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家银行与中华建设银行
张小杰
商人家庭出身的阎锡山在众军阀中较懂经济,他在其领地的经济方面实行了许多罪恶措施,尤以金融为甚。阎鼓吹“权就是钱”, 纸币是“口吹大洋” 。因此利用各种机会发行各种五花八门的钞票。在中原大战中除了成立总司令部印制军用票外,还准备在北平“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后,另立新“国民政府”发行新的国家货币,而成立了“中华国家银行”。另外还成立了他的私人银行“中华建设银行”。
中华国家银行
中华国家银行于1930年(民国十九年)
在急转直下的战场形势下,阎为了挽救颓势,增强号召的力量,决定不等待国府组成而先行就任国民政府主席。1930年(民国十九年)
现只见中华国家银行“北京”字样一元、五元、十元兑换券样票。
中华建设银行
1930年当蒋阎在中原交战时,阎锡山命天津市长崔廷献拨款100万元,由买办邓扬洲经手,存入英商麦加利银行。原拟备作中华建设银行资本,后因从国外回来的汪精卫参加他的集团,阎立命提出50万元,给汪使用。余下50万元,即正式作为中华建设银行的资本,在天津开设中华建设银行。中华建设银行于1930年(民国十九年)
九一八事变后,阎锡山由大连返晋,重掌政权,即由以上原班人,在天津旧法租界32号路泰丰里2号,开设天津亨记银号,作为阎氏私人企业。余下资本40万元(原50万元,开办花费近10万元),,当时可折实黄金5000两,以10万元出面登记资本,以30万元为后备基金。仍以黄益臣为经理,王子寿为副经理,后来实际负责人为阎达仁。
抗日战争爆发后,天津亨记银号即行收缩,并将大量资金移转太原,太原沦陷,阎达仁携带该号集中后的全部资金逃住四川成都,并在那里改名为成都川记商号,囤积实物,运销各地物产,并在重庆、昆明、西安、兰州、汉口等地设有分号。1943年春,阎命令他的私人企业,如川记商号(即原亨记银号)、德生厚银号、源积成银号等把资金集中起来,合成一个山西军用实物补给处,主任委员徐西川,副主任委员阎达仁、卢培庭,处址设在西安,依旧是囤积物资。山西军用实物补给处,在日寇投降后回到太原,改为绥西垦业银号(原绥西垦业银号于1932年8月成立,抗战开始后结束),阎达仁任该号协理。
现见有中华建设银行壹角、贰角样票,此票应未发行过。
1《阎锡山在“维持省钞谈话会”上之讲话》,《山西政报》
附文:
中华国家银行兑换券暂行章程
(中华民国十九年七月十八日陆海空军总司令部核准)
第一条 依《中华国家银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本银行有发行兑换券之特权。
第二条 本银行兑换券总额定为五千万元,用比例准备法以现金准备百分之八十,保证准备百分之二十,平均率分五期发行之。
前项分期办法定为第一期以足成现金准备。第二期以现金准备百分之九十,保证准备百分之一十。第三期以现金准备百分之八十,保证准备百分之二十。第四期以现金准备百分之七十,保证准备百分之三十。第五期以现金准备百分之六十,保证准备百分之四十,各分一千万元。
于前项总额外增发兑换券时,其现金准备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保证准备不得多于百分之四十。
第三条 本银行兑换券于前条比例准备法限制发行外,依市面之状况,有增加兑换券之必要时,经国民政府之许可得用伸缩发行限制法,纯以保证准备发行之。
前项保证准备发行之兑换券其额数应由国民政府限定之。
第四条 本银行之兑换券分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八种,其各种发行数额呈由国民政府核定。
第五条 本银行兑换券于左列各款用途通用之:
一 完纳国内一切赋税;
二 购买中国铁路、轮船、邮政、航空等票并交纳电报费;
三 发放官俸军饷;
四 一切公款出纳,商民交易。
第六条 本银行兑换券应照券内所印地名之总分支行随时兑现。
第七条 本银行兑换券如有拒不收受或折扣贴水情事从严取缔。
第八条 伪造或涂改本银行兑换券应送由司法官署依法处办。
第九条 本银行兑换券因周行过久有污染损裂致不能辨认或周行时,应由总分支行随时验明注销之。
第十条 本银行兑换券之制造、销毁或收回应呈国民政府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本银行兑换券之发行额及准备金,由编制出纳日记帐及每周平均额表,呈报国民政府查核,每周平均额表并送登政府公报公布之。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呈经国民政府核准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