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导论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对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论述

  土地制度史既然是土地所有制的历史,那么,“中国土地制度史”就是中国历史上土地所有制的历史。要探讨好这方面的有关问题,至少需要三个方面的东西。第一,需要一切有关的材料。这包括正史材料,稗史材料,访问调查统计材料,考古材料,等等。把材料的作用和意义,过分地、或者片面地夸大起来,像清朝以来的考据派那样,自然是不妥当的。但材料还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进行任何分析研究的物质根据和出发点。第二,需要历史范例的对照。这包括远古的、古代的、中世纪的、近代的和现代的,包括欧洲的、亚洲的、其他各大陆的,包括若干落后部族和部落的一切可作范例的东西。有些很重要的历史现象,如像原始公社、农村公社、庄园、农奴制、土地轮换、份地、军事隶农、农业雇工——等等,当我们把眼光局限在单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的窄狭范围内的时候,事情仿佛是不易理解的,但当我们把许多范例对照起来再看的话,就往往会产生豁然顿悟之妙。第三,比上述两者更其重要的,是理论的指导。我们这里所说的理论,不是指包括资产阶级的以及封建的、奴隶主的哲学在内的一般理论。像那样的许多理论,在个别点上,在正面和反面的意义上,往往对我们还是有用的。但这里指的不是这些。这里指的,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们在他们参加和领导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从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出发,所总结出来的一些普遍原理或具体结论。这些,对我们都具有指导的意义。自然,在他们所提供的这些普遍原理和具体结论中,并不是每一个都与土地所有制问题紧密相关的。应该说,有的相关,有的不相关;有的直接相关,有的间接相关。有些原理和结论,是以中国历史为范例而获致的;有些(也许更多一些)则是以古希腊、古罗马、日尔曼、印度、俄罗斯等为范例而获致的。这中间的具体情况可以说是千差万别,所以我们要具体运用,实事求是,不可犯教条主义者生搬硬套的错误,也不可犯修正主义者阉割阶级实质的错误。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卡尔·马克思和福勒德利赫·恩格斯,在所有的革命导师和经典作家中间,他们俩留下的有关人类财产和所有制研究成果,可以说是最丰富的,他们俩除却穷毕生的精力从事于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建设,和具体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领导之外,为了更多方面地为无产阶级革命服务,他们俩还研究了不少的不同年代、不同地域、不同族属的人们的历史,在许多历史问题上都做出了极其卓越和精湛的贡献。现在仅就与我们有关的举几例。(一)公社(Commune)问题。公社是人类远古历史上人们财产公有或集体所有的集团结构。最早的,也是历史上最典型的,是原始公社。到现在,在落后部落中,还保留有这种真实的例证。它的逐渐瓦解的历史,也是人类私有财产和阶级社会发生和发展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了鼓舞近代的工人和农民去通过革命促成人们财产公有的社会的科学的“再现”,他们研究了古老公社的发生发展和解体的历史。他们发现了公社有它的原生形态(原始公社)、次生形态(农村公社)、以及再次生形态,就像地壳中岩石的层次一样。他们又发现,在某些条件下,这种古老的共同体解体的快些,像古希腊,特别是古罗马那样;在另些条件下,它解体的慢些,像中世纪的日尔曼和俄罗斯;在更另外的一些条件下,它解体得特别慢,如印度和一些古代阿拉伯国家那样。这些内容,对于我们研究我国历史上“公社”解体、私有财产和阶级社会发生发展的历史,是有很大的指导作用的。不仅对汉族的历史是如此,对我国历史上诸周边部族——匈奴、羌种、鲜卑、突厥、契丹、女真、蒙古、满洲等族古老共同体瓦解的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对它们在与汉族融合过程中的影响,都是密切相关的。(二)小农问题。“小农”是历史上农业劳动者中的一个特定的典型,它不同于我国上古史上耕种份地的公社农民,也不同于中古史上锢闭在庄园中的荫户,也不同于欧洲史上耕种领主份地的农奴。在“小农”这种类型身上,两重性表现得特别明显,向上它可以发家致富,成为富农;向下它可以沦为流民(农村中的无产者)。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为无产阶级革命制定正确的农民政策出发,他们研究了农民问题、工农联盟问题、小农走集体化道路问题;与此同时,他们也研究了小农经济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两度鼎盛的时期,一度在古典的古代、在大奴隶主庄园尚未成熟的时候;一度是在封建社会开始解体、资产阶级革命刚刚扫荡了封建壁垒,而资本主义的剥削一肘尚未能使农民赤贫化、沦为无产阶级后备军的时候。这份研究成果,对于我们如何去分析出现在战国、秦、西汉前段历史上小农鼎盛现象,北宋时候又一次出现的小农鼎盛现象,以及出现在明、清时期东南经济发达地区的经营地主和农业雇工等现象,直接间接都具有指导的作用。(三)地租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里,曾经研究了前资本主义地租,列举并论述了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三种地租形态。他指出了劳役地租(又叫力役地租或劳动地租)是其原始的、最单纯的形态;实物地租是它的通例形态;而货币地租则是它最后的、邻近消灭的形态。这三种形态,在实际场合中,又往往是粘连着的,很少以纯粹的形态而存在。他又指出,由地租的原始形态向其通例形态的过渡中,会出现一些反映历史前进的变化,如直接生产者(农民)的经济地位,会因之有所升降【1】。这些精义,对于我们钻研我国封建农民的身份,将有很大的启发。(四)古代东方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53年以前以后的数年中,为了揭发英帝国对印度的侵略,曾经集中地研究了东方问题,

  因而也就涉及到古代东方问题(又叫古代亚细亚问题),做出了一些精湛的论述。可是自从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这些成果被一些苏联学者、后来又被一些日本学者弄成了框框,(即所谓“四大特征”,即①土地国有,②农村公社,③水利灌溉,④专制主义),机械地、生搬硬套地推广到许多东方国家的历史上去,造成了巨大的混乱。例如在苏联《茴界通史》(十卷本)中,就把中国明朝的“里”、“甲”都说成了“公社”。这样,明朝的后期封建社会的结构,就远远不是什么地主与农民的阶级对立,而是上边是专制主义大皇帝,下边是“公社”了。教条主义往往与修正主义相伴随,这是极生动的一例。因此,我们万不可盲目地迷信,而要精心地、重新学习马克思古代东方的理论,实事求是老老实实地把它学到手,拿它来与中国的历史史实相结合,获致出一些可以使人信服的成果来。

  为了以上目的,下列的文章和专书是必须深入攻读的。它们是:马克思的札记《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恩格斯的专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及单篇文章《马尔克》;马克思的《给俄国女公民查苏里奇的覆信(四种稿本)》;以及《资本论》第Ⅲ卷中有关地租的论述。此外,马恩通信中有关东方问题的部分,也在必读之列。

  列宁继马恩之后,也曾经对俄国的土地问题进行过很多研究。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替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制定正确的政策和策略(包括对土地和农民的政策),为了粉碎资产阶级流派——“民粹派”对俄国社会所做出的一系列不正确的结论,他研究了俄国的农奴制,和“密尔”公社。他动用了大量的调查统计材料,运用正确的观点立场方法,获致了与“民粹派”迥乎不同甚至针锋相对的结论。他研究了在农奴解放令以后,俄国的贵族农奴主们受到西欧资本主义影响的冲击,采取了一种所谓的“工役制”,列宁指出,这是一种更残酷的方式,带有显明的高利贷气息。他有力地反驳了“民粹派”应该保留“公社”的谬论,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的影响的冲击,这些“公社”早已不为农民所需要,早已不是农民在其上劳动的“乐园”了。贫富在剧烈地分化着。“民粹派”无视这一点,而只是强调什么“公社”传统的“平均”,列宁指出,这样提问题不过是拿原则的均平去掩盖实际上的越来越不均平而已。因而,保留“公社”,只会对富农有利,对俄国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有利,对贫苦农民不利,对工人阶级争取农民同盟军共同革命的道路也不利。列宁在这里坚持了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法,他不仅替俄国革命制定了正确的政策,并且在历史科学方面,也为“公社”的次生形态或再次生形态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条件下所发生的变化,进行了阶级的分析。在这样辉煌榜样的对照之下,像把明朝“里”、“甲”说作是“公社”的做法,显然不是列宁主义的了。

  毛主席在一九三三年写的一篇《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的著作中,在提到管公堂和收学租的时候,有这样的一条注脚:“旧中国农村中有许多的公共土地。有些是政治性的,例如一些区乡政府所有的土地。有些是宗族性的,例如各姓祠堂所有的土地。有些是宗教性的,例如佛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寺、观、教堂、清真寺所有的土地。有些是社会救济或社会公益性的,例如义仓的土地和为修桥补路而设置的土地。有些是教育性的,例如学田。所有这些土地,大多数都掌握在地主富农手里,只有一小部分农民有权干预。”【2】

  这里列举的种种色色的土地,不正是十卷本《世界通史》中所谈的“公社”土地吗?但这里却一针见血地指出它们“大多数掌握在地主富农手里”,这就是抛开什么“公有土地”的空壳,揭出阶级剥削的实质来。这就是具体地贯彻了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法。在另一篇著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中,他又指出中国封建社会的四个特点,在其第四个特点中指出,封建国家是地主阶级保护封建制度的权力机关,它依靠地主豪绅作为其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3】在这里,毛主席并没有像有些先生那样,把封建国家说成是既是保护地主利益的又是剥夺地主利益的;地主既是封建国家统治的基础,又是它的颠覆者。并不曾这样。从这中间,如何坚持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法,如何又会丧失了它,不是已经显示得一清二楚了吗?

  有关理论的指导,在以下的若干篇章里我们还要结合具体的分析,具体引用,此处就不再赘述了。

注释:

【1】《资本论》第Ⅲ卷第47章《资本主义地租的发生》。

【2】《毛泽东选集》第1卷,页129。

【3】《毛泽东选集》第2卷,页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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