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宋江的家族关系说明中国古代的政治

  在宋江尚未落草以前,因为“做吏最难”,“恐怕连累父母,教爷娘告了忤逆,出了籍册,各户另居,官给执凭公文存照,不相来往”(第二十一回)。吾国在秦汉时代,“官”与“吏”未曾区别,经魏晋南北朝之士族政治,而至于隋,“官”与“吏”渐次分途,唐宋均用考试取士,科目虽多,而进士最为矜贵,进士所考者又是文词诗赋。司马光说:

  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

  宋江虽然“刀笔精通”(第十七回),但吾人观其在浔阳楼所题的诗词(第三十八回),似其文学修养只能与唐代落第秀士的黄巢相比,很难考上进士。其家里大约颇有财产,“父亲宋太公在村中务农,守些田园过活”,宋江本人“挥金似土”,“时常散施棺材药饵,济人贫苦,赒人之急,扶人之困”(第十七回)。以此观之,大率是郓城县的殷户。宋依唐制,户分九等,上四等给役,馀五等免之。立法之意,本来是许人以钱雇役,即有钱而不欲役者出钱,无钱而愿出力者得钱。只因宋之职役太过苛苦,上户虽欲出钱雇人,而贫者亦不肯就,于是上户只有自己往役。在各种职役之中,人民认为最难忍受的乃是衙前之役。宋江在郓城县做押司(第十七回)。《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一》云:

  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所谓“押录”之“押”,当指押司。宋代为吏有许多风险,所以宋江须与他的父亲脱离关系,各户另居。到了宋江落草之后,又迎接宋太公上山享福,连弟宋清也做了山上的首领(第四十一回)。由于这个事实,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家族制度与政治的关系。

  经济制度可以分做两种,一是个人主义的,一是社会主义的。前者指团体对于个人的生存,不负责保证;后者指团体对于个人的生存,须负责保证。但是团体对于个人的生存,既然须负责保证,则团体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能不经营生产,因之,生产手段不能不归于团体公有,所以这个时候,许多生产常由国营。反之,个人既然自求生存,则个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不能没有生产手段,而生产手段所生产的生产物也不能不归于个人私有,所以这个时候,许多生产均为私营。其次,团体既能保证个人的生存,则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存,当然没有特别顾虑的必要,因之,个人可任意筹划团体全部的利益,所以这个时候,利他主义是道德上的最高原理。反之,团体不能保证个人的生存,则个人在考虑团体利益之先,不能不谋自己利益的安全,否则由个人的穷苦,势必引起社会全体的没落,所以这个时候,在道德上,不能不承认利己主义。

  但是从来社会乃同时存在着这两个制度,即在社会之内,固然实行个人主义的经济制度,而在家族之内,则实行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家族与社会的经济制度既然不同,所以家族与社会的道德原则也互相抵触,即在家族之内,以利他主义为最高道德原则,在社会之内,却不能不承认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社会与家族既然实行二种矛盾的道德原则,那末,人们要在家族之内,成为良好的父兄,势不能再在社会之内,成为良好的臣民,因为在道德上既有保证家族生活的义务,则稍稍剥削社会,由社会的道德原则的利己主义看来,并没有什么大错。

  这种现象固然不是中国才有的,不过欧洲各国,自工业革命发生之后,一面因手工业的没落,劳工阶级都吸收于工厂之内,同时兼以交通发达,人们容易迁徙,所以大家族制度渐次破坏,而代以小家庭制度。反之,中国则为农业社会,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本来不喜欢移住,这种性质已经可以发生大家族制度了。何况农业技术极其幼稚,家有数亩的田,就需要许多劳工,不论男女老幼,均须各尽所能,分担一部分的工作。劳动力既然必要,则家中多一个子弟,无异于增加一个劳动力,因此之故,家长也不许子弟移住别地,中国古代把“九世同居”视为最高道德,是有相当理由的。

  在大家族制度之下,祖宗的财产是不许分割的。《礼记》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而《唐律疏议》亦说:“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即不但在道德上,奖励人们共产,且在法律上,也禁止人们私产。在这样制度之下,如果一家的人都肯做工,当然和分家异财的,没有区别。但是家族既然实行共产制度,则家长当然有保证一家生活的义务,因此之故,懒惰的常常偷闲,把一切生计归于家长负担。家长既然负担一家的生计,则只能蝇营狗苟,以谋多得金钱,因之,他出来做官,又将贪邪污浊,刮索民膏。但是不管他怎样刮索,财产是可以用得完的,最好能够抓住生财的手段。在生产力幼稚的社会,生财之法不能依靠于经济手段,只能依靠于政治手段,得了一官半职,就可发一笔大财。官职既然成为生财的手段,那末,人们若有任免官职的权,当然要援引自己的子侄兄弟出来做官了。最初因家族而贪污,其次因家族而徇私,家族既然享到利益,则家族当然须连带负责。中国古代有亲族缘坐的刑法,《唐律疏议》亦说:“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不是没有理由的。这便是宋江在未落草以前,与父弟脱离关系,到了落草之后,又接父上山享福,迎弟上山做首领的原因。

  岂但宋江这样,以大舜之贤,贵为天子之后,犹封其弟象于有庳,所以万章很怀疑舜的仁德。

  万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孟子曰:“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侥幸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象不得暴其民。)(《孟子·万章章句上》)

  大舜这样,其他可知,武王伐纣,得到天下之后,大封同姓的人,数共五十五,周的子孙,若不狂惑,都可成为诸侯。武王既崩,成王年幼,这个时候,出来摄政的,乃是周公。厉王出奔,太子年幼,这个时候,出来协助治国的,乃是周召二君。汉高祖得到天下之后,因鉴秦孤立而亡,也封同姓为王者九国:弟交为楚王,子肥为齐王,从父兄贾为荆王,子长为淮南王,子建为燕王,子如意为赵王,子恢为梁王,子友为淮阳王,子恒为代王。就是家族之内若有一人能够把天下为自己的产业,则一家的人都可封王封侯,所以当时政治可以叫做兄弟政治。但是周封同姓诸侯,而最初出来反抗同室的,是管叔蔡叔。汉封同姓诸侯,到了后来,各王也相继造反,把政权委托兄弟子侄,而竟祸起萧墙之内,兄弟政治于兹已经发生破绽了,所以此后少主即位,已经不学武王那样,使兄弟摄政,而学汉高祖那样,使太太摄政。在妇人摄政之下,用人以什么做标准呢?妇女虽然出嫁从夫,但是夫家的人,由她看来,总不及娘家的人亲密,因此之故,妇人摄政,常常引用外戚,吕后王诸吕就是一个证据。这个时候,夫家兄弟当然失去权势,反之,娘家兄弟则可大出风头,所以当时政治可以叫做舅爷政治。但是舅爷政治是很危险的,诸吕为乱,王莽篡汉,可以令人引为殷鉴。当此之时,母壮子少,而朝臣又尽是外戚的人,少主何能相抗。少主想要相抗,绝对无法和相隔颇远的外臣相谋,只能和日夜接近的宦官暗议,一旦讨平外戚,宦官当然得势,出而干预朝政。于是舅爷政治又变为马弁政治。

  晋代封建诸侯,亦属于兄弟政治,然其结果竟然发生了八王之乱。南渡之后,或为姑爷政治,如王敦尚武帝女襄城公主(《晋书·卷九十八·王敦传》),桓温尚明帝女南康公主(《晋书·卷九十八·桓温传》),而均秉执朝政,终亦作乱。或为舅爷政治,如庾亮、庾冰均是明帝后庾氏兄弟,而于成康时代,掌握大权。由南北朝而至隋唐,隋文帝、唐高祖均以外戚夺取帝位,而唐代宦官之祸乃比东汉为甚,又转变为马弁政治。降至宋代,虽无宗室外戚之秉持朝政,而马弁之宦官不时尚有大权,如徽宗时的童贯就是一例,而由童贯之弄权,又引起了方腊之乱。由元至明,“太祖初起时,数养他姓为子,攻下郡邑,辄遣之出守,多至二十馀人”(《明史·卷一百二十六·沐英传》),天下既定,又以养子不可信任,复“择名城大都,豫王诸子,待其壮而遣就藩服,外卫边陲,内资夹辅”(《明会要·卷四·诸王杂录》),然其结果又发生了燕王夺位之事。此后固然是“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明史·卷一百二十·诸子传赞》),而汉唐宦官之祸又重演了,即兄弟政治之弊虽然消灭,而马弁政治之祸乃驾在兄弟政治之上。

  总而言之,吾国过去政治不脱出血统之外,其脱出血统关系之外者,又常引起马弁政治之祸。

  朝廷用人注意在亲戚关系,私人当然也引用亲戚满布要津,我们不看别的,只看王衍李冲之书,就可知道。

  衍说东海王越曰:“中国已乱,当赖方伯,宜得文武兼资以任之。”乃以弟澄为荆州(都督),族弟敦为青州(刺史),因谓澄敦曰:“荆州有江汉之固,青州有负海之险,卿二人在外,而吾留此,足以为三窟矣。”(《晋书·卷四十三·王衍传》)

  李冲勤志强力,孜孜无怠。……然显贵门族,务益六姻,兄弟子侄皆有爵官,一家岁禄万石有馀,是其亲者,虽复痴聋,无不超越官次,时论亦以此少之。(《魏书·卷五十三·李冲传》)

  个人徇私,固所难免,最奇怪的,莫过于宋代竟用法律奖励朝臣引用兄弟子侄,而称之为恩荫制度。据赵翼所说:

  荫子固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如宋代之滥者。文臣自太师及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若孙及期亲、大功以下亲,并异姓亲及门客。太子太师至保和殿大学士荫至异姓亲,无门客。中大夫至中散大夫荫至小功以下亲,无异姓亲。武臣亦以是为差。凡遇南郊大礼及诞圣节,俱有荫补,宰相执政荫本宗、异姓及门客医人各一人;太子太师至谏议大夫荫本宗一人;寺长贰监以下至左右司谏荫子或孙一人;馀以是为差。此外又有致仕荫补,曾任宰执及见仕三少使相者,荫三人;曾任三少及侍御史者,荫一人;馀以是为差。此外又有遗表荫补,曾任宰相及现任三少使相,荫五人;曾任执政官至大中大夫以上,荫一人;诸卫上将军四人;观察使三人;馀以是为差。由斯以观,一人入仕,则子孙亲族俱可得官,大者并可及于门客医士,可谓滥矣(俱见《职官志》)。然此犹属定例,非出于特恩也。天圣中,诏五代时,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孙听用荫,则并及于前代矣。明道中,录故宰臣及员外郎以上致仕者子孙,授官有差,则并及故臣矣。甚至新天子即位,监司郡守遣亲属入贺,亦得授官(见《司马旦传》),则更出于常荫之外矣。曹彬卒,官其亲族门客亲校二十馀人;李继隆卒,官其子,又录其门下二十馀人;雷有终卒,官其子八人,此以功臣加荫者也。李沆卒,录其子宗简为大理评事,婿苏昂,兄之子朱涛,并同进士出身;王旦卒,录其子弟侄外孙门客,常从授官者数十人,诸子服除,又各进一官;向敏中卒,子婿并迁官,又官亲校数人;王钦若卒,录其亲属及所亲信二十馀人,此以优眷加荫者也。郭遵战殁,官其四子,并女之为尼者亦赐紫袍;任福战殁,官其子及从子凡六人;石珪战殁,官其三子;徐禧战殁,官其家十二人,此又以死事而优恤者也。范仲淹疏,请乾元节恩泽,须在职满三年者,始得荫子,则仲淹未奏以前,甫莅任即得荫矣。阎日新疏,言群臣子弟以荫得官,往往未离童龀,即受俸,望自今二十以上始给(《职官志》,凡荫嫡子孙不限年,诸子孙年须过十五,弟侄须过二十,此盖续定之制)。龚茂良亦疏言,庆寿礼行,若自一命以上覃转,不知月添给俸几何是。甫荫即给俸矣。朱胜非疏,述宣和中谏官之论曰:“尚从竹马之行,已造荷囊之列。”则甫荫得服章服矣。熙宁初,诏齐密等十八州及庆渭等四州,并从中书选授,毋以恩例奏补,则他州通判皆可以荫官奏补矣。金安节疏,言致仕遗表恩泽,不宜奏异姓亲,使得高赀为市,则恩荫并听其鬻卖矣(以上俱各本传)。其间虽有稍为限制者,神宗诏,诸臣年七十以上,直除致仕者,不得推恩子孙(见《职官志》),又诏,任子自一岁一人者,改为三岁一人,自三岁一人者,改为六岁一人。孝宗诏,七十不请致仕者,遇郊不得荫补。又诏,终身任宫观人,毋得奏子。此虽略为撙节,然所减捐,究亦有限。朝廷待臣下,固宜优恤,乃至如此猥滥,非惟开幸进之门,亦徒耗无穷之经费,竭民力以养冗员,岂国家长计哉。(赵翼撰《廿二史札记·卷二十五·宋恩荫之滥》)

  上自皇室,下至朝臣,无不引用子弟亲戚,满布要津,政治安得不腐化,社会安得不纷乱。不过开国始祖引用私人,多在于天下已定之后,在天下未定以前,无不求贤如渴,绝对不肯以私徇公。汉高祖未得天下以前,任用萧何、张良、韩信等,而对于自己的兄弟子侄,确未曾用过一人。反之,项羽则非诸项或妻之昆弟不用(《史记·卷五十六·陈丞相世家》)。刘邦成功,项羽失败,是应该的。宋江虽举宋清为首领,而宋清所负的,不过排设筵宴(第七十回),宋江尚有知人之明,所以梁山泊诸好汉无不心服。倘若宋江也学王衍那样,把宋清放在要职,我恐怕部下将要贰心,而梁山泊也将灭亡,这是宋江聪明的地方。

载《水浒传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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