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培育市场主体——《毛泽东视野中的农民问题》第四章

  众所周知,中国农民的“小农经济”是长期支撑世界其他地区难以与之媲美的中华文明的经济基础;但非常遗憾的是,中国学术界与理论界主流思想对中国“小农经济”推动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却长期未能给以充分的肯定,甚至还以静止的眼光认定它长期阻碍了中国商品市场经济发展,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平均主义思想产生的经济基础[1];或者说,如果它在封建社会前期曾经有推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进入宋王朝后就不再具有积极作用了,而只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传统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的根源,成了阻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的”经济基础[2]。20世纪中国的历史巨人毛泽东虽赞赏农民的“革命性”,但他也认为,一家一户的农民经济是“陷农民于永远穷苦”的根源[3],所以在共和国建立之初,便急于发动了让小生产“绝种”的“归大堆”运动[4]。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恢复或保护家庭经营式的“小农经济”就是反动;甚至在中国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突破口,掀起并推动了中国社会经济的革命性改革之后的今天,有些学者与领导干部仍然认为,个体农民家庭经营阻碍了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是历史的倒退。在多年来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大规模推进的城市化建设与和农业规模化经营,轰轰烈烈,热火朝天,其蔑视农民家庭经营权,无视与侵害农民家庭经济之“小”与“私”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其中违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思维和实践令人焦虑。显然,我们对农民家庭经营模式的认识偏见已经太久、太深,人为改造农民家庭“小农经济”的惯性思维仍然挥之难去。如何重新认识农民家庭经济和善待农民家庭经营,仍然是当前农民问题研究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农民家庭经营:“活水源头”

  善待农民家庭经营,关键在于要准确认识农民的家庭经济。在我们已有的意识与观念中,农民家庭经营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小农经济”(有人也称“家庭农场经济”,或“个体农户经济”),是指以个体农民家庭经营为模式的“小”家庭经济;它是在与西方近代大工业化生产模式的“大”相比,被学者们称之为“小”的。因而,农民家庭经营的之“小”,实际成了世人在简单地机械式地追随西方现代化中不屑一顾的贬义词。这种简单的机械式的思维,既无视“大”与“小”的经济发展规律,又缺乏对市场经济本质的把握,视市场经济为行政可以任意操纵的经济,把经营规模的“大”视为可经行政手段强力“归大堆”而形成。这是对农民家庭经营模式的一种想当然式的简单而粗暴的否定,必须正本清源。

  首先,农民家庭经营具有勤勉致富的自发激励功能,展示出顽强的生命力。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告诉我们,被称为“小农经济”的农民家庭经营模式,产生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原始村社土地公有制或奴隶主公田制社会的瓦解过程中,是对原始村社公有制和奴隶主公田制的一次经济制度的革命的产物,即“是对公有制革命的产物”。农民家庭经营在中国社会产生之后,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生产单位(用现在的话说叫“自然法人”),多劳多得,劳动自主,劳动好坏与劳动报酬紧密相连,边际效益全部或大部分(指历史上普遍存在的佃农或半自耕小农)为农户自己所有。因而,一家一户的农民,或耕种自己的土地,或部分租种、或全部租种地主土地或社区内的公共土地(公堂族田、寺田、庙田、社田、会田、桥田、路田、考棚田、学田等),竞相谋生,自发劳作意愿特强,家庭经营农民自古以来“夜寝早起……不忘其功”和整个农耕社会呈现“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景象(《管子·.乘马》),尤其是那些家庭劳动力强、“力作致富升上来”的“新发户”,“发财是他们的中心思想,终日劳动是他们的工作”,呈现出“一种‘方新之气’的活动”;就是那已经转向经营工商业的地主富农阶层,也仍然普遍地“都多少耕了一点田”[5]以充分发挥家中劳力与生产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潜力。农民家庭经营激发出个体农民竞相努力、增殖财产的本性,充分发挥个体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形成了中国农民吃苦耐劳、勤俭自励和发家致富的优秀品质,表现出农民家庭经营具有强烈的自发激励功能。所以,在整个漫长中国古代社会,即使在王朝政府的“抑制兼并”、“重农抑商”、户籍制度等传统“静态发展”政策下,农民家庭经济遭受长期束缚并累累遭受战争的摧残,但是一旦政府放松控制,社会环境一旦有所改善,农民家庭经济所具有的自发激励功能与发家致富本性即展示出顽强的生命力,犹如春回大地的小草,一派生机,社会经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恢复与发展阶段。

  其次,农民家庭经营在我国2700多年的发展历程表明,它能与同时空的商品经济共存,具有灵活适应转化功能和连接市场的基因。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一方面将劳动好坏与劳动报酬紧密相连,具有自发而顽强的竞争激励功能、求富向上的欲望;另一方面则在社会经济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中,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农民家庭经济的生产方式和经营规模也在生产力的不断变化中发展前进,不仅曾成为孕育资本主义胚胎的母体[6],还在市场纽带的作用下,逐步走向市场化与社会化,表现出其灵活的适应与转化功能和连接市场的基因。[7]农民家庭经营长期发展的历史表明,它总是能根据农业耕作季节性强的特点,优化和调剂家庭劳力,选择兼业性劳动,如做短工、做手艺、烧木炭、外出打工、经商等,部分农民由此最终脱离农业,从传统兼业劳动转向经营二、三产业,这种适应与转化功能可以加速农村劳力流动、优化配置农村资源,推动传统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转型。农民家庭经营所具有灵活适应转化功能和连接市场的基因,正是其二千多年的发展中始终没有也不可能被社会发展所淘汰原因所在。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说,农民家庭经营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驱力,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活水源头”[8]。在邓小平支持与倡导的农村经济改革和制度创新中,农民家庭经营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改革的先行者和“市场经济发育之源”[9],更向我们昭示:家庭之“小”与皇权之“大”结合,家庭经营永远是小农经济;而在家庭之“小”与市场之“大”的嫁接与选择中,家庭经济就不再是传统小农,而是市场经济网络中的一个网眼,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

  再次,农民家庭经营能够长期存在并具有继续的生命,是由农业生产规律的特殊性和农民家庭经营本身特点所决定。农业生产活动是一种生命适应生命的活动,农业生产过程要受到劳动对象生命节律的调节,有着严格的地域性和季节性,复杂的自然、经济环境给农业生产带来了明显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时效性、自律性强,劳动好坏衡量难度大;同时,农业生产不仅要受到不稳定的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还要受到“大市场”的挤压,中国传统的尤其是官商垄断的工商业一直相对发达,早已验证了“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经济规律,在农工商三业的比较中,农业是弱势产业。这就要求农业生产在其经营方式上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自律性,才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雇佣劳力进行规模性农业生产经营,自律性差,管理成本奇高,且经营规模越大灵活性和应变能力越差,效益不佳。而农民家庭经营具有自发而顽强的竞争激励功能、灵活多样的适应性和连接市场的基因,能够较好地满足农业生产这一要求。因此,一般情况下,拥有众多土地的中国地富阶级,总是根据自己家庭各生产要素的情况,以租佃双方签订契约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土地分散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半自耕农或佃农耕种,实现土地生产要素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这既可免除自己雇工经营农田的奇高管理成本,又能将精力尽量用于经营工商业及其它有更高利润的行业;既能以农守“本”,又可以“末”致富,为工商业的发展增加原始资本积累,实现其生产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就是最佳机会成本的选择。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则视家中劳力等生产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契约的方式,通过交纳比率适当的“分成租”或“定额租”,取得适量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家庭农场式经营,边际收入的1/2(分成租)或全部(定额租)都归己,其劳动生产意愿强,生产积极性大,既能及时适应农作物的生长规律,又能在农忙季节以外,充分利用家庭劳力及其他生产资源,实现主要劳动力的多种兼业性生产选择,以获取家庭必需的现金收入,也相应获得了家庭生产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地主与农民在这种长期的生存竞争和经济博弈中,共同接受或选择了适应中国农业经济发展和优化配置农村生产力资源的租佃制度[10],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使农民“家庭农场式”经营规模的大小能随土地与劳力资源在当时生产力的水平上达到较佳的结合,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家庭生产要素,推动家庭小农业向适度规模农业发展。因此,我们说,在中国历史上,农民家庭经营长期以来都是以适应传统农村经济发展的经营模式而存在,从而才稳当地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基础的;农民家庭经营的顽强生命力完全是由农业生产的规律性和家庭经营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江泽民同志1998年在安徽总结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时指出:农业生产中的农民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的规律决定的……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经营的问题”[11]。

  最后,从发展规模经营的角度看,“大”与“小”则是相对统一的矛盾体;它们在市场的作用下是可变的,规模经济之“大”不应是主观强加或恩赐的,而应是通过竞争发展而来;因此,恢复和保护农民“小”家庭经济与发展“大”规模经济不仅不矛盾,而且正是实现“大”规模经济的基础和希望。必须指出,我们说恢复和保护农民家庭经营是最佳选择并不是小农经营优越论。相反,脱离时空环境,规模经营相比较于所谓的小农、小本经营其优势自然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农民家庭经济和农业发展的结果也必然是以适度规模化和市场产业化为特征的。这里所说的是在特定而具体的时空环境下,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而是以优化各种资源基础上效益最大化的适度规模为最佳结合。农民家庭经营是一个具有自发激励功能和灵活性、适应性较强的、具有不断打破常规、激活现状的经营模式;我们恢复它,保护它,是根据农业生产规律与农村经济的特殊性,给农民一个平等竞争的起点和平台。以此为起点,农民家庭经济完全可以在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而不断调整和发展,最终达到可行的适度规模经营。视农民家庭经济的恢复为历史的倒退,无非是只简单表面地看到,家庭经营规模小和实力微弱,而现实中通过行政促成和撮合下的农业企业规模大、实力雄厚;既没有考虑客观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及其客观现实条件,也没有认识到,就经济实体的强与弱、大与小而言,其实是共存于矛盾的统一体中,既共存共生,又相互竞争转变,进而才得以推动社会的滚动式发展;大与小,强与弱两者无法也不能割裂;小与弱是竞争和发展的逻辑起点,大与强是竞争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不是无视经济规律,通过行政或主观改造的“恩赐”。

  综上所述,农民家庭经营所具有的自发激励功能、灵活适应转化功能和连接商品经济与市场的基因,表明它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和“非稳定”、“非均衡”发展的经济经营模式[12]。它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小规模农业向与不同时期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适度规模农业发展,因而也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转型,是适宜的因而也是先进的生产经营模式。

  (二)从“无产者”回归“有产者”:保护农民的“小”与“私”

  农民家庭经营模式,在中国走过了二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来到20世纪。在与西方大工业经济简单比较之后,曾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基础的农民家庭经济,转而被认为是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导致社会经济落后的主要根源,传统专制制度长期阻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反倒由毫无话语权的弱势群体农民来承担;历经“五四”运动的激荡,随着中国近代工业化的发展和经济公有化救国理论的传播,农民家庭经营也因其“小”与“私”而在社会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备受社会精英的粗暴排斥和批判。因此,否定农民之“私”,消灭农民家庭经营之“小”,追求规模之“大”,实现“公”有之纯,就成为中国近百年来社会主流精英施政问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在此后半个多世纪的改造农民的实践中,农民土地所有的产权制度经过了从否定到重新肯定的多次反复:(一)从苏区土地革命时代初期的土地由地主所有和农民私有,通过重新分配,变为苏维埃政府公有;(二)三十年代初期重新提出土地农民所有问题,到50年代初期《土地法》承认土地农民所有;(三)从三大改造开始到1959年左右,土地再由农民所有制演变为公社集体所有制;(四)从1960左右到1980年,从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公社一级所有演变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经营;(五)从1980年到现在,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经营模式走向两权分离的统分结合模式,并向农民经营使用权高于所有权方向发展。半个世纪来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经了由产权明晰到产权模糊再到向产权逐步明晰改革的曲折反复。期间,在接受以集体化为核心的让“小生产绝种”[13]改造中,广大农民固有的私有观念在理论上遭到了严厉的批判,农民的私有财产也在实践中则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土地不是农民的”观念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肆意侵害农民土地等财产权益的行为被看成是革命行动;中国的农民家庭经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首先,通过对农民家庭经济的改造,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从明晰走向了虚置状态,农民成了革命的“无产者”。中国传统社会集权专制统治数千年,政府实行的是全能政治,迟缓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众既与民主政治和权利无缘,也无法自由发展商品生产并经历商品经济的洗礼,产权明晰与否似乎对生产生活并无大碍,所以产权观念自然薄弱。然而,众所周知,在中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上,虽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自春秋战国以后,土地农民私有实际上是得到了皇权的认同,土地及其房屋等附着物自古以来却都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是农民作为经济(现为市场经济)主体最基本的生产与生活资料,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历代民众的抗暴斗争,基本目标既是追求“耕者有其田”,更是保障自己应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国共产党人诞生于火热的革命年代,一开始就鲜明地把财产公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土地公有”自然是革命的重要目标;但在实践中很快认识到:私有是农民的“天性”[14],广大农民参加革命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得土地等私有财产。于是,共产党人暂时放弃了“土地公有”主张,改用以土地农民所有相号召,实行“重新平分土地”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自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之后,经1931年3月的《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布告》、1933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布告、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0年6月公布的《土地改革法》以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都公开确认了“土地农民私有”的土地政策,并在实践中付诸了实施。虽然共产党人当年的“重新平分土地”,实为是一种“准公有制”政策,并为后来的全面公有土地等财产作了铺垫,但当时向农民宣示的土地产权则是十分明晰,并不模糊。随着中国革命的全面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稳定,改造农民的集体化运动全面展开与发展,中国农民便由小私有者变成了无产者,农民家庭经济中的土地所有权不明,生产经营自主权丧失,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成了难以在市场经济中“弄潮”的“残废人”。

  其次,由于产权虚置,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和生产经营自主权遭到肆意侵害。集体化运动时期农民权益遭受侵害自不必说,时至今日,地方政府在“逼农致富”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营规模化的政绩工程中,农民的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仍在遭到无情的侵害。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推进的改革开放潮起,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改革,使广大农民享受了使用权与产权分离、自主经营的成果,过上了较为宽松和舒心的日子;被集体化运动长期模糊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也开始逐渐明晰化;无疑,“包产到户”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确需要转变战略,对广大农民来说,调整农村产业经济结构本该是农民致富的第二次飞跃。但是,到了90年代,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镇政府)“逼农致富”的政绩工程兴起于广大农村,地方政府打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业经济的旗号,把“产业结构调整”变成“逼农致富”,以农地集体所有为理由,野蛮剥夺农民对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力,强迫农民种这种那,为的只是在上级领导来检查时,展示产业结构调整的“成绩”,显示自己的“政绩”,而不管收后市场在哪里,农民赚钱不赚钱。这样,农民的生存和幸福也就成了“逼农致富”的牺牲品。事实上,产业结构调整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出现的问题,它只能靠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自己去解决,产业结构要如何调整也应是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因而要“坚持面向市场,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充分尊重农民经营自主权”三个原则。产业结构调整主角是农民,政府只是为农民服务的配角,农民的致富思想,发展愿望,比政府官员强烈得多,他们的市场意识和水平也比当地政府官员高明得多。所以,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政府职能部门和干部的责任是引导,是服务,而不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顺畅运行和市场交换进行的前提是产权明晰。首先,市场经济必然是多元化主体,配置的资源必须是归属清楚、产权明晰的资源;只有产权明晰且得到有效保护,才能真正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市场的主体,要开展平等的竞争,也只有承认各自的归属,并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才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第三,市场经济越发展,产权关系越复杂,产权界定明晰就愈加重要。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的,“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市场经济制度要求产权明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仅要解决计划经济遗留下的旧问题,更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的产权制度,并最终促成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的市场环境。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或者所谓集体成了单一的产权主体;改革,就要求广大的老百姓都能够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实现产权主体的普遍化。目前,农村土地规定为集体所有,但谁是产权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怎样产生和置换,法人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义务,都不明确,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在当今中国市场化与城市化的具体实践中,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关键就在于土地集体所有导致土地产权虚置,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不明。

  所以,实现中国农民从无产者回归到有产者的转变,重新培育农民为市场经济主体,已经刻不容缓。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但农民家庭经济继续遭遇歧视性“改造”,农民市场主体地位远没有确立。所以,走向市场经济广大农民在与传统体制的博弈中展开市场主体之争。其实,农村土地承包制要尽快向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转变,只有真正实现农民对土地的实际产权关系制度化、法律化,真正把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有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要夯实市场经济的这一基础,就必须让农民由无产者转变为有产者,就要从保护农民的“小”与“私”做起:首先,要明确承认和切实保护农民以土地为主的“私”有财产。2003年开始执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长期稳定”,政府不得以行政手段“收回”或“调整”承包地;除使用权外,农民还拥有土地“收益”、“处置”、“转让”、“继承”和获得土地依法被征用或收回的“补偿”权。这表明在国家拥有宏观规范土地用途调控权的基础上,农民实际对与土地相关的基本财产拥有法律意义上全部物权。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农民而言,应在我国现实国情和产权框架下,从法律上赋予农民特殊的土地财产权益,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固定化,使之成为农民土地使用权与收益权、处置权(包括继承、转让、抵押权)的结合,成为经济意义上更接近土地农民所有的特殊化产权,不得再搞重新平分或行政调整。其次,要继续稳定和充分尊重农民家庭“小”生产的经营自主权。在中国已经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民家庭经营,也是今天和可以预见的将来的主要经营模式,稳定“小”,就是要认识到农业生产中的农民家庭经营体制是农业生产的规律决定的,“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经营的问题”[15],从而确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不动摇,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利。总之,保护农民的“小”与“私”,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农民以土地财产权与家庭经营权相结合这一经济格局中的全部财产权益。保护农民权益要落到实处,就必须从保护农民的“小”与“私”做起。

  孟子说:“民有恒产,始有恒心”。明确承认与切实保护好九亿农民的财产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有利于激活与强化农民增殖和积累财富的冲动。

注释:

[1]见《辞海》(缩印本)(1980年版第44页)和毛磊著:《对平均主义界说的若干理论思考》(《江汉论坛》1990年第3期)、《中国的平均主义》第10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参见蒋大椿:《改革开放以来史学领域理论研究》《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4期。文章说新时期对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原因的探讨,规模更大,论著更多,角度更新,新见解至少有:其一,董楚平等认为农民战争的破坏及其对落后的小农经济的保护,打断了封建化进程,是导致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其二,陈平等则从稳定性最高、进化度最小的单一小农经济结构来寻找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原因;其三,金观涛等用控制论系统论方法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结构,提出超稳定系统假说,以解释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停滞;其四,刘昶则从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去探求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其五,程洪等正好相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高度发展延续了封建社会的寿命;其六,傅筑夫等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基础,以小农经济长期存在解释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处于迟滞状态;其七,胡如雷等则认为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它极富弹性,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是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还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不过是一个假问题。

[3]毛泽东:《组织起来(1943.11.29)》,《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85页。

[4]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10.11)》,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98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5]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29、124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

[6]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孕育于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之中;列宁说:“小生产是每日每时地、经常地、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1920.4-5),见《列宁选集》第4卷第181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7]邵鸿博士在他的《商品经济与战国社会变迁》(江西人民出版,1995年)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战国时期小农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经济联系;他在另一篇论文中则说:“与其说中国封建小农经济是缺乏商品经济因素的自然经济,倒不如说它是不能缺少商品经济补充的自然经济”《农业考古》1993年第1期,第71页。

[8]温锐:《劳动力的流动与农村社会经济变迁:20世纪赣闽粤三边地区实证研究》,第36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9]翟新华:《中国市场经济之源》,第228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0]传统理论把农地的租佃制等同于封建剥削,但事实上土地的租佃制作为一种生产资源的配置方式,在人类社会产权制确立之后的各社会阶段都存在。涉及中国近代以前研究租佃制相关观点的有,赵冈(美):《简论中国历史上地主经营方式的演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理论方面可参见张五常所著《佃农理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中文版。另可参见温锐《清末民国前赣闽边区土地租佃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

[11]《江泽民1998年在安徽就农业农村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安徽日报》,1998年9月28日。

[12]参见拙作《理想·历史·现实——毛泽东与中国农村经济之变革》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年;第一章和《平均主义与改造农民》一文,《中国社会社区研究》1998年第1期,南方出版社1998年出版。

[13]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10.11),《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8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

[14]《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1931、2、8),《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2、495页。

[15]《江泽民1998年在安徽就农业农村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安徽日报》,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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