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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家银行与中华建设银行
2006-07-29    星星    作者投稿    点击: 1402
中华国家银行与中华建设银行

中华国家银行与中华建设银行

 

张小杰

 

 

 

    商人家庭出身的阎锡山在众军阀中较懂经济,他在其领地的经济方面实行了许多罪恶措施,尤以金融为甚。阎鼓吹“权就是钱”, 纸币是“口吹大洋” 。因此利用各种机会发行各种五花八门的钞票。在中原大战中除了成立总司令部印制军用票外,还准备在北平“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后,另立新“国民政府”发行新的国家货币,而成立了“中华国家银行”。另外还成立了他的私人银行“中华建设银行”。

 

中华国家银行

 

   中华国家银行于1930(民国十九年)81开幕,行址位于西交民巷一号,徐一清为总经理(阎的岳叔,当时还是山西省银行经理),齐圣五为协理,温相臣为业务主任,李生有为会计,资本由山西省银行调用,准备印制发行兑换券五千万元,兑换券分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八种。已印制纸币五百万元。

在急转直下的战场形势下,阎为了挽救颓势,增强号召的力量,决定不等待国府组成而先行就任国民政府主席。1930(民国十九年)99日上午99,阎锡山选定“五九”飞龙在天的良辰吉日宣誓就职。就职仪式在怀仁堂举行。918张学良通电拥蒋,东北军入关,消息传开后,是日北平山西省银行、中华国家银行关门;天津河北省银行、山西省银行发生挤兑。20日,阎锡山拨中华国家银行现款数万办理兑现。该行于21日晚结束.末兑尽钞票由商会代兑。并于9月20日奉令移设太原,于10月3日在太原鼓楼大街前中国银行旧址继续营业,10月10日阎在太原发布公告,在山西省发行中华国家银行“北京”字样一角、二角、一元、五元、十元兑换券五种,该行钞票随时径往该行兑现。但省钞价格跌落,各种货物续涨,官方虽布告令各商家降价,均无效果。阎锡山为整顿山西金融,连日集议维持省钞办法, 1023,太原总商会召集20个商行会董开金融合议,请省政府借给现详100万元,由太原总商会担保,一年为清还之期,一面由国家银行发行钞票100万元,由总商会烙印,当现金通行市面,不得折扣,随时兑现,一年收回。阎锡山 “并言及国家银行发行纸币一百万元,在各地流通使用,不兑现,其准备金借给各县殷实商号,此法我想最好,因拿一元钱,就顶两元钱使用,并且借贷之外,还以八厘生息1 阎后于1129下野离晋,该券停用。

现只见中华国家银行“北京”字样一元、五元、十元兑换券样票。

 

中华建设银行

 

    1930年当蒋阎在中原交战时,阎锡山命天津市长崔廷献拨款100万元,由买办邓扬洲经手,存入英商麦加利银行。原拟备作中华建设银行资本,后因从国外回来的汪精卫参加他的集团,阎立命提出50万元,给汪使用。余下50万元,即正式作为中华建设银行的资本,在天津开设中华建设银行。中华建设银行于1930(民国十九年)91开幕,918即宣告停业,这个银行开办只18天。总经理徐一清,经理黄益臣(原在天津市官钱局),协理王会仁(字子寿,原山西省银行北京分行经理)、李良师、阎达仁(阎锡山的侄子),三人均是山西省银行北京分行的重要职员,以后实权也操在这三人手里。该行结业后,转入地下在津隐蔽,在中国银行津址办事,由曹献廷、麻守贞等在日租界一个当铺内整理帐目,在津的有业务主任李良师、阎达仁、李政敏、曹献廷、麻守贞等,该行原有六七十位职员,大部陆续遣散。

    九一八事变后,阎锡山由大连返晋,重掌政权,即由以上原班人,在天津旧法租界32号路泰丰里2号,开设天津亨记银号,作为阎氏私人企业。余下资本40万元(50万元,开办花费近10万元),,当时可折实黄金5000两,以10万元出面登记资本,以30万元为后备基金。仍以黄益臣为经理,王子寿为副经理,后来实际负责人为阎达仁。

抗日战争爆发后,天津亨记银号即行收缩,并将大量资金移转太原,太原沦陷,阎达仁携带该号集中后的全部资金逃住四川成都,并在那里改名为成都川记商号,囤积实物,运销各地物产,并在重庆、昆明、西安、兰州、汉口等地设有分号。1943年春,阎命令他的私人企业,如川记商号(即原亨记银号)、德生厚银号、源积成银号等把资金集中起来,合成一个山西军用实物补给处,主任委员徐西川,副主任委员阎达仁、卢培庭,处址设在西安,依旧是囤积物资。山西军用实物补给处,在日寇投降后回到太原,改为绥西垦业银号(原绥西垦业银号于19328月成立,抗战开始后结束),阎达仁任该号协理。

现见有中华建设银行壹角、贰角样票,此票应未发行过。

 

 

 

1《阎锡山在“维持省钞谈话会”上之讲话》,《山西政报》1930116

 

附文:

中华国家银行兑换券暂行章程

 

(中华民国十九年七月十八日陆海空军总司令部核准)

 

    第一条  依《中华国家银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本银行有发行兑换券之特权。

    第二条  本银行兑换券总额定为五千万元,用比例准备法以现金准备百分之八十,保证准备百分之二十,平均率分五期发行之。

    前项分期办法定为第一期以足成现金准备。第二期以现金准备百分之九十,保证准备百分之一十。第三期以现金准备百分之八十,保证准备百分之二十。第四期以现金准备百分之七十,保证准备百分之三十。第五期以现金准备百分之六十,保证准备百分之四十,各分一千万元。

    于前项总额外增发兑换券时,其现金准备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保证准备不得多于百分之四十。

    第三条  本银行兑换券于前条比例准备法限制发行外,依市面之状况,有增加兑换券之必要时,经国民政府之许可得用伸缩发行限制法,纯以保证准备发行之。

    前项保证准备发行之兑换券其额数应由国民政府限定之。

    第四条  本银行之兑换券分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八种,其各种发行数额呈由国民政府核定。

    第五条  本银行兑换券于左列各款用途通用之:

    一 完纳国内一切赋税;

    二 购买中国铁路、轮船、邮政、航空等票并交纳电报费;

    三 发放官俸军饷;

    四 一切公款出纳,商民交易。

    第六条  本银行兑换券应照券内所印地名之总分支行随时兑现。

    第七条  本银行兑换券如有拒不收受或折扣贴水情事从严取缔。

    第八条  伪造或涂改本银行兑换券应送由司法官署依法处办。

    第九条  本银行兑换券因周行过久有污染损裂致不能辨认或周行时,应由总分支行随时验明注销之。

    第十条  本银行兑换券之制造、销毁或收回应呈国民政府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本银行兑换券之发行额及准备金,由编制出纳日记帐及每周平均额表,呈报国民政府查核,每周平均额表并送登政府公报公布之。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呈经国民政府核准后实行。

                      

责任编辑: 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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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张小杰先生 2006-12-05 21:40 pm 秋水共长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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