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史》新版导言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一章

  土地,在阶级社会,是私有财产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之一。但假如从远古看起,事情却不是这样。土地原本是一桩自然物,从抽象的道理讲,它可以跟人类是无涉的。但后来之所以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这中间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

  我们试想:当最早的猿人从树木上下来,最初践履到地球的表面时,土地已是他们的承受者。这些原始群是非常蒙昧的,还不懂得把地球表面划一个界线。他们从地面上捡拾果子和块根,充当食品,但是还不懂得贮藏一些食品,更不用说把这些食品再生产出来,也就是所谓“饱则弃馀”。这时候,人们跟土地的关系,还非常简单,原始。

  后来,发生两个小小的跃进。一是从游荡变为定居,二是从原始群变为部落。人们一旦定居下来,土地就成了他们的住处;假如他们再进步一点,懂得了贮藏和最原始的生产,那么,土地就成了人类的仓库。马克思说,“土地是人类伟大的实验场所,是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的仓库,是社会的住处和基础”。【1】这是人跟土地发生关系的头一个层次。在远古,一个孤立的人不可能跟土地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人和土地的关系是以部落为出发点才发生发展的。(最初是以部落和部落的成员身份,后来是以公社和公社的成员身份,再以后才是以阶级和属于某一阶级的个人的身份作为出发点。)是部落,才在土地上定居下来;是部落,开始利用土地,把土地做成这样那样的划分,把哪一块分给成员个人,哪一块作为公积物的出产地,以供应战争、祭祀之用等等。这就是原始的土地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原始的集体占有制。

  部落也要产生它自己的生产管理机构——公社。当然公社,从不同的世界历史范例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不同形式,正如经典作家所说,有比较专制的公社,有比较民主的公社,有瓦解迟缓的公社,有瓦解较快速的公社。这些差异之所以出现,约略与气候、土壤、人口、迁徙、战争等有关。但还未听说,哪个民族不经历公社这个阶段的。公社,也不是铁板一块的东西,它要分化。最初,分化为低层的小公社和上层的大公社。小公社只管个体家庭的传统的占有地块,以及对它们的利用、分配和轮换。大公社所管的则不限于此,它还要管公共积累的贡物和集体提供的劳役,以及公共山林和大块的土地,等等。这是私有制从集体占有制中产生的前提。

  有那么一天,在劳动足够产生剩余的条件下,就会产生这样的事,即某个上层大公社的头人或他的家庭,将原则上属于公众的土地的某一部分拒绝缴还给公众,并进而宣称这个某一部分已成为他个人或他的家庭独享的资料,这时候,土地私有制便发生了。但并不是私有制一发生,原始的集体所有制便即刻消退。绝对不是这样。要设想到,这中间还有很多的折腾。无论从原始集体所有制到私有制,或是从私有制再到科学的公有和集体所有制,都要经历一个相当悠长的过渡阶段。这两个人类历史上的过渡阶段,一个由于太古老,一个由于当前实践中经验教训还不可能一下子很好地总结出来,所以一时都不可能说得十分清楚。但其总貌和方向,则是无可置疑的。

  私有制对公有制说,公有原本是正常的现象,私有是不正常的现象,不正常现象或迟或早要被正常现象所克服,所扬弃,而终归于正。但我们又不可把人类历史上私有制段落简单地詈骂为不正的、残暴的、卑鄙的、邪恶的。这样做很廉价,但不解决任何问题。因为私有制本身也体现着人类历史的前进道路,它的由浅化逐步深化,是它本身最终被克服、被扬弃之必不可少的前提。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史学工作者还消费那么多的精力去探讨剥削阶级历史的原因之所在。

  私有制由浅化向深化发展。浅化,浅化到什么程度?深化,深化到什么程度?这里所谓的浅化,就是说私有制从一开始就遭遇障碍,遭遇公有制残余的障碍,使它不能爽利地进入私有制,而是要携带着许多公有制残余的泥沙,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段落,才转化为私有制。这里所谓的深化,是指人们财产(土地是其主要构成之一)的私有,已经相当牢固,相当纯粹,人们把财产和土地看成是“排斥一切其他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2】。当然,在具体情况下,是不是有、或者说是不是有很多这么纯粹、这么绝对的私有的事例,那是另一问题。反正,当私有制发展到接近这种纯粹的境界时,它本身也就临近于被扬弃了,也就接近结束。在从浅化的私有到深化的私有中间,有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并不平顺,而是充满着障碍。我之所以能意识到这一点,是受到经典作家的启发,某次当马克思提到现代的土地私有权时,他说,

  它是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的私有制。【3】

  这就启发我们:古老共同体(公社残余)是私有制深化途程上的第一重障碍;国家权力对私有财产(包括土地私有权)的干预,是第二重障碍。拿我国古代、中世纪史来对照,也恰是如此。井田制是古老共同体担任障碍的具体例证,井田制的破坏意味着私有制障碍的第一次被排除;接着来的是秦、汉以来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利,它的干预表现为时强时弱、此起彼伏,必须多次反复排除。并且,由于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原私有制的障碍好容易被排除(哪怕只是一部分),周边少数民族又会通过对中原的军事征服带进来新的共同体障碍和国家权力的障碍。总之,在私有制深化的道路上,是障碍重重的。

  要冲破这些障碍,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从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方面考虑,需要的是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瓦解力量的加大。从人们主观能动性方面考虑,需要的是劳动者阶级的阶级斗争的冲击,和统治者阶层中明智的人们所进行的某些调整。斗争和调整,是两个相反相成的因素,它们在客观上配合起来,促使私有制早日深化,促使私有制的被扬弃早日接近实现。

  以上谈的,是人和土地的关系。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的中介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土地的中介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无阶级的社会里,大体上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也包括“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牢固结合的形式)。在阶级社会里,则是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役使与被役使的关系。在整个阶级社会的历史中,这才是贯穿在人类社会身体中的一条脊椎骨,只有把它弄清楚,对一切意识形态和精神活动的根由,才能看的更透彻。所以,搞阶级社会历史的人,对由土地为中介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特别重视。

  但这问题也是复杂的。其复杂性表现在,由土地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需要仔细地辨析其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因素与作用的区别和界线。土地所有制,无疑,属于经济的范畴。它是社会的基础。像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暴力论》中所指出的,经济和所有制,是第一义的;政治权力(暴力)是第二义的。在往古的历史上,只有基于所有制的暴力,而不曾有基于暴力而产生的所有制。跟着人们所认识的必然和所具备的自由一天天加大以后,暴力也可以产生所有制。但那是远远以后的事情了。说所有制是第一义的,这是从事情的发生过程而言的。在事情已经发生,或者说,在现实中已经既有了所有制、又有了暴力之后,这二者就会交替地起作用。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它产生着、影响着政治暴力;反转过来,政治暴力也起反作用于经济。这样交替起作用的结果,在具体历史中,就经常出现着若干经济因素和作用跟非经济的、超经济的因素和作用纠缠到一起的情况。例如,在讲授通史的过程中,我们天天所碰到的——

  地租 赋税 徭役

  这些东西,究竟是不是完全属于“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基础”方面呢?抑还带有人们意志的作用因素在内呢?这需要弄清楚。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4】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的土地所有制在法权方面的规定。从根本上看,它是属于基础的,它是经济的东西。赋税,就有所不同了,它是国家机器存在的经济体现,【5】而国家机器则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从原始公共职能中按照政治权力的意志而独立化、强化起来,成为一种阶级的统治。它所加给国民的赋税,就不能说是纯经济的。地税,还可以说从法理上是按土地所有权而摊派的;人头税(口赋)呢,那纯粹是按统治与被统治的原则而规定的,它就带有政治权力的影响力在内了。至于徭役,它通过形式转换,也是租赋的一种变种,但按照它未经转换的形式说,它几乎是暴力所强加在人民头上的东西,它在历史上引起过若干次强烈的反映。

  总上所述,从以土地为中介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连锁性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政治暴力以经济为基础而产生出来,它又起反作用的影响力于经济基础之上,这种影响力又慢慢渗透到经济因素以内,成为经济制度中的一部分。因此我们说,在具体历史中的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役使与被役使的关系中,无疑经济(所有制)起着决定的作用。但又应该看出,在其复杂性方面,又表现为纯经济的、半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各种不同状况。

  阶级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除去以土地为其主要中介之外,也还有别的中介,例如货币和交换的作用。作为中介,货币和交换的作用,跟土地的作用,有着不同的性格。土地的作用,形成阶级社会不同形态的骨骼,它往往起的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巩固的作用。货币和交换,则往往起一种像是瓦解的作用,例如原始共同体的瓦解,典型中古封建社会的逐渐解体及其向近古的转化,近古封建社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与发展,从这些过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货币和交换的作用。当然对这种作用,我们要随时警惕对它的夸大,但同样也要留意对这一作用的低估。中国古史书中,大都列“食货”一目,不是没有道理的,“食”就是指“农殖嘉谷”所自的土地关系,“货”就是指货币和交换的关系,这二者交织起来,从其中可以看出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关系、也就是阶级关系的总的脉络。

  根据以上的论列,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制度史》这一门专史所应该对待的对象。它应该探索人们财产(主要是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从公有到私有,再从私有到更高级的公有;又要探索私有制如何克服重重的障碍,逐步由其自身的浅化状态走向深化状态,走到私有比较纯粹的地步,最后完成私有制的被扬弃。在阶级社会的段落中,《土地制度史》又应该既要看取人与土地问的关系,又要看取通过土地的中介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要处理历史上的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役使与被役使的诸关系,要钻研这些关系所表现出来的性质、数量、程度,以及它们的变化。假如能从这些性质、数量和程度的变化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来的话,那就更好了。而《中国土地制度史》这一门专史,不言而喻,则是从全人类土地所有关系的整体中所分割出来的属于中国的那个部分。

  要学习和钻研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历史,需要三桩东西,而它们又是辩证地联系着的。第一桩是史料,它是三桩中最重要的,是进行一切论证和分析的物质基础。其次是理论,即一定的哲学观点,它是将史料引导到抽象和科学过程中的触媒,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触媒。第三是历史的范例,即指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或国度)的历史事例,它可以提供作相同的或相异的对照。这三者间的联系,可以从卡尔·马克思的史学实践中看的很清楚。他在伦敦博物馆中查阅大量的材料,找出亚细亚的、古典的和H尔曼的三个主要范例,从其中获致到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如何进入阶级社会,阶级社会的私有制又如何一步步深化,其中发展的动力是什么,这就形成了一种理论,一系列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而这些又翻转过来,成为指导后人的一种启示,一种触媒,你掌握了这一触媒,才能帮助你自己从冗杂的、烦琐的史料当中看出问题,以进行探索,进行总括。

  在钻研中国土地所有制历史所需要的史料当中,社会经济史料是首当其冲的(其他方面的史料自然也需要,但那是起一种辅佐的作用)。因此,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史料的情况,有必要说一说。

  我们伟大祖国,在积存大量历史资料方面,其他国家,几乎很难与为比伦。我们自己也说“汗牛充栋”。确实,连邻近诸国的纪年,甚至地震记录,都要到我国来查找。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跟着现代历史学的要求,需要调动大量足够说明问题、并且保持确切性的资料,那就还有差距了。经济资料中.数据是很重要的一项,而一些古老的史料中,数据不够确切,并且有误差,这就需要我们还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史记》、《汉书》中经常出现“钜万”“亿万计”等字样,这就显的粗略。加以数十万也每每号称百万的习惯,使数据的准确性减低。又时常在要害处出现可疑的数据,兹略举数例。《魏书·食货志》中谈到户调,前文曰二十石,后文曰二石,引起衍字或脱字的辩论,后来用三长制前后大户和小户的不同去解释,才可说通。晚唐韦庄《秦妇吟》中两句诗“岁种良田二百廛,年输户税三千万”之句,曾引起罗振玉、陈寅恪、岑仲勉及近人黄永年的探讨,这牵及到晚唐户税的征调方式和数额的问题。“三千万”寥寥几个字,就会引起很多纠缠。徐一夔的《织工对》中说元末明初杭州的丝织工人每日工资“二百缗”,还由场主管饭。二百缗当二十万钱,即便通货膨胀,这数字也未免太大,所以有人怀疑“千”字为“十”,但也缺乏有力的根据。宋人王应麟《困学纪闻》中引桓谭《新论》中的记述,说西汉的赋税总收入是四十余万万,官僚俸钱花去二十余万万,其余入库贮存。但国家机关之一的少府所领园池作务的收入就达八十三万万。有人感到这数字大了些,就想使用校勘的手法,认“八”为“入”字之误,这样苑圉园池的总收入就可以压缩到十三万万了,但这样做也缺乏有力的根据。总观以上四例,史料不像买来的烧饼,开口就吃。要发面、做饼、烘烤,很麻烦。但很具体、很确切的材料,也并不是没有的。如曾惟诚《帝乡纪略》中所收明太祖朱元璋为其祖父所设陵户的田粮清册,就将315户人家所占土地的详细数字都载入册内,从其中立刻可以看到无土地户165户,占全户数的52.4%;占田500亩以上的4户,共占田2782.95亩。【6】对明代土地集中现象,这些数据的说明性就很高了。苏州、无锡、杭州一带的一些学田碑文,往往也载有与此类似的说明问题的数据。马克思和列宁在伦敦、日内瓦、苏黎世所找到的数据,大量是这一类的。

  以上是从传统材料往往不足以充分说明问题,来举了一些例,说明史料还需要加工的功夫。现在,我们来论述传统史料的“大流”。所谓“大流”,主要指传统“二十五史”中被叫做《食货志》的那个部分。“二十五史”中,不是每部朝代史中都有《食货志》的,假如我们把《史记》也算“有”的话,那么只有十四部朝代史是有《食货志》的,余十一种缺略(后代人有所弥补,如苏诚鉴之补后汉,陶元珍之补三国,郝懿行之补刘宋,等等,但多不精到)。可我们搞经济史的人,又不能有材料就干,无材料就不干。这就是说,我们后人的任务还很重。即以现有的食货志十四种来说,也是不平衡的,内容有充实有贫乏,所包括的门类有繁简,篇幅有长短(《汉书·食货志》连注不及二万字,《明史·食货志》五万余字,《宋史·食货志》长达十六七万字,几可专成一书)。抛开这些偏于形式方面的差异外,更重要的是这二十五史中《食货志》的一些特点,恰好是我国阶级社会发展中某些特点之客观的反映(我们这里说“客观”,是指当初著史之人主观上并未留意、更未著意为之的),这倒值得我们后代人去著意地看取。

  我们习惯于把我国封建社会划为前期和后期,以晚唐、五代作为大体上的中分点。讲通史的教师也经常以隋为中分点,把课程划为两大段。《食货志》的情况,亦约略与此相适应。试看,《隋书·食货志》及其以前诸志,志文往往简括,朝代的《食货志》归于缺略者达十种之多;而隋以后,志文日趋繁复,门类有开辟至二十余门者,且仅仅缺略一种(《新五代史》)。这说明什么问题呢?它说明,人们的经济生活日趋繁荣,中古自然经济之大体萎缩情况,逐渐为近古期商业货币活动日趋复杂的情况所代替。元末本是一个兵荒马乱的时候,可是在那时候潦草修成的辽、金、宋三史的食货志,为什么倒成了在修撰食货志的历史上后期的楷模了呢?这就是说,经济本身在封建经济范畴中之接近于成熟,反映到记载上也接近于成熟。自然,我们这样说,丝毫也不意味着隋以前诸志之不成熟和不重要。不是这样。隋以前的四部食货志,加上《史记·平准书、货殖传》算是五种,也正有它们自己的特点。它们对我国古代和中古的几种重要田制——井田、占田和课田、以及均田——做了重点扼要的叙述,这对于我们钻研土地制度史的人说,是极其宝贵的。此外,这四部食货志也还有另外的特点,即他们还比较重视源流。大体做史的人,一是工作要细,二是眼光要大。清乾嘉时甘肃学者张澍(介侯)写给安徽学者俞正燮(理初)的一首五律中有一联云,

  星宿须穹脉,罾罟或失鱼。【7】

  这后一句说的是工作要细,当心不要丢掉什么;前一句说的是要通达源流,不可鼠目寸光,不可只会吃桑叶而不会吐丝。前四种食货志,汉者不限于汉,晋者不限于晋,隋更是括取宋、齐、梁、陈、北齐、北周诸事纳入一志之中,虽然简略,却也通达,不太形而上学化。这就是它们的优点。

  要求通达,是一种很自然的趋向。一部《食货志》,门类分的太细了,就像一本枯燥的资料汇编,而不像科研的专著。所以既要有充分的资料,又要通。从小通到大通。具体的例证就是“九通”中的前“三通”,即杜佑《通典》、郑樵《通志》和马端临《文献通考》。这三种社会经济史料的钜制和通书,之所以出现在唐末、南宋、宋元之际,绝不是偶然的。这时候,古代共同体的最后障碍也瓦解了,商业、手工业、货币、运输等社会机能比以前大大活跃起来了,人们的头脑上的“蒙”也在逐渐开启,印版书的事业也在发展,加以民族间的剧烈冲突和继之而来的融合,形成了从客观上可以出现这样三部社会经济通书的可能和必要,再加以三位著者的个人努力,可能就变成了现实。特别是马端临,他不但搜集资料,并且还形成观点,他以按语的形式写了进去,显示了从感性资料向理性认识的开始上升。这对于我们后代料理经济史的人是有很大启发的。

  经验证明,我们在工作中不仅仅要从“大流”中、从历代食货志和三通那样的来源中,去汲取资料和启示;有时,我们的一些尖端的资料和启示,往往是从角角落落的资料中得来的。譬如说“集”,它是“四部”之一,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各种杂著的汇集,其中往往有诗、赋、论议、奏疏、信札、亲戚朋友乡党们的传记或墓碑志,等等。很可能百分之八九十的篇幅对我们是无用的,但偶尔从其中会冒出一些尖端的东西来。这种资料,“可遇而不可即”。举一个例子。对井田制采取怀疑和半怀疑的人,不只一位两位,他们说井田或九块田制是乌托邦。我们想反驳,但又缺乏像欧洲那样找到豆腐干块或棋盘状田的遗迹,并拍成照片。可是,某一次当我翻读清康熙时的词人曹贞吉(珂雪)的诗集时,见一诗目《过滕县见行井田处偶成》,是一首五古,中有句云“经界犁然正,沟涂一一新”【8】。这虽不是一张照片,但曹氏所见所咏定非子虚,那么,井田遗迹十七世纪人尚可赫然在目,其在上古时必非乌托邦,就可以得到助证了。

  有关钻研中国土地制度史的资料问题,就是再写十倍的篇幅,也写不完,在此只好戛然而止。关于“会要”、“实录”等等,容于以后篇幅中再行插入说明。

  理论和史料的关系,不是机械的“理论+史料”的关系,而是一种水乳交融的关系,每一个史料工作的过程中都渗透着理论的作用,渗透着观点和方法。“史论结合”,这句话是千真万确的。我们这里所说的理论,自然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因为它是古往今来若干哲学体系中最过硬的体系,拿它跟实践结合在一起,它是最经得起考验的真理。但是,我们现在回忆起来,在数十年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道路上,也并不是平顺的。一方面,是我们学习者本身主观方面有局限,把马克思主义没有学对头,或者说把它学歪了。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在广大学习者方面也往往出现把马克思主义学歪了的这样那样的思潮,这个影响就比个人的作用大得多。几十年过去了,我认为我们应该带着一种反省的心情来回味这一切。

  譬如说,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有这么一句话影响很大。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就是旧哲学的终结”。我个人曾经很服膺这句话,并在论文中予以阐扬。但数十年过去了,我觉察到这个话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一面。积极一面,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价值空前地突出了。但其消极一面,则是把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若干哲学体系的哪怕只是一点一滴的作用,也起了一种排斥的作用。这样不一定合适。后来的“左”倾思潮、“唯我独革”等等,不一定不跟这句话有蛛丝马迹的联系。此后,把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体系统统骂倒、指斥这个反动那个荒谬的潮流,都接踵而至。这样做大大有害于马克思主义真理内容的不断丰富。

  又有一句话,是马克思主义“置诸四海而皆准”。这句话本身没有错,但在具体运用中偏差很大。偏差的根源,是把普遍原理跟具体结论混为一谈了。普遍原理之皆准抑或不必皆准,尚有待于更多的考验。何况具体结论其按甲具体情况而获致者,则绝不可能与乙具体情况相准。但在十年动乱中的逻辑是“不准也得准”。这样,不仅仅教条主义猖獗,而且随心所欲的实用主义唯心的东西,都披着马克思主义的外衣出笼了,这对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一种亵渎。由此我们获得了正面结论:实事求是的原则必不可丧失,真理要用于实践的检验,符合了的才是真正的真理。

  有一种东西更可怕,那就是林彪的“顶峰论”。林彪在位的时候,有人宣传过,用不到学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了,因为他们的东西我们都有了,我们有的东西他们可没有。这简直是一种沙文主义的论调。是的,中国党的经验,马克思、列宁不可能总结;但人类古代社会的衍变、人们财产所有制的衍变、所有制由公有到私有再从私有到更高级的公有、私有由浅化到深化……这些内容,我们同样也不曾像马克思老人家那样湛深地研究过,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所以我们还是谦虚一点为好。

  总上看来,我们有必要脱离开迷信的境界,带着启蒙的念头,以清醒的头脑,去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学习它的观点和方法,同时也不排斥马克思以前或以后许多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的哪怕是一点一滴的积极因素。拿这些观点和方法作为触媒,深入到中国经济史资料的汪洋大海之中,去搜辑、爬梳、剔罗,把中国历史中人与土地的关系,以及通过土地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句话,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役使与被役使的关系,将其性质、程度、数量、变化等情况一一研究出来,使之与历史的客观实际相吻合,并且经得起考验,那么,《中国土地制度史》这个学门,才庶几乎可以在科学之林中建立起来。

注释:

【1】刘潇然译: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三分册(人民出版社),页91。

【2】马克思:《资本论》第Ⅲ卷,第37章,(人民出版社)中译本页6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Ⅲ卷,(《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译本页70。

【4】参看《资本论》第Ⅲ卷,第37章,页714处。

【5】参看《哥达纲领批判》中译本页24处。(《马恩选集》四卷本第3卷,页22。)

【6】北京图书馆《文献》丛刊第一辑(1979.12月)页179~191。

【7】张澍:《养素堂诗集》(西安枣华馆锓版)卷21,页18。

【8】《安邱曹氏兄弟诗文集》《珂雪诗》内“朝天集”页6。

载《赵俪生文集·第二卷·中国土地制度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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