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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二年律令·户律》看汉初立户分户问题
- 2008-04-02 03:15 PM - 晋文 李伟 |
| 本文主要从立户角度重新审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第323—324简,认为其律文规范仅仅是不为户者名田宅的行为。所打击对象则为“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和“为人名田宅者”两类,而最终目的就是要迫使不为户者立户。同时,汉初亦沿袭了秦的“分异令”,分户具有强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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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汉的洛阳狱
- 2008-02-27 02:14 PM - 宋杰 |
| 东汉洛阳狱设置在洛阳县官署之内,由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共同管辖。洛阳狱规模巨大,机构庞杂,兼有中央政府“诏狱”和地方郡县监狱的职能,囚禁的对象包括各级官僚贵族和平民百姓,对京师安全和朝廷政局影响甚重。东汉后期,各方政治势力激烈争夺洛阳狱的管辖权,对政局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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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简牍中所见私人契约
- 2006-12-30 03:08 PM - 孙瑞 陈兰兰 |
私文书是一个家庭或家族在其生活、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家庭或家族成员活动内容的文字信息。私文书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理私人事物不可缺少的工具,自我国有文字产生便萌芽于家庭或家族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之中。它有四个特点:一是出于家庭或家族成员私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为私人服务;二是家庭或家族成员以私人身份形成的,仅代表私人;三是它反映着家庭或家族成员私人的意志和活动;四是由家庭或家族私人保管。出土的汉代简牍中的私人契约即是汉代家庭或家族成员在本家庭或家族的经济活动中产生和使用的,并代表和反映了私人意志和活动的,且由其私自保管的一种文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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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汉代的分户析产
- 2006-12-25 02:59 PM - 王彦辉 |
| 《二年律令·户律》记载的“名田宅制”是西汉初年真实推行的土地制度,尽管实行之初就存在地域性差异,尤其到吕后二年修订时已经不能保证按制名有足额的田宅,但在大多数地区普通民户占有百亩左右的土地是完全可能的。大规模的名田宅结束后,不断“别为户者”的田宅需求仅靠政府的直接授田已经无法满足,作为民间的自我处理机制一般是采用“分户析产”的形式。汉代的农民家庭以核心家庭占支配地位,个体小家庭始终是当时家庭形态的主流,说明分户析产是农民处分家庭人口和财产的最基本形式。汉代的分户析产可以分为如下类型:家富子壮出分型、先令券书型、户后推财型、兄弟分财异居型以及妇女为户析产型。分户析产导致小农经济的经营规模不断萎缩,说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不仅体现在蒙受外力冲击时承受力极其有限,还在于其经营规模始终处于一个自我分割的过程之中。由于政府始终没有找到解决相对人口过剩的有效处理机制,而当时的生产方式又无法吸纳相对过剩的富余劳动力,使那些“贫无产业”的农民被迫寄食都市,或辗转流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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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汉社会保障制度初探
- 2006-11-14 06:10 PM - 王孝俊 |
我国汉代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大体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的内容。是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典型代表。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相比,汉代社会保障制度还相当粗放,具有保障水平低、只起辅助作用以及等级化、人治化等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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