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两汉的土地所有制和社会经济结构
——《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第三章

附篇 汉屯田劳动者所受剥削之性质与数额上的差异

  我个人认为:任何屯田上剥削的形式和性质,不可能是单一的;整个屯田的历史段落(不管是五十年或者一百年)不可能是不发展的、不分段落的。陈直先生对汉屯田上剥削的形式和性质,只有如下的一段话:

  屯田收获,入租每亩四斗。田卒每人种田平均约二十亩左近。【1】

  这未免单一化了一点。很可能平均种田二十亩是一种形式,一种性质;亩租四斗,又是另外的一种形式和性质。张维华先生,倒是向多样性方向考虑的,在五十年代时他曾说,“秦汉时代,在国有土地上,有‘军屯’之制,有‘民屯’之制,有‘假田’之制”【2】。但张氏语焉不详。我今按我自己的研究心得,对此话试加诠释和发展。

  汉屯田,以居延地区作为重要的例证,这是汉朝国有土地的一个重要形式,张氏所说的三种样式,可能都有。现在,在具体引用《汉书》和汉简材料予以论证之前,试将我个人对汉屯田中三种样式的理解(请注意:仅仅是个人理解),写在下面。

  所谓“军屯之制”,我的理解是:国家按照军事的需要,以徭役的形式,将兵卒(其籍贯主要是兖、豫二州的平民,且多受有低级爵命)和弛刑之人,征调到边防重点地区,一面防守一面屯种。国家发给这些人口食(月二石上下)、俸钱(月六百钱或较多)、衣物。这些人按照定额制专职地或者半专职地耕种这些土地,将所获谷物全部上缴公仓。这种剥削,是一种劳役租性质。虽然戍卒们有还要另纳算赋钱的记录,但这种劳役租的性质基本上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是东方性的,“亚细亚”的,是专制主义起作用的结果,和私有制关系不密切。

  所谓“民屯之制”,根据我的理解,是和“计口授田”有关的。“计口授田”,在中国历史上,并不自拓跋氏的漠南屯田开始,更不自女真在东北和中原搞“牛头地”和“计口授地”开始,秦简中就有了“受田”(“授田”)了【3】。贺昌群先生把均田制的前史看的很长,仔细想来,不是没有道理的【4】。试想:吏卒们总不能不带家属和私从吧,军屯之旁总有当地的居民吧,赵充国的“屯田便宜十二事”之三就是“居民得并田作”【5】,那么,军田和民田从开始后不久就不容易划清界线。中原盛行的土地私有制并不躺在火炕上睡大觉,而是无时无刻不向土地国有制浸润,这种浸润,就是军屯瓦解和“亚细亚”形式瓦解的契机。于是租佃制出现了(租佃的主人往往是军屯的官吏),租挈(契约)出现了,接近于“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的假税出现了,接近于中原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地租也出现了。这种地租是私租性质,不带“亚细亚”的气味。

  所谓“假田之制”。“假田”,是汉政府将公田或荒田出租给贫民的一种措施。假田在西汉,特别是高、文、景和武的前期,数量是不少的。国家按“国税”的租率征取剩余劳动产品,数额可能很低(如十五税一、三十税一之类)。有的同志考证汉“假田”收入与“田租”收入的比例,是“田租”收入占5,“假税”收入占3【6】。这个比例,假田所占不是太大,而是尚有不足。当时出假的公田面积是很大的;如五原郡的“假田”就有一专名叫“北假”,并设田官。其余散在各处的苑囿园池,为数尚多。但豪强之家和权势之家,却在这中间钻了空子,他们以“二地主”身份把公田包下来,再以高租率租给贫民。这就是《盐铁论·园池篇》中所说的“公田转假”,也就是王莽令文中所说的“分田劫假”。屯田地区附近,不可能没有这样的“假田”。我们设想,一个戍卒,既可以由本人接受徭役剥削,又可以由家属租种假田,接受租佃剥削,这是完全可能的。屯田地区剥削制度的复杂化,就这样地日深一日下去,直到屯田的瓦解。当然,屯田瓦解的原因并不只一条,军事任务的转移是其一,整个国家对国防开支过重的反省是其二,但无论如何,私有制对国有土地的蚕食总能说得上是原因之三。

  底下,让我们看一些史料吧。

  劳役性质的剥削,有一种主要形式是定额制。这种定额,不是收获物的定额,如井田“贡”法之校数岁中以为常。它是土地定额,用土地定额来规定劳动的量。《汉书》卷69《赵充国传》中说:

  田事出,赋人二十亩。

  这是最典型的定额。实际上也有更大的额和更小的额。《流沙坠简考释》中有简文内容表明,有张佥所部兵21人,种512亩,每人定额24亩有奇;梁襄所部兵26人,种380亩,每人定额14亩半有奇【7】。《西陲木简汇编》中有简,文曰“玉门屯田史高禀班田七顷,给弛刑十七人”【8】。这里的定额,就是40亩有奇了。看起来,定额制很普遍。但除去“定人定额制”之外,还有一种“轮换定额制”,试看1972~1976年发掘中有一长简,文曰:

  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积三□□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卌三人,率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卌一顷卌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9】

  这是一支价值很高的简,在分析之前,先让我列表于下:

  现在,我们进行分析。这条简所记的数据十分精确;上表之中,除“总劳动日”一项是我们后人推算所得外,其余都是原始数据。很清楚,这不是“定人定额制”,而是“轮换定额制”,即由27143名戍卒中每日派遣121人耕作,每人当值时的定额是34亩;其每人得谷数,不是27143人平均所得,而是由121每次当值人数平均所得。34亩得谷24石,尚不足“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之数。“率人得廿四石”,第一,廿四石指的是收获量,不是指私人占有量;第二,此数系由平均得来,故曰“率”。其总收获2913石,究竟是如《赵充国传》所说上缴公仓“益积畜,省大费”呢?抑是如陈直先生所说“其余赢数,可能为田卒的奖励品”【10】呢?一时尚难判定。后一说很可能是臆断之辞。汉屯田上属于徭役性质剥削的情况,大体如此。

  再看租佃性质的剥削。自1930年第一次发掘以来到1972~1976年发掘,就所能见到的而言,反映租佃制的较完整的简,就只两条。文曰:

  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11】

  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二十一石八斗。【12】

  对这两条简,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分析:第一,从“长官”看来,田是官田;第二,从“家五”看来,佃种者不是戍卒本人,而是家属私从;第三,租率,第一简每亩收租4斗,不言大斗,当是小斗;第二简每亩收大斗3.4斗,折合小斗5.5~5.6斗。以前简34亩收24石看,每亩不及一石,今收3.4斗、5.5~5.6斗,已经是中原“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租率了。这就是官田出假的租佃制,不过租率已经不是轻租而是重租了。又尝见另一简文云:

  请胜之夫妻当田之。【13】

  这很明显是有民家夫妻申请佃种屯田,被批准,只不过未提租率而已。

  假如以上胪列的第一类简,是劳役剥削的典型;假如第二类简,象征着国有屯田土地上的劳役剥削向“假田”形式的租佃剥削过渡的话;那么以下所胪列的一组简就是反映变成私有之后的土地,已经公开在转卖着了。试看如下诸简:

  建平五年八月,广平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作都亭部,欲取□□。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14】

  置长乐里受奴田卅五亩,贾钱七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钱。商人淳于次仔、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升,皆饮之。【15】

  ……户百卅三,擅置田,监史不法不道。丞相御史□执圭家属,所二千石乘捕。【16】

  现在来分析。第一条简是讲买田请求官家予以认可的事。“客”可有两解,一解是啬夫之名,另一解是佃户的身份之称,这后一种解法不是没有可能性的,通观简文中“客”、“客民”、“客子”等字样多有,可以明白。第二条简也是买田的事,三十五亩田价七百钱,每亩才二十钱,当是劣地;但居延一石谷有价才33钱的记录,一亩地价较一石谷价略低,亦可想象。“环”为“还”字,即丈量不足时,地价扣减。由中人(即“牵合人”,汉简中每呼“任者”)三人饮酒共同作证。“买客田”、“买奴田”等字样,十分值得重视,这大概就是“计口授田”瓦解的证据。“计口授田”的通例是无论身份之良贱皆授,只是贱者所授数额减等而已。现在这些“份地”都拿出来卖了,足见这种汉代的“均田”已在瓦解之中。私有制既瓦解屯田,又瓦解授田,在此可以充分得到证明。第三条简,通加诠释殊为不易,只能约略参悟之,大概官家对“私置田”还是不完全放任的,还是有规定、有限制的,触犯规定并且一旦被觉察了,就要法办。

  以上,我们统观了西汉至东汉初一些国有土地的情况,主要有定额劳役的“屯田”,有计口授民的“受(授)田”,有官家租给贫民的“假田”。是否如此,未敢臆断,甚乞通家不吝订正之,且本文引简,多以旧释为主,有人以旧释必非、新释必是,窃未敢苟同,故仍旧释不改。

注释:

【1】陈直:《西汉屯戍研究》,见《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页51。

【2】张维华:《试论曹魏屯田与西晋占田上的某些问题》,见《历史研究》1956年9月号。

【3】《云梦秦简》;参考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土地制度”一节,页155~167。

【4】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页25~32;158~161;300~301。

【5】《汉书》卷69(列传39)《赵充国传》(标点本第9册页2987)。

【6】黄今言:《汉代田租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见《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页32。

【7】《流沙坠简考释》卷2,页31。

【8】《西陲木简汇编》,页56。

【9】原简照抄。编号:72,E.P:1。

【10】陈直:《西汉屯戍研究》,见《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页51。

【11】统一编号:1585。见《居延汉简甲编》释文部分,页66(老编号:(10)303·7)。

【12】统一编号:1610。见《居延汉简甲编》释文部分,页67。

【13】统一编号:261。见《居延汉简甲编》释文部分,页13。

【14】统一编号:1982A。见《居延汉简甲编》释文部分,页82。

【15】统一编号:2544A、B。见《居延汉简甲编》释文部分,页104。

【16】统一编号:1039。见《居延汉简甲编》释文部分,页44。

载《赵俪生文集·第二卷·中国土地制度史(上)》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