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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策略与传统制约:中共民间借贷政策新解
2006-07-21    李金铮    《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    点击: 1944
一 新债旧债,一律减息

革命策略与传统制约:中共民间借贷政策新解

 

李金铮

 

《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

 

 

    提要:1937—1949年中共华北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民间借贷政策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新债旧债一律减息;旧债继续减息,新债利率自由;废除封建旧债,新债利率继续自由。中共革命策略的实施减轻乃至废除了长期压在农民身上的债务负担,同时也由于惯行力量的约束,造成了农民的借贷困难。1942年中共采取新债利率自由议定的温和措施,借贷政策由此具有了革命、妥协与调和的多面性。但革命的一面总是处于压倒之势,农民借不到债的现象一直存在。这体现了革命策略与承继传统的内在矛盾和困难选择。

关键词:华北根据地  解放区  减息废债借贷停滞  利率自由

 

    古往今来,借贷关系始终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在传统民间借贷中,高利贷因其残酷剥削而颇遭社会谴责。汉代以降,历代王朝都曾限制高利贷利率。据考证,金代至清代大体限定月利率不得超过3分。②但在推行过程中,国家法令总是遇到民间惯行的顽强抵抗,“封建政权法定利息率的约束力有限,并不能令行禁止”,③民间通行的借贷利率一般都在3分以上。民国建立以后,情况并无变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始终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分(即20%),但结果与期望值依然相距较远。以华北农村而言,1934年的统计显示,普通私人借款年利率平均为3.6分,借粮年利率为6分。④1940年代,因通货膨胀严重,借贷利率明显增加。1942、1944年,河南普通私人借款年利率为4.56、12.96分;借粮年利率为11、28.8分。1947年,华北农村普通私人借款年利率为15.63分,借粮年利率为14.3分。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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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世纪30—40年代华北乡村的调查表明,农家负债率高达60%—70%。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22页。

②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69—270、356、472—473、547页。

③方行:《清代前期农村高利贷资本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4期,第60页。

    ④据以下材料计算:中央农业实验所农业经济科:《各省农民借贷调查》,《农情报告》第2年第4期,1934年,第30页;《各省农村金融调查》,《农情报告》第2年第11期,1934年,第109页。

⑤据以下材料计算:中国农民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制:《民国三十一年各省农村私人借款、粮食借贷》、《民国三十三年各省农村私人借款、粮食借贷》,《中农月刊》第4卷第3期,1943年3月,第141~142页;第6卷第4期,1945年4月,第106—107页;《中华年鉴》(1948年),中华年鉴社,1949年,第1259—1260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地、解放区乡村,中共政权推行革命的土地政策,或废债或减息,使得原来盛行的传统借贷尤其是高利贷受到空前的冲击、削弱乃至消失殆尽。也正因为此,以往学界有一种认识:中共的革命性政策对传统借贷从未妥协、调和,而是所向披靡,由此跳出和避免了历代王朝所遇到的困境,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民的借贷难题。①我则以为,革命政策与民间传统的关系远非人们想像的那样简单。在激烈革命的同时,社会经济仍须前行,而社会经济的运转不可能完全抛弃传统方式的影响。也就是说,尽管革命政策的威力巨大,但事实上仍受到民间传统力量的制约。正是这一制约力带来的问题,引发中共对传统机制的思考,进而根据现实的社会经济需求,对革命政策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也就是说,二者的关系一直是一个相互矛盾、调和、反复的艰难过程。本文以1937—1949年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为中心,②从中共民间借贷政策的具体演变过程,对这一复杂关系试做探讨。

 

  新债旧债,一律减息

 

    中共民间借贷政策的演变,与整个革命进程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自己的发展特点。综合考察,1937—1949年华北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借贷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到1941年底为第一阶段,借贷政策的主题是不论新债旧久一律减息。

抗战爆发后,出于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实现社会变革双重目标的需要,中共将产生于十年内战时期激进的土地革命政策,转变为比较温和的减租减息政策。这一政策转变始于1937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此后,中共多次颁布涉及减租减息的文件,据中央档案馆编辑的《中共中央文件集》统计,截至1941年底共有13件。③从这些文件所传达的信息来看,直到此时中央似尚未制定一个完整系统的土地政策方案,在减息方面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借贷利率标准。不过1941年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书记彭真在一次报告中针对晋察冀边区的减息提出:“以今天根据地(乡村)经济情况来说,仍以中央规定的年利一分半为适宜。”④由此看来,中央对借贷利率有1.5分的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41年2月边区县长联席会议上也指出,“减息应以一分到一分半为原则”。⑤林是中央所在地的高级干部,对中央的经济政策应该非常熟悉,以1—1.5分为原则也许是对中央决定的变通。但上述十几个涉及减息的中央文件均未对利率标准有明确规定,至少表明中央基本上处于一种指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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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肖一平等:《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近代史研究》1981年第4期;高德福:《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南开学报》1985年第6期;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②华北抗日根据地包括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和山东四块。解放战争时期,华北解放区在行政建置上是1948年5月由晋察冀、晋冀鲁豫合并而成。为了研究的连续性,这一时期的晋绥、山东解放区仍作为本文考察的区域。

   ③参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6—1938)》,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第545、601、608页;《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9—1941)》,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第208、213、278、280、305、393、451、531、560、642—643、709、800页。

④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98页。

⑤本书编写组:《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摘编》总论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3页。

 

尽管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所在地,但就减租减息措施的制定和实践而言,华北根据地早于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在1937—1941年为口头宣传阶段,唯有绥德分区1940年7月公布过《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草案》,①但该草案并未实行,边区政府指示绥德分区“暂不颁布减息条例”。②而华北根据地的晋察冀边区早在1938年初就有了明确的条例。

    晋察冀边区是中共创建的第一个敌后抗日根据地。1938年2月颁布《减租减息单行条例》,不论新债旧债,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1分。1940年2月颁布修正条例,在前此基础上又有补充,即年利不及1分者依其约定。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原来利率不到1分的债务增至1分。③在晋冀鲁豫边区,利率限定经历了从1.5分到1分再回到1.5分的演变。最先是晋冀豫区1938年9月规定分半减息。中间数次到晋察冀学习经验,1940年10月冀南、太行、太岳区行政联合办事处颁布《减租减息条例》,年利不得超过1分,不超过者依其约定,与晋察冀条例如出一辙。1941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鲁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又规定,以减至1.5分为标准。④晋绥边区,利率限定经过了从1分到1.5分的演变。抗战爆发后,战地动委会和牺盟会规定1分以下行息。1940年10月晋西北抗日政权颁布减租减息条例,与晋察冀边区的修正条例大体一致,也是1分。1941年4月重新颁布减租减息条例,增至1.5分,规定无论年利月利均不得超过1.5分,不及者依其约定。⑤在山东根据地,利率限定一直为1.5分。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减租减息条例,规定年利不得超过1.5分。⑥

    综合各个根据地的利率限定,大体都在1—1.5分之间。这就意味着,不管何人放贷,只要超过1—1.5分,即与高利贷没什么区别,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有的领导人认为这一利率仍嫌过高,晋察冀边委会主任宋劭文就指出:“资本主义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年利四厘,借款是年利六厘。而我们还是一分行息。”⑦

    与此同时,中共始终主张禁止高利贷。以晋察冀为例,1938年规定:“出门利(现扣利)、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1940年又加上一条,“高利贷者应受刑事处分”。⑧其后的有关规定也都与此类似。由此可见,所谓禁止高利贷主要是指禁止现扣利、利滚利等高利贷恶俗。法令虽未明确高利贷利率,但如上所述,这一阶段实际上超过1—1.5分就被视为高利贷。

那么,各个根据地为什么都以1分或1.5分作为借贷利率最高标准呢?一些条例明确指出,减息标准依据了中华民国土地法和中华民国民法债权编,⑨以此表明根据地政策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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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摘编》农业编,第283—285页。

    ②《陕甘宁边区政府指令》,1940年11月,陕西省档案馆等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北京:档案出版社,1987年,第499页。

    ③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以下简称《晋察冀》)农业编,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15、22页。

    ④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以下简称《晋冀鲁豫》)第1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169页;《晋冀鲁豫》第2辑,第569页;魏宏运等:《华北抗日根据地史》,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年,第154页。

    ⑤刘欣主编:《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以下简称《晋绥边区》)农业编,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10页;《配合征收救国公粮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抗战日报》1940年10月23日,第1版。

    ⑥山东省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山东抗日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第53页。

⑦宋劭文:《边区经济发展的方向与现阶段我们的中心任务》,1940年8月,《晋察冀》农业编,第293页。

⑧《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38年2月;《修正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40年2月。均见《晋察冀》农业编,第15、22页。

⑨如1940年《修正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冀太联办减租减息暂行条例》,1942年《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等。

 

性。然《中华民国民法·债编》显示,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0%(即2分)。①笔者又检索了1924—1949年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关于农民借贷的规定,皆为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0%。②与之相比,抗日根据地的利率标准要低。可见,所谓依据《中华民国民法·债编》不过是中共灵活的借用而已。根据地之所以以1分或1.5分为准,一是以此表明其革命倾向和更多地照顾农民的利益,二是与延续土地革命时期中共的借贷政策有关。1929年7月后,苏区根据地由原来废除一切债务的政策,转而对新债政策做了调整,即允许借贷利息存在,并大体限制在年利1分至1.5分之间。③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利率标准与此恰相一致,恐非历史的巧合,说明两个时期的借贷政策有一定的继承性。不过,苏区何以将利率限制在1—1.5分,尚不得而知。

    回顾此前的历史,债户与债主的关系显得比较“平静”,一般很少发生公开冲突。当中共实行革命性措施时,债务关系开始由“平静”转为公开的斗争。这一过程首先遇到乡土社会传统惯性的阻碍,经历了一个打破农民传统心态的阶段。在中国乡村,一直是借者众而贷者寡,即为贷方市场,农民借贷并非轻而易举之事。不管利息多高,农民能借到钱已属不易,故“救命钱”的心态经常压倒怨恨情绪。何况,农民眼中的债主,也并非都是以前人们想像中的恶霸。1938年初冀中区定县减租减息时,农民就说,“东家待我不错,青黄不接的时候,还借给我粮吃,虽然利大,也是应该的。”④也正因为此,农民特别担心减息之后借不到债。山东滨海区的农民不敢提出减租减息的要求或明减暗不减,就是“害怕这时候青黄不接借不到粮”。⑤当然,其他因素也制约着农民减息斗争的开展,譬如认为自己受穷而地主高利贷者过好日子是命中注定;长期以来对地主高利贷者形成的畏惧心理;对中共的前途捉摸不定,惧怕地主反攻倒算等。地主高利贷者的确也在威胁农民,扬言遇到困难不再借钱,并说中共军队长不了。⑥如此种种,都增添了减息政策实施的难度。

面临乡土社会的传统势力,中共采取了多管齐下的对策,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让农民感到有政府和民众组织撑腰,由贫苦农民掌握村政权,并建立农民团体,截断与旧的民间权威地主士绅的联系,农民真切感受到了“改朝换代”,敢于同旧势力进行斗争;二是创造了开会、诉苦、汇报、查证等方式,广泛进行政治动员,有效传播政府的决策,引发农民的“苦”和受剥削的阶级意识(大量资料显示,农民诉苦更多的是揭露地主高利贷者的借贷剥削,借贷在他们的记忆中最为深刻),培育和激发他们对地主阶级的仇恨情绪。在此基础上,农民迅即挣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借助中共政策的合法性保障,“去生产、转换和增值他们自己的资本”,⑦斗争欲望和斗争力量大大提升。一些地区很快便发生了农民只减租减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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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百齐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1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5页。

    ②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上册,第134、286、310、329—330页;下册,第181—182、318、927页。

    ③本书编写组:《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土地革命时期》下册(内部),杭州:1978年印,第1190—1197页。

④梁双璧:《在减租减息中农民与地主的斗争》,《定县党史资料》总第37期,1984年,第22页。

⑤《滨海区各县佃农迫切要求减租减息改善生活》,《大众日报》1942年5月28日,第1版。

    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论减租减息的意义与执行问题》,1940年2月,《晋察冀》农业编,第26—27页;李雪峰:《过去农民斗争几个主要经验教训》,1942年4月,《晋冀鲁豫》第2辑,第602页;秀峰:《继续深入开展减租减息工作》,《抗战日报》1942年2月13日,第4版;1998—2004年李金铮调查旧中国时期河北农村资料。

⑦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本》,《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29页。

 

拒绝交租交息的现象。如晋察冀,有些地方“不付息还本”,有的甚至把“清理旧债变成废除债务了”。①

    1937—1941年为减租减息的初步阶段,尚有一些地区没有实行,但在减息政策已经实施的地区,传统借贷尤其是高利贷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农民由此获致可观的物质利益,债务负担明显减轻。晋察冀北岳区4个专区,到1940年6月,减息32万余元,抽回土地6.5万亩。②晋冀鲁豫太北区17个县,1941年春解决债务土地纠纷6712件。③晋绥临县等中心区,1940年1000多个债主被减息748户,受益债户达1200余户。④山东莱芜地区,1940年减息4.7万元。⑤由于债务减轻,租税降低,农民的经济地位和阶级地位均有所上升,中共及根据地政权一定程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

    应该说明的是,在1937—1949年借贷关系演变的三个阶段中,无论是减息还是废债,不同地区对中共借贷政策的执行有早有晚,中间也出现过反复,但其始尾往往都经历了农民从懦弱到激进的类似进程,并最终获得了可观的成效。限于篇幅,在论述后两个阶段时不再赘叙。

    在已经实行减息的地区,似乎中共已经斩断了农民与传统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的联系,这也正是以往学者所着力渲染的一点。但不幸的是,农民对减息之后借不到债的担心变成了事实,农民借贷停滞已成为农家经济生活继续运行的障碍。如晋察冀,“农民借贷困难”,不用说减息1分,“就是年利1分半,农民仍不容易获得借款。”⑥晋冀鲁豫也是如此,“抗战以后,借贷关系基本上陷于停滞状态。”⑦晋绥的情况也不乐观,“现在相当普遍的现象是农民借不到钱的困难。”⑧在山东,借贷困难成为“今天广大农民群众最感痛苦的事”,而改变此种状况则是“广大农民群众最切望的事”。⑨然而,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被以往的论著忽视了。

之所以造成农民借贷无门的危机,如前所述,中国乡村金融一直为贷方市场,农民借贷本来就困难,到抗战时期,这一情形更为加重了。当铺、商店等纷纷停业,富户资金大量逃亡,地主富农的经济实力大大下降,这些都导致农民借贷来源急剧减少。⑩另一方面,减息政策的影响也不可小视。因借贷利率标准的降低,压抑了民间金融调剂的氛围,⑾使地主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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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第89页。

②黄苇文:《关于根据地减租减息的一些材料》,《解放日报》1942年2月11日,第3版。

③《太行区社会经济调查(第一集)》,1944年8月,《晋冀鲁豫》第2辑,第1369页。

④《晋西北群众工作总结》,1941年,《晋绥边区》总论编,第134页。

⑤黄苇文:《关于根据地减租减息的一些材料》,《解放日报》1942年2月11日,第3版。

⑥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第98页。

⑦齐武:《晋冀鲁豫边区史》,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第323页。

⑧《晋西北群众工作总结》,1941年,《晋绥边区》总论编,第136页。

    ⑨《中共山东分局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开展群众运动的决定》,《大众日报》1942年5月25日,第1版。

      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第242—244页。

⑾有学者认为,法定利率一般能够反映当时利率的中等水平。(参见曾维君:《略论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利率演变趋势》,《湖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第77页)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在革命战争年代,政府颁布的利率法令不一定是普通利率的反映。减息以及后来的废债政策,与农村社会实际就存在一定的背离,即与农村通行的借贷利率差距较大。在华北农村,1930年代借钱年利3分、借粮年利6分,基本上是社会通行和民众认可的利率。而1940年代,由于巨大的社会动荡,民间通行的借款、借粮利率分别增加到5分、10分乃至更高。管见以为,真正意义的高利贷应该是超过社会认可的借贷利率,主要是指对债户非常苛刻的高利贷习俗。这一概念与我以前的看法有所不同。(参见李金铮:《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高利贷习俗述论》,中国社会史学会第十届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福建武夷山,2004年6月,第2页)以往有的学者将有利息的借贷泛化为高利贷(如曾冬梅:《略论民间借贷市场的成因、弊端及引导》,《广西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第31页),或者把超过国民政府规定的年利率20%就算作高利贷,都是值得商榷的。按我的理解衡量,中共重视乡村借贷问题,对高利贷习俗采取禁止和消灭政策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但抗战时期的减息政策不仅将旧的债务减息至1分或1.5分,而且直到1942年以前,新的借贷也不得超过这一利率,对借钱和借粮又未加区别,也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这就缺乏客观依据,由此必然导致民间借贷的困难。至于1946年《五四指示》尤其是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之后,对地主富农的债务实行废除之策,由抗战时期的减息转变为本利全部作废,就进一步远离了农村借贷利率的实际,其对民间借贷的影响也可想而知。

 

户乃至一般农民为了规避风险,①都不愿也不敢借给他人钱粮,以避免露富及出借所带来的损失。研究华北革命的学者达格芬·嘉图可谓一语中的:“一个太低的利息率,实际上会使那些有钱借出的人感到沮丧。后果之一是,对农民来说变得难办了。”②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现象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经发生了,在苏区根据地,中共实行废债政策也曾导致“利率过低,穷人不借”。③

    中共实行减息政策旨在减轻农民债务负担,为其创造一个有利的金融环境。但减息之后农民借贷停滞的现象,不能不引起中央及根据地领导的注意。早在1938年2月刘少奇就指出:“限制高利贷的利息……只从消极方面去限制,就要引起资金的窖藏,农民资金流转的困难。”④晋察冀军区司令员聂荣臻1939底也意识到:“过去我们曾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减了息财主就不借钱给农民了。”⑤1941年6—8月彭真向中央政治局汇报晋察冀情况时更是尖锐地指出:“边区所发生的问题,已不是减息问题,而是减息之后,部分农民根本不还债的问题,旧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理,以及农民如何获得借款的问题。”⑥在晋冀鲁豫,彭涛在太行区党委民运干部会上指出:“在减息问题上好多地方都成为停息,(实际上)结果不是富有者把钱埋起来便是高利贷在秘密的流行着。”⑦太行区委书记李雪峰也发现,“减息后债主不向外借钱,贫苦农民告贷无门,急用钱时无处可借。”⑧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指出,过去“对于旧债新债一律分半行息,对于清理旧债没有确实的保证,使得旧有的债务关系无从调查,借贷陷于停止状态,金融停滞。”⑨在山东,经济学家薛暮桥认为,“在今天这样贫乏的农村中,分半行息是行不通的。”⑩

问题是,如何解决减息政策所带来的借贷困难呢?根据地领导颇为焦急,太行区委书记李雪峰就说,“不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无法使减租减息继续下去。”⑾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政府、银行向农民发放贷款,但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下,财政拮据,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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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放贷者并不全是地主、富农和商人,也有普通农民,只是后者放债额度较小,但放债利率并不低。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第56—57页;《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14、170页。

    ②达格芬·嘉图:《走向革命——华北的战争、社会变革和中国共产党》,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第172页。

    ③《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土地革命时期》下册,第1191页。

    ④刘少奇:《关于抗日游击战争中的政策问题》,1938年2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6—1938)》,第434页。

⑤聂荣臻:《晋察冀边区的形势》,1940年1月,《晋察冀》总论编,第81页。

⑥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第98页。

    ⑦《彭涛在区党委民运干部会上讲减租减息》,1939年4月,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纂委员会:《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五:土地问题》,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92页。

    ⑧《李雪峰回忆录》,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第132页。

    ⑨《行政公署关于减租交租减息交息条例的说明》,《抗战日报》1942年10月20日,第4版。

      薛暮桥:《关于土地政策和减租减息工作》,1944年,收入氏著:《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93页。

⑾《李雪峰回忆录》,第132页。

 

求。政府又发起民间“互借”运动,鼓励有余粮余钱的人借出来,但情况并没有显著改善。况且这种行政命令式的干预,常常酿致强迫借贷之事,反使得富户不敢出借。①可以说,这两种方式都未曾有效地解决农民金融问题。也正因为此,政府对借贷利率过低的减息政策提出疑问,并重新审视传统借贷对农民经济和生活的价值。刘少奇1938年2月提议,对高利贷利息“一般的限制还不很适宜,只有在具体的借贷事件上经过人民团体的努力与调解减少一些息金的归还,还是必要的”。②1940年12月毛泽东在《论政策》中指出,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但不要减得太多,“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③与此同时,中央指示华中局、北方局等:“应实行部分的减租减息以争取基本农民群众,但不要减得太多,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④彭真认为,晋察冀减息1分偏低,以年利1.5分为宜。1940年8月晋察冀边委会发布的《目前施政纲领》强调,减租减息后必须依约纳租偿息。⑤1941年2月刘澜涛在北岳区党委会上讲:“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未依约交租付息者,应依约交清”。⑥

    由上可见,中共中央及根据地领导对减息尤其是新债利率过低所带来的问题已有一定了解,并取得两点共识:一是农民在减租减息后必须交租交息,二是利率限制不应低于社会经济基础所允许的程度。很明显,革命政策与民间借贷秩序的紧张促使中共对乡村经济运行规律有了一定认识,对传统借贷开始产生了尊重、妥协和利用的倾向。当然,此时还仅仅限于一种思想倾向,尚无实际行动,对新债利率也没有明确的说法。事实上,要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确非易事,彭真就表示了这种疑虑,“利息率究竟以多少为适当,这却是一个很难普遍规定的问题。”⑦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专员王震曾有一个大胆的提法,1940年10月他向边区建议“裨各业生产者可以较高利息——二分至三分借利或增高利率”。⑧

无论如何,各根据地减息引致的问题,尤其是彭真向中央汇报的晋察冀情况,促成了1942年初中央土地政策的颁布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李金铮:《论1938—1949年华北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农贷》,《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4期,第202页;《私人互助借贷的新方式》,《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100页。

    ②刘少奇:《关于抗日游击战争中的政策问题》,1938年2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6—1938)》,第434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67页。

④《中央关于华中各项政策的指示》,1940年12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9—1941)》,第560页。

⑤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第98、211页。

⑥刘澜涛:《北岳区当前的农民土地政策》,1941年2月,《晋察冀》农业编,第162页。

⑦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第98页。

⑧《绥德分区呈文》,1940年10月,陕西省档案馆等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第499页。

 

 

责任编辑: e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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