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第四章 畜群与人群

三、游牧群体及其生态基础

  蒙古族的游牧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家庭往往由一个或几个蒙古包组成,进行一系列的生产和社会活动。目前,学术界对游牧民族的家庭生产和家庭之间的联合仍然缺乏了解。一般而言,近代蒙古游牧民与王公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最主要的。发生于社会内部的人与人、蒙古包与蒙古包之间的联系更值得研究。这一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与家庭、家族、社会有关,其实上更与生态相联系。学术界目前对游牧群体的分析几乎仍停留在符拉基米尔佐夫的水平上,也就是“阿寅勒”和“古延列”的认识水平上。民国时期和1950年代的资料相对丰富,可以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限于资料,我们主要对基层游牧群体做一定的探讨。

  (一)家庭与小群体

  游牧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家庭成员构成游牧活动最基本的群体。在这个群体中,人——牲畜——草原的关系最为直接。放牧活动直接与牲畜和草原有关,家内各种必需用品,也从生态环境中支取,家庭必须直面生态环境。温斯坦认为游牧民的生活物品主要有三个来源:首先是家庭,皮革用品、衣服、鞋、箭、带子等等,都在家庭内生产的;第二是牧区工匠;第三是通过贸易从游牧区以外而来。[1]内蒙牧区未开放以前工匠很少,商品也不能自由地进入牧区,只有依靠自给。清中期以前的游牧自给性很强,绳子要自己搓,盖蒙古包的毡子要自己织,这些活动也促成几个游牧家庭合作。生产中极易产生2~3个家庭组成的游牧阿寅勒。近代游牧小组尽管很重要,却不像古代社会那样显著,这明显与拨子商入蒙后,游牧家庭的独立性增长有关。

  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家庭,一般男主外,主要是放牧;女主内,负责各项家务。但是,近代女人几乎做所有男人的活。早期的男人还负责马和骆驼的挤奶,后期则放弃了,挤奶全由妇女负责。13世纪,蒙古旅行者卡培尼认为挤马奶的任务必须由男人完成,这似乎标志着男人在文化上优越性。到后期,男人越来越不参加正常的牧畜劳动,只在劳动力紧张时才参加。男人单独的工作已经不多,这包括在丢了牲畜时寻找牲畜、挖井和决定游牧路径,其他大部分工作必须由女人完成。[2]到20世纪末,经过革命和改革,外蒙的男人事务稍多一些。除了放牧之外,在保护牲畜、防治病虫害、宰杀牲畜、拆卸和扎营、牲畜运输、出售、搭棚、建圈和挖井诸方面都参与劳动。女人负责饮畜,在干旱地区,由于饮畜极其麻烦费力,也需要男人参与。男人尽管名义上要作这些工作,但此类工作的大多数也可由妇女替代。按每天的工作时间计算,女人的工作时间一般超过男人。男人放牧时有许多休闲,妇女则一直不停地在干,她们比男人起得早,春夏之季,早上5点钟就起床挤牛奶,然后为全家做早饭;上午要拾牛粪、煮牛奶、加工牛奶,然后准备午饭;下午又要挤奶,为蒙古包附近的牲畜饮水,还做其他家务,然后再准备晚饭。[3]在内蒙,蒙古包的拆卸和安装,也是妇女的活。“凡张幕,妇女掌之,以时时迁移,故习熟其事,一转瞬间结构已具。”[4]男人更多的是作决定,在生产方面作指指点点工作,有父权制下的家长作风。而日常生活中的工作大多数都由妇人和小孩完成。在消费方面,他们居主导地位。后藤十三雄在锡林郭勒盟看到一个家庭中的男人独自吃食,剩下的才由妇人和小孩子吃。男人对牲畜的出售有决定权。[5]

  一般人总认为男人放牧、女人做家务是理想的草原牧民生活方式:“草青青,羊跃跃,我妹骑骏马,与我送食料,迎风饮牛酪,相对举杯笑”,实际上并没有这么浪漫。男人往往醉酒,女人则忙里忙外。蒙古男人夏天喝自制的马奶酒,常常醉酒。拨子商人蒙后,大量内地烧酒涌人草原,于是男人们在其他季节也常处于酒醉的状态了。在乌兰察布盟,男人除了服兵役以外,就是骑马打猎。女人则要牧羊、榨乳、捡粪、拾柴,还要做各种家务。[6]在新疆的土尔扈特蒙古族那里,男人无所事事,女人却要承担全部的家庭重担。照看牲畜、大小家畜挤乳、家畜治疗、奶制品制作、做饭等,全由女人一手操持。到冬季,无论多冷,为了维持蒙古包的取暖,蒙古女人还要不辞辛苦地外出拾柴。另外,织毡、洗衣服、制绳、剪毛、采毛等活也都是女人的工作。她们几乎永远处于艰苦劳作状态,还要照看小孩。由于工作太多,往往顾不上她们的专职工作——照看孩子。小孩在包内赤裸活动,寒冬时节得不到照顾,患病的很多。男人则常常喝酒谈天,他们的话题往往离不开蒙古族的一些英雄人物。在土尔扈特蒙古族那里,男人谈论最多是噶尔丹巴图尔。[7]

  家庭中的小孩子很早就参加各种工作。小男孩一般要放羊,少女负责挤羊奶。日本人的一个调查团在西阿巴嘎旗发现几个少女负责几十头羊的挤奶,挤奶时把羊拴到蒙古包前的栅上,将羊头卡在两栅之间。[8]接羔时节,许多母幼畜被送到包内保护,由妇女和小孩照料。龙梅与玉龙的故事说明到人民公社时代父母仍让小孩甚至小女孩外出放牧。除了放牧外,小孩还负责对小牲畜喂饲料。到了入学年龄,小孩往往没有上学的机会。由于劳动中的主力是妇女和小孩,所以,一个家庭如果有足够的妇女和小孩,生产方面基本上可以不与其他家庭长期合作。妇女、小孩几乎参与到所有的游牧生产中来,一个家庭小而全,在诸多方面独立。以放牧而言,如果必须依赖男人,往往需要合群。小孩和妇女参与放牧后,合群不再是必不可少了。既使是大畜群,也会因女人和孩子多得到解决。蒙古草原多妻盛行,一方面与畜群有关,也与妇女与小孩参与放牧有一定的关系。一个拥有较多牲畜的蒙古人,通过多娶妻也可以满足大畜群的需要,也因此避免了联牧。[9]

  很难判定历史上男女明细分工的历史。在成吉思汗时代,男人以征伐打仗为荣,鄙视日常劳动。这可能源于当时的战争环境与尚武风气,男人出猎或出征,女人在家全权料理生产和生活。成吉思汗在法典中规定女人在男人出征时必须整治好家务,并且将善于治家的女人誉为男人的光荣。习惯法也给予女主人一定的地位,男人如果与女奴同居,要被部落集团剥夺财物并受到羞辱。[10]但家庭内部并没有给妇女这种地位,她们在父权制下,大部分人生活得很差。只是有相对的自由,特别是离婚的自由。在乌审旗,妇女只要有乡老作口头证人即可离婚,没有必要立文书。[11]随着男人越来越贪酒和好逸恶劳,她们必须更多地参加劳动。

  清代以降,随着寺庙和出家男子的人数增多,这种劳动不平等现象越加严重。一方面是大批男子庙中闲坐,一方面是大量儿童不上学而去放牧。放牧和拾取干粪燃料的工作,也主要由妇女和儿童完成。在近代,由于草原上夏季劳动力紧张,干牛粪尽管很多,却无人捡。[12]

  单独家庭亦可形成游牧群体。当一个儿子结婚时,他会在父母包边搭包,没有一定的牲畜规模时,他便与父母在一起放牧。父母总要为其独立准备牲畜群,一旦畜群规模到达独立的水平,他们往往就独立地到别处游牧,也可能根据需要与父母或他人合群。在巴尔虎蒙古那里,蒙人分家之后与父母一起过游牧生活的不少。他们互相照应,向同一个方向迁移。[13]长子和其他孩子在结婚后一般从父母的畜群分一部分外出放牧,幼子继承父母的蒙古包。在外蒙古的联系似乎更紧密,结了婚的儿子,可以分得牲口脱离父亲,但仍属于一个“霍屯”——由2~5个蒙古包一起扎营形成的基层小组织。霍屯可以建立在亲缘关系上,也可以建立在经济基础上。[14]

  (二)互补

  尽管家庭有较强的独立性,大多数牧人之间仍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联牧。有四季联合的,也有部分季节的。有的是经济互补,有的是生活互补,也有权力上的相互利用。大多数联合与合牧有关。由于游牧劳动的季节性,再加上各家庭人口、财产不一,劳动力与其牲畜规模不一致,这就产生了联合放牧或合群的必要。在东新巴尔虎旗,合群放牧多发生于夏季,大体上有两种:第一种是为了分类放牧;第二种为了形成大群放牧,节省劳动力。在陈巴尔虎旗,纯游牧民共同放牧的并不多。但在村落较大的兴安岭定居民那里,共同放牧的就非常多,因为各户往往兼营其他,合群放牧成为必要。[15]在中部内蒙古的半农半牧区,合群放牧更多,往往是一个村庄联合放牧,并划分放牧区域。[16]但这种合群放牧已经与游牧中的合作不一样了。无论半牧区还是牧区,蒙古人放牧中的合群会不会产生混乱呢?实际上不会,自古以来,蒙古人就有将自己的牲畜做标记的习惯。“各家的牛马等,都刻有自家的烙印,羊等虽放在一起,但归时却会各自成群,跟其原主归来,纵有一时错了混入他家,它看了周围的环境不同,也会即刻跑回来的。”[17]在阿拉善第五苏木的巴音诺尔公巴嘎,参加合牧的人都是亲戚关系或住于同一乌苏的牧民。阿拉善地处干旱地区,水源和草场稀缺,冬、夏牧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归各牧户占有。有的几户合占同一块牧地,各户一起到外地“走敖特尔”时,相邻的几户往往一起行动,畜群也是合牧的。合牧时将畜群归类放牧,羊归于羊多的牧户,骆驼归于骆驼多的牧户。在夏季,繁殖的幼畜和畜产品一般归牧者。[18]

  在世界各地,游牧民中贫富合作极普遍。在非洲的卡尔玛加(Karimojong),那些有许多牲畜却没有儿子的富牧,往往要和那些有许多儿子很少牲畜的人合作,只有那些有许多牲畜的同时有许多儿子的人才独立放牧。贫富之间寻求合作的迫切性不一样,应该说贫牧更迫切一些。伏尔加河的卫拉特蒙人的习惯表明,贫穷游牧民愿与家族一起流动,富有家庭则尽量追求单独放牧。[19]也有因生态原因不寻求贫富合作的。图瓦是一个混合了通古斯族和蒙古族的地区,清代仍属中国政府管辖,在乌梁海地区。富牧由于畜群规模大、大畜多,游牧距离大约有50~60公里,他们需要长移动距离;贫牧牲畜少、小畜多,游牧距离只有25~30公里;富牧移动4~5次,贫牧移动2~4次;富牧要有两个冬营地,贫牧只有一个。这些差异使贫、富户难以共同移牧。相同等级的牧户常形成联牧。阿寅勒之间常以富一富、中—中、贫—贫组合为多,富—贫组合反成了少数。贫牧由于牲畜少,不能平等地与富牧进行经济合作,只是富户的依附者。贫牧往往依附同一家族内的富牧或中等牧户,需要时常为他们放牧,后者则定时给贫牧一些食物,这种饮食称为库特巴克(khoitpak)。除了在富牧家里吃喝外,贫牧还可以带一些奶食回家。贫牧要不停地跟着大畜群集团。在清末,富人不亲自放牧,只叫孩子或贫牧跟群放牧。贫牧会给许多富牧放牧,贫牧的孩子夏天总是在富牧家里吃饭,到各处接受库特巴克。这些孩子回到自己的蒙古包时,只喝点茶即可,不再吃饭。贫牧家庭冬天也会得到富牧所赠予的牲畜下水、蹄、头和他们不想吃的其他部分。[20]在外蒙,苏木柯夫(Simukov)在1930年代也发现贫富组合,贫牧没有畜群或很少牲畜,为富牧民放牧,借以维生。一个游牧集团(Hoton)的领袖人物并不是单因年纪而产生,而是因畜群的大小而决定,这种人叫阿赫。贫牧为这些富人放牧并不单纯地依赖其畜群所提供的奶和其他食物,还需要富牧为之提供牲畜和车以供移动之用。辛尼斯(David Sneath)称这种制度为保护人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这种关系是自愿的、分散的。[21]

  内蒙古的贫富联牧占很大比例。在中部牧区,牲畜集中在札萨克等少数人那里,民国时期仍有类似奴隶的那种手下人为之放牧。在半游牧区,贫富合作普遍。半牧区的牧民因牲畜少,贫困程度加重,但移牧时所需要的车辆并不少,即使是贫牧也需要7辆左右。缺乏或没有车辆的下层人,往往可以与上层人搭配,互相为对方提供车辆和劳动力。在南部半游牧区,有些贫牧甚至没有一辆车,他们一年只能移动两次,移动时要向富户借车。[22]在当时政府的一篇宣传提纲中,讲述了这种贫富联合:“一方面,拥有大量牲畜土地的蒙奸、恶霸以及地主、牧主,他们对佃户、青户、雇工、牧工、萨尔沁红、苏鲁克户残酷剥削,站在贫苦农牧工人头上,住瓦房,住好蒙古包,肉食不断,细粮不缺,穿着绸缎,过着奢侈的生活;另一方面,广大贫苦农牧工人,则终年耕种、放牧、挤奶、剪毛。结果吃不饱,连最必需的皮衣、毡靴都穿不上,吃肉是很少的,粮食是点缀品,砖茶买不起。到过蒙牧区的人一望便知,凡是住汉砖房或土房及好蒙古包者,皆是富有的蒙人;只有一个棚,四面用杖子抹以牛粪者,就是穷人,一个好蒙古包或好房子周围,集拢数家穷苦的蒙古同胞。”[23]

  阿拉善地区的合牧关系往往以贫困牧户之间的合作为基础,贫富合作的不多,因为其他阶层的人合牧会造成畜群过大影响放牧,阿拉善的严酷生态条件不允许大畜群。[24]呼伦贝尔可以容纳大畜群,贫富合牧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富人借给贫牧勒勒车或牛马,借用时间往往为1个月,一般情况下借者不向贫牧要求什么,只是友谊互助,同一游牧路径上的合牧者都有友好合作的关系。富牧会提供移牧的牲畜和车辆,目的是为了贫牧向他们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贫牧才会不讲代价地为富牧放一些牲畜。呼盟草原合牧数量一般只有2户。以西新巴尔虎旗东努图克第一佐的两户合群共牧的游牧民为例,这两户属于中等户与贫户的合牧,富户有马105匹、牛100头、羊850头、山羊45头,贫户有马15头、牛30头、羊420头、山羊17头。其中的15匹马是为别人牧放的。他们也对一户自家放牧的牧户作了调查:这户有9口人,但牲畜较少,马21头、牛32头、羊100头、山羊7头。这个规模不用与别人合牧,因为劳动力是充足的。[25]1950年的调查发现,呼伦贝尔许多贫苦牧民因自己的牲畜少,不能合群,故将自己不能放牧的少量牲畜放到以嘎查为单位组织的合群放牧的畜群中,以此节省劳动力。[26]在锡林郭勒盟,满铁专家认为无论如何都有合作的必要,因为太需要劳动力了。他们认为当局要针对各户畜群状况,让牧民自然形成3~5户为一个单位游牧集团,以此补助夏季的劳动力不足。这一时期劳动力缺口达50%。[27]这种劳动不但包括一些重要的游牧项目,也包括各种生活服务。西部蒙人的小联牧多与妇女有关。除了合群之外,还有家庭劳动的合作。有男劳动力的家庭可以多从事牧业劳动,女人可以帮助单身男人洗衣服、做饭等。这其中也有汉人参与的合牧,他们为蒙人提供一些劳务,但他们没有牲畜,往往就住在蒙古牧民那里,除了放牧外,还帮助修口袋、搭架子、搓绳子。也有的因男女姘居关系而住在一起。[28]

  外蒙的阿寅勒一般是生活在同一个谷里或共吃一口水井的牧户,这种联合更多时候属于同一旗、苏木或爱玛克。内蒙的小联合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小联合加强了认同感,不但生产在一起,消费也有协同,贫牧一年吃不了几头羊,逢节杀一头羊,各家分着吃,各家庭相互联合。除了生产与消费上的合作之外,阿寅勒联合也满足人类生活的集群需要。在茫茫的大草原上,牧人特别孤独,蒙古包之间的联合可以消除这种孤独。妇女们可以在一起做饭、缝衣服、加工奶制品。男人们在一起喝酒谈天,孩子们在一起玩耍。[29]在特定生态条件下被局限在同一区域内的游牧民,相互之间的合作也反映在社会习惯上。当一个巴尔虎人在野外乘车或骑马遇见畜群时,要先观察风向,然后从下风口通过,绝无从畜群中穿过之理。发现有人打水饮畜,应主动帮忙。毗邻的牧户搬迁时,先行牧户必须帮助人手不足的人家卸包立包,拉马套车。[30]直到近代,同一区域内的族人合作风气仍很浓厚,寡妇孤儿仍由同族人予以照顾。这一点也为当时的汉人观察者所认同。[31]在呼伦贝尔,富牧一般要照顾一下有协同关系的贫牧,贫苦牧民常从较富的牧民那里取得馈赠的肉食和奶食。[32]这种联合增加了社会认同感,满足了生活上的一些基本的交往和交谈的需要,尽管这些需求在内地感觉不明显,但在大草原上就显得十分重要。许多人反映,直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牧区牧民仍有见了汉人不问从那里来就管吃管住的习惯。随着以后牧区人流增加,这种习惯才发生改变。在半个世纪以前,由于长期孤独,一块放牧的几户人家几乎成了唯一的交流对象。

  蒙古包的组合渗透到草原社会的各个方面。旗王府也是蒙古包的组合,西乌珠穆沁各旗王府的规模较大。在东浩齐特,王府在1927年左右有冬、夏两个地方,夏营地有1栋土房子、15个蒙古包、1口井、500头大牲畜、3,000头羊。西浩齐特的王府由15户组成,夏营地全住蒙古包,无土房子。[33]王公与游牧人之间存在着联合关系,一些学者认为古代王公为了保住自己的畜群,往往与富牧共同放牧。富牧自己有大量的畜群,可以在灾害的情况下保证牲畜少受损失,也保护了王公的畜群。这种联合被称为“铁木尔·苏鲁克”,意为“铁畜群”,就是放多少年都不增不减的畜群。[34]但就近代的材料而言,王公与牧民一般没有固定的联合形式,往往就是让一般牧民为他们放牧牛羊而已。[35]

  (三)大、小群体

  阿寅勒联合除了在畜群上可以互补外,也受生态限制。草地的数量、质量和水资源的分布决定联合规模。草原生态决定一个地区能否形成大群体或“村落”。这种村落是蒙古包在更大规模上的群集,也是某个地区在一定阶段人群富集而形成的群体。在蒙古帝国以前,大规模的“古延列”存在,几百个游牧民一起移营。成吉思汗以后,大群体的政治基础消失,以个体或“阿寅勒”形式为主,但其上面的政治组织比如说十户,却可能在一起移牧。大的聚群称村落,游牧村落各地不一。“蒙人生涯,端资牲畜,孳养生息应须广泛之地域,聚族而居,实与其生业不能相容,故村落之集团,多不过二三十户,少或二三户,远隔数里,或十余里。”[36]2~3户是阿寅勒式游牧联合,20~30户基本上是大游牧群体。有人注意到了中国西部唐古特人与一般的喀尔喀蒙古的区别:喀尔喀蒙古“独幕而无邻”,唐古特人喜群居,“常联幕或数十幕”。[37]2~3个蒙古包的联幕是阿寅勒,数十幕的联合就形成大群体了。大村落的形成往往与社会活动有关,营地狭小时,也易形成大群体。村落内蒙古包相隔距离要长,夏营地草产量高,可以稍短。有了房子或固定蒙古包,距离也很长。1970年代,克什克腾旗的永丰苏木的牧民在冬营地已经固定居住,每个嘎查(村)内的蒙古包距离达十几里。[38]在四子王旗,自然村称阿拉板,每个阿拉板长宽数十里。1950年代搞互助组时,由于当时领导人强制编组,一个村中的牧户在互助组中放牧和打草时很勉强,许多时间都浪费在路上。[39]在阿巴嘎旗,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叫爱拉即村庄,同爱拉的人一般同时实行长距离的换场移牧。一般家庭的物资可装6辆牛车,财产多的可装15辆左右。蒙古犬在车队前开路,牲畜群在其后。与农业村庄不同,受游牧方式本身的限制,村庄的范围往往很大。一个村庄的直径达30里,蒙古包与蒙古包的距离一般达2~3里。[40]这是为了方便畜群容纳和日常放牧。锡盟牧民是散居的,狼害却导致集居。狼害水平各地不一,苏尼特王府附近每个家庭每年损失4头牲畜,有的地方损失达10头左右。狼害多发于冬季和初春。被害的牲畜类型以仔马为多,羊、牛、成马依次递减。羊在蒙古包附近,有防护犬防护,受害程度较轻。[41]

  呼伦贝尔的佐领大体在一个游牧圈内放牧,其中的一部分可能形成村落群体,另一部分可能分散,并无严格的限制。营地里牧户可以随机组合形成大群体,各户相隔几十里。在一般条件下,只有在相对大的草原负载量时,才能允许多个蒙古包集中。呼伦贝尔草原在夏季祭敖包,可以在同一牧地形成200~300个蒙古家庭。一昼夜忽然从四面八方聚起,随后又忽然散去。中蒙地区村落相对稀疏,米内山庸夫在张家口以北发现一个有20~30个蒙古包的村落,包与包、家与家相隔很远。在呼伦贝尔的乌尔逊河流域,一个村庄中包与包的距离仅有1里,相对紧凑。较好的草原条件才充许蒙古包紧凑,这种紧凑产生出许多社会关系。在呼伦贝尔的打拉塔都的一个鄂博处,米内山庸夫发现5个蒙古包和5~6个小孩。每个蒙古家庭的小孩子一般只有1~2个,这种小孩子聚集至少来自几个家庭。蒙古家庭之间相邻距离也只有1~2里,小孩子聚集玩耍要骑马从几里外的蒙古包赶来。可以推断,这种社会关系是从大村落群体产生的。但这种大群落由于没有草原生态的基础,也很容易解体,各季节的聚散程度也不一致。[42]夏天可以形成群体,冬天草稀便要分散。有合群关系的畜群和没有合群关系的牧户往往也会有不同的移动方式,合牧的牛群和马群会被特定的放牧人员赶至草原雪薄之处,暂时形成大群体。不合群的牲畜,则在棚圈中圈起来,用草喂养,[43]这便不易形成大群体。米内山庸夫认为呼伦贝尔草原的蒙古人村落有海市辱楼的特征,在依林河沿岸,他看到许多蒙古包聚在一起形成大的村落,也有由多户牧民共同移动形成的长长车队,但都可以在一日之间突然消失。[44]

  在阴山一带,蒙古人冬天的家庭联合特别受地形——“沟”的影响。他们冬天进山,住在沟里,好天时在阴坡放牧,天气不好时到阳坡放牧。“大约塞外山川,远者数十里,近者十余里,互相绵亘,两山断处,谓之一沟。每沟所住蒙古,不过三两家,恐碍放牧也”。[45]有的人沟里有房子,有的只是借别人的房子,在房子的问题上也要与别人合作,其生产关系应是2~3人家合作放牧关系。在乌拉特山一带,民国时期牧民也是以沟为单位进行小群体游牧。三中全会以后分草场到户,就是分“沟”。这条沟是某人家的,那条沟是某人家的。牧民在春天里将羊赶到山里自己所分的“沟里”,其他时间只是在山前放牧,山前平原有他们自己的房子和羊圈。[46]春天受“沟”的限制,其他时间相对宽松。在内蒙古各地,小环境的制约越往西越严重,因为那里草原和水往往只局限在一个小地域内,四周被戈壁和沙漠包围,这个小地域所能容下的蒙古包数和牲畜数量,决定了小联合的数量。春日行雄对乌盟茂明安旗曾作过观察,并作了图。从其图中可以看出,七月上旬蒙古包很少有单独扎营的,一般为2~4个,有的多至10个左右,有的地方还与土房子联合在一起。在一般的丘陵和低地地区,六七月份一般有2~4个蒙古包临时扎营,但在南部或其他生态条件较好的有土房子的地区,因农业成分加大,蒙古包和土房子的聚集数量就多。[47]在外蒙,往往是2~5个蒙古家庭的联合,6~7个家庭便是大规模了。这种联合也随着季节而变化。夏季里蒙古包数量可能稍多,距离也可以稍近,冬季则肯定要相对分散地居住。[48]

  内蒙古南部地区在农业的渗透下逐步采取半农半牧的形态,半农半牧有一定的固定居住地点,合牧以固定村落为物资供应的核心。在西拉木伦河一带,民国初年的观察者在道路旁边看到耕地、牧群、牧地和蒙古包,道旁的村落为大村落,规模达20户左右,散在的蒙古包一般只有1~2户在一起。洮南一个叫巴拉塔恰的蒙古村落,皆为蒙古包,各户分散居住,距离达1里左右。[49]农耕地点在一般条件下是紧靠着村落。阿鲁科尔沁旗的巴拉都塔恰,民国时期主要以游牧为生,有夏营地和冬营地,1931年以前,这里的人主要随蒙古包举家移动,放牧时分散放牧。1939年左右,有20户左右的蒙古人定居在一个河川中部的滩地上,川地长达7里,既有蒙古包又有房子,非常分散。在这个分散的群体中仍可以看出原来小群体的影子。1号富户和其他两户贫牧组成一个集团在东边,比较紧凑;2、4号较富的牧户与其他4户贫牧在北边聚在一起,其中一户还是贵族的随丁,其他的一些散户散居在外围,这样一个以牧为主、以农为副的村庄的形成至少是由两个小游牧集团为基础。汉人和外旗人通过雇工和耪青等关系进入村落,住在外围。平日老人和孩子在村内生活,其他人出外放牧。村落内有两个固定包。这个村普遍地实行合群放牧和轮流放牧。占有的草原大约在定居点南北70~80里、东西30~40里区域内,其他蒙古村落的人也可以进入放牧,并不严格。[50]另外,聚落也会因政治的变化而变化,日占时期,伪满政府下令将分散状态的蒙古村落集中。奈曼旗的好来屯以前是分散的,那是为了放牧便利。1937年在当局的命令下,合并周围2~3里的小户形成村落。[51]

  民国时期,察哈尔左翼四旗在农业的影响下出现了固定包和移动包并存的半固定聚落。这种聚落有时超过9户以上。[52]应该说,这些村落是逐步聚集蒙古包形成的。在察哈尔镶黄旗一带,一个蒙人村落先由3户有亲戚关系的人组成,他们原先应是在一起游牧的小集团。共放牧着马30头、牛20头、羊300头。由于灾害的原因,300头羊只剩下100头,且经常饱受匪害。定居后他们把土地租给外人,聚落逐步发展,抗战时期成为一个有9户人家的村落。[53]定居和农业促进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发展,这时期合作的规模可能扩大,因畜群变小,合作的牧户也要增加。在半农半牧区,1甲或1~2个弦内,设专人作为畜群看视者,给予报酬,大多数人放弃了放牧,[54]少数人负责大家的牧群,他们外出游牧,也没有聚在一起的必要。

  (四)趋势

  西部蒙古族到清代仍有联合放牧制度的遗存。在卫拉特蒙人那里,以家族为中心的联牧称和屯,这种和屯几乎全由近亲的阿寅勒组成,[55]并与旗制相融合。汉农民进入后,原来的家族生活圈才被打破。有一些地方甚至有古代“古列延”的遗存。有一些蒙人部落在农业扩展后定居下来,其地名反映了这些定居的蒙人原来的关系。“阪定库仑”、“阿家素库仑”这样的蒙古村名说明他们原属于同一游牧圈或同一血缘组织。“库仑”与“古列延”为同一蒙古语音。[56]东部蒙古族早就没了这种组织,非亲缘的阿寅勒可以组成小集团,同姓集团的影响力几乎消失。学术界普遍认为是满清政府破坏了内蒙古的家族制度,旗制破坏了氏族。

  拉铁摩尔持这种观点,他认为经过一个又一个世纪对氏族的拆毁、重组,蒙古族的氏族姓已经相当不重要了。确认某人身份是以某人属于某个旗为标准,不再像以前那样以某人是某个氏族为标准。旗制下的牧民只有义务和纳税的关系。在察哈尔部,生活在某个旗土地上的蒙人,其纳税义务和服兵役的义务却可能在另一个旗。[57]西新巴尔虎旗的小游牧合群集团称为“考斯”(コ—ス),由2~3户组成,同一考斯之内往往不是同族甚至同佐领的人。日本专家在克鲁伦河左岸观察到一个游牧小集团,9户牧民分属6个佐领。例外的是布里亚特蒙人,他们仍有很强的氏族性,2~3户的小集团称霍顿(hodon),与西蒙古的和屯音义相似,这种组织也有很强的社会凝聚力。在外贝尔加湖时,基层霍顿与上级组织有很强的联系。一旗之内同姓人居住,每户家长称阿寅勒长,打草、分配草场和其他集体活动都受村落权力支配。[58]19世纪,基层兀鲁思即以氏族为单位,15户形成一个共同体——帐幕,一个氏族往往由数个帐幕组成,帐幕和氏族又各有领袖。这一体系以后被纳入俄罗斯国家政治体系中。19世纪末,各帐幕有各自的领地,领地用长短不一的木栅围起来,其中有固定的冬夏营地,有牧地和耕地,也有粮仓、仓库和商店。蒙古人居住蒙古包,移营行动时协同一致。同一帐幕的人有长老领导,有人请客烧肉,大家也一起分享。[59]迁入内蒙的布里亚特蒙古保留了这种制度。

  氏族共同体的瓦解也与拨子商有关。苏鲁克制度和雇佣放牧制度多因商人而起,苏鲁克的蒙语意义首先是“群”之意,指借牧他人牲畜合群以维持生存之意。这种合群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清中叶以后,汉商应用了委托放牧制度,不是把经商或索债所得的牲畜全部送回内地,而是留在草原,特别是店铺所在的地方饲养,然后在最有利的商机出售。清中叶后,富牧和贫牧、蒙古贵族与平民之间也实行这种制度。原来较为纯朴的社会关系被商品关系打破。在巴拉都塔恰,牛的苏鲁克最多,苏鲁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家族联系,委托人与牲畜所有者的关系可以在本屯内发生,也可以与外屯人或外旗人发生。受托人除了放牧外,还给牲畜所有者做一些其他杂务,如刈草、修车、鞣毛皮、拾柴等。另外,雇工制度也破坏了传统的合群。巴拉都塔恰的雇人放牧只有口头约定,一些人住在牧主家中放牧,一些人用蒙古包在外为牧主放牧,牧主还可雇月工放牧。雇工有的是牧主的亲戚,但大多数只是相识的熟人。[60]随着蒙地的开放,许多汉人进入草原做杂务,被雇的汉人与蒙古包主人一起住,这些人除了饭食外,可以不要其他报酬。在呼伦贝尔草原,一些汉人帮助除雪、接羔。当草原上活少的时候,他们到一些杂货铺、毡子工厂或皮革制造工厂找活干。放苏鲁克的人往往很贫穷,往往也与牧主一起贫富搭配形成游牧小群体。在西新巴尔虎旗,一位预托放牧者与预托主人一起放牧,主人有马1,000匹、牛600匹、羊4,000匹、山羊70匹、骆驼40匹。放牧者只有马2匹、牛10头、羊25头、山羊7头。[61]雇佣放牧是被动合群的,贫牧之所以跟着富牧流动,是因富牧可以提供就业机会。在这种合群关系中,社会内聚的成份下降了。

  1950年代,小群体在互助合作运动中被进一步肯定并推广。政府提倡两种互助组,一为季节性互助组,成员之间在防灾、接羔、打草、剪毛、打井、打狼、走“敖特尔”和各项手工业中形成合作。这种互助组多于繁忙季节形成,相互之间可以换工和轮流出工式;另一种是常年互助组,固定地“合群放牧”,合作中按劳分配。[62]集体化以后,牲畜都归集体,这种形式并没有消失。以阿巴嘎旗的伊和高勒公社额尔登大队为例,“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个大队南北80~90里,一共只有180人。游牧时2~3个结伴搭在一起形成“浩特”。北京知识青年一般直接分到浩特里。大队分了四季营盘,有了相对的固定游牧范围。每个浩特的游牧路线并不由大队决定,几家人家一商量,“想搬哪儿就搬哪儿了”。众浩特在各营地有着不同程度的聚集,夏营地小孩聚集到知青那儿上学,秋营时各自分散,冬营时又重新聚集。春营时小孩在家帮助接羔不上学,上学只在夏营地和冬营地。夏、冬营地上的蒙古包距离不能太远。这个村当时有十几个孩子,都是走着上学,距离相隔2~3里路。[63]传统时代的小孩基本上没有受教育的机会,现在有了机会。游牧民的游牧活动也因此大大地改变,许多人为了孩子宁愿定期地住在苏木点或县城附近,暂时把牧业生产交给其他人,新一代牧民的后代则宁愿在城里打工也不愿在草原放牧。公社时代大多数是定居游牧,蒙古包的流动聚散模式发生了变化。平日有固定人员当羊倌、牛倌和马倌,接羔时全村人集体劳动,原来流动中的社会组织逐步凝固并扩展。1950年代初期,许多的牧区或半牧区有各种“组”,在巴林右旗的都石巴嘎,村里分牧业组和农业组,各个组之间很少往来。每一个牧业组就是一个牧业营子,这些人平时住在一起,形成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共同体。第一牧业组因靠近农田而不能外出放牧,终年在所分的草场上放牧。而其他牧业组除了在本牧场放牧外,也可以在春、秋两季进行季节性的外出游牧。在纯牧业区的陈巴尔虎旗白兴杜布巴嗄,初级社时期已经形成了定居游牧的生产形态。平时在定居点附近,夏场远在200公里以外。全巴嗄只有35户,在生产分上分两个大队,一部分为“游牧大队”,留在定居点为“创造大队”,负责挤奶和打草。[64]人民公社期间对浩特的调整在一些地区仍反映了古老传统的作用。锡林浩特地区的浩特往往由十几户人组成,1960年左右,胜利人民公社胜利大队有16个浩特,“夏合秋分,冬解散,到了春天混乱了”。大队任意抽调劳动力,任意搭配组合,甚至打破家庭,把青年夫妇调到不同的浩特。为了稳定生产和生活,1961重新调整了浩特,一个浩特由3~8户、1~3个畜群组成。畜群组合也非常讲究,两个母羊群配一个苏伯牛(不下犊的母牛)群;一个母羊群,配一个母牛群;或一个苏伯羊(不下羔的母羊)群,配一个母牛群。每个浩特因此都有机会经营大小牲畜,同时也注意了亲友搭配和劳动力多少搭配。[65]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草场分到户,游牧的社会组织基本上没有了。但在有游牧的地方,牧民夏天到旗内公共牧场放牧,也有两三户结伴而行的现象。家族联合更加松散,即使有,也更多在利益关系上产生。女婿跟着丈人的蒙古包游牧,除了照顾家人外,更多地是为了得到丈人的牲畜。[66]

注释:

[1]Sevyan Vainshtein,NonuMs of South Siberia:The Pastoral Economies of Tuv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229.

[2]Bat-Ochir Bold,Mongolian Nomadic Society:a reconstruction of the‘medieval’ history ofMongolia,Curmn Press,2001,PP.66~67.

[3]Ole Bruun,The herding Household:economy and Organization,In Ole Bruun and Ole Odgaard(ed),Mongolia in Transition,Curzon Press Ltd.1996.PP.69~71.

[4]光绪《蒙古志》生活民俗。

[5]后藤十三雄:《蒙古の游牧社会》,生活社刊,昭和十七年,第144~145页。

[6]《绥远に於ける蒙古民族——生活と民俗》,日本东亚研究所根据“绥远通志”稿译,昭和十八年,第123、157页。

[7]ェス·ヴエ·ネダ—チン:《西部蒙古族及び满洲族》,上卷,满铁经济调查会译,昭和十一年,第149~150页。

[8]仓田宪一、森三郎:《满洲国外蒙古旅行报告》,载《蒙古踏查报告集》,哈尔浜学院,昭和十三年,第169~170页。

[9]Lawrence Krader,Social organization of the Mongol—Turkic pastoral nomads, Mouton & Co,1963,The Hague,P.221,.

[10](伪满)兴安总署总务年调查科:《蒙古民族の惯习法》,1934年,第76、89页。

[11]《绥远に於ける蒙古民族——生活と民俗》,日本东亚研究所根据“绥远通志”稿译,昭和十八年,第76页。

[12]Owen Lattirnore,No.uuts and Commissa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P.190~191.

[13]苏勇主编:《呼伦贝尔盟民族志》,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7页。

[14]穆尔扎也夫:《蒙古人民共和国》(自然地理),杨郁华译,三联书店,1958年,第38~39页。

[15]“兴安局调查科”:《兴安北省に於ける牧野并放牧惯行调查报告》,1939年,第257~281页。

[16]贺扬灵:《察绥蒙民经济的解剖》,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38页。

[17]胡一声:《蒙古知识及移住指南》,《蒙藏月报》,民国二十五年八月,第5期。

[18]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7~61页。

[19]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俊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60~61页。

[20]Sevyan Vainshtein, Nomads of South Siberia : The Pastoral Economies of Tuv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 pp.26~28, pp.86~87.

[21]David Sneath, Changing Inner Mongolia: Pastoral Mongolian Society and the Chinese St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p.39~42.

[22]“兴亚院政务部”:《蒙疆牧业状况调查》,昭和十六年,第164~165页。

[23]《内蒙古解放之路》,1947年。内蒙古党委政策研究室等编印:《内蒙古畜牧业文献资料选编》,第2卷,综合(上册),1987年3月,呼和浩特,第9页。

[24]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7~61页。

[25]“兴安局调查科”:《兴安北省に於ける牧野并放牧惯行调查报告》,1939年,第111~113、257页。

[26]燕京、清华、北大1950年暑期内蒙古工作调查团编:《内蒙古呼纳盟民族调查报告》,呼伦贝尔民族事务局整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0页。

[27]“兴亚院政务部”:《蒙疆牧业状况调查》,昭和十六年,第175页。

[28]内蒙古自治区编辑组:《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7~61页。

[29]Ole Bruun:The herding Household:economy and Organization.In Ole Bruun and Ole Odgaard(ed),Mongolia in Transition,Curzon PressLtd,1996,PP.69~73.

[30]孛·蒙赫达赍:《巴尔虎蒙古史》,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第293页。

[31]胡一声:《蒙古知识及移住指南》,《蒙藏月报》,民国二十五年八月,第5期。

[32]燕京、清华、北大1950年暑期内蒙古工作调查团编:《内蒙古呼纳盟民族调查报告》,呼伦贝尔民族事务局整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0页。

[33]满铁庶务部调查科:《东部内蒙古调查报告书》第一编,《一般经济事情》,昭和二年,第55~58页。

[34]乌玉山:《蒙古族古代游牧生产力及其组织运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149~153页。

[35]田村英男:《蒙古社会の构成的基础单位としての苏木——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河套地(河北)中心》,《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二月号,第64~114页。

[36][民国]《内蒙古纪要》礼仪民俗。

[37][光绪]《蒙古志》,生活民俗。

[38]王建革:《牧区采记笔记》,2002年9月20日,采访曾下乡到克旗的知青。

[39]绥远省人民政府农林厅畜牧局:《关于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三努图克两自然村及一个户的典型调查》,1953年。乌兰察布盟档案馆,32—1—15。

[40]满铁调查会:《察哈尔省锡林郭勒一般经济事情》,昭和十年,第50~52页。

[41]“兴亚院政务部”:《蒙疆牧业状况调查》,昭和十六年,第197~198页。

[42]米内山庸夫:《蒙古风土记》,改造社,昭和十三年,第76~93,421页。

[43]燕京、清华、北大1950年暑期内蒙古工作调查团编:《内蒙古呼纳盟民族调查报告》,呼伦贝尔民族事务局整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5页。

[44]米内山庸夫:《蒙古草原》,改造社,昭和十七年,第109~111页。

[45]高士奇:《松亭行记》

[46]王建革:《牧区采访笔记》,2003年11月19日,访鄂尔多斯学者刘雪;2003年11月27日,访察右后旗的熟悉蒙情的孙姓老人。

[47]后藤十三雄:《蒙古の游牧社会》,生活社刊,昭和十七年,第57页。

[48]Ole Bruun:The herding HousehoM:economy and Organization,In Ole Bruun and Ole Odgaard(ed).Mongolia in Transition,Curzon Press Ltd,1996,PP.69~73.

[49]《东部蒙古志》,明治四十一年,第212~222页。

[50]“兴安局”:《兴安西省阿鲁科尔沁旗实态调查报告》,1941年,第60~84页。

[51]山根顺太郎、村冈重夫:《主牧从牧社会に於ける“蒙古部落の农业性格”》,满洲民族学会,1943年,第5~6页。

[52]满铁调查部:《北支那畜产调查资料》,昭和十二年,第215页。

[53]东亚研究所:《内蒙古の农牧业(中间报告)——内蒙古の一般调查の一部》,昭和十六年,第37~38页。

[54]“兴亚院政务部”:《蒙疆牧业状况调查》,昭和十六年,第166页。

[55]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俊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60~61、266~267页。

[56]田村英男:《蒙古社会の构成的基础单位としての苏木——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河套地(河北)中心》,《满铁调查月报》,昭和十七年,二月号,第64~114页。

[57]Sevyan Vainshtein:Nomads of South Siberia:The Pastoral Economies of Tuva, Cm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PP.26~27.

[58]后藤十三雄:《蒙古の游牧社会》,生活社刊,昭和十七年,第33~34、102页。

[59][伪满]兴安总署总务处调查科编辑:《蒙古民族の惯习法》,1934年,第188~192页。

[60][伪满]“兴安局”:《兴安西省奈曼旗、阿鲁科尔沁旗实态调查统计篇》,1939年,第24~25,60页。

[61]“兴安局调查科”:《兴安北省に於ける牧野并放牧惯行调查报告》,1939年,第42、115~116页。

[62]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厅编:《内蒙古畜牧业发展概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76~77页。

[63]孟晓青:《永远的大草原》,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

[64]赵松乔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配置问题的初步研究》,科学出版社,1958年,第50~58页。

[65]盟体制规模调正(整)试点工作组:《原胜利人民公社胜利大队体制规模调整试典(点)工作中组织浩特的一些体会》,1961年6月10日。锡林浩特市档案馆,0001—0002—123。

[66]David Sneath:Changing Inner Mongolia:Pastoral Mongolian Society and the Chinese Sta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2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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