箫给丧事,材官引强”;樊哙“以屠狗为事”;灌婴“睢阳贩缯者也”;郦食其“家贫落魄,无衣食业,为里监门……”[1]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秦代贫民家庭生计类型的复杂性。两汉时期,这种情况并无多少改变,举其名人情况而言,如朱买臣以卖薪柴糊口、朱儁靠母亲贩缯养家、张楷和韩康以卖药为生、孙期则靠于大泽中牧猪奉养老母等等[2],均属此类,反映了当时社会各阶层家庭生计类型和生活状况的复杂面貌。当然,在秦汉社会中居于绝大多数的,毫无疑问是广大小农(主要是自耕农)家庭。他们的家庭生计状况,代表了当时大多数家庭经济生活的一般面貌。本节的叙述主要针对此类家庭。

一、农家经济的规模和结构

  如果说春秋战国是个体农民家庭生计模式形成期的话,秦汉时代则是这种模式的定型阶段。在这种生计模式下,个体农民充分利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条件,通过家庭成员间的通力协作、合理分工,进行以耕织结合为主、以畜禽饲养等多种副业为辅的综合经营,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从而尽量满足家庭生活的各种需要。它的基本特征是:生产和消费均以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狭小,但生产内容和项目多样化,是一种“小而全”的经济体。从事“小而全”的综合经营,不仅可以多途径地获得经济收益,而且可以尽量降低家庭经济风险,使家庭生活不致因某项生产的失利而无法运转。

  规模狭小作为小农家庭生产的一个基本特征,首先表现在农民家庭的土地占有和经营规模狭小。由于人地关系的历史变化和地区差异,根据土地占有与经营面积而确定经济规模的大小,其数量标准在不同时代和地区是不尽相同的。因此,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秦汉时代一个小农家庭通常占有和经营多少土地?

  关于秦汉时代一个小农家庭的土地占有和经营面积,历史文献中的直接记载很少,有限的几个数字相差也很大。在一般描述中,人们仍旧因袭前代的说法——“五口之家”占有“百亩之田”。例如《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引晁错之语云:“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不过,出土文献及传世史传所反映的家庭占有土地的数量,与百亩之数出入甚大。

  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郑里禀簿保存了非常珍贵的农家经济资料,包括土地占有资料。据李根蟠先生统计:该资料共记有25户人家,其中除1户人口不详外,其余24户共ll0口;l户占有土地数量不详,其余24户共有土地596户,能田人口69人[3]。由于缺人口和土地数量的并非同一户,为准确起见,我们将此2户均剔除不计,余下人口和土地数字均全者共23户107口、能田63人、土地556亩,平均计算,户均占有土地约24.2亩,人均占有土地约5.2亩,平均每个能田人口所耕种的土地不足9亩。

  就此23户而言,各户所占有的土地数量相差很大,占有土地最多的是“胜”这一户,他家共有5人,能田3人,有田54亩;占有土地最少的是“圣能”这一户,只有田8亩,但他是单身户;人均占有土地最少的是“野”这一户,他家共8口,只占有15亩土地,人均不足2亩。由于该资料是一份贷谷账,这20余户可能均属较贫穷的家庭,他们的土地占有和经营状况,未必可以代表江陵乃至整个南方地区的一般情况,但西汉时期南方农民家庭的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则是可以肯定的。同一时期成书的《淮南子》在《主术训》中指出:“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时有涔旱灾害之患,无以给上之征赋车马兵革之费,由是观之,则人之生悯矣。”考虑到该书编修的主持者——淮南王刘安的生活经历,以上议论的根据亦当是南方水稻区的情况。淮河以南为水稻生产区,水田生产单位面积投入较大,产量也比较高;相应地,一个劳动力所能耕种和养活一人所需的土地面积也均较小。因此,历史文献关于当地农民家庭人均占有经营的土地数量一向较小,以k资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信的。  北方小农家庭占有、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南方相比可能要大不少,因为北方地区以旱作为主,单位面积的产量低于南方稻作。据《汉书》卷40《陈平传》记载:陈平家“有田三十亩”,家庭成员有已婚的兄嫂,一共3口,平均每人占有土地亦仅l0亩。不过,从陈平因家庭非常贫困而娶不上媳妇的情况看,他家拥有的土地应低于当地一般家庭占有土地的平均数量不少;另一具体数字出自《汉书》卷72《贡禹传》,贡禹上书称他家“有田百三十亩”,但经济境况很不佳,“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桓褐不完”,当皇帝征他做官时,他不得不“卖田百亩以供车马”。由于传中未载他家有几口人,无法得知其家人均占有多少土地,估计比陈平家要多一些。我们所获得的另外两个数字出自《居延汉简》:一是礼忠的家庭,拥有土地500亩,但不属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因为他家拥有3个奴婢和大牲畜及车辆;另一个是徐宗的家庭,他拥有田50亩,但家里除徐宗本人、妻子和一个儿子之外,还有4个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成员即“男同产二人”、“女同产二人”,人均占有土地仅7亩多一点[4]。戍卒家庭均有国家配给的口粮、衣物,并不完全靠自己耕种来维持家计,这两个出自边地的土地数量,恐不能代表当时农家土地占有和经营的情况。  两《汉书》中保存有若干年份的全年户ISl和垦田数字,根据这些数字计算出来的全国户均和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公元2年为67.61汉亩/户,13.88汉亩/人;105年为79.25汉亩/户,l3.76汉亩/人;122年为71.96汉亩/户,14.28汉亩/人;144年为69.33汉亩/户,13.89汉亩/人;145年为70.01汉亩/户,14.O3汉亩/人;146年为74.13汉亩/户,l4.59汉亩/人[5]。这些数字可供估计汉代农民家庭平均土地占有和经营面积时参考,只是它们既掩盖了地区差别,又掩盖了贫富差别,也只能作为参考而已。不过,汉代基本农业经济区域仍在黄河中下游,南方稻作区域的人口和垦地都比较少,所以以上统计资料应是以北方为主的。

  无论如何,秦汉小农家庭所拥有的土地,尽管绝对数量有较大差别,但大体上是保持在自家劳动力所能经营的范围内,生产收入除交纳赋税之外,大多仅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可以肯定的。为了使家庭不致忍饥挨饿,农民不得不根据家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条件,在有限土地上辛勤耕耘,并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其他收入以弥补耕种的不足,小心翼翼地应付各种自然灾害和生活风险,从而形成了农家生产以种植为主、多种经营、综合运筹的经济特点。

  家庭生产活动的开展,基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青壮男子是家庭生产的主力,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家庭生产并不全都仰仗青壮男子,男女老幼凡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员都要参与劳作,全家人共同组成一个通力合作的生产团体,只是分工和劳作轻重不同而已。在秦汉时代,“男耕女织”的家庭劳动分工模式进一步得到强化,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事实,并通过“牵牛”和“织女”两个星象的名称,在民间传说中被演绎和诠释[6]。当然,男耕女织只是模式化的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也未必不从事田间劳作;未成年人和老人也都要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发挥生产辅助作用。要之,无论是耕也好、织也好,或者是其他经济活动也罢,参加者不必只是成年男女,只要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例皆参与一些生产活动。

  历史文献的记载可以证明上述看法。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郑里禀簿记载:有关农户的“能田人口”大多在2~4人之间,其“能田”者至少应包括大男和大女在内。事实上,某些农活(如锄草),八九岁、十来岁的人就可以做。汉代女子在十多岁时就开始从事纺织、制衣,《孔雀东南飞》载刘兰芝“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反映女子在卜三四岁时已经学会女工,虽是文学描述,但应大体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史实。平日里像照看牲畜之类的事务,通常足幼童的工作,两《汉书》传中曾屡次记载传主幼时放牧猪、羊和牛的经历。总之,在一般家庭中,都是男女老幼分工合作、共谋生计,稍有劳动能力者都要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四民月令》反映,即使在崔寔这样比较富裕的大家庭中也小例外。该书提到:子女中15~20岁的“成童”只是在“农事未起”的冬季才去上学读书,平时他们也是要参与农活的。[7]这既是生活的需要,也是实现家庭经济收入最大化的保障。

  开展家庭生产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资料。从两汉文献的记载来看,铁制农具和牛耕在中原地区已经得到普及,并逐渐向周边落后地区传播。故此,耕牛和铁犁及其他铁制农具已为农家所必需。铁器是农家生产必备之具,汉人称之为“田农之本”、“农夫之死士”和“民之大用”[8]。汉代实行盐铁专卖政策,铁制农具亦由官府制造、售卖,由于价格昂贵而且质量粗恶,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成为“盐铁会议”卜“大夫”与“文学贤良”争论的主要话题之一[9]。

  耕牛是大型役畜,汉代牛耕是“二牛抬杠式”,即用二牛拉动一个犁具进行耕作,是否大多数农家都单独拥有成套的耕牛犁具,还不能肯定,也可能是几家合用,但以牛耕地至少在中原地区已经成为普遍情况。所以。牛瘟在汉代已被视为一种重要自然灾害,一旦发生牛瘟,农业生产就会受到灾难性影响,国家也要对疫区农民给予一定的补救和宽贷。《后汉书》卷3《章帝纪》载皇帝诏令日:“自牛疫已来,谷食连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为负。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此外,有条件的人家和地方,可能还用马拉犁或运粪[10]。

  文献记载表明,汉代农家除耕牛和犁具之外,一般都拥有铁制的锄、锹、镰刀等挖土、中耕和收获工具;北方某些地区还使用了先进的播种工具——耧犁,安装有开沟和覆土用的小型犁头——通常有三个犁头(故称三脚耧),也有的是两个犁头,还装有下种的漏斗,集开沟、播种和覆土于一体,省力省时。当然,农家器具是多样配套的,不限于以上几种,比如每个家庭都需具备相应的纺织用具,还需要有杵臼、磨等加工用具。在不同地区,农家生产工具的组合存在一定差别;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家庭因为经营不同的副业,生产用具的种类也不尽相同;大体视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内容而定。

  秦汉农民家庭经济的基本结构是“耕织结合”,并配合饲养及其他家庭副业。但具体到小同地区和小同家庭,生产内容的构成和组合则多种多样。先说“耕”即种植业的部分。

  毫无疑问,种植业的主要内容是粮食生产。秦汉时代的主要粮食作物还是粟、麦、稻、菽、黍、麻等,但不同作物的地位较之前代有所变化。大体上,北方地区以粟为主,粟是当时的主粮,被誉为“百谷之长”;麦类的地位则有明显上升,当时有“旋麦”(即春麦,春天播种,当年种当年收,故名)和“宿麦”(即冬小麦,秋天播种,来年收获,隔年收种,故称)两种。南方地区则主要种植水稻,北方也有水稻生产,但比较少。大豆也是重要粮食作物,但它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预防灾荒、加工副食品等方面。黍和麻在粮食构成中的地位已经明显下降。

  蔬菜种植也很重要,据《汜胜之书》、《四民月令》和张衡《南都赋》等书记载:当时北方地区所种植的蔬菜,包括葵、韭、瓜、瓠、芜菁、芥、大葱、小葱、胡蒜、小蒜、杂蒜、薤、蓼、苏、蕺、荠、苜蓿、芋、蒲笋、芸苔等,以及若干豆类[11],其中包括有若干从外国传人的蔬菜,种类较先秦时代有所增多。某些产量高、生长快的蔬菜(如芜菁),在当时被当作重要救荒作物,《后汉书》卷7《桓帝纪》云:永兴二年(154),“六月……诏司隶校尉、部刺史曰:‘蝗虫为灾,水变乃至,五谷不登,人无宿储,其令所伤郡国,种芜菁以助人食”[12]。

  衣料作物种植包括桑树、麻类等,还有茜草和蓼蓝等染料作物栽培。  

  秦汉时代,北方地区的土地耕作已经走向精耕细作,落后的缦田法逐渐被废弃,先进的垄作法、代田法逐渐推广,一种针对北方自然环境,集中进行肥水管理的高度精细的农作方法——区田法也被发明出来,提高了单位面积的产量。为了获得充足的衣食来源,农民运用新的耕作方法和种植技术,日益重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注重对农时季节、作物搭配进行巧妙安排,实行多种作物的轮作、间作和套种,以实现一岁多收。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农民家庭在很大程度还是靠天吃饭,因此,他们要尽量采取比较稳妥的经营策略,以规避由于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歉收风险,防备饥荒。当时农家一般都不只种植一种粮食作物,而是实行多种粮食作物兼种,《汜胜之书》要求五谷兼种,特别要求用一定比例的土地种植小易受灾,并且产量较高的豆类,作者甚至还主张种植一些后来被视为杂草的稗子,因为这种植物的籽粒可食,并且抗灾能力较强。

  秦汉家庭还种植多种果树和竹木。当时常见的果树,北方主要有枣、栗、桃、李、梨、杏,南方则有橘、柚等芸香科果树,岭南则有多种热带果品,核桃、葡萄和石榴等外来果树也开始种植。某些果树如枣、栗,同时也作甜食和粮用。竹木栽培也是很多农家获得经济收入的重要途径,《史记》和《汉书》的《货殖列传》均有经营、贩卖一定面积和数量的竹木可以富比千户侯和千乘之家的说法。

  由上可见,汉代的种植业是一个包括众多粮食、蔬菜、衣料和果木在内的栽培体系,众多种类的栽培种类,为农民提供了多样化的经营选择可能性。至于每个具体家庭采取怎样的作物栽培组合,则视具体地区的自然条件,以及家庭生产兴趣和能力而定,没有定规。

  以下再谈“织”。

  通过种植麻类和栽桑养蚕获得足够的原料之后,纺织工作则由妇女承担。如前所述,家庭中的女人在十多岁以后都要掌握必需的纺织技术。在农忙季节,妇女要为男人们送水送饭,甚至需要直接参与田间劳动,不能集中精力从事纺织;到了冬季农闲季节,则常常是夜以继日地进行绩织劳动,以为家庭成员准备足够的衣物。《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描绘说:“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口。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虽是追述前代的情况,但也基本上反映了秦汉家庭生产的实际。从这一记载来看,当时的绩织工作,往往是家庭中甚至邻里之间多位女子一起进行的,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节省照明用的“燎火”,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互相学习、交流绩织经验和技术;当然也可使这种辛苦的工作不至于过分枯燥乏味。根据文献记载:西汉时期,一名妇女平均每天可以织出五尺布帛;东汉时期绩织技术有所提高,有的每天能够织l3尺多[13]。她们通过辛苦劳动,使家庭成员不致遭受寒冷之苦,支撑着家庭经济的半壁江山。

  除以上两个主要方面之外,秦汉农民家庭通常都要开展些其他的副业活动以弥补家引l,最常见的当然是家庭饲养。关于当时家养畜禽的种类,《史记》、《汉书》有所谓“三扰”、“四扰”、“五扰”的说法,北方大体不外是牛、马、猪、羊、鸡、犬等,南方则还多养鹅、鸭。畜禽饲养,既供役用,也供肉食,同时还配合积贮农田所需的肥料。当然,饲养畜禽还是家庭获得现金货币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当时文献记载:马、牛、猪、羊的价格都相当可观,一只羊和一头猪都可以卖到900~1000钱,这相当于官价每个劳力一个月的工价。在这方面,不能从事重体力活和进行纺织的儿童和老人,可为家庭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农闲季节,家庭所开展的其他副业活动,种类众多,不可尽举,大抵视不同家庭的具体条件而定。每个家庭通常都会有一些加工酿造,比如酿酒、造酱、酿醋、做豉等,除了供给自家需要之外,剩余部分也可拿到市场上去售卖,换得一些现钱。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农民还会从事一些樵采、渔捕活动,以贴补家庭生计,在人口稀少的地区,这些活动在家庭经济中可能占据了相当重要的比重,成为主要的生计来源。据《四民月令》记载,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有些采集药材和野菜的经济项目。

  要之,大多数农民家庭的经济活动都是比较综合的,尽管并非每个家庭都要开展以上所列的所有生产活动,但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的各种需要,同时为了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条件和四时季节,家庭生产都不是单一的。多种经营不仅可以扩大收入来源,而且可以减少生活风险,是个体农民家庭解决生计所必须采用的经济策略。正因为如此,文献所展示的秦汉农民家庭生产面貌,并非单一的农耕种植,而且也不仅仅只是耕织结合,而是一种小型经济的综合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官员在指导和帮助百姓解决生计时,也是鼓励他们通过多种途径增加收入来源。例如《汉书》卷89《循吏传》载:龚遂在齐地担任地方官时,“见齐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为带牛佩犊!’春夏不得不趋田亩,秋冬课收敛,益蓄果实菱芡。劳来循行,郡中皆有蓄积,吏民皆富实”。此类故事在两汉史传中不止一两例,反映了当时农家生计的一般特征。

  在那些人口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家庭中,牛产项目就更加多样化和更加具有规模。比较典型的,如《后汉书》卷32《樊宏传》记载说:樊宏之父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资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间”。樊重除占有大片农田、主营耕织之外,还兼营畜牧、养鱼、树木栽培和器物制造等等,所以能够家产殷富。崔寔《四民月令》更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富裕家庭经济活动的全景图像,对此后文将作全面罗列,此暂从略。

  在秦汉时代,也有少数人是通过某种专业化的生产解决家庭生计的,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大概要算b式了,据《汉书》记载:他在与弟弟分家时,“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因为没有土地,b式只好人山牧羊,但由于他牧养有方,十余年中羊致千余头,成了一个大富户[14];东汉马援也曾在陇汉间通过经营畜牧业发了大财[15]。在长安、洛阳这类大城市的郊区,可能出现了一些主要经营瓜果和蔬菜的农民家庭,成为专业性的农户;赵岐《蓝赋》记载他路经陈留时,见到“此境人皆以种蓝染绀为业,蓝田弥望,黍稷不植。”[16]但这些情况是不太常见的。

  在秦汉时期,大多数农民都是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经营多种生产项目的。但也有小部分农民由于极为贫困,不能独立开展家庭生产,只能依靠出卖苦力、给有钱人家做佣工来养家糊口,像陈胜这样靠佣耕生活的农民在整个秦汉时代都是始终存在的;有些农民虽有少鼍田产,或者佃种一些土地,但却不足以维持家计,也需要利用剩余的时间和精力做佣工,获得部分钱粮补贴家庭生活需要,使基本衣食得以勉强维持。不过,在秦汉时期,此类通过做佣工获得生活来源的农民所占比例较小,据许倬云先生估计:汉代佃户人数不大可能超过总人口的20%[17],依靠做雇工来谋取生计的农民家庭,在整个社会的家庭中所占比例当更要小得多。

  秦汉农民的家庭生产,总体上说是一种“生存经济”或者“糊口经济”,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家生活需要。由于家庭经济规模狭小,总会有些部分不能通过自家生产得到满足,虽然亲戚、邻里之间的互相馈赠能够有所弥补,但仍有一些需要通过市场交换来解决,农家生产与商品市场必然要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不可能完全自给自足。兼以汉代人头税、财产税和代役金都需交纳现钱,生产工具甚至部分作物种子也需要购买,农民必须出卖家庭消费的剩余产品甚至部分必要产品,才能解决这些方面的开支。

  从文献反映的情况来看,汉代商业仍是比较发达的,虽然经商人VI并不像王符等人所说的那样达到了总人口的一半甚至更多,但汉代农资产品市场交换相当活跃则是事实。《史记-货殖列传》关于农副产品买卖的详细记载、《九章算术》对农副产品价格的计算,以及其他种类相关记载,都反映了当时农产品市场活跃的事实。一般农民家庭,往往需要将自家消费剩余的粮食、果菜、布帛、畜禽及各类加工产品担运到市场上去售卖,获得一些现钱,用以购买自家所无法生产的物品、交纳赋税及供嫁娶、丧葬、祭祀、社闾之费。有时迫于多种需要,特别是交纳赋税的需要,他们甚至不得不将部分必需产品包括口粮也售卖出去。那些具有专业化生产倾向的农民家庭,更需要将产品投放到市场中去,否则家庭生活就无法开展。因此,汉代农民家庭的经济生产和物质生活,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市场行情的影响,价格波动对他们的家庭造成了一定冲击,这种冲击有时还是相当严重的,对专业农户的影响就更为显著了,所谓“谷贱伤农”只不过是一个高度概括而已。

注释:

[1]分见《汉书》卷37《栾布传》、卷40《周勃传》、卷41《樊哙传》和《灌婴传》及卷43《郦食其传》。

[2]分见《汉书》卷“上《朱买臣传》,《后汉书》卷71《朱倩传》、卷36《张霸传》、卷83《逸民列传》、卷79上《儒林列传》等。

[3]参见李根蟠:《战国西汉小农家庭规模的变化及其运动机制》。

[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页。按:如按同页另一处记载,则徐宗家中有“妻、男子一人,妻一人,子男二人,子女二人,男同产二人,女同产二人”,加他本人,共计l2人,但未记田亩数。这个家庭好像是一个三代直系家庭,其中一子已经结婚并生有二男二女。不能肯定。

[5]以上计算出自马乘风:《中国经济史》,此从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展开》,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l9页转引。

[6]有关这一问题,请参见张国刚、王利华:《牛郎织女传说的文化意蕴及其生衍背景》一文的论述,该文收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第63页。

[8] 《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有“铁,田农之本”之语;《盐铁沦·禁耕》:“文学曰:‘铁器者,农夫之死士也。”又《崇礼》:“贤良日:‘农,天下之大业也,铁器,民之大用也。’”

[9] 《盐铁论·禁耕》:“文学日:‘铁器者,农夫之死士也。死士用,则仇雠灭,仇雠灭,则田野辟,田野辟而百谷熟。……县官笼而一之,则铁器失其宜,而农民失其便。器用不便,则农夫罢于野而草莱不辟。草莱不辟,则民困乏。…《水旱》:“贤良日:‘今县官作铁器,多苫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褪啖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徭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又《崇礼》:“大夫日:‘今县官铸农器,使民务本,不营于末,则无饥寒之累。盐、铁何害而罢?’贤良日:‘农,天下之大业也,铁器,民之大用也。器用便利,则用力少而得作多,农夫乐事劝功。用不具,则田畴荒,谷不殖,用力鲜,功自半。器便与不便,其功相仆而倍也。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小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虽然争沦双方对实行铁器专卖利弊的看法截然相反,但都承认铁器对农家生产的重要性。

[10] 《盐铁论·未通》云:“闻往者未伐胡、越之时,徭赋省而民富足,温衣饱食。藏新食陈,布帛充用,牛马成群。农夫以马耕载.而民莫不骑乘;当此之时,却走马以粪。”

[11]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中国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214页。

[12]事实上,古代前期种植蔬菜的目的,与后代是不同的,当时仍多为取得果腹充饥之物。而不是为了佐餐下饭。关于这一问题,请参见王利华:《中古华北饮食文化的变i王》,·l,倒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13]参见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展开》,第136页。

[14] 《汉书》卷58《卜式传》。

[15] 《后汉书》卷24《马援传》。

[16] 《艺文类聚》卷81引《药香草部》上引。

[17]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早期农业经济的展开》,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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