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领导开辟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

  2,毛泽东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突破了苏联的模式,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出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毛泽东的这个观点,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从群众实践中得来的,是从中国互助合作运动长期积累起来的实际经验中得来的,同时又借鉴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从理论上作出新的说明。

  早在1943年10月14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西北局高干会议上就曾指出:经过土地革命,打破封建剥削关系,这“是第一个革命。但是,如果不进行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第二个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进一步发展。将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所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泛指农民的互助组织,而不是后来那样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加以发展,生产就可以大大提高,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如果全边区的劳动力都组织在集体互助的劳动组织之中,全边区一千四百万亩耕地的收获就会增加一倍以上。这种方法将来可推行到全国在中国的经济史上也要大书特书的。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但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变化了。从土地改革到发展劳动互助组织两次变化,这是生产制度上的革命。” (《毛泽东文集》 第3卷,P70、71)

  在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以后,毛泽东所要推动的,正是这种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制度上的第二次革命。

  毛泽东与刘少奇,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在走什么道路问题上,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对立和分歧。当然,那个时候刘少奇还不敢公开同毛主席对抗,毛主席一经发现,提出批评,他就马上表示赞同毛主席的意见。

  毛泽东对土地改革后农村中出现的阶级分化十分关切,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要力求避免这种趋势的发展。他认为,经过资本主义也可以发展生产,但那是一个痛苦的而且很长的过程。而经过互助组、初级社这些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不但是发展生产的需要,而且也是实现集体化的必由之路。

  1951年9月,根据毛主席的提议,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之后,形成《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

  毛泽东直接主持这个文件的起草工作。文件写好后,他让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陈伯达向熟悉农民的作家赵树理征求意见。赵树理看了以后说,现在农民没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只有个体生产的积极性。毛泽东从这个意见中受到启发。他说:赵树理的意见很好。草案不能只肯定农民的互助合作积极性,也要肯定农民的个体经济积极性。我们既要有农业生产合作社,也要有互助组和单干户。既要保护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也要保护个体农民单干的积极性。既要防右,又要防“左”。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决议草案全面分析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产生的两个生产积极性。决议草案开宗明义,第一段就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关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决议草案指出:“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了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

  但是决议草案的重点,放在积极发展互助合作运动方面。它强调:“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黑体字的是毛泽东加写的话),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决议草案总结各地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提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即临时性、季节性的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并规定了党在不同地区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不同的方针。总的精神是,“根据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

  决议草案批评了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看不出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耕种和收割(黑体字是毛泽东所加写的话)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否认它们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这是右倾的错误的思想。另一种倾向是采取急躁的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化的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这些是‘左’倾的错误的思想。”

  决议草案提出一个重要思想,就是用什么作为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好坏的标准。它是这样说的:“示范是在多方面的,但一切事情需要能够真正做到提高生产率,达到多产粮食或其他作物,增加收入这样的目的。只有在多产粮食增加收入这样的号召下,才可能动员农民组织起来。也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才是真正为农民服务,而为群众所欢迎,因而可能巩固下来,并影响四周围的农民逐步地组织起来。因此提高生产率,比单干要多产粮食或多产其他作物,增加一般成员的收入,这是检查任何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好坏的标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 册,P510-517)

  决议草案还强调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必须绝对遵守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12月14日,王震关于新疆军区生产会议内容及明年生产计划问题,给毛泽东并习仲勋、张宗逊写了一个报告。报告中提出,计划派军队党员干部帮助当地农民组织十个集体农庄。毛泽东甚为高兴,17日致电王震,说:“在你的计划中有利用军队集体劳动的经验,试办十个农民的集体农庄的计划,这个计划很好。中央在即将发出的关于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里,已将每省试办一个或几个集体农庄一点加上去了。这种集体农庄在目前当然只能是少数的,即每省只能办一个至几个。”“各军区和各地方,凡已有用机器耕种收割的国营农场和个别集体农庄(例如河北天津县廊房地方的农民集体农庄),或准备这样做的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庄,均望将这看作一件大事,用力经营,随时总结经验报告中央。” (《毛泽东文集》 第6卷,P219)

  毛泽东在修改决议草案中加写关于集体农庄的话是:“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例如每省有一个至几个,以便取得经验,并为农民示范”。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草案)》,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经验,大体反映了毛泽东这段时间对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提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这个决议草案的基础上,全党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问题,取得了共同认识。12月1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印发这个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将它印发到县委和区委,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强调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决议草案的广泛传达,推动了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到1952年底,组织起来的农户,老解放区占65%以上,新解放区占25%左右,全国还成立了四千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创办了几十个高级社(当时称集体农庄)。这年的农业生产也有很大发展,粮食总产达到3200多亿斤,比上年增产400多亿斤。(《中国农业年鉴》<1980>,P34)

  1953年2月15日,在毛泽东酝酿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时候,中共中央将这个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3月2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

  发表前,毛泽东对决议又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一方面放宽了对试办高级社的条件限制,将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需要“有机器条件”,改为“有适当经济条件”。这就是说,办高级社并不是非有农业机器不可。另一方面,强调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中间,必须十分注意对单干农民的政策问题。他加写了一段话:“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党中央认为必须重复地唤起各级党委和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和非党积极分子的注意,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不应当只给互助合作组织方面贷款,而不给或少给单干农民方面贷款。在一个农村内,哪怕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互助组或合作社,单干农民只有极少数,也应采取尊重和团结这少数人的态度。”(《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P152)

  另一个重要补充,是进一步强调农业生产是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在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工作,其他工作都是围绕农业生产工作而为它服务的。任何妨碍农业生产的所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必须避免。”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P151-152)这个重要补充,是针对当时,也就是1953年春决议准备正式公布的时候,在相当多的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过多地干涉农民,因而严重脱离群众这一突出情况而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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