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领导开辟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

  3,必须加快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

  1953年下半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正式提出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思想。毛泽东越来越认为,为了适应国家工业化建设日益发展的需要,为了带动和影响其他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必须加快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向着更广、更高的阶段发展。

  从1953年秋季开始,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在农业战线采取了互相联系、互为促进的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断绝农村经济同城乡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为把农村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轨道,创造必要的经济环境;一是制定第二个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即《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为提高农业合作化运动程度确定指导方针。

  (1).粮食统购统销决策,是由1953年上半年粮食供销全面紧张引起的。这一重大举措,被称为新中国财经战线上的“第二大战役”。(薄一波《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P263.“第一大战役”是指稳定物价、统一全国财经工作。)它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几亿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安定,起了重大作用。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粮食市场还是自由市场。经营粮食的,除国营粮食公司和供销合作社,还有私人粮商(即粮商资本家),他们经营的商品量约占上市总量的三分之一。遇到灾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粮食时,一些不法粮商就同国家争夺粮源,哄抬粮价,带动整个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1953年上半年粮食供销全面告急,收进的少,销售的多,京津等地粮价上涨,与此有很大关系。

  当时的形势相当严峻。据粮食部的报告,在1952年7月1日-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收入粮食547亿斤,支出587亿斤,出现40亿斤赤字。再加上各地严重的自然灾害,无异雪上加霜。在此情况下,出现经济波动,人心不稳,对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形成严重威胁。如不及时制止,势必极大地妨碍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步骤的实施。

  毛泽东立即要中财委拿出具体解决办法。

  1953年10月1日国庆夜,在天安门城楼会议室里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正在就一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议。负责财经工作的陈云就改变粮食现行的购销办法向毛泽东作汇报,建议在农村实行粮食征购,在城市实行粮食配售。毛泽东当即表示同意,并要陈云代中央起草《关于召开全国粮食紧急会议的通知》,要邓小平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

  10月2日晚,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专门讨论粮食统购统销问题。陈云作报告,全面分析了全国粮食的严峻形势,指出如果不采取坚决措施,粮食市场必将出现严重混乱局面,导致物价全面波动,这不利于国家和人民,只利于富农和投机商人。他说,在粮食问题上,有四种关系要处理好,这就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国家与商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这四种关系中,难处理的是头两种,而最难的又是第一种。陈云提出,根据现在的情况,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办法就是: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实行定量配给,严格管理私商,以及调整内部关系。

  毛泽东作会议结论,赞成陈云的报告。他着重地分析了农民和农村的现状。他说:“农民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一面。农民的基本出路是社会主义,由互助合作到大合作社(不一定叫集体农庄)。现在是‘青黄不接’,分土地的好处有些农民已开始忘记了,他们正处在由个体经济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时期。”“我国经济的主体是国营经济,它有两个翅膀即两翼,一翼是国家资本主义(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一翼是互助合作、粮食征购(对农民的改造)。” (《毛泽东文集》 第6卷,P295)

  毛泽东把粮食统购统销作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组成部分,丰富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内容。他把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不仅仅看作一项解决当前粮食供求困难的应急措施,更重要的是把它看作改造个体农业不可缺少的环节。他认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可以促进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又有利于粮食统购工作的进行。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粮食统购统销从12月初开始,结合农村正在进行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在全国范围内(除个别地区)普遍地实行了。随后,又实行油料的统购和食油的统销。1954年又实行了棉花的统购和棉布的统购统销。

  (2).加快农业合作化运动。

  粮食统购统销决策定下来以后,毛泽东对下一阶段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作出部署。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早在1952年11月12日,在毛泽东建议下,中共中央决定在省委以上领导机关建立农村工作部,规定农村工作部的“中心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 册,P410)在中央,毛泽东亲自点将,指定对农村工作由丰富经验的邓子恢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这是毛泽东为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组织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在邓子恢到任时,毛泽东在住地接见了他们(还有杜润生)。毛泽东说:关于农村工作,中央已经有了一个文件,即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要求把开展互助合作当作新时期一项历史任务。其中正式提出农民的两个积极性,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一个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你们农村工作部,要发挥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必须保护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而不要挫伤它。还说:我们不是谈过上下两篇文章吗?上篇搞民主革命,下篇就是搞社会主义革命嘛。就农村来说,土改已经结束了民主革命,现在是要作第二篇文章了。子恢同志,调你来作农村“统帅”。(杜润生《忆五十年代初期我和毛泽东主席的几次会面》。见《缅怀毛泽东》下册,375、376)另据,邓子恢说,他刚到北京的时候,毛泽东就告诉他: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任务,是在十年至十五年或更长些时间内,完成农业社会化,配合国家工业化,实现农业集体化,即把农民组织起来,经过互助合作,过渡到集体农庄。完成这个任务,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现在就应开始。(《邓子恢传》452、453)

  其次,抓好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和部署。是年10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已向全国公布,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决定提前召开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具体研究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和部署。10月15日,为了开好这次会议,毛泽东找来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伯达、廖鲁言(因部长邓子恢正在外地视察工作)谈话。他说:

  “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可带动互助组大发展。

  在新区,无论大、中、小县,要在今冬明春,经过充分准备,办好一个到两个合作社,至少一个,一般一个到两个,至多三个,根据工作好坏而定。……只要合乎条件,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立足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那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

  “中央局、省市委农村工作部就要抓紧这件事,工作重点要放在这个问题上。”

  “一般规律是经过互助组再到合作社,但是直接搞社,也可允许试一试。走直路,走得好,可以较快地搞起来,为什么不可以?可以的。

  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这件事看作极为重要的事。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资本主义道路,也可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会主义,那就要两头落空。”

  “合作社不能搞大的,搞中的;不能搞中的,搞小的。但能搞中的就应当搞中的,能搞大的就应当搞大的,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一二百户的社算大的了,甚至也可以是三四百户。”

  “老区应当多发展一些。有些新区可能比有些老区发展得快,……要打破新区一定慢的观念。”

  “华北现有六千个合作社,翻一番——摊牌,翻两翻——商量。……东北一番、一番半或两番”。

  “发展合作社,也要做到数多、质高、成本低。所谓成本低,就是不出废品;……最后的结果要多产粮食、棉花、甘蔗、蔬菜等等。不能多打粮食,是没有出路的,于国于民都不利。”

  “大城市蔬菜的供求,现在有极大的矛盾。

  粮食、棉花的供求也都有极大的矛盾,肉类、油脂不久也会出现极大的矛盾。需求大大增加,供应不上。

  从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是个体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 (《毛泽东文集》 第6卷,P298-301)

  10 月26日至11月5日,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闭会的前一天,11月4日,毛泽东再次约陈伯达、廖鲁言谈话。他说:

  “做一切工作,必须切合实际,不合实际就错了。切合实际就是要看需要与可能,可能就是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干部条件。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是既需要,又可能,潜在力很大。如果不去发觉,那就是稳步而不前进。……‘纠正急躁冒进’,总是一股风吧,吹下去了,也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要搞社会主义。‘确保私有’是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言不及义’就是言不及社会主义,不搞社会主义。……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

  有句古语,‘纲举目张’。拿起纲,目才能张,纲就是主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并且逐步解决这个矛盾,这就是主题,就是纲。提起了这个纲,克服‘五多’以及各项帮助农民的政治工作、经济工作,一切都有统属了。”

  “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到将来,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将来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这次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对于社会主义也是很大的推动。接着又开了这次互助合作会议,又是一次很大的推动。鉴于今年大半年互助合作运动缩了一下,所以这次会议要积极一些。但是,政策要交代清楚。交代政策这件事很重要。

  ‘积极领导,稳步前进’,这句话很好。这大半年,缩了一下,稳步而不前进,这不大妥当。但是,也有好处。比如打仗,打了一仗,休整一下,再展开第二个战役。问题是有些阵地退多了一些,有一些不是退多了,而是本来可以发展的没有发展,不让发展,不批准,成了非法的。”

  “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计划提出来了,今冬明春,到明年秋收前,发展三万二千多个,一九五七年可以发展到七十万个。但是要估计到有时候可能突破发展一下,可能发展到一百万个,也许不止一百万个。总之,既要办多,又要办好,积极领导,稳步发展。” (《毛泽东文集》 第6卷,P301-306)

  以上是毛泽东两次谈话的主要内容,包含了他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一些基本思想、理论观点及具体工作部署。第一,对互助合作运动的关注点,已由互助组转移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第二,强调个体所有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过渡到集体所有制,才能提高生产力,解决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供求矛盾。第三,提出解决农村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矛盾,是统率农村一切工作的纲。第四,规定了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具体发展道路;但又提出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不经过互助组,直接建立初级社,乃至高级社。第五,对发展合作社的态度是,只要条件具备数量上多多益善,规模上能大则大。要打破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一定慢的观念。这里说的条件,指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第六,再次重申检验合作社办得好坏的主要标准是看是否增产。毛泽东这些基本思想,在以后指导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中,又发展了,强化了。

  毛泽东这两次谈话是有针对性的,批评了1953年春发生的纠正农业互助合作急躁冒进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自1952年9月第二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以来,各地农民对发展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互助合作事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但从秋收开始,在一些地区程度不同地出现急躁冒进问题,主要是盲目追求互助合作的高级形式,强调增加社会主义因素;与此同时,在农村中,比较普遍地出现了对农民干涉过多的现象,即所谓“五多”(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报告表册多,组织多积极分子兼职多)。中央农村工作部和邓子恢发现了这些情况,向毛泽东汇报,并代中央起草了几个纠正互助合作急躁冒进的文件,下发实施。经过一段工作,这一倾向得到克服,农民生产情绪趋于安定。但在纠正冒进时,一些地方又出现了不积极发展互助合作的自流现象。也有一些由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发办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称“自发社”)不被承认,被视为非法。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今年大半年互助合作运动缩了一下”,“稳步而不前进”,“‘纠正急躁冒进’,总是一股风吧,吹下去了,也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本来可以发展的没用发展,不让发展,不批准,成了非法的”。总的说来,毛泽东对1953年纠正互助合作急躁冒进的批评,还是比较平和的。但是,这件事给毛泽东留下的印象是很深的。

  毛泽东的两次谈话,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初步形成他指导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套理论、方针、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就是根据毛泽东两次谈话的精神起草和修改形成的。

  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讨论了这个决议草案。会后,在毛泽东主持下,又作了修改。12月16日经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在1954年1月9日公布。

  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个决议。这个决议比较充分地反映了毛泽东关于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思想。这个决议把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全部立论的依据,分析了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并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规定了党在农村工作中最根本的任务。决议指出:“根据党的这个总路线,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不但要求工业经济的高涨,而且要求农业经济要有一定的相适应的高涨。但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P661、662)

  同第一个决议相比较,第二个决议有许多新的内容和新的特点。第一,从分析农民的两个积极性出发,提出农村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问题。决议说,农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反映农民(主要是中农)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两重性质。“从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而由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逐步上涨,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就越来越带着明显的、不可忽视的性质。我们的政策是在于积极地儿又谨慎地经过许多具体的、恰当的、多样的过渡的形式,把农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引到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的轨道上来,从而克服那种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倾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P662、663)第二,把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推动互助合作运动的重要环节,肯定这是引导农民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的适当形式。为了说明这一点,毛泽东在修改这个决议时,特地加写了一段话:“这是自然的不勉强的吸引那么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高级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组织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资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上升而引起的种种损失。”(毛泽东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稿时加写的话,手稿,1953年12月13日。这段话,在形成正式决议时又有修改。其中“高级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组织”改为“农业的完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突然上升而引起的”改为“突然变化所可能引起的”。)第三,规定了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道路。这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从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的、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中国共产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第四,在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上,如果说,第一个决议强调“稳步前进”,第二个决议则又加上一条“积极领导”。完整的提法是“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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